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局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贯彻落实方案
武汉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

武汉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一、总则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武汉市的物业管理工作日趋重要。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改善居民居住环境,特制定本《武汉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
该办法旨在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居民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二、物业服务内容根据市区不同区域的特点和需求,物业管理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公共设施维护:对小区内的公共区域和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洁,确保其正常运行和良好状态。
2. 保安巡逻:组织保安人员定期巡逻,维护小区安全秩序,做到24小时不间断保障。
3. 环境卫生:定期清理垃圾,管理小区绿化带和花坛,维护小区环境的整洁和美观。
4. 停车管理:制定停车位分配方案,确保居民车辆有序停放,解决小区停车难题。
5. 突发事件处理:面对突发事件,及时组织人员处置,保障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三、物业管理机构及职责1. 物业管理机构:由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或有经营物业管理资质的服务机构担任。
其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组织居民参与小区事务管理,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 负责小区内设备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障正常使用;- 定期组织保安巡逻,保障小区安全;- 协调解决居民之间的纠纷和矛盾;- 负责编制小区年度计划及工作报告,向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2. 物业工作人员:物业管理机构应配备一支经过专业培训的工作人员队伍,其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监督小区内公共设施的维护和保洁;- 组织开展社区文化活动,增进社区居民的凝聚力;- 协助解决业主之间的纠纷和投诉;- 收集业主的建议和意见,及时进行反馈。
四、居民权益保障为保障居民权益,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采取以下措施:1. 业主大会:定期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并协商解决相关问题。
2. 可投诉环节:设置物业管理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接收居民的投诉举报,并及时处理。
3. 业主委员会:组建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参与物业管理事务管理,对重大问题进行协商决策。
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维护住宅区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保障住宅区安全有序的居住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武汉市辖区内的各类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物业管理职责,提供优质的服务,维护住宅区的公共秩序和良好环境。
第二章:住宅区物业管理企业的设立和管理第四条:住宅区物业管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经市物业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住宅区物业管理企业应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制定并执行相关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
第六条:住宅区物业管理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升服务水平和专业素质。
第三章:住宅区物业管理的主要职责第七条:住宅区物业管理企业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维护住宅区公共设施、公共绿地和公共场所的正常使用和安全管理。
(二)管理住宅区内的停车场、道路、消防设施等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三)维护住宅区的公共秩序,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四)组织住宅区内的环境卫生保洁工作,保持住宅区的整洁。
(五)解决住宅区业主和居民的投诉和纠纷,维护住宅区的和谐稳定。
(六)组织开展住宅区内的文化、体育、社交等活动,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七)负责住宅区的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应对各类安全事件。
第四章:住宅区业主和居民的权益保障第八条:住宅区业主和居民享有以下权益:(一)依法参与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和监督。
(二)依法享有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的正常使用权。
(三)依法享有住宅区居住环境的良好状态。
(四)依法参与住宅区内的公共事务管理。
(五)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章: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收费和监督第九条:住宅区物业管理费的收取应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并接受业主和居民的监督。
第十条:住宅区物业管理费的使用应科学合理,用于维护住宅区的公共设施和提供相关服务。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武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开发建设单位在出售物业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到区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物业买受人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照上述面积的统计总和计算;
(二)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总人数,按照上述人数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一节物业的使用
第二节车位的使用管理
第三节物业的维护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业主身份的确定,以不动产登记簿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权属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报告区房屋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予以书面报告的,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区房屋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第二十四条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自业主大会依法成立之日起,筹备组职责自行终止。
贯彻 物业管理条例方案

贯彻物业管理条例方案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人口密集度的不断提高,物业管理成为新时代城市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物业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为规范和促进物业管理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在这一背景下,本方案旨在贯彻执行《物业管理条例》,进一步完善我国物业管理工作,提高服务质量,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1.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物业服务企业及社区居民代表组成,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加大对物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管理水平和服务意识,加强队伍建设,确保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加强物业管理服务1.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服务评估机制,定期进行满意度调查,了解居民对服务的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进行改进。
2.加强对房屋装修、扩建、改建等工程施工的监督,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保证施工质量,避免对社区造成不良影响。
3.加强社区环境整治和治安巡逻工作,保障社区居民的生活安宁和居住环境的整洁美观。
4.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服务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和处理居民投诉,妥善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三、加强物业管理信息化建设1.建立社区物业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物业管理数据的全面记录、汇总和分析,提高工作效率,优化服务质量。
2.推广物业管理APP应用,方便居民随时随地了解物业管理服务信息,便于居民与物业管理企业互动交流。
3.加强物业管理网络安全建设,保障居民个人信息不被泄露,维护社区信息安全。
四、加强物业管理法制建设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和管理,规范物业管理服务行为,保障居民合法权益。
2.加强物业管理纠纷的调解机制,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动物业管理纠纷的及时化、和谐化解决。
3.加强对物业管理合同的封闭管理,规范合同签订流程和内容,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合同履行到位。
五、加强物业经营管理1.推动物业经营规范化建设,引导物业管理企业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竞争力,打造有影响力和美誉度的物业管理品牌。
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区物业管理,维护住宅区居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保障社区安全与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武汉市范围内的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
第三条住宅区物业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行使物业权益,严格履行管理职责,保护住宅区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住宅区物业管理应遵循自愿、平等、互利、规范的原则,推动住宅区居民自治,促进社会和谐。
第五条住宅区物业管理应当优先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维护住宅区的环境卫生和治安秩序。
第六条住宅区物业管理的具体内容由市、区两级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并向社区居民公告。
第二章物业服务管理第七条住宅区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卫生、照明、绿化等方面的服务。
第八条住宅区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完善的服务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
第九条住宅区物业管理机构应当设置24小时值班电话,提供及时的应急服务。
第十条住宅区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居民满意度调查,认真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工作。
第三章物业费管理第十一条住宅区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向住宅区居民收取物业费,并按照规定用于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二条住宅区物业费的收费标准由市、区两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向社区居民公告。
第十三条住宅区物业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社区居民公示,接受居民监督。
第十四条住宅区物业管理机构不得擅自调整物业费的金额或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住宅区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物业费收费台账,做好相关凭证和账目的保管工作。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六条住宅区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物业区域的安全管理,确保住宅区的人员和财产安全。
第十七条住宅区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完善住宅区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进出人员的管控,做好消防设施的维护工作。
第十八条住宅区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篇一: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经2010年6月23日武汉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批准。
该《条例》分总则,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法律责任,附则7章84条,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1999年7月30日武汉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1999年9月27日湖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2010年6月23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房屋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土地、建设、城管、价格、民政、环保、水务、工商行政管理、园林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协助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配合调解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湖北省物业服务与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湖北省物业服务与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29•【字号】鄂建办〔2016〕312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湖北省物业服务与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16〕312号各市、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房管局,恩施州住建委:《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施行。
为贯彻实施好《条例》,规范物业服务和管理行为,提升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水平。
现就切实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通知如下:一、认真搞好宣贯培训《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秩序,规范物业服务和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各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把《条例》的贯彻实施作为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一)开展行业宣贯培训。
各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带头学习《条例》,制订切实可行的宣贯方案,重点组织各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专业经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业主等单位和人员,深入学习《条例》,充分理解、全面掌握《条例》的基本内容。
宣贯培训要实现四个“全覆盖”,即政府部门全覆盖、街道(乡镇)和社区全覆盖、物业服务企业全覆盖、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全覆盖,确保《条例》得到及时、准确、有效地贯彻落实。
(二)广泛开展社会宣传。
各地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采取张贴标语、悬挂横幅、发放资料、举办讲座、开展现场咨询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开展《条例》学习宣传活动。
各地宣传工作要进社区、进小区、进企业、进家庭,形成浓厚的社会宣传氛围,努力做到家喻户晓、应知尽知,促进政府部门、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努力营造有利于《条例》实施和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物业管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关于《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修改情况的汇报

关于《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修改情况的汇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12.25•【分类】修改意见的报告正文关于《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修改情况的汇报——2010年4月12日在武汉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十六次主任会议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程一方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2009年11月17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听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对《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进行了审议。
审议意见认为,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反映了常委会第一次审议的意见和有关方面的修改建议,同时提出了进一步修改的意见。
会上,共有17位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34条次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常委会法规工作室会同有关方面认真研究了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作了修改,形成条例(草案修改三稿)。
4月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了修改情况的汇报,并作了进一步修改。
现将修改思路和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一、关于修改工作的基本原则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经过常委会二次会议审议,一审后,法制委员会和法规工作室先后召开了一次专家论证会、七次座谈会,分别听取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建设单位、专业经营单位、街道、社区居委会以及专家学者对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的意见,常委会就条例(草案)涉及的7个方面的问题举行了立法听证会。
从各方面提出的意见来看,有些意见分歧较大,如房屋交付后入住前,物业服务费是由业主全交还是减交,减交服务费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还是规定一个比例,意见分歧较大;又如对房屋主管部门、街道,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指导、监督作用有不同看法,等等。
这些意见难以取舍,利益难以平衡。
法制委员会认为,物业管理条例属民事法规的范畴,涉及各方切身利益,应慎重妥善处理。
在修改过程中应把握以下原则,一是要充分体现物业管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以合同约定为主,行政干预为辅;二是要严格遵守法制统一原则,对上位法没有规定或者规定比较原则且实际中又需要明确的内容,尽可能作出细化、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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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夏区房管局贯彻落实《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
工作方案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6月23日通过,经湖北省人大常委会2010年7月30日批准,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全面准确地贯彻《条例》,依法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我区物业管理的整体水平,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按照党中央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注重以人为本,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提升人民生活的幸福感,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学习,严格履行职责,推进依法行政,学习贯彻落实好《条例》,把《条例》的各项制度、要求和措施落到实处,积极解决物业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整顿物业市场不良环境,规范物业行为,探索物业小区、业主、物业使用人间的新型关系。
二、主要目标
各科室、各业主委员会、各物业服务企业要把宣传贯彻《条例》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真正做到宣传、
学习到位,为《条例》的贯彻实施打好基础;利用多渠道、多形式向社会宣传《条例》,使《条例》规定深入每一个小区;认真领悟《条例》实质内容和内涵,准确理解《条例》精神,明确《条例》颁布的重大意义。
使物业服务市场监督人员做到正确执法和依法行政,所有物业服务、房地产开发和有关人员做到真正知法、自觉守法和依法办事;借《条例》宣传之际,转变行政理念,建立明确的物业纠纷解决机制,使得业主与物业服务者的纠纷妥善得以处理,构建可持续发展的和谐大环境。
三、工作内容
(一)完善区物业管理地方性规章建设。
依据国家《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79号)、《条例》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要求及相关配套法规、规章,结合本区物业管理实际情况,通过调研,同时借鉴国内先进城市取得的成功经验,尽快配合区政府颁布实施《江夏区物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依法加强本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加大对物业市场的监管力度,规范物业管理行为。
一是加强物业管理招投标的监督和指导,全面推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机制,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环境,促进物业管理的专业化、市场化和社会化。
依据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办法》以及《条例》和
《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要求新建住宅小区实行招投标制度,多层建筑少于五万平方米,或者单栋高层(含小高层)物业总建筑面积少于三万平方米,或者多层、高层混合物业总面积少于四万平方米的新建住宅区,可以采取协议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同时,鼓励业主大会采用招投标的方式依法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并且,及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临时)公约》,对于新建住宅小区要在商品房销售前必须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和《业主临时公约》。
二是严格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审查。
在我区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管理企业,要按照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的要求依法取得《物业企业资质证书》,并遵照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物业管理企业取得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项目。
同时,加强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评定,出现违规违诺等行为的要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物业管理资质。
三是强化对物业管理行为的监督及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按照《条例》的规定,建立物业管理企业诚信档案、物业管理企业经理信用档案和准入、退出机制,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和从业人员以及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情况,对物业管理企业和物业管理项目经理,实行实名诚信考评制度,如物业管理企业或物业项目经理出现
违法、违规、违诺现象,依据情节的严重程度,扣除相应的分数,年终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物业管理企业定级评优的要件。
督促物业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同时,加强对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培训,与武汉市物业管理协会联合,继续对我区物业管理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达到从业人员要持证上岗。
特别是要对物业管理企业经理以及项目经理(物业管理处主任)进行培训,在取得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的基础上,参与武汉市物业管理协会组织的全国物业管理师考试培训工作,使各物业服务企业至少有一名项目经理持有《物业管理师》执业资格证。
四是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协助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积极引导业主正确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
根据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以及《条例》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区实际,积极组织人员配合街道、社区,依据《条例》指导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使这项关系到群众利益、社区稳定的工作,更具规范性、操作性。
(三)配合街道、社区建立职责明确责任体系。
对于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住宅小区,要明确由物业管理企业实行专业化管理,争取年底前新建物业管理小区物业化率达到
100%;对于尚不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住宅区,要确定管理单位,实行专项服务,待具备条件后,推行物业管理。
逐步形成以街道、社区为主,专业管理和业主自治管理相结合的新型管理体制。
(四)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制定具体的宣传方案,分阶段、有步骤、深入细致宣传《条例》及相关配套文件,引起社会各界物业管理的重视,让广大业主不断了解物业管理的政策法规,引导全区居民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促进社会的和谐。
四、工作重点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市物业管理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学习,要成立专门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任组长,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宣贯活动。
(二)落实责任。
切实抓好《条例》宣贯工作责任落实,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区域宣贯工作,做到思想认识、组织领导、工作措施“三到位”,确保时间、人员、内容、效果“四落实”。
我局将把宣贯情况列入年度考核目标,对各部门宣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组织得力,成效显著的单位进行表彰,对工作不力,宣传贯彻工作不到位的进行通报。
(三)务求实效。
各部门要紧密联系实际,对照《条例》
查找问题,做到边宣贯、边整改、边落实。
要坚决把宣贯工作的重点下移到业主,形成上下呼应、相互联动的格局,把宣贯《条例》作为物业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常抓不懈,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要结合宣贯《条例》,积极探索并建立加强物业管理的长效机制。
(四)集中宣传。
确定2011年4月份为《条例》宣传月,各部门要根据《2011江夏区开展物业管理条例宣传月活动方案》组织开展大规模的《条例》宣贯活动。
一是在宣传月期间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电台等媒体对《条例》主要内容及要点集中进行一次宣传;二是在全区范围内进行《条例》宣传活动,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发放宣传材料、张贴标语、悬挂横幅、现场咨询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扩大《条例》的影响力,提高全社会对《条例》的认知度。
三是组织我区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多层次的培训、讲座、座谈等形式学习,深刻领会《条例》条文含义,增强守法意识。
四是组织我局领导、物业科、法制科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在体育馆参加《条例》宣传月活动,进一步扩大社会影响面,切实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