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对于某一问题,国家是有有关的政策规定的,对于土地的分类,其中就有国有土地,那么对于这一土地上的权利是怎么样的规定,就是属于那一类受关注的政策。
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二、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二)出让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使用年期、用途、规划指标要求;(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以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四)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五)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七)投标、竞买保证金;(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三、拍卖会依照的程序(一)主持人点算竞买人;(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用途、使用年期、规划指标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以及其他有关事项;(三)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
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四)主持人报出起叫价;(五)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六)主持人确认该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七)主持人连续3次宣布同一应价或者报价而没有再应价或者报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八)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或者报价者为竞得人。
拍卖招标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中的利弊思考

拍卖招标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中的利弊思考一、利:拍卖招标确保公平公正拍卖招标还能够促进土地出让价格的合理形成。
在拍卖过程中,各个竞拍者会根据市场需求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竞价,最终形成市场价格,从而实现土地的最优配置。
二、利:激励地方政府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在拍卖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地方政府需要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出让土地,从中获取土地出让金利润。
这种利润性质的约束,促使地方政府将土地资源配置和使用统筹纳入考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拍卖招标将土地出让价格纳入市场机制,从而促使地方政府更加注重土地的综合效益,而不是以政治和行政考量为主导,有利于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
三、弊:土地出让金过高影响了企业发展拍卖招标也存在着一些弊端。
拍卖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往往会导致土地出让金过高,这对企业的发展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特别是对于中小型企业来说,土地出让金的增加可能会大大加重企业的成本负担,影响企业的发展和生存。
过高的土地出让金也可能导致企业投资效益下降,降低企业对土地资源的利用热情,进而影响了土地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益。
四、弊:土地出让金过高导致房价上涨土地出让金过高还可能导致了房价的上涨。
在市场机制作用下,土地出让金的增加可能被开发商转嫁到最终购房者身上,从而导致了房价的上涨。
这不仅增加了居民的购房成本,也导致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增加。
五、解决方案针对拍卖招标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可以提出一些解决方案:1. 制定合理的土地出让规则。
政府可以制定合理的土地出让规则,限制土地出让金的最高水平,避免出现土地出让金过高的情况。
2. 完善土地出让市场监管机制。
政府可以加强对土地出让市场的监管力度,加大对不当竞价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土地出让的公平和公正。
3. 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政府可以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引导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提高土地的综合利用效益。
4. 加大土地出让金的使用监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通常是由政府或相关部门制定,目的是为了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公平竞争,促进城市和区域的发展。
以下是一份1200字以上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范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有建设用地的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规范土地出让行为,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央和地方政府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和挂牌等方式,不适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
第二章:出让条件第三条:政府或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土地资源的实际情况确定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土地用途、面积、使用年限、出让价格和付款方式等。
第三章:出让程序第四条:政府或相关部门应当发布土地出让公告,明确土地出让的具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出让单位、土地位置、面积、使用年限、出让条件和出让方式等。
第五条:符合出让要求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可以参与土地出让竞争。
第六条:政府或相关部门应当组织招标、拍卖和挂牌等方式进行土地出让,确保公平竞争和公开透明。
第七条: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一般应当采取现场或网络竞价的方式,竞价结果以最高出价确定。
第八条:竞得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出让金,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第四章:出让监管第九条:政府或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出让的监管,确保出让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十条:政府或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土地出让信息公开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各类土地出让信息。
第十一条:政府或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土地出让投诉机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投诉,并及时处理和回应。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民事或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国家或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出让活动的监管和管理,对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和处罚。
第十四条:土地出让过程中的争议和纠纷,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解决。
最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最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贯彻实施与具体操作疑难释疑实用手册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司编中国土地科学出版社《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年11月1日施行第一篇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的热点解读国土资源部解读《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房地产行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点评谈国土资源部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对楼市的影响……第二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管理原则第一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与性质第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概念的形成第三章建设用地使用权民事法律关系的诸要素第四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第五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第六章宅基地使用权概论第七章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消灭与流转第三篇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形式与热点难点第一章经营性建设用地概述第二章市场经济下的土地使用制度第三章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法定形式第四章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制度的热点难点问题第五章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实务问答第四篇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范与前期准备第一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二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范第三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和方案制定第四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具体组织和前期准备第五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和起拍价确定及具体工作准备第五篇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的原则、程序与计划、方案拟定及实施第一章招标概述第二章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三章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组织机构和评标委员会第四章制订宣传招商方案第五章编制招标文件第六章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投标程序第七章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文件实例第八章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资料表格实例第六篇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的原则、程序与计划、方案拟定及实施第一章拍卖的一般理论第二章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原则和标的第三章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当事人第四章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动作程序第五章国有土地拍卖主持人的职业要求与主持拍卖技巧第六章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文书格式第七章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实施第七篇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具体实施疑难释疑1.什么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2.哪些土地属于国有土地?3.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的性质是什么?4.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应该遵循哪些原则?5.哪些土地使用权可以拍卖?6.谁能拍卖国有土地使用权?7.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哪些方式?8.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哪些方式?9.哪些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采取拍卖方式出让?10.哪些国有土地使用权禁止采取拍卖方式出让?1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有何规定?12.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的地块一定要是“熟地”吗?13.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的主体范围有哪些?14.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的客体范围是什么?15.在拍卖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政府以何种身份出现?16.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标的来源有哪些?17.我国法律允许哪些机构可以组织实施拍卖活动?18.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由谁组织实施?19.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拍卖的合法性表现在哪些方面?20.《拍卖法》是否适用于中国境内所有的拍卖活动?21.为什么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不属于《拍卖法》调整的范围?22.什么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的组织机构?23.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吗?24.拍卖行可以接受委托拍卖国有土地使用权吗?25.从事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的拍卖行应具备哪些条件?26.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主持人应具备什么资质?27.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主持人需经专业培训和资格考核吗?28.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主持人应掌握哪些拍卖技巧?29.拍卖主持人在拍卖会前应做好哪些准备工作?……第八篇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的原则、程序与计划、方案拟定及实施第一章挂牌出让第二章挂牌出让文件第三章挂牌出让程序第四章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文件实例第九篇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估价第一章土地估价的基础知识第二章土地估价的基本理论第三章城镇土地分等定级第四章土地估价的基本方法第五章基准地价的评估第六章宗地地价评估第七章主要用途土地价格评估第八章其他权利土地价格评估第九章地价评估的相关法规第十章土地估价报告实例第十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保证金管理第一章土地出让金概述第二章土地出让金的入账和管理第三章土地出让金补偿制度形式第四章国有企业改革中土地资产处置规范第五章土地出让金管理机制、财务财政管理方式第六章土地出让金的土地收益分配制度第十一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法律防范第一章《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及实施第二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纠纷处理与预防第三章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纠纷处理与预防第四章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纠纷处理与预防第十二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行政监察与法律责任第一章土地监察概述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违法行为的认定及法律责任第三章土地使用权出让违法案件查处第十三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配套法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已经2007年9月21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是指由政府所有并划拨给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土地。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市场主体,既可以有效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又可以增加政府财政收入,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
首先,招标是指政府根据相关法规和程序,通过向社会公开征集投标书,选择投标人,并通过评标等程序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中标人。
这种方式可以有效保障公平竞争,确保土地流转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招标方式适用于建设规模较大,希望引入优质投资主体的项目,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拍卖是指政府通过竞价竞拍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出价最高的投资人。
拍卖方式适用于土地需求量大而供给量有限的情况,可以通过竞拍的方式最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力量,获取土地的最大利益。
拍卖方式要求竞拍者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和市场竞争能力,使土地得以流向具备开发能力和资源的投资主体,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最后,挂牌是指政府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信息公开,向社会公告,并等待有意愿的投资主体主动报价,通过商议协商的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案。
挂牌方式适用于政府对土地投资主体没有明确要求,或者由于土地资源特殊性,需要充分听取市场意见的情况。
通过挂牌的方式,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主体参与,促进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同时也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
总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是政府将土地使用权交给市场主体的一种重要方式,对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在实施这种方式时,需要合理确定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的适用范围,制定明确的规则和制度,确保土地出让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同时,政府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出让结果的监管,确保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符合相关政策和法规的规定,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问题介绍

《物权法》立法背景方面 2007年3月16日,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全面肯定了 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同时对土地使用权出 让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
3. 为了有效规范招拍挂出让行为,2006年国土资源部制定 了国土资发【2006】114号《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 权规范>(试行)的通知》。
规范主要针对招拍挂实施程序方面做了具体详细的规定。
其内容包括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的: 公布出让计划;确定供地方式;地价评估;编制出让文件; 发布出让公告;申请和资格审查;招拍挂具体实施流程; 签订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办理土地登记等方面的内容。是招拍挂工作的重要指引性 文件。
4. 2007年3月16日颁布的《物权法》中第十二章关于建设用地 使用权的规定。
全面肯定了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同时 对土地使用权出让提出了新的要求。
(1)扩大了土地使用权招拍挂的范围(137条)
(2)明确了建设用地使用权概念,扩大了建设用地使用权设 立范围。(13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 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拍卖招标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中的利弊思考

拍卖招标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中的利弊思考1. 引言1.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背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对土地进行征收后再次招标出售给开发商或投资者使用的一种方式。
这种方式的出现是为了促进土地资源有效利用,推动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背景可以追溯到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土地制度改革。
在过去,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农民只能通过承包土地的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和经济发展需求增加,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国家开始探索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企业或个人的方式,以激发土地资源的活力和增加财政收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背景是我国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也是土地制度改革的必然结果。
通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推动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
1.2 拍卖招标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中的作用拍卖招标可以提高土地出让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通过在公开市场上进行竞价,可以有效避免人为干预和暗箱操作,确保土地出让的公正性和公开性。
这不仅增强了市场的竞争性,也有效减少了腐败和不正当行为的发生,保障了土地出让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拍卖招标可以实现土地价格的市场化定价。
在拍卖过程中,各竞拍方会根据自身需求和资源情况出价,通过市场供求关系形成土地价格,实现土地价格的市场化决定。
这种定价方式既能反映土地真实价值,也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促进了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
拍卖招标还可以提高土地出让的效率和效益。
相比于其他方式,拍卖招标更具竞争性和激励性,能够吸引更多优质企业参与竞争,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和效益。
通过竞价形式,也可以让土地出让方获得更高的收益,增加财政收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拍卖招标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推动了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促进了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的持续增长。
但需要注意的是,拍卖招标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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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
姓名:杜金表工作单位:天津市中地房地产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地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载体,在现代经济制度下,不仅有着重要的资源价值,同时也是一项重要的资产,有着巨大的市场价值。
国家对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工作极为重视,为了管理好土地资产,制订了一系列严格的政策规定,基本目的就是要通过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来实现土地资产的合理分配和充分利用,保证土地市场竞争的公平、公开、公正。
最新公布实施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对于土地资产的管理有着重要意义。
1.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的变革
2002年5月9日国土资源部颁布实施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要求全国各省市自2002年7月1日起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实施公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004年3月,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要求从2004年8月31日起,所有经营性的土地一律都要公开竞价出让。
该文件还规定,2004年8月31日以后,发展商必须及时缴纳土地出让金,如果取得土地后两年内不开发,政府可无偿收回该土地。
各地要在2004年8月31日前将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完毕。
可以说“831”大限[1]是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性质变更的分界线。
2007年9月28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了第39号令,即《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该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要求,对11号令中有关内容进行了相应的修改。
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其中把工业、仓储用地纳入招拍挂出让范围,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经过这几次的补充和完善,我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体系逐渐完善。
1.2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内容的改革
[1]“831”大限:指2004年8月31日新的全国土地政策将正式实施。
也被舆论认为是中国“地产界的土地革命”和“阳光地政”。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共二十八条,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名称、出让范围、挂牌出让截止期限、挂牌截止内容和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具体改革如下:
1.2.1 明确了土地使用权的名称
在39号令公布之前,土地使用权一律叫做“国有土地使用权”,39号令中,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全部改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使国有土地的名称更加确切了。
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GB/T 21010-2007)所规定的土地分类中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均属于国有土地,而只有第二大类中的建设用地才属于建设用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城乡建设所利用的土地规划性质是建设用地,所以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改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更符合土地利用的实质。
这是39号令中一个最为突出的贡献。
1.2.2 明确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空间范围
在39号令公布之前,土地使用权是一个笼统的概念,没有明确规定出让土地的空间范围,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中,明确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对象是一个立体的空间范围,即包括了地表、地上或者地下的空间。
39号令还将工业、仓储用地纳入招拍挂出让范围,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四条“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的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规定,将工业、仓储用地也列入到招拍挂的出让方式之中。
这也是39号令一个较为突出的贡献。
另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的第九条,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第九条“出让宗地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期、用途、规划指标要求”改为“出让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使用年期、用途、规划指标要求;”使出让国有建设用地的内容更加明确。
1.2.3 明确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挂牌出让的截止期限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挂牌出让的,出让公告中规定的申请截止时间,应当为挂牌出让结束日前2天”,与以往11号令相对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挂牌出让截止期限有了明确的规定。
1.2.4 重新明确了挂牌截止的内容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挂牌截止应当由挂牌主持人主持确定。
挂牌期限届满,挂牌主持人现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
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挂牌出让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对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报出最高挂牌价格,没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挂牌主持人根据规定按不同情况确定挂牌结果。
与11号令相比,有了更大的灵活性。
1.2.5 明确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的发放条件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受让人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方可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不得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也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明确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的发放条件。
另外,39号令中,还将“出让金”一词,改为了“出让价款”,明确了所缴纳费用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款。
1.3 总结
通过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的对比,我们可以看出,围绕土地使用权的名称、出让范围、挂牌出让截止期限、挂牌截止内容和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国土资源部进行了深刻的改革,这对今后的土地资产的管理工作有很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GB/T 21010-2007)
[2]《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
[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
[4]《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