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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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 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

第三讲 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
第1款
GATT
第3 条第 1-4 款
“各成员认为:国内税和其他国 内费用,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 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法令、条例 和规定,以及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 用须符合特定数量或比例要求的国内数 量限制条例,在对进口产品或国内产品 实施时,不应用来对国内生产提供保 护。” 第2款 “一成员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成 员领土时,不应对它直接或间接征收高 于对相同国内产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 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
2.两者的区别:
对 象 上

最惠国待遇处理的是两种以上外国进 口产品之间的关系;

区 别
国民待遇面对的却是进口外国产品与 原产自本国产品之间的关系。
涉 及 的 事 项 上

最惠国待遇主张在入境和结关过程中 要对一切外国产品一视同仁;

国民待遇要求在外国产品结关后,应 与本国产品同等对待。
三、货物贸易领域的国民待遇原则货物的“经济国籍”,是指 原 产 地 规 则
一国或地区为确定货物原产地而实施 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行政决定, 其核心是判定货物原产地的具体标准。 以此确定该商品在进出口贸易中应 该享受的待遇。
原产国 是指某一特定货物的完全生产国,
或者当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国家参与了 某一货物的生产时,对产品进行了实 质性改变的国家或地区。
五.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例 外

依GATT的规定,一成员方可以在 10年的过渡期内维持与最惠国待 遇不符的措施,但要将这些措施 列入一个例外清单(豁免)。这个 例外是临时性的,不应超过10
年。
这些例外在10年之后取消。取消 之后,原则上应无条件地在服务 贸易中实施。
第3-2节 国民待遇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得基本原则互惠原则(Reciprocity)互惠原则,也叫对等原则,就是WTO最为重要得原则之一,就是指两成员方在国际贸易中相互给予对方贸易上得优惠待遇。

它明确了成员方在关税与贸易谈判中必须采取得基本立场与相互之间必须建立一种什么样得贸易关系。

世贸组织得互惠原则主要通过以下几种形式体现: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第一,通过举行多边贸易谈判进行关税或非关税措施得削减,对等地向其她成员开放本国市场,以获得本国产品或服务进入其她成员市场得机会,即所谓“投之以桃”、“报之以李”。

第二,当一国或地区申请加入世贸组织时,由于新成员可以享有所有老成员过去已达成得开放市场得优惠待遇,老成员就会一致地要求新成员必须按照世贸组织现行协定、协议得规定缴纳“入门费”—-开放申请方商品或服务市场。

第三,互惠贸易就是多边贸易谈判及一成员贸易自由化过程中与其她成员实现经贸合作得主要工具。

关贸总协定及世贸组织得历史充分说明,多边贸易自由化给某一成员带来得利益要远大于一个国家自身单方面实行贸易自由化得利益。

因为一国单方面自主决定进行关税、非关税得货物贸易自由化及服务市场开放时,所获得得利益主要取决于其她贸易伙伴对这种自由化改革得反应,如果反应就是良好得,即对等地也给予减让,则获得得利益就大;反之,则较小。

相反,在世贸组织体制下,由于一成员得贸易自由化就是在获得现有成员开放市场承诺范围内进行得,自然这种贸易自由化改革带来得实际利益有世贸组织机制作保障,而不像单边或双边贸易自由化利益那么不确定。

因此,多边贸易自由化要优于单边贸易自由化,尤其像中国这样得发展中得大国。

透明度原则透明度原则(Transparency)就是指,WTO成员方应公布所制定与实施得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没有公布得措施不得实施,同时还应将这些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通知世贸组织。

此外,成员方所参加得有关影响国际贸易政策得国际协定,也应及时公布与通知WTO。

透明度原则就是世贸组织得重要原则,它体现在世贸组织得主要协定、协议中。

第三章世界贸易组织法的基本原则(WTO组织规则与运行四

第三章世界贸易组织法的基本原则(WTO组织规则与运行四

五、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内容
n (一)关贸总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原则 n 1. GATT第1条第1款 n 2. 适用范围 n 3. GATT的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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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二)WTO中的最惠国待遇 n 1. 管辖范围较GATT有所扩大 n 2. 在服务贸易领域 n 3. 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 n 4. 在与贸易有关的投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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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平贸易原则的例外
n 在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维持国际收 支平衡,或出于保护公共健康、国家安 全等目的,各成员在世贸组织的授权下 可以采取措施,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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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允许正当保护的原则
n 各国应该实行自由贸易政策,反对 保护贸易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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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由贸易原则的要素
n (一)以共同规则为基础 n (二)以多边谈判为手段 n (三)以争端解决机制为保障 n (四)以贸易救济措施为“安全阀” n (五)以过渡期方式体现差别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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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国民 待遇原则
n 国民待遇原则规定在其具体承担义 务部分,而非普遍义务;
n 在该领域,国民待遇的重要特征是 将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不作为普遍义务, 而是作为具体承诺与各个部门的开放联 系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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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中的国民待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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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

第一层次:专门的透明度条款
GATT第10条(贸易条例的公布与实施)、GATS第3条、TRIPS第 63条,这些条款要求: (1)各成员应迅速公布其普遍适用的有关管理对外贸易的各项法律、 法规、司法判决和行政裁定(laws, regulations, judicial decisions, administrative rulings of general application),以便让其他成员 方政府和贸易经营者熟悉; (2)在实施上述行为后,若在执行中有所改变,必须提前公布,否 则新措施不得实施; (3)各成员方政府之间或政府机构之间签署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 现行协定和条约也应加以公布; (4)对于已经公布的涉及对外贸易的所有法律、法规、司法判决和 行政裁定,各成员方应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实施。等等。 简言之,要求各成员的所有有关法律、法规、司法判决和行政 裁定都应公布于众。
第二层次:通知条款
WTO存在大量的通知要求,需要各成员建立适 当的机制来达到通知要求。有学者做过统计, 在整个WTO协议中,货物贸易协定所包含的通 知要求达175项,加上GATS和TRIPS协定中的 通知要求,共计215项。此外,各成员政府应 为与贸易有关的法律制度的公开、透明提供必 要的条件,如设立咨询点等(主要表现为SPS 协议附件2、TBT协议第10条,GATS第3条等)
第三层次:贸易政策审查机制
为在全球范围内从宏观上协调各成员的对外贸 易政策,从而确保WTO协议得到切实执行,乌 拉圭回合作出了建立贸易政策审查机制 (Trade Policy Review Mechanism, TPRM)的 决定,要求各成员向WTO专设的贸易政策审议 机构定期报告贸易政策及实践。建立贸易政策 审查机制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加强对WTO成员 贸易政策和措施的理解,提高国际贸易透明度。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1)非歧视性贸易原则根据关贸总协定第1条,缔约方必须相互给与最惠国待遇;根据关贸总协定第3条,缔约方必须相互给与国民待遇。

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国民待遇条款是非歧视性贸易原则的保证。

所谓最惠国待遇是指,一成员给予其他成员的产品、服务和人员的优惠待遇,应该立即扩展到所有成员。

如果一方成员与另一方成员进行了贸易壁垒减让谈判,那么,谈判结果应适用于所有成员。

这是近代文明的体现,也是现实世界的准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可以保证各国间非歧视地开展贸易,从而实现世贸组织的宗旨。

所谓国民待遇是指,一成员给予本国的产品、企业、服务和人员的优惠待遇,也应给予另一方成员。

具体说,一成员给予其他成员的贸易等方面的待遇,不能低于本国的相同待遇。

非歧视性贸易原则除体现在关贸总协定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国民待遇条款中以外,还体现在其他一些协议条款中,如,原产地协议,装船前检查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卫生及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等。

可见,它是一项基础广泛的贸易原则。

非歧视性贸易原则有一些例外,如: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边境贸易的优惠规定,沿海贸易与内河航行,沿河捕鱼和武器进口。

文化类产品的出口限制,等等,这些不适用最惠国待遇原则;再如,沿海航行和领海捕鱼,购买不动产,服务贸易总协定中针对特定国家的豁免,等等,这些不适用国民待遇原则。

(2)可预见的和不断增长的市场准入通过多边贸易体系,各国政府可以给予投资者、雇主、雇员和消费者某种商业环境以鼓励贸易、投资和创造就业,为市场广泛的选择和低廉的价格。

这种环境需要稳定和可预见性,尤其是当企业准备投资和开发时更是如此。

可靠的和可预见的市场准入机会的存在主要取决于关-税的运用。

即,关-税的运用是合法的,因为,关-税的征收可以为各国政府筹措财政收入,并应用于各种有益的事业,包括对国内产业进行保护。

更为重要的是,关-税是透明的和可计量的,因而是可以进行比较的。

简述wto基本原则

简述wto基本原则

简述wto基本原则1WTO基本原则世界贸易组织(WTO)是一个国际组织,主要负责监督国际贸易协议的执行。

WTO的基本原则被设计为保护和促进全球的自由贸易和共同发展,其核心原则包括:不歧视、透明度、提供公平条件、适度保护、促进竞争和可持续发展。

2不歧视不歧视原则是WTO最基本的原则之一。

WTO的成员国承认,“一旦你踏进境外,就应该得到本国与其他国家贸易者一样的待遇”,即不能因为种族、国籍、性别、贸易形式等原因而歧视来自外国的产品或服务。

比如,如果某国际营销公司向美国公司提供5%的折扣,那么它同样应该向法国公司提供相同的折扣。

3透明度透明度原则要求WTO成员国在所有贸易事务中保持透明度,这包括价格和贸易条件的透明度和行业规则的透明度,以确保公平和公正的贸易。

例如,WTO要求其成员国发布所有法规、规定和其他措施,以便其他国家了解他们在贸易方面的做法。

4提供公平条件WTO的另一个核心原则是提供公平条件。

这意味着WTO成员国不得给予本国企业优惠,也不得在其他国家企业之间设置各种贸易壁垒。

而且,它们需要在本国和国际市场上进行贸易,即使这样,也要提供公平的条件,确保所有企业在相同的市场条件下进行竞争。

5适度保护适度保护原则是指WTO成员国必须在保持自由贸易的同时平衡各种利益,如国家安全和政府支持计划。

WTO准许成员国保护其本国企业,但要求其保护是适度的,以避免保护主义措施的滥用。

6促进竞争促进竞争是WTO的另一个核心原则,要求其成员国以竞争为基础促进包括国内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内的整个国际市场上的竞争性市场。

WTO进行反垄断监督,以防止市场垄断者通过失当行为阻碍其他企业参与竞争。

7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原则要求WTO成员国在经济、社会和环境全面考虑下进行贸易。

该原则的目的是确保贸易自由化和环境保护不会相互矛盾。

WTO鼓励可持续发展,支持自由贸易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平衡。

在保护和促进全球自由贸易方面,WTO的基本原则确立了一个稳定的框架,使所有成员国都可以平等地参与国际贸易,并确保市场的透明度和公正。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规则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规则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规则WTO基本原则(规则)共九种,是世界贸易组织基准总则,为世界经济与贸易的推动保驾护航。

世界贸易组织是1995年1月1日问世的。

世界贸易组织总的准则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适用货物、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

一、无歧视待遇原则也称无差别待遇原则。

指一缔约方在实施某种限制或禁止措施时,不得对其他缔约方实施歧视性待遇。

任何一方不得给予另一方特别的贸易优惠或加以歧视。

该原则涉及关税削减、非关税壁垒的消除、进口配额限制、许可证颁发、输出入手续、原产地标记、国内税负、出口补贴、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等领域。

二、最惠国待遇原则指WTO成员一方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和豁免,将自动地给予各成员方。

该原则涉及一切与进出口有关的关税削减,与进出口有关的规则和程序、国内税费及征收办法、数量限制、销售、储运、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

三、国民待遇原则指缔约方之间相互保证给予另一方的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同等的待遇。

该原则适用于与贸易有关的关税减让、国内税费征收、营销活动、政府采购、投资措施、知识产权保护、出入境以及公民法律地位等领域。

四、透明度原则指缔约方有效实施的关于影响进出口货物的销售、分配、运输、保险、仓储、检验、展览、加工、混合或使用的法令、条例,与一般援引的司法判决及行政决定,以及一缔约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与另一缔约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之间缔结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现行规定,必须迅速公布。

该原则适用于各成员方之间的货物贸易、技术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知识产权保护,以及法律规范和贸易投资政策的公布程序等领域。

五、贸易自由化原则指通过限制和取消一切妨碍和阻止国际贸易开展与进行的所有障碍,包括法律、法规、政策和措施等,促进贸易的自由发展。

该原则主要是通过关税减让、取消非关税壁垒来实现的。

六、市场准入原则指一国允许外国的货物、劳务与资本参与国内市场的程度。

该原则在WTO达成的有关协议中,主要涉及关税减让、纺织品和服装、农产品贸易、热带产品和自然资源产品、服务贸易以及非关税壁垒的消除等领域。

第三章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

(四)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
一般例外(GATT1994第20条):规定了可免 除成员方义务的10种措施(P75); 安全例外(GATT1994第21条):允许成员方 在为保护国家安全利益采取必要的行动时, 不履行世界贸易组织规定的义务。 以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等形式出现的区域 经济一体化安排:GATT1994第24条 边境贸易:可对毗邻国家给予更多的贸易便 利。
货物贸易领域的最惠国待遇

适用对象:产品,不包括产品生产者 适用范围
关税和相关费用 与进出口商品有关的国际支付转账等方面所征收的 关税和费用 征收税、费的方法 与进出口有关的规则和程序 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的征收 任何影响产品销售、购买、提供、运输、分销等方 面的法律、规章和要求等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MFN)
(一)含义 一成员方将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 权保护领域给予任何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优惠 待遇,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各世贸组织 成员方。 注:1、任何其他国家和地区可以是世贸组 织成员方,也可以不是世贸组织成员方。 2、实质:保证国际贸易中的竞争机会 均等。
货物贸易领域的违规做法

产品税费 1、对进口产品征收某种国内税(如消费 税),而对同类国产品却不征收;或者在 征收某种国内税时,对进口产品适用的 税率高于对同类国产品适用的税率; 2、对购买国产品者提供退税或免税,而 对购买同类外国产品者却无此待遇。
货物贸易领域的违规做法
规章管理 1、进口产品进入本国市场时必须通过某种检 验或测试,而对同类国产品却无此规定; 2、销售进口产品必须使用特定的批发或零售 渠道,或特定的运输或仓储方式,而对同 类国产品却无此限制; 3、《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例示清单 中所列举的两种投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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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服务贸易领域的最惠国待遇 (1)原则。任何成员方给予另一成员方的服务或
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其他成 员方相同的服务及服务提供者。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其适用范围包括提 供服务的四种形态(即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 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以及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 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方面的最惠国待遇
2、最惠国待遇的性质。要求平等对待其他成员方。实质 在于保证各成员市场竞争机会均等。
(二)最惠国待遇的实施要点
1.自动性
2.同一性
3.相互性和多边性。
4.普遍性
5.无条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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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 1.货物贸易领域的最惠国待遇 (1)原则。《1994年关贸总协定》及其他协议规
定成员之间应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2)原则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是产品, 第一,关税和费用。 第二,征收关税、费的方法 第三,与进出口有关的规则和程序。 第四,国内税和国内费用。 第五,在国内销售、运输等方面的法律、规章。
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提 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或服务提 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 这一定义包含以下三个要点: (1)适用的对象是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 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 (2)只涉及其他成员方在进口成员方境内所享有 的待遇。 (3)若进口成员给予其他成员方更高的待遇,并 不违背国民待遇原则。 2、要求平等对待本国和其他成员方, 本质也是保 证市场竞争机会均等。 .
概述: 1.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是指成员在世贸组织框架内处理
和调整贸易关系时所应遵循的制度和准则。 2.基本原则是由若干具体规则和一些规则例外所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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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非歧视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 原则
1.非歧视原则,又称无差别待遇,它规定成员方 在实施某种优惠和限制措施时,不得对其他成 员方实施歧视待遇。
2.要求给予其他成员方以平等待遇。 3.非歧视原则是世贸组织的最基本原则之一。是
避免贸易歧视、摩擦的重要基础。 4.非歧视原则是通过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
原则来体现和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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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惠国待遇原则
(一)最惠国待遇的含义和性质
1、含义.在世贸组织中,最惠国待遇是指一成员方将在货 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何其他国家和 地区(无论是否是世贸组织成员)的优惠待遇,立即和 无条件地给予其他各世贸组织成员方。
第三章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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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目的】
理解基本原则的概念、类别和特点,以及适用范围 和例外与免责原则,熟练掌握基本原则并能融会贯通。
【主要内容】 1.非歧视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 2.贸易自由化原则、关税保护和关税减让原则、市场准入
原则、减少非关税贸易壁垒、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 3.公平竞争原则、透明度原则、 4.发展中国家差别和优惠待遇原则、 5.互惠原则和允许正当保护原则。
在为保护国家安全利益采取必要行动时,不履行世贸组 织规定的义务。主要包括: (1)要求成员提供根据国家基本安全利益认为不能公布的 资料; (2)阻止成员为保护国家基本安全利益而采取的行动: (3)阻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成员根据联合国宪章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而采 取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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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例外 对于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成员方相互给予的
法律、法规得到遵守所必需的措施; ⑤与监狱囚犯产品有关的措施。 ⑥保护具有艺术、历史或考古价值的国宝所采取的措施; ⑦保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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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为履行政府间商品协定的义务而实施的措施,且其他成 员方对该商品协定不持异议。
⑨在政府实施稳定计划;
⑩在供应短缺时,为获取或分配产品所必须采取的措施。 2.安全例外 《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1条“安全例外”,允许成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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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与免责 1.货物贸易领域 (1)第20条“一般例外” 。 (2)第21条的“安全例外”。 (3)政府采购的例外。参加《政府采购协议》的
优惠,世贸组织的其他成员方不能自动获得。 4.边境贸易
为便利边境贸易而只对毗邻国家给予优惠 5.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的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将与最惠国待遇不符的措施列人一个例外清单 (豁免)。 6.《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的最惠国 待遇原则的例外, 7.发展中国家的差别和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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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民待遇原则 (一)国民待遇的含义 1、含义 在世贸组织中,是指对其它成员方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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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知识产权领域的国民待遇原则 给予其他成员方国民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国国民
享有的待遇,但以该成员方在现行国际知识产权 协定中承担的义务为前提。 4.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领域的国民待遇。 • 任何成员不得采取任何与《1994年关贸总协定》 国民待遇和一般禁止使用数量限制规定不一致的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任何成员方给予另一成员方和国民的任何利益、 优惠、特权或豁免,应无条件地给予世贸组织其 他成员方和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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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与免责 最惠国待遇例外与免责是指背离或暂不执行最惠国待遇 原则。
1.一般例外 ①为维护公共道德所必需的措施。 ②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③与黄金或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 ④为保证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不相抵触的国内
运输方式,而对同类国内产品却无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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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服务贸易领域的国民待遇 (1)含义
成员方给予外国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 应低于本国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享受的待遇。 (2)包含以下三个要点: ①适用的对象既有服务,又有服务提供者。 ②适用的范围是与服务有关的各项措施。 ③以成员方在服务贸易承诺表中所承诺的国民待 遇为准。 ④不是“一般义务”,而是成员方通过谈判确定 的承诺义务,且对不同服务部门有不同的规定
(二)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 《1994年关贸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 权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 的投资措施协议》中。
1.货物贸易领域的国民待遇原则 (1)在产品税费方面。不能超出国内产品; (2)在规章管理方面。不能严于国内产品; (3)对产品的混合、加工不实施国内含量管理。 (4)不得只对购买国产品给予金融便利。 (5)不得对进口产品规定特定的批发与零售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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