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土地流转新政策
12大亮点!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权威解读

12大亮点!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权威解读导读2019年8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新《土地管理法》,已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新法要求同步出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在条例中对改革措施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授权立法的具体内容进行明确。
[相关链接阅读(点击即可):1.新《土地管理法》全文及相关条文修改前后对照表;2.新《土地管理法》的十大新变化;3.新《土地管理法》的延续与变革——新法全面解读;4.一文看懂新《土地管理法》之下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与流转;5.投资土拓 | 今后征地更严更难了!新《土地管理法》征地内容解读;6.新法之下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的难点与路径;7.新法之下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8.新法之下土地评估的机遇与挑战】2021年7月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43号国务院令,公布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链接阅读: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终出台,附条例全文]。
新条例有哪些亮点和突破?具体组织完成新《土地管理法》、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工作的自然资源部法规司魏莉华司长,第一时间进行了权威解读。
感谢老朋友魏莉华司长对“土言土语”的厚爱,授权“土言土语”首发她的解读,敬请研读!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亮点解读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2021年7月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43号国务院令,公布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这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1998年全面修订后的第二次全面修订,是保证2019年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顺利实施的重要法律武器。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诸多亮点值得关注:亮点一: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均将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作为土地用途管制的核心和重点,对农用地之间的转化缺乏制度性的约束,导致实践中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现象大量存在,严重影响国家粮食安全。
土地管理法修改 2019新旧对照

土地管理法修改 2019新旧对照新《土地管理法》对比修订前的旧《土地管理法》在一些关键方面进行了重大修改。
修订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土地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
下面将详细对比新旧两个版本的土地管理法,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评估这次修订的影响。
一、土地管理目标的明确旧《土地管理法》中并未明确土地的管理目标,而新《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了土地管理的目标是实施最严格的资源环境保护制度,实现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这一修订体现了对土地资源的高度重视,并将其纳入可持续发展的整体框架中。
二、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旧《土地管理法》对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有一定限制,并规定了土地使用权不得以任何方式买卖、抵押。
而新《土地管理法》取消了这一限制,允许土地使用权在依法取得许可的情况下转让、抵押。
这一修订有助于发展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
三、土地征收和补偿旧《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征收和补偿的规定相对模糊,导致一些农民在土地被征收时权益得不到保障。
新《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了土地征收应充分征收补偿,提高农民的经济利益,并规定了征收时应当听取农民的意见。
这一修订将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减少征地纠纷的发生。
四、土地整治和保护旧《土地管理法》对土地整治和保护的规定较为简单,对违法违规使用土地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处罚不足。
新《土地管理法》增加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规定了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并明确了对恶意破坏土壤、水体和生态环境的行为的处罚措施。
这一修订将更好地保护土地资源,促进生态环境的改善。
五、土地监管和公众参与旧《土地管理法》对土地监管和公众参与的规定较为简单,缺乏具体操作指南。
新《土地管理法》增加了对土地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的规定,并明确规定了公众参与土地管理的方式和途径。
这一修订将加强土地管理的监督,提高公众对土地管理的参与度,增加透明度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新《土地管理法》和旧《土地管理法》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2019土地新政策

2019土地新政策引言:近年来,土地政策一直是我国的热门话题之一。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管理已经成为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
为了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保护,中国政府近期出台了一系列的土地新政策。
本文将就2019年的土地新政策进行详细的解读和分析。
一、限制土地农用化政策为了保护农田资源,促进粮食安全,2019年土地新政策明确规定,在特定区域内禁止将农用地转为非农用途。
这一政策的出台主要是为了防止大量耕地流失,避免农业发展受到影响。
同时,土地农用化政策的实施也能够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
二、推行城市土地增量控制政策为了控制城市土地供应的规模,促使各地合理规划土地利用,2019年土地新政策明确提出推行城市土地增量控制政策。
据此政策规定,各地要严格控制城市土地的供应,合理划定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并优先利用存量土地和闲置地进行城市建设。
这一政策的出台是为了避免城市土地过度开发和浪费,推动城市建设向高质量发展转变。
三、加大土地整治和复垦力度为了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益,促进生态环境的改善,2019年土地新政策明确提出加大土地整治和复垦力度。
根据此政策,各地应当加强土地整治工作,提高土地的综合利用水平,加强土壤污染的治理和修复工作,提高土地资源的质量和可持续利用性。
这一政策的出台将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护生态环境,推动农业、工业和城市发展的协调性。
四、推进土地托管制度改革为了推动土地资源的流转和集约利用,2019年土地新政策明确规定推进土地托管制度改革。
此政策鼓励农民将土地托管给专业化农业经营主体,实现土地的集约化利用,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益。
通过改革土地托管制度,可以更好地发挥土地资源的潜力,推动农业现代化和农民收入的增加。
五、促进土地流转市场的发展为了进一步推动土地资源的有效流转,2019年土地新政策提出促进土地流转市场的发展。
据此政策规定,各地要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市场,加强流转土地的登记和交易管理,提供更加便捷和透明的土地流转服务。
2019年到了,新版《农村土地承包法》来了!

导读: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在京闭幕。
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常言道:“土地是财富之母,而劳动则为财富之父”。
土地、房屋涉及人类赖以生存的最基本权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充分考虑到当前农村经济迅速发展、土地流转加快推进、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等大量涌现的一些新形势,进一步加强了对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那么,本次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哪些惠及农民朋友的亮点呢?本文,在明律师就其中最重要的3个亮点做一些说明。
亮点一: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步伐逐步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民朋友选择进城务工、到城市居住生活。
但是经济形势和生活情况都在不断变化中,并不一定进了城就能保证完全稳定、完全融入当地的生活。
很多农民朋友需要在城乡之间频繁往返,或者在必要时返乡,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依然需要法律保护。
所以,此次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这样的修改使发包方不再有直接收回进城落户农民承包地的权利,而是要引导支持承包农户在自愿有偿的原则下,把自己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同村农户,或是交回承包地,还可以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他人。
(原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为“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长春市土地管理细则(2019年修正)

长春市土地管理细则(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8.15•【字号】•【施行日期】2019.08.15•【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长春市土地管理细则(1994年6月3日长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9月25日长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的《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春市土地管理细则〉的决定》修正2003年6月27日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03年7月31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6月30日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5日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1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的《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本市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的利用和管理,均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使用土地,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2019年最新土地承包法

2019年最新土地承包法引言:土地承包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法规,它对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19年,根据农村改革发展的需要,中国政府出台了最新的土地承包法。
本文将对该法进行全面解读,包括背景、主要内容、对农民和农业发展的影响等方面。
一、背景: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对于国家和农民都具有重要意义。
土地承包制度是中国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它的建立和发展对于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保障农业生产稳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农村改革的深入推进,旧有的土地承包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
因此,中国政府决定修订土地承包法,以适应新时期的需要。
二、主要内容:1. 基本原则2019年最新土地承包法以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为核心,明确了一系列基本原则,包括坚持农地农用、全面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农田水利权、推进农民土地权益能源化、完善对土地承包关系的法律管理等。
2. 承包期限最新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期限为30年,到期后可以继续承包。
这一规定对于保障农民的长期承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并为农民长期投入农业生产提供了保障。
3. 承包权的流转最新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权的流转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权可以流转、出租、抵押等。
这为农民增加了土地流转的灵活性,使得他们可以更好地发展农业生产。
4. 补偿和社会保障最新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在土地征收、占用过程中,对农民要进行合理补偿,并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措施。
这样可以更好地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民积极参与农业生产。
5. 支持农业发展最新土地承包法鼓励和支持农民投资、社会资本进入农业生产,积极推动农业现代化。
同时,也加强了对土地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保证农业可持续发展。
三、对农民的影响:2019年最新土地承包法的出台,为农民保障了更加稳定和长期的土地承包权益,提高了农民的土地流转灵活性,增强了农民的发展农业生产的信心。
农村土地确权与流转中的新动向及解决路径分析

农村土地确权与流转中的新动向及解决路径分析近年来,我国农村土地确权与流转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困难。
随着农村人口的不断减少和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农村土地确权与流转工作已成为当前农村改革发展的核心问题之一。
本文将对农村土地确权与流转的新动向及解决路径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新动向1.政策法规不断完善随着我国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村土地确权与流转的相关政策法规不断得到完善和修订。
2019年,《关于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发布,提出了推进农村土地确权流转的目标和路径,明确了相关政策措施和扶持政策。
各地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扶持政策,以支持农村土地确权和流转的落地实施。
2.农村土地流转逐渐增加随着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不断发展,农户对土地流转的认可度逐渐增加,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规模也在不断扩大。
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农户土地流转面积达到1.5亿亩,同比增长了7.6%,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的规模逐渐扩大。
3.多元主体参与土地流转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中,除了传统的农户和农业企业参与外,还逐渐有了更多的多元主体参与土地流转,包括乡村旅游、生态农业、风景区、以及农业产业化园区等各类主体。
这些多元主体的参与,不仅丰富了农村土地流转的形式,也为农村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更多可能性。
二、问题分析尽管农村土地确权与流转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在实践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困难。
1.土地确权问题突出在一些地区,农村土地确权工作进展缓慢,尤其是涉及集体土地确权方面的问题,存在着规划管理不到位、登记资料不全、界址界桩不清晰等一系列问题,导致农村土地确权工作难以顺利推进。
2.土地流转难度较大虽然土地流转市场逐渐扩大,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诸多难题。
农户流转意愿不强、信息不对称、流转司法保障不足等问题,都制约了土地流转市场的健康发展,使得土地流转的规范化、市场化程度较低。
在多元主体参与土地流转的过程中,一些新兴农业主体往往面临着土地流转成本高、融资难、产权保障不足等问题,制约了他们的参与积极性,也制约了农村土地流转形式的多样化和市场化程度。
吉林农村土地流转政策,吉林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方案大解读.doc

2019年吉林农村土地流转政策,吉林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方案大解读吉林农村土地流转政策,吉林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方案大解读农村土地流类型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类型为土地互换、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
流转土地要坚持农户自愿的原则,并经过乡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签订流转合同。
农村土地流政策《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月7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
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二章流转当事人第六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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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土地流转新政策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以农民为主体,政府扶持引导,市场配置资源,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违背承包农户意愿、不得损害农民权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坚持经营规模适度,注重提升土地经营规模,兼顾效率与公平,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重点支持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
我国关于土地流转的政策是什么?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引导和规范建设用地入市,完善宅基地管理,加快推进征地制度改革,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
下面小编将为大家具体介绍相关知识!▲一、土地流转新政策▲1、加快土地确权土地确权登记意义深远,确权以后有利于土地流转。
明晰集体土地财产权,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十分紧迫繁重,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维护农民和土地流转者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
通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效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依法确认农民土地权利,强化农民特别是全社会的土地物权意识,有助于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推进过程中,切实维护农民权益。
▲2、规范土地流转但目前土地流转存在农民自行流转多、报村和乡镇批准备案少,口头协议流转多、签订书面合同少等诸多问题,尽快制定土地流转政策,规范土地流转程序迫在眉睫。
各地政府应逐渐严格土地流转管理,规范流转程序,完善合同管理,流转合同标准化,流转期限不得超过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期的剩余年限。
一旦土地流转发生纠纷处理难度大,缺乏法律保障。
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近几年各省市因土地流转引发的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
▲3、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中央经济工作的主要任务,第一条就是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这就意味着耕地红线要严防死守,18亿亩耕地红线仍然必须坚守,同时现有耕地面积必须保持基本稳定。
在农地流转不断扩大及建设新型现代农业的新形势下,国土资源部将会继续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同时探索新形势下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政策创新,加大基本农田保护力度,坚持数量质量并重,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4、搭建土地交易平台伴随着土地流转制度出台,加快了各地相继实施农地流转试点,就直接促进农村产权交易所的成立,为农地入市搭建平台,建立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管理服务机构,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搭建县乡村三级宽带网络信息平台,及时准确公开土地流转信息,加强对流转信息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及时为广大农户提供土地流转政策咨询、土地登记、信息发布、合同制定、纠纷仲裁、法律援助等服务。
▲5、土地承包权抵押贷款2014年号文件已经开始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土地流转将是盘活农村资源的契机。
一旦土地能实行规范化流转,那么抵押贷款就成为可能,土地就能产生增值。
同时让农地在生产、生活中可创造更宽松的经营渠道,激发一批承包大户的积极性。
开展农村耕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解决了种植大户因资金短缺不能满足规模种植需要的问题,有效破解了种田大户发展的资金瓶颈难题,促进了农业产业集约化经营。
而且有助于涉农金融机构探索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工作,加快建立农村现代金融制度,促进了农村地区加快对耕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颁发进度、完善农村耕地流转市场及健全农业风险保障机制建设等方面的农村体制机制创新,并不断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
▲6、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农地入市有两个前提,第一它必须是经营型的建设用地,第二必须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
针对已出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政府要在夯实土地权能的同时改革征地制度,规范征地程序,建立科学的、多元的征地补偿制度、保障和就业制度。
农业创富者们也希望通过转变政府职能,能为城乡土地的流转建立一个统一的交易服务平台。
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并表示,城乡二元结构是制约城乡发展一体化的主要障碍。
应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
▲7、推进城镇化建设在城镇化加速推进的背景下,作为农民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宅基地本可为农民进城提供第一笔资金,但在现有的土地管理制度下,宅基地的流转仍受到诸多限制。
允许流转户农民在自愿基础上通过市场流转方式出让承包地、房屋、合规面积的宅基地并获得财产收益。
这将解除农村劳动力进城落户的后顾之忧。
虽然城镇化将成为中国经济的发展主线之一,但目前宅基地管理依然停留在城乡二元结构的思维框架内。
农村宅基地流转的主体既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城镇居民。
从物权平等的角度看,限制农村宅基地流转的主体范围缺乏正当依据。
结语: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引导和规范建设用地入市,完善宅基地管理,加快推进征地制度改革。
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
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
2014年两会,农业创富者们期待,土地流转有利于更加高效、经济地利用土地资源。
土地流转将促进传统小农经济向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的现代大农业转型,在这个过程中种植业、养殖业以及其上游的种业、饲料等行业的规模化程度大幅提升,整个行业的市场规模和大企业市场份额都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相关知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全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伴随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农业物质技术装备水平不断提高,农户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明显加快,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已成为必然趋势。
实践证明,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有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有利于保障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给,有利于促进农业技术推广应用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应从我国人多地少、农村情况千差万别的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
为引导农村土地(指承包耕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理解、准确把握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精神,按照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和走生产技术先进、经营规模适度、市场竞争力强、生态环境可持续的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道路的要求,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目标,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积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改革的方向要明,步子要稳,既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强典型示范引导,鼓励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又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不能搞大跃进,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搞行政瞎指挥,使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让农民成为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避免走弯路。
▲(二)基本原则――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
――坚持以改革为动力,充分发挥农民首创精神,鼓励创新,支持基层先行先试,靠改革破解发展难题。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以农民为主体,政府扶持引导,市场配置资源,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违背承包农户意愿、不得损害农民权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坚持经营规模适度,既要注重提升土地经营规模,又要防止土地过度集中,兼顾效率与公平,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确保农地农用,重点支持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
▲二、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三)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
建立健全承包合同取得权利、登记记载权利、证书证明权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完善承包合同,健全登记簿,颁发权属证书,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保护,为开展土地流转、调处土地纠纷、完善补贴政策、进行征地补偿和抵押担保提供重要依据。
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方便群众查询,利于服务管理。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原则上确权到户到地,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
切实维护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
(四)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地方全面负责的要求,在稳步扩大试点的基础上,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
在工作中,各地要保持承包关系稳定,以现有承包台账、合同、证书为依据确认承包地归属;坚持依法规范操作,严格执行政策,按照规定内容和程序开展工作;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积极性,依靠村民民主协商,自主解决矛盾纠纷;从实际出发,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为基础,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依据,采用符合标准规范、农民群众认可的技术方法;坚持分级负责,强化县乡两级的责任,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密切协作、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科学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工作质量。
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操作性政策建议和具体工作指导意见。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中央财政给予补助。
▲三、规范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五)鼓励创新土地流转形式。
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制定扶持政策,引导农户长期流转承包地并促进其转移就业。
鼓励农民在自愿前提下采取互换并地方式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土地流转优先权。
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的,原则上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且需经发包方同意。
以其他形式流转的,应当依法报发包方备案。
抓紧研究探索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在土地流转中的相互权利关系和具体实现形式。
按照全国统一安排,稳步推进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研究制定统一规范的实施办法,探索建立抵押资产处置机制。
(六)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家庭,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应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流转收益应归承包农户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