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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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附件锦州石化公司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ZD/JZSH 11.05-20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员工管理,严肃企业劳动纪律,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确保企业各项指令的贯彻和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以及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和工作纪律,自觉爱护公共财产和维护公司利益。

认真履行劳动合同,认真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条对违纪违规的员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行政处罚为辅的原则进行处理;对严重违纪违规的员工应视其错误性质、造成经济损失多少、影响大小及本人认识错误态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辅以经济处罚。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除由行政、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外,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锦州石化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权限第五条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八种。

对一般违纪违规者,视其性质、态度等可免予行政处分,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条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记大过,18个月;(四)降级、降职、撤职,24个月。

受到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评选先进,不得晋升职务(含技术职称),不得提高级别和工资档次。

受降级、降职、撤职处分的,受处分期满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七条受到通报批评和各种处分的人员,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停扣发工资、奖金等经济处罚。

其中,通报批评停发1个月奖金;警告停发2个月奖金;记过停发3个月奖金;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按新的级别或岗位计发工资,停发6个月奖金;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奖金,安排不叙职务的临时工作,按有关规定每月发放生活费,具体标准为原岗位试岗工资的60%,低于锦州市生活费标准的,执行生活费标准。

国有企业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国有企业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国有企业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篇一】国有企业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严肃纪律,防范和惩治以职、以权、以水谋私行为,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职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损害国家或公司利益,以职、以权、以水谋私,非法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条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开除五种。

第四条损害公司利益包括侵占、私分、侵害公司财产、盗用水量折价、故意少抄少估水量、截留或挪用水费、私自承接供水业务或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造成公司利益受损、严重影响公司声誉等。

第五条本规定所指公司职工包括公司全体干部职工以及所属集体所有制职工。

第二章行政违纪的调查和行政处分的权限第六条公司一般工作人员违反政纪由监察部门组织调查并会同其所在单位或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对拟作出开除处分的,须提请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生效。

第七条公司中层干部违反政纪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部门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报公司党委批准,纪委、组织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对拟作出开除处分的,须提请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生效。

第八条公司级领导违反政纪,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部门处理。

第三章行政处分程序第九条公司职工违反政纪需追究行政责任的,由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写出书面调查报告。

第十条公司职工违反政纪,一经初步查实,根据办案调查需要,可对违纪职工采取停职检查措施,相关单位或部门应予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十一条对违纪职工的调查和处理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十二条调查人员应根据违纪职工的错误事实、责任以及认错态度、退赔情况,会同所在单位或部门领导及有关人员进行讨论,并听取受处分人的申述,然后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员工违纪行为处罚管理制度

员工违纪行为处罚管理制度

员工违纪行为惩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内部员工的行为规范,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生产效率,订立本《员工违纪行为惩罚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部员工,无论其实习、试用、正式劳动合同或者临时工种。

第三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本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均视为员工违纪行为。

第四条对于员工的违纪行为,将依照本制度对其进行相应的惩罚,以起到警戒、惩戒和管束的作用。

第二章违纪行为范围和分类第五条违纪行为重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规定;2.违反保密协议;3.违反工作纪律;4.违反伦理道德;5.违反职业操守。

第六条对于上述违纪行为,将依据其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处理。

违纪行为分为一般违纪、严重违纪和恶意违纪三个级别。

第七条一般违纪,指员工的违规行为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方面造成肯定的不良影响,但不构成严重违纪或恶意违纪的行为。

第八条严重违纪,指员工的违规行为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形象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等方面造成较大的损害,且违纪行为明显、恶劣。

第九条恶意违纪,指员工明知本身的行为属于违规行为,且有意为之,其行为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员工的工作秩序。

第三章违纪行为处理流程第十条对于员工违纪行为的处理,应依照以下流程进行:1. 追责调查•当发现有员工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时,相关部门或上级领导应立刻启动调查程序,进行追责调查。

•调查应包含对违纪行为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解、核实与分析,并手记相关证据。

2. 违纪行为认定•在调查结束后,相关部门或上级领导应对员工的违纪行为进行认定。

•对一般违纪行为,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内部通报、批判教育等处理。

•对严重违纪行为,应依据情况进行相应的警告、记过、降职等惩罚。

•对恶意违纪行为,应对员工进行解除劳动合同、开除等严格惩罚。

3. 惩罚决议和执行•依据对员工违纪行为的认定,上级领导应订立相应的惩罚决议,并书面通知相关员工。

•通知应明确罚款金额、停职时间、降职岗位、解除劳动合同等惩罚措施,并告知员工有权提出申诉。

职工违规违纪处罚规定

职工违规违纪处罚规定

职工违规违纪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规范职工的行为,提高职工队伍素质,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工作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员工。

第三条本规定经公司经理办公会审议并通过。

第四条本规定处罚对象主体为员工个人,部门领导负连带责任。

第五条具体违规违纪行为处罚标准,由相关专业管理部门按照本规定的制订标准,设立专业管理考核办法,作为本规定实施的支持性文件,实施对违规违纪的处罚。

第六条凡发现在贯彻执行本规定中有包庇、袒护、拖拉等失职行为者,按违规违纪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给予失职行为者相应处罚。

第二章职工违规违纪分类、处罚形式与处罚标准第七条职工违规违纪行为视其情节,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额与产生的后果做如下处罚:罚款、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罚款:罚款金额为5—500元.警告:警告的处罚期限为不超过6个月,同时给予罚款、降低工资5%—-10%的处分。

记过:记过的处罚期限为不超过6个月,同时给予罚款、降低工资15%——20%的处分。

记大过:记大过的处罚期限为不超过6个月,同时给予罚款、降低工资25%——30%的处分。

留用察看:留用察看的处罚期限为不超过6个月,留用察看期间工资待遇按同期社会最低生活标准保障金支付。

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不好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违反劳动纪律管理的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一)作息时间1、白天工作时间为上午8时至11时30分,下午为12时30分至17时。

2、波纹管夜班工作时间为15时30分至23时30分(其中18时30分至19时为进餐时间)。

3、如有特殊情况,由生产部临时通知。

凡未到下班时间离开工作岗位的均视为早退.4、职工蒸饭时间为早7时50分前,自带及外购午餐的职工也必须到食堂就餐.5、晚餐时间为17:20-17:50,申请加班人员,超出此范围在申请加班时间未在工作岗位,视为无效加班.凡未遵守上述条款所发生的行为,均按违纪处罚。

国有企业本部员工违纪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本部员工违纪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本部员工违纪管理规定为了规范国有企业本部员工违纪管理行为,维护企业形象和稳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持国有企业本部的正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保证企业人才队伍的健康性和纯洁性,明确国有企业本部员工违纪的种类、原则、程序与处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有企业本部员工指在本企业所在城市(县)范围内劳动合同签订在职的员工。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企业本部所有员工,不适用于在企业担任承包商、租户和临时工作人员的人员。

第四条国有企业本部员工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保护国有企业本部的财产、声誉和利益,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职业操守。

第五条国有企业本部应当建立完善的违纪行为监督机制,为员工提供宣传、教育和管理服务,确保规章制度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违纪的种类第六条国有企业本部员工违反行政规章制度,包括违反劳动合同,未遵守劳务协议、代理合同等违约行为,违反企业规定的上下班时间、休假时间、工作考勤、工作纪律要求等。

第七条国有企业本部员工侵害企业和国家利益的行为,包括泄密、卖国、贿赂、挪用公款,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法律行为的。

第八条国有企业本部员工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包括欺诈、虚报、偷盗、渎职、贪污,以及其他影响职业形象的。

第九条国有企业本部员工在企业外违法犯罪的行为,包括吸毒、赌博、涉嫌卖淫、嫖娼,以及其他违反法律的。

第三章违纪的原则第十条国有企业本部员工一旦发生违纪行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理:(一)谁犯错谁担责,确立违纪行为的责任人;(二)立即采取相应的制止措施,堵塞漏洞,防止同类事件的发生;(三)严格按照程序进行调查,确保违纪行为的证据确凿、充分;(四)按照法律、法规和企业规定,对应切不可过轻或过重处罚;(五)对无特别规定的违纪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教育、纠正。

第四章违纪的程序第十一条国有企业本部员工的违纪行为应当经过以下程序:(一)违纪行为被发现后,应当立即通知违规人员;(二)对于违纪行为是否属实,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确保证据充分、确凿;(三)经过审定,立案后进行问询和听证,听取违规人员的陈述和答辩;(四)对于涉及违规人员的行政逮捕,应当依法依规,取得逮捕证书;(五)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和管理相对人意见,决定是否以惩戒行为予以处理;(六)将处理决定书交付违规人员,并在企业内进行公示,效力自公示之日起。

国企员工行为规范和奖惩制度

国企员工行为规范和奖惩制度

员工行为规范及奖惩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维护企业经营进展秩序,保障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乐观性,增加员工责任感,到达严明纪律,奖优惩劣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合用范围本制度合用于上海兆科医疗器械有限企业(如下简称企业)的全部员工。

第三条职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公正、公正、公开,教育为主、惩处为辅。

其次章工作规范与纪律第一节员工行为规范第一条职业道德规范(一) 遵纪遵法1. 员工应宠爱祖国、遵纪遵法,坚决抵制全部违法违纪行为。

2. 员工应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

员工可通过部门领导或人力资源部就企业规章制度向企业提出合理化提议,但不应以此为由违反有关规章制度。

(二) 认同并践行企业提倡的遵法、廉洁、奉公、诚恳、守信、敬业、合作的职业道德;(三) 对的处理企业和个人的利益关系,严禁参与或许导致与企业有利益冲突的活动,自觉维护企业的利益和声誉,爱护企业的合法利益,不得借企业名义或运用职务和工作之便,谋取个人私利。

(四) 诚恳守信,反对处在任何目的的哄骗、作假行为。

(五) 依法保守企业隐秘,不得私自向外界供应或透露企业商业隐秘。

(六) 疼惜公物,养成良好的节省意识,勤俭办公。

(七) 纯熟把握职业技能,加强理论和专业学习,不停提高工作力量和水平,加强个人素养修养。

其次条岗位行为规范(一) 严格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确需临时离开,应报务部门负责人。

因公临时外出时,须告知本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临时外出须告知企业分管领导。

(二) 办公期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不扫瞄与工作无关的网站。

(三) 准时出席规定参与的各项会议和培训,因突发状况不能准时到会,应至少提前一小时向会议或培训组织部门请假报备,会议和培训时遵守会场纪律,不得无端早退。

(四) 未经同意不得翻动他人文献物品(确因工作需要,经请示企业分管领导同意,查阅必需的资料除外),不得打听、传播和谈论他人隐私,不带与工作无关的人员到工作场所。

央企国企公司纪律管理制度

央企国企公司纪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央企国企的纪律建设,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央企国企的所有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员工、劳务派遣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员工行为,强化纪律意识,确保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第二章纪律要求第四条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企业规章制度,服从企业领导,维护企业利益。

第五条员工应诚实守信,廉洁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六条员工应勤奋工作,积极进取,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完成工作任务。

第七条员工应团结协作,相互尊重,共同维护企业和谐稳定的工作环境。

第八条员工应保守企业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传播或利用企业商业秘密谋取私利。

第九条员工应爱护企业财产,不得浪费、损坏或侵占企业财产。

第三章纪律监督第十条企业设立纪律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检查本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纪律监督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员工进行纪律教育,提高员工纪律意识。

第十二条纪律监督机构应受理员工对违纪行为的举报,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纪律监督机构应定期向企业领导报告纪律检查工作情况。

第四章违纪处理第十四条员工违反本制度规定,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一)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等行政处分;(二)解除劳动合同;(三)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企业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应从重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企业纪律监督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国企职工违法违纪怎么处罚

国企职工违法违纪怎么处罚

国企职⼯违法违纪怎么处罚
国有企业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企业的资产是归国家所有的,任何⼈不得违法侵犯国家资产,⽽国有企业的员⼯经常会做出违法的⾏为,那么国企职⼯违法违纪如何进⾏处罚?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国企职⼯违法违纪怎么处罚
国有企业的职⼯做出违纪违法⾏为的,要依据违纪违法的情形进⾏处罚,如果国家企业规章制度有处罚情形的,可以依据规章制度处罚,没有的可以进⾏⾏政处罚。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条件的;
(⼆)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六条第⼀款第⼀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国有企业的职⼯做出违纪违法⾏为的,要依据违纪违法的情形进⾏处罚,如果国家企业规章制度有处罚情形的,可以依据规章制度处罚,没有的可以进⾏⾏政处罚。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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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纪律,加强管理,规范员工行为,维护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保障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单位及其控股公司。

本规定所称员工,是指与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包括委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员工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应当承担政纪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理。

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机关对员工处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及其控股公司有关员工处分的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给予员工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员工处分,应当与其违纪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

给予员工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规则及适用第五条处分的种类及期间:(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记大过,18个月;(四)降级,24个月;(五)撤职,24个月;(六)留用察看,12个月或者24个月;(七)解除劳动合同。

降级,应当降低一个级别工资。

撤职,应当撤销其现任所有职务,并在撤销职务的同时降低工资。

撤职时按降低一个以上(含一个)职务层次另行确定职务,一般不得确定为领导职务。

第六条员工受到撤职及以下处分的,按以下规定扣减薪酬:1.警告处分,处分期间月奖按50%发放,减发处分当年20%年终绩效考核奖。

2.记过处分,处分期间月奖按50%发放,减发处分当年40%年终绩效考核奖。

3.记大过处分,处分期间月奖按50%发放,减发处分当年60%年终绩效考核奖。

4.降级处分,处分期间月奖按50%发放,减发处分当年80%的年终绩效考核奖。

5.撤职处分,处分期间月奖按50%发放;取消处分当年年终绩效考核奖。

涉及职务(职级)、岗位、薪酬等变更的,由组织、人事、企管等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第七条员工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其所担任的行政职务自然撤销,停止执行原薪酬待遇,不得离岗,安排临时性工作,按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适当的劳动报酬。

留用察看期间,经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审核,认定在留用察看期间遵章守纪,未发现有新的违纪行为的,期满后继续留用;认定在留用察看期间发生了新的违规违纪行为而应受到惩处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给予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应先征求工会意见,再按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九条员工因违纪违规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所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荣誉、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按规定予以纠正;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条有关责任人的区分:(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所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或者造成的经济损失起决定作用的人员。

因集体研究而造成违规违纪的,按共同违规违纪处理,党政正职或者主持和决定者为直接责任者。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违纪行为做出决策和批准,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主要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

第十一条员工受到留用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被评为先进、被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岗位级别、技术职称。

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违纪违规的,处分期满后,其晋升职务(职级)、岗位级别、技术职称等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但是,受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的,处分期满后不视为恢复原职务(职级)、原岗位级别、原薪酬等级或者档次。

第十二条员工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在分别确定其处分后,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

员工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第十三条二人以上共同违纪违规应当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政纪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单位经人民法院、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认定有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或者经上级认定有违纪违规行为,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有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员工,在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

但是,依照本规定应当给予降级及以上处分的,按有关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主动交代本人违纪违规问题的;(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三)主动检举他人违纪违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一)在共同违纪违规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规的;(三)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四)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五)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六)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十八条有本规定从轻、从重处分情形的,应当在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有本规定减轻处分情形的,应当在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下给予处分。

违纪违规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十九条员工违纪违规,需要给予警示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责令辞职、降职、免职(解聘)等组织处理的,由相关部门(单位)按照权限和程序办理。

组织处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政纪处分一并使用。

给予员工责令换岗处理后,其新岗位薪资等级应不高于原岗位等级。

受到降职、免职(解聘)处理的,均按重新确定的岗位发放薪资。

第二十条给予党纪处分的员工,参照本规定进行经济处罚。

其中警告对应本规定的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对应本规定的记过处分,撤销党内职务对应本规定的撤职处分,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对应本规定的留用察看处分。

若同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处罚重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党员“双规”、领导干部“停职”审查期间,停发工资、奖金,按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根据处理结果决定是否补发工资、奖金;党员受到党纪处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的建议,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员工被司法机关宣布逮捕、羁押期间停发工资及其它一切经济待遇。

判决结果为无罪、无过错的,补发工资及其它经济待遇。

对于司法机关作出的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终止审理、宣告无罪的,应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大小,根据本规定和司法机关的建议作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员工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员工被判处刑罚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因过失犯罪被宣告缓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对于个别可以不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报请有处分权单位的上一级单位批准后,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并报公司备案。

因上述情形受到留用察看处分,处分期间与刑期不一致的,处分执行期间以其中时间最长的一种为准。

被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

第三章违纪违规行为及处分第一节违反生产经营管理规定行为的处分第二十五条在生产经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一)违规决定重大事项、安排重大项目的;(二)不按技术标准、质量要求进行生产的;(三)盲目引进设备和技术,性能、指标达不到规定要求,或者长期闲置、无法使用的;(四)违反计量、检验、分析等管理规定,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五)虚报、瞒报、篡改统计资料、管理系统数据或者谎报业绩的;(六)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企业财产被贪污、挪用、盗窃、诈骗或者丢失、损坏、变质的。

第二十六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一)不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命令、指示以及总部和公司有关制度的;(二)制定或者采取与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总部有关制度相抵触的规定或措施,造成不良后果或者经上级机关、有关部门指出仍不改正的;(三)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从业人员上岗,致使违章作业的;(四)未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的;(五)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六)未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及相关证照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七)弄虚作假,骗取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八)出借、出租、转让或者冒用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九)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的;(十)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十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或者未按规定审批、验收,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的;(十二)制造、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十三)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经营,拒不执行有关部门整改指令的;(十四)利用职权干预安全生产中介活动的;(十五)利用职权干预安全生产装备、设备、设施采购或者招标投标等活动的;(十六)拒绝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十七)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证照、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十八)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或者拖延工作,致使重要、紧急的文件、信息得不到及时有效处理的;(十九)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或者擅离职守的;(二十)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或造成次生事故的;(二十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二十二)组织或者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二十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二十四)利用职权干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或者阻挠、干涉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二十五)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二十六)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二十七)发生其他责任事故的。

第二十七条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一)编造、提供、披露虚假环境信息的;(二)擅自拆除或者不按规定使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三)因违规指挥、操作导致发生环境事件或者事故的;(四)发生环境事件或者事故,不按规定报告,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致使事件或者事故扩大的;(五)建设项目环评未经批复而擅自开工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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