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建质安监[201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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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节能验收规范若干规定

合肥市节能验收规范若干规定

合肥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文件合建质安监[2008]13号关于加强合肥市建筑节能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为了加强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保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等相关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规定,请贯彻实施。

一、各建设、设计、审图、施工、监理、检测等有关单位和机构在民用建筑(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工程中应认真履行各自质量责任,确保节能工程质量。

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事前监督、过程抽查和验收监督,监督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抽查建筑节能工程有关措施及落实情况、质量控制资料及相关产品的节能要求指标。

二、建筑节能保温工程应选用经国家或省、市主管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并推广应用的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以及其他性能可靠的建筑材料和产品。

严禁采用国家或省、市主管部门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和产品。

三、设计单位不得降低节能设计标准,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建筑节能设计。

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应重新进行计算,并由建设单位将变更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建筑节能设计进行专项审查,对审查中发现的违反节能设计标准的,提出审查意见,并落实整改,整改完毕后方可发放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

五、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审或复审,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质量标准。

认真组织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并将节能验收情况列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六、监理单位应将建筑节能监理工作列入监理方案,严格对进场材料进行验收,并按本规定的要求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监理单位应对重点部位和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节能工程初验完毕后,编制建筑节能分部质量评估报告。

七、施工单位对建筑节能施工质量负责,施工现场应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健全施工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依据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组织施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合建质安监[2009]3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合建质安监[2009]3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合肥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文件合建质安监[2009]3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减少事故发生,结合我市近年来建筑安全事故的特点,在原有专项治理规定的基础上,现提出如下新要求:一、防高坠、物打治理要求1、对于建筑物外侧自下而上有脚手架和密目式安全网全封闭的,应在距地面三层结构处和最上部悬挑层位置各设置一道安全平网;2、对于建筑物外侧没有用脚手架和密目式安全网全封闭的(仅局部有脚手架,其余部分仅做楼层临边防护的),应在距地面三层结构起每隔四个标准层设置一道安全平网;3、安全平网应沿建筑物四周连续设置(施工升降机处除外),安全平网必须采用合格产品,满足GB5725-97《安全网》的标准要求;4、严禁使用密目式安全网代替安全平网使用,为了防止细小物体坠落,可在安全平网上满铺一层密目式安全网。

二、防触电治理要求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独立的TN-S三相五线接零保护系统,实行“三级配电、二级漏电保护”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2、施工现场的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应使用专门生产建筑施工临时用电设备厂家的通过“3C”认证的产品,严禁使用临时装配、自行拼装的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配电箱、开关箱;3、加强对施工现场电焊机械安全管理,电焊机械开关箱必须按照要求装设漏电保护器,交流弧焊机变压器的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应大于5m,进线处必须设置防护罩,电焊机械的二次线应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电缆长度不应大于30m,严禁采用金属构件或结构钢筋代替二次线的地线;交流电焊机应装配防二次侧触电保护器。

三、防模板坍塌治理要求1、施工现场的模板支撑系统的设计计算、方案编制、审核审批和专家论证必须严格按照JGJ162-2008《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2、支架立柱成一定角度倾斜或支架立柱的顶表面倾斜时(楼梯梯段、斜屋面等),应采取可靠措施确保支点稳定,支撑底角必须有防滑移的可靠措施。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建质[2011]131号【发布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1.05.24【实施日期】2011.05.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31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委(局):自2006年以来,我厅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认真组织开展了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广大建筑施工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全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提升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管水平,促进了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为我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发挥了重要作用。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89号)文件精神,在总结我省近年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征询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意见,我厅对原《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工程)申报考核办法》(建安〔2006〕221号)文件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2、《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表》3、《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小区工程申报表》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附件1: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8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行为的规范化、安全防护的标准化和安全管理的秩序化,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确保我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平稳,我厅决定在全省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特制定《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

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管字[2011]103号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施工、监理单位:现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建质[2011]25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一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建质〔2011〕252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委(局),各市招投标监管局(中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8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64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全面提高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水平,实现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1、全面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和皖政[2010]89号文件精神。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全面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强化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

依靠科技进步和信息化,创新和转变建筑安全监管方式,切实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监管,夯实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全面推行建筑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现我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

2、主要任务。

切实加强建筑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企业领导带班制度、建筑施工现场关键岗位考勤制度、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及规程,提高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形成以施工企业自我约束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强化执法检查,落实“一岗双责”、目标考核、“打非治违”等监管职责;依靠科技进步,转变建筑安全生产监管方式,实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安全生产事故查处公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形成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合肥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办法

合肥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办法

合肥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评定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鼓励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促进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推动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肥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示范工地)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等规范、标准,结合建办质[2013]11号《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14]111号《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合建质安监[2015]2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合建【2015】33号《合肥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暂行规定》要求以及合肥市文明创建工作要求进行检查评定。

第三条“示范工地”的评选工作由合肥市城乡建委委托,在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自愿申报条件下,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组织综合验评。

第四条“示范工地”称号授予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和脚手架分包企业。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申报“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应在合肥市行政区划内,申报单位为会员单位且符合下列条件:1、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或建安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个别建筑面积和造价达不到上述标准要求,但建筑施工安全难度大、安全文明施工标准高的建筑工程;2、脚手架工程按照规范组织施工,依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检查验评分项得分为85分及以上;施工质量、安全措施达到同类型工程先进水平;3、该工程拟申报的脚手架分包企业在总承包单位申报现场评审之前经总承包单位推荐,向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建筑劳务与模板架业分会报送《脚手架分包企业示范工地申报表》(附件3)。

合肥市建筑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办法

合肥市建筑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办法

合肥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评定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鼓励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促进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推动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肥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示范工地)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等规范、标准,结合建办质[2013]11号《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14]111号《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合建质安监[2015]2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合建【2015】33号《合肥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暂行规定》要求以及合肥市文明创建工作要求进行检查评定。

第三条“示范工地”的评选工作由合肥市城乡建委委托,在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自愿申报条件下,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组织综合验评。

第四条“示范工地”称号授予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和脚手架分包企业。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申报“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应在合肥市行政区划内,申报单位为会员单位且符合下列条件:1、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或建安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个别建筑面积和造价达不到上述标准要求,但建筑施工安全难度大、安全文明施工标准高的建筑工程;2、脚手架工程按照规范组织施工,依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检查验评分项得分为85分及以上;施工质量、安全措施达到同类型工程先进水平;3、该工程拟申报的脚手架分包企业在总承包单位申报现场评审之前经总承包单位推荐,向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建筑劳务与模板架业分会报送《脚手架分包企业示范工地申报表》(附件3)。

关于开展合肥市建筑起重机械和附着升降脚手架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合肥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文件合建质安监[2011]6号关于开展合肥市建筑起重机械和附着升降脚手架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各施工总承包、监理、起重机械安装工程和附着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企业:为认真贯彻3月1日国家住建部召开的全国建筑安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有效落实我市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治理要求,确保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和附着升降脚手架的使用安全。

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建筑起重机械、附着升降脚手架安全专项检查,现将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为了保证本次建筑起重机械、附着升降脚手架专项检查活动高效和有序开展,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小组。

组长:沈龙泉副组长:魏邦仁成员:综合监督科监督人员二、检查方式与时间本次检查采取施工企业自查和监督机构抽查相结合。

各企业应于3月7日起对现有施工现场起重机械和附着升降脚手架的安全运行使用状况及安全档案的建立,开展全面自查自纠,并填写《合肥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自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于3月18日前报送我站;我站将于3月21日起,根据企业自查情况采取看现场、查资料、测实物的方式对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和附着升降脚手架进行抽查。

三、检查内容1、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对建筑起重机械和附着升降脚手架安全管理(监理)履责情况;2、建筑起重机械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是建筑起重机械进场自检、安全检查验收和维护保养制度落实情况;3、建筑起重机械各类安全保护装置(限位、保险、附墙)齐全有效情况,重点是施工升降机防坠装置是否做到一年一检验,塔式起重机力矩限制器铅封是否完整;4、安拆行为规范情况,重点是安拆合同是否书面签订,安拆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具备,安拆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建筑起重机械操作人员是否配备齐全(司机、指挥、司索)并持证上岗;5、塔式起重机作业环境安全情况,重点是防外电、防碰撞等各项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多塔作业时是否采取切实可行的防碰撞措施;6、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前是否经过检测检验和联合验收;安装、拆除、顶升、附墙等是否有专项施工方案及验收调试记录;基础、附墙预埋等隐蔽工程是否有验收记录;7、《建筑起重机械管理手册》是否认真及时填写;8、附着升降脚手架防倾、防坠装置是否符合要求,附着支承结构是否可靠,是否经过检测验收;9、专项治理文件落实情况。

合肥市质量安全监督站[2011]5号1

合肥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文件合建质安监[2011]5号关于开展建筑工程阶段性安全风险评估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建筑施工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作用,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相关规定,决定从4月10日起对我市建筑工程项目开展阶段性安全风险评估(以下简称安全评估),具体通知如下:一、评估组织各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对承建的建筑工程开展安全评估工作,本地企业安全职能部门、外地企业在肥分公司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不具备安全评估能力的企业可聘请安全专家,帮助开展安全评估工作。

二、评估内容1、安全防护情况: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对施工现场基坑支护、模板工程、脚手架、临时用电、建筑起重机械等进行检查评分;2、专项治理情况:根据有关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安全专项治理实际,我站制订了“建筑施工现场重大安全隐患20条”(详见附件一),对现场的安全管理行为和安全设施实体进行检查否决。

为规范各企业的安全评估工作,我站制订了《合肥市建筑工程安全风险评估综合表》(详见附件二),对安全评估工作实行“一册化”档案管理。

三、评估阶段划分各施工总承包企业要根据工程进度,分阶段开展安全评估工作,在基础施工阶段开展一次、主体结构施工阶段间隔不超过10层开展一次,装饰装修施工阶段开展一次。

四、评估结论各施工总承包企业要按照《合肥市建筑工程安全风险评估综合表》,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情况和专项治理情况逐项进行评估。

安全防护情况检查评分达到合格标准,专项治理情况无不符合项的工程评估结论即为“合格”,反之则为“不合格”,评估结论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评估负责人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

对安全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隐患,要及时督促项目部落实整改。

五、工作要求1、各施工总承包企业要高度重视安全评估工作,及时组织学习贯彻,将文件精神传达到每个项目部,并根据文件要求,认真制定本企业安全评估工作实施细则,把安全评估作为今年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

关于对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的处理通报

关于对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的处理通报合建质安监[2013]67号在肥各建设、监理和施工等单位:2013年9月20日下午,市城乡建委督查组对高铁片区龙川路道路工程三标段(施工单位为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雷升祥,项目经理:张广涛;监理单位为安徽省公路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戎刚,项目总监:夏登怀)进行暗访,发现该项目存在以下问题:一、3名工人高处作业时未系挂安全带(违反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严格禁止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第四条的规定);二、包河大道下穿隧道围护桩帽梁外侧临边防护形同虚设,帽梁上工人随意行走且堆放建筑材料(违反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严格禁止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第八条的规定);三、部分开关箱未重复接地且无检修记录,电焊机开关箱重复接地使用螺纹钢替代规范要求的角钢或圆钢(违反《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第3.14.3.2条及第3.14.4.3条规定);四、经查,监理单位近期内未下发关于上述存在问题的监理通知单或整改意见书(违反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安全主体责任”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经研究决定:1、责令合肥市高铁片区龙川路道路工程三标段项目停工三天(9月21日至9月23日),全面整改,并挂“黄牌”警告;2、给予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张广涛、安徽省公路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监理工程师夏登怀各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3、给予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公路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各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希望全市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引以为戒,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强化施工现场专项治理,全面落实企业及项目领导带班制度,加强施工安全管理,扎实有效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合肥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规范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办法

合肥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评定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鼓励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促进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推动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肥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示范工地)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等规范、标准,结合建办质[2013]11号《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14]111号《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合建质安监[2015]2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合建【2015】33号《合肥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暂行规定》要求以及合肥市文明创建工作要求进行检查评定。

第三条“示范工地”的评选工作由合肥市城乡建委委托,在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自愿申报条件下,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组织综合验评。

第四条“示范工地”称号授予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和脚手架分包企业。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申报“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应在合肥市行政区划内,申报单位为会员单位且符合下列条件:1、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或建安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个别建筑面积和造价达不到上述标准要求,但建筑施工安全难度大、安全文明施工标准高的建筑工程;2、脚手架工程按照规范组织施工,依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检查验评分项得分为85分及以上;施工质量、安全措施达到同类型工程先进水平;3、该工程拟申报的脚手架分包企业在总承包单位申报现场评审之前经总承包单位推荐,向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建筑劳务与模板架业分会报送《脚手架分包企业示范工地申报表》(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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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1年度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来源: 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发表时间: 2011-10-31
合建质安监[2011]68号
关于开展2011年度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
大检查的通知
各建筑施工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专项治理工作要求,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经研究决定,对建筑施工企业开展2011年度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方式与时间。

检查工作将坚持“企业自评与行业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施工企业自查(10月26日至10月31日)
各建筑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对企业安全管理和施工现场实体安全等内容进行全面的自查、自评和自纠。

第二阶段行业抽查(11月1日至12月31日)
我站抽调人员分两个督查组,采用查现场、问情况、听介绍、看资料的方式对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检查程序为:1、随机抽查被查企业1-2个在肥施工现场(不在现场反馈);2、在施工企业办公地点查看企业安全管理有关资料、听取企业主要负责人介绍情况(时间控制在五分钟左右);3、对企业安全管理和施工现场实体安全情况作总体反馈(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在肥企业项目经理均应参加)。

二、检查内容:
1、建筑施工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措施,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强化重大危险源监控和现场安全管理,开展质量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设备管理职能部门建立和机构情况,安全、设备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电脑、车辆等硬件设施配备情况;
3、深基坑、高大模板、建筑起重机械、附着升降脚手架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安全方案编制、审批审核、专家论证、实体安全情况;
4、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施工现场消防等安全专项治理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情况;
5、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负责人落实《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情况;
6、建筑施工企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情况;
7、定期开展阶段性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情况。

三、检查范围:
本次检查以下列企业为重点:
1、近两年来发生过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2、近两年来被我站列为预警的(含所属项目被预警);
3、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不完善的,安全、设备管理职能部门不健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的;
4、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不到位的。

四、检查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施工企业要充分认识这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重要意义。

主要负责人要带队检查,分管负责人组织实施,安全、设备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层层落实安全检查责任和措施。

要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把大检查工作部署和要求落实到每一个施工现场,切实抓紧抓好。

(二)深入检查,及时整改。

各施工企业要针对检查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和问题,制定具体的整改方案,由安全、设备管理职能部门落实,督促施工现场定人、定时、定措施整改到位。

(三)严明纪律,强化问责。

各施工企业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落实整改责任,我站将把此次大检查结果在全市发文通报,并作为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的重要依据。

五、检查结果及奖惩方式:
年度安全生产大检查结果将在全行业进行通报,对检查较好的企业给予行业表彰;对检查结果较差的企业将列为下一年度行业重点监管对象,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给予行业通报。

本地建筑施工企业的建议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地企业的将建议取消《进肥建筑企业登记备案证书》。

特此通知。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抄报:市城乡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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