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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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各项制度范文(四篇)

农村土地流转各项制度范文(四篇)

农村土地流转各项制度范文尊敬的读者:我想先说明一点,____字的篇幅无法详尽介绍农村土地流转各项制度,但我尽力在有限的篇幅内提供一些建议和参考范本。

以下是简要的介绍和范本:一、土地流转政策范本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各地可以制定相应的土地流转政策。

以下是一个范本:农村土地流转政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管理,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增长,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适用于本地区农村土地流转活动。

第三条土地流转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将土地使用权流转给其他农户或社会经济组织。

第四条土地流转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土地流转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集体经济发展规划。

第二章流转主体第六条农村土地流转主体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流转方和流转接收方。

第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是指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

第八条流转方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流转给其他农户或社会经济组织的一方。

第九条流转接收方是指接收流转土地的农户或社会经济组织。

第十条土地流转应当实行有偿流转。

第三章流转条件第十一条土地流转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土地流转应当遵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破坏农田、耕地和生态环境;(二)土地流转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三)土地流转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取得相关部门的审批;(四)土地流转必须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农民的承包经营权益;(五)土地流转必须符合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六)土地流转必须确保流转接收方具备相关的生产经营条件;第四章流转管理第十二条土地流转的管理应当健全流转信息平台,确保流转信息公开透明。

第十三条土地流转需经相关部门的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土地流转交易。

第十四条流转方和流转接收方应当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并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五条土地流转应当注重合同管理,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

土地流转工作制度(精选8篇)

土地流转工作制度(精选8篇)

土地流转工作制度(精选8篇)(最新版3篇)篇1 目录1.土地流转工作的定义和意义2.土地流转制度的发展历程3.土地流转制度的主要内容4.土地流转工作的实施策略5.土地流转工作的政策保障6.土地流转工作的挑战与应对7.土地流转工作的成功案例8.土地流转工作的未来展望篇1正文土地流转工作是指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通过流转方式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农民收入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

近年来,我国土地流转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农业现代化和农村振兴提供了有力支撑。

本文将从土地流转工作的定义和意义、发展历程、主要内容、实施策略、政策保障、挑战与应对、成功案例和未来展望等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土地流转工作对于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土地流转,可以实现土地资源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

同时,土地流转也有助于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助力乡村振兴。

其次,土地流转制度经历了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再到现代土地流转制度的发展历程。

这个过程中,土地流转制度不断完善,为农业生产和农村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接着,土地流转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农村土地确权登记等。

这些制度为土地流转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保障了农民和土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在实施土地流转工作时,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策略,如加大对土地流转的政策支持力度、优化土地流转服务体系、推动土地流转信息化等。

这些策略为土地流转工作的顺利推进提供了有力保障。

同时,土地流转工作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如土地流转价格波动、土地流转合同纠纷、土地流转对农民就业的影响等。

针对这些挑战,政府和相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应对措施,如完善土地流转价格形成机制、加强土地流转合同管理、促进农民就业等。

在土地流转工作中,一些地区通过创新实施方式和政策举措,取得了显著成效。

这些成功案例为土地流转工作提供了有益借鉴和启示。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制度(5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制度(5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指的是农民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人或单位进行农业生产经营的行为,是农村土地流转的一种形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制度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所采取的各项制度安排和管理措施。

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促进农村产权流转、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推进农村农业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分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影响。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背景和意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建立,是中国农村经济改革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

在中国农村,农民对土地具有使用权,但缺乏有效的土地经营权,这导致农民缺乏积极性和动力,无法有效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同时,在部分地区,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中在一部分农民手中,导致土地流转缓慢,农业规模化生产难以实现。

因此,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引导农民将土地流转给专业化经营主体,对于激活土地资源、提高农业效益、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要意义。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要内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流转主体:土地流转既可以是个人间的流转,也可以是农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组织机构与个人之间的流转。

制度应该明确各类主体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条件和程序,引导不同主体积极参与流转。

2. 流转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包括整体流转和分散流转。

整体流转是将承包地整块流转给其他主体进行经营,适合于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等集体经营主体;分散流转是将承包地分割成小块进行流转,适合于个体农民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3. 流转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期限应该根据不同类型的土地流转主体和流转方式进行合理规定。

一般情况下,流转期限应该长期稳定,可以达到15年以上,以确保流转主体有持续的经营投入和发展动力。

4. 流转租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租金应该由流转双方自行协商确定,并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合理的租金水平。

农村土地流转各项制度

农村土地流转各项制度

农村土地流转各项制度
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农用地、宅基地等流转使用的具体规定和操作方式,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制度:
1. 农村土地确权制度:农村土地确权是指对农村土地使用权进行确认、登记和颁证的制度。

通过确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可以明确土地使用权归属和权益,并为土地流转提供合法依据。

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承包土地上的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允许农户将自己承包的土地流转给其他农户或非农户,以实现优势互补、规模经营、土地集约利用等目标。

3.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在宅基地上的使用和经营权。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允许农户将自己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以实现经济收益或优化土地利用。

4. 农村土地租赁制度:农村土地租赁制度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闲置地或未利用地出租给农户或非农户。

租赁可以帮助农户获得额外的土地资源,促进土地的有效利用和农业生产的发展。

5. 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市场制度:为了促进农村土地流转的规范和便利,一些地方政府建立了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市场,通过市
场交易的方式来实现土地流转。

该制度可以提高土地流转的透明度、公平性和有效性。

以上是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一些主要方面,不同地区和国家的具体制度可能有所不同。

这些制度的出台和实施旨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民收入增加。

土地流转工作制度(精选8篇)

土地流转工作制度(精选8篇)

土地流转工作制度(精选8篇)【原创版3篇】篇1 目录一、土地流转工作制度(精选8篇)概述1.土地流转工作制度的定义和背景2.土地流转工作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目的3.土地流转工作制度的重要性和意义二、土地流转工作制度的分类1.按流转形式分2.按流转主体分3.按流转期限分4.按流转用途分5.按流转规模分三、土地流转工作制度的实践和效果1.土地流转工作制度的实践情况2.土地流转工作制度的实施效果3.土地流转工作制度的推广和优化篇1正文一、土地流转工作制度(精选8篇)概述土地流转工作制度是指通过合同的形式,将农民承包的土地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民或经济组织,从而实现土地的集中化、规模化和市场化经营。

这种制度是近年来农村改革的重要举措,旨在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的增收。

在中国的农村地区,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也是其生活保障的基础。

因此,土地流转工作制度的实施对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的福祉具有重要意义。

二、土地流转工作制度的分类1.按流转形式分: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形式。

2.按流转主体分:农民之间的流转、农民与农业企业之间的流转、农业企业之间的流转等。

3.按流转期限分:短期流转、中期流转和长期流转等。

4.按流转用途分:农业生产用地、非农业生产用地等。

5.按流转规模分:小规模、中规模、大规模等。

三、土地流转工作制度的实践和效果1.土地流转工作制度的实践情况:近年来,中国各地积极推进土地流转工作制度,通过政策引导、市场机制等多种手段,实现了土地的集中化、规模化和市场化经营。

据统计,截至2020年底,中国已完成土地流转面积达到3.8亿亩,占全国承包耕地总面积的27.3%。

其中,农民之间的流转面积最大,占到土地流转总面积的60%以上。

农业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也积极参与土地流转工作制度,推动了农业产业的升级和发展。

2.土地流转工作制度的实施效果:土地流转工作制度的实施,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的增收。

一方面,通过土地的集中化、规模化和市场化经营,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增加了农民的收入来源。

农村土地流转各项制度范文(6篇)

农村土地流转各项制度范文(6篇)

农村土地流转各项制度范文____市土地流转的现状(一)我市土地流转的总体水平农村土地流转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的发生、发展有着深刻的社会、经济背景。

农民拥有长期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通过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提高土地利用率,参与产业化经营,增加收入。

实行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我市农村土地流转一直呈现规模小、数量少、范围窄的特点,并且多是一种零星、分散式的流转。

目前农业逐步成为投资的新领域,专业大户、农业龙头企业、工商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再就业职工等纷纷进入农业领域创业开发,扩大了对流转土地的需求,加速了农村土地的流转。

(二)我市土地流转的总体特征1.土地流转地域扩大化。

过去农村土地流转主要发生在二、三产业比较发达、农民非农就业和收入比较稳定的大中城市郊区,欠发达地区农民因就业门路少,家庭收入对土地依存度高,很少发生土地流转。

近两年,土地流转地域由大中城市郊区向大中城市远郊和欠发达农区扩展。

2.土地流转主体多元化。

过去农村土地流转主要在农户间进行,参与的主体也主要是农户。

现在,参与农村土地流转的主体除农户外,工商企业、科研机构、机关事业单位、城镇居民等都纷纷下乡租地、包地开发农业。

3.土地流转形式多样化。

土地流转形式主要有转包(承包方将自己承包期内的部分或全部土地,以一定条件转给第三者,承包方与发包方仍按原承包合同履行权利和义务)、转让(承包方经发包方同意将承包期内全部或者部分承包土地转让给第三方。

由第三方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转让后原承包户在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然丧失)、互换(承包方之间或____经济____之间为各自需要和便于耕种管理,交换其承包地块。

互换后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有的仍由原承包者承担,有的经发包方同意后随互换而转移)、入股(即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农民凭股权入股组成土地股份合作社或股份公司,合作社或股份公司对土地实行招标承包,或对外租赁,或者直接开发,农民按股分红)、租赁(承包农户将承包土地租给第三方经营,并收取一定租金)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制度范文(三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制度范文(三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推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保障农民的承包经营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工作。

第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农户将其承包的土地流转给其他农户或农业经营组织,让其在一定期限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及相应的收益和权益。

第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农民主体地位。

保障农民的承包经营权益,尊重农民的意愿和自愿原则。

(二)按照合同自愿、自由、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流转。

(三)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推动农村经济的绿色发展。

(四)应根据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和农田水利配套设施情况,保证流转土地的合理利用。

第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遵循政府指导、市场调节、法律保护的原则,推动流转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流转主体和条件第六条农户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包括个人农户、家庭农户、集体经济组织等。

第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条件:(一)流转方应为农户,具有正当的农业经营能力和经营意愿;(二)流转方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土地流转条件;(三)流转方应取得相关手续和资质,包括农业经营许可证等。

第三章流转方式和手续第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包括转包、互换、出租、合作等多种形式。

第九条流转方应与原承包方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向县级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经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价或拍卖等方式确定流转价格。

第四章流转权益保障第十一条流转土地的承包权期限应与原承包权期限一致,不得超过合同法规定的最长期限。

第十二条流转方应享有与原承包方相同的经营权益,包括种植、养殖、经营等权益。

第十三条土地流转过程中应保障农民的权益安全,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不得将流转土地用于非农业经营用途。

第十四条流转方应按照农村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流转合同中的义务和责任,保护土地资源的安全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处罚第十五条地方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土地流转信息平台,及时掌握流转情况。

土地流转规定

土地流转规定

土地流转规定
土地流转是指农村集体土地经过一定的程序和程序,转让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经济组织或农户等进行经营、管理的一项制度。

土地流转规定是为了规范土地流转活动,保护农民土地权益,加强对土地流转过程的监管与管理。

以下是土地流转规定的主要内容:
1. 双向选择:土地流转应当是双向自愿的,经营者可以选择流转土地进行农业生产,土地所有者也可以选择将土地流转出去。

2. 流转期限:土地流转的期限一般为三年以上,农户与经营者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约定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0年。

3. 流转方式:土地流转可以以出租、承包、入股等方式进行,具体方式由流转双方协商决定,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4. 政府管理:地方政府应当建立土地流转管理机构,负责土地流转的登记、备案、监管等工作,以确保土地流转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5. 审批程序:农户或经营者在进行土地流转前,应当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土地流转活动。

6. 土地保护:土地流转过程中应当保护农户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民的农业生产和生活用地需求,禁止强制流转、恶意流转等行为。

7. 土地流转税收:对土地流转所得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率进行征收税款,并及时纳入财政预算。

8. 监督与执法: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流转活动的监督与执法工作,查处违规行为,保障土地流转制度的顺利实施。

土地流转规定的出台,可以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的效益和竞争力,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同时,土地流转规定也能够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防止农民因不懂法律而受到侵害。

因此,土地流转规定对于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利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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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制度1、江平(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认为,重庆工商局这五十条措施应该说涉及许多方面的问题,包括《物权法》、《公司法》以及行政管理等许多领域,从民商法的角度来分析,首先中央确定重庆为城乡统筹发展的试验特区,应该说是非常正确的,有积极的意义。

重庆所研究的作为特区的十几点里,不仅包括户口制度的问题,社会保障制度的问题,其中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是农村集体土地怎么进入流通,农村集体土地怎么能够进入市场流转,所以重庆市完全可以就土地流转的问题和城乡一体化做一些试点的工作,作为试点的特区。

农村的土地问题实际是三大土地问题,第一是承包经营的土地,第二是农村作为建设用地的集体土地,第三是宅基地,这三个集体土地的问题也正是《物权法》里所涵盖的三个。

在《物权法》起草过程中,关于这些问题争论很大,到底怎么样来写,要不要改革,要不要进一步开放流通争论的问题,最后《物权法》都是以概括性的条款回避了。

因为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写得很清楚,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来怎么怎么样等;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亦如此。

可以看出《物权法》在这三个集体土地的改革或者流通的问题上采取了谨慎的保持现状的办法,但是又留有余地,把过去禁止性的规定都划掉了,保留余地,这是很重要的。

一个是保持现状,一个是保持稳定,一个是留有余地,就可以为将来一些地方进行试点和改革等留有余地。

这三种土地的权利应该怎么看呢?第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虽然在《物权法》没有写可以入股,可以出资,但是《物权法》有个“等”字,而《农村土地承包法》里没有禁止入股,在这点上重庆并不是创新,但是里面写了土地可以入股,而用途不能改变,现在重庆在这点上对于农业经营的理解扩大了是完全正确的。

过去理解农业经营就是种地或者耕地,作为耕种来用,农村承包经营土地就是耕地,耕地当然一般都是用于耕种,或者是草地和林地,现在扩展到可以办农民专业合作社,这条应该是合理的。

农村的《专业合作社法》去年已经通过了,《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形式可以是加工的,甚至是信用合作社。

如果要建合作社,跑到城里租房子是不现实的,就在承包地上搞农业生产专业的合作社有何不可。

农业目的应当作更广泛的解释,只要为农业服务,就是符合农用目的的。

现在各种专业合作社都是为农业服务的,加工合作社、消费合作社、信用合作社。

如果它扩大到了可以拿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搞企业,搞商业可不可以,甚至开发商品房。

重庆写法是经过区县批准,这是谨慎的有条件的试点。

必须批准,不经过批准不可以。

按道理来说什么叫入股,什么叫出资,实际上就是办企业,所以入股现在看起来可以说对它的用途做了扩大的解释,这些是有可能的。

农村承包的土地将来能不能更放开一点,鼓励农民把土地承包权交出来,然后给农民社会保障。

因为现在农村中有些人已经不在农村干活了。

在密云有很多人开出租车,他们说土地没了,也不要了,到北京来租个房子就在北京生活了,甚至买了房子。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自己重要的权利,给了相应的补偿,给了社会保障制度,等于上了保险,所以就不要经营权了。

中国总不能那么多人老在农村,中国农村人口要减少,用土地换终身保障,也是可以的。

如果有人愿意到北京来开出租车,就给补偿,也是非常好的,所以第二个制度也应该完全鼓励,鼓励农村一些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只要有其他出路,不愿意从事农业经营,然后就可以以土地换取社会保障。

再大的开放就难说了,因为终究还有耕地的限制,不能够打破18亿亩耕地这个死线。

必须死守这个底线,太放开了底线就难说了。

第二个问题就是农村集体土地上能不能搞建设用地,也是争论比较大的。

重庆这次没有涉及这个问题,因为这个问题已经不再是工商局的权限了,工商局的职责在于注册合作社,注册企业。

但是重庆整个的改革方案里面包含了集体用地的问题,完全可以按照前年广东省政府颁布的办法,农村集体土地也可以跟国有土地一样流通,也可以出让了。

广东这个规定还是有一条底线,不得盖商品房卖,在这点上放开在条件成熟的地方完全可以。

为什么集体土地不能拿来搞工业、商业,甚至娱乐业或者某些建设,因为能够承包土地的已经承包了,承包了就长期不变。

如果原来自己还有一些用于集体企业的,现在集体企业有的都不能生存了,按照现在的《土地管理法》只能用于乡镇企业、公益设施、学校、养老院,现在能不能再扩大,不仅仅限于乡镇企业。

为什么不能投资,跟人家合资搞一个先进的技术企业,为什么绝对不可以,应该放开。

现在最难点或者争议最大的就是农村集体土地能不能盖商品房卖,已经卖了的怎么办,没卖的怎么办。

现在北京出现了一个大的呼声,就是把乡产权、小产权按照正常产权处理,这个做法弄不好也很危险。

如果不允许的话,农民可以完全有理由说,我拥有土地所有权我为什么不能盖房子。

老百姓也可以说我是低收入的,我买不起每天上涨的商品房,我就在那儿买个小产权,乡产权,我住进去你也禁止就太说不过去了。

所以现在看起来城市居民买乡产权、小产权的居住权必须承认,也要保护,不能硬拆掉它。

当然现在的底线是二级市场不能转让,可是老百姓要问了,那我买的房子不是完全产权,你不让我卖也可以,我本来也没有多少钱,我有房子住就成了,问题是我死了以后能不能继承呢,我到哪儿变更产权证,现在不动产登记部门不给我变更,我怎么办,是不是我只能够终身住,住完了就没了,这是人们必然要想到的,所以这个问题早晚要解决,过去不太尖锐的时候可能好说,现在越来越尖锐。

像大的企业,甚至国家部委都说我们有些职工都买了这种房子,买不起商品房就只能买这种房子。

这个问题还涉及农村土地增值以后利益归谁的问题,这不只是法学家的问题,经济学家的问题。

《物权法》讨论过程中就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农村土地之所以升值那么快,就是因为城市建设发展,国家经济发展,地铁、高速公路、水电、上下水道都修到了农村,土地增值完全是靠了国家、市政府的投资形成的,而不是土地质量本身的好坏引起。

这样的话增值应该归投资者,级差地租归投资者享有。

当然也有人主张这样不行,农民集体土地为什么我就不能获得呢。

所以这个问题最终还是要解决利益到底怎么分配。

如果放开的话应该对利益分配有所规定,有一部分肯定要归集体土地所有者。

对于土地增值了以后的一部分要以土地税或者土地的增值税,或者土地的收益税等办法来解决,这样可能更好。

农民土地本来就是国家投资在这儿发展,现在要盖商品房,放开的话国家用合理的税来征地是可以的。

全国统一办法比较冒险,重庆可以搞试点,在农民集体土地上盖房子,然后征收特别的土地增值税。

第三个问题是宅基地。

宅基地恐怕争论更厉害,我们的法律规定不是很完善。

我们规定了房子可以买卖,但是宅基地不能买卖。

《物权法》规定房子可以抵押,但同样在另一条写宅基地不得抵押,但房子抵押必然连着宅基地,这个问题从法律本身来看就是矛盾的东西,房子必然连着宅基地,但宅基地又不允许动。

这样就变成了禁止性的规定,省里人不得到农村买房子,最后引起农民有一大堆意见。

为什么我自己的房子就不让我卖,现在户口取消了,我搬到城市买房子都不让,不允许农民对自己的房屋有任何的处分权,转让或者抵押,这限制了农民所拥有的非常大的权利,自由权利,因为农民最大的财产就是房子。

2、这类纠纷主要是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而引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没有设定行政处理程序,但200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该规定为特殊情况下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设置了一个行政处理程序。

依此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申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解决,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未予解决或对解决结果不服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就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和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为落实该条规定,农业部于2003年11月颁布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初审、审核、登记、发放等程序和权限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属于人民政府依国家职权实施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土地承包当事人对地方人民政府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审查、登记、发放、收回、注销等行政行为有异议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按行政案件受理和审理。

但政府颁发《承包经营权证书》的行为是约束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没有自由裁量权,行政审判也只能对部分因程序违法而错误颁发的《承包经营权证书》予以撤销,对承包合同是否已经成立、是否已经实际取得承包经营权仅有形式审查的职能,不具有从实体上审查承包合同是否已经成立的实质审查权,没有审查承包合同效力的职权。

依据法律规定,土地权属之争属政府主管,侵权之争属人民法院主管,洞沟电站与覃某某二兄弟之间的土地争议属土地使用权属纠纷,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授权行政机关先行确权。

行政机关将争议的土地裁决给洞沟电站使用后,覃某某二兄弟在确权后的土地上堆积石头、沙土、栽种树木,继续阻碍洞沟电站对管道维修,是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理决定的行为,不属“新的民事侵权行为”,之前只存在一个权属之争,并不存在一个侵权行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90日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条第(2)项规定“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中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是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中的一种。

由此可见,生效行政处理决定具有法律上的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和生效裁判一样都是解决民事纠纷的途径,都具有法律效力,且通过执行即可实现其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90)法民字第2号(一九九一年七月二十四日颁布实施)《关于行政机关对土地争议的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应以民事侵权向法院起诉的批复》:“行政机关对土地争议的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不应以民事侵权案向法院起诉,可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执行,该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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