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场所安全防护措施标准版本
工程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范本

工程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范本工程高处作业是指在建筑、装修、维护等工程施工中需要进行的高处作业。
由于高处作业具有高空、高风险的特点,往往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因此,为了保障工人的生命安全,提高工程高处作业的安全性,必须做好相关的安全防护工作。
下面是一份工程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范本,旨在为各类工程项目提供参考。
一、工程高处作业的安全意识培养1.工程项目负责人应该组织工作人员进行高处作业安全培训,包括对高处作业的风险认识、安全规定和措施的学习等。
2.制定高处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工人在高处作业时的责任与义务,加强对工人的安全意识培养。
二、高处作业的设施与防护1.在高处作业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包括高处作业区域、安全通道等标识。
2.建设安全护栏、安全网等设施,确保工人在高处作业时有良好的防护措施。
3.检查和维护高处作业设施,确保其在使用过程中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三、高处作业的安全控制措施1.严格遵守高处作业的管理制度,比如工人应该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个人防护用品。
2.加强对高处作业工人的监督,确保其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作业,并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安全问题。
3.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高处作业现场进行巡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四、紧急救援和应急预案1.制定高处作业的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突发情况时能够及时进行应对和救援。
2.安排专业的救援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应对高处作业事故的能力和水平。
3.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和器材,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提供及时的救助。
五、监督和评估1.建立高处作业安全监督机制,加强对项目的安全检查和监控,确保高处作业安全。
2.通过定期的安全评估和风险评估,发现并解决高处作业中存在的安全问题。
六、经验总结和持续改进1.及时总结高处作业事故的教训和经验,做好防范措施和安全策略的调整和更新。
2.对高处作业安全防护工作进行持续改进和优化,不断提高工程高处作业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七、法律法规的遵守1.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施工安全法规、高处作业相关法规等。
粉尘作业场所安全防护技术规范本

粉尘作业场所安全防护技术规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粉尘作业场所的安全防护工作,保护工人的身体健康,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技术规范。
第二条本技术规范适用于所有进行粉尘作业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工厂、矿山、建筑工地等。
第三条粉尘作业场所的安全防护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综合施策;(二)科学合理,技术先进;(三)依法管理,责任明确;(四)持续改进,追求卓越。
第二章粉尘作业场所的分类和评估第四条粉尘作业场所应根据粉尘的种类和浓度进行分类,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一)粉尘的种类包括有机粉尘、无机粉尘、金属粉尘等。
(二)粉尘的浓度应根据国家标准进行评估。
第五条根据粉尘的种类和浓度对粉尘作业场所进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粉尘的来源和产生途径;(二)粉尘的扩散路径和速度;(三)粉尘的影响范围和强度;(四)粉尘的清除方式和效果。
第六条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粉尘作业场所的安全防护方案,并进行风险评估和防护措施的选择。
第三章粉尘作业场所的安全防护措施第七条粉尘作业场所应开展定期的粉尘监测和作业人员的健康检查,确保作业环境符合国家标准和职业卫生要求。
第八条粉尘作业场所应设置防护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防尘罩、防护网等,确保粉尘不会扩散到其他区域。
第九条粉尘作业场所应配置适用的防护装备,包括但不限于防尘口罩、防尘服等,确保作业人员的个人防护。
第十条粉尘作业场所应设立粉尘作业区和非作业区,作业区应设置专门的通风设备和抽风装置,保证作业区内的空气质量。
第十一条粉尘作业场所应定期进行通风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有效清除粉尘。
第四章管理和培训第十二条粉尘作业场所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粉尘作业场所的安全防护工作。
第十三条粉尘作业场所应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和工作流程,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粉尘作业场所应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第十五条粉尘作业场所应建立健全的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保留相应的资料和证明材料。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194-2007)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194-200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工业作业场所接触有毒有害气体职工身体健康,充分发挥卫生工程防护措施的效用,体现以人为本,防止职工发生急、慢性中毒,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工业作业场所。
本规范的执行主体是各类含有有毒作业的工矿企业。
用人单位有义务按照本规范的规定为职工提供适宜的工作环境,监督部门可根据本规范的要求对其进行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监督。
第三条本规范主要编制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法规、标准。
第四条本规范主要对含有职业中毒危害的工作场所厂区平面布局和车间设备布置、建筑设计卫生要求、辅助卫生设施、防毒设备及设施中一般规定、毒物源控制、毒物排放控制、测试评价及人员培训等方面作了规定。
第五条本规范可作为拟建建设项目卫生防护设施“三同时”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和对已建建设项目经常性卫生监督的依据。
第六条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用人单位应委托相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的要求对其进行预评价并编写评价报告书,经专家组评审通过后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防止职业中毒的卫生防护工程设施的设计评价是该报告书的重要章节,第七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用人单位应委托相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的要求对其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编写评价报告书,经专家评审通过后上报卫生行政部门,防止职业中毒的卫生防护工程设施的实施效果评价是该报告书的重要篇章。
第八条凡涉及工作场所有毒有害气体卫生工程防护监督管理的内容,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法规、条例、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术语第九条有毒有害作业。
有毒有害作业是指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场所进行的作业。
第十条职业中毒。
职业中毒是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由生产性毒物所致的中毒性疾病。
职业中毒主要表现为急性、亚急性及慢性中毒三种类型。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规定模版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规定模版一、安全责任1.1 承包方(包括总包、分包等单位)负有施工现场的安全责任,必须制定并执行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
1.2 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关的资质和经验,并负有全面的安全管理责任,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1.3 工人必须接受相应的安全培训,了解相关的安全规定,并按照规定进行施工工作。
二、施工现场围栏和标识2.1 施工现场必须设立明显的围栏,并在围栏上设置警示标识,限制非施工人员进入施工区域。
2.2 施工现场内部必须设置明确的安全标识,标识出危险区域、应急出口等,以便工人在施工过程中能够及时识别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三、高处安全3.1 高处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规定,包括佩戴防护帽、安全带等个人防护用品,使用可靠的安全工具和设备。
3.2 在高处作业时,必须设置固定的脚手架和扶梯,并保持其稳定性。
四、电气安全4.1 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修。
4.2 工人必须佩戴绝缘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并遵守相关的电气作业规定,确保电气作业的安全进行。
五、机械设备安全5.1 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修。
5.2 在使用机械设备时,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六、危险化学品安全6.1 施工现场严禁使用未经批准的危险化学品,必须使用符合标准的危险化学品,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存储和使用。
6.2 工人必须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操作,包括戴手套、口罩等。
七、施工现场消防安全7.1 施工现场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设备,包括灭火器、消防泵等,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修。
7.2 工人必须接受消防培训,了解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和灭火逃生的基本原则。
八、施工现场安全考核8.1 施工现场必须进行安全考核,包括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检查工人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等。
8.2 施工现场的安全考核结果必须及时反馈给相关责任人,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最新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194-2007)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194-200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工业作业场所接触有毒有害气体职工身体健康,充分发挥卫生工程防护措施的效用,体现以人为本,防止职工发生急、慢性中毒,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工业作业场所。
本规范的执行主体是各类含有有毒作业的工矿企业。
用人单位有义务按照本规范的规定为职工提供适宜的工作环境,监督部门可根据本规范的要求对其进行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监督。
第三条本规范主要编制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法规、标准。
第四条本规范主要对含有职业中毒危害的工作场所厂区平面布局和车间设备布置、建筑设计卫生要求、辅助卫生设施、防毒设备及设施中一般规定、毒物源控制、毒物排放控制、测试评价及人员培训等方面作了规定。
第五条本规范可作为拟建建设项目卫生防护设施“三同时”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和对已建建设项目经常性卫生监督的依据。
第六条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用人单位应委托相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的要求对其进行预评价并编写评价报告书,经专家组评审通过后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防止职业中毒的卫生防护工程设施的设计评价是该报告书的重要章节,第七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用人单位应委托相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的要求对其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编写评价报告书,经专家评审通过后上报卫生行政部门,防止职业中毒的卫生防护工程设施的实施效果评价是该报告书的重要篇章。
第八条凡涉及工作场所有毒有害气体卫生工程防护监督管理的内容,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法规、条例、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术语第九条有毒有害作业。
有毒有害作业是指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场所进行的作业。
第十条职业中毒。
职业中毒是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由生产性毒物所致的中毒性疾病。
职业中毒主要表现为急性、亚急性及慢性中毒三种类型。
施工现场高空、临边作业安全防护范本

施工现场高空、临边作业安全防护范本高空和临边作业是施工现场常见的危险作业,如果不采取适当的安全防护措施,将会导致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因此,为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下面是一份施工现场高空和临边作业的安全防护范本,供大家参考。
1. 高空作业安全防护范本1.1. 设定高空作业的限定高度,并在作业区域周围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确保人员能够清晰地辨认和避开高空作业区域。
1.2. 在高空作业区域周围设置围护栏或安全网,限制非作业人员的进入。
围护栏应具备足够的高度和强度,以防止人员意外坠落。
1.3. 高空作业人员应穿戴符合标准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安全帽、安全带、护目镜、耳塞等。
特别是安全带要有足够的长度,并固定在结实可靠的锚点上。
1.4. 在高空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擅自改变作业方式或位置。
同时,作业人员要注意观察周围环境,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1.5. 高空作业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具备足够的技术和操作能力。
同时,作业队伍中应当有专门负责监督和指导作业人员的专业管理人员。
2. 临边作业安全防护范本2.1. 对于存在临边作业风险的工作区域,应设置牢固的防护栏或者安全网。
防护栏的高度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设置,以确保人员的安全。
2.2. 在临边作业区域周围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警示标志应包括作业风险和相关安全要求的提示。
2.3. 临边作业人员应穿戴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帽、安全带、防滑鞋等。
安全带应正确佩戴,并固定在结实可靠的锚点上。
2.4. 临边作业人员应按照作业规程进行操作,并注意与其他作业人员的协调配合。
在临边作业过程中,不得趴在边缘,也不得往下伸手或低头观察。
2.5. 在临边作业过程中,应有专门的监督人员进行巡视和指导,确保作业人员按照规定进行操作,并能够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以上是施工现场高空和临边作业的安全防护范本,通过采取这些安全措施,可以有效地保障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作业场所防护措施及个人防护措施

作业场所防护措施及个人防护措施1.1)进入施工现场的任何人员必须按标准佩戴好安全帽。
2)凡在高处作业或悬空作业,必须系挂好符合标准和作业要求的安全带。
3)高处作业点的下方必须设挂安全网,凡无外脚手架做为防护的施工,必须在第一层或离地高度4m处设一道固定安全网。
2.基础施工:(1)挖土应从上而下分层进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脚的操作方法;(2)基坑按照施工组织设计采取护坡措施后,方可开挖;(3)基坑边Im以内不得堆土,堆料和停放机具,Im以外堆土,其高度不得超过1.5m;(4)操作时要随时观测上方土壤的变动情况,如发现有裂纹或部分塌落应及时放坡或加固;(5)基坑边设置1.2m高防护栏杆,并悬挂危险标志,夜间施工挂红色标志灯,任何人不得在基坑边和陡坡下休息;(6)土方开挖时,确保排水畅通,并特别注意边坡稳定,下大雨时要停止施工;(7)夜间施工要有足够的照明;(8)作业区内应无行人和障碍物,挖掘前先鸣声示意,并试挖数次,确认正常后,方可开始作业;(9)作业时,挖掘机应保持水平位置,将行走机构制动住,并将轮胎或履带楔紧。
(10)遇较大的坚硬石块或障碍物时,须待清除后,方可挖掘。
不得用铲斗破碎石块、冻土或用单边斗齿硬啃。
(11)挖掘原建筑物基础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如发现有塌方危险应立即处理或将挖掘机撤离至安全地带。
(12)作业时,必须待机身停稳后再挖土,当铲斗未离开工作面时,不得作回转行走等动作,回转制动时,应使用回转制动器,不得用转向离合器反转制动。
(13)装车时,铲斗要尽量放低,不得碰撞汽车的任何部分。
在汽车未停稳或铲斗必须越过驾驶室而司机未离开前不得装车。
(14)作业时,铲斗升、降不得过猛。
下降时不得撞碰车架和履带。
(15)在作业或行走时,严禁靠近架空输电线路,机械与架空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
(16)操作人员离开驾驶时,不论时间长短,必须将铲斗落地。
(17)行走时,主动轮应在后面,臂杆与履带平行,制动住回转机构,铲斗离地面Im左右。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

ICS 13.100C52 GBZ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T 194—2007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Hygienic engineering measures for preventing and controllingoccupational poisoning in the work place2007-08-13发布2008-02-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安全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邵强、刘江、施瑾、刘光铨。
GB/T 194-2007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对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业工作业场所的设计与防毒设备、防护措施、管理人员的教育与培训及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作场所的工矿企业、事业及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T 160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测定GB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有毒有害作业toxic and hazardous work指在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作场所进行的作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文件编号:RHD-QB-K1213
作业场所安全防护措施
标准版本
(解决方案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作业场所安全防护措施标准版本操作指导:该解决方案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进行更好的判断与管理。
,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一)高空作业防护
1、起重机吊砖:使用上压式或网罩式砖笼。
2、起重机吊砌砖:使用摩擦式砌块夹具。
3、安全网
平网:
(1)从二层楼面起设安全网,同时再设一道随施工高度提升的安全网。
(2)网绳不破损,生根牢固、绷紧、圈牢、拼接严密,网杠支杆用钢管为宜,毛竹梢径不少于7.5厘米。
(3)网宽不少于2.6米,里口离墙不大于15
厘米,外高内低,每隔3厘米设支撑,角度45。
立网:
(1)随施工层提升,网高出施工层面1米以上。
(2)网之间拼接严密,空隙不大于10厘米。
4、圈梁施工
搭设操作平台或小搁脚板,扶梯间搭操作平台。
(二)洞口临边防护
1、预留洞口
(1)边长或直径在20-50厘米的洞口,可用砼板内钢筋或固定盖板防护。
(2)50-150厘米的洞口,可用砼板内钢筋贯穿洞径构成防护网,网格大于20厘米要另外加密。
(3)150厘米以上的洞口,四周设护栏,洞口下张安全网,护栏高1米设二道水平杆。
(4)预制构件的洞口,包括缺件临时形成的洞口参照上述原则防护或架设脚手板满铺竹笆固定防护。
(5)垃圾井道、烟道,随楼层砌筑或安装消除洞口或参照预留洞口要求加以防护。
(6)管笼施工时,四周设防护栏,并设明显标志(尺寸同上)。
2、楼梯口
(1)分层施工楼梯口装临时护拦。
(2)梯段每边设临时防护栏杆(用钢管或毛竹)。
(3)顶层楼梯口,随施工装正式栏杆或临时护栏。
3、阳台临边
利用正式阳台板,随楼层安装或装设临时护栏,
间距大于2米设立柱(尺寸同上)。
4、框架结构
(1)施工时,外设脚手有低于操作面,内设操作平台。
(2)周边架设钢管护身栏。
(3)周边无柱时,板口顶埋短钢管,供装钢管临时护栏立管用。
5、底层通道防护
固定出入口通道,搭设防护棚,棚宽大于道口,多层建筑棚顶满铺木板或竹笆,高层建筑棚顶须双层铺设。
(三)垂直运输设备
1、脚手架
(1)注意材质,不得钢竹混搭,高层脚手架应经专门设计计算。
(2)立杆底部回填土坚实平整。
(3)按规定设置拉撑点,剪刀撑用钢管,接头搭接不小于40厘米,用毛竹篾户不少于五道。
(4)每隔四步要铺隔离笆,伸足墙面,二步架起及以上外侧设挡脚笆或安全挂网。
(5)要设登高对环扶梯,设在外侧配防护栏杆。
转弯平台须设水平栏杆。
(5)高层脚手外侧,从第二步架至第五步间应全部设防护栏杆和档脚笆,五部架以上设栏杆外,应设安全网和安全笆,脚手架四角均设接地保护和防雷装置。
2、塔吊
(1)“三保险”、“四限位”齐全有效。
(2)要有接地保护。
(3)要有可靠的防雷装置。
(四)现场安全用电
1、现场临时变电场所
(1)变压器四周及配电板背面凸出部位,须有不小于80厘米的安全操作通道,配电板下沿离地面为一米。
(2)配电挂箱的下沿离地面不少于1.2米。
2、现场配电箱
(1)电箱应装有双扇开启门,并有门锁、插销,漆上指令性标志和统一编号。
(2)电源线进箱有滴水弯,进线必须先进入熔断器后再进开关,箱内要配齐接地零线,金属电箱外壳应设接地保护。
(3)电箱内分路凡采取分路开关、漏电开关其上方都要单独熔断保护。
(4)箱内要单独设置单相三眼插座,上方要装漏电保护自动开关,现场使用单相电源的设备必须使用单相三眼插头(有双重绝缘除外)。
(5)凡手提分路流动电箱,外壳要有可靠的保护接地内容,10A铁壳开关要按用量配上分路熔断器。
(6)要明显分“动力”、“照明”、“电焊机”使用插座。
3、用电线路
(1)现场电气线路,必须按规定架空敷设坚韧橡皮线或塑料护套软线。
在通道或马路处可采用加保护管埋入地下,设立标志,接头必须架空或设接头箱。
(2)手持移动电动工具的橡皮电缆,引线长度不应超过5米,不得有接头。
(3)现场使用的移动电具和照明灯具一律用软质橡皮线,不准用塑料胶质线代替。
(4)现场大型设施的电线安装,凡使用橡皮或塑料绝缘线,必须瓷柱明线架设,开关设置合理。
4、接地装置
(1)接地体可用角钢,钢管,不少于2根,入土地深度不小于2米,二根接地体之间距离不小于2.5米,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
(2)接地线可用绝缘铜线或铝芯线,严禁在地下使用裸铝导线作为接地线,接头处应采用焊接等可靠连接。
(3)橡皮电缆芯中“黑色”或“绿、黄”双色线作为接地线。
5、手持或移动电动工具
电源线须有漏电保护装置(包括下列机具:振动
机、磨石子机、打夯机、潜水泵、手电钻、砂轮机、切割机、绞丝机、移动照明工具等等)。
五、中小型机具防护
(1)必须有防雨顶棚。
(2)排水必须通畅。
设有排水沟,和沉淀池。
(3)拌和机操纵杆,必须有保险装置。
(4)必须有良好的接地装置,拉铲用36伏低压电。
(5)砂石笼的挡墙必须坚固牢靠。
(6)卧式砂浆机拌筒防护棚齐全。
1、卷扬机
(1)露天操作应搭设操作棚。
(2)必须配备绳筒保护。
(3)开关箱的位置必须正确放置,禁止用倒顺开关,操作视线必须良好,凡用按纽开关,在操作人
员处设有断电开关。
2、电焊机
(1)必须一机一闸并装有随机开关。
(2)一、二次电源接头处有防护装置,二次线使用线鼻子。
3、乙炔气、氧气瓶
(1)安全阀应装设有效,压力表应保持灵敏准确,回火防止器必须保持一定的水位。
(2)乙炔器与氧气瓶间距应大于5米,与明火操作距离应大于10米,不准放在高压线下。
(3)乙炔器皮管为黑色,氧气皮管为红色,皮管头子用轧箍轧牢。
4、木工机械
(1)必须有可靠灵活的安全防护装置,圆锯设有松口刀,轧刨设有回弹安全装置,外露传动部位,
均须有防护罩。
(2)木工棚内必须有消防器材。
六、起重吊装“十不吊”规定
1、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面有人停留或行走不准吊。
2、起重指挥应由技术培训合格的专业人员担任,无指挥或信号不清不准吊。
3、钢筋、型钢、管材等细长和多根物件必须捆扎牢靠,多点起吊。
单头“千斤”或捆扎不牢靠不准吊。
4、多孔板、积灰斗手推车反斗车不用四点吊或大模板外挂板不用卸甲不准吊。
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不准双拼吊。
5、起吊砌块必须使用安全可靠的砌块夹具,吊砖必须使用砖笼,并堆放整齐。
木砖、预埋件等零星
物件要用盛器堆放稳妥,叠放不齐不准吊。
6、楼板、大梁等吊物上站人不准吊。
7、埋入地下的板桩、井点管等以及粘连,附着的物件不准吊。
8、多机作业,应保证所起吊重物距离不小于三公尺。
9、六级以上强风区不准吊。
10、斜拉重物或超过机械允许荷载不准吊。
七、气割、电焊“十不烧”规定
1、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2、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
3、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准进行焊、割。
4、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准进行焊、割。
5、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之前,不准进行焊、割。
6、用可燃材料做保温层、冷却层、隔音、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进行焊、割。
7、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进行焊、割。
8、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9、附近有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作业时,不准焊、割。
10、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再没有弄清有无险
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这里写地址或者组织名称
Write Your Company Address Or Phone Number He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