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村镇农(居)民建房规划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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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7年11月12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18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条例的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的生产、生活和环境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村镇是指村庄、集镇、建制镇(县级人民的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除外)。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优化环境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村镇的规划建设,应当注重乡镇企业的合理布局,引导和促进乡镇企业向建制镇、集镇适当集中发展,加强和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在建制镇、集镇和有条件的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应当实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五条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农业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有关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六条村镇规划与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应当同步编制、相互衔接。

已编制的村镇规划与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不一致、不衔接的,乡(镇)人民的政府应当在建设、土地、农业部门指导下组织协调,并按规定程序对规划进行调整。

调整规划不得减少基本农田保护区总面积和耕地总量。

第七条严格控制村镇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和人口发展规模。

村镇的建设用地规模、人口发展规模,应当根据县域规划和乡(镇)域规划科学测算,合理确定,不得任意扩大村镇建设规模。

第八条县级人民的政府和乡(镇)人民的政府在编制县域规划、乡(镇)域规划时,对布点不合理的村庄可以适当调整。

调整村庄布点时,必须因地制宜,尊重群众意愿,结合旧村改造,充分利用非耕地。

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7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18.03.22【实施日期】2018.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7号)《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袁家军2018年3月22日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保障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营造舒适宜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农村住房,是指村民在其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房屋。

第三条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先行、节约用地、因地制宜、保障安全的原则,符合适用、环保、美观的要求,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农村住房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管理机构,落实管理力量,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的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县级以上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规划、用地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常态化管理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可以受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委托实施相关行政许可。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拟定有农村住房建设自治管理内容的村规民约,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村民委员会可以为村民提供农村住房建设有关审批、用地和规划核实手续等事项的代办服务,指导村民依法实施农村住房建设活动。

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11.18•【字号】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2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已于1997年11月12日经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1997年11月18日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7年11月12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1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的生产、生活和环境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村镇是指村庄、集镇、建制镇(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除外)。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优化环境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村镇的规划建设,应当注重乡镇企业的合理布局,引导和促进乡镇企业向建制镇、集镇适当集中发展,加强和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在建制镇、集镇和条件的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应当实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五条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农业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有关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六条村镇规划与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应当同步编制、相互衔接。

已编制的村镇规划与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不一致、不衔接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建设、土地、农业部门指导下组织协调,并按照规定程序对规划进行调整。

农村土地建房如何审批

农村土地建房如何审批

农村⼟地建房如何审批随着农民收⼊增加,越来越多的⼈还是喜欢住在农村,现在咱们⽼百姓的⽇⼦过得美了,有很多⽼百姓都要盖新房⼦了。

那么问题来了,农村建房审批流程是怎样的呢?我们今天要讨论的问题就是如何合法合规的进⾏农民建房?下⾯就由店铺⼩编给⼤家普及⼀下相关的政策和法律知识。

⼀、农民建房的审批程序(1)提出申请:建房申请⼈持经本村民⼩组2/3以上农户签字(村民⼩组组长和四邻必须签字同意)的报告,向所在地村民建房理事会提出建房申请。

(2)村组会评:村民建房理事会和村委会应当在7个⼯作⽇内召开联席会议进⾏讨论,经讨论通过后,将申请建房户的现有住房⾯积、户籍关系、⽤地理由、占地类型、⽤地⾯积、规划情况、四⾄界线、权属是否有争议等基本情况在申请⼈所在的村民⼩组张榜公⽰。

公⽰5⽇⽆异议的,申请⼈到所在村委会领取并填写农村村民建房全程管理表,不选⽤通⽤标准设计图纸的还须提交房屋建筑设计施⼯图,村委会签署意见盖章后上报所在乡镇⼈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3)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村委会上报的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申请表后,应当在7个⼯作⽇内安排乡镇(街道)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和国⼟资源管理所⼯作⼈员现场勘察。

审查申请⼈是否符合建房条件、查实拟建房地址是否符合⼟地利⽤总体规划、村庄规划,是否符合公路、⽔利、林业、电⼒等部门的要求。

对符合条件的,经办⼈员签署意见后,⼀并将申报材料上报乡镇(街道)分管领导。

对不符合条件的,由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和国⼟资源管理所向申请⼈和村委会出具书⾯答复。

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申报材料召开会议研究,经会议研究同意建房的,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应签署同意意见,对不同意建房的,由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答复申请⼈和村委会。

(4)发放证书:经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建房的,乡镇(街道)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和国⼟资源管理所应当在7个⼯作⽇内通知申请⼈领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副本)》、《建设⽤地批准书》,并领取通⽤标准设计图纸。

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

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

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正文:---------------------------------------------------------------------------------------------------------------------------------------------------- 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7年11月12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的生产、生活和环境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村镇是指村庄、集镇、建制镇(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除外)。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优化环境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村镇的规划建设,应当注重乡镇企业的合理布局,引导和促进乡镇企业向建制镇、集镇适当集中发展,加强和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在建制镇、集镇和有条件的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应当实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五条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农业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有关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六条村镇规划与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应当同步编制、相互衔接。

已编制的村镇规划与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不一致、不衔接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建设、土地、农业部门指导下组织协调,并按规定程序对规划进行调整。

调整规划不得减少基本农田保护区总面积和耕地总量。

第七条严格控制村镇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和人口发展规模。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建房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5〕14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建房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5〕14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建房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建房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5〕14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以下简称《意见》),按照力争通过3-5年基本解决农村无房户、危房户建房用地的要求,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做好农民建房用地保障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规划引导管控,优化村庄用地布局。

各地要围绕统筹城乡发展和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的总目标,抓紧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积极配合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编制和完善村庄规划,切实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村镇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充分发挥规划的统筹管控作用,优化村庄用地布局。

为优先保障农民建房用地,允许在县域内跨乡镇进行有条件建设区土地规划用途调整和乡级规划预留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调整。

在因实施城市(镇)建设规划而控制农民建房的区域,各地要协调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先行划定农房安置建设区块用于安排农民建房用地,或者加快实施农房拆迁安置工作保障农民合理住房需求。

(二)积极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统筹安排各类用地。

各地要努力克服单纯依赖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解决农民建房用地的做法,按照“整治空心村、发展中心村、保护特色村”的原则,探索建立宅基地退出机制,着力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保障农民建房用地需求。

各地要统筹使用农民建房专项指标、增减挂钩指标和地质灾害避让搬迁、下山脱贫异地搬迁、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等各项指标,确有不足的,要在省切块下达的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自然资源部门意见
(盖章)
负责人:年月日
乡(镇、街道)
其他部门意见
乡(镇、街道)
农业农村部门
审查意见
(盖章)
负责人:年月日
乡(镇、街道)政府审核
批准意见
(盖章)
负责人:年月日
说明:宗地所坐落的二调图斑地类不是建设用地,但三调图斑地类为建设用地且无审批手续或审批手续不全的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除填写《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确认申请审核表》外,还需填写此表。
附件2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权利人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申请理由
拟批准宅基地及建房情况
宅基地面积

房基占地面积

地址
四至
北至:东至;
性质: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地新建
南至:西至:
地类
1、建设用地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住房建筑面积

建筑层数

建筑高度
m
乡(镇、街道)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当前农民建房难问题,优化农村人居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提出如下意见:一、目标要求坚持破解农民建房难工作与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优化城乡空间布局相衔接,严格落实农村宅基地管理“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法定面积”的要求,深化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改革,积极构建农民建房用地分配管理与耕地保护、集约用地、违法用地制约相挂钩的奖惩机制,强化农民建房用地规划计划保障和监督。

力争通过3-5年时间,全省农村无房户、危房户建房用地问题得到基本解决,农民合法居住权得到有效保障。

二、主要任务(一)认真编制农民建房实施方案。

各地要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主体,开展农村宅基地利用情况专项调查,全面摸清农民建房特别是无房户、危房户的现状和实际需求。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以及“一户一宅”、宅基地法定面积要求,在尊重农民意愿基础上,每年制订农民建房实施方案,明确建房名单、规划选址、用地规模、时序安排以及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农民建房实施方案提交全体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表决,并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送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汇总。

(二)合理确定农民建房用地规划布局。

各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以乡镇为单位科学设置农村居民点,引导农民按规划要求集中建房,为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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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负责人:
盖章
年月日
金东规划分局
规划管理科
审批意见
经办人:负责人:
盖章
年月日
局领导
签发意见
说明:1.村镇农(居)民新建、改建、拆建住宅均应填写此表(一式三份);
2.申请建房用地必须在城市、集镇、村庄建设规划区范围内,并附有规划红线图;
3.旧村改造、异地拆建农户,必须与村、镇、街道签订限期拆除协议书。
浙江省村镇农(居)民建房规划审批表
浙金东规()农字第号
申请人姓名
(盖章)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全家人口源自家庭住址现有房屋平房
占地面积(㎡)




类别
占地面积(㎡)
层数
建筑面积(㎡)


占地面积(㎡)
新建
层数(层)
改建
建筑面积(㎡)
拆建







房四至
东:
最小间距
邻户意见
南:
西:
北:
申请日期
年月日(以上由申请人填写)

房规划要求
进深:(米)开间:(米)朝向:占地面积:㎡
层次:总高:(米)结构:建筑面积:㎡
挑梁阳台:东□南□西□北□()米是□否□封闭
地坪标高:
门窗开设:
其他要求:(此栏由规划员填写)
村委会
意见
建房组长:村主任:
盖章
年月日
乡、镇(街道)
规划管理所
意见
经办人:负责人:
盖章
年月日
乡、镇(街道)
人民政府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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