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对待“刚性兑付”——资管新规与“刚性兑付”效力认定的裁判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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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新规解读

资管新规解读

资管新规解读
资管新规主要是指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4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
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新规》)。

该规定是对原有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规范,旨在促
进金融机构加强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管理能力,提高资本市场运行
效率。

《新规》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严禁刚性兑付:《新规》明确规定资产管理计划不能以刚性兑付
为目标,资产管理机构不得以自有资金或其他渠道为资产管理计划
提供无条件或类似无条件的兑付担保。

这是为了杜绝资产管理计划
的高风险、低收益特点,保护投资者利益。

1
2. 尽职免责原则:《新规》提出了尽职免责原则,要求金融机构在
资产管理业务中应加强风险管理和投资决策,但如果符合相关规定,对于正常市场风险造成的投资损失,投资者应自行承担风险。

3. 分级管理:《新规》将资产管理产品分为普通产品和专项产品两类,对于专项产品将进一步强化监管,要求专项产品的发行和投资
必须符合投资者适当性,同时加强产品募集、运营、退出等方面的
监管。

4. 杠杆管理:《新规》在杠杆管理方面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要
求金融机构加强杠杆控制和风险管理,杜绝杠杆率过高的现象,防
止资产管理计划因杠杆放大而产生的风险。

5. 防范套利行为:《新规》强化了对资产管理机构的内控要求,要
求资产管理机构加强风险管理,避免利用资产管理计划进行市场操纵、内幕交易和信息不对称等违法行为。

2
综上所述,资管新规对金融机构的资管业务进行了更加规范和严格的监管,旨在保护投资者利益、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

3。

浅析信托业“刚性兑付”现象成因不良影响及化解方式

浅析信托业“刚性兑付”现象成因不良影响及化解方式

浅析信托业“刚性兑付”现象成因不良影响及化解方式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信托业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之而来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信托业“刚性兑付”现象。

这种现象在信托业中出现的频率逐渐增加,其成因与影响也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该现象的成因、不良影响以及化解方式三个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浅析。

让我们来认识一下信托业“刚性兑付”现象的成因。

信托业“刚性兑付”现象是指信托公司承诺对投资者进行固定的兑付,无论资产端是否有足够的现金流来支撑这一兑付。

这种现象的出现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信托公司为了吸引投资者和维护声誉,通常会承诺一定的固定收益率或兑付期限。

这种行为导致了信托公司必须保证投资者的利益,无论市场环境如何变化。

许多信托产品在募集阶段会通过高息承诺吸引投资者,但在资产配置和运作过程中却难以实现相应的收益水平。

这种情况下,信托公司也只能通过“刚性兑付”来保持其形象和信誉。

一些信托公司为了迅速扩大规模,并通过高额兑付来促进产品销售,由此带来了兑付压力。

金融监管政策的不完善也是信托业“刚性兑付”现象的重要原因。

缺乏有效的监管和约束,使得一些信托公司在面临资金压力时选择了“刚性兑付”来维护公司的运营和声誉。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信托业“刚性兑付”现象的不良影响。

这种现象带来了多方面的负面影响,对金融稳定和市场信心产生了严重的破坏。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信托业“刚性兑付”现象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的秩序,扭曲了资源配置。

由于信托公司为了保证兑付,不得不采取各种手段来维持现金流,长期以来严重损害了正常的经济发展。

这种现象会导致市场恐慌情绪的蔓延,加剧了市场的不稳定性。

投资者对信托产品的不确定性增加,市场信心受到削弱,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被扰乱,甚至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

信托业“刚性兑付”现象对整个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

金融市场的乱象不仅影响了金融机构的经营和投资者权益,也打击了经济发展的基础。

2020资管新规打破刚兑解读

2020资管新规打破刚兑解读

2020资管新规打破刚兑解读摘要:1.资管新规的背景和目的2.资管新规的主要内容3.资管新规对刚性兑付的打破4.资管新规的过渡期安排5.资管新规对市场的影响正文:一、资管新规的背景和目的资管新规,即《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是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于2020 年4 月27 日联合发布的一项金融监管政策。

该政策旨在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二、资管新规的主要内容资管新规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范:1.净值化管理:要求资管产品实行净值化管理,打破刚性兑付,使投资者在承担相应风险的同时,能够享受到资产管理业务的收益。

2.消除多层嵌套:禁止资产管理产品进行多层嵌套,以降低金融风险,并规范资金池和通道业务。

3.打破刚性兑付:明确金融机构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投资者需根据产品风险承担相应损失。

4.规范资金池:要求金融机构对资金池进行规范管理,杜绝期限错配等问题。

三、资管新规对刚性兑付的打破资管新规的核心内容之一是打破刚性兑付,即金融机构不再对资管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的承诺。

这意味着投资者在购买资管产品时,需根据产品的风险等级承担相应的收益和损失。

这一改变有助于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降低金融风险。

四、资管新规的过渡期安排资管新规规定过渡期为2020 年底,旨在给金融机构足够的时间进行整改。

对于提前完成整改的机构,将给予适当的监管激励。

在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可以按照新规要求进行产品调整和业务整改。

五、资管新规对市场的影响资管新规的实施对金融市场产生了深远影响。

一方面,新规有助于消除金融市场的风险隐患,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另一方面,新规促使金融机构调整业务模式,向净值化管理、多元化投资等方向转型,以满足投资者不断变化的需求。

信托产品“刚性兑付”的法学思考--以中诚信托兑付案为例

信托产品“刚性兑付”的法学思考--以中诚信托兑付案为例

信托产品“刚性兑付”的法学思考--以中诚信托兑付案为例熊月圆【摘要】“中诚·诚至金开1号集合信托计划”发生兑付危机时,“刚性兑付”成为本案焦点问题,金融界主流观点是主张打破“刚性兑付”,让“买者自负”投资风险。

这一观点是否具备法理依据?我们应辩证地看待“刚性兑付”现象,对于不真正的“刚性兑付”应加以明示,对于真正的“刚性兑付”自然不存在打破问题。

在中诚信托兑付案中,中诚信托公司的兑付行为因其未尽受托人信义务须承担法定赔偿责任而产生,是真正的“刚性兑付”,不应打破。

【期刊名称】《河北金融》【年(卷),期】2016(000)009【总页数】3页(P25-27)【关键词】信托产品;刚性兑付;法学;案例分析【作者】熊月圆【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30.82011年2月1日,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下文简称为中诚信托)推出一款信托产品——“中诚·诚至金开1号集合信托计划”(下文简称“诚至金开1号”),截至2011年3月,该信托产品共募集30.3亿元资金。

“诚至金开1号”的投资者基本上是中国工商银行(下文简称为工商银行)的私人理财客户,信托计划为中国工商银行山西省分行推荐的煤炭整合项目,融资者是山西振富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下文简称为振富能源集团)。

“诚至金开1号”信托计划持有振富能源集团的股权比例为49%,所募资金主要用途是对振富能源集团进行3年期股权投资,到期回购,振富能源集团将股权投资款用于煤矿收购价款、技术改进投入、洗煤厂建设资金、资源采购价款以及受托人认可的其他支出。

该信托计划预期收益分为两部分:投资额在300-1000万元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10%,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11%,每年分配一次信托收益。

2012年5月1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振富集团实际控制人王平彦被山西柳林县警方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公安机关认定,王平彦私下以4-5分/月的利息吸收了31名债权人资金,金额高达4.3亿元。

打破“刚性兑付”困局促进信托业发展的观察与思考

打破“刚性兑付”困局促进信托业发展的观察与思考

打破“刚性兑付”困局促进信托业发展的观察与思考孙雯【摘要】“刚性兑付”的信托业潜规则促进了信托业的爆发式增长.然而,随着行业规模不断扩大,兑付风险事件陆续出现, “刚性兑付”日渐成为信托业发展的桎梏.尽管拥有诸多打破“刚性兑付”的理由,但受各方利益既得者打破动力不足的影响,行动十分迟缓.在压力与动力并存之下,打破“刚性兑付”势在必行.【期刊名称】《吉林金融研究》【年(卷),期】2014(000)005【总页数】6页(P36-41)【关键词】刚性兑付;兑付风险;路径选择【作者】孙雯【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镇江市中心支行,江苏镇江212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322009年以来,信托业出现井喷式发展,资产总规模从2万亿迅速膨胀至2013年的10.91万亿,一跃成为仅次于银行业的第二大金融行业。

信托业风光的背后,除高收益率外,信托业的优势源于其兜底的“刚性兑付”。

然而,伴随着信托业的高增长,管理的资产规模已远超信托所能够承受的“刚性兑付”能力:2555亿元权益承载了4.4万亿元信托资金。

当前,风波不断,相继爆发兑付危机,给信托业敲响警钟,“刚性兑付”或将成为其进一步发展的桎梏。

同时,“刚性兑付”文化正从信托业向整个财富管理行业蔓延,诸如债券市场、银行理财产品、互联网金融产品、券商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

2014年初,中诚信托“诚至金开1号”兑付危机,部分破除了;而“11超日债”成为引爆我国首例实质性违约的公司债券,债市“刚性兑付”的打破将对信托等行业影响深远;日前央行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也警示了理财产品的“刚性兑付”问题。

信托兑付风险事件正不断涌现,2012年13起,2013年亦达14起。

2014年信托业更是将迎来历史性兑付高峰,规模高达5.3万亿元,较2013年增长超过50%;2015年压力依旧。

矿产信托首当其冲的成为违约的重灾区。

除了中诚信托“诚至金开1号”之外,吉林信托松花江77号矿产信托项目第五期规模为1亿元的产品再次逾期;华润信托稳益系列集合信托产品被曝出本金大幅亏损;中融信托两款六井煤矿信托或将到期违约;长安信托多只信托产品已陷入山西煤商联盛能源的危机等。

信托纠纷中的“刚性兑付”及其效力体系

信托纠纷中的“刚性兑付”及其效力体系

“刚性兑付”是一种典型的内部增信措施,其实质就是信托公司为自己发行的信托产品向投资者提供一个担保。

打破“刚性兑付”是国家规范资管行业的长期政策。

然而,“刚性兑付”是监管部门创设的词汇,在立法层面并未有“刚性兑付”的概念。

由此,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对于“刚性兑付”的认识和处理方式存在一定偏差。

“刚性兑付”的语境在“禁止刚性兑付”的语境下,监管部门通过罗列行为的方式较为清晰地展现了刚性兑付的概念。

2018年,监管部门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中,将三种行为视为刚性兑付:第一,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真实公允确定净值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第二,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得资产管理产品的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实现产品保本保收益;第三,资产管理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者兑付困难时,发行或者管理该产品的金融机构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偿付。

相同语境下,司法机关的概念表述则更为凝练。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将“刚性兑付”定义为:“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人与受益人订立的含有保证本息固定回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等保底或者刚兑条款的合同”。

“刚性兑付”:从天使到魔鬼在监管政策的夹缝中野蛮生长打破“刚性兑付”是监管部门的一贯政策,且监管力度不断加强,但“刚性兑付”却依然顽强地存在,这是有其深刻的现实合理性的。

业界对于刚性兑付的认识也有一个演变和发展的过程。

早期监管政策偏向保护受益人权益,助长刚性兑付发展态势。

2004年颁布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4〕91号)(于2007年失效)规定:信托违约情形下,信托公司停止办理集合资金业务。

该条款设计偏向受益人的权益保护,忽视了受托人的权责平衡。

在该规则的规制下,信托公司进行刚性兑付成为业内潜规则,刚性兑付呈现快速的发展态势。

新规解读专家解读:打破刚性兑付回归代客理财

新规解读专家解读:打破刚性兑付回归代客理财

新规解读专家解读:打破刚性兑付回归代客理财资管行业终于迎来了统一的监管标准。

1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指导意见》最重要的内容是强调统一规制,对资管产品进行分类界定,资管产品根据募集方式不同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两大类,根据投资性质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四大类,分别适用不同的投资范围、杠杆约束、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最大限度减少监管真空和套利空间。

同时,文件在打破刚性兑付、消除多层嵌套和通道、资金池业务等方面做出了严格规定,强调穿透式监管。

打破刚性兑付回归代客理财《指导意见》的核心原则是让资管业务回到“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质。

而要实现这一点,打破刚性兑付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

《指导意见》首次对刚性兑付明确了认定方式,提出三种情形:一是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人或者管理人违反公允价值确定净值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二是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得资产管理产品的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实现产品保本保收益;三是资产管理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者兑付困难时,发行或者管理该产品的金融机构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者委托其他金融机构代为偿付。

金融管理部门对刚性兑付行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光大银行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潘东对中国财富网表示,《指导意见》其实是从结果和过程两个方面来进行了规定,首先从结果来界定资管产品管理人是否存在保本保收益的行为;其次看过程中是否发生用不动值估值或上述其他情形。

“因此对刚兑的认定不是列举法,并不是说只有这三种行为才是刚性兑付。

从过程到结果两方面,囊括了现在已有的刚兑方式。

”刚性兑付本质上是一种背离市场的行为,市场机制未能在金融产品收益率上起主导作用,加大了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降低金融资源配置效率。

如何应对打破刚性兑付

如何应对打破刚性兑付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中国人的寿命也在不 断增长。本山大叔说:人这一生最痛苦的事 是:人活着呢,钱没了!
每个人都希望自己长命百岁,但是,规划养 老时,是否考虑到了自己可能真的会活到 100岁呢?
你是否需要一个伴随终身的保障呢?
固定利率年金险的优势
1. 定期缴纳,建立强制储蓄习惯;
2. 按子时按量发放,不可提前透支;
你是否需要一个产品帮助自己强制储蓄呢?
你真的有清晰明确的养老金使用规划吗?
现在人的养老生活已经不满足基础的衣食住 行,随着生活水平的进步,旅游、购物、学 习和社交都成为了老年生活的一部分。
然而幸福生活很简单,但是量入为出却很难。 能否确定在游山玩水的过程中,依然能精打 细算,不会透支自己未来的养老金呢?
如何应对“打破刚性兑付”
资管新规出台背景
2018年初,国内P2P公司接连暴雷,许多投资者血本无归。 “保本增值”已经成为了理财新风向。自2018年起很多人开始购 入银行理财产品,以追求本金的安全。加强银行理财的监管迫在眉 睫……
资管新规
CONTENT
为了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 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于 2018年4月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 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简称 “资管新规”。
资管新规过渡期
2021年末资管新规过渡期将正式结 束。这意味着银行理财转型即将完成。
自2020年起,银行保本理财产品正 在加速退出,多数银行相关产品到期 后不再滚动续发,少数银行甚至直接 开启未到期理财产品“强退”模 式……
越来越多银行的保本理财产品已宣告 彻底清零。
这些民间资金被强制退出后, 又将去向何方?

养老储蓄
储蓄与商业养老保险
每当谈及养老,很多客户会说:我每 个月都会拿出一部分钱进行储蓄,已 经有了一笔不菲的存款来养老,我不 需要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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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参见高民尚:< 关于审理t; 人民法 院报>2006年 6 月 5 曰,第 B0 1 版。
86 经济法论坛(第 2 2 卷)
保 底 条 款 往 往 叠 加 存 在 ,形 成 完 备 而 严 密 的 “刚 性 兑 付 ”保 障 。虽 然 此 种 保 障 是 通 过 当 事人意思自治的合法形式出现,但均与否定“保 底 条 款 ”的 部 门 规 章 、行业自治规则冲 突 ,生 而 违 规 ,聚讼不止。
•西南政法大学宪法与行政法专业博士研究生。 〔1 〕 参见王 蓉 、贾佳:《资产管理业务刚性兑付的本质及破解对策》,载《南方金融》2 0 1 8 年 第 5 期。 需 要注意的是,所 有 合 同 条 款 都 有 事 前 承 诺 的 性 质 刚 性 兑 付 ”也 不 例 外 ,前述承诺只有在资管产品不能按约 兑 付 时 ,才切实地转变为“刚性兑付”。在资管产品的收益 足 以 按 照 事 前 承 诺 兑 付 “本 息 ”时,只存在按约履 行债务的问题,并不会出现“刚性兑付”的问题。 因此,本 文 讨 论 的 是 资 管 产 品 的 收 益 出 现 兑 付 不 能 的 情 况 时 ,如何从事后评价“刚性兑付”的问题。
_ 、行 民 隔 离 :前 《新 规 》时期金融创新的司法俘获
( 一 )“刚 性 兑 付 ”的类型化分析 《新规》出台之前,资管产品“刚性兑付”的形态已经基本成熟定型。 目前“刚性兑 付 ”主要通过各类“保底条款”或 “保底合同”进人司法裁判的场域,根据风险承担主体 的 不 同 ,可 以 分 为 以 下 基 本 类 型 : 1. 直接保底条款(合同) 此 类 条 款 (合 同 )由 资 管 产 品 的 管 理 人 作 出 ,其 典 型 结 构 为 :首 先 约 定 预 期 年 化 收 益 率 ,同时约定收益率不足时,由资管产品的管理人采取补足差价、回 购 份 额 等 方 式 , 无条件兑付投资人应得收益。其 主 要 特 征 是 ,投 资 风 险 在 投 资 人 与 管 理 人 之 间 分 配 , 并由管理人直接承担投资风险。 2. 变相保底条款(合同) 此 类 条 款 (合 同 )通 常 以 结 构 化 安 排 的 形 式 出 现 ,其 典 型 结 构 为 :首 先 设 置 一 级 以 上顺位不同的份额,同时约定劣后级份额通过先行承担亏损、提 供 增 强 资 金 、回购优先 级份额等方式,为优先级份额提供风险补偿。其 主 要 特 征 是 ,投资风险在不同顺位的 投 资 人 之 间 进 行 分 配 ,并 由 劣 后 级 份 额 投 资 人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 3. 间接保底条款(合同) 此类条款(合 同 )通常表现为第三方回购条款,其典型结构为:首先引人融资方或 融 资 方 的 关 联 方 作 为 第 三 方 ,同 时 约 定 第 三 方 通 过 担 保 、回 购 、差 额 补 足 等 方 式 为 投 资 人 提 供 风 险 保 障 。其 主 要 特 征 是 ,投 资 风 险 在 投 资 人 、管 理 人 和 第 三 方 (包 括 实 际 融 资 人 及 其 相 关 方 )之 间 进 行 分 配 ,并 由 第 三 方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 上述基本类型的保底条款与“保证本息固定回报”“保 证 本 息 最 低 回 报 ”和 “保证 本金不受损失”〔U 三 种 目 的 再 组 合 ,又生成多种亚型保底条款。在 资 管 产 品 中 ,多种
认真对待“刚性兑付”
资 管 新 规 与 “刚 性 兑 付 ”效 力 认 定 的 裁 判 思 维
王玥*
目次
一 、 行 民隔 离:前《新规》时期金融创新的司法俘获 二 、 行 民博 弈 :后《新规》时期金融监管的司法应对 三 、 行 民平 衡:民事裁判对金融行政监管的防御体系
“刚性兑付”是我国金融行业的一种特殊现象,作 为 一 种 极 具 说 服 力 的 增 信 措 施 , 主 要 表 现 为 :无 论 资 产 管 理 产 品 的 标 的 投 资 收 益 如 何 ,无 论 产 品 能 否 产 生 充 足 的 现 金 流 ,金融机构或相关主体都会按照预期收益向投资者“还本付息” 。〔 U 2 0 1 8 年 4 月 27 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国家外 汇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 于 规 范 金 融 机 构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的 指 导 意 见 》(以 下 简 称 《新 规》),针对资产管理产品中大量存在的“刚性兑付”作 出 了 极 严 格 的 规 定 ,与金融监管 机 构 既 有 的 泛 部 门 规 章 形 成 合 围 之 势 ,“打 破 刚 性 兑 付 ”已 然 成 为 一 项 确 定 的 金 融 行 政 任 务 ,热度一时无两。资管业务作为中国金融的“缩 影 ”,涉及不同监管主体和各类金 融 机 构 。不 同 的 投 资 主 体 及 相 关 利 益 穿 插 其 中 ,其 间 既 有 基 于 行 政 监 管 所 形 成 的 行 政 法律关系,也有基于私法自治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在 长 期 发 展 中 形 成 的 “刚性兑
认真对待“刚性兑付” 85
付 ”潜 规 则 ,因兼具“管 制 ”与 “交 易 ”的 双面结构,从 而 成 为 “行 民 交 叉 ”的 典 型 场 域 。 《新 规 》关 于 “打 破 刚 性 兑 付 ”的 要 求 意 味 着 行 民 秩 序 的 重 构 和 利 益 的 重 新 分 配 ,民事审 判 在 其 中 究 竟 应 当 承 担 何 种 角 色 ?应 当 采 取 何 种 策 略 应 对 “刚 性 兑 付 ”,以便在合同自 治与公权干预之间寻求新的平衡,从 而 避 免 司 法 权 与 金 融 行 政 权 相 互 扞 格 ,并为达成 “打破刚性兑付”这一行政任务提供妥当的间接辅助?这是法院面对《新 规 》必须回应 和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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