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了监管套利别了刚性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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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打破“刚兑”与企业融资成本结构分化——基于国有企业债务违约的经验证据》范文

《2024年打破“刚兑”与企业融资成本结构分化——基于国有企业债务违约的经验证据》范文

《打破“刚兑”与企业融资成本结构分化——基于国有企业债务违约的经验证据》篇一一、引言近年来,我国金融市场的深化改革持续推进,特别是在债务市场,“打破刚性兑付”(简称“刚兑”)的呼声与实际操作愈发频繁。

刚性兑付,即无论企业债务状况如何,金融机构都需履行承诺的债务兑付义务,从而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企业融资成本结构的不合理与分化。

本文以国有企业债务违约现象为切入点,通过深入分析刚性兑付的打破对企业融资成本结构分化的影响,以期为金融市场改革提供实证依据与理论支持。

二、文献综述以往的研究表明,刚性兑付使得企业在债务市场上的融资成本得以扭曲,而国有企业在这一过程中尤为明显。

其融资成本相较于其他类型企业往往更低,然而也导致了一定程度的资源配置不合理和道德风险。

因此,探讨打破刚兑后企业融资成本结构的变化及其对国有企业的特殊影响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三、方法与数据本研究基于近五年我国国有企业债务违约的案例,采用案例分析法和定量研究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对企业财务报告、相关新闻报道及金融市场数据的收集与分析,探讨刚兑打破前后企业融资成本结构的变化。

四、国有企业债务违约的现状与原因(一)现状分析国有企业债务违约现象近年来逐渐增多,这背后反映了刚兑机制逐渐被打破的现实。

在刚兑机制下,虽然国有企业的融资成本较低,但这种低成本的融资模式也导致了企业缺乏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激励机制。

(二)原因探讨除了企业自身的管理问题外,刚兑机制的长期存在也是导致国有企业债务违约的重要原因之一。

刚兑机制使得市场无法有效反映企业的真实风险状况,进而导致资源配置的扭曲。

五、打破刚兑对企业融资成本结构分化的影响(一)理论分析打破刚兑后,企业的融资成本结构发生了显著变化。

一方面,非国有企业的融资成本有所上升,但同时也获得了更多的市场机会和资源;另一方面,国有企业的融资成本虽然有所上升,但总体上仍高于非国有企业。

这主要是由于过去刚性兑付时期积累的信用风险和市场对国有企业的期望值差异所导致的。

浅析刚性兑付的打破任波

浅析刚性兑付的打破任波

浅析刚性兑付的打破任波发布时间:2021-09-06T05:39:28.586Z 来源:《中国科技人才》2021年第15期作者:任波[导读] 刚性兑付是我国资产管理行业经实践所创造出的一项术语,其法律内涵是并不清晰,在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与信托法律关系之间混淆,使用场景也经常处于混乱之中,带有产品普及性推广作用,但不符合投资者教育的理念。

对于何为兑付,何为“刚性兑付”,何为“打破刚性兑付”,本文以监管及司法实践为基础,讨论“如何打破刚兑”。

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家庄 050000摘要:刚性兑付是我国资产管理行业经实践所创造出的一项术语,其法律内涵是并不清晰,在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与信托法律关系之间混淆,使用场景也经常处于混乱之中,带有产品普及性推广作用,但不符合投资者教育的理念。

对于何为兑付,何为“刚性兑付”,何为“打破刚性兑付”,本文以监管及司法实践为基础,讨论“如何打破刚兑”。

关键词:刚性兑付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信托法律关系风险传导机制投资者教育赔偿责任一、刚性兑付的形成刚性兑付一词最早从2005年左右开始提出来,通俗地说,刚性兑付就是零风险加上高收益的资产管理模式。

在上一轮信托业风险处置周期中,金融监管体系在处理危机信托公司兑付事件时,逐渐形成了一种思路:强制信托公司必须运用其固有财产来进行兑付从而将大部分兑付风险集中于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

刚性兑付就是信托公司必须在信托终止时,按照投资者投入的资金额加上一定的收益为标准而不是以终止时信托财产的价值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尤其在不能如期兑付或者兑付困难时,信托公司以多种手段运用其固有财产或其他财产来进行兑付。

自从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管局等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之后,监管部门给出了刚性兑付的几种形式,在信托业实务当中,常见情形的刚性兑付情形包括,不公允真实的确定净值来进行保本保收益;或者提供滚动发行,用新产品募集资金兑付旧产品投资者,实现保本保收益;再就是自筹资金偿付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偿等。

金融信托“刚性兑付”监管方式的反思

金融信托“刚性兑付”监管方式的反思

◎陈苗苗金融信托“刚性兑付”监管方式的反思【内容简介】文章基于“刚性兑付”的溯源,从信任缺失引发的保本依赖、受托人义务不明确造成的约束不足、信托风险的非市场化处置等方面分析了“刚性兑付”的成因,并从打破“刚性兑付”不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等方面阐述了“刚性兑付”监管方式的反思。

最后提出构建信任机制、完善信托法律制度、约束行政权力等监管方式优化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刚性兑付”;信任困境;监管机制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问题的提出信托以当事人之间的特殊信赖关系为基础。

在信任关系薄弱的情形下,委托人与受托人通过各种措施来“增信”。

“刚性兑付”虽加重信托公司的义务,但却迎合了投资者“零风险、稳回报”的心理,并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交易机会的流失。

“刚性兑付”对金融市场在风险积聚、评估指标弱化、定价方式以及投资者风险意识层面上产生了负面影响,但金融市场是一个复杂的系统,任何问题和风险的背后都存在多重因素。

金融市场问题的解决也应当是系统性的方案,妥善评估单个方案的有效性和方案之间的逻辑关系具有现实的紧迫意义。

“资管新规”为优化金融市场功能、预防系统性金融风险提供了系列的措施。

“刚性兑付”伴随金融市场野蛮生长,通过禁止直接或间接条款来打破“刚性兑付”,以期实现消除上述负面影响。

在通过信托合同约定“刚性兑付”的情形下,该条款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范畴。

公权力介入“打破”是否具有合理性与有效性?解决之道又在何处?“刚性兑付”溯源从整个金融领域来看,“刚性兑付”是指理财产品发生亏损或达不到预期收益时,金融机构利用自有资金或其他资金进行垫付的合同履行方式。

金融信托“刚性兑付”是信托机构采用隐性担保的方式对投资人承诺到期兑付的经济现象。

从2008年开始,信托业在我国呈现高速发展态势,违约事件开始频频呈现。

在解决违约事件的过程中,以2008年10月28日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证券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为标志,通过明确规定信托公司在集合产品到期不能够兑付时,可以“风险管理失当”为由对信托公司进行行政处罚,从而引导信托业形成了刚性兑付这样一项不成文的规则和相应的业务模式。

《2024年打破“刚兑”与企业融资成本结构分化——基于国有企业债务违约的经验证据》范文

《2024年打破“刚兑”与企业融资成本结构分化——基于国有企业债务违约的经验证据》范文

《打破“刚兑”与企业融资成本结构分化——基于国有企业债务违约的经验证据》篇一一、引言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不断深化和改革,传统的“刚性兑付”观念逐渐被打破。

这一变革在国有企业债务违约的背景下显得尤为突出,对企业的融资成本结构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旨在探讨“刚兑”打破后企业融资成本结构分化的现象,基于国有企业债务违约的经验证据,分析其背后的原因及影响。

二、背景与概念解析“刚性兑付”是指金融机构在面临债务违约时,为维护自身声誉和避免风险扩散而采取的保证本金和收益的兑付方式。

这种兑付方式在过去的金融市场中被广泛接受,尤其是在国有企业债务中。

然而,随着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和监管的加强,这一观念开始受到挑战。

三、国有企业债务违约的经验证据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变革和政策导向的调整,部分国有企业出现了债务违约现象。

这些违约事件打破了过去的“刚兑”局面,使市场更加理性地评估风险和回报。

通过对这些违约事件的经验分析,我们可以观察到企业融资成本结构的明显分化。

四、融资成本结构分化的原因1. 市场风险偏好的变化:随着“刚兑”观念的打破,市场对风险的评估更加理性。

投资者开始更加关注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和风险水平,而非仅仅依赖政府的隐性担保。

2. 信用评级的影响:信用评级在企业融资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违约事件后,信用评级较低的企业面临更高的融资成本。

3. 政策导向的调整:政策对金融市场的引导作用显著。

政府鼓励金融机构支持优质企业,导致优质企业的融资成本相对降低。

五、影响分析1. 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打破“刚兑”有助于市场更加理性地评估风险和回报,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2. 优化资源配置:通过市场机制,优质企业能够获得更低的融资成本,有助于优化资源配置和提高经济效率。

3. 挑战与机遇并存:对于部分企业而言,违约可能导致其融资难度增加、成本上升。

但同时,这也为那些经营良好、风险控制得当的企业提供了更多的发展机遇。

六、对策与建议1. 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提高信用评级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为市场提供更加可靠的参考依据。

打破刚兑,银行理财净值化大势所趋

打破刚兑,银行理财净值化大势所趋

打破刚兑,银行理财净值化大势所趋作者:暂无来源:《金融理财》 2018年第12期为什么要成立理财子公司?大家说到银行理财子公司可能并没有感觉,但是说到银行理财肯定买过或者了解过,翻开理财产品的说明书,我们可以看到,大部分的银行理财,用途是购买理财子公司或者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

为什么我们要在理财子公司买理财呢?其实以前的银行理财一直作为银行逃脱利率管制的秘密通道。

银行一开始也是迫不得已,为了提高利润,商业银行们想到了一个好办法,那就是将表内业务转移出表来规避资本充足率、存贷比、行业投向限制等监管。

同时,为了规避宏观调控,银行将表内业务转移到表外或通道投向房地产、地方融资平台等。

而这些所谓的表外通道业务,也就是影子银行体系的一部分。

打破刚性兑付是趋势从国际银行的发展来看,理财产品净值化是个趋势,简单说必须从现有银行体系中独立出一个单独的法人主体。

可以理解为更像基金公司,但显然和基金公司的持仓、资金投向管理方式还有较大差异。

现在银行卖理财产品的模式,其实就是变相“揽存”,没能做到真正意义上的独立风险核算。

这种理财子公司的模式从根本上与银行表内业务脱钩,银行变成服务机构给其授信。

理财子公司自己独立计提准备金;随着资管新规配套的的几个重要文件《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等基本上全部落地,银行理财业务从银行内部正是剥离,投资者们需要注意两点重要变化。

1、刚性兑付被打破。

资管新规的特色之一就是正式告诫“所有投资均具有风险”。

2、责任主体变化。

从前银行的理财业务版块转为银行理财子公司,子公司具有自己独立的法人机构,自负盈亏,银行作为母公司仅承担有限责任。

按照“资管新规”的要求,“主营业务不包括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强化法人风险隔离”,而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期货公司和信托公司这些主要的资产管理行业玩家里,在经营范围内不包括“资产管理”业务的,只有商业银行。

2020资管新规打破刚兑解读

2020资管新规打破刚兑解读

2020资管新规打破刚兑解读摘要:1.资管新规的背景和目的2.资管新规的主要内容3.资管新规对刚性兑付的打破4.资管新规的过渡期安排5.资管新规对市场的影响正文:一、资管新规的背景和目的资管新规,即《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是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于2020 年4 月27 日联合发布的一项金融监管政策。

该政策旨在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二、资管新规的主要内容资管新规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范:1.净值化管理:要求资管产品实行净值化管理,打破刚性兑付,使投资者在承担相应风险的同时,能够享受到资产管理业务的收益。

2.消除多层嵌套:禁止资产管理产品进行多层嵌套,以降低金融风险,并规范资金池和通道业务。

3.打破刚性兑付:明确金融机构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投资者需根据产品风险承担相应损失。

4.规范资金池:要求金融机构对资金池进行规范管理,杜绝期限错配等问题。

三、资管新规对刚性兑付的打破资管新规的核心内容之一是打破刚性兑付,即金融机构不再对资管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的承诺。

这意味着投资者在购买资管产品时,需根据产品的风险等级承担相应的收益和损失。

这一改变有助于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降低金融风险。

四、资管新规的过渡期安排资管新规规定过渡期为2020 年底,旨在给金融机构足够的时间进行整改。

对于提前完成整改的机构,将给予适当的监管激励。

在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可以按照新规要求进行产品调整和业务整改。

五、资管新规对市场的影响资管新规的实施对金融市场产生了深远影响。

一方面,新规有助于消除金融市场的风险隐患,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另一方面,新规促使金融机构调整业务模式,向净值化管理、多元化投资等方向转型,以满足投资者不断变化的需求。

中国金融7大扭曲

中国金融7大扭曲

中国金融市场7大扭曲1、刚性兑付传统上讲,“金融”的本质在于经营风险、经营信用,高风险高收益,但中国金融市场一个长期的特殊是“刚性兑付”,即收益与风险长期背离。

吴晓灵在演讲中指出,刚性兑付是当前中国货币多、资金多但资金成本又很贵的根源。

“刚性兑付抬高了中国的无风险收益率,减少了实业发展的资金可获得性。

我们国家现在面临一个最大的问题是货币多、资金多,但是我们的资金成本又很高。

一方面很多的投资者找不着合适的投资对象,但很多企业又感到融资难。

这样的一种矛盾、悖论一个很大的原因在于我们的资金价格扭曲,而扭曲资金价格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当前金融市场当中的一种或明或暗的刚性兑付,使得一些领域能够高价吸收资金。

”吴晓灵表示。

2、过度依赖担保中国金融市场的第二个扭曲是“过度依赖担保使资金配置效率低下”。

“金融机构在资金投向的时候,对政府隐含担保的期待,使得资金配置倾向于有政府背景的融资主体。

大家都知道政府融资平台和国有企业,都有或明或暗的政府背书,金融业都愿意把资金流向这些领域。

另外,对担保的依赖忽视了对企业现金流的分析,促进了信贷的盲目扩张,经济下行期会对企业形成加倍的打击。

”吴晓灵表示。

作为前央行副行长,吴晓灵对银行目前在经营信用方面的失职直陈不满。

她认为,长三角地区企业连环担保包括青岛港目前正在经历的骗贷调查都是银行没能有效经营信用的表现,一味轻信担保品、质押品,造成资金链断裂,这说明银行没有秉承信用第一的宗旨,没有分析偿还能力,没有分析企业的现金流,而把风险寄托于企业的担保抵押,这样使得金融风险难以得到有效控制。

为此,吴晓灵呼吁,“让银行回归经营信用的本质,为有市场发展的企业提供融资的便利,银行家、金融机构的分析员应该去分析企业自身的经营能力、产品市场前景、未来的现金流,而不是过度依赖担保。

3、金融产品存款化其实所谓“金融产品存款化”本身也是刚性兑付的表现方式之一。

截止2013年底,中国理财产品规模达56.43万亿元,尽管不同的理财产品蕴含不同的风险,而且资金池本身的投向和产品设计存在巨大不同,在冠以“理财产品”的名目后,基本上已经“存款化”。

浅析信托业“刚性兑付”现象成因不良影响及化解方式

浅析信托业“刚性兑付”现象成因不良影响及化解方式

浅析信托业“刚性兑付”现象成因不良影响及化解方式信托业作为金融行业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其发展与保障着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对于整个金融市场都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一些信托产品出现了“刚性兑付”现象,给市场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本文将从成因、不良影响和化解方式三个方面,浅析信托业“刚性兑付”现象,以期对相关问题有一个更加清晰的认识。

一、成因信托业“刚性兑付”现象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市场需求低迷近年来,国内经济增速放缓,市场需求低迷,导致了部分信托公司难以找到适合的投资项目,资金运用效率降低,信托产品收益率也随之下降。

为了保证投资者的利益和信托产品的稳定性,一些信托公司选择以“刚性兑付”来维持客户信心,这也就是说即便投资收益不足以支撑兑付的时候,也要按规定兑付本金和收益。

2.监管要求目前我国的监管政策对于信托业“刚性兑付”现象也存在一定的导向性。

信托公司如果出现逾期兑付或者出现兑付困难的情况,都会招来监管的强制介入和处罚,甚至严重的情况下可能面临关闭的风险。

所以为了避免监管风险,一些信托公司也会选择“刚性兑付”,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3.市场竞争压力信托公司之间的竞争也是促使“刚性兑付”现象的一大因素。

为了争取更多的客户和资金,一些信托公司会在承诺兑付时给出更多的承诺,这样一来,即便投资项目收益不如预期,也要选择“刚性兑付”来维持信誉和客户关系。

二、不良影响信托业“刚性兑付”现象的出现,给市场带来了一系列的不良影响:1.扭曲市场风险定价“刚性兑付”现象助长了投资者的风险偏好,扭曲了市场风险定价。

投资者对于投资产品的风险容忍度降低,导致了市场上高风险高收益的产品受宠,一些实际上风险较大的投资项目也得以通过信托产品分层优化,给市场带来了一定的不稳定性。

2.损害投资者利益“刚性兑付”现象给投资者带来了一定的损害。

投资者的收益来源于投资项目的效益和市场的回报,而一旦信托产品不再按照实际回报来兑付,投资者就无法得到应有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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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了,监管套利!别了,刚性兑付!11 月17 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导意见》),这应该是预期中的《指导意见》,今年2 月,《内审稿》曾经被媒体进行过披露,比如:实行净值管理、打破刚性兑付、消除多层嵌套和通道,避免监管套利等都有过阐述。

当然,《指导意见》更具实操性。

一、出台《指导意见》要达到什么目的?《指导意见》总体思路是按照资管产品的类型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对同类资管业务做出一致性规定,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打破刚兑、防范金融风险、强化金融对实体的支持力度,让金融回归本源。

当然,目的多大程度上能够实现,还有待观察。

二、主要内容整理1,明确提出打破刚性兑付。

提出“金融机构不得以自有资本进行兑付”,要求“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并出台详细的惩罚和举报要求。

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生成应当符合公允价值原则,及时反映基础资产的收益和风险。

按照公允价值原则确定净值的具体规则另行制定。

刚兑对金融与实体而言都有较大的不利影响,某种程度上成为了社会的无风险收益率,实体企业在做投资时,会与其实体投资做比价,资本回报率偏低情况下,不少企业选择了将资金投向刚兑的资管产品,实体金融化的倾向较为严重。

刚兑给金融机构自身带来了市场风险,同时也让负债成本居高不下,倒逼金融机构加杠杆、加久期、加风险,给金融体系带来不安定因素。

《指导意见》明确要求资管产品净值化必须符合公允价值原则,要能反映基础资产的收益和风险.将过去“名净值实刚兑”的玩法禁止。

同时提出了刚兑的标定义,即“违反公允价值确定净值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得资产管理产品的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实现产品保本保收益”、“当兑付出现困难时,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者委托其他金融机构代为偿付”这三点。

综合来看,未来资管产品打破刚兑势在必行,净值化将是未来的趋势。

以后,大家买银行理财产品也需要至少先冷静半小时。

2 ,合理控制杠杆水平。

在负债杠杆方面,对公募和私募产品负债比例分别设定了140%和200%的上限,分级私募产品为140%,并不得以产品仹额进行质押融资、不得使用银行贷款等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负债率过高企业不得投资。

在分级产品杠杆方面,公募产品以及开放式运作或投资单一投资标的或标准化资产投资占比50%以上私募产品均不得进行份额分级。

对于可分级的私募产品,固收比例不得超过3:1,权益类不得超过1:1,商品及金融衍生类产品、混合类产品不得超过2:1。

3,加大服务实体经济。

严格规范非标准化债券类资产,避免资金脱实向虚,规定金融机构不得将资产管理产品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有助于缩短实体经济融资链条和促进实体经济转型。

同时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资金支持经济结构转型和降低企业杠杆率。

4,防范流动性风险。

过去通过资金池进行以新偿旧、滚动发行等,风险难以控制,且有类庞氏之嫌,也是此前资管产品能够实现刚性兑付的前提。

本次《指导意见》对资金池的规范做出更为详尽规定,尽量减少流动性和资金错配风险。

①对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最短期限不得低于90 天。

(避免极短期化产品和收益短期化,造成市场过度波动和流动性风险)。

②对单个资管产品资金采用“三单”(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规定。

③同一金融机构多只资管产品投资同一资产的资金规模合集不超过300亿元. 5、消除多层嵌套和通道,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资产管理产品可以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三、这些规定可能会影响一个行业1 、互联网金融产品受监管针对互联网金融平台自行发行、销售“理财产品”等现象,《指导意见》第29 条明确指出,资产管理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属于特许经营行业,必须纳入金融监管。

而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非金融机构违反上述规定,将按照互金整顿实施方案进行清理整顿,同时对构成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行证券等行为,也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私募投资门槛再提升根据《指导意见》第5 条规定,我国资管产品投资者将分为不特定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两大类,并明确私募产品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发行,而在合格投资者的准入标准上,《指导意见》提出的要求无疑对私募市场是一记重击。

原来合格投资者的门槛是: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且符合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3 年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

现在的门槛是: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 万元,或者近3 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 万元,且具有2 年以上投资经历;最近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法人单位。

这可能会直接减少合格投资者数量,相关产品规模也会受到牵连。

3、公募分级清盘倒计时《指导意见》第20 条要求,公募产品以及开放式运作的、或者投资于单一投资标的、或者标准化资产投资占比50%以上的私募产品均不得进行份额分级。

为防止分级产品成为杠杆收购、利益输送的工具,要求发行分级产品的金融机构对该产品进行自主管理,不得转委托给劣后级投资者,分级产品不得对优先级份额投资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公募分级产品在牛市中疯狂发展,成为投资者青睐的产品之一。

但是,由于其自身机制的不完善和助长助跌的效应,在股灾期间引发巨大亏损,招致投资者厌弃.为此,公募分级基金产品主要存在两种趋势,一是清盘,二是转型为其他类型的基金产品。

4、智能投顾须有上岗证。

《指导意见》提到,金融机构运用人工智能技术、采用机器人投资顾问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取得相应的投资顾问资质,充分披露信息,报备智能投顾模型的主要参数以及资产配置的主要逻辑。

这意味着智能投顾被正式纳入监管,从事相关业务需要经过监管许可、取得投资顾问资质。

然而这对行业来说并不意外。

《指导意见》还提到了对报备、信息披露、监控等方面详细要求,并指出要避免算法同质化加剧投资行为的顺周期性。

5、第三方独立托管增加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可设立资管子公司,该银行可以托管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但应实现实质性的独立托管。

四、对股票市场影响由于设置了过渡期,指意见对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的影响总体偏心理层面。

对于股票市场,少量的结构化安排和多层嵌套资金进入股市,如果彻底规范会受到一定影响,如利率快速上行会对股市产生明显负面影响。

在新老划断的过渡期,老渠道的整固可能使得进出股市的资金规模变大,但整体上资管新规对过去“低风险、高收益”产品的资金挤出效应,会使得A 股总的优质权益资产持续受益。

值得一提得是,《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将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存续期内原有资管产品还可持续,与意见相冲突业务在过渡期内只要保持不净增加即可;过渡期持续到2019 年6 月30 日。

这实质上是对市场的呵护,一定程度上平抚了市场情绪。

附: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指导意见》答记者问全文一、为什么要制定《指导意见》?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资管业务)快速发展,规模不断攀升,截至2016年末,银行表内、表外理财产品资金余额分别为5.9万亿元、23.1万亿元;信托公司受托管理的资金信托余额为17.5万亿元;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证券公司资管计划、基金及其子公司资管计划的规模分别为9.2万亿元、10.2万亿元、17.6万亿元、16.9万亿元;保险资管计划余额为1.7万亿元。

资管业务在满足居民财富管理需求、优化社会融资结构、支持实体经济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由于同类资管业务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不一致,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监管套利、产品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坚持问题导向,从弥补监管短板、提高监管有效性入手,在充分立足各行业金融机构资管业务开展情况和监管实践的基础上,制定《指导意见》,通过统一同类资管产品的监管标准,促进资管业务健康发展,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二、《指导意见》的总体思路和原则是什么?《指导意见》的总体思路是:按照资管产品的类型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对同类资管业务做出一致性规定,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为资管业务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指导意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

二是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既充分发挥资管业务的功能,切实服务实体经济的投融资需求,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防止产品过于复杂,加剧风险的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

三是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实现对各类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

四是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重点针对资管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监管套利、刚性兑付等问题,设定统一的标准规制。

同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

五是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过渡期,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

三、《指导意见》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包括哪些机构的哪些产品?《指导意见》主要适用于金融机构的资管业务,即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管机构等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和保险资管机构发行的资管产品等。

依据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不适用本意见。

针对非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资管业务的乱象,《指导意见》也按照“未经批准不得从事金融业务,金融业务必须接受金融监管”的理念,明确提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管产品。

四、《指导意见》对资管产品分类的依据和目的是什么?对不同类型产品监管的主要区别是什么?对资管业务进行分类,明确何为同类业务,是统一监管标准规制的基础。

《指导意见》从两个维度对资管产品进行分类。

一是从资金募集方式划分,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两大类。

公募产品面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风险外溢性强,在投资范围、杠杆约束、信息披露等方面监管要求较私募严格,主要投资风险低、流动性强的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投资未上市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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