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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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解析(3篇)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解析(3篇)

第1篇在我国,招标投标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也是规范市场秩序、防止腐败的重要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具有严格的范围和条件。

本文将对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进行解析,以帮助相关企业和个人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一、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以下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1.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2.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3. 国家重点基础设施项目4. 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5. 国务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的其他工程项目具体来说,以下类型的工程项目必须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三项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条件除了工程项目范围,以下条件之一的工程项目也必须进行招标:1. 使用国有企业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2.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3. 使用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或者集体企业资金投资的项目4. 公共事业项目5.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三、招标投标程序1. 招标公告: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前,按照规定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招标项目的名称、规模、投资额、招标范围、投标资格要求等。

2. 投标人资格审查: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状况等。

3. 投标文件编制: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等。

4. 开标、评标、定标:招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第一条为明确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自2018年6月6日起施行。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必须招标的教育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必须招标的教育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必须招标的教育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1. 背景教育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在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中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保证公平竞争和资源的有效利用,必须建立招标制度来规范这些项目的实施。

2. 目的本规定的目的是明确教育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确保这些项目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招标,以实现公正和效率的目标。

3.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以下类型的项目:- 教育基础设施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学校建设、图书馆建设、实验室建设等;- 公用事业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供水系统建设、供电系统建设、交通网络建设等。

4. 招标程序教育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的招标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a. 发布招标公告;b. 开展资格预审,筛选招标人;c. 进行招标文件编制和发布;d. 接受投标并进行评标;e. 签订合同和项目实施。

5. 招标条件为确保招标的公平性和竞争性,招标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具备相关专业资质和经验;- 具备必要的资金实力和技术能力;- 无不良记录或违法违规行为。

6. 监督和评估为确保招标过程的透明和规范,应设立专门机构进行监督和评估,监督招标人的行为是否合规,并及时处理违规行为。

7. 处罚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招标行为,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资质等。

8. 法律适用本规定适用于国内教育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的招标,适用法律为国家有关教育和招标的法律法规。

9. 生效日期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以后的教育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招标。

以上是关于必须招标的教育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的规定,旨在确保实施这些项目的公正和有效性。

必须招标的医疗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必须招标的医疗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必须招标的医疗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范围规定
根据相关法规,为确保公正竞争、有效利用资源和保证项目质量,一些医疗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被确定为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本文就此对必须招标的医疗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规定进行概述。

医疗基础设施项目
医疗基础设施项目是指与医疗卫生相关的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医院、卫生院、诊所、药房等医疗机构的建设和扩建。

以下是必须招标的医疗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规定:
1. 新建医疗机构:新建医院、卫生院、诊所等医疗机构必须进行招标。

2. 重大扩建项目:对医疗机构进行重大扩建的项目,如新增建筑物、设备更新等,必须进行招标。

3. 技术改造项目:对医疗机构的技术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招标的医疗基础设施项目范围可能会根据特定地区或具体项目有所调整,具体规定应根据当地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招标规则为准。

公用事业项目
公用事业项目是指与公众生活和社会福利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如水、电、燃气、交通等。

以下是必须招标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规定:
1.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的新建、扩建或改造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如水厂、发电厂、燃气站、交通枢纽等。

2. 运营权让与项目:将公用事业设施的经营权让与给第三方管理的项目,包括特许经营、租赁等必须进行招标。

与医疗基础设施项目一样,公用事业项目的具体范围规定可能存在地区差异和特殊情况,应根据当地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招标规则为准。

请注意,以上范围规定仅供参考,具体项目是否必须进行招标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规进行判断。

建议在项目筹备阶段咨询相关专业人士或法律顾问以获取准确信息。

招投标活动中必须招标项目范围的解读

招投标活动中必须招标项目范围的解读

招投标活动中必须招标项目范围的解读Newly compiled on November 23, 2020招投标活动中必须招标项目范围的解读《招标投标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了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该条款是《招标投标法》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最能体现立法目的的条款之一。

对于该条款的准确把握,是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代理委托的前提。

也是应当掌握的重要内容。

通常,招投标活动涉及三个方面: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项目、服务项目。

《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范围着重于“工程建设项目”,而且是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的招标,包括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到设备、材料的采购。

一、《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上述规定,各有关部门和省级人大都对其具体范围和规模作了明确的界定。

原国家计委2000年3号令依据法律授权对以上三项范围分解为五条内容作了详细界定: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有7项:(1)煤炭、石油、天燃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工业)(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交通)(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信息)(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水利)(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市政)(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环保)(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有6项:(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3)体育、旅游等项目;(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5)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6)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及注意事项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及注意事项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 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
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 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16号令 843号文件
招标项目的范围之一 —— 资金的来源
结论:看单项,不看总额!
〖注意事项2〗
下列
不是工程建设项目都要进行招标。
防止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一刀切”。 (国办发〔2017〕19号)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也不都是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第三款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
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法》
国有企业生产所需要的原材料不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
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
根据《公司法》第217条规定,是指国有资金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 额50%以上或者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国有资金或 者国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所享有的表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或者国有企事 业单位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也属于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 需要说明是,国有资金的比例应当是项目资金来源中所有国有资金 之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自有和自筹资金均属于国有资金。
作了较大缩减。
“等”字能做扩大解释吗?
×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
〖如何理解“等”字〗 目录制 法无授权不可为!
843号文坚持“该放的要放到位,该管的要管住管好”, 以及“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将原《工程建设项 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第3号令,以 下简称“3号令”)规定的12大类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 事业项目,压缩到能源、交通、通信、水利、城建等5大类, 大幅放宽对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选择发包方式的限制。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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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背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17〕19号)
加快修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缩小并严格界 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放宽有关规模标准,防止工程 建设项目实行招标“一刀切”。在民间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中,探索 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纳入 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信的原则,规 范招标投标行为。 今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分别出台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 规定》(16号令)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文),6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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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注意RT S事I项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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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采购工程建设 刚才讲到,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自愿采用招标 投标方式来发包,也可以自行发包。 当项目单位是企业(包括国有企业)、个人时,没有问题。 但如果项目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并使用了财政性 资金时,需要注意《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规模要求翻倍,取消了总投资3000万都必须招标的要求。 仅看单项合同估算价。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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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号令逐条解读
逐条解读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 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 的,必须招标。 如何理解“可以合并进行” ? 同类项目、招标要求相同或类似、能够(可行性)合并组织招标 第六条 本规定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删除了3号令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 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 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的规定,明确全国适用统一规则,各地 不得另行调整。

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

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

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一)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一)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采集者退散(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重点解析]1.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应当准确掌握,同时要注意招标的内容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还有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重要”二字不要忘了)。

2.私人投资项目如果符合第“1”中情形,同样必须招标。

如私人投资的商品住宅项目。

(二)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上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l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考试大论坛(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

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重点解析]1.上文中的这些数额规定一定要准确掌握,特别是要注意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人民币以上这个情况。

本文来源:考试大网2.货币单位是人民币,答题的时候要注意看好计量单位。

例如,“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为100万美元的项目不需要招标”这样的选项如果不看清“美元”二字,可能就误认为是正确选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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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解读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解读一、路线图
(一)?2000年5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以下简称“3号令”)。

(二)?2018年6月1日起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必须
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以下简称“16号令”)。

“3号令”
同时废止。

(三)?2018年6月6日起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必须
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以下简称“843号文”),作为“16号令”的配套文件
二、文件对比
必须招标的条款对比
(一)?16号令和843号文的主要意义
用国有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不论其在总投资中所占比例大小,都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16号令限定为“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以及“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此次明确了“部分”含义,增强了可操作性。

招标限额提高到400万元人民币;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的招标限额提高到200万元人民币;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
的招标限额提高到100万元人民币。

与3号令相比提高了一倍,同时取消了“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规定。

号令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的规定,明确全国适用统一规则,各地不得另行调整。

12大类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压缩到能源、交通、通信、水利、城建等5大类,大幅放宽对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选择发包方式的限制。

具体包括3个方面:一是删除了民间资本投资较多的商品住宅项目、科教文卫体和旅游项目、市政工程项目、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等;二是删除了“其他基础设施项目”和“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的兜底条款,避免这一范围在执行中被任意扩大;三是对保留的5大类,特别是水利类和城建类项目,与3号令相比也作了较大缩减;
(二)?如何判断项目是否属于必须招标
i.?“使用国有资金投融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和“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ii.?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iii.?五大类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i.?施工类:单项合同≥400万元人民币;
ii.?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类:单项合同≥200万元人民币;
iii.?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类:单项合同≥100万元人民币。

四、附件
(一)3号令原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2000年4月4日国务院批准
2000年5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
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八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第十一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部分调整。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16号令原文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六条?本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二)843号文原文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第一条?为明确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四)
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自2018年6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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