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用机场规划设计安全和环保要求
民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

民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
民用航空机场是国家的重要基础设施,其建设标准直接关系到航空运输的安全、效率和服务质量。
为了确保机场建设符合国际标准,我国对民用航空机场的建设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场地选择、设计规划、建设要求等方面的内容。
首先,场地选择是民用航空机场建设的首要考虑因素。
机场的选址应考虑地理
环境、气象条件、土地利用等因素,以确保机场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
此外,机场选址还需要考虑到未来的发展规划,避免因为城市扩张或者其他因素导致机场无法满足未来的需求。
其次,设计规划是民用航空机场建设的关键环节。
机场的设计应符合国际民航
组织(ICAO)的标准和规范,包括跑道、停机坪、航站楼等各个方面。
在设计过
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到航空器的起降、停靠、旅客的候机和换乘等各个环节,以确保机场的运行高效、安全。
此外,建设要求也是民用航空机场建设的重要内容。
机场的建设要求涉及到土
地平整、排水系统、供电系统、通信系统等各个方面。
这些要求不仅涉及到机场的基础设施建设,还包括了机场的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应急救援等方面的内容,以确保机场在运营过程中能够保障航空运输的安全和服务质量。
总的来说,民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体系,需要从选址、设计规
划到建设要求等各个方面进行考虑和规划。
只有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建设,才能确保机场的安全、高效运行,为航空运输提供可靠的保障。
同时,机场建设标准也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以适应航空运输发展的需求,推动我国民用航空事业的健康发展。
民用机场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一)2024

民用机场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机场环境保护的管理,确保机场周边生态环境的良好状态,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民用机场。
第三条民用机场应当依法保护周边的空气、水体、土壤等自然环境,减少环境污染排放,降低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四条民用机场建设、改扩建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环境保护措施,保障项目在环境影响可控范围内进行。
第五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预测、飞行活动对大气污染的影响评估、噪音对周边居民的影响评估等。
第六条民用机场建设、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应当提交给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并公示。
第三章大气污染控制第七条民用机场应当建立飞行活动大气污染监测体系,监测飞机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的浓度、分布情况,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污染物超标排放。
第八条民用机场应当限制使用高排放污染物的航空器,鼓励使用低排放污染物的航空器。
第九条民用机场应当合理规划航班起降顺序,减少航班等待,避免不必要的燃油消耗和排放。
第四章噪音污染控制第十条民用机场应当建立噪音监测体系,监测飞机起降、地面运行等活动产生的噪音水平。
第十一条民用机场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噪音污染,包括但不限于:控制航班起降时刻,增设噪音屏障,采用低噪音航空器等。
第十二条民用机场周边居民或单位因机场运行活动而受到噪音干扰的,应当据实进行赔偿。
第五章水体、土壤污染控制第十三条民用机场应当建立水体和土壤污染监测体系,监测污水排放、化学品使用等活动对周边水体、土壤的影响。
第十四条民用机场的排水、废水处理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保证排放的污水不对水体造成污染。
第十五条民用机场应当减少对土壤的控制性项目、营业活动等的污染,采取合适的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发生。
第六章环境应急预案第十六条民用机场应当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应对航空器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减少环境污染扩散的风险。
机场环境保护方案范本

机场环境保护方案范本机场作为一个重要的交通枢纽,具有重要的南北方向运输和左右方向运输功能,也是我国进行海陆空交通运输的重要门户,机场环境保护方案的编制对于保障航空运输业的进一步发展和城市环境的全面优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以某机场为例,根据其实际情况,提出了机场环境保护方案。
一、机场周边环境影响分析机场的运营所产生的环境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噪声污染:机场飞机起降和地面运作所产生的噪声对机场周边的居民造成较大影响,噪声污染对人体的影响包括心理上的不适和生理上的损害,例如损害听力、影响睡眠和提高血压等。
2.大气污染:机场所使用的燃料包括煤油、柴油等,易造成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排放,导致空气质量下降,对细胞、肺等内外环境造成威胁。
3.土壤污染:机场的站坪、地下燃油油库等设施可能会对地下水带来污染,污染物质会渗透到土壤中,选择机场地上和地下燃油油库进行监测,定期进行水、土壤、空气等环境的监测和检测,尽可能地削减污染物的排放,以有效地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二、机场环境保护方案1.噪声防治加强机场跑道、滑行道周边的隔音屏障建设,安装噪音监测设备,实时监测飞机的起落和运行,降低飞机发动机噪音、减轻机场噪声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b.管理措施管理飞机起落的时间,安排飞行航线,控制飞行高度,减少噪声影响;在机场附近设置禁飞区,控制机场周边的飞行密度,降低空中噪声。
2.大气污染防治a.技术措施机场可以采用先进的燃油燃烧技术和净化装置,从根源上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建立地下燃油油库监测系统,反复地对燃油油库进行检查,遇有有害化学品泄漏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
b.监测措施定期对机场内外的空气、水和土壤等环境进行检测,监测和评估机场的污染水平和对环境的影响,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防止超标排放造成严重后果。
3.土壤污染防治a.管理措施机场应该建立完善的废水、废气、废物的收集和处理系统,及时处理机场产生的废物和废水,并对废物和废水进行分类和分类,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加强机场周边区域的隔离,尽量降低机场活动对周围土地的影响。
民用机场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细则

民用机场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民用机场周边环境,促进机场可持续发展,规范环境保护管理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民用机场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飞行噪音、空气污染、水体污染、固体废物处理等环境保护工作的监测、评估和管理。
第四条民用机场应加强与周边居民、环境保护部门和相关单位的沟通与合作,共同推进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民用机场应定期对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并向国家民航主管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第二章飞行噪音管理第六条民用机场应建立飞行噪音监测系统,监测民用机场飞机起降产生的噪音,并根据监测结果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七条民用机场应按照国家标准限制飞行噪音的水平,采取措施减少飞行噪音对周边居民的不良影响。
第八条民用机场应加强对航空器制造商和航空公司的管理,推动降噪技术的研究和应用。
第九条民用机场应建立飞行噪音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处理来自周边居民的飞行噪音投诉,并回应投诉人。
第十条民用机场应定期发布飞行噪音的监测数据和治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空气污染管理第十一条民用机场应定期监测和评估飞机起降产生的排放物的影响,包括颗粒物、硫化物、氮氧化物等,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十二条民用机场应加强对飞机燃料供应、燃烧和排放的管理,推动燃烧技术的改进和减排措施的实施。
第十三条民用机场应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增强旅客、机组人员和机场员工的环保意识,倡导节能减排、绿色出行。
第十四条民用机场应建立紧急应对机制,做好突发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章水体污染管理第十五条民用机场应建立水体污染监测系统,监测机场排水对周边水环境的影响,确保排水符合国家水污染排放标准。
第十六条民用机场应加强对排水口的管理,确保其稳定运行和有效防止污染物外溢。
第十七条民用机场应建立循环利用水资源的机制,推广水资源节约和再利用技术。
第五章固体废物处理第十八条民用机场应建立固体废物分类和处理制度,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
机场规划规章制度

机场规划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场规划与建设管理,提高机场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航空安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运输机场(以下简称机场)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和管理。
第三条机场规划与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航空运输发展规划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二)突出安全、环保、节能、高效、经济、美观;(三)统筹考虑机场功能定位、规模、布局、设施和技术标准;(四)兼顾军事、农业、林业、救援等特殊需求;(五)加强与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衔接。
第四条国家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机场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航空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民航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场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场规划第五条机场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机场功能定位、规模、布局;(二)机场设施和技术标准;(三)机场建设时序和资金筹措;(四)机场周边土地利用和环境保护;(五)机场安全、运行、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措施。
第六条机场规划应当根据国家航空运输发展规划、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机场运行状况等因素,每五年进行一次修编。
第七条机场规划修编前,应当进行前期研究,包括选址、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等。
第八条机场规划修编后,应当报请民航局审批。
民航局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三章机场建设第九条机场建设应当符合机场规划,遵循安全、环保、节能、高效、经济、美观的原则。
第十条机场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等环节,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机场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机场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运行。
第四章机场运行与管理第十三条机场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机场运行管理制度,保证机场安全、高效、有序运行。
2023年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2023年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并规范民用机场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民航安全水平,保障旅客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民用机场建设和管理应遵循安全、便捷、高效、环保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民用机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民用机场建设第四条民用机场建设应按照国家规划和需求进行,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布点的原则。
第五条民用机场应符合国家安全和军事需要,不得侵占军事用地和军事保护区。
第六条民用机场的建设项目应通过国家安全审查,确保不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民用机场的建设应充分考虑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优选新能源、低碳技术,并加强环境污染治理。
第八条民用机场建设应依法申请土地使用权,严禁违法占地和滥用土地资源。
第九条民用机场的建设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安全规范,建设过程中应进行专业监理和验收,确保建设质量。
第三章民用机场管理第十条民用机场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机场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体系,确保机场的正常运营和旅客的安全。
第十二条民用机场应定期进行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确保运行设备正常和安全。
第十三条民用机场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和灾害,保障旅客和机场设施的安全。
第十四条民用机场应依法开展安全检查和安保工作,确保飞行安全和旅客安全。
第十五条民用机场应加强与航空公司、旅行社等相关机构的合作,提供优质服务,保障旅客权益。
第十六条民用机场应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和安全保密机制,保护用户和旅客的个人信息安全。
第十七条民用机场应加强与航空管理部门和其他机场的合作,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整体运行效率。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凡违反本规定,给国家、社会和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导致发生严重事故或意外;(二)滥用职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三)泄露用户和旅客的个人信息;(四)其他违法行为。
民用机场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民用机场作为交通运输的重要枢纽,承载了国内外各类航班的起降和旅客的乘降,对于机场环境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显得越发重要。
为了加强民用机场的环境保护工作,司法部和交通运输部联合制定了《民用机场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本文就该规定进行详细解析。
一、规定的适用范围《民用机场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所有的民用机场及其附属设施、服务区域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管理、监督等工作。
二、规定的原则《民用机场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制定是为了加强民用机场环境保护,切实推动绿色发展,保持和改善环境质量,提高机场可持续发展能力。
规定的原则如下:(一)依法管理,从严监管。
法律法规是保障环境保护和飞行安全的重要基础,要认真遵守和执行,实行从严监管,严惩违法行为。
(二)协同合作,责任明确。
民用机场联合相关部门、地方政府、社会组织,共同推进环境保护工作,明确各方责任。
(三)科学规划,按要求建设。
在机场规划、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等各个环节上,充分考虑环境保护要求,认真对待环保工作。
(四)绩效评价,信息公开。
通过环境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公开,加强对评价结果的应用,推动机场环境管理的改进和进步。
三、规定的具体内容根据环境保护和管理的实际需要,《民用机场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共有十二个方面的具体内容。
(一)机场环境影响评价,建立环境管理体系,明确评价程序和要求。
(二)污染物排放控制,建立污染物排放管理制度,加强污染物排放监管和管理。
(三)噪声控制,评估噪声影响,制定噪声管理措施。
(四)固体废物管理,建立固体废物管理机制和处理设施。
(五)危险废物管理,合理储存、装运和处理危险废物。
(六)涂装和腐蚀剂管理,控制涂装和腐蚀剂排放,建立安全防范措施。
(七)草坪管理,合理利用草坪,建立有效管理机制。
(八)水污染防治,管理和监管机场排放的废水,认真把好废水排放的安全关。
(九)大气污染防治,控制机场排放的VOCs、NOx、SOx 等污染物,规范机场各类车辆和机械的排放水平。
民用机场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民用机场环境,规范民用机场环境保护行为,保障民用机场的安全和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结合民用机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通称民用机场)的环境保护管理。
第三条机场管理机构及其他驻场单位、个人都有保护机场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或破坏机场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负责组织制定民用机场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技术标准,负责审批民用机场环境保护工程方案设计;对机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保告表组织预审,协调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场环境影响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地区民用机场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机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机场的环境保护措施,承担本机场环境保护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在民用机场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民用机场环境保护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服从机场管理机构为保护机场环境而制定的各项管理规定,做好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章第六条民用机场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七条新建民用机场的选址报告中应当简要分析可能产生的水、气、噪声、生态等环境问题。
第八条民用机场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有专述环境保护的篇章,该篇章应当包含如下主要内容:一、该机场所处地理位置及其外部环境描述;二、初步的环境保护要求分析和评价;三、建议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工程措施。
第九条民用机场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在民用机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1 第 1 页共 12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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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民用机场规划设计安全和环保要求2.1 民用机场场址选择(MH5002)2.1.1机场场址选择应根据全国与地区机场网布局并结合当地城市规划要求,按照民航总局68号《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选址规定》进行。
2.1.2场址在保证飞行安全方面应符合下列要求:1 场址空域应满足机场规划空域的要求。
与相邻机场的间隔距离应符合MH5002规范第9章第9.4节的规定。
位于空中禁区和限制区附近的机场,应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机场与禁区和限制区边界间的距离。
2 场址净空或经处理后的净空应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的有关技术要求。
如仍有局部不能满足要的,应进行航行方面的专门研究。
3 场址应避开气象条件不良地区。
4 场址地域应满足飞行区所需要的几何尺寸和构形的要求,同时也应满足机场导航台站和助航灯光地段的要求。
5 机场场址应远离候鸟群的习惯迁移飞行路线和吸引鸟类聚集的地区。
6 场址与易燃易爆、产生大量烟雾以及电磁干扰等设施应根据有关要求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2.1.3场址在为社会服务及环境方面应符合下列要求:1 场址地域范围应尽可能满足所服务城市和地区航空业务量发展的最大需求所需要的机场建设规模。
2 场址与所服务城市的距离应根据城市发展规划、拟定的机场跑道方位、地面交通及公用设施的保障情况确定。
3 拟建机场的起落航线与起飞着陆程序一般不宜飞越城市上空。
必要时,应与有关当局协商允许飞越的高度和地域范围。
4 跑道方向应避让学校、医院、精密仪表研究机构或工厂以及人口稠密的居民区等超声敏感设施,并符合国家有关的噪声环境标准。
5 机场建设应与当地城镇规划和土地使用规划相互协调。
6 机场场址应与地区无线通信网站规划相协调。
2.1.4场址在减少工程投资方面应符合下列要求:1 场址应选择在地形、地势、地质等有利的地段;尽可能利用荒地、劣地、拆迁少的地区等。
2 场址应尽可能避开地质不良地段。
3 场地应尽量结合了用附近的道路、供油设施及城市公用设施的现有条件及发展规划,充分利用就近的地方建筑材料和工业材料。
2.1.5应按机场场址的基本条件预选3个(含)以上可能场址。
2.1.6应按机场场址选择的一般规定及场址基本条件对可能场址进行综合比较,并做出技术经济分析。
2.2 民用机场飞行区物理特性(MH5001)2.2.1跑道1 跑道方位和条数应使使用该机场的飞机的机场利用率不少于95%。
2 主跑道的长度应满足使用该跑道的主要设计机型的运行要求,根据主要机型的性能手册中的有关图表,按预测航程计算的起飞质量、机场标高、机场基准温度、跑道坡度和跑道表面特性等数据进行计算,选择最长的跑道长度。
3 跑到宽度应不小于表2.2.1中规定的值。
跑道宽度(m)表2.2.1*注:飞行区指标I为1或2的精密进近跑道的宽度应不小于30m。
4 跑道强度应能满足使用该跑道的飞机的运行要求。
当飞机等极号(ACN)等于或小于道面等级号(PCN)时,能在规定胎压和飞机的最大起飞质量的条件下使用该道面。
当飞机等级号(ACN)大于道面等级号(PCN)时,在满足下述条件可有限制地朝在运行:1)道面没有呈现破坏迹象,土基强度未显著减弱期间;2)对柔性道面,飞机的CAN不超过道面ACN的10%;对刚性道面或以刚性道面为主的组织道面,飞机的ACN不超过道面PCN的5%。
3)年超载运行的次数不超过年总的运行次数的5%。
5 跑道表面必须具有良好的摩阻特性。
跑道表面的平均纹理深度应不小于0.8mm。
跑道表面应具有良好的平坦度。
对跑道表面,用3m直尺测量时,直尺底面与道面表面的最大空隙应大于3mm。
2.2.2升降带1 飞行区内必须设置升降带。
升降带应包含跑道及停止(当设置时)2 升降带的长度升降带应自跑道端、当设置停止道时应自停止道端向外至少延伸入下举例:——飞行区指标I为2、3或4,60m;——飞行区指标I为1并为仪表跑道,60m;——飞行区指标I为1并为非仪表跑道,30m。
3 升降带宽度升降带宽度应不小于表2.2.2-1中的规定值。
升降带宽度(自跑道中线及其延长线向每侧延伸)(m)表2.2.2-14 升降带内的物体除了为保证飞行安全所必须的并符合易折要求的助航设备外,升降带下列范围内不应有任何危及飞行安全的固定物体:1)飞行区指标I为4和飞行区指标II位F的I 、II 、Ⅲ类精密进近跑道,距跑道中线两侧各77.5m以内。
2)飞行区指标I为3或4和飞行区指标II位F以下的I 、II 、Ⅲ类精密进近跑道,距跑道中线两侧各60m以内;3)飞行区指标I为1或2的I类精密进近跑道,距跑道中线两侧各45m 以内。
当跑道用于起飞或着陆时,升降带上述区域不得有运动的物体。
5 升降带的平衡升降带平整的最小范围(自跑道中线及其延长线向每侧延伸)(m)表2.2.2-22.2.3跑道端安全区1 飞行区指标I为3或4机飞行区指标I为1或2并为仪表跑道时,必须在升降带两端设置跑道端安全区。
2 跑道端安全区的尺寸:1)跑道端安全区必须自升降带端向外至少延伸90m。
2)飞行区指标I为3或4的跑道端安全区宜自升降带端向外延伸240m;奉行区指标I为1或2的跑道端安全区宜自升降带端向外延伸120m。
3 跑道端安全区内对飞机构成危险的物体,应尽可能移去。
2.2.4滑行道和滑行带1 滑行道直线部分的道面宽度应不小于表2.2.4-1滑行道直线部分的道面的最小宽度(m)表2.2.4-12 滑行道与跑道、其它滑行道以及物体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表2.2.4-2中的规定值。
滑行道的最小间距(m)表2.2.4-22.2.5机坪机坪停放飞机的净距应不小于表2.2.5中的规定值。
机坪停放飞机的最小净距(m)表2.2.52.3 民用机场净空要求(MH5001)2.3.1为保障飞机的起降安全,规定了几种障碍物限制面(见图2.3.1-1和图2.3.1-2)用以限制机场及其周围地区障碍物的高度。
2.3.2进近跑道和起飞跑道的障碍物限制面的尺寸和坡度应符合表2.3.2-1和表2.3.2-2的规定值。
进近跑道的障碍物限制面的尺寸和坡度表2.3.2-1注:a.除另有注明者外,所有尺寸均为水平度量,单位为米。
b.可变的长度(见MH5001规范5.1.3)c.距升降带端的距离。
d.或距跑道端距离,两者取其小者。
e.飞行区指标II位F时,该宽度增加到155m。
起飞跑道的障碍物限制面的尺寸(m)和坡度表2.3.2-2注:a.除另有规定者外,所有尺寸均为水平度量。
b.设有净空道时,如净空道的长度超出规定的距离,起飞爬升面从净空道端开始。
c.在仪表气象条件和夜间目视气象条件飞行,当拟用航道含有大小15度的航向变动时,采用1800m。
d.如已存在的物体没有达到2%坡度,或飞机的性能要求较小的坡度时宜将起飞爬升面的坡度适当减小或维持原有的无障碍无限制面,并将总长度作相应的调整,使其末端达到300m的高度。
2.4 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MH-5001)2.4.1跑道地面标志必须为白色,滑行道标志和飞机机位标识必须为黄色。
2.4.2机场地面标志1 跑道的每一端必须设置跑道号码标注。
2 跑道必须设置跑道中线标志。
3 跑道入口处必须设置跑道入口标志。
4 跑道应设跑道中心园标志。
5 仪表跑道的每一个进近端应设瞄准点标志。
6 精密进近跑道的接地带必须设接地带标志。
7 跑道应设跑道边线标志。
8 滑行道及机坪滑行道应设滑行道中线标志。
9 滑行道上滑行的飞机或行驶车辆突出障碍物限制面或干扰无线电助航设备时,在该滑行道上必须设立跑道等待位置标志。
10 在跑道等待位置处必须设置跑道等待位置标志。
11 在中间等待位置和毗邻滑行道的远距除冰坪的出口边界上应设中间等待位置标志。
12 跑道、滑行道或其一部分关闭时,应在其两端设关闭标志。
13 在有铺砌面的机坪和除冰坪设施内规定的飞机停放位置上应设飞机机位标志。
14 在需要规定出机坪上为飞机服务的车辆和其它设施的停放地区范围或行人步行通道时应设机坪安全线。
15 所有道路在进入跑道处必须横跨道路应设置道路等待位置标志。
16 在未设有目视进近坡度指示系统的跑道入口以内,应设“T”字标志。
17 滑行道、等待坪、停机坪的道肩以及其它非承重道面,如与承重表面区别不明显时,应在相接处设滑行边线标志。
2.4.3机场灯光系统1 进近灯光系统1)简易进近灯光系统——拟在夜间使用的非仪表跑道应设A型简易进近灯光系统;拟在夜间使用的非精密进近跑道应设B型简易进近灯光系统。
2)I类精密进近灯光系统——II类精密进近跑道应设I类精密进近灯光系统。
3)II 、Ⅲ类精密进近灯光系统——II类或Ⅲ类精密进近跑道应设II、Ⅲ类精密进近灯光系统。
2 目视进近坡度指数系统——PAPI、APAPI1)设有助航灯光的跑道的进近端应设目视进近坡度知识系统,其它机场在条件许可时也可也应设目视进近坡度指示系统。
2)飞行区指标I为1或2的跑道使用的目视进近坡度指示系统宜为APAPI系统,飞行区指示I为3或4的跑道使用的目视进近坡度指示系统应为PAPI系统。
3 跑道引入灯光系统——为了避开障碍物、危险地形或减少噪声等目的需要沿某一特定的进近航道提供目视引导的机场应设跑道引入灯光系统。
4 跑道边灯——夜间使用的跑道或昼夜使用的精密进近跑道应设跑道边灯。
5 跑道入口灯和入口翼排灯1)设有跑道边灯的跑道必须设置跑道入口灯。
2)当需要加强显示精密进近跑道的入口时,或当非仪表跑道和非精密进近跑道因入口内移未设有入口灯时,应设入口翼排灯。
6 跑道末端等——设有跑道边灯的跑道必须设置跑道末端灯。
7 跑道中线灯——II类或III类精密进近跑道必须设置跑道中线灯。
I类精密进近跑道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均应设跑道中线灯。
1)拟在跑道视程低于400m左右时供飞机起飞时;2)拟供高速着陆飞机降落时;3)跑道边灯之间宽度大于50m时;4)拟供起飞速度极高的飞机使用时。
8 接地带灯——II类或III类精密进近跑道必须设置接地带灯。
9 滑行道中线灯1)拟供在跑道视程小于350m的情况下使用的出口滑行道、滑行道和停机坪滑行道必须设置滑行道中线灯。
2)拟供在跑道视程为350m或较大的夜间情况下使用的滑行道,特别是在复杂的滑行道相交处和出口滑行道上,应设滑行道中线灯。
10 滑行道边灯——准备在夜间使用的未设滑行道中线灯的滑行道和出口滑行道均应设滑行道边灯。
11 停止排灯——在每一个通向拟在跑道视程小于550m情况下使用的跑道的跑道等待位置以及打算实行停止或放行控制的中间等待位置上应设停止排灯。
12 中间等待位置灯——在滑行道相交处,除非已设有停止排灯,如需要标明特定的飞机等待界限但不要求像停止排灯那样提供停止或放行的信号的滑行道上应设中间等待位置灯。
13 跑道警戒灯拟供在以下情况下使用的跑道与每个滑行道相交处均应设跑道警戒灯:1)跑道视程小于550m而且未设停止排灯;或2)跑道视程在550m于1200m之间而且飞机密度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