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回复
工程限期整改回复单

工程限期整改回复单尊敬的XXX企业:您好!针对您提出的工程限期整改要求,我方已经认真分析并进行整改。
现将我们的回复详细列出如下:一、问题描述根据您的工程限期整改要求,我们了解到存在以下问题:1. 施工进展缓慢,导致工期延误;2. 工程质量未能达到预期要求;3. 部分施工过程存在违规操作;4. 施工人员安全意识不够,存在安全隐患。
二、整改措施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已经采取如下整改措施:1. 调整施工进度计划,加大施工力量,确保工程按时完成;2. 成立质量管理小组,加强对施工质量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质量达标;3. 加强对施工操作规范的宣传和培训,杜绝违规操作的发生;4. 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
三、整改进展目前,我们已经采取了上述整改措施,并取得了如下进展:1. 施工进度已加快,预计可以在限期内完成工程;2. 质量管理小组已经开始工作,并严格执行质量标准;3. 工程现场已经张贴了严禁违规操作的通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了严肃处理;4. 施工人员已接受了相关安全教育和培训,并穿戴了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
四、后续计划为了确保整改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制定了如下后续计划:1. 每周向您提交工程进展报告,包括施工进度、质量情况、安全措施等内容;2. 定期组织检查,对施工质量和安全进行现场抽查,以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3. 加强与您的沟通和协调,在整改过程中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纠纷。
五、感谢与合作在整改过程中,我们深感自己的不足和责任,也非常感谢您对我们的指导和监督。
我们将以更加严格和高效的态度,全力以赴完成工程整改,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的满意。
如果您对以上回复有任何疑问或者需要进一步讨论,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程整改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此致敬礼XXX公司。
国土资源整改通知书

国土资源整改通知书【篇一:关于《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回复】关于对《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有关情况的回复说明新郑市地方税务局龙湖税务所:贵所给我单位下发的新地税责字(2009)第0701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我单位已收到,但对贵所所述的我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事项存在异议,现说明如下: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二章第五条之约定:“新郑市国土资源局在2008年2月25日前将此宗土地交给我单位,周围基础设施达到三通。
”可到目前为止我单位一直并未实际取得该块土地的使用权,况且周围基础设施也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三通标准。
据初步计算,现在该土地上有200多亩玉米、500多个坟墓、果树及各种林木200多亩,当地农民仍然在此土地上种庄稼(附图)。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的通知,国税地[1988]1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其中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据此我单位既未实际取得该块土地使用权也未实际使用该块土地,故依照国税地[1988]1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我公司不应缴纳该块土地使用税。
特此说明。
河南兴田置业有限公司 2009年7月10日【篇二:国土资发【2010】87号】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服务和监管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监察、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水务)主管部门,能源行业管理部门,各铁路局,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国家重点项目(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项目)和省级重点项目(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确定的项目)建设,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和依法用地意识明显增强,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别是在2009年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中做出了重大贡献。
安全监督期限整改回复单

安全隐患整改完成报告书延吉市建筑业管理处:我单位吉林省华兴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单位名称)在建的延吉市国际空港经济开发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建设项目(一标段)(工程名称),经抽查,自2017年8 月4 日起,被责令限期(停工)整改。
我单位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 期限)整改通知书》第( 2017082 )号的要求进行了改正。
经建设、施工、监理三方责任主体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已达到继续施工条件,现向延吉市建筑业管理处申请复查后,(恢复)继续施工。
附件:一、延吉市国际空港经济开发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建设项目(一标段)工程安全隐患整改报告。
(整改报告须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盖章)年月日目录1、安全隐患整改完成报告书2、延吉市国际空港经济开发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建设项目(一标段)安全隐患整改报告书3、配电箱存在一闸多用,照明箱配电漏电保护不匹配,未执行一机一闸,一漏4、临边防护平网缺失,未跟上施工进度5、脚手架悬挑个别悬空,相邻立杆对接在同步同跨内,四层主体支撑防护(底部)未编制方案6、模板支撑体系斜撑不足7、特种作业人员证书过期(架子工)8、安全生产责任制五目标考核制度9、项目经理带班制度不符合规范要求10、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不全11、未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分部分项清单12、安措费使用无计划,台帐简单13、对危大工程安全验收不全14、危大工程无专人现场监督检测证明延吉市国际空港经济开发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建设项目(一标段)工程安全隐患整改报告延吉市建筑业管理处:延吉市国际空港经济开发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建设项目(一标段),在2017年8月4日的检查中存在诸多问题,贵处向我单位下发了《安全监督限期整改通知书》第(2017082)号,接到通知书后,我单位立即进行了整改,现将整改情况回复如下:1、配电箱存在一闸多用,照明箱配电漏电保护不匹配,未执行一机一闸,一漏整改措施:组织人员对配电箱进行更改,严格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规范进行施工2、临边防护平网缺失,未跟上施工进度整改措施:组织人员对临边进行防护3、脚手架悬挑个别悬空,相邻立杆对接在同步同跨内,四层主体支撑防护(底部)未编制方案整改措施:组织人员对脚手架进行整改,同时已编制方案4、模板支撑体系斜撑不足整改措施:组织人员进行增加斜撑5、特种作业人员证书过期(架子工)整改措施:已更换特征作业人员证书,并督促证件过期人员进行年检(换证)6、安全生产责任制无目标考核制度整改措施:组织编制考核制度7、项目经理带班制度不符合规范要求整改措施:组织按规范修改项目经理带班制度8、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不全整改措施:组织补齐安全措施9、未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分部分项清单整改措施:组织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分部分项清单10、安措费使用无计划,台帐简单整改措施:组织重新编制安措费11、对危大工程安全验收不全整改措施:组织补全危大工程安全验收12、危大工程无专人现场监督检测证明整改措施:已安排专人进行危大工程监督检测建设单位:延边鸿运投资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吉林省华兴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吉利双利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年月日1、配电箱存在一闸多用,照明箱配电漏电保护不匹配,未执行一机,一闸,一漏整改方案:组织人员对配电箱进行更改,严格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规范进行施工。
怎么回复国税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怎么回复国税责令限期改正通知
书?
不用回复,你整改后再拿着这个通知书去税局大厅或者税管员那里交罚款或者其他手续就可以了。
当然除非通知书要求你提交一份书面报告。
亲,这个没有模板的,随便您写,写完一个公章盖下去,完事了,记得写日期
希望对你有帮助!!!追问对啊,税务局就是说这是系统里面对我单位的风险提示,要求要一个书面回函。
责令通知书上写的问题也很笼统,什么账簿设置,会计核算没按照规定之类。
可是他们都没来查过怎么知道的呢?现在就是回函不知道该写啥追答我知道了,你公司中介搞的还是自己搞的?
中介搞的话,叫中介收拾手尾,这个应该是当初开公司遗留下来的毛病
如果是自己的话,那么你先给电话税管员,问清楚那里出问题先,再慢慢写理由。
因为现在你自己都不清楚问题是什么,怎么写呢,对吧。
先问清楚。
1。
责令限期整改违法行为通知书回复单

责令限期整改违法行为通知书回复单责令限期整改违法行为通知书回复单整改通知书回复函致:***建设办公室我单位自接到贵办公室*整字006号整改通知书后,认真落实了该通知书所要求整改的全部内容,现将具体整改情况向贵办公室做以下汇报:1、塔机已备案和验收、塔吊的避雷及接地线已安装完毕、吊钩的保险已设置、配电箱已更换并做好防雨措施、搅拌机已做好防护措施并安装好接地线装置。
2、外脚手架搭设已整改、安全立网及平网已铺设、剪力撑和连接杆的不足已补充。
3、后砌墙顶的斜砌砖灰浆不饱满已全部拆除,重新砌筑。
4、塔机电缆已做防护和固定。
5、砼柱跑模、错台现象已整改。
6、所有洞口上均已设置砼过梁。
7、板顶钢筋及圈梁转角处的钢筋绑扎不正确、丁字墙圈梁钢筋锚固长度不足、个别圈梁钢筋搭接长度不够、垫块和马凳筋不足等问题,已做整改。
8、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均佩戴了安全帽。
9、模板支撑和拉杆不足、杆下无垫木等问题,已做整改。
10、临边已做防护措施。
此致礼***公司20**年*月*日责令限期整改违法行为通知书回复单宁陕县供电分公司关于对宁水函*号通知回复函宁陕县水利局我公司在接到贵单位宁水函*号通知书后,认真研究了该通知书所要求的全部内容,现将具体情况向贵单位做以下说明:1、宁陕县110kV江口输变电工程变电站站址落户新庄旬广工业园区后,原电力线路在园区土地平整后将横跨整个工业园区,使工业园区的后续建设工作存在障碍和安全隐患。
为消除障碍和安全隐患,同时为建成后的工业园区预留出电源点,以满足日后工业园区用电需求。
故对该电力线路进行改造。
2、我公司自20**年4月10日至20**年4月21日在江口镇新庄旬广工业园区河堤的电力线路改造,属宁陕县110kV江口输变电工程的配套工程。
该工程属宁陕县“十二五”发展重大规划项目之一,是构建宁陕优质电网的基石,亦是宁陕县人民政府20**年重点项目。
该项目的落实为宁陕东北部四镇的招商引资、矿藏、旅游资源的开发奠定基础,强力促进宁陕经济发展。
责令整改回复书

关于责令整改回复书
致文水县文化局:
我单位2018年7月6日接到文水县文化局责令整改通知书后,已按要求完成了部分工作,剩余部分手续正积极联系相关单位办理中。
现上报,请予复查。
整改情况:
1、补充灭火器数量,确保发生突发事件时有充足的灭火器提供使用。
2、督促单位电工将杂乱的线路进行整理、穿管,将隐患消灭于无形之中。
3、补充、替换缺失和损坏的应急照明设备、安全通道指示牌。
4、补充消防面罩、将包厢门观察孔玻璃上的贴膜除去。
5、配电室补充安全警示标识和功能标识。
6、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7、制定消防器材维护、保养、检查制度并做好记录登记表。
8、制定定期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并记录造册。
9、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成专人负责组,作出具体分工,并张贴布告。
10、《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正积极联系相关部门办理中。
文水县COCO KTV
2018年8月7日。
责令限期整改指令回复书.

责令限期整改指令回复书--(二)
致:**区安监局
我公司自接到贵局4月20日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安监管责改
[2016]*****号”后,认真落实了该通知书所要求整改的全部内容,现报上,请予复查。
一、检查存在隐患问题:
1.生产车间内消防设施前禁止堆放物品及设置不符合要求;
2.3号车间和4号车间中间安全通道物品堆放凌乱堵塞通道;
3.要求企业设立氧气、乙炔气仓库并且在使用中禁止捆绑一起使用;
4.车间内配电箱下禁止堆放易燃物品。
二、具体整改情况:
1.消防设施已按要求设置并清空周围堆放物品;
2.车间安全通道已整理疏通;
3.氧气、乙炔气仓库已按要求设立并通知相关生产部门禁止捆绑使用;
4.配电箱周围易燃物品已清理。
********有限公司
4月23日
--1../..12022/3/27--。
关于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回复

关于责令限期改正通
知书的回复
Revised on November 25, 2020
关于对《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有关情况的
回复说明
新郑市地方税务局龙湖税务所:
贵所给我单位下发的新地税责字(2009)第0701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我单位已收到,但对贵所所述的我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事项存在异议,现说明如下:
我司通过招标、拍卖、挂靠程序,(年月日)取得了该块土地的购买权,该地块位于新郑市龙湖镇机场路北侧、李垌村西侧,并于2007年10月31日与新郑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2007-099,(见附件),我单位依据合同规定及时付清了全部土地出让金。
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二章第五条之约定:“新郑市国土资源局在2008年2月25日前将此宗土地交给我单位,周围基础设施达到三通。
”可到目前为止我单位一直并未实际取得该块土地的使用权,况且周围基础设施也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三通标准。
据初步计算,现在该土地上有200多亩玉米、500多个坟墓、果树及各种林木200多亩,当地农民仍然在此土地上种庄稼(附图)。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的通知,国税地[1988]1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其中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据此我单位既未实际取得该块土地使用权也未实际使用该块
土地,故依照国税地[1988]1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我公司不应缴纳该块土地使用税。
特此说明。
河南兴田置业有限公司
2009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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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
回复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关于对《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有关情况的
回复说明
新郑市地方税务局龙湖税务所:
贵所给我单位下发的新地税责字(2009)第0701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我单位已收到,但对贵所所述的我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事项存在异议,现说明如下:
我司通过招标、拍卖、挂靠程序,(年月日)取得了该块土地的购买权,该地块位于新郑市龙湖镇机场路北侧、李垌村西侧,并于2007年10月31日与新郑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2007-099,(见附件),我单位依据合同规定及时付清了全部土地出让金。
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二章第五条之约定:“新郑市国土资源局在2008年2月25日前将此宗土地交给我单位,周围基础设施达到三通。
”可到目前为止我单位一直并未实际取得该块土地的使用权,况且周围基础设施也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三通标准。
据初步计算,现在该土地上有200多亩玉米、500多个坟墓、果树及各种林木200多亩,当地农民仍然在此土地上种庄稼(附图)。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的通知,国税地[1988]1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其中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据此我单位既未实际取得该块土地使用权也未实际使用该块土地,故依照国税地[1988]1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我公司不应缴纳该块土地使用税。
特此说明。
河南兴田置业有限公司 2009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