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探放水管理办法(试行)
煤矿井下排水系统联合排水试验规范(试行)

焦煤公司煤矿井下排水体系结合排水实验规范(试行)一.实用规模本规范明白了煤矿井下排水体系结合排水实验办法.尺度,实用于焦煤公司所属煤矿在用排水体系的结合排水实验.二.结合排水实验根据《煤矿安然规程》第三百一十一条矿井应该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装备和水仓等,并知足矿井排水的须要.除正在检修的水泵外,应该有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工作水泵的才能,应该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包含充填水及其他用水).备用水泵的才能,应该不小于工作水泵才能的70%.检修水泵的才能,应该不小于工作水泵才能的25%.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才能,应该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排水管路应该有工作和备用水管.工作排水管路的才能,应该能合营工作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工作和备用排水管路的总才能,应该能合营工作和备用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配电装备的才能应该与工作.备用和检修水泵的才能相匹配,可以或许包管全体水泵同时运转.《煤矿安然规程》第三百一十四条每年雨季前对矿井“全体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一次结合排水实验,提交结合排水实验陈述”.三.结合排水实验意义经由过程结合排水实验,磨练矿井排水才能,重要磨练泵房水泵才能是否达标,磨练配电才能可否承担全体水泵负荷,磨练排水管路和排水沟是否具备全体水泵开启后过水才能.结合排水实验是对矿井排水体系各个环节进行的一次周全体系检讨和实验,现实磨练矿井抵抗水患的才能.四.排水体系结合排水实验具体请求1.排水体系结合排水实验的规模包含井下中心泵房和各采区泵房.凡是二级及以上排水体系的,中心泵房和各级采区泵房的结合排水实验必须同时进行,原则上先开启下级泵房水泵.2.排水体系结合排水实验时,工作水泵.备用水泵和检修水泵必须全体介入.3.消失2个及以上直排地面排水体系的矿井,且各排水体系对应的供电体系互不影响时,可以单独或结合做排水实验.4.水量测试按以下请求进行:1)工作水泵全体开启时,各测水滴记载此时的排水流量,校核“工作排水管路的才能,应该能合营工作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2)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全体开启时,各测水滴记载此时的排水流量,校核“工作和备用排水管路的总才能,应该能合营工作和备用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3)工作水泵.备用水泵和检修水泵全体开启时,各测水滴记载此时的排水流量之和为矿井排水体系最大排水才能.五.排水体系结合排水实验前的预备1.卖力编写矿井排水体系单泵测试和结合排水实验筹划和安然技巧措施(实验筹划中要指定工作水泵.备用水泵及检修水泵的编号,并明白排水体系结合排水实验的批示长.副批示长),并报机电部存案.2.排水体系结合排水实验前,必须将所有水泵.排水管路.闸阀周全检修一遍,对消失的问题立刻处理,确保排水体系完美.装备台台无缺.3.排水体系结合排水实验前,对配套供电体系进行周全检讨.检修:(1)供电才能的校核(包含该排水体系至地面变电站沿途所有变压器容量.缆线载流量.呵护整定等).(2)对泵房变电所内负荷电缆及与上级馈电之间的进线电缆进行绝缘摇测.(3)对泵房变电所各进线电缆的中心衔接装配进行检讨并做好记载.(4)由机电矿长组织调和矿井在实验时代负荷调剂相干事宜,包管排水举措措施全体启动时矿井供电安然.(5)提前与供电处接洽,商定好具体实验时光,供电处在实验前对电网负荷进行调剂,确保结合排水实验时的供电安然.4.排水体系结合排水实验前,必须对所有水仓和小井进行清挖,包管水仓有用容量相符规程请求,同时对井下和地面水沟周全清挖一遍,包管流水疏浚.5.由机电矿长或机电副总组织所有介入实验的人员卖力进修实验筹划及安然技巧措施.6.水量测试人员要对测水地点的情形作具体懂得,包管实验时代对水量的测量快速.精确.7.根据实验请求提前做好水仓蓄水工作.蓄水前,要提前和矿井地测部分接洽,蓄水时代停滞矿井探放水工作,防水水仓蓄水时代矿井消失突水现象;蓄水时代,司泵工要增强对水仓水位的不雅察记载.别的应落实清楚排水体系结合排水实验须要的蓄水量.水仓蓄水所需时光.下级泵房排水流到上级泵房所需时光等数据.8.做好排水体系结合排水实验前的其它预备工作.六.焦煤公司排水体系结合排水实验工作安插流程1.焦煤公司下发XX年度关于排水体系检修及结合排水实验工作的通知,对各矿井排水体系检修及结合排水实验工作进行安插.安插.2.焦作矿区计量检测中间制定XX年度矿井排水体系单泵测试及结合排水实验的工作筹划,并下发各矿井,同时报机电部存案.3.矿井根据公司文件和检测中间单泵测试及结合排水实验的工作筹划召开专业会议,对本矿井排水体系检修.单泵测试和结合排水实验工作进行具体安插.安插.4.矿井按照排水体系检修及结合排水实验专业会议安插的节点工期进行排水体系检修.电气装备预防性性实验和水仓.水沟.小井清挖等预备工作,并做好排水体系装备举措措施检讨检修记载.水仓水沟小井清挖验收记载.电气装备预防性实验陈述.5.矿井制定排水体系单泵测试和结合排水实验筹划及安然技巧措施,报机电部存案.6.按照检测中间单泵测试及结合排水实验的工作筹划安插,开展矿井排水体系单泵测试.7.矿井根据单泵测试问题整改通知书,按照整改时光节点对单泵测试中消失的问题进行完整整改,整改停滞后,通知检测中间再次进行检测.同时将单泵测试中消失问题的整改情形报机电部存案.8.由机电矿长组织召开排水体系结合排水实验预备会,对排水体系结合排水实验进行具体安插.9.按照预准时光,由结合排水实验批示长宣告实验开端,各泵房按照排水体系结合排水实验筹划进行实验,泵房人员和各测水滴人员作好各项记载.10.结合排水实验停滞后,由机电矿长组织召开总结会,春结合排水实验进行总结,春结合排水实验中消失的问题安插落实整改,形成排水体系结合排水实验总结陈述,报机电部存案.七.实验成果剖断1.单泵房排水才能是否知足设计请求将实测各泵房的最大排水量,与该泵房办事区域正常涌水量和最大涌水量比拟较,确认排水才能相符规程请求.2.结合排水才能是否知足设计请求将实测的矿井一级泵房内最大排水量,与矿井正常涌水量和最大涌水量比拟较,确认矿井排水才能相符规程请求.3.管路或水沟过水才能是否与体系排水才能匹配将管路或水沟的实测过水量,与体系最大排水量比拟较,确认管路或水沟过水才能不小于体系的最大排水才能.4.供电才能可否知足矿井全体水泵开启请求剖析泵房上级变电所电气数据,确认泵房全体水泵开启后,变电所供电才能知足请求.5.确认人员操纵闇练知足请求附件1.矿井排水体系结合排水实验操纵流程附件2.排水体系结合排水实验材料清单附件3.泵房装备.举措措施检讨检修尺度附件4.实验成果剖断表附件5.泵房内各项数据记载表附件6.排水管出水口各项数据记载表附件7.变电站各项数据记载表附件1.矿井排水体系结合排水实验操纵流程1.由实验批示长负责,按商定的实验时光提前将所有介入实验人员召集在指定地点分散,作实验前的具体安插,并同一时光(对表).2.介入实验人员按请求到达指定地点,到达后向批示中间报告请示,报告请示后各自进入岗亭等待敕令.3.确认所有人员已到位后,批示长进入批示岗亭.4.商定实验时光到后,由批示长下达实验开端敕令.5.泵房工作人员接到开端实验敕令后开端启动水泵,待运行安稳后,记载电机电流,水泵压力表及真空表的读数,同时井高低配电工记载供电体系电压.电流等参数.6.反复以上内容逐台启动水泵,直到全开,全开后立刻向批示中间报告请示.7.全开后,由批示中间通知各测水滴测水(在水泵启动时代,各测水滴不间断测水,并记载好时光).测水停滞,向批示中间报告请示.8.所有水泵全开后,根据水位情形,到实验最低水位后向总批示报告请示并预备停泵.9.总批示下达停泵敕令.10.各泵房逐台停泵至正常运行台数后向批示中间报告请示.11.地面变电所电流恢复正常后向批示中间报告请示.12.各类报告请示停滞后,批示长下达实验停滞敕令.13.介入实验人员撤离.14.介入实验人员将实验时代记载的数据进行整顿后交机电科汇总.附件2.排水体系结合排水实验材料清单1)焦煤公司XX年度关于排水体系检修及结合排水实验工作的通知2)焦作矿区计量检测中间关于XX年度矿井排水体系单泵测试及结合排水实验的工作筹划3)矿井排水体系结合排水实验尺度流程4)矿井排水体系结合排水实验专业会议纪要5)矿井正常.最大涌水量统计表6)排水体系装备.举措措施检讨检修尺度7)排水体系装备.举措措施检讨检修记载8)水仓.水沟清挖验收表9)水仓有用容量校验情形10)配套供电体系才能校验情形11)排水体系结合排水实验筹划及安然技巧措施12)排水体系结合排水实验预备会会议纪要13)排水体系结合排水实验数据表14)排水体系结合排水实验总结会会议纪要15)排水体系结合排水实验总结16)煤矿在用主排水体系检测磨练陈述17)煤矿在用主排水体系结合运转陈述18)电气装备预防性实验陈述附件3.泵房装备.举措措施检讨检修尺度附件4:实验成果剖断表附表5:泵房内数据记载表日期:泵房名称:记载人员:附表6:排水管出水口数据记载表日期:地点:记载人员:附表7:地面变电站数据记载表(所有水泵全体开启时记载)日期:地点:记载人员:。
陕西省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

陕西省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陕西省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防治水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陕西省境内煤炭企业、煤矿和在陕开展煤矿防治水工作的有关单位。
第三条县级及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对煤矿防治水工作实施监管监察。
第四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本着“精准探测、超前治理、科学防控、绿色安全”的理念,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落实“探、防、堵、疏、排、截、监”综合防治措施,形成“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制度,建立“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置”的煤矿防治水工作体系。
第五条煤炭企业应与科研院校积极合作,开展矿井水害防治理论与技术研究,解决煤矿生产建设中的关键技术难题,推广应用防治水新技术、新方法、新装备,为煤矿安全生产提供技术保障。
第二章机构、制度与装备第六条煤炭企业(煤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矿长,下同)为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煤炭企业(煤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为本单位防治水工作技术责任人。
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防治水工作全面负责,主要包括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等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防治水管理机构,配齐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足探放水设备、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开展重大水害隐患排查治理,保证防治水年度计划所需资金投入等。
防治水技术负责人负责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组织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防治水年度计划,组织制定煤矿水害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并督促落实,审查煤矿各类防治水工程设计等。
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专门负责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
寸草塔煤矿探放水管理办法(试行)

寸草塔煤矿探放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坚持预测预报、有疑(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规范矿井探放水工作,根据《煤矿防治水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在全矿范围内适用。
第二章相关职责及要求第三条定期对采掘工作面、采空区、巷道和井筒进行充水条件分析,做好年、季、月水害分析预测预报。
第四条对矿井受水害威胁的区域,应当采用钻探、物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质条件。
第五条对松散层孔隙含水层,要查清松散层岩性、厚度、水位埋深(标高)、分布范围、水文地质参数、水质、底板起伏形态、风化基岩与正常基岩的厚度和岩性、松散含水层与地表水、基岩含水层的补给关系以及补给量等。
第六条对基岩裂隙含水层,要查清基岩含水层岩性、厚度、成因、水位埋深(标高)、分布范围、水质、水文地质参数、底板起伏形态、与地表水、松散含水层的补给关系以及补给量等。
第七条对老空积水区,要查清老空区的开采层位、位置、范围、性质、水位标高、积水量、补给量、水质、底板起伏形态、与采掘工作面的空间关系等。
第三章探放水原则第八条采掘工作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探放水:(一)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者相邻煤矿。
(二)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暗河。
(三)打开防隔水煤(岩)柱进行放水前。
(四)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
(五)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
(六)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区域。
(七)采掘破坏影响范围内有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构造、煤层与含水层间的防隔水煤(岩)柱厚度不清楚可能发生突水。
(八)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
(九)接近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区。
探水前,应当确定探水线并绘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第九条采掘工作面探水前,应当编制探放水设计,确定探水警戒线,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
探放水钻孔的布置和超前距离,应当根据水头高低、煤(岩)层厚度和硬度等确定。
煤矿井下探放水管理制度

煤矿井下探放水管理制度概述随着井下开采和巷道开挖规模不断扩大,井下涌水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保障安全生产,煤矿必须要采取措施对井下探放水进行科学管理。
本文将就煤矿井下探放水管理制度的建立、管理程序、考核评价及应急措施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井下探放水管理制度的建立为了建立良好的井下探放水管理制度,在制度的完善过程中需要明确煤矿探放水的管理范围、管理方式、管理内容、管理程序等。
同时还需要针对不同的开采方式和煤矿区域确定相应的探放水管理措施。
管理范围井下探放水的管理范围应明确,包括井下探进、巷道开挖、采煤和支护、煤巷排水等工作中产生的涌水问题。
管理方式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方式,包括制定探放水管理制度、加强井下探放水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建立探放水监测体系、加大对井下岩层水文地质的研究力度等。
管理内容根据探放水管理范围和管理方式,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包括在井下采取有效的控制涌水措施、通过对井下涌水形成机理的研究、建立探放水监测体系等。
管理程序制定灵活、科学的管理程序,即从探放水的发现、报告、处置到后续的监测、分析、评估和总结等流程。
包括:定期开展涌水隐患排查工作,建立涌水隐患台账;对井下涌水的发现要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按照程序进行调查处理;定期对已落实的探水、放水追踪检查,及时评估措施效果;总结探放水管理工作经验,完善管理制度。
管理程序煤矿井下探放水的管理程序,应该细致入微,具体操作流程如下:涌水排查煤矿应按照规定定期地组织开展涌水排查工作。
涌水排查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井下巷道、开采面、支护系统、水文地质环境等方面。
通过对已探明的高涌水位点进行跟踪巡逻、监测,对有潜在隐患的部位及时进行处理。
涌水调查处理发现涌水问题后,应及时上报当地主管部门,详细描述涌水区位置、涌水量估计及可能的危害后果等情况。
同时,要开展针对性的分析,确定涌水成因,然后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处理措施可能包括:加强支护、密闭工作面、封堵涌水裂缝等。
煤矿井下探放水制度范本(2篇)

煤矿井下探放水制度范本一、背景与目的随着煤矿井下采矿作业的进行,矿井逐渐受到各种地质条件、地下水及井下水的影响。
为保证采矿作业的安全高效进行,提高矿井的防水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所有煤矿井下作业地点。
三、原则1.安全第一:确保任何探放水作业都不会对人身、设备及环境造成伤害。
2.合理高效: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案,提高作业效率,降低成本。
四、作业前准备1.评估与审批:进行探放水作业前,必须先进行全面的地质勘察和水文地质勘察,评估作业的可行性,并进行相关部门的审批。
2.作业方案:制定探放水作业的详细方案,包括作业区域、作业时间、作业目标等内容,并由相关管理人员进行评审并签字批准。
五、作业流程1.开掘通道:根据作业方案,先进行井下通道的开掘工作,保证探放水设备的顺利下井。
2.设备安装:将探放水设备安装到井下通道中,并进行必要的防护措施。
3.探放水作业:按照作业方案,进行探放水作业,监控水位及水质,及时调整控制措施。
4.数据记录与分析:对作业期间相关数据进行记录,并定期进行统计分析,为下一次作业提供参考。
5.作业结束:作业结束后,及时将设备进行拆除,并进行评估总结。
六、安全控制措施1.施工前安全技术交底: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确保每个人都了解作业的风险和防范措施。
2.防护设施:保证作业现场各类防护设施完善,如安全帽、防滑鞋、防护眼镜等。
3.通风检测:作业期间要进行定期通风检测,确保井下空气的质量达到安全要求。
4.应急预案:制定作业期间的应急预案,包括逃生路线、急救设备等。
5.作业人员培训:定期进行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七、责任划分1.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定作业方案,并对作业质量和进度负责。
2.技术负责人:负责监控作业现场的技术指导与安全控制。
3.安全员:负责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4.操作人员:执行探放水作业,遵守操作规程,负责设备的运行和维护。
矿井探放水管理制度

矿井探放水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井探放水管理,预防和减少矿井水害事故,确保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类煤矿矿井的探放水管理工作。
第三条矿井探放水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科学管理,建立健全矿井防治水体系。
第四条矿井探放水工作应由矿井防治水机构统一领导、组织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协同配合。
第五条矿井探放水工作应充分利用现有技术手段,不断提高防治水水平,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第二章探放水组织与管理第六条矿井应设立防治水管理机构,负责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矿井防治水管理机构应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矿井防治水管理机构应制定矿井防治水规划,明确防治水目标、任务、措施和责任。
第八条矿井防治水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矿井水文地质观测系统,定期对矿井水文地质条件进行监测、分析与评价。
第九条矿井防治水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探放水培训,提高矿井探放水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安全意识。
第十条矿井防治水管理机构应制定矿井探放水技术规范,明确探放水的方法、程序、要求等。
第十一条矿井防治水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矿井探放水设备管理制度,确保探放水设备安全、可靠、有效。
第三章探放水工作程序与要求第十二条矿井在开拓新水平、新采区、新工作面之前,应进行水文地质调查,了解和掌握矿井水文地质条件。
第十三条矿井在开拓新水平、新采区、新工作面之前,应制定探放水计划,明确探放水工作内容、时间、责任人和要求。
第十四条矿井在开拓新水平、新采区、新工作面过程中,应按照探放水计划进行探放水工作。
探放水工作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探放水数据准确可靠。
第十五条矿井探放水工作应采取综合探测方法,包括物探、钻探、巷探等。
探放水工作应确保探测范围全面、准确。
第十六条矿井探放水工作应做好记录,及时整理、分析探测数据,为矿井防治水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七条矿井在发现水害隐患时,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防止水害事故的发生。
煤矿井下探放水管理制度

煤矿井下探放水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在煤矿井下开采作业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地下水的问题。
地下水可能会影响井下的通风条件、工作人员的安全以及设备的正常运行。
因此,煤矿井下必须建立起科学合理的探放水管理制度,以确保井下作业的顺利进行,保障工作人员的安全。
二、目的和原则目的:建立科学合理的煤矿井下探放水管理制度,保障井下作业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原则:1.安全第一原则:保障工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是探放水管理制度的首要原则。
2.依法依规原则:制定的探放水管理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3.综合治理原则:探放水管理制度需要综合考虑地震活动、地质构造、水文地质等因素,制定相应的治理措施。
4.规范决策原则:决策需要科学论证,考虑风险、效益等因素,避免盲目行动。
三、探放水责任制1.矿长负责井下探放水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具体执行。
2.井下探放水工作按照矿长统一安排,由专职责任人员负责具体落实。
四、探放水工作程序1.地下水勘察:通过调查矿区的水文地质情况,确定地下水的分布、走向、水位等信息,为制定探放水方案提供依据。
2.探放水方案编制:根据地下水勘察结果,结合矿井的实际情况,制定探放水方案,包括水源的选择、放水的方式、量化指标等。
3.探放水工程建设:按照探放水方案,进行相关工程建设,包括水井的打造、水管的铺设等。
4.运行监测:对探放水工程进行运行监测,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5.技术改进:根据运行监测的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改进技术,提高探放水工程的效果。
五、探放水安全措施1.矿井进入口设置防水措施,确保进入口附近的地下水不进入井下。
2.井下通风系统要与进入矿井的地下水隔离,避免地下水对通风系统的影响。
3.各采区设计合理的水泵井,提供必要的排水设备和保障。
4.设定放水的时间和量化指标,严格按照放水原则进行放水。
5.建立监测系统,实时监测井下的水位、水质等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探放水管理办法

附件4:探放水管理办法为规范集团公司所属矿井探放水工作,严格探放水设计、施工、验收标准和程序,确保探放水措施落实到位,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各区域公司及矿井公司、各生产(基建)矿井。
二、探放水管理办法1、各矿井必须严格执行“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探放水规定,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物探先行、钻探验证、危险区域重点探查”的原则制定和落实探放水措施。
2、必须将探放水工作纳入矿井采掘生产环节进行组织和管理。
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将探放水纳入掘进工艺流程,并在施工组织中做详细安排。
由矿调度室负责安排探放水作业时间并协调施工。
3、矿地测部门根据各工作面月度掘进任务及探放水设计测算各工作面月度钻探计划进尺,矿计划部门在月度生产计划中下达。
探放水进尺纳入生产任务统一考核。
4、工作面掘进或回采前,地测部门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探水队制定施工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并作为工作面作业规程编制的依据。
5、探放水设计必须是在对工作面进行水情水害分析及安全评价基础上,针对工作面水害分布及特点进行编制,必须遵循物探和钻探相结合的原则,进入探水线后钻孔布置必须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有关要求。
6、每次探放水前,矿地测部门必须根据工作面探放水设计,结合物探成果、工作面煤层及地质情况修正钻孔参数,预计本次钻探工期,并以通知单的形式报矿调度室及有关领导。
遇地质构造必须及时调整钻孔参数。
7、探放水钻孔必须由探水队按设计施工,钻孔孔位由地测人员现场标定,当班带班长必须及时、准确填写钻孔原始记录单和探放水图牌板。
执行探放水钻孔地测、安监、探水队“三方”现场签字验收制度,“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
使用机载钻机进行探放水必须在探放水队专职人员现场指导下进行。
8、每次探放水起始位置必须在巷道帮醒目位置标识,实行挂牌管理,落实钻孔痕迹管理制度,以方便掘进队组、安全员能准确控制允许掘进距离。
9、地测部门下发允许掘进通知单必须在确认探放水达到设计要求且工作面水害已消除的情况下,经矿总工程师签字后方可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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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煤矿井下探放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司系统煤矿企业探放水管理工作,提升防治水工作水平,遏制各类水害事故的发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地质工作规定》、《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范》等煤矿防治水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探放水工作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原则,综合运用物探、钻探、化探等探查手段,查清采掘区域水文地质条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各区域煤炭分公司及直管和专业化管理煤矿企业(基建煤矿、生产煤矿)探放水工作。
第四条各煤矿企业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企业(矿井)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XX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技术部为探放水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系统煤炭企业探放水技术指导工作,公司安全监察局负责检查煤矿企业落实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检查督导煤炭企业探放水人才队伍建设和培训工作,公司机电管理部负责督导探放水设备、仪器配备工作。
煤矿企业对探放水工作负主体责任,负责探放水技术管理、现场安全管理、现场验收及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煤炭企业必须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配备探放水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用探放水设备。
第七条原则上采掘工作面日常超前探放水工作应由煤矿企业探放水队伍负责施工。
但根据生产管理实际情况,确需采掘外包队伍配合进行超前探放水的,煤炭企业要将外包队伍探放水工作纳入矿统一管理,探放水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物探人员、化探人员、班组长由煤炭企业相关人员担任,探放水工可由外包队伍取得探放水特种作业资格证人员担任。
第三章探放水队伍第八条探放水队伍要接受煤矿企业地测防治水部门领导,必须明确1名队长,并配置专业技术人员、物探、化探人员,每台钻机设置机长1名负责施工组织管理和安全工作,配备电工1名,钻工配置必须满足矿井探放水要求。
第九条探放水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由受过正规院校地质、水文地质或相关专业教育培训,具有从事矿井地质、水文地质、井下钻探等工作经验的人员承担。
第十条探放水工必须按照《煤矿探放水工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要求》进行培训和考核,取得矿井探放水特种作业资格证,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基建矿井的施工单位,应根据需要建立专门探放水作业队伍。
人员配置应满足基建矿井防治水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探放水技术难度大、施工复杂的重大、特别重大探放水工程委托本煤矿企业以外的探放水队伍施工的,须按公司有关规定,确定具有相应能力的探放水队伍。
要求选中的探放水队伍技术能力强,探放水经验丰富。
中标的施工单位不得将探放水工程再转包、分包。
第四章探放水设备第十三条探放水设备指专门探放水钻机、注浆泵、开孔定位仪、钻孔轨迹仪、测斜仪及其相应配套设施。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要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及探放水工程量需要,配齐配足探放水设备。
注浆泵工作压力,必须满足孔口管注浆封孔和孔口管的耐压试验的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严禁使用煤电钻等非专用探放水钻机进行井下探放水作业。
第十六条探放水设备的完好率必须保持在80%以上。
专人负责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至少要采用一种有效的物探装备,防治水任务重、有水害威胁的矿井要配备化探设备。
第五章技术管理第十八条矿井新开拓和新掘进区域必须做到物探先行、钻探验证、有掘必探。
第十九条煤矿企业应根据矿井实际情况,开展顶板垮落带、导水裂隙带发育高度实测工作,带压开采矿井要开展底板破坏带深度实测工作。
探放顶板承压水时,探放水钻孔的终孔位置应充分考虑底板水压、隔水层厚度、构造情况、破碎带情况、底板破坏深度等因素,分析计算确定。
第二十条探放水前地测部门应编制探放水设计,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查。
探放水队根据探放水设计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探放水工程结束,探放水队后应及时提交总结报告,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煤矿地测部门应根据生产计划提前做好水害分析预报,在巷道掘进到达探水位置前发放探水通知单。
探放水工程结束后,安监、地测部门必须到现场验收,确认水害威胁解除,由地测部门下达允许掘进通知单后方可继续掘进。
第二十二条外委施工的探放水工程,施工单位须编制专门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报煤矿组织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施工单位接受煤矿地测部门的技术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掘进工作面超前探放水应当采用钻探方法,同时配合物探、化探等其他方法,查清掘进工作面及周边老空水、含水层富水性及地质构造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回采工作面贯通后应当采用物探、钻探、化探等方法,查清面内构造、陷落柱等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和含水层富水性等情况。
发现构造、陷落柱等充水(导水)的,要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编写采前安全评价(评估)报告。
外委施工的探放水工程,探放水工作结束后,施工单位编制施工总结评价报告。
一般情况,经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回采;复杂情况,如较为复杂的带压开采、上覆强含水层(含水体)、接近未探明老空区、面内存在强含水(导水)体构造、提高回采上限开采等工作面,经XX煤业组织验收评审通过后,方可回采。
结合现场实际,公司可委托下一级单位组织验收、评审并将结果报公司备案。
第二十五条采掘工作面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确定探水线,实施超前探放水,经确认无水害威胁后,方可施工:(一)接近水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相邻煤矿时;(二)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和导水陷落柱时;(三)打开隔离煤(岩)柱放水前。
(四)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导水通道时。
(五)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时。
(六)接近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区域时。
(七)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时。
(八)接近其他可能突水区域时。
第二十六条未尽事项,按《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防治水规定》及《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也没开采规范》相关要求执行。
第六章检查与考核第二十七条公司生产技术部和安全监察局定期、不定期对各矿探放水工作进行检查,凡发现未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及本办法要求进行探放水的,相应扣减单位当月绩效考核得分。
第二十八条凡因探放水工作不到位,造成水淹巷道、工作面等安全生产事故的,按《XX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考核。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试行办法由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1. 强化红线意识,实施安全发展战略。
(1)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
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2)安全生产必须警钟长鸣、常抓不懈,丝毫放松不得,否则就会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
(3)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以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为重点,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系统建设,统筹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
2. 抓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而且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
(2)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深化安全生产大检查,认真吸取教训,注重举一反三,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3)必须坚持安全发展,扎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堵塞各类安全漏洞,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频发势头,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4)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3.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1)所有企业都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确保安全生产。
(2)血的教训极其深刻,必须牢牢记取。
各生产单位要强化安全生产第一意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4. 加快安全监管方面改革创新。
(1)安全生产,要坚持防患于未然。
要继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做到“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
要采用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暗查暗访,特别是要深查地下油气管网这样的隐蔽致灾隐患。
要加大隐患整改治理力度,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责任制,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做到不打折扣、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务必见到成效。
要做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
(2)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快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工作部署,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监管体制,强化依法治理,不断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水平,更好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当前,全国正在复工复产,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分区分类加强安全监管执法,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5. 全面构建长效机制。
(1)生命重于泰山。
各级党委和政府务必把安全生产摆到重要位置,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绝不能只重发展不顾安全,更不能将其视作无关痛痒的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要针对安全生产事故主要特点和突出问题,层层压实责任,狠抓整改落实,强化风险防控,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2)公共安全无处不在。
维护公共安全,必须从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入手,推进思路理念、方法手段、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健全公共安全体系。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明确并严格落实责任制,落实责任追究。
要坚持标本兼治,坚持关口前移,加强日常防范,加强源头治理、前端处理,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形势分析制度,及时清除公共安全隐患。
6. 领导干部要敢于担当。
(1)当干部不要当的那么潇洒,要经常临事而惧,这是一种负责任的态度。
要经常有睡不着觉、半夜惊醒的情况,当官当的太潇洒,准要出事。
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打到疼处、痛处,让他们真正痛定思痛、痛改前非,有效防止悲剧重演。
造成重大损失,如果责任人照样拿高薪,拿高额奖金,还分红,那是不合理的。
7. 抢险救灾与事故救援。
(1)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做好救援救治、善后处置等工作,尽快查明原因,深刻汲取教训,严肃追究责任。
(2)要绷紧防范安全风险这根弦,切实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深入排查安全隐患,加强防范工作,完善应急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要求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落实工作责任,严防灾害发生,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4)要深刻吸取教训,加强安全隐患排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