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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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继续教育学习时间采用“学时”形式认定的具体标准

天津市继续教育学习时间采用“学时”形式认定的具体标准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时间主要采用“学时”形式认定,具体标准如下:1.公需科目学习。

按照每年(2014年及以后)市人力社保局发布的公需科目学习要求,认定当年参加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的学习时间;2.岗位培训。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以更新、补充、拓展、提高专业技术知识和能力的各类继续教育短期培训学习(包括国家、本市或单位组织的高研班、行业内部培训等),按实际学习课时认定。

没有明确授课时数只有授课天数的培训学习,按每半天4学时认定;3.学历教育。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学历教育、攻读学位或课程进修,凡考试考核合格,按每门课程规定学时数认定;4.国内学术会议。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参加国家举办的学术会议认定6学时,报告论文者,2000字以内另加3学时,2000字以上另加5学时;参加省、部级学术会议认定4学时,报告论文者,2000字以内另加1学时;2000字以上另加3学时;5.境外培训和学术活动。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境外培训的,按实际培训学时认定;参加境外学术活动,按每半年30学时认定(在途时间不计算在内);6.教学授课。

专业技术人员应邀讲授继续教育课程,按实际授课时数的2倍认定学时;讲授学术报告或讲座,按实际学时数的3倍认定学时;7.发表论文、著作。

专业技术人员在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或译文,按国家级刊物每千字认定6学时、省部级刊物按每千字认定3学时,其中第一作者按全学时认定,参加者按序依次递减20%认定。

同一论文或著作多处发表或出版,只按其中的最高学时认定,不得重复登记;8.承担课题(项目)。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课题研究与项目开发,国家级课题(项目),按主课题(项目)组人员,前5名每年分别认定60、50、40、30、25学时;子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定30、25、20学时。

省级课题(项目),按主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定50、40、30学时;子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定20、15、10学时;9.参加专业技术资格、执(职)业资格、职业水平考试。

继续教育学时认定标准

继续教育学时认定标准

继续教育学时认定标准(一)参加由市人社部门举办的公共科目必修课程培训的,考试合格者凭《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科目合格证》,每门科目计24学时。

(二)参加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考核、职称英语考试以及各类职称资格的专业或执(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的,凭相关文件和有关证书,每项计 20学时。

(三)参加由市人社局认定的各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班学习,按其批准学时数认定。

(四)参加有关培训、进修、研修并经考试( 考核 ) 合格的,凭举办单位发放的结业证书和学习班课程表等相关证明材料,全脱产培训每天计6学时,半脱产培训每天计 3学时。

(五)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凭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计 100学时,分两年登记。

未毕业,但单科结业的,凭自学考试委员会或承办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证明 ( 须注明专业、课程名称、考试时间、学习成绩等) ,每科计10学时。

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考试成绩单原件,每通过一门考试计 15学时。

(六)参加经所在单位认可的业务考察、专题调研,需递交考察报告或调研报告,经所在单位 ( 部门 ) 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按实际考察时间 ( 路程时间除外 ) ,每天计 6学时。

(七)参加各类学术讲座、学术会议的,需递交参加讲座、会议的相关证明材料,国际性学术讲座、学术会议并报告论文者每天计10学时;全国性学术讲座(会议)并报告论文者每天计 8学时;省级区域性学术讲座(会议)并报告论文者每天计6学时;市级区域性学术讲座(会议)并报告论文者每天计 4学时。

(八)出版著作 ( 译作 ) 或在公开出版刊物(增刊、副刊除外)上发表论文的,署名前 3名的作者按以下标准计算学时:出版著作( 译作 ) 每万字计10学时;国外及国家一级学会主办的专业刊物每篇计算30学时,省级专业刊物(核心期刊)每篇计20学时;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 CN)的刊物每篇计 20学时;市级学术刊物每篇计 10学时。

宿迁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办法

宿迁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办法

宿迁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办法(试行)发布人:泗洪县教育局培训发布时间:2013-06—17 10:47:15。

0宿迁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的认定工作,推进继续教育向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继续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教育学时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脱产或者半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累计时间,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72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学时。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其中公共科目由人社部门统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在一个任职周期内(一般为3年),应参加不少于一次公共科目的学习。

专业科目培训主要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具体实施。

二、继续教育形式(一)参加进修班、培训班或者研修班;(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三)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四)出国(出境)进修、考察、培训;(五)参加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教育;(六)网络远程教育;(七)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三、继续教育学时认定标准(一)参加由市人社局举办的公共科目必修课程培训的,考试合格者凭《宿迁市专业技术人员公共科目合格证》,每门科目计72学时。

(二)参加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考核、职称英语考试以及各类职称资格的专业或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的,凭相关文件和有关证书,每项计40学时。

(三)参加由市人社局认定的各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班学习,按其批准学时数认定.(四)参加有关培训、进修、研修并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凭举办单位发放的结业证书和学习班课程表等相关证明材料,全脱产培训每天计6学时,半脱产培训每天计3学时。

(五)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凭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计100学时,分两年登记。

未毕业,但单科结业的,凭自学考试委员会或承办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证明(须注明专业、课程名称、考试时间、学习成绩等),每科计10学时。

宿迁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办法

宿迁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办法

宿迁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办法Revised on November 25, 2020宿迁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办法(试行)发布人:泗洪县教育局培训发布时间:2013-06-17 10:47:宿迁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的认定工作,推进继续教育向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继续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教育学时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脱产或者半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累计时间,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72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学时。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其中公共科目由人社部门统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在一个任职周期内(一般为3年),应参加不少于一次公共科目的学习。

专业科目培训主要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具体实施。

二、继续教育形式(一)参加进修班、培训班或者研修班;(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三)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四)出国(出境)进修、考察、培训;(五)参加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教育;(六)网络远程教育;(七)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

三、继续教育学时认定标准(一)参加由市人社局举办的公共科目必修课程培训的,考试合格者凭《宿迁市专业技术人员公共科目合格证》,每门科目计72学时。

(二)参加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考核、职称英语考试以及各类职称资格的专业或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的,凭相关文件和有关证书,每项计40学时。

(三)参加由市人社局认定的各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班学习,按其批准学时数认定。

(四)参加有关培训、进修、研修并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凭举办单位发放的结业证书和学习班课程表等相关证明材料,全脱产培训每天计6学时,半脱产培训每天计3学时。

(五)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凭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计100学时,分两年登记。

许昌市中等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相关说明

许昌市中等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相关说明

许昌市中等职业教育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的相关说明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等职业教育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推动我市中等职业教育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提升,根据《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豫人社专技【2012】59号)、《关于开展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许人社专技【2013】1号)和《关于实施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升计划》(许教职【2015】51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中等职业教育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学时的认定等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认定内容继续教育内容分为专业科目培训和公需科目培训。

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累计不少于86学时。

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公需科目不少于26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累计不少于74学时。

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52学时,公需科目不少于22学时。

每学时为45分钟。

在继续教育年度内,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公需科目由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具体培训科目以文件为准。

凡经各级人社部门批准的继续教育基地承办的公需、专业科目培训,可将学时计入《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根据《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豫人社专技【2012】59号)要求,专业科目培训是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主要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施教机构和用人单位具体实施。

二、认定及审验时间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学习的专业科目培训、学时审核,由市教育局职成科负责,培训的具体形式及学时认定以《继续教育审验标准》(附件1)为准。

骨干教师国家级、省级培训以培训结业证书上的学时为准;为期六个月的青年教师企业实践获得本年度全部专业科目的学时;学生社团指导教师每组织一次学生社团进社区大型实践活动的,获得2个学时;对被评为优秀社团的指导教师计入2个学时。

教师完成本教学年度个人专业成长规划的计入10个学时。

芜湖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标准

芜湖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标准

芜湖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其中公共科目由人事部门统一组织,每年需完成24课时;专业科目每年需完成48学时(卫生系统实行学分制),一般由主管部门、行业组织或继续教育基地统一安排学习,也可由以下形式的学习经行业继续教育基地认定为专业学时,行业没有批设基地的,由人事考试院代为管理。

具体形式及学时认定办法如下:一、行业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专业科目培训班学时数按照申报批准数量予以认定。

二、培训、会议、研修活动1.参加国家部委及国(境)外举办的脱产培训、研修活动,学时数按照8学时/天予以认定,原则上每年认定总数不超过96学时。

2.参加省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主办或委托举办的脱产培训、研修活动,学时数按照6学时/天予以认定,原则上每年认定总数不超过72学时。

3.人事部门举办的各类考前培训,学时数按照48学时/次予以认定;国考计算机考前培训学时数按照15学时/模块予以认定。

三、学历、学位进修等参加学历、学位教育或课程进修、岗位培训等,考试考核合格者,学时数按照15学时/科目予以认定。

四、课题研究与项目开发1.国家级课题(项目)主要负责人,学时数按照60学时/个一次性予以认定;研发小组成员,学时数按照48学时/个予以认定。

2.省级课题(项目)主要负责人,学时数按照48学时/个一次性予以认定;研发小组成员,学时数按照36学时/个予以认定。

五、出版著作(译作)或发表论文1.出版著作(译作)(1)国家级出版社出版,主编、副主编,学时数按照60学时/册予以认定;参与编写者,学时数按照36学时/册予以认定。

(2)省级出版社出版,主编、副主编,学时数按照48学时/册予以认定;参与编写者,学时数按照24学时/册予以认定。

2.发表论文(译文):国家级刊物发表;学时数按照5学时/千字予以认定,原则上每年认定不超过30学时;在省级刊物发表;学时数按照4学时/千字予以认定,原则上每年认定不超过24学时。

徐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实施细则

徐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实施细则

徐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实施细则一、总则:为进一步促进徐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提高其职业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徐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二、学时认定标准:根据徐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的总体标准为:每年至少完成40学时,其中要求至少有10学时的技术专业培训课程、10学时的创新创业培训课程、10学时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培训课程。

具体各类培训课程学时认定标准如下:1.专业技能培训课程:每学时认定为1学时;2.创新创业培训课程:每学时认定为1学时;3.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培训课程:每学时认定为1学时。

三、学时认定的具体要求:1.学员报名参加相关培训课程,按照培训时间和培训课程内容进行学时认定;3.学员须至少参加80%的培训课程,并在培训结束后进行培训效果测评;4.学员须完成培训课程学习后,由培训机构出具书面证明。

四、学时认定的具体程序:1.学员报名参加培训课程,缴纳相关培训费用;2.学员参加培训课程,按照培训计划和时间规定完成培训;3.培训机构完成课程培训后,出具培训证明和学时证明;4.学员收到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和学时证明后,将证明材料交由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学时认定;5.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学时认定细则的规定,对学员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和认定,确定学员所获得的学时。

五、学时认定的监管与评估:1.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监督学时认定工作的实施情况;2.徐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评估中心负责对学时认定工作进行评估,并进行年度综合评估;3.学时认定工作涉及的培训机构应具备相应资质,经常进行监测和评估,确保培训质量。

六、学时认定的奖励与惩罚:1.顺利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的,由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如提供晋升机会、加薪、奖金等;2.拒绝参加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的,单位将视为不履行岗位职责,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惩罚。

台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要求

台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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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细则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根据《关于贯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6〕1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日人社发〔2016〕15号)精神要求,制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细则(试行),具体标准如下:一、培训类
(一)参加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科目培训,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通过考试(核)者予以登记学时。

参加省、市继续教育基地组织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专业科目培训,通过考试(核)者予以登记学时。

参加各部门、各单位内部自行组织开展的各种专业科目培训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通过考试(核)者予以登记学时。

上述培训,一般每日按8学时计算,半日按4学时计算。

未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培训,继续教育学时不予认定。

(二)参加国家或省(市)组织的高级研修班,凭结业证书,认定继续教育学时。

(三)出国讲学、参加国际学术技术交流,出国留学、进修访问,持总结或考察报告,时间在一个月内的计75学时;一个月以上不满二个月的计100学时;二个月以上不满三个月的计125学时;三个月以上不满四个月的计150学时;四个月以上至半年计175学时;半年以上至一年计200学时;一年以上的,每超过二个月增计25学时。

(四)参加各种在职学历教育,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并正常毕业的,视为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任务,按学制年限每年度认定90学时。

(五)专业技术人员个人自学(个人自学方式和自学项目需经用人单位认可并有考核结果)、单位统一安排自学,由用人单位建立学习考核档案,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予以登记学时。

每年累计不超过40学时。

二、成果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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