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精)

合集下载

工业产品生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方案

工业产品生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方案
3、产品开发及技术装备水平
xxxxxx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高档基础油、白油、及特种油品研发、生产、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本单位科研能力强,公司领导重视企业的研发工作,坚持走科技兴企、科学发展的道路。目前已经成功开发了纸张表面改性白油、新型橡塑专用白油、轻工业纺织染整专用白油,被xxxx省科学技术厅认定为xxxx省高新技术产品,这些成果均达到国际上同类产品技术水平。公司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国家发明专利2项、实用新型发明专利19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6项。
生态设计示范企业创建申报书
申报企业:
推荐单位:
试点起止时间:201年月-
2.“推荐单位”应为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协会和中央企业,名称应填写全称。
3.本申报书中有关项目页面不够时,可另加附页,用A4纸打印。
一、基本情况
申报企业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负责人
职务/职称
联系电话
传真
E-mail
联系人
职务/职称
综合管理部经理/中级经济师
联系电话
传真
E-mail
二、实施方案简述
对生态设计示范企业创建的创建目标,主要任务及时间进度,资金投入和效益分析,以及保障措施等进行简要叙述。(1000字)
xxxx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基础油、白油及特种油品研发、生产和应用服务为一体、拥有完整产业链的高新技术企业,2010年起公司就开始了生态设计、积极进行生态环境保护,实现生产经营管理与生态环境的保护、建设和管理有机结合,由传统企业向绿色企业转变,节约资源,保护生态,创造人与自然更加和谐的生产、生活环境,实施生态战略、开发生态产品、奉行生态设计、建设生态文化、从而赢得竞争、赢得市场、赢得发展、赢得未来,为把企业的生态设计工作推上一个新台阶积累了较好的经验和基础。

国家认定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认定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2国家认定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规定,为了进一步引导工业企业设计创新,推动制造业升级,增强我国工业国际竞争力,提升工业设计发展水平,规范和引导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的建设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工业企业中工业设计创新能力较强、工业设计对实现产品升级、促进市场开拓、加强品牌建设、提高经济效益等成效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带动作用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国家予以认定,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工业设计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政策扶持,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工业设计创新投入,促进国家认定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企业工业设计中心认定、考核和管理工作,并对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进行宏观指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的申请,并负责示范区的日常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五条工业企业申请国家认定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以工业产品设计制造为主要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

(二)企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三)企业注重发挥工业设计优势,工业设计在改善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提升产品附加值方面成效显著,在本领域设计创新方面具有较强的影响力。

(四)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丰富的工业设计成果转化业绩和经验;工业设计流程完整,创新绩效显著。

(五)企业重视工业设计工作,具有较强的工业设计创新意识,有长效的工业设计投入机制,为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六)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内部机制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高效的产学研合作机制,且成效显著,理念先进,管理科学、运行良好。

工信部产业政策司召开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座谈会

工信部产业政策司召开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座谈会

1 5 9 G B / T 2 9 3 1 1 —2 0 l 2
1 6 0 G B / T 2 9 3 1 2 —2 0 1 2 踩
寸 。 o

低 压 无 功 功 率 补 偿 投 切 装 置 电气 绝 缘 材 料 热 传 导 性 能 试 验 方 法
电动 机 系 统 节 能 改 造 规 范
2 O 1 3 一 O 6 - 0 1 2 0 l 3 一 O 6 - 0 1
2 O l 3 — 0 6 - 0 1
1 6 1 G B , 1 r 2 9 3 1 3 —2 O 1 2
1 6 2 G B / T 2 9 3 l 4 —2 O 1 2

1 6 3 G B 厂 I ' 2 9 3 1 6 —2 0 l 2

电工电子产品加速应力试验规程 高加 计 分 析 导 则
电气绝缘材料 交 流 电 压 耐 久 性评 定 通则
2 0 1 3 一 O 6 - 0 1
2 0 1 3 - 0 6 - 0 1
2 0 1 3 — 0 6 — 0 1
2 0 1 2
Bu l l e t i o r I 公舌
机 械


1 5 5 G B / T 2 9 3 0 6

绝缘 材料 在 3 o 0 MH


1 —2 0 1 2
z以上 频率 下介 电性 能测 定方 法
第1 部分:总则
绝缘 材料 在 3 0 0 MHz以上 频率下 介 电性 能测 定方 法
谐 振 法

2 0 1 3 - 0 6 - 0 1
化 与 质

1 5 6 G B f r 2 9 3 0 6 . 2 —2 O l 2 第2 部分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相关政策,提高我国工业设计水平,促进创新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是指经国家相关部门认定,享受国家相关优惠政策,并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的机构。

第三条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适用于凡申请或变更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机构。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申请认定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具备良好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能够有效开展工业设计相关工作;(二)具有一定的专业队伍,在工业设计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和实力;(三)拥有先进的设备和技术手段,能够进行高质量的工业设计活动;(四)拥有一批具有创新能力、创造力和影响力的设计作品或项目;(五)愿意承担推广工业设计应用、培养人才等相关责任。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五条申请认定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机构应填写《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申请表》,并提交相应材料。

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一)申请机构的基本情况介绍及相关证明材料;(二)申请机构的组织机构、管理体系、专业队伍等相关资料;(三)申请机构的设备和技术手段的介绍及相关资料;(四)申请机构的设计作品或项目的介绍及相关资料;(五)申请机构的推广工作、人才培养和责任履行情况的介绍及相关资料。

第六条申请提交后,由国家相关部门组织评审专家对申请机构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由评审专家组织形成评审报告。

第七条评审结果包括不合格、合格和优秀三种。

不合格的机构需重新整改后方可再次申请认定;合格的机构经领导批准后,颁发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证书;优秀的机构除颁发认定证书外,还可以获得额外的奖励和支持。

第四章相关义务第八条被认定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机构应积极履行以下义务:(一)按照国家相关要求,推广工业设计应用,提高我国产品的设计水平;(三)组织开展设计培训和人才交流,提升设计人才的综合素质;(四)开展研究活动,推动工业设计的创新发展;(五)按规定提交相关报告和统计数据,接受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我国开始组织2017年度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

我国开始组织2017年度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

我国开始组织2017年度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
吴妍
【期刊名称】《福建轻纺》
【年(卷),期】2017(000)005
【摘要】根据《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日前,工信部开始2017年度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同时组织对2013、2015年度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复核。

根据要求,2017年度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
【总页数】1页(P1)
【作者】吴妍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秦皇岛玻璃工业研究设计院被认定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 [J],
2.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J], 无;
3.二重装备“重型高端装备创新设计中心”通过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 [J],
4.第五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公布,多家包企获认定 [J],
5.工信部产业政策司召开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座谈会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国家工业设计中心管理办法

国家工业设计中心管理办法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的建设,促进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根据《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发展水平居全国先进地位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

第三条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指导和管理。

中央管理的企业可自行组织申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将逐步过渡到从已认定为省(区、市)级的工业设计中心中择优确定。

第五条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每两年认定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当年的4月30日。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六条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知识产权应用及保护制度健全,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三)重视工业设计工作,用于工业设计的投入处于行业领先水平,能为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已设立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两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2015年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及复核结果的通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2015年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及复核结果的通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2015年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及复核结果的通告【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工信部产业函[2015]606号【发布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日期】2015.12.28【实施日期】2015.1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2015年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及复核结果的通告(工信部产业函〔2015〕6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企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和《关于组织开展2015年度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产业函〔2015〕150号),经评审和公示,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了2015年认定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2013年认定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通过复核名单、撤销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企业名单,现予以公布。

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认定南车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轨道交通装备工业设计中心等34家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及工业设计企业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见附件1);天津海鸥表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等30家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通过复核(见附件2);撤销吟飞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圣泓工业设计创意有限公司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见附件3)。

二、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复核一次。

三、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协会及有关中央企业要及时跟踪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建设情况,总结发展经验,发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示范引领作用,支持并推动工业设计中心不断提高发展水平。

特此通告。

附件1.2015年认定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附件2.2013年认定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通过复核名单附件3.撤销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企业名单工业和信息化。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第五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和第三批复核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第五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和第三批复核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第五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和第三批复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1.04.07•【文号】工信厅政法函〔2021〕71号•【施行日期】2021.04.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第五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和第三批复核工作的通知工信厅政法函〔2021〕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为落实《制造业设计能力提升专项行动计划(2019-2022年)》(工信部联产业〔2019〕218号),根据《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以下简称《办法》),现组织开展第五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同时对第三批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复核。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第五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申报推荐工作(一)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确定的基本条件,近2年内(2019年1月1日起)未发生重大质量、环保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调查的情况。

(二)申报组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申报推荐工作,有关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负责组织本行业领域申报推荐工作。

(三)推荐数量。

已开展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数量不超过10家,未开展认定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推荐数量不超过6家;已开展行业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的行业协会推荐数量不超过4家,未开展认定工作的行业协会推荐数量不超过2家。

(四)申报方式。

请省级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按照《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初审,择优确定推荐名单,向初审合格的申报主体分配网上登录账号(随后提供),由申报主体通过工业设计中心管理系统(网址:)在线填报所需信息。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n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工信部产业〔 2012〕 4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
〔 2010〕 390号,加快我国工业设计发展,推动生产性服务业与现代制造业融合,促进工业转型升级,鼓励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开展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

现将《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按照要求和程序,组织好本地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申报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2年 9月 10日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的建设,促进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根据《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
〔 2010〕 39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发展水平居全国先进地位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

第三条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指导和管理。

中央管理的企业可自行组织申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将逐步过渡到从已认定为省(区、市级的工业设计中心中择优确定。

第五条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每两年认定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当年的 4月 30日。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六条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知识产权应用及保护制度健全,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三重视工业设计工作,用于工业设计的投入处于行业领先水平,能为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已设立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 2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

(五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六工业设计中心人才队伍素质较高,经验丰富,工业设计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
领先地位。

从业人员 5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 80%。

(七工业设计中心创新能力强,业绩突出,设计产品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获得省级及以上部门的表彰,近 2年内获得国内外授权专利(含版权 20项以上。

(八企业 2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七条工业设计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工业设计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成立 2年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行业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以及系统设计咨询服务的能力。

(三拥有设计水平高、经验丰富的工业设计师,拥有一定规模的设计人才,队伍
结构科学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设计人才优势。

工业设计从业人员 7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 80%。

(四工业设计服务水平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业绩突出,经营稳定。

近 2年,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1500万元,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50%,利润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五 2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八条企业通过所在地政府管理机构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见附件 1、附件 3,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 2年来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其他有关情况。

第九条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上报文件和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央管理的企业可按上述要求将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必要的现场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择优确定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公示。

第十一条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授予“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并以通告形式公布。

第四章管理
第十二条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并适时更新,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十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已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每 2年组织一次复核。

接受复核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须填写《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表》(见附件 2、附件 4报省级主管部门。

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填写评价意见,在复核当年的 4月 30日前将上述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央管理的企业可按上述要求将复核材料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复核,以通告形式发布复核结果。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
(二)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三)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四)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五)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第十五条因第十四条第(一)、(二)、(三)项原因被撤销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国家认定。

第十六条因第十四条第(五)项原因被撤销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在 4 年内不得申请国家认定,并暂停所在省级主管部门下一年度申报工作;通过中央管理的企业申报的,暂停该中央企业下一年度申报工作。

第十七条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 30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过省级主管部门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八条形式公布。

第十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等手段,支持国家级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调整和撤销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以通告工业设计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各省级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省(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并对工业设计中心建设给予支持和指导。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略,详情请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 2.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表(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略,详情请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 3.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工业设计企业)〔略,详情请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 4.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表(工业设计企业)〔略,详情请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