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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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发布

国家标准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发布
e. 增 加 了 道 路 隧 道 、 油 罐 区 、 电 缆 隧 道 等 典 型 场 所 使 用 的 火 灾 自动 报 警 系 统 的 工 程 设 计 要求 。
d. 细 化 了 消 防 联 动 控 制 的 工 程 设 计 要 求 .使 规 范 更 具 有 可 操 作 性 。
《火 规 》 的 制 定 是 为 了 预 防 和 减 少 火 灾 危 害 ,保 护 人 身 和 财 产 安 全 .一 直 以来 就 是 指 导 广 大 电气 设 计 人 员 设 计 火 灾 自动 报 警 系 统 的 重 要 标 准 。 在 后 续 的 《火 规 》 宣 贯 工 作 中 ,本 社 将 全 力 密 切 配 合 《火 规 》 编 制 组 的 工 作 ,为 广 大 电 气 从 业 人 员 正 确 理 解 并 贯 彻 执 行 新 《火 规 》 提 供 专 业 的支 撑 和 服 务 。
新 《火 规 》 在 维 持 原 规 范 基 本 框 架 、保 留 合 理 内 容 的 基 础 上 作 了 必 要 的 补 充 和 修 改 . 主 要 体 现 在 以 下 4个 方 面 :
a. 补 充 了 有 关 线 型 火 灾 探 测 器 、吸 气 式 感 烟 火 灾 探 测 器 、可 燃 气 体 探 测 器 、 区 域 显 示 器 、消 防 应 急 广 播 、气 体 灭 火 控 制 器 、消 防 控 制 室 图 形 显 示 装 置 、消 防 专 用 电 话 、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5 结 论
光纤到户工程建设 中,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住宅建 设 方 有 明确 的责 任 分 工 .用 户 光 缆 的传 输 指 标 验 收报 告 是 重 要 的 工 程 交 接 文 件 ,对 日后 宽 带 业 务 开 通 、系 统 运 行 维 护 都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正 确 选 择 测 试 仪 表 与测 试 方 法 , 快 速 准 确 地 获 得 相 关 数 据 , 有 利 于 工 程 施 工 、验 收 和 交 接 工 作 的顺 利 进 行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新版)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新版)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可燃气体探测器组成,能够在保护区域内泄露可燃气体的浓度低于爆炸下限的条件下提前报警,从而预防由于可燃气体泄漏引发的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

一、系统分类及适用场所根据产品探测气体类型的不同以及使用场所的不同,对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进行了具体的分类。

1.可燃气体探测器分类现有可燃气体探测器主要有7个品种,即:测量范围为0~100%LEL的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测量范围为0~100%LEL的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测量范围为0~100%LEL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测量人工煤气的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测量人工煤气的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测量人工煤气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

上述7种可燃气体探测器可按不同特征进行分类。

(1)按防爆要求分类:①防爆型可燃气体探测器;②非防爆型可燃气体探测器。

(2)按使用方式分类:①固定式可燃气体探测器;②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

(3)按探测可燃气体的分布特点分类:①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②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

(4)按探测气体特征分类:①探测爆炸气体的可燃气体探测器;②探测有毒气体的可燃气体探测器。

2.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分类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按系统连线方式分类为:(1)多线制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即采用多线制方式与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连接。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

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号)的要求,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对原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进行全面修订的基础上编制而成。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火灾事故教训和我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的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规范,吸取了先进的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设计、监理、施工、产品制造、消防监督等各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2章和7个附录。

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消防联动控制设计、火灾探测器的选择、系统设备的设置、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系统供电、布线、典型场所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

本次规范修订是一次全面修订。

在维持原规范基本框架、保留合理内容的基础上作了必要的补充和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补充了有关线型火灾探测器、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区域显示器、消防应急广播、气体灭火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专用电话、火灾警报装置,以及模块等设备或部件的工程设计要求,使规范内容更加全面,更加符合实际需要。

2.增加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住宅建筑火灾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的工程设计要求。

3.增加了道路隧道、油罐区、电缆隧道等典型场所使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工程设计要求。

4.细化了消防联动控制的工程设计要求,使规范更具有可操作性。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文大路218-20号甲,邮政编码:11003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笔者对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与GB50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区别做了整理,列出了新规范在以往的基础上新增的内容,以方便大家对GB50116-2013与GB50116-98之间做出清晰区分。

一、目录1、增加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相关设计规定。

2、增加道路隧道、油罐区、电缆隧道以及高度大于12米的空间场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相关设计规定。

3、取消第3章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4、将原第4章(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第5章(系统设计)与第6章(消防控制室和消防联动控制)内容合并为新的第3章(系统设计)。

5、增加区域显示器、模块、图形显示装置、火灾报警传输设备或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等设备设置规定。

二、术语不再引入区域报警系统、集中报警系统、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定义;增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信号、联动反馈信号、联动触发信号的定义。

三、基本规定①3.1一般规定1、增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使用场所规定:3.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用于人员居住和经常有人滞留的场所、存放重要物资或燃烧后产生严重污染需要及时报警的场所。

2、增加系统中各类设备之间接口通讯协议的强制性规定:3.1.4系统中各类设备之间的接口和通讯协议的兼容性应满足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3、增加火灾报警控制器地址总数、单回路设备总数、回路设备余量;模块总数、联动回路中设备总数、联动回路设备余量的详细规定。

4、增加隔离器设计相关规定。

5、规定超过100米的建筑中跨避难层应设置独立的火灾报警控制器。

6、规定水泵控制柜、风机控制柜等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不应采用变频启动方式。

7、规定地铁列车上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通过无线网络等方式将列车上发生火灾的部位信息传输给消防控制室。

②3.2系统形式的选择和设计要求1、系统形式的选择改为按照报警和联动要求进行选择,原规定中按照系统对象保护等级进行选择(特级、一级、二级)。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标准GB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标准GB50116

笔者对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与GB50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区别做了整理,列出了新规范在以往的基础上新增的内容,以方便大家对GB50116-2013 与GB50116-98 之间做出清晰区分。

一、目录1、增加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相关设计规定。

2、增加道路隧道、油罐区、电缆隧道以及高度大于12米的空间场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相关设计规定。

3、取消第3章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4、将原第4章(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第5章(系统设计)与第6章(消防控制室和消防联动控制)内容合并为新的第3章(系统设计)。

5、增加区域显示器、模块、图形显示装置、火灾报警传输设备或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等设备设置规定。

二、术语不再引入区域报警系统、集中报警系统、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定义;增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信号、联动反馈信号、联动触发信号的定义。

三、基本规定①3.1 一般规定1、增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使用场所规定:3.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用于人员居住和经常有人滞留的场所、存放重要物资或燃烧后产生严重污染需要及时报警的场所。

2、增加系统中各类设备之间接口通讯协议的强制性规定: 3.1.4系统中各类设备之间的接口和通讯协议的兼容性应满足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3、增加火灾报警控制器地址总数、单回路设备总数、回路设备余量;模块总数、联动回路中设备总数、联动回路设备余量的详细规定。

4、增加隔离器设计相关规定。

5、规定超过100米的建筑中跨避难层应设置独立的火灾报警控制器。

6、规定水泵控制柜、风机控制柜等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不应采用变频启动方式。

7、规定地铁列车上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通过无线网络等方式将列车上发生火灾的部位信息传输给消防控制室。

②3.2系统形式的选择和设计要求1、系统形式的选择改为按照报警和联动要求进行选择,原规定中按照系统对象保护等级进行选择(特级、一级、二级)。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设计GB50116_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设计GB50116_

笔者对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与GB50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区别做了整理,列出了新规范在以往的基础上新增的内容,以方便大家对GB50116-2013与GB50116-98之间做出清晰区分。

一、目录1、增加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相关设计规定。

2、增加道路隧道、油罐区、电缆隧道以及高度大于12米的空间场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相关设计规定。

3、取消第3章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4、将原第4章(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第5章(系统设计)与第6章(消防控制室和消防联动控制)内容合并为新的第3章(系统设计)。

5、增加区域显示器、模块、图形显示装置、火灾报警传输设备或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等设备设置规定。

二、术语不再引入区域报警系统、集中报警系统、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定义;增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信号、联动反馈信号、联动触发信号的定义。

三、基本规定①3.1一般规定1、增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使用场所规定:3.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用于人员居住和经常有人滞留的场所、存放重要物资或燃烧后产生严重污染需要及时报警的场所。

2、增加系统中各类设备之间接口通讯协议的强制性规定:3.1.4系统中各类设备之间的接口和通讯协议的兼容性应满足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3、增加火灾报警控制器地址总数、单回路设备总数、回路设备余量;模块总数、联动回路中设备总数、联动回路设备余量的详细规定。

4、增加隔离器设计相关规定。

5、规定超过100米的建筑中跨避难层应设置独立的火灾报警控制器。

6、规定水泵控制柜、风机控制柜等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不应采用变频启动方式。

7、规定地铁列车上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通过无线网络等方式将列车上发生火灾的部位信息传输给消防控制室。

②3.2系统形式的选择和设计要求1、系统形式的选择改为按照报警和联动要求进行选择,原规定中按照系统对象保护等级进行选择(特级、一级、二级)。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标准GB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标准GB50116

笔者对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与GB50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区别做了整理,列出了新规范在以往的基础上新增的内容,以方便大家对GB50116-2013与GB50116-98之间做出清晰区分。

一、目录1、增加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相关设计规定。

2、增加道路隧道、油罐区、电缆隧道以及高度大于12米的空间场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相关设计规定。

3、取消第3章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4、将原第4章(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第5章(系统设计)与第6章(消防控制室和消防联动控制)内容合并为新的第3章(系统设计)。

5、增加区域显示器、模块、图形显示装置、火灾报警传输设备或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等设备设置规定。

二、术语不再引入区域报警系统、集中报警系统、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定义;增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信号、联动反馈信号、联动触发信号的定义。

三、基本规定①3.1一般规定1、增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使用场所规定:3.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用于人员居住和经常有人滞留的场所、存放重要物资或燃烧后产生严重污染需要及时报警的场所。

2、增加系统中各类设备之间接口通讯协议的强制性规定:3.1.4系统中各类设备之间的接口和通讯协议的兼容性应满足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3、增加火灾报警控制器地址总数、单回路设备总数、回路设备余量;模块总数、联动回路中设备总数、联动回路设备余量的详细规定。

4、增加隔离器设计相关规定。

5、规定超过100米的建筑中跨避难层应设置独立的火灾报警控制器。

6、规定水泵控制柜、风机控制柜等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不应采用变频启动方式。

7、规定地铁列车上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通过无线网络等方式将列车上发生火灾的部位信息传输给消防控制室。

②3.2系统形式的选择和设计要求1、系统形式的选择改为按照报警和联动要求进行选择,原规定中按照系统对象保护等级进行选择(特级、一级、二级)。

可燃气体报警器标准

可燃气体报警器标准

可燃气体报警器标准
可燃气体报警器是一种用于检测并报警可燃气体浓度超过设定阈值的设备,其
标准化是确保设备质量和性能的重要途径。

下面将介绍可燃气体报警器的标准内容。

首先,可燃气体报警器的标准应包括设备的基本要求,例如灵敏度、响应时间、误报率等。

这些要求是保证报警器能够准确、快速地响应可燃气体浓度异常的重要指标,也是保障用户生命财产安全的基础。

其次,标准应包括对可燃气体报警器的性能测试方法和要求。

这些测试方法和
要求是保证报警器在各种环境条件下都能可靠工作的关键,如温度、湿度、振动等环境因素都可能影响报警器的性能,因此需要在标准中对这些因素进行详细规定。

另外,标准还应包括对可燃气体报警器的安装、维护和保养的要求。

正确的安
装和定期的维护保养对于报警器的正常工作至关重要,标准应明确规定安装位置、安装方法、维护周期等内容,以确保报警器能够长期稳定地工作。

此外,标准还应包括对可燃气体报警器的标识和说明的要求。

清晰明了的标识
和说明对于用户正确使用和维护报警器至关重要,标准应规定标识和说明的内容、形式、位置等,以确保用户能够正确理解和操作报警器。

最后,标准还应包括对可燃气体报警器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的要求。

生产企
业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生产的报警器符合标准要求,从而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综上所述,可燃气体报警器的标准内容涵盖了设备的基本要求、性能测试方法
和要求、安装维护保养要求、标识和说明要求以及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要求。

这些内容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可燃气体报警器的质量和性能,保障用户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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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标准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55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标准版)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可燃气体探测器组成,能够在保护区域内泄露可燃气体的浓度低于爆炸下限的条件下提前报警,从而预防由于可燃气体泄漏引发的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

一、系统分类及适用场所
根据产品探测气体类型的不同以及使用场所的不同,对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进行了具体的分类。

1.可燃气体探测器分类
现有可燃气体探测器主要有7个品种,即:测量范围为0~100%LEL的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测量范围为0~100%LEL的独立式
可燃气体探测器;测量范围为0~100%LEL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测量人工煤气的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测量人工煤气的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测量人工煤气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

上述7种可燃气体探测器可按不同特征进行分类。

(1)按防爆要求分类:
①防爆型可燃气体探测器;
②非防爆型可燃气体探测器。

(2)按使用方式分类:
①固定式可燃气体探测器;
②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

(3)按探测可燃气体的分布特点分类:
①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
②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

(4)按探测气体特征分类:
①探测爆炸气体的可燃气体探测器;
②探测有毒气体的可燃气体探测器。

2.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分类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按系统连线方式分类为:
(1)多线制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即采用多线制方式与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连接。

(2)总线制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即采用总线(一般为2~4根)方式与可燃气体探测器连接。

3.系统适用场所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适用于使用、生产或聚集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汽场所可燃气体浓度探测,在泄漏或聚集可燃气体浓度达到爆炸下限前发出报警信号,提醒专业人员排除火灾、爆炸隐患,实现火灾的早期预防避免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

二、系统组成及工作原理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独立子系统,属于火灾预警系统。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的组成如图3-9-9。

图3-9-9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组成示意图
1.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用于为所连接的可燃气体探测器的供电,接收来自可燃气体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和控制信号,指示报警部位,记录并保存报警信息的装置。

2.可燃气体探测器
可燃气体探测器是能对泄漏可燃气体响应,自动产生报警信号并向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传输报警信号及泄漏可燃气体浓度信息的器件。

3.系统工作原理
发生可燃气体泄漏时,安装在保护区域现场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将泄漏可燃气体的浓度参数转变为电信号,经数据处理后,将可燃气体浓度参数信息传输至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或直接由可燃气体探测器做出泄漏可燃气体浓度超限报警判断,将报警信息传输到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在接收到探测器的可燃气体浓度参数信息或报警信息后,经报警确认判断,显示泄漏报警探测器的部位并发出泄漏可燃气体浓度信息,记录探测器报警的时间,
同时驱动安装在保护区域现场的声光警报装置,发出声光警报,警示人员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必要时可以控制并关断燃气的阀门,防止燃气的进一步泄漏。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的工作原理如图
3-9-10所示
图3-9-10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原理图
三、系统设计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是一个独立的子系统,属于火灾预警系统,应独立组成。

可燃气体探测器应接入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不应直接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探测器回路。

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将报警信号传输至消防控制室的图形显示装置或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但其显示应与火灾报警信息有区别;石化行业涉及过程控制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可接入DCS等生产控制系统,但其报警信号应接入消防控制室。

1.可燃气体探测器的设置
探测气体密度小于空气密度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应设置在被保护空间的顶部,探测气体密度大于空气密度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应设置
在被保护空间的下部,探测气体密度与空气密度相当时,可燃气体探测器可设置在被保护空间的中间部位或顶部。

可燃气体探测器宜设置在可能产生可燃气体的部位附近。

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的保护半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有关规定。

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的保护区域长度不宜大于60m。

2.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设置
当有消防控制室时,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可设置在保护区域附近;当无消防控制室时,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员值班的场所。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设置应符合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设置要求。

XXX图文设计
本文档文字均可以自由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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