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农村土地流转政策,上海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方案大解读.doc
农村农村土地整治的新政策

农村农村土地整治的新政策农村土地整治的新政策近年来,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土地的合理利用和整治已成为各级政府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推动农村土地整治的进程,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新政策,旨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农村可持续发展。
一、建立健全土地整治的政策体系为了有效规范和推动土地整治工作,我国政府逐渐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政策体系。
首先,明确了土地整治的目标和任务,将农村土地整治纳入国家重大战略。
其次,加强土地整治的法律保障,修订完善了《农村土地整治条例》,明确了土地整治的程序和方法。
此外,政府还制定了各种支持政策,如补贴政策、税收优惠等,以鼓励农民积极参与土地整治工作。
二、加大农村土地流转和集约利用力度为了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我国政府积极推动土地流转和集约利用。
首先,鼓励大型农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引进先进农业技术和管理经验,以提高农田利用率。
其次,加强土地流转市场的建设,制定相关政策规范土地流转行为,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此外,政府还加大土地整治投入,提供相应的资金和技术支持,推动农村土地的集约利用。
三、推进农村土地环境整治农村土地环境整治是保障农民生产生活环境质量的重要举措。
为了改善农村土地环境状况,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环保政策和措施。
首先,推广环境友好型农业技术,减少农业污染物的排放。
其次,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提高灌溉效率,减少土地水分浪费。
此外,还要加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的力度,有效保护农村土地环境。
四、加强农村土地整治的监管与评估为了确保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效果和质量,我国政府加强了对农村土地整治的监管与评估。
首先,严格落实土地整治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确保整治工作按照规划进行。
其次,建立健全土地整治的监测与评估体系,定期进行项目进度和效果评估,及时调整改进工作方法。
此外,还要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农民对土地整治政策的了解与支持。
综上所述,农村土地整治的新政策是我国政府为了推动农村可持续发展而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措施。
上海郊区农地流转调查报告:急不得,也慢不得

上海郊区农地流转调查报告:急不得,也慢不得1999年农村土地二轮延包以来,上海郊区土地承包关系基本稳定,土地流转制度日趋完善。
IC图编者按昨天,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正式公布,全文1.6万字。
新华社评论员称之为“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行动纲领”。
从此次全会召开之前的舆论热点,到昨天“决定”公布后的完整解读,《决定》清晰展现了一幅中国“新土改”路线图。
有关承包地流转:《决定》指出,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
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文件同时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有关农村宅基地:《决定》指出,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
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所节约的土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调剂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并优先满足集体建设用地。
有关征地制度改革:《决定》指出,改革征地制度,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机制。
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给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社会保障。
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有关统一地权: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
此次三中全会召开前夕,东方早报财经版连续推出中国著名战略发展专家武建东先生的系列观察文章,全面系统阐述了新一轮土地改革的内涵与路径,包括《中国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战略整合和改革路径》(10月7日刊发)、《农村土地使用权改革是打通内需大发展的战略通道》(10月8日刊发)、《农村土地使用权改革的政治传承和革命基因》(10月9日刊发)、《农村土地使用权改革的立法支撑和立法追求》(10月10日刊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意见(试行)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0.08.16•【字号】沪奉府[2010]62号•【施行日期】2010.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意见(试行)(沪奉府〔2010〕62号)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为了贯彻城乡统筹发展战略,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现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推进农民宅基地置换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10〕1号)和《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工作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10〕3号)等文件精神,对我区实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提出如下试行意见:一、流转的范围、用途和规范流转工作要贯彻“依法、自愿、有偿、规范”和“总量控制、有偿使用、同地同权、保障权益”的原则。
1、流转范围。
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原则上均可流转。
2、流转用途。
依法有偿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根据规划用途,可以用于工业、商业、旅游业、服务业等经营性项目。
不得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商品住宅开发建设。
3、流转规范。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租赁、出让等方式进行流转,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同时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代表同意。
使用期限最高不超过同类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最高年限;政府对租赁和出让等参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建立最低限价制度。
土地使用者依法有偿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转让、转租等形式进行流转,也可以抵押。
二、流转的方式各镇、开发区应当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各种行之有效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方式。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青浦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2月21日区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上海市青浦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加强农业用地使用权的管理,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利于推进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经完成延长土地承包期30年的承包地使用权的流转。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不准擅自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包括种植速生丰产林)、发展林果业;不准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不准占用耕地建设畜禽养殖和居住等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最长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第六条区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是本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管部门,组织所属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实施本办法,负责本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镇和街道经济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本地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
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

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一、对于农村土地流转政策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理解、准确把握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精神,按照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和走生产技术先进、经营规模适度、市场竞争力强、生态环境可持续的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道路的要求,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目标,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积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改革的方向要明,步子要稳,既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强典型示范引导,鼓励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又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不能搞大跃进,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搞行政瞎指挥,使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让农民成为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避免走弯路。
(二)基本原则——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
——坚持以改革为动力,充分发挥农民首创精神,鼓励创新,支持基层先行先试,靠改革破解发展难题。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以农民为主体,政府扶持引导,市场配置资源,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违背承包农户意愿、不得损害农民权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坚持经营规模适度,既要注重提升土地经营规模,又要防止土地过度集中,兼顾效率与公平,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确保农地农用,重点支持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
二、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一)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
建立健全承包合同,取得权利、登记记载权利、证书证明权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转发市计委等三部门关于上海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试点意见的通知》

转发市计委等三部门关于上海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试点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1】 54号各区、县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计委、市农委、市房地资源局《关于上海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试点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一年十一月一日关于上海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试点意见实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以下简称土地流转),可以盘活农村土地资源,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带动农村土地升值,更好地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农村城镇化。
土地流转为加快实现工业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提供了巨大的空间,有利于探索一条郊区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发展的新路。
为了进一步落实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要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按照“土地确权、三权分离、价值显化、市场运作、利益共享”的方针,加快建立土地流转机制。
现结合实际,提出本市土地流转的试点意见如下:一、土地流转的主要原则(一)土地政策连续性与开创性相一致。
在土地流转中,既要贯彻《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严格按照法律和政策办事,保证农村土地政策的连续性,又要坚持求实的态度,在贯彻的办法上锐意创新,有所突破。
(二)加快郊区建设发展与保护耕地相一致。
在土地流转中,既要满足郊区建设对土地的需求,又要严格保护耕地,确保郊区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实现土地流转成为土地市场化和法制化。
(三)鼓励土地流转与尊重农民意愿相一致。
在土地流转中,既要降低农村土地开发的初始成本,利用土地级差效益,促进郊区经济发展,又要坚持土地流转建立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
(四)土地流转方向与土地利用规划相一致。
土地流转要符合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上海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流转的方向要与土地利用分区用途管制相一致,使流转成为土地合理利用和规划实施的重要途径之一。
二、土地流转的主要方式(一)实行对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有偿、有期限流转,农民宅基地有偿置换。
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的新政策谁知道啊?

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的新政策谁知道啊?
问: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的新政策谁知道啊?农村的土地承包实行30年不变,那分配方法是否合理?
答:以下是十八界三中全会土地改革内容参考(天诚国土解释):
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
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
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农村的土地承包实行30年不变,是为了避免承包耕地的频繁变动,防止耕地经营规模不断被细分,提倡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
——来自中国招商网。
农村土地确权与流转的政策分析

农村土地确权与流转的政策分析随着农村现代化的进程,土地确权和流转已经成为一个热门话题。
土地确权是指将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进行确认和注销,形成明确的权利关系。
而土地流转则是指农村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行为。
在我国,土地确权和流转的政策不断优化,为促进农村发展带来了积极的作用。
一、土地确权政策分析1. 《农村土地承包法》1982年,《农村土地承包条例》出台,明确划分了“家庭承包土地”和“集体土地”。
2002年,该条例被修改并重制为《农村土地承包法》,取代了1986年出台的《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换地问题的规定(试行)》,并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中规定了“农民的承包地经过流转,应当经过承包方和承租方的书面协议,并报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
该法的出台,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关系,为土地资产的集中流转奠定了基础。
2. 《农村闲置宅基地、自留地使用、管理办法》2015年,《农村闲置宅基地、自留地使用、管理办法》颁布。
该办法规定了闲置宅基地出租和使用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为闲置宅基地的有效利用提供了法律支持。
3.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管理办法》2017年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该办法的出台,旨在保障承包经营权,确保流转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规定土地管理部门要及时更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信息,方便流转交易的进行。
二、土地流转政策分析1. 土地流转试点在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国家先后启动了四轮土地流转试点工作。
以2015年第四轮试点为例,该轮试点将推广农民集体土地流转作为重点,探索农田流转、林果流转、休闲观光流转和技术扶持等方式,以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土地集约利用。
在这个基础上,国家加强对土地流转协议的法律保障和服务支持,逐渐建立起完整的土地流转市场体系。
2. 土地扶持政策在促进农村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国家还制定出了一系列的土地扶持政策,包括农村征地补偿补助资金、农村土地流转扶贫资金、贷款扶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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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上海农村土地流转政策,上海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方案大解读
上海农村土地流转政策,上海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方案大解读
土地流转即土地使用权流转,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
本文将为大家普及土地流转新政策及农村土地流转原则。
国家土地流转政策
2004年,国务院颁布《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其中关于“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的规定,强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
”
同时,在中国广东、浙江、江苏、上海、安徽、天津等地的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开始了局部或区域试验,并发展出了重庆农地入股,广东、海南出租农地,北京郊区等地小产权房等模式。
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土地流转做出如下规定:
1、多元发展: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
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2、三权分离:结合农田基本建设,鼓励农民采取互利互换方式,解决承包地块细碎化问题。
土地流转不得搞强迫命令,确保不损害农民权益、不改变土地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3、服务网络:规范土地流转程序,逐步健全县乡村三级服务网络,强化信息沟通、政策咨询、合同签订、价格评估等流转服务。
4、法制建设: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
深化国有农垦管理体制改革,扩大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试点。
稳步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
农村土地流转原则
1、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所有权不能变,承包权不能变,土地的使用方向不能变。
2、根据土地的级差,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土地流转承包价格,全额归农户所有。
3、具体操作上规范有序,注重程序的合法性。
对土地流转面积涉及多数农户的,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以充分尊重农民的自主权;流转双方签订合同,明确流转的形式、数量、年限、条件和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涉及承包土地田块变动的,及时办理承包权证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