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课堂讨论案例
犯罪与刑法

2、犯罪的特征
第一、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第一、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这是犯罪的首要特征。判断一个人是否犯罪,首先要看他是否实施了 某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没有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就不 能认为是犯罪。 怎样衡量一种违法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怎样衡量一种违法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①犯罪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是说它会给国家利益和公民个人生活、健康、财 产造成这样或那样的损害后果。如果行为没有危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或者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例如小偷小摸,偷窃的财物数额很小)不能认为 是犯罪。行为危害程度的大小是区分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基础。 ②危害行为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积极、主动去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如 强奸、杀人、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等)。另一种是消极地不去实行法律所要求的 行为,(如偷税、抗税,拒不履行赡养老人和扶养子女的义务,公职人员不尽 职尽责等)。 ③对于那些仅有思想而未付诸行为的人,就不能定为犯罪。(例 如:某人在日记或私人信件中流露了某些反动思想或犯罪念头, 但没有将其付诸行动,就不能将这个人定罪判刑。)
重点和难点: 犯罪的含义及其基本特征
教学方法
1)对比教学法:让学生将犯罪行为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 为以及一般的违法行为进行比较,从比较中明确犯罪行为 2)案例教学法:提供几个可供参考的具有说服力的案例, 针对案例提出问题,让学生进行讨论分析,教师再归纳总 结,采用启发式教学 3)提问式教学法:根据课堂需要适时提出问题,最大限度 地集中学生的注意力和调动学生的积极性 4)课堂练习法:通过课堂练习让学生进一步巩固所学知识
知识目标: 识记犯罪的基本含义和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列举对犯罪行为处罚 方式、明确在刑罚运用的过程中应注意的四种情况 教学目标 能力目标: 能够区别犯罪行为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能用所学知识分析案例
《刑法》市公开课获奖教案省名师优质课赛课一等奖教案

《刑法》教案一、教学目标:1. 了解刑法的基本概念和作用;2. 掌握刑法的基本原则和分类;3. 理解刑法对犯罪行为和犯罪分子的定义和处理原则;4. 能够分辨各类刑事犯罪行为;5. 引导学生思考刑法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权益方面的重要性。
二、教学重点:1. 刑法的基本概念和作用;2. 刑法的基本原则和分类;3. 刑法对犯罪行为和犯罪分子的定义和处理原则;4. 各类刑事犯罪行为的区分;5. 刑法对社会秩序和人民权益的保护作用。
三、教学内容:1. 刑法的基本概念和作用1.1 刑法的定义1.2 刑法的作用和目的1.3 刑法在社会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2. 刑法的基本原则和分类2.1 刑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平等、罪刑相适应、罪责刑相适应、刑法效力2.2 刑法的分类:普通刑法和特殊刑法3. 刑法对犯罪行为和犯罪分子的定义和处理原则3.1 犯罪行为的定义和要件3.2 犯罪分子的分类和界定3.3 刑法对不同犯罪行为和犯罪分子的惩戒措施4. 各类刑事犯罪行为的区分4.1 对人身权益构成威胁的犯罪行为:故意杀人、伤害、强奸、抢劫等4.2 对财产权益构成威胁的犯罪行为:盗窃、诈骗、抢劫等4.3 对社会公共利益构成威胁的犯罪行为:贩毒、贪污受贿、走私等5. 刑法对社会秩序和人民权益的保护作用5.1 刑法在维护社会秩序中的作用5.2 刑法对保护人民权益的重要性5.3 刑法衡量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四、教学方法:1. 课堂讲授:通过讲解、举例、分析等方式,传授刑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分类。
2. 讨论互动:引导学生讨论和分析各类刑事犯罪行为,并通过案例讨论,引导学生思考刑法对社会秩序和人民权益的保护作用。
3. 观看案例视频:通过观看刑事案例的视频,让学生了解刑法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和作用。
4. 课后作业:布置相关阅读任务,让学生进一步了解刑法相关知识,并能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五、教学评价:1. 平时表现:参与讨论、思考问题的积极性,对刑法相关知识的掌握情况。
法律课堂真实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高校发生了一起严重的校园欺凌案件,受害者小王(化名)在课间休息时,被多名同学围攻,遭受了身体和心理上的严重伤害。
这起事件引起了学校和社会的广泛关注,也成为了法律课堂讨论的焦点。
二、案件经过1. 案发经过2021年3月的一天,小王在课间休息时,与同学李某(化名)发生口角。
随后,李某联合其他同学,对小王进行了殴打和侮辱。
在殴打过程中,小王头部被击中,造成轻微脑震荡。
事发后,小王报警,公安机关介入调查。
2. 调查结果经调查,李某等5名同学构成故意伤害罪。
其中,李某作为主要施暴者,负主要责任;其他同学作为从犯,负次要责任。
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其他同学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不等。
三、法律课堂讨论1. 校园欺凌行为的法律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李某等同学对小王进行殴打,构成故意伤害罪。
2. 校园欺凌的预防和处理(1)加强法制教育。
学校应将法制教育纳入课程体系,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完善校园欺凌防治制度。
学校应建立健全校园欺凌防治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加强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校园欺凌行为。
(3)加强家校合作。
学校应与家长保持密切沟通,共同关注学生的成长,共同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事件。
四、案例分析1. 校园欺凌的危害校园欺凌不仅对受害者造成身心伤害,还会对施暴者产生负面影响。
施暴者可能因为犯罪行为受到法律制裁,同时也会在心理上产生恐惧、愧疚等负面情绪。
2. 案件背后的原因(1)家庭教育缺失。
部分家长对孩子的教育方式不当,导致孩子缺乏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
(2)学校管理不到位。
学校在校园欺凌防治方面存在漏洞,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校园欺凌行为。
(3)社会环境的影响。
社会风气、网络暴力等因素对青少年产生负面影响,导致部分学生形成不良行为。
五、总结这起校园欺凌案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让我们认识到校园欺凌的危害性。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及解析 案例讨论目的、要求和步骤

案例讨论一、案例讨论目的刑事诉讼法是我院JM、刑法和讼诉法学研究生必修课程之一,具有显著的操作性和很强的实践性特征。
刑事诉讼中的基本价值,如保障人权、司法公正、程序优先等需要通过具体制度的实践才能得到深刻的理解和把握,且刑事诉讼法学本身就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专业课程。
基于司法实践的重要性、严肃性和操作性特点,因此,作为培养法律人才的重要环节,以及研究生学习自身特点,强化法律专业研究生研究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应当成为研究生教学重要内容,也是为其今后职业铺垫必要前期准备所必不可少的环节,案例讨论教学正是这一目标的极佳的载体和形式。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讨论教学的基本目的是在学习书本知识的同时,通过主题陈述、问题争论、案例讨论、模拟辩论等形式,使学生更好的学用结合、融会贯通、学以致用、更为牢固地掌握课程知识、原理,培养和训练学生各种与刑事诉讼相关的基本技能,包括陈述、反驳、辩解,概括、归纳、总结,观察、判断、快速反应、应对,抓住问题的关键或紧扣案件的重点,带动文字表达、论文写作和相关法律文书书写等。
这一案例讨论过程必然要求学生课后大量查询阅读相关资料,而具有竞争性的争论、讨论、辩论能较好地解决了学生被动的死记硬背的学习模式,为学生搭建一个自我挖掘潜力、训练专业所需能力的平台。
这一过程正是本案例讨论本身期望达到的目标。
案例讨论教学要求学生在学习本课程知识的同时,要求其独立思考、独立完成案例讨论教学指定工作,特别强调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其中不乏涉及理论问题,基于财经类法律专业与政法学校学生在课时安排、培养目的和就业现状等都有所不同,因此,课程的设置也应反映这种区别,以更好适应学生培养的目标和就业要求。
同时,基于JM2.0、JM3.0、刑法和讼诉法学研究生知识结构和学习背景不同,课程设置上应有所区别。
但案例讨论教学形式本身具有很强的通用性,通过案例辨析等方式,强化理论探讨的实践活动,对上述研究生均有相当的效果,案例讨论不仅证明了互动式的案例讨论教学效果明显优于宣讲式的教学模式。
紧急避险刑法学教学设计

思考题
1、如何理解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2.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有何异同?
课外拓展
1.《共同犯罪论》(第二版),陈兴良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
2.《共同犯罪司法疑难问题研究》,阴建峰、周加海主编,吉林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
3陈兴良著:《正当防卫论》(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第三步教师小结
学生思考;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有何异同?
教师总结;
(一)相同之处
(1)目的相同;
(2)前提相同;
(3)责任相同。
(二)不同之处
(1)危险来源不同;
(2)损害对象不同;
(3)实施条件不同;
(4)限度标准不同。
第四步名校考研,司法考试分析
1、简述紧急避险的定义和成立条件。(首都师大2011年研;中南财大2010年研)
《紧急避险》教学设计
所属学科
法学
专业
法学
授课课程
《刑法学》
授课课时
48
授课方式
理论课+讨论课
课时安排
1
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
1、紧急避险的概念和意义
2、紧急避险的条件
3、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4、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能力目标: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有何区别?
情感态度价值观:
通过对本节的学习使学生能够正确了解法律的时效问题,同时通过案例讨论激发学生的课堂积极性与参与性。
(2)简述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区别。(简答题,武大2014年研;中山大学2011年研;北大2008年研)
第一步学生从故事中寻找法律原理,通过这一环节增强学生课堂学习的积极性,使课堂生动有趣。
法律案例分析课堂展示(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例分析是法学教育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能够帮助学生将理论知识与实际案例相结合,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本节课将通过对一起典型的法律案例进行分析,探讨法律适用、法律责任以及法律伦理等问题,以期加深学生对法律实践的理解。
二、案例背景某市一家知名餐饮企业老板王某,因其女儿在学校受到同学欺凌,心生怨恨。
王某通过网络搜索,找到一名疑似欺凌者张某的联系方式,并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失费。
张某拒绝赔偿,王某遂以暴力手段对张某进行报复,导致张某重伤。
案发后,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依法逮捕。
三、案例分析1. 法律适用(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王某故意伤害张某,致其重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王某故意伤害张某,侵犯了张某的生命健康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 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王某因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十年。
(2)民事责任王某应赔偿张某的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费用。
3. 法律伦理(1)正义正义是社会的基本价值之一,法律应追求正义。
在本案中,王某为了追求个人正义,采取暴力手段报复他人,违背了法律精神,损害了社会正义。
(2)诚信诚信是社会交往的基本原则,法律应倡导诚信。
在本案中,王某通过网络搜索,获取他人个人信息,并采取暴力手段报复,违背了诚信原则。
(3)责任责任是法律的基本要求,法律应强调责任。
在本案中,王某应承担因其行为导致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四、结论通过对本案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同时,我们也应认识到,法律不仅是权力的体现,更是道德的规范。
法制教育主题班会案例(精选7篇)

法制教育主题班会案例(精选7篇)法制教育主题班会案例(篇1)一、教学内容:当前暴力犯罪突出,团体犯罪严重,各种社会团体因素对当前中小学生造成了许多不良影响。
本节课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增强学生法制观念。
二、情感态度与价值观:加强法制教育宣传,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让学生养成学法、懂法、依法办事的`好习惯,有效地树立和维护学校良好的学风以及社会的稳定发展。
三、知识技能目标:让学生更了解法律,并知道法制教育的重要性,使学生在遇到某些情况下(如:被打劫、勒索等)懂得如何运用法律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四、教学方法:通过案例分析和学生参与讨论事例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
五、教学过程:1.引言:同学们都有十一、二岁了,相信大家都会判断是非对错,可是,为什么又有那么多的未成年人因为一时的糊涂而走上犯罪的道路呢?现在,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率有升没减,面对这个沉重的问题,我们是不是应该去深思呢?2.阐述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1)犯罪呈低龄化趋势(2)社会闲散青少年犯罪突出(3)在校学生作案逐年递增(4)犯罪的类型复杂3.学生讨论: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4.总结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1)社会的因素(2)家庭的因素(3)学生的心理因素5相互交流学生与主持人对某一案例,一起讨论,各抒己见6、布置作业本周大家就本节班会课写一篇周记,谈谈自己应如何做一个知法守法的青少年。
法制教育主题班会案例(篇2)教学目标:1、大致了解安全常识,尽量保护自己。
2、基本理解常用的安全知识,学会保护自己。
3、知道与生活相关的安全知识,会在不同情况下应用和保护自己。
教学重点:有关安全的一些常识教学难点:在发生特殊情况下的处理方法教学过程:一、播放歌曲《祝你平安》导入主题:祝你平安,祝愿在场的每一个人一生都平安!但是,天有不测风云,生活当中也充满了一些意外。
安全第一,自己的生命健康总归是第一位的,在遇到一些紧急情况的时候我们要学会保护自己。
1、生活当中有哪些意外情况,或者在哪些方面,我们要注意安全?(个别+补充回答)比如有:火灾、用电安全、煤气中毒、交通事故、突发病症,遇见被偷被抢等等。
以案释法.刑法《故意伤害罪》教案及反思

以案释法.刑法《故意伤害罪》教案及反思一、教案1.教学目标:(1)了解刑法《故意伤害罪》的基本概念、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
(2)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归纳总结的能力。
(3)通过案例分析,让学生了解罪刑法定原则的重要性。
(4)引导学生正确处理人际关系,增强法律意识。
2.教学过程:(1)引入以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为例,向学生展示案件的基本情况,引导学生思考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讲解在引入的基础上,讲解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结果、主观方面的要求。
同时介绍相关的量刑标准。
(3)案例分析给学生提供几个案例,要求分析案件中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是,应该如何判刑。
让学生通过案例分析,运用理论知识,了解罪刑法定原则的重要性。
(4)课堂练习给学生几个练习题,要求学生根据案例判断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是,应该如何判刑。
3.课后作业:要求学生针对故意伤害罪,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总结。
可以通过查看相关法律法规、阅读新闻报道等途径来获取信息。
二、反思在本次教学中,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教授刑法《故意伤害罪》,达到了预期效果。
学生们通过案例分析,对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与量刑标准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通过理论知识与实践案例相结合,培养了学生分析问题、归纳总结的能力。
优点:(1)案例具体,生动有趣。
(2)理论知识与实践案例相结合,强化学生的记忆与理解。
(3)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归纳总结的能力。
缺点:(1)过程有些枯燥,需要更多互动与讨论。
(2)案例分析的时间较长,需要适当控制教学进度。
三、详细描述刑法《故意伤害罪》是指任意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引起他人身体损伤或者死亡的行为,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具体要求行为是故意的,同时产生了损害结果。
在实践中,常常发生因斗殴、报复、个人恩怨等原因导致的故意伤害行为。
构成要件:(1)行为要件。
所谓行为要件,是指行为人必须以当事人的身体为作为客体,具备进行实践行为的能力。
即必须是能够实现导致对方身体损害的某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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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 天津市第九造纸厂
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信用证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 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 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 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 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 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杜晓波、许世彪信用证诈骗案图示
被告人杜晓波、许世彪
虚构 99.8-03.6间 诱饵 从境外开具信用证作担保
天津市第九造纸厂防油漂白纸出口业务
(委托)多家外贸企业(出口) 合作经营协议 预付款 香港中荣国际贸易公司 被告人许世彪
未真正组织生产,后以造纸厂停水、停电或以外商要求更换包装和可办信用证延 期等各种理由,拖延时间,致使所开信用证过期作废。被告人前后作案七起,诈 骗数额为人民币1041万余元,造成被骗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886万余元。
七、灌醉他人后设赌局赢其钱如何定0月的一天晚上,陈某、苏某、叶某和欧阳按照事先 商量,将黄某约到某酒店吃饭。吃饭时,陈某趁黄某不注意, 将事先准备好的可致人麻醉的药品放入黄某的酒中,致黄某 喝酒后昏昏沉沉。四人将黄某拉到一宾馆房间进行赌博,期 间他们称黄某不清醒,采取多发牌或在扑克牌上做记号的方 法,合伙赢黄某32300元,其中现金1300元,余款黄某写下 了2张借条。次日,四人向黄某索要31000元。黄某报案,警 方将陈某等四人抓获归案。 争议问题: 1.麻醉他人后设赌局作弊骗钱如何定性? 2.本案中陈某等人设赌局骗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 罪? 3.本案中陈某等人根据借条向黄某索要31000元“赌债”的 行为如何定性?
刘某毒杀丁某案中的疑难问题
1.“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以被害人的判断为标准还是 以客观事实为标准?标准的设定是否应当考量处于不法侵 害状态中被侵害人的认知能力和反应能力? 2.本案中被侵害人刘某在几个月内曾四次被丁某强奸, 并且最后一次在事先得到了丁某的“通知”,在这种情况 下,刘某完全有可能报警或寻求其他救济方式,这对认定 她毒杀丁某的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有影响吗? 3.从丁某“赤膊短裤”进入刘某家到中毒身亡这段时间 能否被认定为强奸行为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起始与 终了时间如何界定? 4.刘某的行为该如何认定?如何把握对强奸、杀人、绑 架等暴力犯罪采取的防卫行为及其方式是否可以完全不受 限制?
二、刘某毒杀丁某案
被害人丁某(男,单身,50岁),自同村青年妇女 刘某(32岁)丈夫去世后,一直纠缠并要求与其结 婚,遭到刘某拒绝。2003年6月至8月,丁某先后四 次深夜翻墙到刘某家将其强奸。同年8月20日下午, 丁某对刘某说“今晚别睡太早,我还过去(指强奸刘 某)”。刘某做晚饭时想到丁某晚上可能还会来,就 有意将鼠药放在四个包子里。夜晚十一时许,丁某 上身赤背下身穿着裤头翻墙到了刘某家,刘某听到 门响就拉灯起床,丁某立即上前搂住刘某。刘先稳 住丁某,说:“别吵醒小孩,到厨房里去”。丁某 随刘某到厨房后又搂住刘某,刘说:“别慌,我给 你留的包子,先吃了”。丁某吃了三个包子后,即 倒在地上。刘某随后到派出所报案。经法医鉴定, 死者丁某胃内容物含有毒鼠强成份。
刑法案例课程
课堂讨论案例
一、杜晓波、许世彪信用证诈骗案
1999年8月至2003年6月,杜晓波、许世彪合谋虚构有天津市第九造纸 厂防油漂白纸出口的业务,以委托国内外贸企业出口为名,并以从境外开 具信用证作担保为诱饵,诱骗多家外贸企业分别与香港中荣行国际贸易公 司、天津第九造纸厂签订合作经营协议和购销合同。多家外贸企业收到信 用证后,即按照合同转付第九造纸厂一定数额的预付款,该预付款被杜晓 波和第九造纸厂非法占有。许世彪等并未真正组织生产,后以造纸厂停水、 停电或以外商要求更换包装和可办信用证延期等各种理由,拖延时间,致 使所开信用证过期作废。被告人前后作案七起,诈骗数额为人民币1041 万余元,造成被骗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886万余元。(见图示) 问题:本案属于合同诈骗犯罪还是信用证诈骗犯罪? 思路: (1)信用证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否仅限于信用证法律关系主体? (2)如何理解信用证诈骗罪的客观行为方式? (3)信用证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否仅限于信用证项下的款物和银行财产, 换言之,信用证诈骗罪的被害人是否仅限于信用证法律关系主体? (4)如何正确界定杜晓波、许世彪和天津市第九造纸厂各自行为的性质?
钟伟不作为故意杀人案(二)
两人的关系日渐冷淡。2008年3月16日晚,钟伟外出与同 学聚会,醉酒回到二人同居的房屋中,打算和李华彻底断 绝关系。两人再次发生激烈争吵。邻居叶宛生听到对门有 争吵声,前来劝解,叶走后两人又吵骂起来。在此过程中, 李华说:“我为你付出了那么多,你现在居然不要我了! 那我活下去还有什么意思!今天死了算了!”钟伟说: “你死就死吧,我早就想你死,有种的你死给我看!”李 华听了找来绳子、凳子准备自缢。钟伟嫌烦,到阳台上抽 烟。直到听到凳子响声时,钟伟慌了手脚,跑回家中找来 自己父母,待其家人赶到后,马上把李华救下,又将其送 到某市第一人民医院,但李华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3月 17日,钟伟主动到某市公安局归案。
三、钟伟不作为故意杀人案
被告人钟伟,23岁,某大学大四学生。死者李华 22岁,某大学大三学生。 2005年秋,钟伟考入某大学。2006年,钟伟与同 系师妹李华相识相恋,并于2007秋同居,住在李 华租的公寓中。2008年初,李华感觉身体不适, 去医院检查,发现已经怀孕。李华当天和钟伟提及 此事,并希望能够与钟伟在毕业后结婚。可是钟伟 以毕业后要出国为由拒绝了李华的要求,要李华打 掉孩子。李华不同意,两人因此发生口角。此后李 华多次以怀孕要挟钟伟与其结婚,并执意要生下孩 子。钟伟怕因此影响自己的前途,开始躲避李华,
六、王某等偷拨用户水表案
犯罪嫌疑人王某,1972年生,某市供水公司营业 所副所长。2002年8月至2003年7月间,王某为完 成该市供水公司下达给所在营业所的用水量任务, 伙同该所工作人员徐某、李某等人多次潜入用水单 位——该市某公司,采取私自拨大该公司总水表数 值的方式,提高该公司的用水量,致使该公司虚增 用水量150万吨,为此多交了165万元水费。案发 后,供水公司已将多收的150万吨用水费退回给该 公司。 问题: 偷拨用户水表致使用户多交水费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钟伟案中的疑难问题
1。钟伟与李华的事实婚姻是否成立,钟伟 对李华是否负有特定义务? 2。钟伟是否在主观上放任李华死亡? 3。间接故意杀人罪是否成立? 参考案例:沈福祥间接故意不作为杀人案 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3卷,中国政 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四、杨某故意杀人案
某日下午,谭某到被告杨某家,将要杀害于某一家的意图、作案方法等告 诉杨某。起初,杨规劝谭不要这样做。当谭表示决心已下,一定要杀害于 某一家后,杨某又说:“你一个还是值得的。”当天傍晚,谭携带木工斧、 手电筒等作案工具,乘于某家无人之际潜入室内。深夜12时许,于某全家 均已熟睡,谭即窜出用木工斧先后朝于某、于妻王某、长子、次子共四人 头部及身上猛砍。后提斧达到杨某家后窗下。杨某之妻陈某闻声打开窗户, 并把杨某叫来。杨问谭:“你杀得怎么样了?”谭答:“杀了四人,都没有 死。”杨说:“索性砍死一个好了。”谭说:“还来得及。”即又提斧赶 到村外路口,截住送于妻王某去医院的手拉车,威胁护送的社员郑某: “你要死还是要活?”强迫其停车。谭又用斧对王和陪同前往医院的王某次 子砍了数下。嗣后,谭又跑到杨家后窗下,对杨说:“这次又有两个给我 砍过了,差不多了。”杨对谭说:“天快亮了,你不好逃了。”谭即逃往 村后山上隐藏,次日早晨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此案造成于某一家一人死 亡,三人重伤的严重后果。 问题:1. 杨某是否构成杀人罪共犯? 2.杨某是否构成窝藏罪
五、张某等强迫他人卖淫案
张某与李某经营一休闲场所,两人强迫新来的服务员王某卖 淫,但王不肯。一日,嫖客周某到该场所嫖娼,张某收取了 周某嫖资200元后,让王某接客。在包厢中,王某向周某言 明自己不卖淫,是被老板强迫的,拒绝与周某发生性行为。 周某即离开包间找张某和李某,说小姐不同意,要求退回嫖 资。张、李二人一听大怒,遂进入包厢对王某拳打脚踢,并 将其衣服扒掉,然后出来对周某说“已经同意了”。周某便 进入包厢对王某说“这不能怪我噢”,遂与王某发生了性行 为。事后,王某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案发。 请问: 1.如何理解强奸罪之所谓“违背妇女意志”? 2.强迫妇女卖淫罪与强奸罪有何区别? 3.本案中王某、张某、李某分别构成何罪?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