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卫生法规概述
放射卫生法规概述

放射卫生法规概述引言放射卫生是一门研究和管理放射性物质对人体健康的学科,放射卫生法规是为了保护公众免受放射性物质的危害而制定的法律和法规。
本文将概述一些主要的放射卫生法规,并讨论其重要性和实施情况。
国际放射卫生法规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国际原子能机构是一个国际组织,其任务之一是推动和协调国际放射卫生法规的制定和实施。
IAEA发布了一系列的法规和指南,包括《辐射防护原则》和《辐射源安全管理原则》,旨在规范放射性物质的使用和管理。
国际委员会辐射防护(ICRP)国际委员会辐射防护是一个非政府组织,其使命是提供独立的科学建议,以保护人类免受放射性物质的影响。
ICRP制定了一系列辐射防护指南,包括《辐射防护原则》和《辐射防护指南》。
这些指南被世界各国广泛采用,作为制定国家放射卫生法规的依据。
国内放射卫生法规放射防护法中国的放射卫生法规主要包括《放射防护法》和其实施细则。
放射防护法规定了放射性物质的安全使用和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辐射防护的标准和措施,以及相关的监督和执法程序。
放射性废物管理法放射性废物管理法是为了规范和管理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而制定的法律。
该法规定了放射性废物的分类、标识、运输、储存、处理和处置的要求,以及相关的监督和执法程序。
辐射诊疗法管理办法辐射诊疗法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医疗机构使用放射性物质进行诊疗的活动而制定的规章。
该办法规定了医疗机构使用放射性物质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对医护人员和患者的辐射防护要求。
核与辐射安全法核与辐射安全法是在《放射防护法》的基础上制定的一项法律。
该法规定了核设施和辐射工作应该符合的安全标准,以及相关的监督和执法程序。
法规的重要性和实施情况放射卫生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对保护公众免受放射性物质的危害至关重要。
这些法规规定了放射性物质的安全使用和管理的基本原则,保障了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在国际层面,中国积极参与了国际放射卫生法规的制定和实施。
国内放射卫生法规的制定也在不断完善和更新,以应对新的科技和发展需求。
医学专题放射卫生法规概述

2002年和2003年发布《职业病防治法》配套规章。
第十二页,共九十五页。
现行法律、法规5部
国家主席令第60号 职业病防治法 国家主席令第6号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国务院令第44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 条例
国务院令第124号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76号 突发公共卫生(ɡōnɡ ɡònɡ wèi shēnɡ)事件应
立法(lì fǎ)目的是:防治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 健康,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开发与和平利用。
第二十三页,共九十五页。
放射性污染(wūrǎn)防治法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在核设施选址、建造、 运行、退役和核技术、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 开发利用过程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活动。
第二页,共九十五页。
法的基本概念
放射卫生法律体系由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几部分组成。 法,有时又称为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 制执行或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律,法规都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但是使用中往往不严格区
别(qūbié),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有法必依的法可以指法律、 法规和部门规章中的任何一种。
规
第十五页,共九十五页。
国际相关法规
标 准 建 议 简 (jiànyì)
介
原子能基本法
IAEA
反应堆等规制法
ICRP
科技厅
其他国际(guójì)机 构
厚生劳动省
放射损伤防止法(放射性同位
元素等による放射線障害の防止に 関する法律 )
医疗法(第四章 診療用放射線の
放射卫生法律法规(一)2024

放射卫生法律法规(一)引言:放射卫生是指对放射性物质的安全使用和管理的科学和技术控制方法。
放射卫生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是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对放射卫生法律法规进行阐述,包括放射卫生法律法规的背景和意义、主要法律法规的概述、放射卫生管理的基本原则、放射卫生法规的执行机构以及发展趋势和挑战。
正文:一、放射卫生法律法规的背景和意义1. 放射性物质对人体和环境的影响2. 预防和控制放射性物质的必要性3. 放射卫生法律法规的目标和意义二、主要法律法规的概述1. 放射性物质管理法a. 法律目的和适用范围b. 放射性物质的注册和核准要求c. 放射卫生监测和评估d. 监管措施和处罚2. 放射性废物管理法a. 废物的分类和处理原则b. 废物的运输和贮存要求c. 废物转移和系统交付的程序3. 辐射事故应急管理法a. 辐射事故应急预防控制措施b. 辐射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c. 辐射事故调查和事后处理程序三、放射卫生管理的基本原则1. 预防为主原则2. 安全评估和限制剂量原则3. 个人防护和公众保护原则4. 责任和追溯原则5. 国际合作和信息共享原则四、放射卫生法规的执行机构1. 国家核安全局2. 卫生部门和环保部门3. 监督部门和执法机构4. 辐射安全评估和技术支持机构5. 公众参与和监督机构五、发展趋势和挑战1. 国际合作和技术交流的加强2. 风险管理和风险沟通的需求3. 新技术和新材料对法规的影响4. 法律法规的更新和完善5. 公众参与和知情权的保障总结:放射卫生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放射卫生管理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法律法规,能够有效预防和控制放射性物质的风险。
然而,放射卫生法律法规的执行仍面临着发展趋势和挑战,需要加强国际合作、技术交流,完善法规体系,保障公众参与和知情权。
放射卫生法律法规体系简介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中央编办发[2003]17号,2003年12月8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对放射源安全统一监管,保障 社会公共安全,经国务院和中央编委领导 同志同意,现就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 分工的通知如下:
19
环保部门(核安全主管部门) 负责放射源的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 输、贮存和废弃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制订和组织 实施放射源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并实 施放射源登记管理制度;根据涉源单位提供的环境 影响评价报告书(表)、辐射安全评价报告书和职 业病危害评价报告书等核发放射源安全许可证,并 通报同级公安部门;负责放射源的生产、销售、使 用、贮存和废弃处置领域从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工 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管理;负责放射源的放射 性污染事故的应急、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并 将有关情况通报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协助 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组织开展 放射源安全技术科学研究。
11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 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 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评价 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 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 者公布。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 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机构进行。”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 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6 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3年6月28日
目录 (八章六十三条)
放射卫生法律法规

放射卫生法律法规本文档为放射卫生法律法规的范本,用于参考使用。
以下详细列出了该文档的章节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的目的和适用范围第二条:法律定义第三条:基本原则第四条:法律责任第二章:放射卫生管理第五条:放射卫生管理体制1.放射卫生管理部门和职责2.放射卫生管理机构和设施3.放射卫生管理人员资质和职责第六条:放射卫生设备和设施1.放射卫生设备的选择和使用2.放射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第七条:放射卫生控制措施1.放射卫生工作区域划分2.放射卫生防护措施3.放射卫生事故应急预案第八条:放射卫生监测和评估1.放射性物质监测2.辐射水平评估3.放射性废物管理第三章:辐射源管理第九条:辐射源安全管理1.辐射源的分类和登记管理2.辐射源的使用和处置3.辐射源的封存和销毁第十条:辐射源运输管理1.辐射源运输许可和监管2.辐射源运输的安全措施第十一条:辐射源事故应急管理 1.辐射源事故的报告和调查2.辐射源事故应急处置第四章:职业防护与安全第十二条:职业防护措施1.辐射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测2.职业防护用品和设施第十三条:职业安全措施1.辐射作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2.辐射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第五章:公众防护与安全第十四条:放射建筑物和场所的防护1.辐射建筑物和场所的规划和设计2.公众暴露和辐射防护措施第十五条:公众参与与信息公开1.公众参与放射卫生管理2.放射卫生信息的公开和发布第六章:法律责任和处罚第十六条:违法行为和责任1.违法行为的分类和处罚2.法律责任的追究和补救措施第十七条:卫生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执法1.放射卫生管理机构的监督职责2.执法程序和处罚措施本文档涉及附件:详见附件列表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放射卫生:指与放射性物质有关的卫生管理和控制。
2.辐射:指由放射性物质发出的能量,如电离辐射和非电离辐射。
3.放射性物质:指具有放射性属性的物质,如放射性同位素。
4.放射卫生设备和设施:指用于放射卫生管理和防护的装置、设备和建筑物。
放射科法律法规知识分享.doc

放射科法律法规知识分享.doc放射科法律法规知识分享一、放射科法律法规概述放射科法律法规是指与放射科相关的法律和法规文件。
放射科是医学中的一个重要分支,涉及放射诊断、放射治疗和放射防护等方面。
为确保放射科工作的安全、规范和合法性,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二、放射科法律法规的分类放射科法律法规可以根据内容的不同进行分类,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 放射性物质管理相关法规1.1 辐射源管理法辐射源管理法是对放射性物质的管理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
该法规主要针对放射性物质的获取、储存、使用、运输等方面的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
1.2 辐射与防护管理法辐射与防护管理法是为了保护人类和环境免受辐射危害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该法规对辐射设备的使用、操作、维护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并提出了相应的防护措施。
2. 放射诊断相关法规2.1 放射诊断设备管理法规放射诊断设备管理法规主要对放射诊断设备的选购、安装、使用、维护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同时对放射科技术人员的资质和职责也进行了规定。
2.2 放射诊断质量控制法规放射诊断质量控制法规主要关注放射科技术人员的培训、质量控制标准、质量检测等方面。
它旨在保证放射诊断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放射诊断的水平。
3. 放射治疗相关法规3.1 放射治疗设备管理法规放射治疗设备管理法规主要对放射治疗设备的选购、安装、使用、维护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同时对放射治疗技术人员的资质和职责也进行了规定。
3.2 放射治疗质量控制法规放射治疗质量控制法规主要关注放射治疗技术人员的培训、质量控制标准、质量检测等方面。
它旨在保证放射治疗的效果和安全性,提高放射治疗的水平。
4. 放射防护相关法规4.1 放射防护管理法规放射防护管理法规主要关注放射工作者、公众和环境的辐射防护措施。
它旨在保护人类和环境免受放射性物质的辐射危害。
三、附件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辐射源管理法相关政策文件2. 辐射与防护管理法相关政策文件3. 放射诊断设备管理法规相关政策文件4. 放射治疗设备管理法规相关政策文件5. 放射防护管理法规相关政策文件四、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其注释如下:1. 辐射源管理法:指对放射性物质的管理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
放射科法律法规精选

放射科法律法规精选放射科作为医院中负责疾病诊断和治疗的临床科室,在开展检查和治疗的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以下是一些与放射科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总结: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这是我国针对职业病预防和治疗的重要法律,其中规定了用人单位、劳动者和政府相关部门在职业病预防和管理中的职责和义务。
放射科医生应该了解并遵守该法的规定,确保医疗安全和质量。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放射科是医疗机构的一部分,因此需要遵守这一法规的规定。
其中包括对医疗机构的管理要求、诊疗规范的制定、执业许可证的申请、医师资格认定等方面的规定。
放射科医生应该按照条例的要求,加强自身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
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这是一份由卫生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用于规范放射诊疗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放射科医生需要对规定的具体内容有深入的了解,严格遵守规定中的各项要求,包括设备和技术人员的资质、诊疗流程的规范化等。
4、国际标准《ICD-10》和《CT施行指南》:这些国际标准是指导医学影像学实践的标准文件,对于放射科的各项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放射科医生应该熟悉这些标准的要总之,放射科医生应该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应用,以保障患者的权益和医疗安全,同时也需要在医疗服务中注重对患者隐私的保护,合理使用影像数据和报告的撰写和发放,从而促进放射医学事业的健康发展和患者的福祉提升。
放射卫生法律法规放射卫生法律法规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而制定的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
以下是关于放射卫生法律法规的一些主要内容:1、适用范围:放射卫生法律法规适用于所有从事放射性活动的人员和单位,包括医疗机构、科研机构、企业等。
2、安全标准:法律法规对放射性物质的使用、运输、储存等方面提出了严格的安全要求。
比如,医疗机构的X射线设备需要有资质的技术人员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避免对患者造成伤害;使用辐射防护设备和仪器监测照射剂量等。
放射卫生法律法规(二)2024

放射卫生法律法规(二)引言概述:放射卫生是保护人类和环境免受放射性物质伤害的重要领域。
为了确保放射卫生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各国制定了一系列放射卫生法律法规。
本文将围绕放射卫生法律法规展开阐述,总结其主要内容和影响。
正文:一、放射卫生管理体制1. 建立放射卫生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性。
2. 放射卫生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责。
3. 放射卫生管理体制在国际间的协作与交流。
4. 对放射卫生管理体制的评估和监督。
5. 进一步的发展方向和挑战。
二、放射源的控制与监管1. 放射源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2. 放射源持有人的责任和义务。
3. 放射源监控和安全评估的重要性。
4. 放射源闲置和废弃管理的规定。
5. 放射源的运输和出口限制措施。
三、放射性物质排放和废物管理1. 放射性物质排放的限制和监测要求。
2. 放射性物质废物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3. 放射性物质废物处理方法和技术要求。
4. 放射性废物的存储和运输规定。
5. 废物管理的监督和追溯体系建设。
四、放射卫生事故的处理与应急响应1. 放射卫生事故管理的基本原则。
2. 放射卫生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
3. 放射卫生事故处理的程序和法规。
4. 放射卫生事故应急资源的配置和调度。
5. 放射卫生事故的事后处理和风险评估。
五、放射卫生法律法规的新发展1. 放射卫生法律法规的更新与修订。
2. 新技术和新材料在放射卫生法律法规中的应用。
3. 国际标准和国际合作对放射卫生法律法规的影响。
4. 放射卫生法律法规的培训与宣传。
5. 未来发展趋势与挑战的展望。
总结:放射卫生法律法规是维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的重要保障。
通过建立健全的放射卫生管理体制、加强对放射源的控制与监管、做好放射性物质排放和废物管理、完善放射卫生事故的处理与应急响应,以及不断更新与发展放射卫生法律法规,可以更好地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实现放射卫生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然而,放射卫生法律法规的新发展仍然面临着许多挑战和待解决的问题,需要国际间的合作和共同努力来推动放射卫生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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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结构
法 律
全国人大
政 令
条例 规章
国务院及部委、 省级政府
国务院、政府 国务院部委
放射卫生法规的性质
1、规范性: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主要是规
范放射工作单位、放射工作人员和相关机构及其人
员的行为,规定他们的行为模式,包括:(1)单 位和人员应当有什么行为;(2)单位和人员不得 有什么行为;(3)单位和人员违反的规定应当受 到何种处罚。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在核设施选址、建 造、运行、退役和核技术、铀(钍)矿、伴生放 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的防治 活动。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共八章六十三条,各章题目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四章 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五章 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六章 放射性废物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现行法律、法规5部
国家主席令第60号 职业病防治法
国家主席令第6号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国务院令第44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 射防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124号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76号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现行卫生部令12个
第31号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放射卫生法律法规体系框架
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性污染防治 法等相关法律
放射性同位素 与射线装置放 射防护条例
核电厂核 事故应急 管理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应急条例等相 关法规
部门规章
国际相关法规 标准建议简介
原子能基本法
日本的放射法律
放射损伤防止法(放射性
同位元素等による放射線障害 の防止に関する法律 )
1.职业病防治义务人----用人单位 2.保护对象----劳动者
■ ■ ■ ■ ■
方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管理方式:分类管理,综合治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重点:控制危害源头 既要适应加入WTO要求,又不脱离现实国情 转变政府职能:减少事前许可,加强事后监督
职业病防治法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总则(1—12) 前期预防(13—18)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19—38)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39—54) 监督检查(55—61) 法律责任(62—76) 附则(77—79)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九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 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 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 国家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备案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 规定。
法规 广义的法规是法律、法令、条例、规则、 章程等的总称;狭义的是指国务院或其他立法机 关发布的条例。法规条例由国务院组织制定,以 国务院令发布。《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 防护条例》是我国目前放射卫生法律体系中的主 要法规之一 部门规章:为了贯彻实施国家法律、法规,国务 院所属部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的管理规 章,以部委令发布。
4、公正、公开性。
放射卫生法规历史沿革
第一阶段:1956-1989:1956年国家将同位素应用 研究列入十二年科技发展规划。 1960年国务院《放射性工作卫生防护暂行规定》, 是我国第一部放射卫生防护法规。 国务院所属部委参考国际上放射卫生防护管理的措 施和经验,相继制定并发布了有关同位素管理、工 作人员管理、医疗照射管理、食品卫生管理及核工 业卫生管理的若干单项法规。 1987年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 装置放射防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制度16
●服务机构资质认证制度17 ●放射、高毒特殊管理制度18 ●化学品毒性鉴定制度26
●职业病报告制度43
●诊断鉴定制度42、45、46 ●监督执法人员资格认定制度61 ●奖励、处罚制度
回答了5个问题
■
是什么? 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的国家法律
■
管什么?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企业
■
怎么管?
职业危害申报等法定制度
法的基本概念
放射卫生法律体系由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几部 分组成。 法,有时又称为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 家强制执行或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律,法规都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但是使用中往往 不严格区别,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有法必依的法可 以指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中的任何一种。
法的基本概念
第六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放 射性物质造成的职业病的防治,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
放射防护条例
1989年国务院发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 射防护条例》是我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领域最重要 的法规之一,在当时也是将国际上先进的管理方式 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的成功法规范例。发布至今已经 过去十五年,但是该条例的基本管理方式和大部分 条款内容仍然适用于当前的放射卫生防护管理工作。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 放射防护条例的特点
3、内容全面,条款设置覆盖了放射卫生管理 的主要领域。医疗照射,辐照加工,含放射性 物质消费品,个人剂量监测和工作人员的健康 管理与培训等均有专门条款表述。 4、监管部门职能分工明确、合理。第二十五 条至二十七条分别规定了卫生、环保和公安部 门的放射防护监管职责。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三条: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 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安 全责任制,制定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发生放射源丢 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 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与 《职业病防治法》的关系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条: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 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 投入使用。 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 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二条: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 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 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废物进行收集、包装、贮存。 生产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的规定回收和利用废旧放射源;使用放射 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的规定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放射源的单位或者送 交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单位。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对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能的规定 第八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 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 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 职责,对有关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监督 管理。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 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 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 登记手续。 转让、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及装 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 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办理 有关手续。
放射卫生法规历史沿革
第二阶段:1989-2001:1989年国务院发布了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监督部门进行放射卫生监督的主要依据。 1989年至1999年期间根据《条例》陆续制定和修 订了20多项部门规章和规范,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 规体系。
卫生部令10个
第3号 放射防护监督员管理规定 第9号 非医用加速器放射卫生管理办法
第52号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第16号 放射事故管理规定 第17号 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 第18号 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管理办法 第25号 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 第43号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20号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第21号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第22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第23号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第24号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应用质量检测与评审规 范
放射卫生法规历史沿革
第三阶段:2001-2004: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 (1)卫生监督体制改革;(2)满足加入WTO的 需要。 2001年发布《放射工作卫生管理办法》、《放 射事故管理办法》和《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 产品卫生管理办法》 2002年和2003年发布《职业病防治法》配套规 章。
2、强制性:国家依靠行政强制力保证法律、法规
的实施。违法者将受到处罚。
放射卫生法规的性质
3、适用普遍性和技术特殊性
所谓适用普遍性是指法律、法规作为行为规范,在规
定的适用范围和期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不 是针对某一地区、某一单位或个人。所谓技术特殊性是 指电离辐射作为一种特殊的危害方式,在管理上应采取 较为严格、严密和科学的管理方式。
规范性文件10个
关于调整和加强卫生系统放射性污染监测工作的意见 油(气)田非密封型放射源测井放射卫生管理办法
电离辐射计量检定员管理规定 核设施正常运行和事故期间公众受照剂量监测与评价规范 核事故医学应急准备与响应安全导则 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卫生防护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格式和内容 放射事故管理规定 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等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 应用管理实施细则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 放射防护条例的特点
1、明确规定了我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的基本 制度,如:国家对放射工作实行许可登记制度; 对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 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 工,同时验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国家对 放射事故实行分级管理和报告、立案制度; 2、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生产、购买、 运输、使用、贮存、废物管理提出了放射防护 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