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探放水管理规定
煤矿探放水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预防水灾事故的发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探放水原则1. 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原则;2. 探放水工作必须遵循科学、合理、安全、有效的原则;3. 探放水工作应做到全面、细致、严谨、及时。
三、探放水组织机构1. 成立探放水领导小组,负责矿井探放水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2. 矿井应设立探放水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探放水工作的实施;3. 探放水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经过专门培训。
四、探放水工作程序1. 探放水前的准备工作:(1)对探放水区域进行地质勘察,掌握水文地质情况;(2)编制探放水方案,明确探放水钻孔的位置、方位、角度、深度等参数;(3)配备必要的探放水设备和工具;(4)制定探放水应急预案。
2. 探放水实施:(1)按照探放水方案进行钻孔施工;(2)对钻孔进行观测,掌握水位、水量、水质等参数;(3)根据探放水情况,采取相应的排水、封堵等措施;(4)对探放水区域进行监测,确保探放水效果。
3. 探放水后的工作:(1)对探放水区域进行封堵,防止水源再次渗入;(2)对探放水钻孔进行封孔,防止水源重新涌出;(3)对探放水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为后续探放水工作提供依据。
五、探放水安全措施1. 探放水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防护用品;2. 探放水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设备安全可靠;3. 探放水作业现场应设置警示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进入;4. 探放水作业过程中,应密切注意透水预兆,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措施;5. 探放水作业结束后,应进行现场清理,消除安全隐患。
六、监督检查1. 矿井应定期对探放水工作进行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2. 矿井应接受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对探放水工作的监督检查;3. 探放水人员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七、奖惩1. 对在探放水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煤矿井下探放水制度(5篇)

煤矿井下探放水制度一、探放水的原则采掘工作必须执行“八字”原则,即“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
因而,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探水。
(1)接近水淹的井巷、老窑或小窑时。
(2)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含水裂隙密集带、溶洞和陷落柱时,或通过它们之前。
(3)打开隔离煤柱放水前。
(4)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或裂隙发育带时。
(5)接近可能涌(突)水的钻孔时。
(6)接近有水或稀泥的灌浆区时。
(7)采动影响范围内有承压含水层或含水构造,或煤层与含水层的隔水岩柱厚度不清,可能突水时。
(8)接近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地段,采掘工作有涌(突)水预兆或情况不明时。
(9)接近其他可能涌(突)水地段时。
二、探放水钻孔布置1、探放老空水钻孔,应按巷道的设计方向在其水平面和竖直面内呈扇形布置;钻孔应成组布设,其孔数视超前距和帮距而定。
(1)竖直扇形面内钻孔间的终孔垂距不得超过1.5m。
(2)水平扇形面内各组钻孔间的终孔水平距离不得大于3m。
(3)探水钻孔的最小超前距或帮距10m。
(4)一般倾斜煤层平巷的探放水孔,应呈半扇面形布置在巷道正前和上帮。
(5)倾斜煤层上山巷道探放水孔,呈扇面形布置在巷道的前方。
2、探放断层水及底板岩溶水的钻孔,必须沿掘进方向的前方及下方布置;底板方向的钻孔不得少于____个。
3、探放水钻孔除兼做堵水或疏水用外,终孔孔径一般不得大于58mm。
4、巷道接近可能导水的老钻孔探水线时,应向老钻孔布设扇形探水钻孔。
5、对水压大于1MPa的断层水、陷落柱水或强含水层水,不宜沿煤层布置探放水钻孔。
三、探放水钻孔孔口安全装置探放水钻孔应安设孔口安全装置。
孔口安全装置由孔口管、泄水测压三通、孔口水门和钻杆逆止阀。
(必要时安装)等组成。
1、孔口管的安装与固定:(1)选择岩层坚硬完整地段开孔,孔径应大于孔口管直径1-2级,钻至预定深度后,将孔内冲洗干净。
注浆使孔口管(管周围应焊扶正肋骨片)与孔壁间充满水泥浆。
煤矿探放水管理【精选文档】

井下探放水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一、为加强公司矿井探放水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发生,遏制重特大水害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老空水害防治工作规定的通知》(晋煤办发[2017]36号文)、《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等,结合公司各矿井具体情况,特制定井下探放水管理规定,望各单位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二、各煤矿水害防治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探掘分离、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井下探放水工作应执行“物探先行、化探跟进、钻探验证”综合探测手段。
第二章探放水管理要求三、矿长是防治水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是防治水技术负责人。
四、各矿必须建立水害防治中心,配齐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所有探放水作业人员要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水文地质类型简单和中等的矿井不少于1名,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不少于3名。
防治水副总工程师、防治水机构负责人必须有3年以上煤矿防治水工作经历。
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有地质、采矿、安全等相关专业全日制院校中专及以上学历,并应每3年至少接受1次技术培训.矿井专用探放水钻机要配备3台以上,且至少有1台钻井能力在200米以上。
物探设备要配备有坑透和瞬变两种及以上物探设备(公司整体配置亦可)或与有物探资质乙级以上的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开展物探工作.现场探放水作业人员单班特种作业持证人员不得少于3名。
严禁用煤、岩电钻进行探放水作业。
五、采掘工作面遇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加强探放水作业。
1.接近水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相邻煤矿。
2.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暗河、溶洞和导水陷落柱。
3。
打开防隔水煤(岩)柱进行放水前。
4。
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
5。
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
6。
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区域。
煤矿矿井探放水管理制度

煤矿矿井探放水管理制度
煤矿矿井探放水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矿探放水管理工作,促进探放水措施的扎实落实,并确保探放水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杜绝水害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1、生产技术科是探放水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及时编制各掘进作业地点的探放水措施并贯彻,实施对探放水施工作业的检查督促。
2、各掘进队是探放水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探放水措施的落实,在进行探放水施工作业中,必须严格按照探放钻孔设计及安全管理要求进行施工,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探放水情况。
3、探放水工作必须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凡新掘巷道,其探放水设计和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同《作业规程》一并编制贯彻和实施,不得滞后编制贯彻。
4、技术部门和带班矿领导必须切实加强对探放水工作的检查监督与管理,在督促各施工队严格按要求施工探放水钻孔的同时,督促搞好探放水牌板的管理,包括钻孔布置图、探放水记录必须挂设到现场。
5、每条巷道施工结束后,技术科要认真进行一次分析总结工作,对发现的出水点,必须标注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并对出水源及影响程度进行分析,以便有针对性的采取治水措施。
6、为搞好探放水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检查监督工作,技术科要指定专人进行管理,使探放水工作的软、硬件管理均完善到位。
7、对于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落实不到位、探放水钻孔未按要求施工的,一经检查发现,一并追究检查督促部门、带班矿领导及施工队的责任。
并处200~1000元的罚款。
矿井探放水管理制度

矿井探放水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井探放水管理,预防和减少矿井水害事故,确保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类煤矿矿井的探放水管理工作。
第三条矿井探放水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科学管理,建立健全矿井防治水体系。
第四条矿井探放水工作应由矿井防治水机构统一领导、组织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协同配合。
第五条矿井探放水工作应充分利用现有技术手段,不断提高防治水水平,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第二章探放水组织与管理第六条矿井应设立防治水管理机构,负责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矿井防治水管理机构应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矿井防治水管理机构应制定矿井防治水规划,明确防治水目标、任务、措施和责任。
第八条矿井防治水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矿井水文地质观测系统,定期对矿井水文地质条件进行监测、分析与评价。
第九条矿井防治水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探放水培训,提高矿井探放水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安全意识。
第十条矿井防治水管理机构应制定矿井探放水技术规范,明确探放水的方法、程序、要求等。
第十一条矿井防治水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矿井探放水设备管理制度,确保探放水设备安全、可靠、有效。
第三章探放水工作程序与要求第十二条矿井在开拓新水平、新采区、新工作面之前,应进行水文地质调查,了解和掌握矿井水文地质条件。
第十三条矿井在开拓新水平、新采区、新工作面之前,应制定探放水计划,明确探放水工作内容、时间、责任人和要求。
第十四条矿井在开拓新水平、新采区、新工作面过程中,应按照探放水计划进行探放水工作。
探放水工作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探放水数据准确可靠。
第十五条矿井探放水工作应采取综合探测方法,包括物探、钻探、巷探等。
探放水工作应确保探测范围全面、准确。
第十六条矿井探放水工作应做好记录,及时整理、分析探测数据,为矿井防治水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七条矿井在发现水害隐患时,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防止水害事故的发生。
煤矿探放水和超前钻探运行管理制度

煤矿探放水和超前钻探运行管理制度引言随着煤炭市场的不断发展,煤炭开采工作也越来越重要。
煤矿探放水和超前钻探是煤炭开采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能够为煤矿生产提供可靠的保障。
本文档旨在建立一套完整的煤矿探放水和超前钻探运行管理制度,规范企业的运营行为。
管理制度一、探放水管理1.1 探放水范围探放水范围包括矿山采掘过程中的排水、尾矿库及储备库的排放以及超前钻探的粘土泥浆。
1.2 探放水质量要求探放水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矿山排水必须按照《矿山排放标准》(GB6544-2001)及地方有关排放标准要求控制。
尾矿库和储备库的排放物必须符合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
1.3 探放水处理矿山排水、尾矿库及储备库的排放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处理。
如果不满足国家相关标准,则必须经过处理再排放,直到满足要求为止。
探放水处理必须做到储存、处理、运输、处置等过程严格管理,防止环境污染及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超前钻探管理2.1 超前钻探范围超前钻探主要包括含煤层及顶板的钻探、附带顶板泥浆、配套车板架等。
2.2 超前钻探质量要求超前钻探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钻孔的直径、深度、位置、方法等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操作。
钻探、泥浆等配套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使用前必须严格检查,确保所有设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2.3 超前钻探运行管理超前钻探运行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操作。
钻探前必须先进行场地勘探和检查,了解地质构造及煤层结构,掌握地下水位及含水情况。
对于发现的地质问题必须及时提出意见,及时改进。
超前钻探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煤层进行钻探。
三、安全防护措施3.1 员工安全教育煤矿人员必须参加安全培训,了解运行管理制度要求,熟悉操作规程及安全设施,掌握应急处理方法。
必须穿着安全防护用品进行工作,如安全鞋、安全帽、防护眼镜等。
3.2 环境保护煤矿排放物必须经过处理后方可排放,不能造成污染。
钻探及泥浆设备必须定期检查维修,确保设备运行的安全性、稳定性和节能性。
煤矿井下探放水管理制度

煤矿井下探放水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在煤矿井下开采作业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地下水的问题。
地下水可能会影响井下的通风条件、工作人员的安全以及设备的正常运行。
因此,煤矿井下必须建立起科学合理的探放水管理制度,以确保井下作业的顺利进行,保障工作人员的安全。
二、目的和原则目的:建立科学合理的煤矿井下探放水管理制度,保障井下作业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原则:1.安全第一原则:保障工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是探放水管理制度的首要原则。
2.依法依规原则:制定的探放水管理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3.综合治理原则:探放水管理制度需要综合考虑地震活动、地质构造、水文地质等因素,制定相应的治理措施。
4.规范决策原则:决策需要科学论证,考虑风险、效益等因素,避免盲目行动。
三、探放水责任制1.矿长负责井下探放水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具体执行。
2.井下探放水工作按照矿长统一安排,由专职责任人员负责具体落实。
四、探放水工作程序1.地下水勘察:通过调查矿区的水文地质情况,确定地下水的分布、走向、水位等信息,为制定探放水方案提供依据。
2.探放水方案编制:根据地下水勘察结果,结合矿井的实际情况,制定探放水方案,包括水源的选择、放水的方式、量化指标等。
3.探放水工程建设:按照探放水方案,进行相关工程建设,包括水井的打造、水管的铺设等。
4.运行监测:对探放水工程进行运行监测,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5.技术改进:根据运行监测的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改进技术,提高探放水工程的效果。
五、探放水安全措施1.矿井进入口设置防水措施,确保进入口附近的地下水不进入井下。
2.井下通风系统要与进入矿井的地下水隔离,避免地下水对通风系统的影响。
3.各采区设计合理的水泵井,提供必要的排水设备和保障。
4.设定放水的时间和量化指标,严格按照放水原则进行放水。
5.建立监测系统,实时监测井下的水位、水质等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探放水现场监督管理制度

探放水现场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探放水现场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水害事故,确保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矿井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井范围内所有探放水作业的现场监督管理。
第三条矿井探放水现场监督管理应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原则,做到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第四条矿井探放水现场监督管理应由矿长负总责,相关部门和单位分工负责,共同做好探放水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矿井应设立防治水指挥部,由矿长担任指挥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等担任副指挥长,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防治水指挥部负责矿井防治水工作的决策、指挥和组织落实。
第六条矿井应设立防治水科,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矿井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
防治水科主要职责如下:(一)编制和修订矿井防治水规划、年度防治水计划和水害预测预报;(二)组织探放水作业的设计和审批;(三)对探放水作业进行现场监督管理;(四)分析水害预警信息,提出防范措施;(五)组织水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六)负责矿井防治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第七条矿井应设立探放水队伍,负责具体的探放水作业。
探放水队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确保探放水作业的安全和有效。
第八条矿井各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探放水现场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监督管理内容与要求第九条探放水作业前,应进行地质调查和物探工作,了解作业区域内的水文地质情况,确定探放水点和钻孔参数。
第十条探放水作业应按照设计进行,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钻孔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探放水作业中,应做好现场记录,及时掌握钻孔水位、水压、水量变化等情况。
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矿井防治水指挥部。
第十二条探放水作业后,应分析总结探放水成果,为矿井防治水工作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矿井应建立健全探放水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探放水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等,并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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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探放水管理规定
一、井下探放水原则
1、地测部门根据生产计划做好水害分析预报,在巷道掘进到达探水位置前15天,地测部门发放探水通知单或探放水设计,施工单位接到通知后要编制专门的探放水措施。
2、在受水威胁的地区,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
3、在接近水害威胁或积水区时,施工单位做好超前探放水工作,防止溃水造成事故。
4、在下列情况下必须进行超前探水:
(1)采掘工作面接近采空区积水时;
(2)巷道接近含水断层、陷落柱时;
(3)采掘工作面接近未封闭或封闭不良导水钻孔时;
(4)采掘工作面有明显出水征兆时。
5、当生产安全受到水害威胁而又未采取探放水安全措施时,地测部门有权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
二、探放水的类型、范围的确定
1、探放老空水
由最低点探放老空水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标明积水区边界及其最低点的具体位置和积水外缘标高。
积水边界距放水线距离不小于20m。
积水边界外推60m作为警戒线。
工作面进入警戒线后,必须超前探水;到达放水线后,停止掘进,进行打钻放水,在确认积水已被放完后才允许继续掘进。
巷道由高向低掘进,与老空积水区平行,探上部采面老空水,探水钻孔布置应根据煤柱厚度严格控制老空水头降低高度,严格执行打超前探眼,边探边掘。
2、探放断层水
井巷通过导水或可能导水断层前必须超前探水,探水线至断层交面线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20m,陷落柱探水线不小于60m。
3.探放钻孔水
对封闭不良的钻孔,在距钻孔20m应采取超前探水或其他防范措施。
三、探放水工程设计
1、探放水钻孔布置原则:
(1)探老空水探水钻孔应成组布设,并在平面图上呈扇形。
钻孔终孔位置以满足平距3m为准,厚煤层内各钻孔终孔的垂距不得超过1.5m。
(2)探放断层水的钻孔,必须沿掘进方向的前方及下方布置,底板方向的钻孔不得少于2个,探水钻孔终孔直径一般不得大于58mm。
(3)探放大范围老空水或由最低点探放老空水时,探水钻机必须具有孔口控水装置,孔口管安装方法具体操作时要依水压
大小和煤柱而定。
(4)孔口管外侧要安装阀门和测压表。
(5)当巷道由高向低掘进,与老空积水区平行时,可用长钎子边探边掘,打超前探眼,逐步探放降低水压,消除上部老空水水害。
(6)老塘老硐被疏干后的残存积水体,可用长钻杆边探边掘,探3m,掘进1m。
2、探放水工程设计的编制内容。
(1)探放水地区的积水范围、积水量和水压,并规定探水线。
(2)探放水地区的地质及水文地质情况。
(3)探水巷道的布置、断面规格、支护形式、坡度和施工工序。
(4)说明探水钻孔的超前距。
(5)说明探水钻孔布置原则、个数、方向、倾角和孔径。
(6)提出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防治水规定》的技术和安全措施。
(7)附必备图纸,包括探放水工程平面布置图、相应的地质或水文地质平剖面图。
已回采的老空区、水窝等临时性工程,设计图纸上要详细标出。
3、探放老空水设计,应分析老空区开采时顶板出水情况、开采结束时间、生产用水排放情况、采空区底板标高、周围采区或采面对老空水的影响情况等,由此判断老空水最高积水标高,圈出积水范围,计算积水量,并预计各放水孔的最大放水量。
4、探放灰岩水、断层水、陷落柱以及对封闭不良钻孔的处理,按有关规程和条例执行。
5、沿煤巷道原则上不得探高压充水断层,如确实需要,可先建防水墙,预埋套管,由墙外向里进行探放水。
6、孔口管长度设计:
(1)探放高压强含水层、陷落柱、高压充水断层或探放老空水头超过10m以上时,孔口管长度要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中的相关要求,孔口管安装要采用管内压水泥浆或化学浆等方法,然后做孔口管耐压试验。
(2)探放老空水头高度在4m以内时,孔口管安装可采用裸管打入加固或缠布打入等方法。
老空水头在4~10m之间时,孔口管安装方法视煤柱大小、煤壁完整情况和水压情况而定。
(3)煤柱宽度大于4m时,探放老空水需埋设孔口管,孔口管长度应不小于煤柱宽度的1/2。
四、探放水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1、探放水人员必须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施工,未经审批单位批准,不得擅自改变设计;
2、加强探水工作面的支护,以防高压水冲垮煤壁;
3、遵守钻机搬运安装及操作的安全措施;
4、探放水钻孔的位置、方位、倾角,应由测量和防探水人员亲临现场确定。
施工中要准确判层,做到记录清楚,孔深丈量准确,并有严格的交接班制度;
5、对排水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保证正常排水;
6、清挖水沟、水仓,保证流水畅通;
7、明确通风方式及通风设备,通风可靠,保证满足通风需求,以及瓦斯及其它有害气体检查制度;
8、施工人员安全躲避硐及避灾路线;
9、井下钻场应设专用电话;
10、流水(排水)路线;
11、附有探放水工程平面布置图、剖面图和避灾路线图等相关图件。
五、审批制度
探放水设计、措施,由地测部门提出与编制,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必要时报公司审批。
六、探放水工程施工组织
1、探放水工程施工前必须贯彻、传达安全技术措施。
2、做好防排水的一切准备工作,综合排水能力要满足设计要求,探放水前排水系统必须确保完好。
3、井下探放水时,施工单位队干专人负责,每班有队干现场跟班,下井前到调度室填写牌板,现场探放水执行挂牌施工管理。
4、现场探放水挂牌内容包括:主要负责人、每班负责人、探放地点、探水位置、探放水各项参数、每班探放孔数和透孔情况。
5、打钻探出水后,应根据排水能力有控制地放水。
若钻孔堵塞要及时透孔,继续排放。
6、钻进中一旦发现“见软”、“见空”、“见水”和变层,要立即停钻,丈量残尺并记录其深度;
7、钻进时,若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钻孔中水量突然增大、顶钻等现象时,必须立即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并启动排水系统,现场负责人员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并派人监测水情。
如果情况危急时,必须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区的人员,然后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8、每竣工一个探放钻孔,都必须核实该孔的方位、倾角,并重新丈量钻杆长度,核实钻孔实际深度。
9、探放水负责人必须核实施工的探放孔是否透老空,是否打到设计位置。
10、透老空后反复扫孔若无水流出,经瓦斯检查员检查有害气体涌出时,必须立即停止钻进,用木塞黄泥封闭。
并设专人进行观察,直至不再作为放水孔为止,用水泥进行封孔;
11、钻孔打透老空区或构造带后要测定空气中有害气体含量以及瓦斯的有关参数,如有异常,要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12、对出水探放孔要经常疏通,防止探放孔堵塞,由探放水工程负责人、每班负责人落实。
13、放水点值班人员要认真监测钻孔水量和有害气体变化情况,做好记录,遇有异常变化时,应立即报告调度室。
14、每项探放水工程结束,地测部门必须到现场验收,确认水害威胁解除,由地测部门下达允许掘进通知后方可继续掘进。
七、探放水工程总结
探放水工程结束后,地测部门要及时总结。
根据实际探水情况与原设计对照,找出差距,以便今后提高和改进。
八、处罚
在探放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500~1000元的罚款。
1、没有认真贯彻、传达、落实探放水措施的;
2、进入积水警戒线没有执行边探边掘的,进入探水线没有进行超前探放水掘进的;
3、不按措施执行探放水的;
4、私自更改探放水设计,探放水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5、排水系统不建全、排水设施不完善,影响正常探放水的;
6、不及时透孔,造成老空水水位增高、水压增大的;
7、探放水管理不到位从而影响安全生产的。
二○一○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