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规程正式版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规程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规程一、前言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生产和管理的紧要设备,同时也是一个安全隐患。
为了保障现场员工和生产设备的安全,订立本规程,规范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行驶。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全部在场(厂)内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包括但不限于叉车、挖掘机、装载机等。
三、安全管理责任1. 公司经理或其委派的专人负责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管理工作;2. 班组长负责本班组内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的日常管理工作,如车辆巡察、日常保养、维护和修理保养等;3. 使用专用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规定,严格执行本规程。
四、专用机动车辆的基本要求1. 专用机动车需经过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2. 专用机动车的载货量不得超过车辆规定的最大载重量;3. 专用机动车的驾驶员必需通过相应的资格考试,持有合格的驾驶证件;4. 专用机动车应当依照规定进行保养和检修,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5. 专用机动车辆应当依照规定使用配套的安全设备,如安全带、防护罩、避震器等。
五、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行驶1. 驾驶员必需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把握专用机动车辆的使用技能;2. 驾驶员应当佩戴安全帽、安全鞋,不得穿拖鞋、翻盖鞋等不安全的鞋类;3. 行驶速度应当依据路况和载重情况合理掌控;4. 行驶时应当时刻保持警觉,避开发生事故。
六、场内机动车辆的停放1. 专用机动车辆应当依照规定停放在指定的区域或停车场内;2. 停车时应当挂上手刹、切断电源、锁住方向盘,确保车辆的安全;3. 不得将车辆停放在消防通道、紧急出入口等禁止区域内。
七、安全事故处理1. 发生安全事故时,第一时间报告负责人;2. 安全事故应当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查明原因,适时实行措施避开事故连续发生;3. 对于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应当立刻组织抢救伤员,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八、违规行为处理1. 对于违反本规程规定的行为,将进行严厉处理;2.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进行惩罚甚至解除劳动合同。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规程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规程1. 引言本文档旨在制定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规程,以确保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和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规程适用于所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和管理人员,并且在场厂内所有的机动车辆活动中都必须严格遵守。
2. 安全监察责任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察责任由场厂管理部门承担,具体包括: - 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规定; - 监督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遵守交通法规和本规程; - 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考核,提高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 - 对违反规章制度的驾驶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 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工具,确保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 - 安排专人进行机动车辆的定期检查和维护; - 及时处理发生的事故和故障,防止事故扩大化; - 在重大风险和突发事件时,采取紧急措施,保障人员安全; - 定期评估和改进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安全监察的效果。
3. 驾驶人员安全要求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必须满足以下安全要求: - 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并且对相关交通法规有充分的了解; - 具备良好的驾驶技术,能够熟练控制和操作机动车辆; - 严禁酒后驾驶和吸烟驾驶,保持良好的身心状态; - 必须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段行驶,严禁私自超载或超速行驶; - 在驾驶过程中必须佩戴安全带,并且严禁乱停车和乱变道; - 遇到突发情况必须保持冷静,采取正确的应急措施; - 对机动车辆进行日常的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 遵守场厂内的交通指挥,确保交通秩序的良好进行; - 参加场厂组织的安全培训和考核,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4. 机动车辆安全管理为保障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必须进行严格的安全管理,包括以下方面: - 每辆机动车辆都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包括车辆外部和内部的各项安全设备的功能正常性检验; - 机动车辆必须配备有效的灭火设备,并且定期对灭火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 - 对机动车辆的使用和驾驶行为进行监督和记录,建立驾驶人员档案,包括违章记录和事故记录; - 对场厂内的交通道路进行巡检和维护,确保道路的平坦和安全; - 在机动车辆活动中设置必要的路标和警示标志,提醒驾驶人员注意交通安全; - 在车辆停放区域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防止车辆滑坡和碰撞;- 对机动车辆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 - 对机动车辆进行定期的安全演练和紧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规程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规程一、总则为确保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行驶,保障人员安全,维护生产秩序和安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察管理工作,包括场厂安保人员、车辆管理人员、驾驶员等相关人员。
三、车辆管理1.机动车辆应依法登记,并按要求配备保险。
2.带有故障的车辆严禁驾驶。
3.每天上班前,车辆管理人员应仔细检查车辆状况,特别是刹车、照明等重要配件。
4.机动车在停放时一定要拉紧手刹,并在坡道上挂挡,防止车辆自行滑动。
5.禁止未经许可私自改装机动车辆,特别是关于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等安全设施的改装。
6.查验机动车辆改装后,要向安保部门报备并进行重新审批。
四、驾驶员管理1.驾驶员应持有相应的驾驶证,且与驾驶的车辆类型相符。
2.驾驶员许可的车辆类型、驾驶路线等均应在范围内执行。
3.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法规和本规程,禁止违章行为,特别是超速、酒后驾驶等。
4.驾驶员上车前应检查车辆状况,特别是刹车装置、照明等重要部位。
5.驾驶员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物品上车。
6.驾驶员应对车内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并保证车辆内部秩序良好。
五、安全管理1.每台机动车辆应配备灭火器、安全带等安全设施,并确保其正常有效。
2.机动车辆严禁在道路上私自改道、超车、抢行及驶离正常车道行驶。
3.行驶过程中严禁向车外掷物、吸烟等行为。
4.机动车严禁超过乘坐的最大载人量行驶。
5.机动车辆在雨雪等恶劣天气行驶时,应减速慢行、注意安全。
6.正常生产作业期间将机动车辆停放在指定地区,不得停放在消防通道及电源管线旁边。
六、督促检查1.安保人员对场厂内机动车辆每日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车辆管理人员处理,防止出现安全隐患。
2.安保部门定期组织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辆严格督促并罚款处理。
3.被安保人员要求停车检查的机动车辆应立即停车接受检查,不得拒绝。
七、处罚措施对违反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规程的驾驶员或车辆,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红牌、罚款等处理措施,并给予相应的安全教育。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规程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察工作,确保车辆的日常运行安全,保护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场(厂)内使用的所有专用机动车辆及其驾驶人员。
第三条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车、叉车、吊车、牵引车等。
第四条车辆的安全监察是指对车辆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隐患进行监察和检测,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保证车辆运行的安全性。
第五条车辆监察的目的是提高车辆的运行安全性,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第六条车辆监察的原则是以安全为主要目标,合理利用资源,科学管理,并注重实际操作的可行性。
第七条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察工作由安全部门负责,相关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二章车辆的安全检查第八条车辆的安全检查包括日常巡检和定期检查两个方面。
第九条日常巡检是指车辆驾驶人员在每天使用车辆之前,进行简单的外观和机械部分的检查。
第十条日常巡检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车身外观是否完整,有无严重变形、破损等情况;(二)车辆引擎、燃油系统是否正常,有无异味或漏油等情况;(三)车辆轮胎的磨损情况,是否需要更换;(四)车辆的制动系统是否灵敏,刹车是否正常;(五)灯光系统是否正常,车辆灯光是否完好。
第十一条定期检查是指对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具体周期由安全部门根据厂内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二条定期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发动机的检查和维护,包括更换机油、检查皮带、更换火花塞等;(二)车辆底盘的检查和维护,包括检查悬挂系统、检查转向系统、更换刹车片等;(三)车辆电气系统的检查和维护,包括检查电瓶、检查线路连接是否正常等;(四)车辆的动力传动系统的检查和维护,包括检查变速器、传动轴、齿轮等。
第十三条车辆的安全检查应有相应的记录,包括巡检记录、维护保养记录、故障维修记录等,存档备查。
第三章驾驶人员的安全培训第十四条驾驶人员是车辆运行的重要保障,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证。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3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二 主要解决的问题 1、监管范围
•(1)、明确了机动工业车辆和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的含义和具体产品 •(2)、明确了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主要技术参数要求 •(3)、提出了场车使用路况和标志的要求 •(4)、给出了场车改造、修理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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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道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道路”是指 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 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共通行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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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主要解决的问题 1、监管范围
2.1.1明确了机动工业车辆和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的含义和具体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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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规程制定过程 本规程的定位
✔解决当前监察中遇到的突出问题。适用于厂车的设计,制造 使用,检验各环节基本安全要求
✔紧急立法,根据实施情况,完善为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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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主要解决的问题 1、厘清场车监管范围 2、提高本质安全要求(设计、制造、改造与修理) 3、强化使用安全管理 4、明确检验项目要求 5、落实各方主体责任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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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场(厂)车监管历程 (4)2013年《特种设备安全发》出台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4号《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场(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 列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之内。 2、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场(厂)内专用机动 车辆包括:机动工业车辆和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其中,工业机动车辆指的是叉 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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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生产安全,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的目的是防范和遏制事故的发生,依法确保车辆安全运行,并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进行整改处理。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察管理工作。
第四条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性质属于工作强制性要求,全体操作人员必须遵守本规程的要求。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五条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管理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负责车辆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六条管理单位应制定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对车辆的日常检查、维护、维修等工作进行严格管理。
第七条管理单位要配备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八条管理单位要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
第九条管理单位要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和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提高应急处置的能力。
第十条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的安全档案,对车辆的检测、维修、改造等情况进行记录。
第三章安全检查第十一条管理单位要定期对场内专用机动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安全检查要包括车辆的外观、内部结构、机械系统、电气系统等各个方面的检查。
第十三条安全检查要注意对车辆的制动系统、照明信号系统、轮胎气压、刹车油及制动片等关键部件的检查。
第十四条安全检查要注重对车辆的安全通行证、操作证等相关证件的检查。
第十五条安全检查要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整改。
第四章事故处理第十六条如果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发生事故,管理单位要立即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第十七条对于因人为操作不当而引发的事故,管理单位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对于因车辆故障引发的事故,管理单位要及时对车辆进行检修,并对故障原因进行分析。
第十九条对于因其他原因引发的事故,管理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五章复核监察第二十条对于经过整改的车辆,管理单位要进行复核监察,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TSG N0001-2017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N0001-2017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N0001-2017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N0001-2017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旨在统一规范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监察要求,保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本规程适用于各类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包括叉车、牵引车、搬运车等,适用于对这些车辆的安全技术进行监察和维护的相关人员。
第一章:总则1.1 目的与范围该规程的目的是提供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要求,确保车辆在使用过程中不会对人员和设备造成伤害或损坏。
本规程适用于所有相关机动车辆的监察和操作。
1.2 术语定义本规程中的主要术语及其定义如下:(1)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指用于场(厂)内物料搬运、运输工具、牵引工具等专用车辆。
(2)安全技术监察:指对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进行检查、维护、修理和监督的过程。
第二章:管理要求2.1 安全技术监察制度(1)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制定安全技术监察制度,明确车辆的日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测等管理要求。
(2)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熟悉车辆的操作原理和相关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应急处理技能并持证上岗。
2.2 日常检查和维护(1)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需定期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包括但不限于:轮胎、刹车系统、照明设备、悬挂系统、车身结构等关键部件的检查和维护。
(2)驾驶人员应定期清洁和保养车辆,确保车辆外观整洁,同时保证车辆内部机械结构的正常运行。
2.3 定期检测(1)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测。
(2)检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排放标准、动力性能、制动性能、灯光配备、仪表功能等。
第三章:操作要求3.1 车辆操作规程(1)驾驶人员应严格遵守车辆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要求,合理使用车辆的各项功能性和安全性设备。
(2)驾驶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应保持警惕,注意人员和设备的周边环境,避免碰撞和伤害。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规程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规程第一章__ 总__ 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内,使用单位应当持第起的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检验机构提出,也可向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诉。
第三十六条(人员及安全教育)车辆的司机和维修人员应当持具有相应作业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上岗作业。
使用或者取得维修项目许可的单位应当对上述车辆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使其掌握操作技能和预防车辆事故知识,提高安全意识。
不同项目作业人员操作技能方面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当满足下列具体要求:(一) 拟取得场(厂)内专用旅游观光车辆司机资格证的,在考核相应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前,应当在已经持有相应车辆司机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两年及其以上的车辆司机指导下,进行3个月以上的操作技能学习并经其签字确认,或者持有准驾车型为B1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内安排试验或者检验,并及时出具相应报告。
第四十五条(检验人员)车辆检验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检验项目资格后,方可进行相应项目的检验。
第四十六条(安全监察)各级质监部门应当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本规定的有关要求,对车辆制造、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实施安全监察。
第四十七条(监察人员) 各级质监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必须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安全监察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在实施安全监察时,应当有两名以上参加,并且出示有效证件。
第四十八条(证后监管)各级质监部门按照行政许可分级管理的要求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依据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不符合本规定的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不得许可、核准和登记。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加强对已经取得许可、核准和使用登记的制造、改造、维修、使用单位和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符合本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依法撤消或者提请撤销原许可、核准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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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ide operators to deal with the process of things, and require them to be familiar with the details of safety technology and be able to complete things after special training.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规程正式版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规程正式版下载提示:此操作规程资料适用于指导操作人员处理某件事情的流程和主要的行动方向,并要求参加施工的人员,熟知本工种的安全技术细节和经过专门训练,合格的情况下完成列表中的每个操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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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含义)本规定所指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管理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调整范围)车辆的设计、制造、改造、维修、使用、检验以及安全监察,应当遵守本规定。
车辆进入道路行驶时,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的规定。
第四条(监察职责分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国车辆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各级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车辆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五条(安全责任)车辆的设计、制造、改造、维修、使用者应当对车辆安全承担相应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授权人或者产权拥有者在相应范围内对车辆的安全全面负责。
车辆的检验和安全监察机构对所开展的工作,承担相关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相应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明确的责任。
车辆使用者、产权拥有者或者对车辆安全负有明确法律责任者(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当保障必要的安全经费投入。
第六条(科技创新)鼓励车辆行业推进科技创新,采用先进的安全、节能、环保技术,提高车辆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
第七条(境外制造境内使用的基本要求)境外制造并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车辆,应当符合本规定及有关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第二章基本安全要求第八条(安全要求总体原则)车辆的设计、制造、改造、维修、使用等活动,应当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第九条(车辆基本安全要求)车辆应当能够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节能环保,并符合以下基本安全要求:(一)应当在车辆显著位置设置永久固定的标牌,标牌内容至少包括制造或者改造单位名称、制造或者改造完成日期、车辆名称、型号、出厂编号以及车辆的主参数。
(二)车架、工作装置、承载装置等构件应当满足设计要求,具备足够的强度和刚度,不得发生影响安全性能的永久性变形。
(三)各锁止机构应安全可靠,机件无裂纹、变形,工作应当灵敏有效。
(四)转向应当轻便灵活,行驶时不得有异常抖动和明显跑偏现象。
(五)必须具备行车制动和停车制动功能,制动效能应当满足相应的使用要求。
(六)灯光、喇叭、开关配置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安装牢固,开启、关闭方便。
(七)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设置安全保护装置,安全保护装置应能可靠工作。
(八)能效、污染物排放以及车外噪声指标,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九)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车辆,应当满足该场所规定的防爆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条(制造、改造、维修单位责任)制造、改造、维修车辆的单位(以下分别相应简称制造单位、改造单位、维修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相关活动,并对其制造、改造、维修车辆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
禁止制造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车辆;禁止改造、维修己经报废的车辆或者维修国家产业政策禁止使用的车辆。
第十一条(设计文件要求)制造、改造单位应当采用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的车辆设计文件,并对所采用的设计文件负责。
一求第十二条(出厂检验及随车文件)制造单位、改造单位在车辆出厂前,应当进行整车调试并检验合格,出具质量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
交付用户时,应当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电气及液压系统原理图和专用工具清单等出厂随车文件。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除标明整车的型号、出厂编号及主参数外,还应标明制造或者改造许可证编号、有效期以及车辆发动机、车架等主要部件的编号。
一求第十三条(产品召回制度)对己销售的存在设计、制造、改造缺陷且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车辆,制造单位、改造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负责召回并消除缺陷。
第十四条(销售单位责任)销售车辆者,应当对销售产品的合法性负责。
境外制造并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车辆,必须由具有在中国境内取得合法注册的代理商销售,由代理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禁止销售未取得制造改造许可、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或者己经报废的车辆。
第十五条(改造告知)改造单位应当在改造车辆前,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告知手续。
第三章市场准入第十六条(生产许可)制造、改造、维修在我国境内使用车辆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第十七条(许可分级及其管理)车辆的制造、改造许可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
车辆的维修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车辆制造、改造、维修许可分级、许可方式、许可程序等事项,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生产许可条件)制造、改造、维修单位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方能取得许可:(一)有相应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和与车辆制造、改造、维修相适应的注册资金;(二)有与车辆制造、改造、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三)有与车辆制造、改造、维修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四)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五)申请制造、改造许可的典型产品经第十九条规定的型式试验合格。
具体条件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产品型式确认)下列情况,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车辆的型式试验或者能效测试:(一)申请制造、改造许可(含许可增项)时,能够代表申请项目技术能力的典型车辆产品(试制、试改样品)应当进行型式试验和能效测试;(二)制造或者改造车辆的技术参数,超过了本单位制造或者改造车辆已经取得的型式试验或者能效测试合格的技术指标,应当进行车辆的型式试验或者能效测试。
车辆型式试验或者能效测试合格的,实施试验或者测试的机构应当出具相应合格证,明确本次试验或者测试结果所确认的能够覆盖的车辆技术指标范围。
第二十条(许可证书)制造、改造、维修许可有效期为4年。
制造、改造、维修单位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应当申请换证。
超过许可有效期的,不得继续从事相应的车辆制造、改造、维修活动。
第二十一条(许可证书的覆盖)已取得车辆制造许可的单位,可在制造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车辆的改造、维修活动。
从事车辆改造的,应当具备相应项目的制造许可条件。
第二十二条(监督检验-常规产品合格评价)拟投入使用或者改造后的车辆,应当在制造或者改造单位检验后,向检验机构申请进行投入使用前的监督检验,经检验机构确认制造或者改造单位工作以及上述检验结果符合相关规定后,方可进行使用登记及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使用登记)车辆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持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监督检验合格报告和出厂随车文件等相关资料,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由负责使用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使用登记卡和车辆牌照。
使用登记程序和条件,以及使用登记卡、车辆牌照的颁发程序与要求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十四条(定期检验-在用产品合格评价)在用车辆应当在上次检验周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进行定期检验,经检验机构确认使用单位工作以及车辆主要安全状况符合相关规定后,方可继续投入使用。
场(厂)内专用旅游观光车辆的检验周期为1年,其他车辆的检验周期为2年。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得使用。
第二十五条(使用登记变更、停用和注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使用单位应当履行相应手续:(一)使用单位发生变更时,原使用单位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新使用单位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二)车辆在检验周期届满前停用的,使用单位可向原登记部门办理停用手续。
办理停用手续后,可不再进行车辆定期检验。
车辆重新启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经检验机构按照定期检验规定检验合格,向原登记部门办理启用手续后,方可继续投入使用。
(三)报废的车辆,使用单位应当在报废停用时,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
使用登记卡和车辆牌照的变更、停用及注销的程序与要求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十六条(等效安全性评价--非常规产品合格评价)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进行车辆制造、改造活动的,制造、改造后的车辆应当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节能环保的要求。
如所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不符合现行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现行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对其做出明确规定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节能环保要求的产品标准,有关的产品标准、设计、研究、试验等依据、数据、结果及其风险评价和型式试验报告等技术资料,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有关的技术组织或者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估、论证,满足本规定第九条的基本安全要求,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方可应用于制造、改造活动。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二十七条(使用单位责任)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所使用车辆的使用和运行安全负责。
第二十八条(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管理人员)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如下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人员进行车辆的安全管理:(一)本单位车辆超过30辆(含30辆)的,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二)本单位车辆超过10辆(含10辆)不足30辆的,应当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三)本单位车辆不超过10辆的,至少应当配备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安全管理制度)使用单位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包括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安全检查、维修与维护保养、定期报检、人员培训教育和应急救援预案等在内的车辆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安全技术档案)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车辆安全技术档案,并确保车辆安全技术档案的完整、准确。
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电气及液压系统原理图和专用工具清单等出厂随车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