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后修改操作细则2008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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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规划审批规定

杭州市规划审批规定

第一篇 政策法规篇
一、建设项目方案审查
一、方案的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五十条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
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
二、审查部门
《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由市、县(市)人 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三十一条 市区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设 计方案由市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相关 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进行审查,具体办法由市人 民政府另行制定。
要点1、方案设计1:500总平面图
(2)看周边:周边50米范围内现状及规划地形地物、历 保建筑、地铁线路
(3)看线条:征地红线、用地红线、建筑控制线、地下 室范围线、围墙线
要点1、方案设计1:500总平面图 (4)看指标:规划控制指标、物业用房、社区用房、配
套公建、车位配置、户型比例
要点1、方案设计1:500总平面图
★要点3、日照分析成果
《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
链接二: 《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
一、日照审批标准 二、日照分析报告 三、模拟日照分析 四、日照不足的救济
一、住宅日照审批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版 杭州市居住建 筑日照标准为“底层窗台面划局与市建委共同申请
五城区内非省属,且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 (西湖风景名胜区10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
程序
(1)市建委发起方案联审,各部门提出意见 (发改、国土、规划、建设、交警、消防、环保、卫生、
绿化、城管等) (2)按各部门意见修改,并报各部门确认 (3)市建委拟定批复发文稿 (4)我局会签(按告知单提供材料) (5)两部门联合方案批复 (6)方案总图报两部门确认

杭州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规定[方案]

杭州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规定[方案]

杭土资发〔2011〕26号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规定》的通知各分局、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杭州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规定》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杭州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工作,加强土地产权管理和建设用地批后监管。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8〕3号),以及《杭州市土地管理规定》等政策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以下简称“用地复核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单位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用地批准文件情况进行检查核实的监督管理行为。

第三条杭州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下同)经依法批准的所有建设项目(含新建、翻建、扩建的项目,下同),在规划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用地单位应按本规定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复核验收。

2003年8月1日《杭州市土地管理规定》施行前已通过规划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再进行用地复核验收。

单建地下工程项目应单独申请用地复核验收,结建地下工程项目另行规定。

已建成并通过规划竣工验收后,再申请按实测土地面积、建筑面积补办有偿使用手续的地下工程项目,不再进行用地复核验收。

第四条用地复核验收的申请人,应当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单位。

凡符合《杭州市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若干规定》(杭土资籍〔2006〕4号)第八条直接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情形的,可由更名后的土地使用权人直接申请用地复核验收。

凡符合《杭州市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若干规定》(杭土资籍〔2006〕4号)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引起土地使用权人变更的,应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后,方可申请用地复核验收。

第五条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工作。

杭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后修改操作细则

杭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后修改操作细则

杭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后修改操作细则为在城市规划管理中进一步实施依法行政,维护规划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和权威性,规范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适用范围本操作细则适用于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后,对建设工程设计中有关城市规划方面内容的局部修改事宜。

二、批后修改原则已批建设工程的修改应进行控制,确需进行修改时应符合以下原则:1、符合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城市规划要求。

2、批后修改应在修改的内容实施之前进行。

3、批后修改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利益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4、批后修改的内容应由原设计单位设计,特殊情况可在征求原设计单位意见后由其他有相应资质的设计院设计。

5、严格限制对住宅建设工程的住宅套数进行变更。

三、批后修改内容和程序批后修改应根据修改内容确定是否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按以下要求实施:(一)以下修改内容,原则上不同意进行批后修改。

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以下调整:(1)提高容积率、提高建筑密度、减少绿地率的修改;(2)提高建筑高度涉及西湖景观、西溪湿地景观、运河景观、机场净高、微波通道、历史风貌街区保护范围和城市设计限高等的修改。

2、总图中整体空间布局调整,建筑幢数、层次、功能分区的调整。

以上内容确需要调整的,应向市规划局提交书面申请,对修改内容和理由进行详细说明。

市规划局对申请内容先组织技术审查,研究是否同意,必要时报市政府审批;重大内容还应由城市规划咨询委员会组织论证。

修改内容应按照规定组织公示或征求利益关系人意见,视情况还应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无异议后方可按照程序申报修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除(一)以外的以下修改内容,建设单位应先向市规划局提交书面申请,对修改内容和理由进行详细说明。

市规划局收文后进行专门研究,书面答复是否同意修改,并明确修改的程序和要求。

1、涉及总图的以下调整:(1)对总平面布置中的建筑位置、间距的调整;(2)对技术经济指标的其他调整。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

2023年度: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城市建设行为,保证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活动,适用于城市规划编制、审核、实施监督等方面。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规定,履行城市规划管理职责,制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专项规划等。

第二章城市总体规划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是指对城市在规划期内的发展方向、发展目标、总体结构、总体布局、总量控制、质量标准和环境保护等问题作出的规划。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思想,体现可持续发展原则,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六条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区域规划、自然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城市空间结构与功能分区等因素,科学确定城市发展战略和规划目标。

2.1.1 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1)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市规划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计划进行,并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2)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四步法”程序,确定总体规划方案,制定详细规划方案,编制实施方案,并进行评估。

2.1.2 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查和批准(1)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应当向同级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审查申请。

(2)同级规划主管部门接到城市总体规划审查申请后,应当组织技术鉴定、专家论证、社会公示等程序,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审查。

(3)审查通过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级规划主管部门备案;没有审核通过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退回编制单位重办。

第三章分区规划第七条城市分区规划是指在城市总体规划框架下,对城市按照不同的空间用途和功能进行划分,制定相应的发展战略、布局和规划。

第八条城市分区规划应当坚持“宜居宜业、宜游”的原则,优化城市空间结构,提高城市空间利用效率,保障城市环境质量和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1.杭州市《关于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确认和超建面积处理的若干意见》

1.杭州市《关于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确认和超建面积处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确认和超建面积处理的若干意见杭政办函〔2004〕17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目前,一些建设项目存在少批多建现象,其产权登记前的实测建筑面积与规划批准建房面积存在较大差异,影响了城市建设。

为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确认和超建面积处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本意见适用于杭州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的确认及超建面积的处理。

二、加强建设项目审批阶段对建筑面积的审核。

市建委在建设项目审批阶段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应委托施工图审查单位对建筑面积按规划指标进行严格审查。

市规划局依据审查结果和规划指标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严格执行建筑面积计算口径标准。

建筑面积的计算口径统一执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2月2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浙江省建设厅2001年7月25日颁布的《浙江省关于贯彻执行<房产测量规范>的若干规定》(浙建房〔2001〕13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5月1日颁布的《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的有关规定。

房屋建筑面积测量中出现的问题,由市建委会同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管局研究确定统一的标准。

四、严格控制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

有关部门应严格控制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其标准为:以建设项目总面积为单位,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合理误差为5%;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合理误差为3%;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合理误差为2%;10000平方米以上合理误差为1%。

五、规范建设项目超建面积的处理。

对建设项目实测建筑面积超出规划批准建房面积(含经依法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在合理误差范围内的部分,补交配套费及土地出让金;对实测建筑面积超出规划批准建房面积(含经依法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在合理误差范围外的部分,由规划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物,并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超建面积部分进行处罚,其中被没收房产按市政府《杭州市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处置办法》(市政府令第167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关于贯彻实施〈杭州市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处置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3〕2号)进行处理。

杭州市加强与完善现有建筑物临时改变使用功能规划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内部试行)

杭州市加强与完善现有建筑物临时改变使用功能规划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内部试行)

杭州市加强与完善现有建筑物临时改变使用功能规划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内部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建筑物临时改变使用功能管理,切实贯彻实施《杭州市加强与完善现有建筑物临时改变使用功能规划管理规定》(杭政办函〔2008〕425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在现有公共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上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合法的、已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要临时改变用途从事以下活动的,应按照本规定办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审批手续。

(一)办公;(二)商业;(三)金融业;(四)贸易服务;(五)宾馆;(六)市场;(七)旅游休闲、文化娱乐;(八)医疗卫生;(九)科研教育设计;(十)集体宿舍。

特色商业街区内现有建筑物临时改变使用功能的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是建筑临时改变使用功能的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准予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决定书》。

国土资源、建设、房管、公安交警、消防、环保、卫生、城管、执法、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管理职责和分工,协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好审查、管理、监督工作。

三、单位或个人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前,应先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拟改变使用功能的建筑物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并取得鉴定单位的鉴定结论。

四、需要临时改变现有建筑使用功能的单位或个人,应书面向规划部门提交申请报告,报告要说明改变使用功能理由、建筑规划批准的功能、拟改变的使用功能等内容,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及其附图,以及规划部门审批的其他规划许可文件、备案认可文件;(二)建筑现状图纸、拟改变使用功能的草方案;(三)房屋鉴定结论;(四)共有产权人意见;(五)其他说明、证明材料。

规划部门经审核申请材料,作出是否同意编制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技术论证报告和建筑物改变、改造、装修的设计方案的意见,并提出技术论证报告和方案设计的要求。

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指南

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指南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指南申办对象: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一次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变更、中止、恢复、修改、补证的,按照《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杭政办〔2006〕53号)办理相关手续。

非住宅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再进行装修装饰(二次装修装饰)的,按照《杭州市建筑装饰工程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2号)的规定,向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城镇居民私房修建翻建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申办资料:一、新办施工许可证;(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施工许可申请表后,应按表格内容如实填写,并由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后有效。

申领时提供申请表一份。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中,施工现场是否具备施工条件栏,应由施工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施工组织设计栏,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其它资料栏由城建档案馆加盖竣工档案承诺书专用章。

(三)建设单位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1、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国土局)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勘测红线图(选址意见书附图);------------------------------------------------------(规划局)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

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附合施工要求;-----------------------------(房管局、国土局)4、到位资金证明。

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杭州建设工程规划批后修改许可事项申请表萧山开发区

杭州建设工程规划批后修改许可事项申请表萧山开发区
3、本表应由申请人如实填写,如由于填写不实而发生的一切矛盾、纠纷,均由申请人负责。
报送的文件、图纸清单:
编号
文件名称
实收份数
备注
1
授权委托书及委托身份证明(复印件)
2
修改建设项目的专项申请报告
3
修改建设项目的原批件(包括盖章附图)
4
修改依据
5Hale Waihona Puke 修改后经审图机构盖章的相关建施图纸、方案文本(如同意修改)
6
特殊情况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收件人:
收件日期:
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制
杭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修改许可事项申请表(萧山开发区)
申请人(建设单位):
受托人:
手机:
法定代表人:
手机:
修改建设工程名称:
建设地址:
用地规划许可证号:
工程规划许可证号:
申请修改内容(附件):
申请修改原因:
遵守事项:
1、本表格适用于建设工程规划批后修改的申请;
2、申请人为单位的,须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供个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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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后修改操作细则》的通知
杭规发[2007]447号
各有关单位:
为在城市规划管理中进一步实施依法行政,维护规划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和权威性,规范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工作,我局制定了《杭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后修改操作细则》,并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杭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后修改操作细则
二○○八年一月九日杭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后修改操作细则
为在城市规划管理中进一步实施依法行政,维护规划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和权威性,规范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操作细则适用于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后,对建设工程设计中有关城市规划方面内容的局部修改事宜。

二、批后修改原则
已批建设工程的修改应进行控制,确需进行修改时应符合以下原则:
1、符合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城市规划要求。

2、批后修改应在修改的内容实施之前进行。

3、批后修改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利益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4、批后修改的内容应由原设计单位设计,特殊情况可在征求原设计单位意见后由其他有相应资质的设计院设计。

5、严格限制对住宅建设工程的住宅套数进行变更。

三、批后修改内容和程序
批后修改应根据修改内容确定是否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按以下要求实施:
(一)以下修改内容,原则上不同意进行批后修改。

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以下调整:
(1)提高容积率、提高建筑密度、减少绿地率的修改;
(2)提高建筑高度涉及西湖景观、西溪湿地景观、运河景观、机场净高、微波通道、历史风貌街区保护范围和城市设计限高等的修改。

2、总图中整体空间布局调整,建筑幢数、层次、功能分区的调整。

以上内容确需要调整的,应向市规划局提交书面申请,对修改内容和理由进行详细说明。

市规划局对申请内容先组织技术审查,研究是否同意,必要时报市政府审批;重大内容还应由城市规划咨询委员会组织论证。

修改内容应按照规定组织公示或征求利益关系人意见,视情况还应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无异议后方可按照程序申报修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除(一)以外的以下修改内容,建设单位应先向市规划局提交书面申请,对修改内容和理由进行详细说明。

市规划局收文后进行专门研究,书面答复是否同意修改,并明确修改的程序和要求。

1、涉及总图的以下调整:
(1)对总平面布置中的建筑位置、间距的调整;
(2)对技术经济指标的其他调整。

如增加地下建筑面积、调整停车位规模等;
(3)内部主要机动车道路宽度、位置和地下车库出入口位置的调整;
(4)总平面绿地系统的调整;
(5)配电用房、煤气站、泵站等公共配套服务设施设置的调整;
(6)地块主次出入口位置调整;
(7)改变用地范围、土地性质的修改。

2、建筑单体的以下调整:
(1)建筑物外立面修改;
(2)不同建筑性质用房规模和位置的调整;
(3)涉及单幢建筑面积变化的建筑外轮廓的调整;
(4)一般地区的建筑高度的增加。

同意修改以上内容的项目,市规划局根据修改内容确定是否组织专家论证、征求其它职能部门意见、组织公示或者书面征求相邻权益人意见等的修改程序和要求。

(三)除(一)、(二)外的以下修改内容,由设计单位编制修改图纸,出具工作联系单,建设单位直接向市规划局窗口申报批后修改。

1、涉及总图的以下调整:
(1)场地标高、±0.00标高的调整;
(2)不改变原设计建筑布置,满足技术规范情况下对标注的建筑间距、退让距离、建筑尺寸、坐标等的纠正、1米以内微调;
(3)其他不涉及相邻权益、符合规范的总图微调。

2、涉及建筑单体的以下调整:
(1)建筑单体标高标注修改;
(2)不改变原来批准内容,建筑单体平立剖面图中标注纠正;
(3)建筑物内部层高的修改,不增加建设面积、不提高建筑高度;
(4)建筑立面的局部修改和屋顶设计修改;
(5)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建筑阳台、搁板、雨蓬、空调外机位等建筑细部调整,构筑物的尺寸修改和移位;
(6)不涉及单幢建筑面积变化的建筑外轮廓的局部调整。

3、不改变原设计和许可的意图,对许可文字中一些文字错误、表意不明等进行纠正或注明。

以上修改内容,涉及相邻权益的,还应组织公示或书面征求相邻权益人意见。

四、不再纳入批后修改审批的内容
1、修改的内容已实施不再进行批后修改,已经实施的部分在竣工验收前由规划分局研究提出意见,重大内容变化时报市规划局审定。

2、符合杭规发[2007]287号《杭州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后内部修改有关意见〉的通知》规定的有关内部平面修改的内容,按照该文执行。

五、本细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六、本细则自下发并经市政府法律审查通过之日起正式生效。

杭州市规划局
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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