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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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交公路发[2009]221号自2009年8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交公路发[2009]221号自2009年8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09年版)交公路发[2009]221号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布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2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为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管理,规范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编制工作,我部在国家九部委联合编制的《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标准文件》)基础上,结合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特点和管理需要,组织制定了《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09年版)和《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以下简称《公路工程标准文件》),现予发布。

《公路工程标准文件》中“申请人须知”、“资格审查办法”、“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和“通用合同条款”等部分,与《标准文件》内容相同的只保留条目号,具体内容见《标准文件》。

《标准文件》电子文本可在我部网站()“下载中心”下载。

《公路工程标准文件》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版)同时废止,之前根据《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完成招标工作的项目仍按原合同条款执行。

自施行之日起,必须进行招标的二级及以上公路工程应当使用《公路工程标准文件》,二级以下公路项目可参照执行。

在具体项目招标过程中,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编制项目专用文件,与《公路工程标准文件》共同使用,但不得违反九部委56号令的规定。

请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对《公路工程标准文件》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注意收集有关意见和建议,及时向部反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二○○九年五月十一日主题词:公路施工招标通知抄送:北京市路政局,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09年5月12日印发使用说明一、为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管理,规范资格预审文件编制工作,交通运输部公路局组织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和国内专家编写并经审定形成了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09年版)(以下简称《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08]116号)

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08]116号)

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08]116号发布日期:2008-10-6 文章来源:交通运输部浏览次数:951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管理,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和耐久性,现就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重要意义1.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是质量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建设各方主体贯彻落实公路工程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以及履行工程合同的重要保证,也是提高工程质量、预防和遏制质量事故的有效手段。

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不落实,将直接影响公路工程质量,影响公路交通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2. 近年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建设从业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不断深化质量意识,加强质量管理,公路工程整体质量有了明显提高。

但一些地方和个别单位仍然存在工程质量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成为制约工程质量进一步提高的重要因素。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重大意义,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查找薄弱环节和有关问题,深入分析原因,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强化监督等措施,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制。

把抓好工程质量管理、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制作为公路工程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切实抓实抓好。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贯彻落实公路工程有关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以及履行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程质量负监督责任。

4.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在公路建设活动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义务,依法对公路工程质量负责。

其中,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代理建设管理单位对代建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勘察单位对勘察质量负责;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负监理责任;试验检测单位对试验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勘察、设计、施工分包单位分别对分包合同范围内的勘察、设计、施工质量负责,总包单位负总责;其他从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要求对其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负责,委托或采购单位按合同约定负连带责任。

公路建设管理法规文件汇编

公路建设管理法规文件汇编

第一部分相关法律法规——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9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1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1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1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1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法规16.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200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543号)17.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9月13日国务院令第417号)18.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19.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3号)2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2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2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年8月1日国务院令第120号)2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53号)24.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01年11月15日国务院令第323号)2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93号)26.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397号)27.国务院关手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2004年7月16日国务院国发〔2004〕20号)28.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2008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7号)第二部分市场管理1.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1日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2.关于印发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06年12月5日交通部交公路发〔2006〕683号)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令第159号)4.关于对参与公路工程投标和施工的公路施工企业资质要求的通知(2002年11月25日交通部交公路发〔2002〕544号)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令第160号)6.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4年6月30日交通部令2004年第5号)7.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2004年11月20日交通部交质监发〔2004〕639号)8.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9日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9.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试行)(2001年9月30日交通部交公路发〔2001〕583号)10.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3月19日交通部交质监发〔2004〕125号)11.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02年12月5日人事部、建设部人发〔2002〕1111号)12.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2008年8月20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令2008年第11号)第三部分招投标管理——综合管理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2004年7月12日国务院国办发〔2004〕56号)2.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04年11月22日交通部交公路发〔2004〕688号)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5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4.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2000年7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4号)5.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2000年6月30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政策〔2000〕868号)6.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年7月5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令第12号)7.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2000年5月3日国务院国办发〔2000〕34号)8.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7月6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1号)9.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1998年1月1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2号) 10.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2008年6月1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法制办发改法规[2008]1531号)11.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01年6月11日交通部交公路发[2001]300号) 12.关于改革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管理制度的通知(2008年2月29日交通部厅公路字[2008]40号)13.关于加强公路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工作的通知(2003年11月7日交通部交公路发[2003]464号)——投资人招投标14.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7年10月16日交通部令2007年第8号)——勘察设计招投标15.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8月21日交通部令2001年第6号) 16.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年7月11日交通部交公路发[2002]303号)17.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6月12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号) 18.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办法(2001年9月29日交通部交公路发[2001]582号)——施工招投标19.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2006年2月26日交通部交公路发[2006]57号) 20.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6年6月23日交通部令2006年第7号)2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3月8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令第30号)22.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年8月18日交通运输部交公路发[2008]261号)23.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2009年3月17日交通运输部交公路发[2009]123号)24.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细则(2003年3月11日交通部交公路发[2003]70号)25.《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2007年11月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广播电影、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1号)9.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1998年1月1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2号) 10.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2008年6月1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法制办发改法规[2008]1531号)11.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01年6月11日交通部交公路发[2001]300号) 12.关于改革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管理制度的通知(2008年2月29日交通部厅公路字[2008]40号)13.关于加强公路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工作的通知(2003年11月7日交通部交公路发[2003]464号)——投资人招投标14.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7年10月16日交通部令2007年第8号)——勘察设计招投标15.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8月21日交通部令2001年第6号) 16.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年7月11日交通部交公路发[2002]303号)17.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6月12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号) 18.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办法(2001年9月29日交通部交公路发[2001]582号)——施工招投标19.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2006年2月26日交通部交公路发[2006]57号) 20.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6年6月23日交通部令2006年第7号)2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3月8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令第30号)22.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年8月18日交通运输部交公路发[2008]261号)23.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2009年3月17日交通运输部交公路发[2009]123号)24.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细则(2003年3月11日交通部交公路发[2003]70号)25.《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2007年11月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56号)26.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上册)27.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6年5月25日交通部令2006年第5号) 28.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1月1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令第27号)29.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04年11月1日商务部令2004年第13号) 30.关于公路建设项目货物招标严禁指定材料产地的通知(2007年10月22日交通部厅公路字[2007]224号)31.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范本(交质监发[2008]557号)32.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资格预审文件(交公路发[2009]221号)第四部分项目管理——综合管理1.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6月8日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2.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1996年1月20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建设[1996]673号)3.关于实施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工作的通知(2005年6月14日交通部交公路发[2005]258号)4.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2007年10月19日交通部交公路发[2007]565号)5.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决算编制办法(2004年9月16日交通部交公路发[2004]507号) 6.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1992年5月6日国家档案局国档发[1992]8号)7.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年3月31日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8.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2004年8月13日交通部交公路发[2004]446号)9.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管理办法(1996年12月31日交通部交计发[1996]1130号) 10.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2000年7月31日国务院国办发[2000]54号)——设计管理11.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2007年7月3日交通部交公路发[2007]358号)12.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1306-2007)及《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13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B06-03-2007)13.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14.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实施手册(第二版)。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落实交通运输部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落实交通运输部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落实交通运输部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2.02.13•【字号】•【施行日期】2012.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落实交通运输部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实施意见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现将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438号)转发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公路项目建设单位资格标准公路项目建设单位资格标准除应满足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相关要求外,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一)高速公路新建(改扩建)项目或独立特大型桥梁、隧道项目,建设单位派驻工程现场的建设管理机构、人员资格应符合以下资格标准:1.管理机构:应设1名项目机构主要负责人、2~4名负责计划、合同、技术、质量、安全、财务、纪检、地方协调等工作的负责人,另设1名项目技术负责人;各职能部门的设置应分工明确且满足工程管理需要。

对于路线较长、交通不便利的项目,应设置管理分部,并派驻相应管理人员。

2.管理人员:100公里及以内的项目,管理人员总数不应少于35人,每增加10公里至少应增加2名管理人员,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应少于管理人员总数的65%,具有高、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应占工程技术人员总数的70%以上。

3.人员资格。

应满足《若干意见》中的相关要求。

(二)一级、二级公路新建(改扩建)项目派驻工程现场的建设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及资格条件应符合以下标准:1.管理机构。

应设1名项目机构主要负责人、至少2名负责计划、合同、技术、质量、安全、财务、纪检、地方协调等工作的负责人,另设1名项目技术负责人;各职能部门的设置应分工明确且满足工程管理需要。

2011版公路实务要点7 公路法规

2011版公路实务要点7 公路法规

1B431010 《公路法》中公路建设的相关法律规定及责任1B431011 了解<公路法)中公路建设的相关法律规定一、公路的建设资金(一)财政拨款包括中央和地方财政拨款。

(二)贷款贷款包括商业性贷款和国家政策性贷款,也可以向国外金融机构或者外国政府贷款。

(三)资本金、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四)集资国家允许在需要与可能的情况下向企业和个人集资建设公路。

坚持自愿原则。

二、公路建设基本管理制度(一)公路建设的基本程序按照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规定,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如下:1.项目建议书; 2.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3.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概算; 4.编制施工图和施工图预算;5.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6.项目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7.项目实施;8.竣工验收;9.项目后评价。

(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制度(三)公路建设项目的主体资格管理制度三、公路建设的土地使用公路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1B431012了解违反<公路法》的相关法律责任一、对路产造成危害行为的法律责任(一)使用公路中的危害行为及其法律责任1.使用公路中的危害行为(1)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处5000元以下罚款(2)违规使用公路造成路损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3)未经批准,违规使用公路。

处3万元以下罚款(二)非公路使用的危害行为及其法律责任1.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有违法设置物处5000元以下罚款2.破坏、损坏、移动公路工程设施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二、危及公路安全行为的法律责任(一)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法律责任对于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如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200m、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lOOm 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高速公路建设基本程序

高速公路建设基本程序

高速公路建设‎基本程序一、前期工作1.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项目业主负责‎项目的前期工‎作。

工可编制由其‎委托具有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完成,并负责上报审‎批。

“678网”内属于国家高‎速公路“7918网”内的项目(以下简称“国高项目”),由省区发改委‎、交通运输厅分‎别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审‎查,由国家发改委‎审批。

“678网”内的其它高速‎公路项目(以下简称“地高项目”),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规定,由项目业主依‎据批准的规划‎,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等手续‎。

完成相关手续‎后,报省区发改委‎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项目的行‎业审查。

2.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项目业主还应‎组织完成下列‎工作:(1)项目涉及通航‎河流(含规划中的通‎航河流)的临河、跨河、拦河等建筑,应及时与航道‎管理部门联系‎,进行相关论证‎,并取得许可。

(2)项目涉及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环‎境敏感目标的‎,需向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办‎理许可手续。

(3)项目建设资金‎需落实,资本金由项目‎业主承诺,银行贷款要取‎得商业银行的‎贷款承诺文件‎。

3.从项目工可审‎查开始,应听取管养单‎位的意见,确保管养设施‎、收费设施等的‎合理设置,避免建设过程‎中的变更,甚至投入运营‎后再来改造。

4.项目的其它前‎期工作,如水保评估、地质灾害评估‎、压矿调查、林地手续、文物调查等,应同步开展工‎作。

二、项目法人组建‎1.项目法人的组‎建要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试行)》(交公路发〔2001〕583号)执行。

作为高速公路‎的项目业主,必须达到该标‎准的甲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

2.项目法人组建‎后,应按该资格标‎准的要求履行‎相关机构成立‎的审批程序,并配备相应的‎管理机构和人‎员,落实建设资金‎,在初步设计批‎准前报省交通‎厅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3号——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3号——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3号——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5.05.0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第3号《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5月4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5年5月7日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公路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水平,推进现代工程管理,根据《公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建设项目的代建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受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委托,由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承担项目建设管理及相关工作的建设管理模式。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公路代建工作并对公路代建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代建工作和代建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项目法人具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力要求的,可以自行进行项目建设管理。

项目法人不具备规定的相应项目建设管理能力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委托符合要求的代建单位进行项目建设管理。

代建单位依合同承担项目质量、安全、投资及工期等管理责任。

第五条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可以从施工阶段开始,也可以从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阶段开始。

第六条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应当遵循择优选择,责权一致,界面清晰,目标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代建市场管理,将代建单位和代建管理人员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促进代建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章代建单位选择及代建合同第八条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及独立桥梁、隧道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需要委托代建时,应当选择满足以下要求的项目管理单位为代建单位:(一)具有法人资格,有满足公路工程项目建设需要的组织机构和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二)承担过5个以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者独立桥梁、隧道工程的建设项目管理相关工作,具有良好的履约评价和市场信誉;(三)拥有专业齐全、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工程技术系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

交通部《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试行)》

交通部《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试行)》

交通部文件交公路发[2001]583号关于发布《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市交通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各计划单列市交通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为加强对公路建设项目法人的资格管理,规范公路建设项目管理行为,提高公路建设项目管理水平,根据《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交通部2000年第6号令),现发布《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试行)》,自2002年1月1日起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主题词:公路项目法人标准通知抄送:北京、天津市公路局,上海市公路处。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试行)为加强对公路建设项目法人的资格管理,规范项目管理行为,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根据《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制定本标准。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分甲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乙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

甲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能承担各级公路(含各类桥梁和隧道)工程的项目管理,负责项目筹划、资金筹措和建设实施。

对经营性公路,项目法人还应负责项目的运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管理。

资格标准为:1、具有项目法人成立的批准文件,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2、具有拟建工程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

3、对经营性公路,项目法人应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公益性公路,项目法人应具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4、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5、负责项目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机构内设有计划、工程、财务等主要职能管理部门,部门职责分工明确,管理制度完善;(2)项目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熟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具有丰富的工程管理经验,担任过1项以上一级以上公路或特大桥工程项目或2项以上二级以上公路工程项目的负责人;(3)技术负责人具有公路工程专业高级职称,担任过1项以上一级以上公路或特大桥工程项目或2项以上二级以上公路工程项目的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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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1〕583号
关于发布《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市交通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各计划单列市交通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为加强对公路建设项目法人的资格管理,规范公路建设项目管理行为,提高公路建设项目管理水平,根据《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交通部2000
年第6号令),现发布《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试行)》,自2002年1月1日起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主题词:公路项目法人标准通知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试行)
为加强对公路建设项目法人的资格管理,规范项目管理行为,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根据《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制定本标准。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分甲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乙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

甲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能承担各级公路(含各类桥梁和隧道)工程的项目
管理,负责项目筹划、资金筹措和建设实施。

对经营性公路,项目法人还应
1、具有项目法人成立的批准文件,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2、具有拟建工程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

3、对经营性公路,项目法人应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公益性公路,项目法人应具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4、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5、负责项目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机构内设有计划、工程、财务等主要职能管理部门,部门职责分工明确,管理制度完善;
(2)项目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熟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具有丰富的工程管理经验,担任过1项以上一级以上公路或特大桥工程项目或2项以上二级以上公路工程项目负责人;
(3)技术负责人具有公路工程专业高级职称,担任过1项以上一级以上公路或特大桥工程项目或2项以上二级以上公路工程项目的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对经营性公路,项目法人还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经济负责人;
(4)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10人以上,初级以上会计职称的财务管理人员3人以上。

对经营性公路,项目法人还应具有初级以上职称的工程经济管理人员2人以上。

乙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能承担二级及以下公路(含大桥和长隧道工程的项目管理,负责项目筹划、资金筹措和建设实施。

对经营性公路,项目法人还应负
1、具有项目法人成立的批准文件,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2、具有拟建工程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
3、对经营性公路,项目法人应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公益性公路,项目法人应具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4、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5、负责项目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机构内设有计划、工程、财务等主要职能管理部门,部门职责分工明确,管理制度完善;
(2)项目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熟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具有较丰富的工程管理经验,担任过1项以上公路工程项目的负责人;
(3)技术负责人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担任过l项以上公路工程项目的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对经营性公路,项目法人还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经济负责人;
(4)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5人以上,初级以上会计职称的财务管理人员2人以上。

对经营性公路,项目法人还应具有初级以上职称的工程经济管理人员1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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