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路局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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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控制云南省杨柳(滇黔界)至宣威高速公路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建设期的工程设计变更,规范工程设计变更工作的程序,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设计变更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22〕第5号)、《云南省公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云交基建〔2003〕826号)等规章规定,结合集团股份公司、PPP事业部、合同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项目的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的工程设计变更管理。

工程设计变更归口管理部门是云南葛洲坝宣杨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程管理部。

第二章工程设计变更的依据和原则第四条办理工程设计变更的依据是:工程的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设计图纸、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规定等。

第五条工程设计变更应遵循以下原则:1.坚持科学合理、以人为本、安全节约、持续发展的原则。

2.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六条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不得任意变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出工程设计变更:1.因自然条件包括水文、地形、地质情况与设计文件出入较大的;因施工条件所限,材料规格、品种、质量难以达到设计要求的。

2.不降低原设计技术标准,而能节省材料,或者可少占用耕地,并便于施工、缩短工期和节省投资的。

3.能提高技术标准,减少工程病害,便于采用新技术,提高工程使用年限或者提高服务等级,而不增加投资或者增加较少数量投资的。

4.由于铁路、水利、农田、矿山、环保、文物以及地方正当合理要求等方面不可预见的因素,需要变更设计的。

5.原设计文件存在错、漏、空、缺的。

6.在费用不增加或增加不多的情况下,能明显改善结构受力条件、显著提高安全性能的。

云南省公路局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云南省公路局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云南省公路局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云南省公路局负责承建管理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管理行为,加强设计变更管理工作,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有效控制建设项目投资,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省公路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依法或授权由省公路局负责管理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变更,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得变更。

经现场核对,或者在实施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确需变更设计时,可提出变更要求。

(一)设计文件有明显错误、遗漏或违反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需修改完善设计;(二)设计调查不详或施工中因自然因素(地质、水文、料场、材料等)发生变化与设计不符;(三)设计图纸与实际不相符;(四)有更好的比较方案,能在提高标准或不降低标准的前提下,减少工程量、节省投资、少占耕地、缩短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及工程安全,适应环境保护需要;(五)因路网、城市、农田、水利、工矿等建设需要,对局部工程进行变更;(六)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新的要求.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更应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安全、环保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其划分原则依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确定。

第六条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关于执行《云南省公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交基建〔2005〕88号)

关于执行《云南省公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交基建〔2005〕88号)

关于执行《云南省公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交基建…2005‟88号昆瑞、昆磨、东部高速公路公司,各重点项目建设指挥部:《云南省公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自2003年11月10日执行以来,对加强设计变更管理,控制工程造价,加快工程进度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划整为零规避审批,变多不变少,不严格遵守合同等情况。

为此,根据《云南省交通厅关于厅属昆瑞、昆磨、东部高速公路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经厅研究对执行《云南省公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提出以下补充通知:一、变更设计由施工单位提出,其变更的范围、理由、依据必须充分,经设计、施工、监理、业主代表现场认可实行“四方会审”制度。

未经四方会审变更手续不全,超过审批权限的不予认可。

二、“四方会审”后确需变更的项目其变更资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指挥部审批,报公司备案。

公司半年向厅汇总报送报表。

三、变更金额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单项工程,增加公司审核和交通厅审批栏,由交通厅审批并根据工程的缓急程度采取:(一)影响工程安全,急需采取工程措施的项目,经“四方会审”后将变更申报表先传真报公司审核后,以传真或电话方式告知处理意见及公司审核意见,交通厅同意后,可先实施,一个月内报厅完善变更审批手续。

(二)变更项目可缓实施的,经“四方会审”后由公司向厅报变更申请表,一个月内审核决定变更或不变更。

四、变更金额超过200万元以上的单项工程经“四方会审”后向公司报送变更申请表,由公司审核同意后再向厅报送变更申请表和变更的相关资料,一个月内由厅审批决定是否变更。

以上补充通知自发文之日起请昆瑞、昆磨、东部公司和各建设指挥部、公路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严格执行。

二00五年二月六日。

高速公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实施办法

高速公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实施办法

高速公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蒙新高速公路的工程管理,创建优质工程,控制工程造价,搞好蒙高速公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及施工设计的优化完善工作,确保工程质量,技术标准和工程安全,保护生态环境,顺利完成建设任务,按照云南省交通厅《云南省公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蒙新高速公路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计文件是工程项目建设和施工的主要依据,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

第三条、变更设计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精神与严格科学管理的态度,在不降低原设计标准和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对于降底工程造价,节省用地,维护生态环境,加快施工进度等方面有显着作用时,应考虑变更设计。

第四条、进行变更时,事先应周密调查,备有图片资料,其深度与施工图设计相同,以满足施工需要,并填写“变更设计申报表”详细申述变更设计理由(包括与原设计的技术经济比较),按照本办法明确的审批权限,报请批准。

未经正式批准的变更设计,不得擅自开工,已开工的不得验收结算。

第五条、本管理办法由云南蒙新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二章变更、完善设计的条件第六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变更设计。

1、设计明显错误、遗漏或违反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2、保持原设计技术标准,可降低投资或节省用地;3、保持原设计技术标准,不增加投资或投资增加不多,能解决特殊技术问题或对缩短工期效果明显,或保护生态环境效果显着;4、设计图纸与实际施工现场不相符合的;5、设计调查不详或施工中因自然条件(地质、水文、料场、材料等)发生变化;6、由于路网、城市、农业、水利、工矿、文物、环保、水保、保通等方面的不可预见因素而必须变更原设计方案;7、在不增加投资的情况下,便于采用已由技术管理部门鉴定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提高工效和促进技术进步;8、上级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或当地群众提出的为满足某种需要而新增的工程或要求扩大建设规模等;9、其它特殊情况。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控制云南省杨柳(滇黔界)至宣威高速公路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建设期的工程设计变更,规范工程设计变更工作的程序,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设计变更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 〕第 5 号)、《云南省公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云交基建〔2003 〕826 号)等规章规定,结合集团股份公司、PPP 事业部、合同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项目的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的工程设计变更管理。

工程设计变更归口管理部门是云南葛洲坝宣杨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程管理部。

第二章工程设计变更的依据和原则第四条办理工程设计变更的依据是:工程的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设计图纸、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规定等。

第五条工程设计变更应遵循以下原则:1. 坚持科学合理、以人为本、安全节约、持续发展的原则。

2. 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六条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不得任意变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出工程设计变更:1.因自然条件包括水文、地形、地质情况与设计文件出入较大的;因施工条件所限,材料规格、品种、质量难以达到设计要求的。

2.不降低原设计技术标准,而能节省材料,或者可少占用耕地,并便于施工、缩短工期和节省投资的。

3.能提高技术标准,减少工程病害,便于采用新技术,提高工程使用年限或者提高服务等级,而不增加投资或者增加较少数量投资的。

4.由于铁路、水利、农田、矿山、环保、文物以及地方正当合理要求等方面不可预见的因素,需要变更设计的。

5.原设计文件存在错、漏、空、缺的。

6.在费用不增加或增加不多的情况下,能明显改善结构受力条件、显著提高安全性能的。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2005年05月31日《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4月6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2005年5月9日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12020年4月19日【发布单位】交通部【发布文号】交通部令第5号【发布日期】 -05-09【生效日期】 -07-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第5号)《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已于 4月6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5月9日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22020年4月19日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经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32020年4月19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42020年4月19日(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理方案发生变化的;(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十一)其它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高速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管理、坚持标准、明确责任、服务现场、降低成本、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效益,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便于工程的顺利开展,结合xx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是施工合同文件、施工招投标文件、施工图勘察设计文件、现行的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xx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办公室的有关文件、指令等。

第三条xx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和概(预)算经批准后不得任意修改,确因客观环境、条件有较大变化须修改时,应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二变更设计的办理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变更是在工程开工之前,由业主和承包商签订合同,按照设计图纸确定工程量清单,建立合同价款的初始台帐。

此后发生的所有与图纸及清单的项目、数量、单价、费用不一致的变化,均属于工程变更。

第五条工程变更所包含的内容(性质)1、优化设计是指通过现场勘察、核对、分析、论证和比选,在不降低技术标准、使用功能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对原设计进行优化,可达到方便施工、缩短工期、节约投资、提高质量的变更设计。

2、完善设计是指由于勘察深度不够、调查预测失当或环境条件变化,导致设计文件漏项或者内容欠周,以及由于设计文件不符合现行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颁布生效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项目办事先确定的特殊规范,而必须加以修改、完善、补充和增减的变更设计。

3、新增工程是工程正式开工后直至项目进行国家竣工验收之前,因社会经济发展或企业投资效益需要,项目办经法定程序申报批准,在原批准规模以外新增并加以实施的变更。

第六条工程变更管理实行分类定义,分级负责的管理原则。

第七条所有的工程变更原则上只有经业主书面批准、完善设计图纸之后,方能组织实施。

第八条工程变更设计分类1、按技术性质分类一般变更、重要变更、重大变更,具体分类详见附表Ⅰ2、按工程费用分类A类变更,重大变更或变更费用总额100万元以上(包括100万元);B类变更,重要变更或变更费用总额50~100万元(包括50万元);C类变更,一般变更且变更费用总额5~50万元(包括5万元);D类变更,一般变更且变更费用总额在2~5万元(包括2万元);E类变更,2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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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公路局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云南省公路局负责承建管理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管理行为,加强设计变更管理工作,
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有效控制建设项目投资,保护人民
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
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
结合省公路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依法或授权由省公路局负责管理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变更,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
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
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
等活动。

第三条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得变更。

经现场核对,或者在实施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确需变更设计
时,可提出变更要求。

(一)设计文件有明显错误、遗漏或违反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需修改完善设计;
(二)设计调查不详或施工中因自然因素(地质、水文、料场、材料等)发生变化与设计不符;
(三)设计图纸与实际不相符;
(四)有更好的比较方案,能在提高标准或不降低标准的前提下,减少工程量、节省投资、少占耕地、缩短工期、确保工程质量
及工程安全,适应环境保护需要;
(五)因路网、城市、农田、水利、工矿等建设需要,对局部工程进行变更;
(六)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新的要求。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更应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符合安全、环保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其划分原则依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
管理办法》确定。

第六条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已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七条设计变更的审批权限
(一)下列设计变更需由省公路局组织评审通过后,报上级部门审批:
1.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形式发生变化的;
3.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4.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5.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6.超过初步设计批次概算的。

(二)下列设计变更需征得原设计单位、监理工程师同意,报省公路局重点办等上级主管单位核备后,由指挥部报上级部门审
批:
1.连续长度在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3.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4.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百度发生变化的;
5.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6.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7.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8.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9.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10.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11.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
12.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概算的。

(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设计变更,在确保工程质量且节省投资的前提下,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后,由监理工程师审核,指挥部批准,并将变更汇总表报局重点办备案。

1.小桥、涵洞及防护工程的基础深度调整;排水工程位置、
类型的改变;标志护栏数量的增减。

2.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单项工程变更增加或减少金额在
10万元以下;二级公里(含二级公路)单项变更增加金额
在5万元以下;三、四级公路变更增加1万元以下。

第八条指挥部对设计变更的建议及理由必须进行审核核实,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
行经济、技术论证。

其中,在对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
更方案进行初步评审前,必须报省公路局同意后方能组织评
审。

第九条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原则上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若原勘察设计单位不能保证勘察设计工作质量和进度要求
的,指挥部可以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
担,由此产生的勘察设计费应依据原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由
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完成勘察设计相关文件
资料,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项目法人报审设计变更文件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设计变更说明;
(二)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三)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预算文件;
(四)施工、监理、设计、指挥部的书面意见;
(五)上级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设计变更,指挥部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并通过影像资料记录紧急抢险的情况;同时按照规
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其变更工程的建安费按合同约定执行;原施工单位不具
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施工的资质要求时,指挥部应通过招标
选择施工单位。

第十三条由于设计变更发生的工程费、监理费的变化,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四条指挥部应当建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并将每季度汇总情况报省公路局等上级
主管单位备案。

第十五条对勘察设计过失引起的设计变更,指挥部应依据合同扣减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费。

第十六条本办法规定与上级主管单位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云南省公路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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