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出台物业管理条例明确空房业主费用缴纳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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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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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全⽂」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了《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下⾯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 (2010年6⽉23⽇武汉市第⼗⼆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7⽉30⽇湖北省第⼗⼀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第⼀章 总 则 第⼀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民群众的⽣活和⼯作环境,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 本条例适⽤于本市⾏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和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法⼈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作。

区房屋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作。

规划、⼟地、建设、城管、价格、民政、环保、⽔务、⼯商⾏政管理、园林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府指导、协助本辖区内业主⼤会成⽴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作,指导、监督业主⼤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常活动,配合调解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条例关于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各⾃管理范围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作。

第⼆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节 物业管理区域 第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并考虑物业共⽤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按照下列标准执⾏: (⼀)以建设项⽬《国有⼟地使⽤证》宗地图⽤地范围线为准,⼀个项⽬视为⼀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规模过⼤、划分为⼀个物业管理区域不便于管理的,或者已分割成多个⾃然街坊或者封闭⼩区的,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的物业管理区域; (⼆)分期建设项⽬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项⽬,其配套设施设备共⽤的,划分为⼀个物业管理区域; (三)已建成、共⽤设施设备⽐较齐全、相对集中的项⽬,划分为⼀个物业管理区域。

(目录版)武汉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目录版)武汉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武汉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目录一、前言二、定义和范围三、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四、物业管理服务内容五、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要求六、物业费用的管理七、业主的权利和义务八、物业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九、违约责任十、争议解决十一、附则附件一、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范本二、物业费用收取标准三、物业服务质量评估标准前言为了规范武汉住宅区的物业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住宅区的安全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武汉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定义和范围1.1 本条例所称的“武汉住宅区”是指位于武汉市内的住宅小区、公寓楼等居住性质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1.2 本条例所称的“业主”是指拥有武汉住宅区房屋所有权的个人或单位。

1.3 本条例所称的“物业公司”是指依法注册成立,具备物业管理资质,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2.1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由业主代表、物业公司代表和相关部门代表组成。

2.2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监督物业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问题,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等。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3.1 物业管理服务包括:公共设施的维修和保养,环境卫生的清洁和绿化,安全保卫和消防工作,公共秩序的维护等。

3.2 物业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提供全面、高效、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

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要求4.1 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4.2 物业公司应定期进行服务质量评估,向业主公布评估结果,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改进。

物业费用的管理5.1 物业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合理收取物业费用。

5.2 物业公司应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费用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6.1 业主享有使用物业的权利,同时应履行按时缴纳物业费用的义务。

6.2 业主应遵守住宅区的规章制度,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空置房物业费该怎么收取

空置房物业费该怎么收取

空置房物业费该怎么收取
⼀般来说,新买的商品房没有⼊住也是要交纳物业费的。

那么,空置房物业费该怎么收取?如果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了解的,不知道怎么做的时候,以下就是店铺⼩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听听店铺⼩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空置房物业费该怎么收取
空置房物业费该怎么收取没有明确的规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进⾏约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与服务⽔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

业主与物业使⽤⼈约定由物业使⽤⼈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条县级以上⼈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读者到店铺进⾏法律咨询,店铺专业的律师团队会及时为你解答疑惑,让你能够及时维护⾃⼰的权益。

房屋空置的物业费收费依据

房屋空置的物业费收费依据

房屋空置的物业费收费依据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

对于空置房屋,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约定,按照一定的收费标准向业主收取一定的物业服务费。

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应该是公平合理的,不得超出当地物业服务市场的平均水平。

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应该明确空置房屋的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及规定。

一般来说,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空置房屋的面积、位置、装修程度、使用年限等因素来确定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标准。

对于长期空置的房屋,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降低物业服务费、暂停服务等措施。

总之,物业服务企业应该根据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合理收取空置房屋的物业服务费,同时应该对长期空置的房屋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保障物业服务的质量和正常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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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物业管理条例出炉 房屋空置只需交70%物业费

武汉物业管理条例出炉 房屋空置只需交70%物业费

武汉物业管理条例出炉房屋空置只需交70%物业费【范本1】【引言】武汉物业管理条例出炉,为了进一步规范武汉地区物业管理工作,保障物业权益,提升物业服务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武汉地区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社区良好秩序,促进社区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武汉地区的住宅、商业等各类不动产的物业管理,包括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绿化管理、安全防范等。

【第二章、物业权益保护】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各项物业管理服务,并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变相涨价或收取未约定费用。

业主有权拒绝支付违约金或增加费用。

【第三章、物业费用管理】第五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及时缴纳物业费用,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如有特殊情况,可以向物业公司提出申请。

第六条 对于房屋空置的业主,只需支付物业费用的70%,可减轻空置房屋持有者的经济负担。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服务制度,配备专业人员,提供高质量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响应业主的合理需求,并及时解决物业管理问题。

【第五章、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可吊销相关许可证:(一)擅自停止或减少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二)拒绝接受、处理业主投诉;(三)乱收费或收取额外费用;(四)其他损害业主利益的行为。

【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1. 武汉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法律名词及注释】1. 物权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保护公民对不动产的所有权和物权。

【范本2】【引言】武汉物业管理条例出炉,本条例旨在规范武汉地区的物业管理工作,提高物业服务水平,满足业主的需求,保护业主的权益。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武汉地区物业管理的规范和发展,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的良好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相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未入住房子物业费标准

未入住房子物业费标准

未入住房子物业费标准
未入住房子的物业费标准可以根据不同地区以及房屋类型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物业费通常包括以下项目:
1. 房屋管理费:用于管理和维护小区或物业的日常运营,如保洁、绿化、安保等。

这部分费用通常按照建筑面积计算,单位为每平方米每月。

2. 公共设施维护费:包括电梯维护费、楼道照明费、消防设备维护费等。

这部分费用也根据建筑面积计算,单位为每平方米每月。

3. 物业管理费:属于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费用,包括物业管理人员工资、社区活动策划等。

这部分费用通常按照建筑面积计算,单位为每平方米每月。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费用标准仅供参考,具体的物业费标准还需要根据当地房屋管理规定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具体收费标准来确定。

建议购房者在购买房屋前咨询相关物业公司或开发商,了解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费用标准。

武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武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武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武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最新版内容是怎样的呢?下文是我收集的武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武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完整版全文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管理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综合管理服务费、车辆停泊服务费和特约服务费。

综合管理服务费含清扫保洁及清运;绿化养护;秩序维护;公共照明、通风、供电、给排水、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运行、小修、养护所发生的人工、原辅材料费用等。

车辆停泊服务费:是指在指定的停车场地(含室内车库)内,为维护保养场地设备设施、相关道路及管理所发生的人工、原辅材料费用等。

特约服务费:指物业管理企业受业主委托提供的户内维修、家政服务、代收代缴服务等收取的费用。

第八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类型、收费性质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和经济适用住房的综合管理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其他类型物业服务项目均实行市场调节价。

住宅区内车辆停泊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特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九条综合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局根据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物业管理区域的设施设备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

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doc

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doc

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doc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和提升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水平,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三条自愿原则物业管理工作均应以自愿为原则,业主有权选择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

第四条公平公正原则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中应公平、公正对待业主,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歧视或不公平对待。

第五条合理收费原则物业服务企业应依法合理收取物业管理费用,并按规定用于物业管理和维修维护工作。

第六条公开透明原则物业服务企业应公开物业管理信息,接受业主监督,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管理工作情况。

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的权益和义务第七条选聘程序和条件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应明确选聘程序和条件,并公开遴选结果。

第八条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合同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

第九条维修维护和安全保障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维修维护住宅区的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确保住宅区的安全使用。

第十条公共卫生和环境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进行住宅区的公共卫生、环境管理工作,保持住宅区的整洁、安全和舒适。

第四章业主的权益和义务第十一条缴纳物业管理费业主有义务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催缴欠费,并有权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处理拖欠物业管理费的业主。

第十二条监督权利业主有权利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的监督并及时解决问题。

第十三条用户会议业主有权参加住宅区的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会议,行使对物业管理工作的民主监督和决策权。

第五章监督和管理第十四条物业管理监督机构武汉市设立物业管理监督机构,负责对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受理相关投诉和纠纷的处理。

第十五条处罚措施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应依法接受相应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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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出台物业管理条例明确空房业主费用
缴纳标准
现实生活中,因物业纠纷引起的社会矛盾日益凸显。

武汉市物业管理覆盖面达70%左右,涉及人口400万以上,物业管理成为当地政府与社会公众最为关注的议题之一。

在这种背景下,地方政府出台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使物业管理有法可依,其重要意义不言而喻。

今年1月1日,备受关注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付诸实施。

就其中空房业主如何缴纳物管费,部分小区停车费频现天价等焦点问题,笔者采访了武汉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委员、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秦前红。

交房后空置一年物业费打七折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房屋交付使用前(含当月)所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房屋交付使用后所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但房屋交付后一年内无人入住的,空置期间由业主按70%的比例承担物业服务费用。

买房之后不入住而任其空置的现象可谓多发常见,房屋空置期间的物业费如何收、收多少成为立法过程中争执最激烈的问题之一。

全额缴纳对于买主过于苛刻,缴纳过少则会损害其他业主的利益。

秦前红在立法过程中力主三七开,即交房后空置一年内物业费可享受七折优惠,并被立法最后采纳。

秦前红说,三七开并不是拍脑袋的,而是在实证调查的基础上提出的可行方案,这里面蕴含着利益权衡的合理尺度,还有调控房价的良苦用心。

房屋空置期间虽然不会发生生活垃圾费用,但小区道路、园林等管理费用并不会因房屋空置而减少。

据他调查,生活垃圾等
费用约占物业管理费用的30%,因此规定交房后空置一年内物业费打七折的法律规定,可以较好地处理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利益冲突问题,不仅坚守了立法公平公正的价值取向,而且取得了双赢的社会效果。

小区公共车位属全体业主共有
《条例》第64条规定: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出售、附赠或者出租。

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车位的,其车位设置、管理、收费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

天价停车费之所以屡禁不止,一方面是由于车位的稀缺性,另一方面是源于开发建设单位利用法律的漏洞来谋取额外收益。

遏制不合理的天价停车费,关键在于堵住制度漏洞,减少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的权力寻租空间,进而遏制其道德风险。

秦前红说,《条例》第64条明确了全体业主对公共停车位的共同共有权,一旦发生关于车位的物业管理纠纷,可以援引物权法关于共有的规定进行处理,从而能够充分发挥法律的定纷止争作用。

秦前红说,全体业主掌握了车位的定价权并不意味着天价停车费就此终结,因为业主在优先满足了自己对车位需求的基础上,也有可能与物业管理公司达成协议,将车位以天价对外出售或出租。

为此,政府必须进行调控,通过政府指导价的形式确保车位价格的公平合理。

武汉《条例》意识到了该问题的重要性,于是便有了第51条的规定对此加以限制:确定和调整车辆停泊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时,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市物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房屋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种类、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级和物价
指数变动情况,制定相应的基准价,确定不超过基准价20%的上浮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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