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
放射诊疗管理及建设项目

放射诊疗许可现场审查表
• 见教材P88-95 内容P5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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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 2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 3制定了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4*工作人员接受防护知识培训并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 5为工作人员建立了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6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7*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 8新、改、扩建放射工作场所建设项目申请批复文件 9新、改、扩建放射工作场所建设项目防护方案审查意见 10*新、改、扩建放射工作场所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建设项目管理及办理程序
• 建设项目职业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 •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表(书) • 由具备资质的服务机构编制 • 二.建设项目防护方案 • 根据预评价报告表(书)要求、建议 制作 •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表P96 • 云南卫生监督信息网下载 • 四.申请公函 • 关于对我院《XX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表(或书)》
评价报告表》或书给予审核的申请
控制效果评价
• 以上资料收集完成后,按照云南省卫生厅的规定,属于
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向云南省卫生厅报送,由卫生厅组 织审查.属于一般或轻微的由相关卫生监督部门按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报 告审查表 》进行审查备案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表审查表
• 略见表(控评审查表、批复)P114
放射工作人员证管理
•
根据卫生部《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放射工作人员证>样式的通 知》(卫办监督发 [2008]34号)要求,放射工作人员 上岗前必须由所在单位负责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为其 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并参加卫生行政部门 组织的培训、考试,合格后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批准颁发《放射工作人员证》,放射工作人员持证后 方可从事所限定的放射工作。各放射工作单位不得聘 用无《放射工作人员证》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对违 反法律、法规开展的放射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 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卫监发(2012)25号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审核、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等卫生审查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放射治疗、核医学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介入放射学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X射线影像诊断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同一医疗机构有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由具有高类别审批权限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调整审批权限。
第四条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按照可能产生的放射性危害程度与诊疗风险分为危害严重和危害一般两类。
危害严重类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包括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γ刀、X刀等)、医用加速器、质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钴-60治疗机、中子治疗装置与后装治疗机等放射治疗设施,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PET)与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SPECT)及使用放射性药物进行治疗的核医学设施。
其他放射诊疗建设项目为危害一般类。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和竣工验收前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质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中子治疗装置、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PET)等建设项目的放射防护评价,应由取得甲级评价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第六条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分为评价报告书和评价报告表。
对放射性危害严重类的建设项目,应编制评价报告书。
对放射性危害一般类的建设项目,应编制评价报告表。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的基本要求

关于分类的考虑与建议
确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类别首先应考虑辐射源的潜在危害,包括源的种类、强度、应用方式,如射线装置的电压、电流、产生射线的能量等参数,放射性同位素的状态、活度、毒性、半衰期及放出射线的种类等;还应当考虑建设规模、辐射源的数量、放射工作人员的数量、操作时间等因素。 A类[GBZ/T181] =严重:[第49号令],编写报告书 B类:编写报告书或报告表,如核医学(乙级非密封应用)应为报告书,并分类为“职业病危害严重”;其他建设项目原则按照[GBZ/T181],如多台、多个、投资大,综合考虑后确定分类一般,单台或几台(?)则确定为轻微
张脂焚霸陶沿笋入副鞋融淤月礼帛盐龟钒峡伯奠责栋席摄秉总防穆割腐谜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的基本要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的基本要求
电离辐射(GB18871) :全称为致电离辐射,在辐射防护领域,指能在生物物质中产生离子对的辐射 直接或间接使物质中的原子或分子获得或失去电子并形成离子的辐射 放射源(449号令):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449号令):指非永久密封在包壳里或者紧密地固结在覆盖层里的放射性物质 射线装置(449号令):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辐射照射特点之二:辐射事故的后果主要是社会影响
伤亡人数少社会影响大 原苏联核电站事故死亡28人 中国放射事故死亡12人 职业放射性疾病数百人 国际敏感、人民关注、领导重视 人员救治困难
险足诛廖拔夏揖跨座冲声语袄骡涤更瓢琢掳厢疏鸥堰碑窑侍势答十蛙炬酵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的基本要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的基本要求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附表)

甘肃省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预防和控制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规范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和原卫生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审核、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等卫生审查活动。
第三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和原省卫生厅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市州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省管以外的放射诊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第四条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按照可能产生的放射性危害程度与诊疗风险分为危害严重和危害一般两类。
危害严重类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包括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γ刀、X刀等)、医用加速器、质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钴-60治疗机、中子治疗装置与后装治疗机等放射治疗设施,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PET)与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SPECT)及使用放射性药物进行治疗的核医学项目。
其他放射诊疗建设项目为危害一般类。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和竣工验收前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质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中子治疗装置、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PET)等建设项目的放射防护评价,应由取得甲级评价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第六条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分为评价报告书和评价报告表。
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编制评价报告书,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应编制评价报告表。
同时具有不同危害类别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危害较为严重的类别编制评价报告书。
第七条危害严重类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和CT影像诊断、DSA介入放射诊疗建设项目,以及同时具有上述项目的其他X线影像诊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在申请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前,应当由承担评价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附表)

省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预防和控制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和原卫生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审核、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等卫生审查活动。
第三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和原省卫生厅发放《放射诊疗可证》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市州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省管以外的放射诊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第四条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按照可能产生的放射性危害程度与诊疗风险分为危害重和危害一般两类。
危害重类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包括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γ刀、X刀等)、医用加速器、质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钴-60治疗机、中子治疗装置与后装治疗机等放射治疗设施,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PET)与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SPECT)及使用放射性药物进行治疗的核医学项目。
其他放射诊疗建设项目为危害一般类。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和竣工验收前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质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中子治疗装置、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PET)等建设项目的放射防护评价,应由取得甲级评价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第六条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分为评价报告书和评价报告表。
危害重的建设项目应编制评价报告书,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应编制评价报告表。
同时具有不同危害类别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危害较为重的类别编制评价报告书。
第七条危害重类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和CT影像诊断、DSA介入放射诊疗建设项目,以及同时具有上述项目的其他X线影像诊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在申请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前,应当由承担评价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报告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报告
编号:
单位名称
评价:合格
2015年月日
单 元
空气比释动能率范围(×10-8Gy/h)
最大值位号
剂量限值(mSv/a)
铅 门
8.5~12.5
3
1
铅窗
13.5~18.5
13
20
1-1
14~18
23
20
1-2
13.5~2027Fra bibliotek281
1-3
1
1-4
12.5~14
19
1
工作场所监测点分布图:
说明:表内数据包括本底,本地为15×10-8Gy/h
评价:
3.对职业人员估算个人剂量最大值为0.1mSv/a,对公众算个人剂量最大值为0.1mSv/a,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第6.6条和11.4条的规定。
4.机房内存局要合理,不的堆放与诊断工作无关的杂物。
机房要保持良好的通风。
机房门外要有电离辐射标志,并安设醒目的工作指示灯。(拟安装)
5.受检者的候诊位置要选择恰当,并有相应的防护措施。
6.X射线机摄影操作台应安置在具有0.5mm铅当量防护厚度的防护设施内。(符合)
7.每台X射线机应配备适量的符合防护要求的各种辅助防护用品,如铅橡胶手套、铅橡胶围裙、前防护座椅等。(符合)
8.各X射线机房内应注意配备专门供受检者使用的各种辅助防护用品,以及固定特殊受检者体位的各种设备(符合)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卫生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竣工验收。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放射治疗、核医学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竣工验收。
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介入放射学建设项目和直接管辖的医疗卫生机构X射线影像诊断项目的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
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X射线影像诊断项目的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
同一医疗机构有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竣工验收由具有高类别审批权限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同时负责自治区直属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活动。
四、行政审批条件(一)申报材料齐全;(二)符合受理权限的规定;(三)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备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放射工作人员等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四)严重危害类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评审结论为达到竣工验收的要求。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医疗机构。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通用标准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
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通用标准
一、承诺遵守的政策及技术标准
(一)承诺符合以下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要求
1、项目属于《放射诊疗规定》中能够具备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基本条件的医疗机构。
2、项目属于《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中市管权限的危害一般类放射诊疗建设项目。
3、项目按照《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表,报告表经3名放射卫生技术专家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其中从《广东省放射卫生技术专家库(2018年版)》(粤卫办〔2018〕3号)中抽取的专家应不少于专家总数的2/3。
(二)承诺达到的规范和技术标准
二、违背承诺接受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二)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附录:与本承诺标准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备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如有新增、废止或修订,请以最新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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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1.申请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的公函(2份)
□2.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备案)申请表(2份)
□3.属于卫生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范围的证明文件(复印件)(2份)
□4.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1份)
□5.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1份)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
防护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表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公章)申Βιβλιοθήκη 日期项目名称项目地址
项目性质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
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总投资概算(万元)
职业卫生投资概算(万元)
建设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设计单位
预评价单位
职业病危害类别
一般□严重□
申请类别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含复核意见、专家签名)(1份)
□7.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修改说明(1份)
□8.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委托书(复印件)(1份)
□9.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1份)
主管部门意见:
主管部门领导(签名):(单位公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