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小型无人机运行规定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规则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规则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智能技术的不断成熟,无人驾驶技术也迅速兴起。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简称无人机,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为了保障空中交通的安全和无人机的正常运行,必须制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运行规则。
本文将就此展开讨论。
首先,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运行规则包括飞行区域的限制。
无人机的飞行区域应与人员密集区域保持一定距离,避免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同时,无人机的飞行高度也需要限制,以免干扰其他飞行器的正常运行。
此外,无人机的飞行区域也应避开敏感区域,如军事基地、政府机构等禁飞区。
其次,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运行规则还包括飞行时间的限制。
无人机的飞行时间应根据电池容量和续航能力来制定,以保证其正常运行的时间。
此外,无人机的飞行时间还需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以防止滥用和违法使用无人机的行为发生。
第三,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运行规则还包括航空器的标识和注册要求。
每架无人机应有唯一的标识符,以便识别和追踪。
此外,无人机的所有者还需将其注册,以确保其使用符合规定并能够被追溯。
这有助于监管机构对无人机的管理和监控,以保障公共安全。
此外,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运行规则还包括飞行操作的要求。
操作无人机的人员应具备相关的飞行知识和技能,并持有相应的执照或证书。
无人机的操作人员还应遵守飞行规则,如避让其他飞行器、遵守空域限制等。
同时,无人机的操作人员还需遵守隐私保护的原则,不得擅自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最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运行规则还应包括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对于违反无人机运行规则的行为,应有相应的处罚措施,以起到威慑作用和维护公共秩序。
处罚措施可以包括罚款、吊销执照、限制使用等。
综上所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运行规则对于保障空中交通安全和无人机正常运行至关重要。
这些规则包括飞行区域的限制、飞行时间的限制、航空器的标识和注册要求、飞行操作的要求以及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只有制定和遵守这些规则,才能够确保无人机的安全运行,促进无人驾驶技术的进一步发展。
民用无人机管理规定(4篇)

民用无人机管理规定根据中国民航局发布的《无人机管理办法》,民用无人机的管理规定如下:1. 注册登记:无人机的所有者需要向相关部门进行注册登记,获得无人机的登记编号。
2. 飞行区域限制:无人机飞行必须在允许的飞行区域内进行,禁止在机场、灵敏区等非法飞行区域内飞行。
3. 飞行限制:禁止在黑夜、恶劣天气条件下飞行,禁止飞入人群密集区、交通干线、禁飞区域等区域。
4. 飞行高度限制:无人机的飞行高度限制在120米以内,禁止超过限定高度进行飞行。
5. 飞行速度限制:无人机的飞行速度限制在每小时100公里以内。
6. 飞行设备要求:无人机必须携带有效的身份识别标志,同时要配备可见光遥测设备、声纳设备等飞行控制和遥测设备。
7. 飞行操作要求:飞行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持有合法的飞行证件,严禁饮酒后操控无人机。
8. 隐私保护:禁止使用无人机进行非法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窥探、拍摄他人隐私等活动。
9. 违规处罚:对于违反无人机管理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包括罚款、没收无人机、停飞等措施。
以上是针对中国民用无人机管理的一些规定,具体细则可能根据不同地区和特定情况有所不同,请咨询当地相关部门获取最新规定。
民用无人机管理规定(2)一、民用无人机应当依法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矿业、建筑业的作业飞行和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检测、科学实验、遥感测绘、教育训练、文化体育、旅游观光等方面的飞行活动。
二、民用无人机活动及其空中交通管理应当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及民航局规章等。
三、组织实施民用无人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规定申请划设和使用空域,接受飞行活动管理和空中交通服务,保证飞行安全。
四、为了避免对运输航空飞行安全的影响,未经地区管理局批准,禁止在民用运输机场飞行空域内从事无人机飞行活动。
轻小型民用无人机系统运行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编号:AC-91-FS-2015-XX 咨询通告下发日期:2015年XX月XX日编制部门:FS目录1.目的 (3)2.适用范围及分类 (3)3.定义 (4)4.民用无人机机长的职责和权限 (7)5.民用无人机驾驶员 (8)6.民用无人机使用说明书 (8)7.禁止粗心或鲁莽的操作 (8)8.摄入酒精和药物的限制 (8)9.飞行前准备 (9)10.限制区域 (9)11.视距内运行(VLOS) (10)12.视距外运行(BVLOS) (10)13.民用无人机运行的仪表、设备和标识要求 (11)14.管理方式 (11)15.无人机云提供商须具备的条件 (13)16.植保无人机运行要求 (14)17.无人飞艇运行要求 (16)18.废止和生效 (16)1.目的近年来,民用无人机的生产和应用在国内外蓬勃发展,特别是低空、慢速、轻小型无人机数量快速增加,占到民用无人机的绝大多数。
为了规范轻小型民用无人机的运行,依据CCAR-91部,发布本咨询通告。
2.适用范围及分类本咨询通告适用于轻小型民用无人机运行管理。
其涵盖范围包括:2.1空机重量小于等于116千克、起飞全重小于150千克的无人机,且动能不大于95千焦,校正空速不超过100千米每小时;2.2植保类无人机;2.3充气体积在4600立方米以下的无人飞艇;2.4本咨询通告适用于除I类以外的所有轻小型无人机,某些特定条款中仅适用于特定类别无人机的内容将在条款中另行说明。
2.5 轻小型无人机运行管理分类:空机重量(千克)0-11-7 7-15 15-116 起飞全重(千克)0-1.5 1.5-15 15-25 25-150分类I II III IV 植保无人机V无人飞艇VI超视距运行I、II类无人机VII注①:当按照空机重量和起飞全重分类不同时,优先按空机重量分类。
注②:VII类无人机,不包括100米以内超视距运行。
注③:地方政府对于I、VII类无人机重量另有规定的,以地方政府的具体要求为准。
轻小型无人机运行规定

轻小型无人机运行(试行)规定目录1. 目的2. 适用范围及分类3. 定义4. 民用无人机长的职责和权限5. 民用无人机驾驶员资格要求6. 民用无人机使说明书7. 禁止粗心或鲁莽的操作8. 摄入酒精和药物的限制9. 飞行前准备10. 限制区域11. 视距内运行(VLOS)12. 视距外运行(BVLOS)13. 民用无人机运行的仪表、设备和标识要求14. 管理方式15. 无人机云提供商须具备的条件16. 植保无人机运行要求17. 无人飞艇运行要求18. 废止和生效1.目的近年来,民用无人机的生产和应在国内外蓬勃发展,特别是低空、慢速微轻小型无人机数量快速增加,占到民用无人机的绝大多数。
为了规范此类民用无人机的运行,依据CCAR-91部,发布本咨询通告。
2.适用范围及分类本咨询通告适用范围包括:2.1 可在视距内或外操作的、空机重量小于116千克、起飞全重不大于150千克的无人机,校正空速不超过100千米每小时;2.2起飞全重不超过5700千克,距受药面高度不超过15 米的植保类无人机植保类无人机;2.3充气体积在4600立方米以下的无人飞艇;2.4适用无人机运行管理分类;2.5 Ⅰ类无人机使用者应安全使用无人机,避免对他人造成伤害,不必按照本咨询通告后续规定管理。
2.6 本咨询通告不适用于无线电操作的航空模型,但当航空模型使用了自动驾驶仪、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或自主飞行设备时,应按照本咨询通告管理。
2.7 本咨询通告不适用于室内、拦网内等隔离空间运行无人机,但当该场所有聚集人群时,操作者应采取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3.定义3.1 无人机(UA: Unmanned Aircraft),是由控制站管理(包括远程操纵或自主飞行)的航空器,也称远程驾驶航空器(RPA: Remotely Piloted Aircraft)。
3.2 无人机系统(UAS:Unmanned Aircraft System),也称远程驾驶航空器系统(RPAS:Remotely Piloted Aircraft Systems),是指由无人机、相关控制站、所需的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以及批准的型号设计规定的任何其他部件组成的系统。
轻小型无人机运行(试行)规定

3.16 空机重量,是指不包含载荷和燃料的无人机重量,该重量包含燃料容器和电池等固体装置。
3.17 无人机云系统(简称无人机云),是指轻小型民用无人机运行动态数据库系统,用于向无人机用户提供航行服务、气象服务等,对民用无人机运行数据(包括运营信息、位置、高度和速度等)进行实时监测。接入系统的无人机应即时上传飞行数据,无人机云系统对侵入电子围栏的无人机具有报警功能。
2.适用范围及分类
本咨询通告适用范围包括:
2.1 可在视距内或外操作的、空机重量小于116千克、 起飞全重不大于150千克的无人机 ,校正空速不超过100千米每小时;
2.2起飞全重不超过5700千克,距受药面高度不超过15 米的植保类无人机植保类无人机;
2.3充气体积在4600立方米以下的无人飞艇;
14.1 民用无人机的运行管理
14.1.1 电子围栏
a.对于Ⅲ、Ⅳ、Ⅵ和Ⅶ类无人机,应安装并使用电子围栏。
b.对于在重点地区和机场净空区以下运行Ⅱ类和Ⅴ类无人机,应安装并使用电子围栏。
14.1.2 接入无人机云的民用无人机
a.对于重点地区和机场净空区以下使用的Ⅱ类和Ⅴ类的民用无人机,应接入无人机云,或者仅将其地面操控设备位置信息接入无人机云,报告频率最少每分钟一次。
16.2.1 运营人指定的一个或多个作业负责人,该作业负责人应当持有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合格证并具有相应等级,同时接受了下列知识和技术的培训或者具备相应的经验:
a.理论知识。
(1)开始作业飞行前应当完成的工作步骤,包括作业区的勘察;
3.9 视距内运行(VLOS: Visual Line of Sight Operations),无人机驾驶员或无人机观测员与无人机保持直接目视视觉接触的操作方式,航空器处于驾驶员或观测员目视视距内半径 500 米,相对高度低于 120 米的区域内。
民航局关于印发《轻小型民用无人机飞行动态数据管理规定》的通知

民航局关于印发《轻小型民用无人机飞行动态数据管
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9.11.19
•【文号】民航规〔2019〕64号
•【施行日期】2020.05.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航
正文
民航局关于印发《轻小型民用无人机飞行动态数据管理规
定》的通知
民航规〔2019〕64号为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飞行安全,提升无人机运行管理与服务质量,促进无人机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在深入研究、试点验证的基础上,制定了《轻小型民用无人机飞行动态数据管理规定》。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19年11月19日附件:轻小型民用无人机飞行动态数据管理规定。
小型无人机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编号:AC-91-FS-2015-31 咨询通告下发日期:2015年12月29日编制部门:FS批准人:胡振江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试行)目录1.目的 (3)2.适用范围及分类 (3)3.定义 (5)4.民用无人机机长的职责和权限 (7)5.民用无人机驾驶员资格要求 (8)6.民用无人机使用说明书 (8)7.禁止粗心或鲁莽的操作 (9)8.摄入酒精和药物的限制 (9)9.飞行前准备 (9)10.限制区域 (10)11.视距内运行(VLOS) (10)12.视距外运行(BVLOS) (10)13.民用无人机运行的仪表、设备和标识要求 (11)14.管理方式 (12)15.无人机云提供商须具备的条件 (13)16.植保无人机运行要求 (14)17.无人飞艇运行要求 (16)18.废止和生效 (17)1.目的近年来,民用无人机的生产和应用在国内外蓬勃发展,特别是低空、慢速、微轻小型无人机数量快速增加,占到民用无人机的绝大多数。
为了规范此类民用无人机的运行,依据CCAR-91部,发布本咨询通告。
2.适用范围及分类本咨询通告适用范围包括:2.1可在视距内或视距外操作的、空机重量小于等于116千克、起飞全重不大于150千克的无人机,校正空速不超过100千米每小时;2.2起飞全重不超过5700千克,距受药面高度不超过15米的植保类无人机;2.3充气体积在4600立方米以下的无人飞艇;2.4 适用无人机运行管理分类:注1:实际运行中,Ⅰ、Ⅱ、Ⅲ、Ⅳ类分类有交叉时,按照较高要求的一类分类。
注2:对于串、并列运行或者编队运行的无人机,按照总重量分类。
注3:地方政府(例如当地公安部门)对于Ⅰ、Ⅱ类无人机重量界限低于本表规定的,以地方政府的具体要求为准。
2.5 Ⅰ类无人机使用者应安全使用无人机,避免对他人造成伤害,不必按照本咨询通告后续规定管理。
2.6 本咨询通告不适用于无线电操作的航空模型,但当航空模型使用了自动驾驶仪、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或自主飞行设备时,应按照本咨询通告管理。
(完整版)无人机相关要求

(完整版)无人机相关要求
1. 引言
本文档旨在明确规定无人机相关要求,包括使用、飞行及安全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无人机的有序运行和安全操作。
2. 使用要求
2.1 无人机操作人员应持有合法且有效的执照,以确保其具备必要的技术和知识。
2.2 无人机应当注册并携带相应的标识牌,标明所有者的注册号码和联系方式。
2.3 无人机操作地点应符合法律和安全要求,避免在人群密集区域、禁飞区和机场附近等禁止区域内飞行。
3. 飞行要求
3.1 无人机操作人员应保持充分的视野和注意力,以确保其能
够安全操作并及时应对突发状况。
3.2 在非控制区域的飞行高度应低于120米,并确保与建筑物、电线、通信塔等障碍物保持安全距离。
3.3 无人机不得在恶劣天气条件下飞行,包括但不限于大风、
雨雪天气等。
4. 安全要求
4.1 无人机操作人员在使用无人机前,应进行全面的系统检查,确保无人机设备完好无损。
4.2 无人机操作人员应保证无人机设备配备可靠的电池,并遵
守相关的电池使用和充电安全规定。
4.3 在飞行过程中,无人机操作人员应遵守相关的飞行管制规定,并确保无人机不会对他人和财产造成危险。
4.4 无人机在飞行中不得携带危险品和违禁物品。
5. 违规处理
对于违反本文档规定的行为,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吊销执照等。
6. 结束语
本文档为无人机相关要求的完整版,旨在引导和规范无人机的
使用与操作。
请所有相关人员严格遵守本文档中的要求,以确保无
人机的安全运行,并减少潜在的风险和危险。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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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目的
2. 适用范围及分类
3. 定义
4. 民用无人机长的职责和权限
5. 民用无人机驾驶员资格要求
6. 民用无人机使说明书
7. 禁止粗心或鲁莽的操作
8. 摄入酒精和药物的限制
9. 飞行前准备
10. 限制区域
11. 视距内运行(VLOS)
12. 视距外运行(BVLOS)
4.1.1 在飞行中遇有紧急情况时:
a.机长必须采取适合当时情况的应急措施。
b.在飞行中遇到需要立即处置的紧急情况时,机长可以在保证地面人员安全所需要的范围内偏离本咨询通告的任何规定。
4.1.2 如果在危及地面人员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必须采取违反当地规章或程序的措施,机长必须毫不迟疑地通知有关地方当局。
2.4适用无人机运行管理分类;
2.5 Ⅰ类无人机使用者应安全使用无人机,避免对他人造成伤害,不必按照本咨询通告后续规定管理。
2.6 本咨询通告不适用于无线电操作的航空模型,但当航空模型使用了自动驾驶仪、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或自主飞行设备时,应按照本咨询通告管理。
2.7 本咨询通告不适用于室内、拦网内等隔离空间运行无人机,但当该场所有聚集人群时,操作者应采取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3.7 控制站(也称遥控站、地面站),无人机系统的组成部分,包括用于操纵无人机的设备。
3.8 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C2: Command and Control data link),是指无人机和控制站之间为飞行管理之目的的数据链接。
3.9 视距内运行(VLOS: Visual Line of Sight Operations),无人机驾驶员或无人机观测员与无人机保持直接目视视觉接触的操作方式,航空器处于驾驶员或观测员目视视距内半径 500 米,相对高度低于 120 米的区域内。
3.3 无人机系统驾驶员,由运营人指派对无人机的运行负有必不可少责任并在飞行期间适时操纵无人机的人。
3.4 无人机系统的机长,是指在系统运行时间内负责整个无人机系统运行和安全的驾驶员。
3.5 无人机观测员,由运营人指定的训练有素的人员,通过目视观测无人机,协助无人机驾驶员安全实施飞行。
3.6 运营人,是指从事或拟从事航空器运营的个人、组织或者企业。
4.2 机长必须负责以可用的、最迅速的方法将导致人员严重受伤或死亡、地面财产重大损失的任何航空器事故通知最近的民航及相关部门。
5.民用无人机驾驶员资格要求
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应当根据其所驾驶的民用无人机的等级分类,符合咨询通告《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AC-61-FS-2013-20)中关于执照、合格证、等级、训练、考试、检查和航空经历等方面的要求,并依据本咨询通告运行。
2.适用范围及分类
本咨询通告适用范围包括:
2.1 可在视距内或外操作的、空机重量小于116千克、 起飞全重不大于150千克的无人机 ,校正空速不超过100千米每小时;
2.2起飞全重不超过5700千克,距受药面高度不超过15 米的植保类无人机植保类无人机;
2.3充气体积在4600立方米以下的无人飞艇;
3.17 无人机云系统(简称无人机云),是指轻小型民用无人机运行动态数据库系统,用于向无人机用户提供航行服务、气象服务等,对民用无人机运行数据(包括运营信息、位置、高度和速度等)进行实时监测。接入系统的无人机应即时上传飞行数据,无人机云系统对侵入电子围栏的无人机具有报警功能。
3.18 电子围栏,是指为阻挡即将侵入特定区域的航空器,在相应电子地理范围中画出特定区域,并配合飞行控制系统、保障区域安全的软硬件系统。
3.定义
3.1 无人机(UA: Unmanned Aircraft),是由控制站管理(包括远程操纵或自主飞行)的航空器,也称远程驾驶航空器(RPA: Remotely Piloted Aircraft)。
3.2 无人机系统(UAS: Unmanned Aircraft System),也称远程驾驶航空器系统(RPAS:Remotely Piloted Aircraft Systems),是指由无人机、相关控制站、所需的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以及批准的型号设计规定的任何其他部件组成的系统。
3.10 超视距运行(BVLOS: Beyond VLOS),无人机在目视视距以外的运行。
3.11 融合空域,是指有其它航空器同时运行的空域。
3.12 隔离空域,是指专门分配给无人机系统运行的空域,通过限制其它航空器的进入以规避碰撞风险。
3.13 人口稠密区,是指城镇、村庄、繁忙道路或大型露天集会场所等区域。
6.民用无人机使用说明书
6.1 民用无人机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机长、驾驶员及观测员能够正确理解的语言文字。
6.2 Ⅴ类民用无人机的使用说明书应包含相应的农林植保要求和规范。
7.禁止粗心或鲁莽的操作
任何人员在操作民用无人机时不得粗心大意和盲目蛮干,以免危及他人的生命或财产安全。
3.14 重点地区,是指军事重地、核电站和行政中心等关乎国家安全的区域及周边,或地方政府临时划设的区域。
3.15 机场净空区,也称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为保护航空器起飞、飞行和降落安全,根据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要求划定的空间范围。
3.16 空机重量,是指不包含载荷和燃料的无人机重量,该重量包含燃料容器和电池等固体装置。
13. 民用无人机运行的仪表、设备和标识要求
14. 管理方式
15. 无人机云提供商须具备的条件
16. 植保无人机运行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求
17. 无人飞艇运行要求
18. 废止和生效
1.目的
近年来,民用无人机的生产和应在国内外蓬勃发展,特别是低空、慢速微轻小型无人机数量快速增加,占到民用无人机的绝大多数。为了规范此类民用无人机的运行,依据CCAR-91部,发布本咨询通告。
3.19 主动反馈系统,是指运营人主动将航空器的运行信息发送给监视系统。
3.20 被动反馈系统,是指航空器被雷达、ADS-B 系统、北斗等手段从地面进行监视的系统,该反馈信息不经过运营人。
4.民用无人机机长的职责和权限
4.1 民用无人机机长对民用无人机的运行直接负责,并具有最终决定权(欢迎关注通航新闻公众号:tonghangxinw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