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优势和法律风险
实际控制人2篇

实际控制人2篇实际控制人是指对企业或组织具有最终控制权或决策权的个人或实体。
在商业活动中,实际控制人的身份对于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下面将分别从不同角度对实际控制人进行探讨。
第一篇:实际控制人的重要性实际控制人,作为企业或组织最高决策权的拥有者,对于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
实际控制人承担着制定企业战略、决策重大事项、安排人事政策等重要职责,直接影响企业的长期发展。
实际控制人的经商能力、决策水平、政策意向以及与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关系等,都会对企业的运作产生关键性的影响。
首先,实际控制人的经商能力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竞争优势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一个具有丰富经验、市场嗅觉敏锐、决策果断的实际控制人,能够及时把握市场机会,制定相应的经营策略,从而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相反,如果实际控制人缺乏经商能力或决策能力不佳,就可能导致企业经营不善,无法适应市场变化,最终使企业陷入困境。
其次,实际控制人的决策水平直接关系到企业未来的发展方向和战略规划。
具有清晰的战略眼光和长远的发展目标的实际控制人,能够指导企业把握发展机遇,实现可持续发展。
相反,若实际控制人缺乏战略思维或过于追求短期利益,就容易导致企业决策的盲目性和不稳定性,给企业的长远发展带来不确定性。
此外,实际控制人与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关系也是影响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可能直接影响到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和关键股东之间的协调关系。
如果实际控制人与其他利益相关方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或者实际控制人滥用权力,就会对企业的治理和经营产生负面影响,损害股东利益和公司声誉。
综上所述,实际控制人作为企业或组织的最高决策者,在商业活动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他们的经商能力、决策水平和与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关系,都会对企业的发展产生巨大影响。
因此,对于企业而言,选择合适的实际控制人具有重要意义,能够为企业带来持续、稳定的发展。
第二篇:实际控制人监管的挑战与应对实际控制人作为企业的最高决策者,其监管面临着许多挑战。
浅析商业银行对“实际控制人”的风险管理

浅析商业银行对“实际控制人”的风险管理作为金融机构,商业银行的核心业务是接受存款、放贷以及其他相关金融服务。
在金融交易的过程中,商业银行需要做好对客户的风险管理,以保护自身的利益和客户的权益。
其中,“实际控制人”的风险管理尤为重要。
“实际控制人”是指可以对一家企业进行控制、支配或影响的人或组织。
在商业银行的业务中,对实际控制人进行风险管理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实际控制人与被控制企业之间存在‘代理人问题’。
在现实中,实际控制人可能会以自己的利益为第一位,不考虑被控制企业和借贷行为的影响。
因此,商业银行需要对实际控制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以规避潜在的风险。
第二,实际控制人的信用状况可能存在问题。
如果实际控制人的信用状况较差,商业银行就需要在放贷过程中谨慎考虑,以减少风险。
第三,实际控制人的政治地位或社会地位可能变化。
政治或社会动荡可能导致实际控制人的地位发生变化。
如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发生变化,可能会对商业银行的业务产生影响,风险也会变得更大。
为了有效管理实际控制人的风险,商业银行通常会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对实际控制人进行背景调查和风险评估。
商业银行会对实际控制人进行各种调查,包括个人资产状况、信用记录、政治和社会地位等方面的评估,以帮助商业银行了解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和潜在风险。
第二,制定风险控制措施。
商业银行会根据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和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比如降低贷款额度或者加强抵押物的要求,以减少潜在的风险。
第三,加强监督和管理。
商业银行会定期对借款人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进行监督,以及时识别和应对风险。
商业银行还会通过建立内部控制体系和风险管理制度来规范风险管理过程,从而降低风险。
综上所述,商业银行在金融交易中需要对实际控制人进行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可以通过背景调查、风险评估、制定风险控制措施以及加强监督和管理等措施来有效降低风险。
这些措施可以帮助商业银行有效管理风险,保障自身利益和客户权益。
浅析商业银行对“实际控制人”的风险管理

浅析商业银行对“实际控制人”的风险管理商业银行是国民经济中最重要的金融机构之一,其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在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中,实际控制人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实际控制人是指能够对一个企业或者金融机构进行控制的个人或组织。
在金融领域,实际控制人的追踪和风险管理非常重要,因为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和背景可能会影响到金融机构的经营和风险管理。
本文将从实际控制人概念、实际控制人对商业银行的风险影响、商业银行对实际控制人的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浅析。
一、实际控制人概念实际控制人是指一个企业或金融机构的最终所有者,他拥有直接或间接的控制权,并且能够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的个人或组织。
在一些金融法律法规中,实际控制人是指能够对金融机构进行实质性控制并且能够对其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个人。
实际控制人可能不是该金融机构的法定所有者,但是他却能够实际控制企业的经营和管理。
在金融领域中,实际控制人往往是具备较大财力和资金实力的个人或者组织,他们可能通过持有少量股份或利用特殊的金融工具来控制一家金融机构。
实际控制人的身份和资金来源对金融机构的稳定和风险管理至关重要。
金融监管机构对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和资金来源进行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
二、实际控制人对商业银行的风险影响1. 经营风险:实际控制人的背景、信誉和经营风险都会直接影响到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
如果实际控制人的财务状况不佳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那么商业银行可能会受到实际控制人的经营风险的影响,这将会对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带来巨大的影响。
2. 市场风险:实际控制人可能对市场产生重大的影响,尤其是在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上,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和决策可能会引发市场波动和市场风险,这将会对商业银行的投资和资产配置产生不利影响。
3. 法律风险:实际控制人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这将会对商业银行的合规与法律风险带来不利影响。
商业银行需要审慎评估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以免受到潜在的法律诉讼和风险。
实际控制人的权利和义务

实际控制人的权利和义务实际控制人,又称为真正的控制人或隐形的控制人,是指在经济实体中能够直接或间接决定其经营、管理和发展方向的个人、组织或团体。
实际控制人的权利和义务既包括对企业经营决策的影响和控制,也包括对企业风险和责任的承担。
首先,实际控制人拥有决策和管理企业的权利。
作为企业的最高决策者,他们有权决定企业的战略规划、组织结构、投资方向等重大事项。
实际控制人以其深厚的经验和广泛的资源,能够为企业提供准确、及时的指导,以推动企业的发展和创新。
其次,实际控制人有义务保障企业的长期利益和稳定发展。
他们应当具备经营企业的长远眼光,注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而不仅仅追求短期利润。
实际控制人应当秉持诚信和公平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为企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第三,实际控制人应当承担企业的风险和责任。
企业经营中面临各种风险,包括市场波动、经济周期、竞争压力等,实际控制人应当具备应对风险的能力和决策智慧。
同时,实际控制人还要承担合规风险和道德风险,确保企业的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规定,并与各利益相关方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实际控制人的权利和义务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他们的正确决策和有效管理能够提高企业的竞争力,推动企业向更高水平发展。
然而,实际控制人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如应对市场变化、管理人员的选拔培养、产权保护等。
因此,实际控制人需要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管理能力、战略思维和创新意识,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商业环境。
总之,实际控制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企业稳定运营和健康发展的基石。
只有具备正确的决策能力、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全面的管理素养,才能成为一位优秀的实际控制人,为企业赢得持久的竞争优势。
浅论公司实际控制权

浅论公司实际控制权:性质渊源法律导向【摘要】公司实际控制人虽没有法律的授权但却在事实上拥有支配和操纵公司经营活动的权力。
这种权力属于事实权力,起源于股份所有与表决权分离、人力资本优势、市场支配地位等因素,并有其深层的社会、经济和文化背景。
公司事实权力虽然对法权配置具有某种弥补作用,但是往往导致公司运作偏离公司法的预期,造成公司法权配置功能失灵、异化,损害公司及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法律的导向应当是发挥趋利避害功能。
一方面,在公司自治空间内承认其存在的合理性;另一方面,通过法权抑制、消除其负面影响,确保公司治理沿着法律的轨道运行。
【关键词】公司实际控制人事实权力法律导向【正文】引言公司依据公司法设立并取得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然而当公司按照公司法预定的轨道实际运行时,却时常出现偏离预定轨道甚至越轨现象,于是形成了公司法与公司经营现实之间的差距。
公司法的理想与公司的现实差距也许是永远难以消除的客观存在,企求二者完全一致是根本不可能的,但是,公司法却仍然一如既往地按照它设置的目标动态地对公司运行行为进行不断的调整和矫正。
公司运行实态之所以偏离公司法,是因为在一些现象的背后存在着深层次的原因。
公司法以一般抽象意义上的公司为对象所进行的静态权力配置,一旦具体到现实公司中的动态权力配置,往往被打破或发生改变,并被实际的权力配置所取代。
本来法律形式上的公司控制权应当与公司实际控制权完全相吻合,但是,却因此出现了分离的情形,法律上拥有公司控制权者,实际上并不控制公司;法律上无公司控制权者,却事实上行使着公司的控制权。
因此,研究和探讨公司实际控制权配置的动因、决定因素,评价实际控制权对公司法权形态控制权的影响,寻找切实可行的矫正对策,对确保公司控制权的法律配置最终有效的实现,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事实权力与公司实际控制权(一)公司实际控制权性质上属于事实权力在现实生活中行为人虽然不享有法律所赋予的权力,但是却能够以自己意志支配他人做出某种行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从而实现自己的利益,甚至能够获得并享有比法律授予的权力还要更多、更大的权力,因此,权力可能存在于事实之中。
关于实控人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实控人的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客户:根据您的要求,我们将就实控人问题提供一份法律意见书。
就目前中国的法律法规,我们对实控人一词的含义进行如下解释和分析,并提供相应的法律建议。
1. 实控人的定义实控人指的是对某一实体具有控制权力,能够决定该实体的经营、管理、财政决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实控人通常通过持股、投票权等方式来对企业进行控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50条的规定,实控人可以是直接或间接拥有公司股权达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同时也包括拥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实际支配公司的所有权、股权。
2. 实控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实控人作为公司的权力组织,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实控人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向、选择经营管理层以及公司的重大事项决策。
实控人还可以行使其股东权益,包括参加股东大会投票、享有公司利润等。
3. 实控人的义务和责任实控人作为公司的控制者,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并承担对公司的责任。
实控人应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并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滥用权力或者违反公司章程,损害公司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实控人应当诚实守信,不得利用控制权力谋取个人私利或者违法犯罪。
4. 实控人的法律风险和合规建议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实控人可能面临一些法律风险,需要特别注意合规问题。
例如,实控人可能会涉及到利益输送、关联交易等问题,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此外,实控人还应密切关注反垄断、环境保护等领域的法律法规,确保企业的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要求。
此外,对于不同企业类型,实控人应了解相关的股东要求和权益保护机制,并避免违反公司章程或超出法律授权的行为。
综上所述,实控人作为企业的控制者,拥有较高的权利和义务。
实控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履行监督职责,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合规要求。
实控人还应留意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做出相应调整,以确保企业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大家好,我是一名行业专家,今天我们来聊聊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法律是怎么规定的这个问题。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公司的运作离不开实际控制人,他们是公司的决策者和最终受益者。
那么,如何确定一个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呢?这就需要我们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
接下来,我将从三个方面来详细讲解这个问题。
我们来看看什么是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简单来说,就是能够决定公司重大事项的人。
在中国的《公司法》中,对实际控制人的定义是:“具有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这里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了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决策、人事任免等方面的影响。
接下来,我们来看看如何认定一个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认定实际控制人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通过投资关系认定。
如果一个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公司的股份,或者与公司之间存在其他投资关系,那么这个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就可能成为实际控制人。
例如,一个股东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那么他就可能成为实际控制人。
二是通过协议认定。
如果两个或多个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签订了协议,约定其中一个人为实际控制人,那么这个协议中的约定就具有法律效力。
例如,两个股东签订协议,约定其中一个股东为实际控制人,那么这个约定就意味着另一股东要服从实际控制人的决策。
三是通过其他安排认定。
除了投资关系和协议之外,还有其他一些安排也可以认定实际控制人。
例如,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与大股东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那么这些高级管理人员可能就成为实际控制人。
这种认定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我们来看看实际控制人的变更是如何进行的。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如果公司的股权发生变动,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实际控制人的变更还涉及到公司章程的修改、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改选等问题。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定义的思考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定义的思考公司实际控制人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在公司治理、股权结构与激励、金融监管等方面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探讨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定义及其意义,以及相关的法律和政策。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定义在公司治理中,实际控制人是指能够对公司进行实际支配和控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实际控制人通常是股东或控股股东,但并不绝对。
实际控制人不仅能够决定公司的战略和管理方向,还能够影响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状况,因此实际控制人的身份一直是值得关注的重要问题。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意义1. 影响公司的战略和管理方向: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投票、董事会等方式决定公司的战略和管理方向,影响公司的重大决策。
2. 对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状况产生影响:实际控制人有权决定公司的资本构成、股权结构、财务政策等,这些决策都会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深远的影响。
3. 影响公司治理和股权激励:实际控制人是公司治理的核心,他们对公司的股权结构和激励政策具有重要的影响。
他们的行为和决策也会影响公司治理的效率和公正性。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产生方式在实际操作中,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产生方式很多,以下是几种常见的方式:1. 股权控制:股东持有的股份越多,控制权就越大。
2. 关联方控制:通过关联方公司或个人的股权控制来间接控制公司。
3. 合同控制:通过法律文件或者协议来约束公司的经营管理,从而控制公司。
4. 垄断控制:通过控制公司的市场份额、技术优势等来实现对公司的控制。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法律与政策在中国,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身份与股权结构之间的关系一直是监管机构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障投资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建立一个透明、公正、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成为当务之急。
1. 公司法:《公司法》对实际控制人的定义和股权投票方式进行了详细规定,以保障股东权益。
2. 《上市公司会计准则》:规定上市公司必须披露实际控制人的基本信息。
3. 《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监管的通知》:对实控人隐瞒真实情况、操纵股价、违规融资等行为进行了罚则和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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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优势和法律风险一、实际控制人的界定(一)《公司法》对实际控制人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控股股东是与实际控制人不同的概念。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因此,“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基于《公司法》条文,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控股股东直接持有公司股份,而实际控制人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二)证监会扩大了实际控制人的内涵证监会在实践中扩大了实际控制人的内涵,将实际控制人界定为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不再受“不是公司的股东”的限制。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证监法律字[2007]15号,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证监会将公司控制权界定为“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
根据上述规定,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均可被界定为实际控制人。
在实践中,证监会有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界定为同一人的案例。
二、司法实践如何认定企业实际控制人目前法院在认定企业实际控制人时考量的因素主要有:1. 工商登记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企业实际控制人与企业工商登记的股东存在某种特殊关系,易被怀疑存在控制关系,如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9 年10 月做出的《杨某某与战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9 ) 鲁0214 民初4669 号] 中,战某某被认定为金狮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裁判中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 ……从现有证据分析,被告战某某并非金狮莉公司的股东,但金狮莉公司的股东系被告战某某的父母,……。
综合上述事实,可以认定被告战某某系金狮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 企业主要决策与管理流程是否符合常理企业主要决策与管理无任何流程管控,均由某特定人员直接定夺和指挥,是判定企业实际控制人的重要标准。
如在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 年9 月做出的《济南市历城区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叶某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19 ) 鲁01 民终6958 号] 中,认为叶某某并非华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主要理由是" ……,根据查明的事实,叶某某仅在华信公司担任总经理职务,且华信公司提交的付款审批证据显示,华信公司审批款项有相应的流程,并非叶某某独自审批。
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华信公司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叶某某能够实际支配华信公司,因此,华信公司关于叶某某实际控制华信公司,擅自出借给济南威兰德金属有限公司款项的主张不能成立。
…… "3. 企业财务与个人财务是否混同企业财务与个人财务混同,则是判定该个人构成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另一个重要标准。
例如在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 年12 月做出的《李某合同诈骗、危险驾驶二审刑事裁定书》[ ( 2019 ) 湘01 刑终636 号] 中,认定李某为顺浩公司实际控制人并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理由为" ……,经查,李某、顺浩公司、姚某等相关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相互印证李某及其控制的姚某等个人账户与顺浩公司账户资金往来频繁,随意性强,顺浩公司与李某的财产债务混同,并无独立的公司资产;…… 2016 年8 月至2017 年 4 月期间,顺浩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李某,而姚某等股东仅为挂名且不参与公司经营,顺浩公司的决策均由李某一人作出,故顺浩公司并无独立的法人意志,不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独立责任主体基础。
…… "4. 是否对企业主要印章、核心文件具有控制权实践中,企业实际控制人虽然不出现在企业股东名单中,但通常会严格控制企业公章、银行卡、U 盾、账册等企业的主要印章、文件。
例如在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2018 年7 月做出的《南通新江海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与南通恒基生活广场有限公司、孙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8 ) 苏0623 民初610 号] 中,认定孙某某、李某某是恒基置业的实际控制人,重要理由之一就是" ……虽然工商登记上未载明李某某是恒基置业的股东,但其于2012 年6 月13 日以及2012 年10 月11 日主持召开股东会并以股东的名义在股东会会议记录上签名。
邓某某授权委托李某某代表其行使法定代表人的所有权利,且邓某某在庭审中作证李某某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且李某某承认公章在其处;本院认为,邓某某的证人证言及其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结合李某某主持召开股东会并签字的行为以及其控制公章的使用,说明李某某实际支配恒基置业。
孙某某在恒基置业和恒基生活广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期间对公司进行财务审批、对外签订合同,结合恒基置业员工的证言也表明孙某某对公司人员、财务进行管理,因此孙某某在财务、人员管理以及公司日常经营上都处于支配地位。
…… "5. 证人证言之间的交叉验证在司法实践中,证人证言的交叉验证是认定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另一个重要信息源。
如在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9 年 2 月做出的《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 2018 ) 赣1002 刑初561 号] 中,法院最终认定刘某某系抚州市豪帝威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抚州华祥纺织制造有限公司、抚州市威克织造有限公司和抚州市鸿发服饰织造有限公司四户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并据此开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犯罪行为,其主要依据就是公诉机关提交的杨某、陈某、邱某等18 份证人证言交叉验证得出刘某某虽然不是上述涉案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但其负责涉案企业的实际业务管理,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应认定为涉案企业的实际控制人。
三、实际控制人的权利义务实际控制人拥有公司的控制权,可以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投资借款、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产生重大影响,通过决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达到实际上支配公司行为的效果。
与之相对,公司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公司实际控制人必须规范自身行为,避免过度控制,损害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以及其他股东、债权人利益。
总体而言,实际控制人必须保持公司的独立性、避免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等。
这在诸如《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较为集中的说明可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
1、公司的独立性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必须保证公司的业务、资产、人员和财务独立性。
公司的业务和盈利来源相对稳定,不存在严重依赖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形;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高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高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取薪酬。
2、关联交易关联担保。
《公司法》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在上市时,公司章程中必须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关联借款或资金占用。
在上市时,必须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其他关联交易。
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会被认定为公司的关联方,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必须公允、合理、必要。
在上市时,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占比一般不得超过30%,不得影响公司的经营独立性,公司对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构成重大依赖,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公司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
3、同业竞争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不得从事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业务。
认定竞争时,结合相关企业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主营业务等方面与公司的关系,以及业务是否有替代性、竞争性、是否有利益冲突等,判断是否对公司构成竞争。
简单以产品销售地域不同、产品的档次不同等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不会被认可。
4、公司规范公司虽然为独立法人主体,但是在证券市场法规体系中,实际控制人的资信状况会成为判断公司资信及未来趋向的参考标准。
在公司上市、发行证券、重组等方面设置了诸多关于实际控制人的条件。
如果实际控制人不满足相应条件,则公司无法进行特定行为:*在上市时,要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三年(主板、中小板)或者两年(创业板)没有发生变更。
*公司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上市公司及其最近3年内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已经终止满3年,交易方案能够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责任的除外。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5、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答记者问(1)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为什么要对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进行规定?对该双方间的利益平衡有怎样的考虑?答:商事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公司相关文件中记名的人(名义股东)与真正投资人(实际出资人)相分离的情形并不鲜见,双方有时就股权投资收益的归属发生争议。
我们认为,如果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约定由名义股东出面行使股权,但由实际出资人享受投资权益时,这属于双方间的自由约定,根据缔约自由的精神,如无其它违法情形,该约定应有效,实际出资人可依照合同约定向名义股东主张相关权益。
故我们在解释(三)作了此种规定。
另一方面,我们认为《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名册中的记名,是名义股东(即记名人)用来向公司主张权利或向公司提出抗辩的身份依据,而不是名义股东对抗实际出资人的依据,所以名义股东不能据其抗辩实际出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