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角下的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_姚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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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认识与思考

关于对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认识与思考

关于对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认识与思考【摘要】当前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中存在着认识模糊、执法保障缺乏、法制部门职能缺位等问题。

大力推进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提高公安整体执法水平,要提高执法素质,注重岗位练兵;加强制度建设,注重规范执法;强化执法监督,注重责任落实;改善执法环境,注重执法保障。

【关键词】公安执法队伍建设规范化建设措施公安机关能不能顺应时代潮流,履行好和谐社会建设者和促进者的职责,关键在于尽快提高公安机关整体执法水平,具体地说就是提高广大公安民警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业务、素质,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公安机关“三项建设”的核心,是一项长期任务。

几年来,我局按照公安部、公安厅的总体部署,大力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进程,以保证公安机关更好地履行所担负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

一、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现状。

近年来,我们在强调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同时,也在适应法制化进程的大趋势,进而推进公安队伍建设和公安工作的显著进步。

但是由于我们新疆巴州地处偏远、民族众多、信息不畅、素质不高,对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的众多迷惑、疑问和茫然导致几年来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进展不大,在规范化建设中还存在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对执法规范化建设认识模糊。

在当前执法规范化建设讨论中,对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内涵是什么、外延有多大等基础性命题仍没有一个权威性的解释。

相当一部分同志更是肤浅地认为,执法规范化建设只要有文件、有方案就行了,没有将其作为推进执法质量提高的根本手段摆上重要位置。

更为普遍的是,一些同志只重视在执法考评或检查中能取得好成绩,对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认识不足,热度不高,投入不够。

(二)执法规范化建设参与者众多但实践不够。

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当前公安机关的一个热点话题,上至公安部领导,下至各县市级公安机关甚至基层科所队都在参与该话题的讨论。

应当说,全体民警是踊跃参与的。

但从实践上看,各地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大多处在各自为政的状态,缺乏统一的操作规范,更为严重的是许多公安机关仍然把执法规范化建设这项系统工程停留在口号、文件的层面上,而对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内容及如何具体实行和推进、如何量化标准等重要问题很少涉及。

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

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

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安机关在社会治安管理等方面承担了重要的职责。

当前,司法机
关的执法过程仍受到外部和内部障碍的影响,特别是外观执法的重要性。

为了改善司法机
关的执法效率和质量,公安机关有必要从执法行为规范和流程规范两个方面推行公安执法
规范化建设。

首先,公安机关应建立完备的执法行为规范,明确地指定相关官员的执法权限和范围,考虑社会环境的变化,明确执法的程序和标准。

同时,还应完善执法行为规范体系和机制,减少执法过程中的弱点,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

其次,公安机关应建立外观执法的程序机制,以确保执法准则的一致性和可操作性。

通过准确和全面的数据搜集、评估和处理,推
动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管理,营造公共秩序稳定的社会氛围。

此外,公安机关还应处理执法机关内部利益之争的矛盾,建立执法公正,维护公共秩
序的有效执法机制。

同时要完善职权规定,明确职权划分,建立以有效控制力为核心的执
法机构。

完善法制安全体系,解决外部突发事件对执法行动的影响,以便于准确、及时、
公正地实施执法行动,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公共秩序,保护公民安全。

总之,公安机关应制定全面实施的执法行为规范和流程规范,以及完善的外观执法机制,要求执法人员以正确的理念和态度加强对法律的执行,完善的程序和标准,减少隐性
的执法行为,严把公安执法质量关,有效提升公安机关整体的执法质量。

浅析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

浅析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

浅析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摘要:正视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梳理反思影响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原因,不断探求有效推进公安执法规范化的基本路径,是当前公安执法民警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本文对公安民警在执法的过程中暴露出各种各样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对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基本路径一、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现状(一)立案不实、不破不立一些基层公安机关,为了减少发案率和追求高的破案率,不如实立案,搞不破不立、先破后立,长此以往就可能造成社会治安状况不真实,公安机关的工作量、辛苦度不真实,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打击。

(二)热情不足、随意执法有的民警工作主动性不够、服务意识不强。

对待群众报警、求助不及时出警,甚至存在冷、硬、横、推现象。

有的民警对报案不认真登记,接完警就了事;有些即使出警受理了,也没有认真调查取证,导致有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造成案件久拖不决,无法处理,损坏了公安机关的形象。

(三)适用法律不当,执法不到位有些民警缺少专业法律知识,适用法律、法规不当,少数基层单位在治安裁定上出现偏差,执行落实裁决的力度也不到位,降低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安机关公信力,而且还容易引发案件当事人的不满情绪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

(四)考核片面,评价机制不科学重打击、轻防范,重管理、轻服务的问题依然不同程度存在。

一方面,我们的打击处理考核力度不断加大,另一方面防范考核力度与实際工作不适应。

严打与严防的矛盾没有彻底解决,长此以往,必然造成顾此失彼。

二、公安执法规范化的基本内容加强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就是要围绕公安执法活动,在以下几方面进行规范化的改造和建设:(一)执法主体规范化一切从事公安执法的人员,必须是由法律明确授予执法权并且具备执法资格和相应执法权限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做到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不上岗执法;不具有相应执法权限的民警不越权执法。

执法主体的规范化是执法规范化的基础和前提,必须重视执法主体的执法水平和素养的提高。

公安执法规范化研究

公安执法规范化研究

公安执法规范化研究摘要:公安是我国政府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了其担负的职责,享有的职权以及行使取权的程序。

其在根据法律、法规在职权范围内进行执法活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稳定进行。

近年来,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引发了社会各界广泛的关注,其是依法治国的贯彻和执行,是法治社会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而公安在执法过程中的不规范的行为也时有发生,这是由主客观等多种因素造成的,不规范的执法不仅不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还有可能构成违法犯罪,使公安执法在社会的形象受到影响,威信也在大大减退。

而公安规范化执法即是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是国家相关政策的要求,推进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是提高公安执法效率的的重要手段,针对我国目前社会出现的公安执法不规范的现象,笔者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研究进行了论述。

本文采取论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线索展开,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公安执法规范化的基础内容,是全文的基础和展开讨论的前提,这部分结合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比较外国相关理论,论述了公安执法规范化的内涵、特点、必要性,为下文展开铺垫。

第二部分,公安执法规范化的具体内容,介绍了其规范执法是优化执法的关键环节,是依法治国的必然选择,是公民权利的内在逻辑,从相关的理论上分析公安执法规范化;第三部分公安执法规范化的现实困境及成因,是本文的重点和难点,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分析我国公安执法遇到的困境,以及形成这些困境的成因,从深层次了解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遇到的障碍。

第四部分公安执法规范化的对策,是本文的重点和难点,就上文提出的问题和难点提出相应的对策,从六个方面来论述了如何推进公安执法规范化的建设。

本文“公安执法规范化研究”就是在相关的理论分析的基础上,讨论如何推进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发展。

关键词:公安执法规范化现实困境对策Abstract:public security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Chinesegovernment, China's relevant laws, regulations and the responsibilities,powers and enjoy exercise weighting procedures. In accordance witlawsandregulations, within its mandate to conduct law enforcement activities,safeguard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itizens and socialstability. In recent years, the construction of law enforcement standardization caused widespread concern in all sectors of society, which is the implementation and enforcement of the rule of law, rule of law is a part of the essential. The public security law enforcement in the process of non-standard behavior also occurs, it is caused by various factors such as the objective and subjective, not the standard law enforcement is not conducive to the protection of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itizens, and may constitute a crime, the public security law enforcement is affected in the social image, prestige is greatly diminished. The public security standardization law is the requirements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but also related to national policy requirements, promo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law enforcement standardization is an important means to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law enforcement, the law enforcement community appear not standard phenomenon, the author of the construction of law enforcement standardization research are discussed.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problems found, take,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the clue, divides into four parts. The first part is basic content of public security law enforcement standardization, is the foundation and prerequisite for discussion, this part combines the provisions of China's relevant laws, regulations, and compares foreign related theory, discusses the connotation of public security law enforcement standardization, characteristics, necessity, which paves the way for the following development. The second part, the specific content of the public security law enforcement standardization, the standard law enforcement is to optimize the key link of law enforcement,is the inevitable choice of the rule of law, is the inherent logic of civil rights, analysis of the public security law enforcement standardization from the related theory; practical difficulties and causes of the third part of law enforcement standardization, is the key and the difficulty of this article, combined with our judicial practice analysis of China's public security law enforcement difficulties, and the causes of formation of these troubles, from the deep understanding of the construction of law enforcement standardization barriers. The fourth part, countermeasures of standardizing police law enforcement, is this article key point and the difficulty, put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on the problems mentioned above, the how to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law enforcement standardization is discussed from six aspects. In this paper, "the public security law enforcement standardization research" is in the related theoretical analysis foundation, discuss how to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law enforcement standardization development.Keyword s: standardizing police law enforcement dilemma Countermeasures目录引言 (1)(一)选题的依据和意义 (1)(二)国内外研究的现状 (1)(三)文章的研究方法 (4)一、公安执法规范化的基础内容 (6)(一)公安执法规范化的内涵 (6)(二)公安执法规范化的特征 (9)(三)公安执法规范化的必要性 (10)二、公安执法规范化的具体内容 (13)(一)公安执法规范化是优化执法的关键环节 (13)(二)公安执法规范化是依法治国的必然选择 (14)(三)公安执法规范化是公民权利的内在逻辑 (15)(四)公安执法规范化是社会正义的基本路径 (17)三、公安执法规范化的现实困境及成因 (19)(一)公安执法规范化的现实困境 (20)(二)公安执法规范化现实困境的成因 (24)四、公安执法规范化的对策 (28)(一)树立规范化的意识 (28)(二)加强公安内部规范化 (29)(三)加强上级政府领导规范化 (30)(四)加强公安执法保障规范化 (30)(五)加强公安执法监督规范化 (31)(六)建立健全民意吸纳机制 (32)结论 (33)参考文献 (34)引言(一)选题的依据和意义1、研究目的近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不断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和法制观念逐步深入人心,尤其是涉及公安机关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国家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公安民警的法律素质明显增强,公安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稳步提升,群众对公安执法的满意度不断提高。

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精PPT课件

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精PPT课件
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 的理论和实践
河南省公安厅法制处 姚占军
提纲
一、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含义 二、当前公安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后果 三、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基本要求和预期效果 四、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突破口和工作建议
一、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含义
规范,是指约定俗成或明文规定的标准,简单
地讲,就是规矩、样板。(党的“十五大” 报告中提出了“规范”一词)
执法规范化建设 的基本要求和标准
执法思 想正确
执法方 式文明
Hale Waihona Puke 执法主 体合法执法责 任明确
执法程 序规范
执法监 督有力
执法制 度健全
执法保 障到位
SUCCESS
THANK YOU
2019/7/2
最高人 民法院 核准杨 佳死刑
(二)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预期效果
最直接的、最低层次的效果就是执法过程中没有执 法过错案件、没有败诉案件,这个层面所达到的效 果就是让法律满意;
强化执法监督
加强执法培训
完善考评 考核制度
健全执法制度
强力追究 执法过错责任
革命导师列宁
列宁说: “正确的理 论也需要灌 输!”
树立“三个观念” 强化“四种意识” 做到“两个坚持”
依法履行职责的观念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 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
证据意识 程序意识 权限意识
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
二.当前公安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后果
(一)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陈旧的执法理念还未彻底扭转,执法思想不正确,执法
为民理念没有牢固树立。
现代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 一切执法活动必须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开展 一切执法活动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一切执法权力必须受到监督 执法权力和执法义务必须一致

初论人民警察执法规范化建设

初论人民警察执法规范化建设

初论人民警察执法规范化建设【摘要】文章从理论与实践上,阐发了警察执法规范化是警务规范建设核心这一基本观点。

同时,提出实现警察执法规范化必须明确和完善内部要求,加强外部保障。

【关键词】警察;执法;规范化警察执法规范化化建设是新时期公安机关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树立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良好形象的重要举措。

警察执法规范化化包括执法的规范化、管理的规范化、服务的规范化等方面。

一、内部强警,注重制度建设(一)警察执法规范化要求做到有章可循,首先要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尽管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推进,国家法律体系日臻完善,公安执法的依据也越来越充分、明确,但是要确保公安机关内部科学、高效运作是远远不够的。

对于各个业务部门、某一警种,民警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审批权限、工作时限等等,在法律、法规、规章里是比较零散、不成系统的,有些是很难找到的,这就需要公安机关结合本部门、本警种的实际,在不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前提下,就上述各方面制定具体的操作性规范,让每一个岗位民警知道自己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该怎样做、不该怎样做,做到用制度来管人、管事,为实现公安机关及民警警察执法规范化提供科学、具体、明确的行为准则。

(二)执法要规范,执法主体职能必须合法主体不合法,往往造成越权执法,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职能不明确,不利于人民群众辨别,就不能做到便民、利民;容易造成部门之间职能交叉或者出现职能真空状态。

所谓职能是指人或机构应有的职责、作用或功能的统一体。

我国政府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机构改革中提出的“三定”方案,其首要环节就是“定职能”这是因为:1)职能是合理设置或调整公安组织机构的主要依据;2)职能是确定工作责任制的主要内容;3)职能是考核工作的基础。

实践证明,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必须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科学确定职能,明确每个部门、每个岗位做什么、怎么做,理顺内部纵向和横向的关系,减少机构和岗位人员之间职责交叉、推诿扯皮等现象。

法律视角下公安行政执法规范化的方向与路径探究

法律视角下公安行政执法规范化的方向与路径探究

目录1 绪论 (3)1.1研究背景 (3)1.2 研究意义 (4)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4)1.4 技术路线与研究方法 (7)2 相关概念及理论 (8)2.1 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内涵 (8)2.2 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相关理论 (8)3 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的主要问题 (9)3.1 执法目的不清晰 (9)3.2 执法手段不科学 (12)3.3 执法监督不完善 (13)4 公安机关行政执法规范化的路径选择 (14)4.1明确执法目的的核心地位 (14)4.2重视执法手段的框架作用 (16)4.3强化执法监督的保障能力 (17)5 结论 (20)参考文献 (20)法律视角下公安行政执法规范化的方向与路径探究【内容摘要】十八大以来,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决策部署为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供了政策支持和助力依托,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公安建设不断得到强化和完善。

尽管诸多行政法律规范以及相关指导意见为公安行政执法规范化方向提供了思路,但是在公安执法的目的、手段和监督的发展方向上仍存一定偏差。

全方位构建公安行政执法的规范性体系,应当以执法目的为核心、执法手段为框架、执法监督为保障,肃清规范路径的障碍,保证规范执法成常态。

【关键词】公关机关;行政执法;规范化1绪论1.1研究背景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逐步加快,公安机关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日益完善。

在立法层面,国家机关先后修改和制定了一系列行政法律法规。

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诉讼法》以及2016年底公安部发布的《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

在规范性文件制定层面,国家进一步明确了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总体要求和战略部署。

如公安部于2008年发布的《关于大力加强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下称2008年《意见》),2009年发布的《全国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总体安排》(下称2009年《安排》),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下称2016年《意见》),对构建完备的公安行政执法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公安提供了制度保障。

浅谈加强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重要意义

浅谈加强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重要意义

浅谈加强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重要意义加强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安全、促进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公安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组成部门,其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对于建设法治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以下是浅谈加强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重要意义的几个方面。

首先,加强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有助于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是国家法律的执行者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其执法工作影响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如果公安执法缺乏规范和制约,就容易导致执法过程中的滥权、不当执法等问题,给人民群众造成损失和伤害。

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能够规范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严格依法办案,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其次,加强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有利于提升公安机关的执法能力和水平。

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要求公安机关依法行政,严格遵守执法程序,确保执法过程公正、公平、公开。

规范化建设要求公安机关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执法能力。

通过规范化建设,公安机关的执法水平得以提升,办案效率和质量得到保证,执法公信力得到加强。

再次,加强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有助于减少执法过错和不必要的冲突。

执法过错和执法冲突是社会矛盾和冲突加剧的重要原因之一、如果公安执法不规范,容易导致执法过错和不必要的冲突,进而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加强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能够有效地减少执法过错的发生,减少执法冲突的产生。

规范化建设要求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充分尊重人权、法律权益,采取温和手段和方法进行执法,最大限度地避免冲突和损害。

最后,加强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有利于提高社会治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公安机关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在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加强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能够推动社会治理从单纯的行政指令式管理向法治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规范化建设要求公安机关依法行政、精确执法,使社会治理更加科学、合理,有效平衡各方利益,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性和长期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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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本文是由程华主持的公安部公安理论及软科学研究项目“公安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与司法审查”(项目合同编号:2007L L Y J G A D X 071)的阶段性成果,属于该项目的基础理论研究部分。

【作者简介】姚占军,男,河南省公安厅法制处副处长;程华(1971— ),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宪法学、公安执法理论方面的研究。

2009年第1期N o .12009 J o u r n a l o f C h i n e s e P e o p l e s P u b l i c S e c u r i t y U n i v e r s i t y(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E d i t i o n ) 总第137期S u m 137法律视角下的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姚占军1,程 华2(1.河南省公安厅,河南 郑州 450003;2.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摘 要】 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当前公安机关在执法实践中的制度建设的工作重心,但其现状不容乐观,根本原因是没有充分认识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现实阻力和理论上的认识误区。

因此,应当以法律思维方式作为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指导原则,并在具体实施中予以贯彻。

法律思维方式视野下的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必将提出与之相适应的内涵、标志和基本要素。

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有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中存在逻辑关系混乱和责任不明确的情况,以及职能交叉,多头管理的情况依然存在。

应当进一步明确公安执法规范化制度建设和效果评估机制的基本原则。

【关键词】 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法律思维;基本原则 【中图分类号】D 922.1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140(2009)01-0091-06 多年以来,各级公安机关都在强调执法规范化建设。

毋庸置疑,公安执法规范化是公安队伍建设和公安日常工作显著进步的标志,既是时代发展之要求,又符合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的大趋势。

但是,关于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内涵、标准、规则以及如何实施,目前还没有一个权威性的界定和释义。

本文拟从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现状谈起,站在法律的视角下以法律的思维方式就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内在要素和运作程序谈点浅显的看法,以期对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有所助益。

一、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现状 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当前公安机关在执法实践中的工作重心和理论上的热点话题,上至公安机关最高领导,下至各区、县级公安机关甚至基层单位的科、所、队都在参与讨论的问题,有相当多的公安执法单位还根据上级机关的整体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出了各式各样的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

从实施规模和参与人数上看,绝大多数警察是踊跃参与的;但从实施最终效果来看,大多数的参与者都是各自为战,缺乏统一的操作规范和指导原则,并且大都停留在口号上的、文件上的层面上;从实施内容来看,这些规范化建设规划和方案虽涉及目标、内容、步骤、方法和途径,但对执法规范化建设最为核心的问题即有针对性的指导原则和标准化问题很少涉及。

与此同时,对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内涵的界定和外延的确定等基础性理论问题的理解还存在重大分歧。

在相当一部分公安机关领导的潜意识中,认为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只要有文件、有规划、有方案就行了,很少考虑规范化建设的具体操作程序和实际效果。

更为普遍的现象是,·9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在一些地方公安机关领导的认识中,规范化建设是“可以自下而上、可以因地制宜”的。

上述片面和模糊的认识在基层公安机关普遍存在。

此外,在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中,各级各地公安机关还面临着人力、物力、财力、时间等因素的制约和限制。

在一些基层公安机关,“人、财、物”的落实和保障问题、执法规范化建设的一些要素如关于执法主体、执法权保障等问题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限制,还得不到充分保证和有效的解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顺利发展。

虽然目前实施的“三基工程”建设对基层公安机关的基础工作有了很大的推进,但是,“人、财、物”的紧张问题至今在一些公安基层仍未得到根本性的改善。

在某些情况下,基层领导虽然也知道一些执法行为是不规范的,如办人情案、参与非警务活动等问题,但出于自身利益和发展的需求,他们也只能从短期效益出发,打擦边球,从事有悖于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行为。

二、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现实阻力及理论认识误区 德国思想家马克斯·韦伯指出:“每一项职业都有其`内在的准则',并应据此来执行。

在履行其工作职责时,一个人应当全力以赴,排除任何与之不严格适合的行为———尤其是他自己的好恶”[1]。

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根本目的就是为公安执法者确定其职业的“内在准则”,职业的内在准则要求公安执法必须有客观、公正的统一标准。

公安执法规范化的上述现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其建设过程中的艰难曲折,为从根本上完善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必须充分认识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现实阻力和理论上的认识误区。

根本原因是没有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确定法律思维方式为公安执法的内在准则。

(一)传统的思维方式及行为习惯与现代法治理念的内在要求存在反差根据既往的公安执法经验和一般要求,检验一个地方公安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就是少发案、多破案。

但是,在现实执法实践中,一方面,诸如公平、正义、人权保障等符合现代法治理念的价值准则已深入人心,公民对“公共安全感”的评价指标越来越宽泛,对公安执法标准和要求也越来越高;另一方面,公安执法决策者和基层执法干警往往过分看重表面的稳定和传统的狭义安全感标准,多注重执法实际效果而较少关注程序的正当性和过程的合法性,这与社会公众在认知上存在较大差距。

现代法治理念有许多基本原则,诸如:一切权力的行使,必须有法律明确的授权;一切权力的行使,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一切权力的行使,必须受到监督和制约的原则;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等在法学界早已达成共识,但是,对于基层公安执法者而言,能以上述基本原则指导或在具体执法行为中贯彻法治基本原则的则不是很普遍。

例如,根据法律规定,警察在行使讯问权的同时,有如实将被讯问人作无罪的辩解记录在案的义务,但是,由于受传统的“有罪推定”思想的影响,在我们认定的合格的案卷中却很少发现有嫌疑人辩解的记录。

为自己辩解以期逃避或减轻处罚,或切实说明自己无罪都是人的本能,是符合人性的,而这种本能在我们的案卷中所占比例不大的现象说明了什么问题?值得深思。

又如,在基层公安机关,遇到重大和特大案件往往采取不分时间和空间的“地毯式”、“拉网式”的搜查和盘查,这种做法在各地已成为一种常规执法手段。

但是,这些做法却有悖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

因为可以这样追问:法律明确的授权在哪里?规定的程序是什么?依据是什么?得到的回答可能是不确定的或模糊的。

再者,“警察是法律的衍生物,警察必须无条件地服从于法律”,这本是一个人所共知的法律常识问题,但它却能引发出一个令人沉重的思考,那就是几乎每一部与警察执法有关的法律出台或修改,在基层公安执法的实施中都会遇到阻力,反映在行为上的不适应或实施中的滞后。

这样一种执法现象,说明了“有罪推定”、“权力至上”、“警察至上”等传统的执法观念在执法实践中还依然存在。

然而,恰恰就是这种认识上的错误观念,对公安执法行为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思想认识上的错误,必然导致行为上的错位。

错误的思想认识和执法理念,成为执法规范化建设目前最大的阻力。

(二)现实中公安执法挑战与规范化建设要求发生冲突“科学发展观”是现阶段我国社会发展的基本指导思想,表现在公安执法中就是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来指导公安执法,但要转化为公安执法者恒久的、普遍的基本价值准则仍需一个发展过程。

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的执法规范化建设就面临着来·92·自内部和外部的挑战。

对内部的挑战来说,多数警察已习惯于传统的警务模式和执法习惯,对具有强烈现代法治理念色彩的执法规范化建设肯定一时难以适应,甚至会错误地认为规范化建设是自缚手脚,给自己找麻烦。

外部的挑战则是普通民众甚至公安决策者只要求可见的、立即呈现出的整体上的效果,对具体的实施手段和个案可以忽略不计。

而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核心和实质恰恰就是要具体实施方式和重视每一个个案。

具体的方法、具体的程序、步骤、具体的法条引用、每一个个案,都必须在现代法治的框架内实施和运行。

这种挑战也的确使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领导者和实施者面临着一个两难选择:一方面,要实现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具体要求和所设定的标准;另一方面,对内部的执法活动从严要求和规范强化,势必在一定时间内影响政绩的提升和队伍的情绪。

这就需要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在执法规范化建设方面既要有大勇气,又要有大智慧;既要应对眼前的社会治安形势,又要有队伍建设的长远规划。

这也是对公安机关领导层在决策上的一个非常大的考验。

(三)现实中执法功能定位与规范化建设价值追求存在错位公安执法功能和价值追求是具有多重性的,正义、平等和秩序都可以作为公安执法的价值追求。

从当代世界法制建设比较完善国家的警察执法实践来看,基本上是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人权发展作为执法价值和功能定位的主要内容,而相对的把规范、校正、制裁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作为执法功能定位的辅助性价值,即秩序的实现是为保障人权服务的。

这个功能定位既符合现时代人性化执法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执法规范化建设内涵要求的必然体现。

但是,目前我国公安机关在行使法定权力的过程中,还存在执法价值追求定位在“严打”、“严惩”的执法层面上,而服务与保障、激励与教育等执法功能往往被轻视。

执法功能定位的偏差,使得公安执法实践与法治化进程的要求出现了比较严重的错位和偏差。

(四)执法规范化建设理论研究薄弱与目标设计上的不一致执法规范化建设理论研究上的薄弱和滞后导致在执法实践操作层面上存在沟通交流的困难。

一方面,执法规范化建设研究目前还没有纳入法学理论界和公安执法研究学者的视野;另一方面,对基层执法者而言,执法规范化建设又过于抽象,难以具体实施。

既然已经提出执法规范化建设这一命题,因此有必要在理论上予以彻底阐释清楚。

因为,很多人认为执法规范化建设是一个简单命题,不值得深入研究,小题大做,在他们眼里,执法规范化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上没有多少问题,从各方面按法律规定的要求做就行了,毕竟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核心和根本宗旨就是在法律的框架内按法律规定执法。

而对具体的执法者来说,规范化就应该是标准化,应该非常具体而不需要理论支撑。

而目前强调的执法规范化建设就是缺少了这么基本标准,正因为缺少了统一的基本准则,使得基层公安机关对规范化建设既难以认清又无所适从,这必然导致在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目标设计上的分歧和内涵理解上的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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