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砌体房屋的高度和层数限值以及最大高宽比的规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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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砌体抗震构造要求措施要求规范

多层砌体抗震构造要求措施要求规范

7 多层砌体房屋和底部框架砌体房屋7.1 一般规定7.1.1 本章适用于普通砖(包括烧结、蒸压、混凝土普通砖)、多孔砖(包括烧结、混凝土多孔砖)和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等砌体承重的多层房屋,底层或底部两层框架一抗震墙砌体房屋。

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房屋的抗震设计,应符合本规范附录F的规定。

注:1 采用非黏土的烧结砖、蒸压砖、混凝土砖的砌体房屋,块体的材料性能应有可靠的试验数据;当本章未作具体规定时,可按本章普通砖、多孔砖房屋的相应规定执行;2 本章中“小砌块”为“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简称;3 非空旷的单层砌体房屋,可按本章规定的原则进行抗震设计。

7.1.2 多层房屋的层数和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1 一般情况下,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不应超过表7.1.2的规定。

表7.1.2 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限值(m)房屋类型最小抗震墙厚度(mm)烈度和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6 7 8 90.05g 0.10g 0.15g 0.20g 0.30g 0.40g高度层数高度层数高度层数高度层数高度层数高度层数多层砌体房屋普通砖240 21 7 21 7 21 7 18 6 15 5 12 4 多孔砖240 21 7 21 7 18 6 18 6 15 5 9 3 多孔砖190 21 7 18 6 15 5 15 5 12 4 ——小砌块190 21 7 21 7 18 6 18 6 15 5 9 3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普通砖、多孔砖240 22 7 22 7 19 6 16 5 ————多孔砖190 22 7 19 6 16 5 13 4 ————小砌块190 22 7 22 7 19 6 16 5 ————注:1 房屋的总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或檐口的高度,半地下室从地下室室内地面算起,全地下室和嵌固条件好的半地下室应允许从室外地面算起;对带阁楼的坡屋面应算到山尖墙的I/Z高度处;2 室内外高差大于0.6m时,房屋总高度应允许比表中的数据适当增加,但增加量应少于1.0m;3 乙类的多层砌体房屋仍按本地区设防烈度查表,其层数应减少一层且总高度应降低3m;不应采用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4 本表小砌块砌体房屋不包括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房屋。

新抗震规范——多层砌体房屋和底部框架砌体房屋

新抗震规范——多层砌体房屋和底部框架砌体房屋

7 多层砌体房屋和底部框架砌体房屋7.1 一般规定7.1.1本章适用于普通砖(包括烧结、蒸压、混凝土普通砖)、多孔砖(包括烧结、蒸压、混凝土多孔砖)和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等砌体承重的多层房屋,底层或底部两层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抗震设计。

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房屋的抗震设计,应符合本规范附录F的规定。

注:1采用非粘土的烧结砖、蒸压砖、混凝土砖的砌体房屋,块体的材料性能应有可靠的试验数据;当本章未作具体规定时,可按本章普通砖、多孔砖房屋的相应规定执行;2 本章中“小砌块”为“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简称;3 非空旷的单层砌体房屋,可按本章规定的原则进行抗震设计。

【说明】考虑到粘土砖被限用,本章的适用范围由粘土砖砌体改为各类砖砌体,包括蒸压砖砌体,并增加混凝土类砖,该类砖已有产品国标。

对非粘土烧结砖和蒸压砖,仍按2001版的规定依据其抗剪强度区别对待。

本次修订,明确本章的规定,原则上也可用于单层非空旷砌体房屋的抗震设计。

考虑到“内框架砖房”已很少使用且抗震性能较低,取消2001版的相关内容。

7.1.2多层房屋的层数和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1 一般情况下,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不应超过表7.1.2的规定。

室和嵌固条件好的半地下室应允许从室外地面算起;对带阁楼的坡屋面应算到山尖墙的1/2高度处;2 室内外高差大于0.6m时,房屋总高度应允许比表中的数据适当增加,但不应多于1.0m;3 乙类设防的多层砌体房屋仍按本地区设防烈度查表,其层数应减少一层且总高度应降低3m;不应采用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4 本表小砌块砌体房屋不包括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房屋。

2横墙较少的多层砌体房屋,总高度应比表7.1.2的规定降低3m,层数相应减少一层;各层横墙很少的多层砌体房屋,还应再减少一层。

注:横墙较少是指同一楼层内开间大于4.2m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的40%~80%;横墙很少是指同一楼层内开间大于4.2m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的80%以上。

砌体结构设计的一些基本原则

砌体结构设计的一些基本原则

砌体结构设计的一些基本原则砌体结构设计要点1、钢筋砼结构房屋长度超过50米,建筑无特殊要求的应设置伸缩缝。

缝宽一般取50~100,宜取100。

2、同一结构单元内横墙错位(不计入轴线差距小于0.5m者)数量不宜超过横墙总数的1/3,且连续错位不宜多于两道;错位的墙体交接处均应增构造柱。

3、基础埋深应根据建筑±0.000的绝对标高确定基础埋深的相对标高,且基础圈梁顶标高宜设置在建筑室外地面以下。

4、较大洞口(大于2米)两侧应设置构造柱加强。

5、房屋的总高度应满足抗震规范7.1.2的要求,其中总高度是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或檐口的高度,半地下室从地下室室内地面算起,全地下室和嵌固条件好的半地下室应允许从室外地面算起。

嵌固条件较好一般指下面两种情况:1)半地下室顶板高出室外地面小于1.5米,地面以下开窗洞处均设有窗井墙,且窗井墙又为半地下室内横墙的延伸。

2)半地下室的室内地面至室外地面的高度大于地下室净高的二分之一,无窗井,且地下室的纵横墙较密,具有较好的嵌固作用。

3)地下室顶板厚度不少于120mm。

6、顶层为坡屋顶时,层高的计算高度不应超过3.6米,当坡屋顶檐口标高处不设水平楼板时,房屋的总高度可以算至檐口。

当檐口标高附近设水平楼板时,此时阁楼应作为一层考虑,高度可取至山尖墙的一半处。

阁楼高度不高,不住人,不设置固定楼梯,只是作为屋架内的一个空间,在房屋高度和层数控制时,可以不作为一层考虑。

7、构造柱设置部位应严格按照抗震规范7.3.1条规定设置。

8、楼梯间不宜设置在房屋的尽端和转角处。

9、外纵墙开洞率不应大于55%。

10、除单面走廊房屋外,应至少有一道内纵墙。

11、纵横墙的布置宜均匀对成,沿平面内宜对齐,墙沿轴线错开距离不宜大于720mm。

12、构造柱纵筋直径一般取12,箍筋取6@250。

当有以下情况时宜采用纵筋 14,箍筋 6@200:7度时层数超过六层,砌体材料为烧结普通砖、P型烧结多孔砖;7度时层数超过五层,砌体材料为蒸压灰砂砖、蒸压粉煤灰砖。

第五节多层砌体房屋的构造要求

第五节多层砌体房屋的构造要求

(三)楼、屋盖 楼、屋盖是房屋的重要横隔,能传递水平作用、保证 房屋的整体性。对多层普通砖、多孔砖房屋的楼、屋盖, 应符合下列要求: (1)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或屋面板伸进纵、横墙内的 长度,均不应小于120mm。 (2)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板或屋面板,当圈梁未设在 板的同一标高时,板端伸进外墙的长度不应小于120mm, 伸进内墙的长度不应小于lOOmm,在梁上不应小于80mm。 (3)当板的跨度大于4.8m并与外墙平行时,靠外墙的 预制板侧边应与墙或圈梁拉结。 (4)房屋端部大房间的楼盖,8度时房屋的屋盖和9度 时房屋的楼、屋盖,当圈梁设在板底时,钢筋混凝土预制 板应相互拉结,并应与梁、墙或圈梁拉结。 (5)楼、屋盖的钢筋混凝土梁或屋架应与墙、柱(包括 构造柱)或圈梁可靠连接。
不宜采用无竖向配筋的附墙烟囱及出屋面的烟囱。 (6)不应采用无锚固的钢筋混凝土预制挑檐。 (六)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结构布置 对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 求: (1)上部的砌体抗震墙与底部的框架梁或抗震墙应对 齐或基本对齐。 (2)房屋的底部,应沿纵横两方向设置一定数量的抗 震墙,并应均匀对称布置或基本均匀对称布置。6度、7度 且总层数不超过五层的底层框架抗震墙房屋,应允许采用 嵌砌于框架之间的砌体抗震墙,但应计入砌体墙对框架的 附加轴力和附加剪力。其余情况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抗震墙 。 (3)底层框架-抗震墙房屋的纵横两个方向,第二层 与底层侧向刚度的比值,6度、7 度时不应大于2.5,8度 时不应大于2.0,且均不应小于1.0。
二、多层砌体房屋抗震的一般规定 (一)房屋层数和高度的限制 大量的地震灾害表明,砌体结构房屋的层数愈多, 高度愈高,破坏的程度和概率就愈大,因此《抗震规范》 规定砌体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不应超过表 6-5-3 的规定。 对医院、教学楼等及横墙较少的多层砌体房屋,总高度应 比表6-5-3 的规定降低 3m ,层数相应减少一层。各层横墙 很少的多层砖房屋,还应根据具体情况再适当降低总高度 和减少层数 ( 对横墙较少的多层砖砌体住宅楼,当按规定 采取加强措施,并满足抗震承载力要求,其高度和层数仍 可按表的规定采用)。 普通砖、多孔砖和小砌块砌体承重房屋的层高,不 应超过 3.6m;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底部和内框架房屋 的层高,不应超过4.5m。

情境6砌体结构抗震构造要求..

情境6砌体结构抗震构造要求..

图1—3—12 钢筋混凝土构造柱
(7)构造柱的基础处理
构造柱可不单独设置基础,但应伸入室外地 面以下500mm,或锚固于浅于500mm的基 础圈梁之内。
(8)构造柱与墙、圈梁的连接
• 构造柱与墙连接处应砌成马牙槎,并应沿 墙高每隔500rnm设2φ6拉结筋,且每边伸 人墙内不宜小于1m。 • 构造柱与圈梁连接处,构造柱的纵筋应穿 过圈梁,保证构造柱纵筋上下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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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多层房屋的最大高宽比
烈度 6 7 8 9
最大高 宽比
2.5
2.5
2.0
1.5
3、房屋抗震横墙的最大间距
房屋类别 烈度 6 多层砌体 现浇或装配式钢筋混 凝土楼、屋盖 18 7 18 15 11 8 15 11 7 9 11 7 4
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15 屋盖 11 木楼、屋盖 底部框架-抗 震墙 多排柱内框架 上部各层 底层或底部两层
6、其他构造要求
(1)门窗洞口处不应采用无筋砖过梁;过梁支承长度, 6~8度时不应小于240mm,9度时不应小于 360mm。 (2)预制阳台应与圈梁和楼板的现浇板带可靠连接。 (3)后砌的非承重砌体隔墙应符合轻质、均匀对称布 置和主体结构有可靠的柔性连接,不得采用嵌砌 砌体墙。 (4)同一结构单元的基础(或桩承台),宜采用同一 类型的基础,底面宜埋置在同一标高上,否则应 增设基础圈梁并应按1:2的台阶逐步放坡。
(3)装配式楼梯段应与平台板的梁可靠连 接;不应采用墙中悬挑式踏步或踏步竖 肋插入墙体的楼梯,不应采用无筋砖砌 拦板。 (4)突出屋顶的楼、电梯间,构造柱应 伸到顶部,并与顶部圈梁连接,内外墙 交接处应沿墙高每隔500mm配置2φ6拉 结钢筋,且每边伸入墙内不应小于1m。

单层砌体房屋层高限值

单层砌体房屋层高限值

单层砌体房屋层高限值
在《抗规》7.1.3条中规定,多层砌体承重房屋的层高不应超过3.6m。

另外,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底部,层高不应超过4.5m;当底层采用约束砌体抗震墙时,底层的层高不应超过4.2m。

具体来说,王宏明介绍,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房屋总高度与总宽度的最大比值不宜超过2.5。

举例来说,当房屋的宽度只有4米时,则其房屋建筑总高度不宜超过10米(相当于3层楼高),才能确保房屋“身材”标准。

另外,在2021年,住建部发布的《关于加强农村自建房安全常识宣传的通知》中指出,高宽比过大的房屋,稳定性较差,大震时易产生倾覆破坏;如果基础埋深不能满足相应要求,高宽比过大的房屋正常使用也存在安全隐患,易受到周边房屋基础开挖、地基不均匀沉降影响。

王宏明表示,根据《湖南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排查指导手册(试行)》规定,房屋的总层数不得超过7层,总高不得超过21米,单层层高不得超过3.6米,当采用底部框架结构时其底框部分的层高不得超过4.5米。

砌体房屋抗震加固方法

砌体房屋抗震加固方法

砌体房屋抗震加固方法1、当现有多层砌体房屋的高度和层数超过规定限值时,应采取下列抗震对策:1)当现有多层砌体房屋的总高度超过规定的高度而层数不超过规定的限值时,应采取高于一般房屋的承载力且加强墙体约束的有效措施。

2)当现有多层砌体房屋的层数超过规定限值时,应改变结构体系或减少层数;乙类设防的房屋,也可改变用途按丙类设防使用,并满足丙类设防的层数限值要求;当采用改变结构体系的方案时,应在两个方向均匀增设一定数量的钢筋混凝土抗震墙,新增的混凝土墙应计入竖向压应力滞后的影响并宜承担结构的全部地震作用。

3)当丙类设防且横墙较少的多层砌体房屋超出规定限值1层和3m以内时,应提高墙体承载力且新增构造柱、圈梁等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对横墙较少房屋不减少层数和高度的相关要求。

4)多层砌体房屋的总高度、层数或高宽比超过设防烈度的规定限值,但未超过比设防烈度低一度的规定限值时,可采取隔震加固措施,具体加固方法按本导则第十章执行。

5)多层砌体房屋的总高度或层数超过《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规定的抗震横墙较少或很少的房屋的总高度或层数时,可增设抗震横墙减小横墙间距。

2、砌体房屋抗震承载力不符合要求时,可采用下列加固方法:1)拆砌或增设抗震墙:对局部的强度过低或严重破坏的原墙体可采取拆除重砌的办法,重砌和增设抗震墙的结构材料宜采用与原结构相同的砖或砌块,也可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拆除时,应采取可靠的支撑和防护措施。

2)修补和灌浆:对已开裂的墙体,可采用压力灌浆修补,对砌筑砂浆饱满度差且砌筑砂浆强度等级偏低的墙体,可用满墙灌浆加固。

修补后墙体的刚度和抗震能力,可按原砌筑砂浆强度等级计算;满墙灌浆加固后的墙体,可按原砌筑砂浆强度等级提高一级计算。

3)面层或板墙加固:在墙体的一侧或两侧采用水泥砂浆面层、钢筋网砂浆面层、钢绞线网-聚合物砂浆面层或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墙加固。

4)外加柱加固:在墙体交接处增设现浇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加固,外加柱应与圈梁、拉杆连成整体,或与现浇钢筋混凝土楼、屋盖可靠连接。

A类砌体房屋抗震鉴定

A类砌体房屋抗震鉴定

A类砌体房屋抗震鉴定(I)第一级鉴定5.2.1 现有砌体房屋的高度和层数应符合下列要求:1房屋的高度和层数不宜超过表5.2.1所列的范围。

对横向抗震墙较少的房屋,其适用高度和层数应比表5.2.1的规定分别降低3m和一层;对横向抗震墙很少的房屋,还应再减少一层。

2当超过规定的适用范围时,应提高对综合抗震能力的要求或提出改变结构体系的要求等。

5.2.2 现有砌体房屋的结构体系,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检查:1房屋实际的抗震横墙间距和高宽比,应符合下列刚性体系的要求:2空心墙指由两片12Omm厚砖墙或12Omm厚砖与240mm厚砖通过卧砌形成的墙体;3乙类设防时应允许按本地区设防烈度查表,但层数应减少一层且总高度应降低3m;其抗震墙不应为180mm普通砖实心墙、普通砖空斗墙。

1)抗震横墙的最大间距应符合表5.2.2的规定;2)房屋的高度与宽度(有外廊的房屋,此宽度不包括其走廊宽度)之I:匕不宜大于2.2,且高度不大于底层平面的最长尺寸。

2 7~9度时,房屋的平、立面和墙体布置宜符合下列规则性的要求:1)质量和刚度沿高度分布比较规则均匀,立面高度变化不超过一层,同一楼层的楼板标高相差不大于500mm;2)楼层的质心和计算刚心基本重合或接近。

3跨度不小于6m的大梁不宜由独立砖柱支承;乙类设防时不应由独立砖柱支承。

4教学楼、医疗用房等横墙较少、跨度较大的房间,宜为现浇或装配整体式楼、屋盖。

5.2.3 承重墙体的砖、砌块和砂浆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1砖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U7.5,且不低于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中型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UIO,小型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U5。

砖、砌块的强度等级低于上述规定一级以内时,墙体的砂浆强度等级宜按比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降低一级采用。

2墙体的砌筑砂浆强度等级,6度时或7度时二层及以下的砖砌体不应低于M0.4,当7度时超过二层或8、9度时不宜低于Ml;砌块墙体不宜低于M2.5o砂浆强度等级高于砖、砌块的强度等级时,墙体的砂浆强度等级宜按砖、砌块的强度等级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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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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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
普通砖、多孔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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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孔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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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砌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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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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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砌体房屋最大高宽比
烈度
6、7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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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高宽比
2.5
2
1.5
烈度和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
6
7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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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g
0.10g
0.15g
0.20g
0.30g
0.40g
高度
层数
高度
层数
高度
层数
高度
层数
高度
层数
高度
层数
多层砌体房屋
普通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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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孔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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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孔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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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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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砌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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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知识2-4】——关于砌体房屋的高度和层数限值以及最大高宽比的规范规定
基于砌体结构的脆性性质和历次震害经验,限制高度和层数是非常重要也是最经济的抗震措施;出于防止出现砌体结构整体弯曲情况的考虑,需要限定砌体房屋最大高宽比。抗震规范的相关规定如下表。
表1砌体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限值(m)
房屋类型
最小抗震墙厚度(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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