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预付货款部分)操作指引
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用户手册(v1.0)上册

国家外汇管理局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用户手册(1.0版本)国家外汇管理局二〇一一年十一月目录1企业网上报告管理 (1)1.1贸易信贷报告 (1)1.1.1预收货款报告 (1)1.1.1.1预收货款报告新增 (1)1.1.1.2预收货款报告修改 (4)1.1.1.3预收货款报告删除 (8)1.1.1.4预收货款报告调整 (10)1.1.2延期收款报告 (14)1.1.2.1延期收款报告新增 (14)1.1.2.2延期收款报告修改 (17)1.1.2.3延期收款报告删除 (21)1.1.2.4延期收款报告调整 (23)1.1.3预付货款报告 (26)1.1.3.1预付货款报告新增 (26)1.1.3.2预付货款报告修改 (30)1.1.3.3预付货款报告删除 (33)1.1.3.4预付货款报告调整 (35)1.1.4延期付款报告 (39)1.1.4.1延期付款报告新增 (39)1.1.4.2延期付款报告修改 (43)1.1.4.3延期付款报告删除 (46)1.1.4.4延期付款报告调整 (48)1.2转口贸易收支时间查报告 (52)1.2.1转口贸易先收后支时间差报告 (52)1.2.1.1转口贸易先收后支时间差报告新增 (52)1.2.1.2转口贸易先收后支时间差报告修改 (56)1.2.1.3转口贸易先收后支时间差报告删除 (60)1.2.1.4转口贸易先收后支时间差报告调整 (62)1.2.2转口贸易先支后收时间差报告 (65)1.2.2.1转口贸易先支后收时间差报告新增 (65)1.2.2.2转口贸易先支后收时间差报告修改 (69)1.2.2.3转口贸易先支后收时间差报告删除 (72)1.2.2.4转口贸易先支后收时间差报告调整 (74)1.3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报告 (79)1.3.1境外开户报告 (79)1.3.2境外账户收支报告 (83)1.4其他报告 (87)1.4.1多付汇差额报告 (87)1.4.1.1多付汇差额报告新增 (87)1.4.1.2多付汇差额报告修改 (89)1.4.1.3多付汇差额报告删除 (91)1.4.2多收汇差额报告 (94)1.4.2.1多收汇差额报告新增 (94)1.4.2.2多收汇差额报告修改 (97)1.4.2.3多收汇差额报告删除 (99)1.4.3多进口差额报告 (101)1.4.3.1多进口差额报告新增 (101)1.4.3.2多进口差额报告修改 (104)1.4.3.3多进口差额报告删除 (106)1.4.4多出口差额报告 (109)1.4.4.1多出口差额报告新增 (109)1.4.4.2多出口差额报告修改 (111)1.4.4.3多出口差额报告删除 (113)1.5其他特殊交易报告 (116)1.5.1其他特殊交易报告新增 (116)1.5.2其他特殊交易报告修改 (120)1.5.3其他特殊交易报告删除 (123)2企业信息管理 (126)2.1企业管理状态查询 (126)2.1.1企业管理信息查询 (126)2.1.2业务指标情况 (129)2.1.3基础业务数据 (130)2.2登记表签发情况查询 (130)2.3现场核查信息接收与反馈 (132)2.4外汇局公告信息查询 (133)2.5企业留言 (135)2.5.1新增留言 (135)2.5.2留言查询 (135)11企业网上报告管理1.1贸易信贷报告1.1.1预收货款报告1.1.1.1预收货款报告新增1.1.1.1.1功能说明实现企业操作员对收汇日期在当前日期前30天(含)内的收汇数据新增预收货款报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操作手册企业端PPT

2 6 1图示
•点击查询记录左方收汇水单号;可查询该笔水单注销 登记的详细信息
2 6 2按日期查询 进入界面后;选择起止日期;点击右侧查询按钮; 查询出用户所选时间段内所有注销登记的相关 信息;如图所示
2 6 2图示
点击查询记录左方收汇水单号;可查询该笔水 单注销登记的详细信息
2 7信息查询
• 点击左侧功能菜单中的信息查询选项;进
入信息查询界面;系统显示前十二个月收 汇总额 预收货款控制比例 合同登记预收 货款累计金额 累计提款登记金额 注销金 额和预收货款余额等具体信息;如图所示
2 7图示
2 2 4删除提款登记 在提款登记页面;可通过点击删除来清除当天已 办理提款登记的某条记录
2 2 4图示
2 3注销登记 已登记预收货款项下货物报关出口和货物未出口退 汇的;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或退汇之日起15个工 作日内办理预收货款注销手续 点击左侧功能菜单中的注销登记选项;进入注销登记 界面
2 2 3修改提款登记 修改是对当天提款登记错误事项的修正 在提款 登记界面;系统自动显示当天已办理的提款登记 列表 选择需要进行操作的记录;点击修改
2 2 3图示
在修改界面中;可针对原来的错误录入信息进行更改 可更改的项目有:币种 合同登记序列号 收汇金额 收汇日期 预计货物出口日期和预计出口金额等 修改完毕;确认无误后点击确定保存
• 点击添加按钮增加一笔新收汇计划
• 勾选若干笔收汇计划;点击删除按钮;可删除
所选的收汇计划
• 填写完毕并确认无误;点击确定;系统提示合
同登记序列号并保存 合同登记序列号由系统 自动产生;在办理提款登记时使用
2 1 1 图示
2 1 2合同修改
• 可以根据合同登记的日期查询以往登记
外汇预付货款登记管理系统操作手册-企业端

退出系统
点击系统右上角的“退出”按钮退出界面时,系统会提示:
退出系统界面-1
点击“确定”按钮后,系统出现是否关闭页面的提示,如下图所示:
退出系统界面-2
如果选择“确定”就退出系统,选择“取消”就回到操作界面。
1.2 用户口令修改
信息。
点击“明细”查看每条记录的详细信息,见下图
2.1.4.2 合同登记的修改及删除
操作步骤:
上图中查询出合同登记的详细信息后,对相关要素进行修改完成后则点击“修改”按钮,系统提示修改成功。
点击“删除”则完成该笔合同登记的删除(已进行过付汇登记的合同登记信息不能删除),根据系统提示决定是
相当于一个横向的滚动条,如果打开的页面过多,超出了整个页面的显示范围,可以通过这两
个图标横向移动页面范围的显示,这个主要针对打开多个页面时,页面标签的显示。
用于使菜单栏和操作区上方部分暂时不显示,其实也是为了扩大菜单栏和操作区的显示范围,点击
之后,此图标会变为 ,点击变化后的这个图标,暂时隐藏的部分又会显示出来。
如果预付货款计划有多条,则可以选择添加,删除(需打上勾)完成增加删除记录的操作,见下图
点击“确定”完成保存工作,系统提示“保存成功”;
点击“重置”按钮则将预付货款付汇登记与预付货款进口计划的数据清空,用户需要重新输入数据。
2.1.3 付汇银行的指定、变更
功能描述:企业在办理对外付汇前,应该且只能为经外汇局确认的付汇登记指定付汇银行。
2.1.1 预付货款合同登记 4
2.1.2 预付货款付汇登记 5
2.1.3 付汇银行的指定、变更 6
2.1.3.1Biblioteka 查询企业拟付汇的付汇登记信息 6
企业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操作规程

企业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操作规程(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国家外汇治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治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依照《国家外汇治理局关于实行企业物资贸易项下外债登记治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0号)规定,国家外汇治理局制定了《企业贸易信贷(预收货款部分)登记治理操作规程》(见附件,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现将《操作规程》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货款预收汇比例是指外汇局依据企业前12个月出口收汇实绩运算得出的比例。
依照这一比例并结合考核期内实际新发生的预收货款登记、注销情形,系统将循环生成运算出企业货款预收汇金额。
从事物资贸易出口企业的货款预收汇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前12个月出口收汇额的10%。
二、国家外汇治理局依照外债治理的政策要求和贸易信贷活动的特点,确定企业货款预收汇比例的核定原则和标准。
国家外汇治理局授权各分局、外汇治理部具体负责辖区内企业货款预收汇比例的核定工作,分局和外汇治理部可依照辖区内具体情形对中心支局、支局进行相应授权。
三、关于企业因业务经营客观需要或交易结算特点需提高货款预收汇比例的需求,国家外汇治理分局外汇治理部及取得授权的中心支局、支局(以下简称为“外汇局”)可依照企业的申请并核实情形后为其调整货款预收汇比例。
外汇局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审核和调整企业出口货款预收汇的比例,在不阻碍企业正常贸易融资需求的同时,防范无真实贸易背景的专门资金流入。
四、企业应在外汇局核定的货款预收汇比例内向银行发出预收货款的结汇或资金划转指令。
银行应在外汇局为企业核定的货款预收汇比例内为企业办理结汇或资金划转业务。
五、外汇局应按照外债治理政策的要求,并结合企业出口物资贸易结算的特点,对企业预收货款的登记、注销、资金结汇和划转进行统计监测和治理。
六、外汇局应按照外债治理规定和内控要求制定预收货款治理制度,规范内部操作程序,实行政务公布,明确岗位人员治理职责,并切实加强内部审计监督,防范内控风险。
企业预收货款登记及出口收结汇管理的操作规程

4、企业如有可收汇额度,在《出口收汇说明》填 写收汇性质,要求银行在收汇额度内将“待核查账 户”内资金结汇或划到企业经常项目账户,同时收 汇额度应扣减。
5、可收汇额度用尽,企业不得使用“待核查账户” 内资金。
6、企业在可收汇额度用尽时,可根据自身实际出 口情况,向外汇局申请预收货款特批可收汇额。提 供的材料至少包括:前12个月的收汇、收汇资金 使用情况、预收货款合同及其资金用途说明等。
对于实际发生的预收货款,企业应在办理合 同登记的同时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对于 合同约定的预收货款,企业应在预收货款实 际到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提款登记。 已登记的预收货款到期且相关货物已出口, 企业在取得海关出口报关单之日起15个工作 日内,办理预收货款注销手续。
“贸易信贷系统”逐日根据企业历史收汇数 据、预收货款登记数据及所属行业特点,生 成预收货款可收汇额,向“出口收结汇联网 核查系统”(以下简称“核查系统”)传送, 并根据企业预收货款注销数据生成四类出口 (关单)扣减额,向“核查系统”传送。
企业进入预收货款提款登记页面后,按照界 面要求选项完成预收货款提款登记。详见操 作手册。
4、已完成合同和提款登记的预收货款项下货物已 出口的,企业应在取得海关出口报关单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登陆“贸易信贷系统”办理该笔预收 货款注销手续。
已完成合同和提款登记的预收货款项下货物未出口 但退汇的,企业应在办理完退汇手续后起15个工 作日内,登陆“贸易信贷系统”办理该笔预收货款 注销手续。
企业进入预收货款注销页面后,按照界面要求选项 完成预收货款注销手续。详见操作手册。
1、自2008年7月14日起,企业申报为货物 贸易出口所有收汇先进入“待核查账户”。
2、企业如需使用“待核查账户”内外汇资 金,应持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出口 收汇说明》等到银行办理。
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报告指引(2)(1)(1)

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报告指引〔A类企业〕一、出口业务1.预收货款报告:(1)报告类型:①预收货款后30天以上货物才报关出口,不管金额大小,必须做预收货款报告,否则直接影响企业分类状态;②预收货款后当月货物未报关出口的,金额超过30万美元或超过年预计收汇金额10%以上的,建议做预收货款报告;(2)报告期限:①收汇之日起30天内,企业自主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报告;对于企业自主完成的报告,在报告的预计出口日期之前可进行调整〔如提前出口或延迟出口〕②收汇之日起超过30天,只能到外汇局办理现场报告;对于到外汇局做的现场报告,只能到外汇局进行出口日期调整(3)注意事项:①预收货款报告属于一次性报告,与原贸易信贷登记系统需完成合同登记、提款登记和注销登记三步操作相比,程序大幅简化;②预收货款报告属于事后报告,出口企业收汇后第一先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完成收入申报后,3天左后才可以在监测系统中做预收货款报告,即收汇-申报-报告;③预收货款报告的主要目的时间差调整,即将收汇调整至货物出口当月进行总量核查;④预收货款报告后货物未出口发生退汇的:退汇日期在报告的预计出口日期之前且不在同一月份,可在系统中将预计出口日期调整至退汇日期;如果退汇日期和报告的预计出口日期在同一月份,可不进行任何系统操作,监测系统可将退汇等同于货物出口进行总量核查,不影响企业指标。
⑤一笔预收货款,分批出口的:可将预收货款金额分拆,在同一笔预收货款项下添加几笔货物预计出口日期的信息;同一合同项下多笔预收货款的,需对每一笔预收货款单独做报告。
(4)现场报告:①由于30天以上的预收货款报告属于强制性报告,而企业在监测系统中的自主报告时间也为30天,因此原则上不存在预收货款现场报告,对于因企业遗漏原因而不得不现场报告的,可一可二不可三哈,否则将作为违规行为直接被列入B类企业;②预收货款现场报告所需要的材料:情况说明,合同、协议或订单,收入申报单〔银行代申报〕或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收入申报界面打印〔企业自主申报〕情况说明〔样本〕国家外汇管理局德阳市中心支局:我公司因工作人员疏忽,现有笔预收货款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预收货款报告,故需办理现场报告。
贸易信贷调查系统使用手册(企业版)

国家外汇管理局贸易信贷调查系统操作手册2018年3月目录第一章、系统使用前的准备工作 (1)1.1网络设置 (1)1.2浏览器设置 (1)1.3在应用服务平台中设置用户及权限 (5)1.4可用功能列表 (7)第二章、申报表管理 (8)2.1企业申报(修改) (8)2.1.1单位申报管理 (8)2.1.2进口申报 (9)2.1.3出口申报 (12)2.2数据查询 (14)2.2.1企业基本信息查询(修改) (14)2.2.2进口申报表查询 (15)2.2.3出口申报表查询 (16)2.3标准代码库查询 (17)2.3.1折算率查询 (17)2.3.2经济类型查询 (17)2.3.3行业属性查询 (18)2.4空表打印 (19)2.4.1空表打印 (19)第三章、常见问题 (20)3.1下拉框显示内容被遮挡(显示不全) (20)3.2提示“当前网页正在试图打开您的受信任站点列表中的站点。
您想允许这样吗?” (20)3.3网页显示不完整,部分看不到 (21)第一章、系统使用前的准备工作要使用本系统进行正常的业务操作,必须按照本章所述的步骤进行如下准备工作:(一)调整网络设置使之能够访问外汇局业务网(二)在工作电脑上完成相关客户端配置工作,确认可以正常登陆访问系统(三)获取业务管理员的用户名和密码,并进行用户管理及权限配置工作。
特别说明:为方便企业用户正常的使用贸易信贷调查系统,本次系统升级并集成到ASON E平台时,已将原有贸易信贷抽样调查系统(以下简称旧系统)2012年之后参与过抽样调查的企业的正常业务用户迁移到ASONE平台中,即企业用户使用旧系统业务用户和密码能够登录ASONE平台。
1.1网络设置提示:本节主要面向的阅读对象是企业的网络管理员。
网络设置工作应在下面各配置工作之前首先完成,以确保本机构能够正常访问贸易信贷调查系统(互联网版)。
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应用服务平台”)服务地址为http://asone.saf ,使用80端口对外提供服务;贸易信贷调查系统(互联网版)服务地址为http://r ,使用8080端口对外提供服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

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网上服务平台的预收货款操作方法,根据外汇管理局的最新规定,货款实际到帐后15个工作日内,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进入“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逐笔办理预收货款合同登记。
<企业首次登陆系统,用户名为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初始密码为12345678.>进入系统主界面,电击进入新合同登记界面.录入合同号、币种、输入合同金额、预收货款总金额,选择合同签定时间.逐笔填写录入合同预收货款收汇计划,每笔收汇计划需录入收汇时间、收汇币种、收汇金额(如果是100%预收货款就不用登记收汇计划了),填写完毕,确认无误,电击确定,系统就会提示你"合同序列登记号"并保存. 你可以根据合同登记的日期查询已经登记的合同并修改.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号一经录入不能再修改..除非删除该合同登记,重新登记新合同,但那样的话合同序列登记号也会改变.再接着,就要做提款登记. 在主界面中点击进入提款登记界面.选择"新增登记",录入收汇水单申报号、币种、合同登记序列号(在合同登记时候系统自动产生的,可通过合同登记查询获取)、收汇金额、收汇日期等,并按要求逐笔填写预计货物出口计划,每笔计划需要录入预计出口日期和预计出口金额,填写完毕,确认无误后,点击"确定"保存.(你可以对当天已经办理提款登记的收汇水单进行追加登记,追加登记是对同一收汇水单项下的预收货款提款的增加,不能对原有的记录进行更改!) 另外,你只能修改当天提款登记错误事项,所以录入的时候一定要谨慎!呵呵..等货物出口,如果你是找的代理公司报关,那么在出口后一个星期左右你可以向他们要报关预录单,(因为正式的报关单一般要在一个月后才能退回) 上面会有货物的报关单号,拿到这个你就可以做注销登记了(一定要在报关出口之日起或退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同样,这个注销登记修改或删除也只能对当天已办理的!这一切工作做完之后, 就就用电子口岸IC卡登陆电子口岸,查询你的预收货款可收汇额度是否有了, 有了相应的就可以去结汇了.国家外汇局网上服务平台1、在国家外汇局网上服务平台上登录,输入企业代码和密码后提示该企业不存在是什么情况,密码是如何取得的?;答:提示企业不存在的,建议您确认是否已在外汇局进行备案,企业备案成功后外汇局才能将企业的基本信息导入到平台中,企业才能正常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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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预付货款部分)操作指引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预付货款部分)操作指引》的通知发布时间:2008-11-05 文号:汇综发[2008]174号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打印]---------------------------------------------------------------------------------------------------------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对外债权实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56号)相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预付货款部分)操作指引(见附件),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五日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预付货款部分)操作指引第一部分预付货款登记管理原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境外债权统计监测管理体系,规范贸易项下资金跨境流动,现就境内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对外债权的登记管理制定本指引,企业进口货物贸易项下预付货款(以下简称“进口预付货款)应按本指引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二条自2008年11月15日(含,下同)起,企业新发生进口预付货款,须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上的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网址:www.safesvc.gov.cn,以下简称“系统)办理逐笔登记和注销手续。
第三条企业预付货款可付汇额度实行余额管理。
第四条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只能为已经办理预付货款登记且在可付汇额度内的预付货款办理对外付汇。
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应加强对企业预付货款登记、付汇和注销环节的非现场及现场监管,完善统计与监测管理。
第二部分企业预付货款登记管理操作指引第六条自2008年11月15日起,已办理过预收货款登记或延期付款登记的企业凭组织机构代码和原密码进入系统。
首次登陆系统的企业凭组织机构代码和初始密码(系统将初始密码统一设定为:12345678)进入系统,为安全起见,建议企业首次登陆系统,通过系统中“密码功能”修改初始密码(详见《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企业端操作手册)。
凡未在国家外汇管理局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系统建立档案的企业,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使用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系统的通知(汇发[2007]46号)的规定,先到所在地外汇局注册填报基本信息,待基本信息导入系统后,即可登陆系统。
第七条自2008年11月15日起,企业新发生进口预付货款,须登陆系统办理预付货款合同登记和付汇登记。
进口合同中含预付货款条款的,企业应在合同签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合同登记,并于预付货款对外支付前15个工作日内办理付汇登记。
进口合同中未约定预付货款条款的,企业应在实际发生预付货款前15个工作日内同时办理合同登记和付汇登记。
第八条对于已办理合同登记的预付货款,企业在办理付汇登记前,可自行在系统中修改或删除原有合同登记信息。
对于已办理付汇登记的,企业仅可对合同登记信息进行修改。
对于已办理付汇登记的预付货款,企业在实际支付前可自行在系统中修改或删除原有付汇登记信息。
对于已经实际支付的,企业可依据进口合同变更条款,自行在系统中对预付货款付汇登记预计进口日期进行修改,并将相应变更合同留存备查。
第九条企业预付货款可付汇额度由该企业前12个月进口付汇情况、企业预付货款登记情况及企业的行业特点等确定。
企业预付货款可付汇额度=企业前12个月进口付汇额×基础比例-(已确认付汇登记金额-预付货款注销确认金额)。
其中,基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大型成套设备进口企业的基础比例经外汇局核准后最高可调整到30%。
第十条企业每日进行付汇登记的预付货款,外汇局通过系统于当晚23时对其进行逐笔确认。
如单笔预付货款付汇登记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前可付汇额度,该笔预付货款在系统中“已经确认的预付货款”列表中显示;如超过企业可付汇额度,该笔预付货款在系统中“未经确认的预付货款”列表中显示。
第十一条企业在办理预付货款对外支付前,须在系统中为该笔预付货款付汇登记指定对外付汇银行。
企业只能对“已经确认的预付货款”列表中列明的预付货款指定对外付汇银行。
第十二条已登记预付货款项下货物报关进口(或进口备案)或货物未进口发生退汇的,企业应在货物进口报关单(或进口货物备案清单)签发之日起或退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登陆系统办理预付货款注销申请。
待外汇局确认后,该笔预付货款占用的额度自行恢复。
第十三条企业预付货款项下进口退汇原则上应遵循原汇路退回的原则。
第十四条企业预付货款项下进口退汇须经外汇局核准,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书面申请(详细说明退汇原因);(二)原进口合同;(三)与退汇原因一致的相关证明材料;(四)原预付货款对外支付凭证;(五)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进口付汇历史记录有连续性但预付货款可付汇额度不能满足需求的,企业可向外汇局申请调整预付货款基础比例或确认系统中“未经确认的预付货款”列表内预付货款。
除特殊原因外,同一企业申请调增预付货款基础比例距上次调增的时间应不少于3个月。
第十六条新成立、无进口付汇历史记录或进口付汇历史记录无连续性的企业,可向外汇局申请确认系统中“未经确认的预付货款”列表内的预付货款。
第十七条企业申请调整预付货款基础比例时,应向外汇局提交以下材料:(一)书面申请(格式附后);(二)企业前三年进口及付汇(含预付货款)情况;(三)企业预付货款登记情况;(四)相关进口合同主要条款(封面、目录、主要条款页、签字页复印件);(五)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企业申请确认系统中“未经确认的预付货款”列表内的预付货款时,应向外汇局提交以下材料:(一)书面申请(格式附后);(二)企业前12个月进口、购付汇(含预付货款购付汇)情况;(三)相关进口合同主要条款(封面、目录、主要条款页、签字页复印件);(四)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部分银行预付货款对外付汇操作指引第十九条自2008年11月15日起,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凭上级银行的授权文件,到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系统(预付货款模块)登陆手续(详见《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操作手册)。
第二十条银行根据外汇局确认的企业可办理预付货款登记信息,为企业办理预付货款对外付汇的购付汇手续。
企业申请的实际付汇金额、币种及收款人等信息与系统中对应的付汇登记信息一致的,方可办理购付汇手续。
银行为企业办理预付货款对外支付时,应同时在系统中录入实际付汇信息。
第二十一条银行应凭外汇局出具的核准件为企业办理预付货款项下退汇入帐手续。
第四部分外汇局预付货款登记管理操作指引第二十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和贸易信贷活动的特点,确定预付货款可付汇额度的核定标准。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具体负责辖内企业预付货款基础比例调整确认“未经确认的预付货款”列表内预付货款、预付货款注销确认以及预付货款退汇核准等。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可根据辖内具体情况对中心支局、支局进行相应授权。
第二十三条对于进口付汇历史记录有连续性,但预付货款可付汇额度不能满足需求的企业,外汇局可根据企业申请,调整企业预付货款基础比例或确认系统中“未经确认的预付货款登记”列表内的预付货款。
大型成套设备进口企业的预付货款基础比例最高不超过30%,其他企业的预付货款基础比例最高不超过20%。
除特殊原因外,外汇局调增同一企业预付货款基础比例距上次调增的时间应不少于3个月。
第二十四条对于新成立、无进口付汇历史记录或进口付汇历史记录无连续性的企业,外汇局可根据企业申请,确认系统中“未经确认的预付货款”列表内的预付货款。
第二十五条外汇局在调整预付货款基础比例和确认系统中“未经确认的预付货款”列表内预付货款时,应在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系统中查验该企业的基本信息;对申请调增预付货款基础比例的企业,在系统中查验该企业当前预付货款基础比例、预付货款登记规模及预付货款额度使用情况;对申请确认预付货款的企业,在系统中查验该企业是否办理该笔预付货款合同登记和付汇登记。
第二十六条外汇局应从以下几方面对该企业进口与预付货款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进行评估:(一)该企业过去若干年的实际付汇和实际进口情况;(二)该企业已签约未履行的进口合同规模和付款计划;(三)该企业在合同中约定的预付货款比例、金额是否符合行业结算惯例或产品的市场特征。
第二十七条外汇局应按照贸易交易真实性与一致性原则,既不影响企业正常贸易融资需求,又要防范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异常资金流出的前提下,认真审核企业提出的申请,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企业。
第二十八条外汇局确认企业预付货款注销申请时:(一)预付货款项下货物已进口1、凭进口报关单申请预付货款注销的,外汇局应在“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中对该笔预付货款对应的进口报关单进行核注,如果核注后该笔进口报关单未核注金额为零,应同时结案,并登陆系统确认企业提出的预付货款注销申请。
外汇局在进行核注和注销确认时,应认真核对企业系统申请注销信息和对应的关单信息,企业预付货款申请注销金额与对应的报关单未核注金额不一致的,分别在上述两个系统中以较小金额进行核注和注销确认操作。
2、无进口报关单申请注销的,外汇局凭企业提供的相关纸质凭证(如进口货物备案清单等)登陆系统确认企业提出的预付货款注销申请。
(二)预付货款项下货物未进口对于企业进口退汇的预付货款注销申请,外汇局应在“出口收汇核报系统”中查询并注销该笔收汇,并登陆系统确认企业提出的预付货款注销申请。
对于企业因转口贸易和境外工程使用物资的预付货款注销申请,比照退汇处理。
其他情况,企业须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预付货款的注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外汇局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企业基本信息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40号)规定,根据企业申请,将从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系统查询出的企业基本信息导入系统,以便企业能及时登陆系统。
外汇局应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要求从相关业务系统等提取、计算企业的前12个月进口项下对外付汇数据,并导入系统。
第三十条外汇局应按照对外债权管理规定和内控要求制定预付货款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控建设,防范内控风险。
第三十一条外汇局应对调增预付货款基础比例的企业对外付汇规模进行不定期事后核对,如发现调增后的基础比例与实际需求明显不符的,应及时调减基础比例并告知企业。
第三十二条对有下列情况的企业,外汇局应对其预付货款的登记、使用和注销情况进行定期事后监督和非现场检查:(一)预付货款额度超过前12个月进口付汇额20%的企业;(二)预计进口期限超过1年且预付货款余额规模超过500万美元的企业;(三)频繁修改预付货款预计进口日期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