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化学工业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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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化学工业区封闭式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化学工业区封闭式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化学工业区封闭式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4.06.30•【字号】沪公发〔2003〕242号•【施行日期】200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化学工业区封闭式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公发〔2003〕242号市公安局有关单位,奉贤、金山公安分局:现将《上海化学工业区封闭式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与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化学工业区公安分局联系。

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二〇〇四年六月三十日上海化学工业区封闭式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上海化学工业区(以下简称化工区)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和人民群众人身安全,维护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根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上海市化学工业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化工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化工区规划范围内实行封闭式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管理原则)封闭式管理按照“分步实施,逐步到位;合理分工,各尽其责;安全高效,规范管理”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主管机构)化工区的封闭式管理实行管委会统一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化学工业区公安分局(以下简称公安分局)负责化工区规划范围内实行封闭式管理区域的治安管理,保安公司和物业公司协助公安分局实施封闭式管理。

第五条(人员出入管理)出入化工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区域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区内各单位的员工应当凭在公安分局备案的本人工作证或者“一卡通”出入化工区;(二)区内施工单位的员工应当凭公安分局监制的出入证出入化工区;(三)外来办事人员凭有效身份证件出入化工区采取封闭式管理的区域;夜间出入的,应当在出入口办理登记手续;第六条(机动车辆出入管理)出入化工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区域的机动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机动车辆(除免检车辆外)应当凭公安分局统一办理的机动车辆出入证或者“一卡通”出入化工区;(二)对执行任务的警备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可以免检放行。

上海化学工业区公共管廊安全承诺书-2017

上海化学工业区公共管廊安全承诺书-2017

上海化学工业区公共管廊区域安全管理承诺-(2017版)上海化工区公共管廊区域现有管道350多根,且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管道较多。

公共管廊区域的施工多属于“边生产、边施工”区域,因此希望各业主单位、施工单位要高度重视管廊区域施工安全工作,遵守有关规定,施工中采取符合实际、高效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手段,将施工中的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施工(新建、检维修、服务维保、其他类)打钩:项目名称:1、进入公共管廊区域施工;提前办理化工区准入备案手续(包括企业准入、人员准入,新建项目的施工许可、检维修方案安全措施的备案许可);必须遵守经过三方(业主方、施工方、管廊方)签订的《上海化学工业区公共管廊有限公司业主承包商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协议》。

进入管廊区域施工人员必须经过管廊公司安全培训,按要求佩戴好袖章、胸卡。

2、业主单位、施工单位要做好脚手架验收工作,施工中局部脚手架调整、拆除,必须有专业架子工人员进行施工,且移动的脚手架钢板必须按规范采用双股8-10号的铁、钢丝进行两头加固;跨门洞、跨厂等车辆、行人出入区域必须敷设安全网和密目网。

3、动火作业、吊装作业、临时用电、射线探伤、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必须遵守管廊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涉及管道新建、管道切割、带压开孔、成品管道打磨等危险性较大的施工、抢修作业;应该由业主单位管理人员全过程参与现场安全管理,或委托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安全管理单位参与现场全过程管理4、管廊区域临时堆放的集装箱等设施,必须按规定办理大临设施堆放的手续,且集装箱内只能堆放一般施工器具,严禁住人、办公、以及堆放易燃易爆等物品。

5、各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必须对公共管廊区域的施工材料、设备、脚手架等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并落实到人,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6、施工用气瓶必须要求符合规范要求的存放点、做到上锁且安排专人管理。

气瓶的运送必须采用危险品运输车,装罐过程中安装好瓶帽。

施工用气,氧气、乙炔等要按规范间距要求分开放置,单瓶要用专用瓶架做固定,严禁卧地放置。

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能

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能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上海市化学工业区管理办法》,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是上海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化工区内的有关行政事务的归口管理。

主要职能包括:1.参与编制区域规划,制定、修改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

2.组织实施开发建设,指导相关单位实施土地前期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

3.按照规定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相关行政审批工作,为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4.负责突发事件的防范与处置等应急管理工作。

5.协调海关、检验检疫、外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的日常行政管理。

6.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单位设5个内设机构,包括:综合办公室(组织人事处、纪检监察室)、经济发展处、规划土地建设处(环境保护办公室)、计划财务处、安全生产监督处(应急管理办公室)。

名词解释(一)基本支出预算:是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

(二)项目支出预算:是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为完成行政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或政府发展战略、特定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编制的年度支出计划。

(三)“三公”经费:是与市级财政有经费领拨关系的部门及其下属预算单位使用市级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

其中:因公出国(境)费主要安排机关及下属预算单位人员的国际合作交流、重大项目洽谈、境外培训研修等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主要安排全国性专业会议、国家重大政策调研、专项检查以及外事团组接待交流等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所需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主要安排编制内公务车辆的报废更新,以及用于安排市内因公出差、公务文件交换、日常工作开展等所需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四)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

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

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化工园区是指为集中开展化学工业及相关行业生产、研发和创新的区域性工业园区。

为了规范化工园区的建设和管理,需要制定一定的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

下面是一份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的草案:一、化工园区建设标准1. 土地条件:化工园区应占地面积在1000亩以上,地处远离居民区和生态环境敏感区,有良好的地质地形条件和交通便捷的区位优势。

2. 环境保护设施:化工园区应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设施,包括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的处理设施,并符合国家相关环境保护法规的要求。

3. 安全生产设施:化工园区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体系,重点关注化学品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风险。

4. 绿化环境建设:化工园区应建设绿化带和生态景观,增加绿色空间,改善空气质量,并且在规划设计中注重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5. 产业配套设施:化工园区应建设完善的产业配套设施,包括科研机构、检测中心、仓储物流设施等,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和服务。

二、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1. 认定条件:申请认定化工园区的地区应具备一定的产业基础和发展潜力,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目标,并能满足化工园区建设标准的要求。

2. 认定程序:申请认定的地区需向相关政府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过初步审查和现场评估,最终由批准机关进行认定。

3. 认定效益:认定为化工园区后,地区将享受相关政策和扶持措施,包括财政补贴、税收减免、项目支持等,以促进化工产业的发展。

4. 管理责任:认定后的化工园区需建立健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体系,负责规范园区内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统计、监测和评估工作。

5. 审核监督:认定后的化工园区需接受相关政府部门的定期审核和监督检查,以确保园区的合规运营和达到预期的发展效益。

以上是一份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的草案,旨在规范化工园区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化工产业的高质量发展,同时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进行进一步完善和调整。

上海市新建乡镇化工业企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新建乡镇化工业企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新建乡镇化工业企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4.12.04
【实施日期】1994.1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新建乡镇化工类企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1994年12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为确保本市新建乡镇化工类企业的安全运行,根据国家《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化学危险物品,系指国家标准(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中所列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腐蚀品等七大类化学危险物品。

二、本市范围内生产、使用、运输、和储存化学物品(含化学危险物品及其中间体)的乡镇企业适用本规定。

三、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乡镇化工类企业,不准经营和生产汞制品、砷制品、铅制品、放射性物品、联苯胺、多氯联苯、六六六、滴滴涕等含有在自然环境中不易分解和
能在生物体内蓄积的剧毒污染物或强致癌物成份的产品。

对确实需要经营和生产的,必须严格控制,认真履行审批手续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各区、县乡镇企业主管部。

上海市化学工业区管理办法

上海市化学工业区管理办法

上海市化学工业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上海市化学工业区的管理,维护环境安全、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城市商业综合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化学工业区划定和范围1. 化学工业区划定依据:(1)国务院有关文件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2)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机构的审批意见;(3)上海市政府的批准文件。

2. 化学工业区范围:(1)上海市内全部化学工业企业及其附属设施;(2)化学工业企业周边一定的安全保护区域。

第三章化学工业区建设和管理1. 化学工业区建设:(1)化学工业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和节能减排等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2)化学工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环保、安全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要求,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投产。

2. 化学工业区管理:(1)化学工业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切实保障职工和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2)化学工业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环保、安全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要求;(3)化学工业区应当加强安全防范,确保化学品不发生泄漏、爆炸等事故。

第四章化学工业区的环境保护和管理1. 化学工业企业环境保护:(1)化学工业企业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节能减排等有关标准和规定;(2)化学工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加强环境监测,严格控制废气、废水等污染物排放。

2. 化学工业区环境管理:(1)化学工业区应当加强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对废气、废水等污染物进行管理;(2)化学工业企业必须按照像关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五章化学工业区的安全管理1. 安全管理要求:(1)化学工业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并制定应急预案;(2)化学工业企业必须开展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

2. 事故应急处理:(1)化学工业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应对事故发生;(2)化学工业区应当建立联合应急响应机制,协同处置突发事件。

上海化学工业区工程设计阶段统一规定-02版

上海化学工业区工程设计阶段统一规定-02版

上海化学工业区工程设计阶段统一规定(第02版)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二〇〇五年三月第1页共39页第一章总则1.1 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化学工业区内建设项目,作为编写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基本依据之一。

1.2 本规定中所引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文件,以其最新版本为准。

1.3 本规定的发布、修订和解释单位为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

第二章上海化学工业区基本概况2.1 地理位置上海化学工业区位于杭州湾北岸,距上海市中心60 公里;北以沪杭公路为界,南临杭州湾,东至奉贤区南竹港出海口,西临金山区龙泉港出海闸,总规划面积29.4平方公里。

2.2 化工区的有关批复文件❖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上海化学工业区列为市级工业区的批复》(沪府[1999]1号,1999年1月5日)❖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对上海化学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沪规划[1999]402号,1999年6月7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计委关于上海化学工业区总体发展规划的批复》(计产业[2002]282号,2002年2月27日)❖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上海化学工业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沪环保管[2000]37号,2000年1月27日)第2页共39页❖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上海化学工业区区域开发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复函》(环审[2002]44号,2002年2月25日)2.3 化工区内的建设项目情况以下为化工区内的建设项目的统计数据(至2005年03月31日)。

2.3.1 主体化工生产项目区内化工主体建设项目一览表第3页共39页第4页共39页2.3.2 公用工程和辅助设施上海化学工业区配套建设项目一览表上海化学工业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情况一览表第5页共39页注:公用工程和辅助工程将根据需求,分期、分批建成投入使用。

第三章自然气象3.1 气候特征上海化工区位于北亚热带、东亚季风盛行地区,属温带海洋性季风气候,四季分明,冬夏长、春秋短。

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1990年12月21日化学工业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化学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对环境影响较大的一个工业部门。

防治好化工污染,对保护自然资源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发展工农业生产,促进四化建设关系很大。

为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方针政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化学工业必须贯彻保护环境这一基本国策,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以管促治”的方针,坚决做到保护环境与生产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三条化学工业环境保护工作的任务是,保证化学工业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采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的先进技术,合理开发和利用各种资源、能源,防治废水、废气、废渣(以下简称三废)、噪声、振动、烟(粉)尘、恶臭气体以及放射性物质等污染,达到国家或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要求,为我国人民创建清洁、优美、安静的生活和劳动环境,为改善全球环境质量做出贡献。

第四条化工系统的各级领导实行环境目标负责制。

化学工业部部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长及计划单列城市化工局长(公司经理),各地、市化工局长,各化工厂矿、企业的经理、厂长、矿长,化工科研设计院(所)的院长(所长)等各级领导,对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由于生产、建设、经营、科研等活动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管、防、治的责任,要认真调查研究,督促检查,及时解决问题,特别是要抓紧解决那些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经验。

第五条各化工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坚持自力更生,充分挖掘内部潜办,筹集资金,防治各种污染。

各级化工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环境保护的计划指导和组织协调工作,帮助企业解决力所不及的实际困难。

第六条各化工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要求,接受环境保护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参加建设与本单位有直接关系的区域性综合防治工程,并完成应承担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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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化学工业区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化学工业区管理办法(沪府令第67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67号
《上海市化学工业区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6月27日市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2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上海市化学工业区管理办法
(2011年7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上海化学工业区的管理,促进上海化学工业区及其联动发展区域的建设和发展,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化学工业区(以下简称化学工业区)以及与化学工业区联动发展的金山分区和奉贤分区(以下简称联动发展区域)。

第三条(区域范围)
化学工业区东至奉贤区南竹港、杭州湾围海东侧堤,南至杭州湾围垦海堤,西至杭州湾西侧堤(龙泉港出海闸),北至沪杭公路,面积为29.4平方公里。

联动发展区域的四至范围,由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确定。

第四条(发展方向和项目导向)
按照国家和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化学工业区重点发展石油化工、精细化工等产业,联动发展区域重点发展为化学工业区配套的产业,共同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级石化基地。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按照国家重点鼓励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有关指导目录的规定,在化学工业区投资各类化工项目;鼓励在联动发展区域内投资建设基础设施、产业配套和公用配套项目。

第五条(法律保护)
化学工业区及其联动发展区域内投资者的投资、财产、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第六条(管理职责)
本市设立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化学工业区内的有关行政事务由管委会归口管理,管委会依据本办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编制区域规划,制定、修改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
(二)组织实施开发建设,指导相关单位实施土地前期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
(三)按照规定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相关行政审批工作,为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四)负责突发事件的防范与处置等应急管理工作;
(五)协调海关、检验检疫、外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的日常行政管理;
(六)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动发展区域的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以及相关行政审批、安全应急管理等工作,由管委会管理,金山区人民政府、奉贤区人民政府予以协助;联动发展区域的其他公共事务,由金山区人民政府、奉贤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管理。

市和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化学工业区及其联动发展区域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工作机制)
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事项外,本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涉及化学工业区的行政管理事项,应当征求管委会的意见。

本市在化学工业区及其联动发展区域内建立下列工作机制:
(一)重要情况定期协商机制。

管委会牵头,会同金山区人民政府、奉贤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定期对化学工业区及其联动发展区域内的重要情况进行协商,明确需要解决的问题和各方的责任。

(二)应急管理联动机制。

管委会组建由公安、消防、边防、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环保、卫生、交通港口、海事、海关、检验检疫、边检等部门和金山区人民政府、奉贤区人民政府参加的应急指挥系统,制定化学工业区及其联动发展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对于联动发展区域内的行政管理事项,管委会和金山区、奉贤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相互通报情况。

第八条(一门式服务)
管委会应当会同口岸服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海关、检验检疫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化学工业区内设立机构、派驻办事人员或者定期现场办公,提供“一门式”服务,并行使相关行政管理职责。

第九条(专项发展资金)
本市设立化学工业区专项发展资金,用于支持化学工业区的开发、建设和发展。

专项发展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规划编制)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管委会和金山区人民政府、奉贤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化学工业区及其联动发展区域规划,并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化学工业区及其联动发展区域的各类专项规划,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编制。

第十一条(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管委会应当会同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金山区人民政府、奉贤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产业发展战略和化学工业区及其联动发展区域的产业发展导向,制定并公布发展规划和相关产业政策。

第十二条(土地储备和前期开发管理)
化学工业区的土地储备计划和方案由管委会提出,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报批。

土地的前期开发和管理,由管委会及其委托的单位组织实施。

联动发展区域的土地储备工作,由金山区、奉贤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施,有关情况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通报管委会。

第十三条(委托实施行政审批)
管委会接受市、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在化学工业区及其联动发展区域内统一实施下列行政审批事项:
(一)投资管理部门委托的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
(二)商务管理部门委托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以及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的审批;
(三)规划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定规划设计要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以及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四)建设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以及临时占用道路、挖掘道路、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审批;
(五)科技管理部门委托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的受理和初审,会同申报企业所在地各区科技受理点办理相关工作;
(六)民防管理部门委托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七)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建设方案的审批及竣工验收,临时使用公共绿地和迁移、砍伐树木(古树名木除外)的审批。

管委会接受市土地管理部门的委托,实施化学工业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等建设项目供地预审,但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建设项目占用未利用地的除外。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委托的具体内容,由管委会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委托书中予以明确。

管委会应当将接受委托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情况报送委托的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管委会实施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
进入化学工业区及其联动发展区域的项目,应当进行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并采用先进的清洁工艺组织生产,保证污染物的排放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

管委会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在化学工业区及其联动发展区域内,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试生产、竣工验收审批以及排污总量控制、环境监测、污染纠纷调查处理、执法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化学工业区及其联动发展区域内企业的环境管理,对企业落实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管委会加强指导和监督,并有权进行巡查和抽查。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和特种设备监督管理)
化学工业区及其联动发展区域内的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
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管委会协助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在化学工业区及其联动发展区域内,开展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生产许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执法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管委会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安全技术咨询、教育培训活动,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特种设备管理等相关措施;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企业立即改正、限期治理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予以制止,并向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对管委会加强指导和监督,并有权进行巡查和抽查。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管理)
化学工业区及其联动发展区域内建设工程报建、招标投标、竣工备案等日常管理工作,由管委会承担,并接受建设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企业设立)
在化学工业区及其联动发展区域内设立企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涉及企业设立并联审批事项的,执行本市并联审批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统计工作)
管委会和金山区、奉贤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分别负责化学工业区和所属联动发展区域的统计工作,并定期互相抄送相关数据。

第十九条(信息公开)
管委会应当将涉及审批事项的依据、内容、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予以公示。

申请人要求管委会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管委会应当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二十条(提供相关服务)
化学工业区及其联动发展区域应当完善中介服务体系,为企业、机构提供人力资源、财务、金融、标准、档案和计量、专利、法律、公证等各类中介服务。

化学工业区及其联动发展区域可以依法设立报关、报检等机构,为区内企业、机构提供对外贸易方面的服务。

第二十一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2日起施行。

2002年1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4年6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修正并重新发布的《上海市化学工业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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