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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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须知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符合条件的佛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即原新农保,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可自愿申请一次性补缴加上原缴费年限累计不超过15年的居民养老保险费,缴清费用后享受居民养老保险相应待遇。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补缴对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可按规定在我区申请办理一次性补缴加上原缴费年限累计不超过15年的居民养老保险费。

(一)正在我区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本市户籍居民。

(二)达到60周岁且符合在我区申领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本市户籍居民。

二、补缴标准

参保人可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自愿选择其中一个缴费档次一次性补缴居民养老保险费。

(一)办理时间及地点

1、村(社区)批量办理时间:以村(社区)通知为准。

2、镇(街道)社保办事处零星办理时间:每月25日前(工作日内)。

(二)办理手续

1、正在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的本区户籍居民

由参保人本人持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户口所属村(社区)办理一次性补缴居民养老保险费的手续。代办的,除提供参保人上述相关资料外,还需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正在顺德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的市内外区户籍(如南海户籍)居民,以及年满60周岁且符合在顺德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条件的本市户籍居民由参保人本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到参保所在地社保办事处办理一次性补缴居民养老保险费手续。代办的,除提供参保人上述相关资料外,还需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补缴须知

(一)本次补缴年限加上原缴费年限累计年限不得超过15年,且只能申请办理补缴一次;参保人缴费成功后,中途不得办理退回保险费。

(二)参保人现收取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的银行账户,统一作为一次性补缴居民

养老保险费的扣费账户。参保人须于办理手续的当月存足余额,若2015年3月31日前仍因扣费账户余额不足导致不能成功扣费的,视同本人放弃本次补缴。

五、补缴后待遇

(一)参保人补缴后,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根据补缴保费、原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和计发月数(按国发〔2005〕38号文规定)重新核定。

(二)参保人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2010年1月后在我市按期连续缴交居民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含延后缴费年限,但不含一次性补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加发1元基础养老金。

(三)参保人于2015年3月31日前办理补缴并缴清费用的,其重核后的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最早可从2014年8月起补发。

(四)参保人于2015年4月1日后办理补缴的,其重核后的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从缴清保费次月起计发。

(五)参保人办理补缴保险费后,参保人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已缴交的所有保险费建立的个人账户资金,在扣除已领取部分个人账户养老金后的余额(即剩余的保险费),可全部按规定一次性返还给参保人的法定继承人。另外,还可按规定发放丧葬补助费。

六、相关知识答疑

(一)居民养老保险(即原来的新农保)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俗称大社保)有何区别,办理补缴手续后,是否可过渡到大社保?

答:居民养老保险与大社保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参保人办理补缴居民养老保险费后,是不能过渡到大社保及享受大社保退休金的。

(二)参保人办理一次性补缴居民养老保险费后,养老金有何变化?

答:参保人办理一次性补缴居民养老保险费后,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并按以下规定为参保人重新核定。

1、2010年1月1日起实施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后,无缴费直接享受养老金的参保人,及制度实施后按规定缴费不满1年享受养老金的参保人。养老金具体调整如下:

(1)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135元(政策有调整时按新政策执行)。

(2)个人账户养老金:作调整。具体为:将参保人一次性补缴形成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与原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并根据国发〔2005〕38号文规定的计发月数,重新核定。

2、2010年1月1日起实施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后,按期连续缴交居民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含延缴年限)满1年以上的参保人。养老金具体调整如下:(1)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135元(政策有调整时按新政策执行),加上每满1年每月加发1元基础养老金。加发条件为: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2010

年1月后在我市按期连续缴交居民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含延后缴费年限,但不含一次性补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加发1元基础养老金。

(2)个人账户养老金:作调整。具体为:将参保人一次性补缴形成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与原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并根据国发〔2005〕38号文规定的计发月数,重新核定。

(三)补缴保险费建立的个人账户资金发完后,参保人是否就不能再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

答:不是。参保人建立的个人账户资金全部发完后,将由当地政府财政继续按原标准每月继续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直到参保人终老。

(四)参保人办理补缴保险费后,如果收了几个月的养老金后去世,未领取完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即剩余的保险费)是否可返还给参保人的亲属,还有什么待遇?

答:参保人办理补缴保险费后,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已缴交的所有保险费建立的个人账户资金,在扣除已领取的部分后,剩余的个人账户资金(即剩余的保险费)可全部按规定一次性返还给参保人的亲属。另外,还可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费。

(五)办理一次性补缴居民养老保险费必须在2015年3月31日前办理吗?

答:不是。根据上级部门的通知精神,符合条件的参保人于2015年3月31日前办理补缴和缴清费用的,社保部门将按规定最早可从2014年8月起补发养老金增加部分。2015年4月1日之后办理的,只能按规定从缴清费用的次月起调整养老保险待遇。

(六)参保人补缴居民养老保险费,可选择补缴年限吗?能否申请多次补缴?

答:参保人可以选择一次性补缴的年限,但补缴年限加上原缴费年限累计的年限不得超过15年,而且只能申请办理补缴一次。

(七)陈姨从2010年1月起按月缴交居民养老保险至2014年12月(达到60周岁),缴费5年共建立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本金+利息)为2096.12元,若其于2014年12月申请按最高档960元/年缴足10年保费9600元,2015年1月每月可以领到多少养老金?

答:陈姨办理补缴手续并成功缴费后,按现行的相关政策规定,其可领取的养老金如下:

1、基础养老金:根据政策规定,累计缴费满15年的,2010年1月后在我市按期连续缴交居民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含延缴年限),每满1年每月加发1元基础养老金。陈姨在我市按期连续缴费5年,故每月领取135 + 5 =1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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