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鼓励中小创新企业流转税改革问题论文

鼓励中小创新企业流转税改革问题研究摘要:我国政府历来重视企业技术自主创新,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我国陆续出台并完善了一系列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
税收在科技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目前我国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所得税优惠政策上,流转税优惠政策不足,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流转税主要是针对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概述和对有利于中小企业创新的政策研究,分析了促进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存在的问题,从而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税收政策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中小企业增值税科技创新0 引言温家宝总理在“十一五”规划建议的《说明》中指出:“当前,人类社会正在经历一场全球性的科学技术革命,这给各国带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也带来了严峻挑战,最重要的是要提高技术创新能力”。
[1]胡锦涛总书记,在2006年1月9日召开的第四次全国科技大会上,也非常坚定地提出了“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为建设创新型国家而努力奋斗”的口号。
[2]这表明我国政府已真正下决心要把科技进步和创新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首要推动力量,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作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国家竞争力的关键。
税收作为国家促进技术进步的有力工具之一,是提升我国科技水平和经济竞争力,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大举措。
我国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措施主要集中在所得税优惠政策上,流转税优惠政策不足。
因此,需要进一步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的流转税改革。
作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前沿的广东省来说,是个拥有大量中小企业的大省,如何借鉴国际经验,完善中小企业发展的流转税优惠政策体系,真正让中小企业受益,以促进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对于推动广东省乃至全国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有着十分深远的意义。
1 我国流转税制度在支持企业自主创新方面的现状1.1 我国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流转税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我国政府历来重视企业技术自主创新。
在建国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我国陆续出台并完善了一系列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的税收政策。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数字厦门工作要点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数字厦门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5.08•【字号】厦府办〔2022〕47号•【施行日期】2022.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数字厦门工作要点的通知厦府办〔2022〕4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2022年数字厦门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5月8日2022年数字厦门工作要点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全国“两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和致厦门经济特区建设40周年贺信重要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和省统一工作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深度融入新发展格局,把数据汇聚共享和开发利用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围绕智治、兴业、惠民三大方向,加快推进数字政府、数字经济、数字社会建设,为厦门打造高质量发展引领示范区、更高水平建设“两高两化”城市注入更加强劲的数字动能。
一、打造协同高效的数字政府(一)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1.建设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管理平台。
实施政务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建设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管理平台,向上对接省网上办事大厅和闽政通App,横向联通各区各部门政务服务业务系统,实现全市审批业务统一管理、统一反馈、统一查询、统一监督。
(牵头单位:市审批管理局、市工信局(大数据局)、市信息集团;责任单位:各审批服务部门,各区)2.建设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平台。
在市政务信息共享协同平台的基础上,建设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平台,向上对接省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平台,横向联通市政务服务管理平台和各区各部门业务系统,汇聚政务服务事项、电子证照等数据,并与人口、法人等基础数据库共享共用,支撑业务系统获取信息。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修订印发厦门市科技信贷及保险扶持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修订印发厦门市科技信贷及保险扶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1.11.03•【字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修订印发厦门市科技信贷及保险扶持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强化科技金融深度融合,突破制约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自主创新发展的瓶颈与障碍,缓解企业融资压力,市科技局修订了《厦门市科技信贷及保险扶持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2021年11月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科技信用贷款扶持第三章科技担保贷款扶持第四章科技保证保险贷款扶持第五章科技保险补贴第六章附则厦门市科技信贷及保险扶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完善我市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提升科技企业投融资能力,助推企业创新发展,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创新驱动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和《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倍增计划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扶持定义】本办法所称科技信贷及保险扶持是指为发挥财政科技资金引导作用,对我市科技型企业在创新创业活动中为获取社会金融资源支持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支持,主要包括科技信用贷款扶持、科技担保贷款扶持、科技保证保险贷款扶持、科技保险补贴等。
第三条【申请主体】申请主体应当是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具体为在厦门市依法注册登记,且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本办法第五章科技保险补贴的申请主体不限制为中小微企业,但仍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国家级重大人才计划、福建省“百人计划”、厦门市“海纳百川” 和“双百计划”人才创办的科技企业(人才必须是企业原始股东且股权比例大于20%);2.当年度资格有效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厦门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福建省科技小巨人企业;3.拥有经认定的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或新型研发机构的企业。
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8.04.05•【字号】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已于2008年3月27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2008年4月5日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08年3月27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保障科教兴市战略顺利实施,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科学技术工作应当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科教兴市,优先发展科学技术,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学技术工作的领导,提高驾驭现代科学技术工作的能力,制定任期内科学技术工作指标和考核办法,实行目标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顾问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在对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科学技术的重大项目、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做出决策之前必须进行科学咨询、论证。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组织编制、落实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计划。
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第五条科学技术进步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全社会应当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科学技术人员的创造性劳动,保护知识产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加强对青少年的科学技术教育,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
厦门市市级法定备案项目目录xls

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令第39号)第三条、第四条
事前备案 (2)涉及技术改造的项目由市经
发局受理
事前备案
(1) 仅针对市属国有金融企业 (2)下列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a) 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 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b)净资产帐面 价值≥5000万元的国有企业实施整体改 制、股份制改造、破产清算涉及的国有 资产评估项目;(c)帐面净值1000万元以 上的非整体性资产转让、拍卖、置换、 投资或产权变动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3)除以上项目外,其它的实行备案制
43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 第二条 2、《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 案
令第87号)第十五条
市公安局
事前备案 由各区公安分局办理
47
附件3
厦门市市级法定备案项目目录
44 45
申请从原出境以外口岸入境备案 《福建省闽台近洋渔工劳务合作办法》第十一条
市公安局
事前备案
委托质量监督机构竣工验收 的,实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未委托的,直接由市人防办进 行竣工验收。
单建式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 字第18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案 防空地下室建设施工图审查 《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四条 结果备案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
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11.22
•【字号】厦府[2013]315号
•【施行日期】2013.11.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通知
(厦府[2013]31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了加强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及时修改、废止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第107号令)、《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41号令)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3〕72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截止2012年12月31日以厦门市人民政府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继续有效的692件规范性文件(含待修订的107件)、废止和失效的147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585件)
2.待修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07件)
3.废止和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47件)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2日附件1
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585件)。
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2014年修正)

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2014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5.01•【字号】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施行日期】2002.06.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2002年3月29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4月30日通过2014年5月1日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四号批准2014年6月1日实施的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保障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建设和发展,规范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是指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目的,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复设立的园区,以及根据城市规划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划定并统一管理的园区。
第三条高新区应当成为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基地、高新技术及其产品出口的基地以及创新人才的培养基地。
第四条高新区享受国家、福建省以及厦门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二章管理与服务第五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高新区管理机构)作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行使部分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对高新区实行统一管理。
职责包括:(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组织编制高新区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三)制定高新区体制创新、科技创新和人才引进的政策和措施;(四)负责企业或者项目经营场所进入高新区的审核;(五)负责高新区财政预算、决算和国有资产管理,高新区单独编制财政预算,并入市本级预算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六)负责高新区内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和用地(包括用地位置和面积)的初审;(七)负责高新区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审核工作;(八)负责高新区招商引资、人才引进,建立高新区服务体系;(九)负责高新区对外交流工作,组织高新技术的信息发布和交流;(十)协调有关部门设在高新区分支机构的工作;(十一)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财政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财政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财政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厦府办〔2009〕21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财政扶持政策实施细则》已经市文化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九年八月十四日(此件主动公开)厦门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财政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我市促进文化产业相关财政扶持政策,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厦府〔2008〕398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若干政策》中确定我市优先鼓励发展的重点文化企业和重点文化产业项目,采取奖励、贴息、补助等方式给予扶持。
第二章税收奖励第三条《若干政策》第四条,是指对于自2008年11月24日起新引进的,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文化产品生产和文化服务的以下大中型文化企业或企业集团(或地区总部):㈠生产型的年主营业务收入1200万元以上;㈡中介服务型的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以上;㈢创作研发型的年主营业务收入100万元以上。
上述企业自符合条件之年度起3年内,按其符合条件的年度在我市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地方分成部分,合计在200万元以内(含200万元)的给予20%奖励,超过200万元的部分给予30%奖励。
第四条《若干政策》第五条,是指对于2008年11月24日起在我市新注册设立的,从事创意策划与设计、数字娱乐与网络服务、新媒体研发与应用、影视创作与制作、艺术品生产与培训、电子出版、文化会展以及演艺、文化中介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业,自获得第一笔应税收入当年起3年,企业当年在我市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内的给予30%奖励,超过200万元的部分给予20%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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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厦门经济特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已于2012年10月25日经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厦门经济特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2012年10月25日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中小企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对全市中小企业工作进行指导、综合协调和服务,并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有关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二)研究中小企业发展现状,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三)指导、协调中小企业创业、融资、创新、培训等工作,引导中小企业转型升级,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四)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五)定期发布有关中小企业发展的产业政策、行业动态等信息;(六)依法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其他职责。
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在市主管部门指导下对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
第五条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应当纳入政府绩效评估的内容,进行评估和考核。
第六条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行业指导和自律管理,积极开展宣传培训、政策建议等活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鼓励和支持融资服务、技术支持、管理咨询、技能培训、创业指导、法律服务等各类中介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二章公共服务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建立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健全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设立中小企业服务专线。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信用信息征集体系和评级发布、信用信息共享制度,推行守信受益、失信惩戒机制。
鼓励中小企业参与信用评级,对参与信用评级的中小企业依照规定予以资助。
第九条市、区人民政府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年度财政收入增长情况适度增加,专项用于促进中小企业成长、融资服务、服务体系建设等项目。
市、区人民政府扶持企业发展的其他专项资金,除另有规定外,用于中小企业的资金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二。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类资金和基金的使用,加强对各类资金和基金使用效益的评估和监管。
各类资金和基金重点扶持成长型小型、微型企业技术创新、经营创新、服务创新及循环经济、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等活动。
第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集中宣讲、媒体发布、咨询服务等方式,加强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贯彻。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中小企业管理者及从业人员参加提升中小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业务技能等方面的免费培训。
第十一条市统计部门会同市主管部门、工商等部门,定期对本市中小企业进行统计调查、分析监测并按规定发布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完善中小企业人力资源和用工信息网络,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用工需求预测和发布制度。
第十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服务机构等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服务。
第三章创业扶持第十四条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安排创业扶持专项资金,扶持本市户籍人员创办中小企业。
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创办中小企业的,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创业扶持、创业奖励等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
第十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安排中小企业建设用地,加强中小企业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规划和建设,并采取引导中小企业进入工业园区和利用原有存量建设用地、闲置厂房等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所。
对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创业基地依照规定予以资助。
第十七条对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本市户籍的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一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给予有关社会保险费补贴。
第十八条对小型、微型企业减征、免征部分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以及其他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具体项目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四章市场开拓第十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有关制度。
在满足政府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应当不低于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规定预算金额内的政府采购项目,中小企业能够提供并符合采购要求的,采购人应当从中小企业采购;超出规定预算金额的政府采购项目,在同等条件下,采购人应当优先从中小企业采购。
第二十条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按规定给予一定比例的价格扣除。
小型、微型企业与大中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且占联合体份额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按规定给予联合体一定比例的价格扣除。
第二十一条对参加政府采购的中小企业,应当降低政府采购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招标代理服务费的交纳比例,并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采购资金。
第二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定期组织中小企业开展产品推介和展览展销活动。
在政府主办的展览展销活动中,应当为中小企业提供适当比例的展位或者专门展馆,并减免参展费用。
鼓励中小企业举办产品订货会、产品发布会和参加国内或国际展览展销活动,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资助。
第二十三条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符合条件的,由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及其他有关资金予以资助。
第二十四条鼓励中小企业创立品牌,实施品牌发展战略。
对获得市级以上名优产品、驰(著)名商标的中小企业,依照规定予以奖励和扶持。
第五章融资促进第二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加强与金融监管机构的沟通与协调,引导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减少环节、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改革和完善服务机制,为中小企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第二十六条建立中小企业融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
第二十七条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开发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产品。
第二十八条设立小型、微型企业还贷应急周转资金,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贷款政策、发展前景良好、贷款即将到期而资金周转暂时出现困难的小型、微型企业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短期资金周转服务。
第二十九条建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对金融机构因中小企业信贷产生的风险,依照规定予以补偿。
第三十条建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服务。
第三十一条市人民政府设立政策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等服务。
设立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服务。
第三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加强中小企业上市资源培育和分类指导,引导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上市融资。
对进入拟上市企业资源库的上市后备企业和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依照规定予以奖励。
第三十三条支持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私募债券或者通过集合信托、融资租赁等方式进行融资。
第三十四条支持建立服务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权交易市场,为中小企业股权托管、股权交易、股权融资等提供服务。
第三十五条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他新型非银行业金融组织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他新型非银行业金融组织,由市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规定实行风险补偿及奖励。
第三十六条鼓励典当行业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服务,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成绩显著的典当企业予以奖励。
第六章创新推动第三十七条鼓励中小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和创新。
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予以贷款贴息或项目补助;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及其项目,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贷款贴息、无偿资助或资本金投入;对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实施科技性项目贷款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予以担保奖励或风险补偿。
第三十八条中小企业建立或者合作建立的研发机构,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市级以上研发机构的,予以资助。
第三十九条政府全额出资建设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应当为中小企业提供免费服务。
政府资助建设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按照保本微利原则收费。
企业自主建设的技术服务平台向中小企业开放的,有关部门依据其开放程度和收费标准予以资助和奖励。
第四十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对中小企业申请专利加强指导,为中小企业办理专利检索提供便利。
中小企业申请专利的,依照规定予以资助。
中小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依照规定予以贴息。
第四十一条市主管部门会同教育、科技等部门,每年组织中小企业与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项目交流合作。
第四十二条市主管部门每年应当举办中小企业创新推荐会,向创业投资企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推荐中小企业自主知识产权项目、产学研合作项目、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等,推动创新成果产业化。
第四十三条市主管部门每年定期组织中小企业开展交流研讨、咨询辅导等活动,引导中小企业管理模式实行制度创新。
对成绩显著的,市主管部门予以奖励。
第七章成长推进第四十四条市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销售收入、利润的增长以及信用等级状况等要素,每年在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导向的领域确定一批成长型中小企业,在管理咨询、科技创新、市场开拓、资金需求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第四十五条市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平台,支持和引导各类中介机构开展中小企业信息化服务,加快信息技术在中小企业的普及推广和深化应用。
第四十六条鼓励中小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
对从事标准研制、承担标准化科研项目、承担标准化专业技术组织秘书处工作、建设标准化示范项目和获得标准化荣誉等项目的中小企业,依照规定予以资助或奖励。
第四十七条中小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质量认证、社会责任标准认证以及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等有关国际标准认证的,依照规定予以资助。
中小企业获得市级以上政府质量奖、被评为市级以上质量管理先进企业的,予以奖励。
第四十八条中小企业组织在职职工参加职业培训的,可以根据培训项目等申请相应职业培训补贴。
第四十九条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我市产业发展需要,制定中小企业急需人才培训计划。
中小企业引进的专业人才,在住房、落户和子女入学等方面依照规定享受本市有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