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建造价发【2011】123号 税金调整文件
四川省建设工程定额2011、2012、2013定额回答

2011专家答疑第一期――摘自四川省2011年4期价格信息问题1:进行吊顶装修工程中满堂架高度是以装饰面高度还是以结构底高度计?答:2009定额装饰工程满堂脚手架执行T.B建筑工程满堂脚手架定额项目,高度从设计地坪至结构板底或固定吊顶龙骨的支承面。
问题2:桩基础工程中的泥浆沉淀池属于安全文明费还是另行计算?答:根据《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规定,桩基础工程中的泥浆沉淀池属于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另行计算。
问题3:根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川价发[2008]141号)规定,施工阶段全工程造价控制,收费计算基础投资额是否包含建安工程造价之外的土地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用、勘察设计费用、监理费用、招标代理费用、代建费用等的审核工作。
答:根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川价发[2008]141号)规定,施工阶段全工程造价控制不包含建安工程造价之外的土地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用、勘察设计费用、监理费用、招标代理费用、代建费用等的审核工作。
问题4::209定额规定,金属构件油漆按构件单体重量≤500kg按图示尺寸以总量计算,重量>500kg按刷涂面积以m2计算。
其中单体如何理解?答:单体是指能够独立完成基本功能的构件,如钢柱、钢梁、钢屋架、钢网架等视为单体构件。
构成单体构件的杆件,如钢屋架、钢网架的杆件、节点等不应视为单体构件。
金属栏杆、栅栏、围网等不区分单体构件是否≤500kg,均按图示尺寸以重量计算工程量套用定额。
问题5:2009定额措施分册219页第一条第(十)款“墙模板中“对拉螺栓”用量以批准的施工方案计算重量,地下室墙按一次性摊销进入材料费,地面以上墙按12次摊销进入材料费”具体如何理解。
答:2009定额措施分册219页第一条第(十)款墙模板中“对拉螺栓”用量,在相应定额“其他材料费”的铁件用量中已包含,是按12次周转使用考虑的,定额勘误已将铁件用量列出。
周转使用的对拉螺栓摊销量按定额执行不作调整,如经批准施工组织设计为一次性摊销使用的,则按一次性摊销使用进入材料费并扣除定额已含的铁件用量。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调整《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9〕181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及相关单位: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有关规定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要求,做好增值税税率调整有关工作,确保调整工作平稳、有序推进,现将我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调整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增值税一般计税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6〕349号)调整如下:(一)附件调整附件第四条调整办法,第(一)条15定额调整,第6款中税金:“销项增值税按税率11%计算,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销项增值税税率11%”调整为“销项增值税按税率9%计算,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销项增值税税率9%”。
(二)附件2调整(详见附件)(三)有关说明未调整部分仍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6〕349号)执行,安全文明施工及增加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基本费费率标准(一般计税法)仍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7〕5号)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增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等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9〕180号)执行。
川建造价发【2011】123号

关于调整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中税金计取标准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1-4-19 10:47:44 阅读:5146次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川建造价发【2011】123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单位: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函[2011]68号)规定,我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其应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费率由1%调整到2%。
据此,决定相应调整我省“2000定额”、“2004清单定额”、“2008抗震加固定额”、“2009清单定额”中的税金计取标准。
调整后的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中税金计取标准详附件。
本通知从2011年2月1日起执行,接此通知之前已办理完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附件:调整后的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中税金计取标准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定额税金调整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1年4月12日印校对:国打印:吴
附件:
调整后的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中税金计取标准。
目(场平及挡土墙)工程量清单及说明

1.2.2.12.22.32.42.53.3.13.23.2.14.4.14.24.34.44.5川建价发[2012]26号,四川省造价管理总站关于成都市等21个市州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批复;川建价发[2011]123号,四川省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调整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中税金计取标准的通知。
场平及挡土墙工程。
本次招标不含:绿化工程。
弃土(渣)场建设费由投标人根据现场踏勘情况,自行考虑可能发生的租地、青苗补偿、建设等在内的费用,此费用包干使用,结算时不作调整。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工程量清单应与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工程规范和图纸等一起使用。
土石方开挖投标人可根据现场情况自行考虑是否使用爆破,但爆破的范围及方案需经过甲方和现场监理同意,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其费用应在相应的工程量综合单价中考虑,不单独列项,结算时不作调整。
场平及挡土墙(一)施工图;工程概况:编制依据: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2009);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本工程龙威项目——场平及挡土墙工程(一)。
其中包括场平工程及挡土墙工程。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特征仅对工程项目的特征作重点描述,未描述的具体做法、技术要求等详见施工图设计、技术说明及相应标准图集。
土石方回填碾压要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其费用应在相应的工程量综合单价中考虑,不单独列项,结算时不作调整。
工程招标范围: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4.6 4.7 4.8 4.9 4.105.5.1 5.25.2.15.2.2 5.2.2. 15.2.2. 25.2.3 5.2.4工程量清单所列工程数量是按施工图计算的清单工程量,作为投标的共同基础,各投标单位不能更改工程数量、单位、项目特征,或删减增加所列工作项目。
工程量按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计算规则计算,若工程量清单或清单编制说明中有特殊说明的,按特殊说明的计算规则计算。
近年四川建安工程费用调整统计表

29.57% 23.60% 26.00%
26.80% 21.20% 23.00%
含四
含四
4
广元市
41.8 35.2 36
38.23% 33.99% 37.70% 县三
25.10% 15.82% 26.00% 县三
区
区
涪城游仙 市区
42
30.47 36 绵阳市
36.53% 25.20% 32%
25.08% 13.57% 22.40%
5
3.5 第 2 页,共 3 页
四
临时设施基本 费费率
总平、运动场 工程
维修改造工程
、拆除工程
单独土石方、
单独桩基工程
6.5
5
3.5
5
4
3
5
4
3
咨询单位:四川新元素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第 3 页,共 3 页
规费费率调整文件汇集表
文件名称
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
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
序
文件号
安全文明费率调整文件汇集表
文件名称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 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
文件号 适用开始~结束时间
工川费建计发价[管20理11办]6法号》 2011年4月1日~
其他项目费率调整文件汇集表
文件名称
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112号文件)、
程量清单计价定额》
关于颁布总承包服务费标准的通知川建函[2004]96号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附件: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一、实施时间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九本工程量计算规范和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配套文件(以下简称“15定额”)的工程,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应按本办法执行。
(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在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并在补充协议中明确。
(三)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已发出招标文件尚未开标且招标文件规定的计划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以后,或尚未开标且招标文件规定的计划开工日期虽在2016年4月30日前但在2016年4月30日前不能完成合同签订的项目,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均应当执行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并按照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发布招标文件补充文件。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尚未发出招标文件的项目,均应当按照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执行。
二、调整依据(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16]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关于印发研究落实“营改增”具体措施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建标造[2016]49号);(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三)现行计价政策、计价规范、计量规范及15定额;(四)相关课题研究报告、典型工程测算结果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调整(一)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项目费用组成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均与现行计价政策及15定额的内容一致。
川建价发〔2011〕17号~21号文-关于人工费调整

川建价发〔2011〕17号~21号文-关于人工费调整关于明确计日工人工单价计算方法的通知发表时间:2022年-6-24 11:24:28 阅读: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川建价发〔2022年〕17号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为了更好地执行2022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川建发〔2022年〕67号),经研究,现将2022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中计日工人工单价计算方法明确规定如下:一、编制招标控制价(标底)时,计日工人工单价综合费费率按25%计算,计日工人工单价为:计日工人工单价=发布的工程所在市、州相应工种计日工人工单价+相应工种定额人工单价×25%二、编制投标报价时,投标人自主确定计日工人工单价的综合费费率及计日工人工单价。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主题词:工程造价人工单价计算方法通知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办公室2022年6月20日印关于成都市等12个市、州2022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批复发表时间:2022年-6-24 11:33:35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川建价发〔2022年〕18号各有关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你们关于2022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请示收悉。
根据2022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有关规定和《关于明确零星工作项目人工单价、停(窝)工人工、机械台班单价计算方法的通知》(川建价发〔2022年〕19号)、《关于规范建设工程人工费调整测算、发布制度的通知》(川建价发[2022年]33号)的要求,现批准你们2022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及零星工作项目人工单价(见附件)。
此次批准的人工费调整幅度和零星工作项目人工单价从2022年7月1日起与2022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配套执行,2022年3月1日以前已经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施工合同以及开工建设的工程,至本批复执行时间尚未竣工的工程,按结转工程量分段执行。
四川省建设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四川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税金计算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四川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税金计算标
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3.07.03
•【字号】川建发[2003]63号
•【施行日期】2003.07.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四川省建设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四川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税金计算标准的通知
(川建发[2003]63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计委、财政局、物价局: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收费)的通知》(川办[2002]19号)规定,交通建设费附加已经停征,据此,2000年四川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税金计算标准作了相应调整,原计算标准停止执行(详见附件)。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在此之前,工程价款已结算完毕,不再调整。
特此通知。
附件:四川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税金标准调整表
四川省建设厅
四川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物价局
二00三年七月三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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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川建造价发【2011】123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单位: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函[2011]68号)规定,我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其应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费率由1%调整到2%。
据此,决定相应调整我省“2000定额”、“2004清单定额”、“2008抗震加固定额”、“2009清单定额”中的税金计取标准。
调整后的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中税金计取标准详附件。
本通知从2011年2月1日起执行,接此通知之前已办理完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附件:
调整后的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中税金计取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