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全勘察设计质量检查项目处理决定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2017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12)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12)1 总则 (5)2 术语 (6)3 工程质量评定 (7)3.1 一般规定 (7)3.2 工程质量评分 (7)3.3 工程质量等级评定 (8)4 路基土石方工程 (10)4.1 一般规定 (10)4.2 土方路基 (10)4.3 石方路基 (11)4.4 软土地基处治 (12)4.5 土工合成材料处治层 (13)5 排水工程 (15)5.1 一般规定 (15)5.2 管节预制 (15)5.3 管道基础及管节安装 (15)5.4 检查(雨水)并砌筑 (16)5.5 土沟 (16)5.6 浆砌排水沟 (17)5.7 盲沟 (17)5.8 排水泵站 (18)6 挡土墙、防护及其它砌筑工程 (19)6.1 一般规定 (19)6.2 砌体挡土墙 (19)6.3 悬臂式和扶臂式挡土墙 (20)6.4 锚杆、锚碇板和加筋土挡土墙 (20)6.5 桩板式挡土墙 (22)6.6 墙背填土 (22)6.7 抗滑桩 (23)6.8 挖方边坡锚喷防护 (23)6.9 锥、护坡 (24)6.10 砌石工程 (24)6.11 导流工程 (25)6.12 石笼防护 (26)7 路面工程 (27)7.1 一般规定 (27)7.2 水泥混凝土面层 (27)7.3 沥青混凝土面层和沥青碎(砾)石面层 (29)7.4 沥青贯入式面层(或上拌下贯式面层) (30)7.5 沥青表面处治面层 (31)7.6 水泥土基层和底基层 (32)7.7 水泥稳定粒料(碎石、砂砾或矿渣等)基层和底基层 (32)7.8 石灰土基层和底基层 (33)7.9 石灰稳定粒料(碎石,砂砾或矿渣等)基层和底基层 (34)7.10 石灰、粉煤灰土基层和底基层 (34)7.11 石灰、粉煤灰稳定粒料(碎石、砂砾或矿渣等)基层和底基层 (35)7.12 级配碎(砾)石基层和底基层 (36)7.13 填隙碎石(矿渣)基层和底基层 (36)7.14 路缘石铺设 (37)7.15 路肩 (38)8 桥梁工程 (39)8.1 一般规定 (39)8.2 桥梁总体 (39)8.3 钢筋和预应力筋加工、安装及张拉 (40)8.4 砌体 (42)8.5 基础 (44)8.6 墩、台身和盖梁 (51)8.7 梁桥 (54)8.8 拱桥 (59)8.9 钢桥 (65)8.10 斜拉桥 (69)8.11 悬索桥 (78)8.12 桥面系和附属工程 (88)9 涵洞工程 (97)9.1 一般规定 (97)9.2 涵洞总体 (97)9.3 涵台 (97)9.4 涵管制作 (98)9.5 管座及涵管安装 (98)9.6 盖板制作 (98)9.7 盖板安装 (99)9.8 箱涵浇筑 (99)9.9 拱涵浇(砌)筑 (99)9.10 倒虹吸竖井、集水井砌筑 (100)9.11 一字墙和八字墙 (100)9.12 锥坡 (101)9.13 顶入法施工的桥、涵 (101)10 隧道工程 (102)10.1 一般规定 (102)10.2 隧道总体 (102)10.3 明洞浇筑 (103)10.4 明洞防水层 (104)10.5 明洞回填 (104)10.6 洞身开挖 (104)10.7 (钢纤维)喷射混凝土支护 (105)10.8 锚杆支护 (106)10.9 钢筋网支护 (106)10.10 仰拱 (107)10.11 混凝土衬砌 (107)10.12 钢支撑支护 (108)10.13 衬砌钢筋 (108)10.14 防水层 (108)10.15 止水带 (109)10.16 排水 (109)10.17 超前锚杆 (110)10.18 超前钢管 (110)11 交通安全设施 (111)11.1 一般规定 (111)11.2 交通标志 (111)11.3 路面标线 (112)11.4 波形梁钢护栏 (113)11.5 混凝土护栏 (114)11.6 缆索护栏 (114)11.7 突起路标 (115)11.8 轮廓标 (116)11.9 防眩设施 (116)11.10 隔离栅和防落网 (117)12 环保工程 (119)12.1 一般规定 (119)12.2 砌块体声屏障 (119)12.3 金属结构声屏障 (120)12.4 中央分隔带绿化 (120)12.5 路侧绿化 (121)12.6 互通立交区绿化 (121)12.7 养护管理区、服务区绿化 (122)12.8 取、弃土场绿化 (123)附录A 单位、分部及分项工程的划分 (124)附录B 路基、路面压实度评定 (127)附录C 水泥混凝土弯拉强度评定 (128)附录D 水泥混凝土抗压强度评定 (129)附录E 喷射混凝土抗压强度评定 (130)附录F 水泥砂浆强度评定 (131)附录G 半刚性基层和底基层材料强度评定 (132)附录H 路面结构层厚度评定 (133)附录I 路基、柔性基层、沥青路面弯沉值评定 (134)附录J 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用表 (135)附录K 路面横向力系数评定 (138)附录L 本规范用词说明 (139)1.0.1 目的为了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公路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和评定标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发布部门: 国务院发布日期: 2017.10.07 实施日期: 2017.10.07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有效 法规类别: 工程建筑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工程质量控制(WHS)标准(2017年版)

1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工程质量控制(WHS )标准ICS备案号: Q/CSG目录1 业务说明 (1)2 适用范围 (1)3 引用文件 (1)4 术语和定义 (5)5 管理要点 (6)6 流程步骤及说明 (17)7 附录 (19)附录A:基建工程质量控制(WHS)标准设置清单-架空线路工程 (19)附录B:基建工程质量控制(WHS)标准设置清单-电缆线路工程 (43)附录C:基建工程质量控制(WHS)标准设置清单-变电电气交流工程 (59)附录D:基建工程质量控制(WHS)标准设置清单-变电电气直流工程 (89)附录E:基建工程质量控制(WHS)标准设置清单-变电土建工程 (123)附录F:基建工程质量控制(WHS)标准设置清单-变电继电保护工程 (230)附录G:基建工程质量控制(WHS)标准设置清单-变电自动化工程 (234)附录H:基建工程质量控制(WHS)标准设置清单-通信工程 (238)附录I:基建工程质量控制(WHS)标准设置清单-配网工程 (250)附录J:基建工程质量控制(WHS)标准设置清单-物资开箱检查 (281)附录K:WHS质量控制点设置表 (285)前言为深入践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诚信、服务、和谐、创新”企业理念,打造智能、高效、可靠、绿色的智能电网,同时为规范基建工程质量管理,提升基建工程实体质量水平,实现基建工程质量的精益管理,公司基建部在全面分析、研究多年基建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公司现有基建管理制度与标准,对基建工程WHS质量控制标准重新定位,组织修编了《基建工程质量控制(WHS)标准》(2017年版)。
《基建工程质量控制(WHS)标准》(2017年版)定位为:监理单位通过应用本标准,在规范监理自身质量管理行为的同时,更着力于对基建工程关键环节、关键工序、关键部位的施工过程质量进行控制,为基建工程实体质量的提升发挥检查监督和促进作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正版)酉阳县人民政府2018/3/27 来源:本站【字体:大中小】【打印此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已经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2000年1月30日按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勘察设计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补录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勘察设计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补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12.04•【字号】豫建设标〔2017〕87号•【施行日期】2017.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勘察设计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补录工作的通知豫建设标〔2017〕87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勘察设计资质资格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7〕67号)文件中对申请建筑行业、市政行业及其相应专业(人防工程专业除外)工程设计甲级资质的企业,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在资质审查时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以及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暨一体化工作平台(以下简称“省一体化平台”)与全国平台实时对接联通的有关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推进勘察设计资质资格电子化管理工作要求,完善“建设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勘察设计单位项目信息数据,方便我省勘察设计单位做好工程项目历史业绩数据补录工作,加快推进我省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电子化审批和监管进程,我厅决定在“建设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开展勘察设计工程项目历史业绩补录工作,同时完成与省一体化平台与全国平台的实时联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录范围及时间要求(一)补录范围及时间1. 拟申请建筑行业、市政行业及其相应专业(人防工程专业除外)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包括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同时申请的相应设计资质)的企业和个人历史业绩,补录工作应于2017年12月30日前完成,超过该期限补录的历史业绩将无法同步到全国平台,不能作为有效业绩予以认定。
2.由我厅负责核发的权限内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乙级、丙级资质,其企业和个人代表业绩也应补录入勘察设计行业管理系统。
建设部关于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行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建设字第504号

建设部关于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行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行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1996年9月5日建设字第504号文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为了加强质量管理、进一步提高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意识,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质量,我部曾多次对全国勘察设计质量检查工作进行过部署,并将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抽查情况进行了通报。
为使质量检查工作制度化,在总结各地区、各部门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现就质量检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立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质量检查制度每年下半年在全国进行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制定出检查计划,以保证每隔2~3年对所属勘察设计单位普遍检查一次。
二、质量检查标准和内容质量检查标准以我部颁发的《工程设计文件质量特性和质量评定指南》及有关行业实施细则或现行规定为主要依据。
检查的主要内容,初步设计应以设计方案(技术方案)的主要质量特性,环保、节能等措施是否落实,消防、抗震等安全规范的执行情况作为重点;施工图设计应以地基处理、结构设计的安全可靠,各专业设计间的协调配合以及规程、规范的执行情况等作为重点。
丙、丁级单位检查的重点是结构的安全性,主要规程、规范的执行情况,图面质量、校对、审核等基本的质量管理程序的运作情况。
甲、乙级单位除上述内容外,还要检查其质量体系运行的有效性,贯标工作的实际开展情况。
三、质量检查的组织与分工甲、乙级勘察设计单位按隶属关系进行检查;丙、丁级勘察设计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可由地、市负责实施。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建部督查情况的通报-陕建质发〔2017〕87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建部督查情况的通报正文:----------------------------------------------------------------------------------------------------------------------------------------------------关于住建部督查情况的通报陕建质发〔2017〕87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西安市市政公用局、西安市地铁办、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相关协会、部分企业:根据住建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督查的通知》(建办质函〔2017〕342号)文件要求,住建部第二督察组于2017年7月18日至22日对我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进行了督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住建部督查组在我省五天时间里,主要听取了我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工作情况汇报,就相关问题进行了交流,查看了主管部门的资料,抽取了西安市5个在建工程项目,长安区1个在建工程项目。
从施工质量、安全管理2个方面进行了仔细认真的检查,对我省的建筑行业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的充分肯定。
7月22日住建部督察组反馈“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能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作部署,积极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二、主管部门情况住建部在我省督查期间,西安市建委和长安区高度重视,第一时间积极与省厅对接,配合省厅迎接检查,能够提前主动请示省厅派出4个检查组,对西安市在建项目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排查,并且认真细致的做好督察组在陕工作期间的服务保障工作。
省质监总站能够在第一时间派出专人与西安市一道做好项目的排查和抽查项目的迎检工作,省市两级质监站在检查期间派出质量、安全部门负责人全程陪同检查,积极协调项目参建单位做好项目检查时的配合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发布部门: 国务院发布日期: 2017.10.07 实施日期: 2017.10.07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有效 法规类别: 工程建筑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18•【字号】文政办发〔2017〕106号•【施行日期】2017.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稽查执法正文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实施办法的通知文政办发〔2017〕106号各县(市)人民政府,百色—文山跨省经济合作园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文山州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 5 月18 日文山州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0〕54号)》以及《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77号令)等规定,结合文山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州行政区域内开展重点建设项目稽察(以下简称稽察)活动,适用本实施办法。
本实施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本州使用政府财政性建设资金的重点建设项目,政府设立的投资主体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州、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需要稽察的其他重点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稽察,是指依法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全过程或者主要环节以及与审查批准事项有关的内容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州、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稽察工作的领导,并将稽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列支,确保稽察工作的正常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稽察工作中不得向被稽察单位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稽察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全文)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全文)来源:时间:2018-03-08 04:07:17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995年8月1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护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各方及使用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建设工程符合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的对工程安全、耐久、适用、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同)是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按国家规定和本条例负责本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并可会同有关部门处理质量问题。
第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商及建设监理机构应建立有效的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第一节业主的质量责任第六条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将建设工程发包给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商。
业主应对单位工程实行总包,不得肢解发包。
第七条按规定应委托监理或业主自愿委托监理的建设工程,业主应委托与工程要求相适应的建设监理机构进行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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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天然地基、桩基础方案建议中缺少如下内容:地下水对基础施工的影响;基础施工对环境的影响。
四平市市政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处罚意见: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3个月(2018年1月1日至3月31日)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刘殿吉(注册岩土工程师)
2、桩基础图说明中仅要求对施工后的桩身质量检验,未要求对桩承载力进行检验,违反了《建筑桩基础技术规范》第9.4.2条的规定。
3、一层单元入口钢筋砼雨篷梁在PKPM计算模型中未考虑雨篷板产生的扭矩作用,计算书中也没有提供关于该梁的其他计算材料,应重新复核雨篷梁的承载力,并提供补充计算书。
辽宁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处罚意见:
1、企业处以罚款。
2、通报批评。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郭昊(一级注册建筑师)、建筑专业负责人杨楠(一级注册建筑师),结构专业负责人吕啸雯
处罚意见:通报批评。
辽源市同德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
处罚意见:
1、企业处以罚款。
2、通报批评。
3、对建筑专业审查人郝振泉(一级注册建筑师)、结构专业审查人朱长清(一级注册结构师)给予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6个月(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建筑专业负责人吕宝成(一级注册建筑师)、结构专业负责人伍灼权(一级注册结构师)
处罚意见:通报批评
记入不良行为记录6个月(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
在审项目
《吉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第四款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市(州)、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四)未按照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局部四层平面只有一个疏散楼梯,违反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中第5.5.8条规定。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
3、屋顶钢架横向未设柱间支撑。
吉林同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处罚意见:
1、企业处以罚款。
2、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6个月(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
2、岩土工程勘察过程多处不符合《岩土工程勘察技术规程》(DB22/JT147-2015)及其他相关要求。如取土间距,测试间距偏大;钻孔深度不够;地基承载力给定依据不充分;地层分层不合理,预应力管桩未提供计算参数;天然含水率,界限含水率未平行实验等。
3、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为乙类,应实测剪切波速。
4、未见勘察单位提供审图意见修改文件。
第四十八条第三款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市(州)、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审查的。
3
时代欣城S2#综合楼
下发执法建议书
1、楼梯详图一中,二层以上楼梯间疏散门开启后影响楼梯平台的有效高度,违反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6.4.11中的规定。规定如下:开向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的门,当其完全开启时,不应减少楼梯平台的有效宽度。
《吉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第四款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市(州)、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四)未按照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第三款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市(州)、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审查的。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袁野
处罚意见: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3个月(2018年1月1日至3月31日)
辽源市同德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
处罚意见:通报批评。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第十条
14
龙山区福镇路小学综合教学中心楼
下发整改通知书
1、现场测量、室内土工试验原始记录责任人签署不全,记录内容不完整。如工程名称、测试日期等内容未填写。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建筑工程设计审查中心
处罚意见:通报批评。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第十条
10
津旺欣城(城中村)B1#楼
下发整改通知书
总平面图中消防救援场地违反了《民用建筑设计防火统一技术措施》中第4.3.1.2的规定。规定如下:建筑高度大于50m的高层建筑,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同时兼做消防车道时,其宽度不应小于14米。
处罚意见: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3个月(2018年1月1日至3月31日)
辽源市同德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
处罚意见:通报批评。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第十条
12
东辽县足民乡中心小学校综合楼
下发整改通知书
1、一层平面中厨房的热加工间乙级防火门,及库房的门开启方向错误,违反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中6.4.11的规定,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仓库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
2、地下室外墙计算时采用主动土压力系数,违反《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
延边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处罚意见: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3个月(2018年1月1日至3月31日)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金光虎(一级注册建筑师)、结构专业负责人车正源(一级注册结构师)
处罚意见: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3个月(2018年1月1日至3月31日)
处罚意见:通报批评。
四平市建筑工程设计审查中心有限公司
处罚意见:
1、企业处以罚款。
2、通报批评。
3、对结构专业审查人郑张玉(一级注册结构师)给予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6个月(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
《吉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第四款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市(州)、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四)未按照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桩基方案建议缺少成桩控制措施的建议。
3、小学教学楼抗震设防类别为乙级,应实测剪切波速,不能估算。
4、审图反馈意见在勘察报告中未体现,未修改,未提供补充资料。
辽源市勘测设计院
处罚意见: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3个月(2018年1月1日至3月31日)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齐飞
处罚意见: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3个月(2018年1月1日至3月31日)
处罚意见: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3个月(2018年1月1日至3月31日)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建筑工程设计审查中心
处罚意见:通报批评。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第十条
9
池北区博鸿商业综合楼
下发改整通知书
1、结施-34中wkl32、wkl33、wkl45、wkl47,结施-35中WKL47、WKL27以上梁中挑出1380mm板,折板70mm长,计算书中没考虑此挑板荷载。
4
吉林市人民艺术中心
下发改整通知书
1、一层中庭疏散距离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5.17条。
2、地下一层防火分区和人员与汽车疏散交叉,不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6.0.1条。
3、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4.11条。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处罚意见:通报批评。
7
天元商务酒店
下发改整通知书
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规划许可进行勘察设计
延边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处罚意见: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3个月(2018年1月1日至3月31日)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李一英(一级注册建筑师)、建筑专业负责人朴基虎(一级注册建筑师)
处罚意见: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3个月(2018年1月1日至3月31日)
在审项目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第十条
8
森林小镇二期1#楼
下发改整通知书
户门完全开启影响疏散宽度,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4.11条第3款规定。
敦化市丹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处罚意见: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3个月(2018年1月1日至3月31日)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建筑专业负责人南虎龙(二级注册建筑师)
东辽县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处罚意见: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3个月(2018年1月1日至3月31日)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赵湘生(二级注册建筑师)、建筑专业负责人杨力
处罚意见: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3个月(2018年1月1日至3月31日)
辽源市同德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
处罚意见:通报批评。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第十条
2
四平市棚改5#-2-1地块二期(紫薇公馆D区)14#楼
下发执法建议书
地基承载力计算书中,地基承载力深度修正系数取值有误,违反《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第5.4.2条注1的规定。导致地基承载力计算错误。
辽宁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处罚意见:
1、企业处以罚款。
2、通报批评。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陈立永(一级注册建筑师)、结构专业负责人罗锐跃(一级注册结构师)
大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有限公司
处罚意见:通报批评。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尹水清
处罚意见:通报批评
在审项目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第十条
6
松花湖滑雪场开发项目02-1地块2#楼
下发改整通知书
1、施工图审查后,由于结构超高,坡屋面改成钢结构,该屋面没有详细施工图,仅有示意的钢框架,违反《建筑设计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和《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著储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