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教材
最新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一整体框架图解及案例PPT课件

创始合伙人 (基金高管)
管理分红(Carry)
基金管理公司
管理费
普通合伙人 (GP)
私募股权基金
(有限合伙企业)
投资者(LP) 投资者(LP)
投资者(LP)
投资项目
投资项目
投资项目
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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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的私募股权基金条款
最低承诺资本额 管理人出资比例 存续期限 投资/承诺期 管理费比例 管理分红比例 优先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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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介于5百万至1千万美元。 投资者通常希望管理人出资在总资本的1%以上。 多数私募股权基金的持续期限在7至10年,可以延长。 私募股权基金一般在3至6年内将所有承诺资本投资出去。 年度管理费通常为承诺资本的1.5-2.5%。 一般为20%,但有上升的趋势。 只有基金收益率高于优先收益率,管理人才可以获得管理 分红,一般为8%。
投资顾问公司
(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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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件
• 认购协议
– 投资者确认认购基金份额,成为有限合伙人。
• 有限合伙协议(LPA)
– 规定了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 涵盖了基金的设立、运营及终止等各方面的事项。
页) 8. 附录
• 内部收益率(IRR) 的计算
• 投资纪录 • 高管简历 • 基金结构图和详细
条款 • 税收问题 • 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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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培训课件PPT 私募股权基金学习资料

基金类别: 资本属性 企业融资 发展阶段 壁垒特征
财务特征:
天使基金 Angel 风险 私募 种子期
商业故事 无 无 无
风险基金 VC 风险
私募 孵化期 技术模式 资产负债 负损益表 负现金流
私募股权 PE 成长
私募 扩张/发展 期
商业模式 资产负债 正损益表 负现金流
收购基金Buyout
成长/整合 IPO/私募 发展/成熟期 品牌模式 资产负债 正损益表 正现金流
有限合伙制 合伙企业法
非法人 协议约定 有限合伙人(LP)以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普通合伙人(GP)对合伙企业负有无限责任,可以灵 活自主进行经营活动,经营权不受干涉影响,优先风 险承担、延后享受收益、稳定的收入保证
单个LP以99%的投入取得将近80%的利润;
GP以1%的投入取得2%的管理费用和高达20%的利润分红
PE的种类
介绍 与公募的区别 私募分类 组织结构 有限合伙制 发展现状 运作流程 风险及防范 现阶段与银行合作 未来与银行的合作 前景展望
规模 Angel 天使基金
初始阶段
(种子期)
Vc
风险基 金
Pe
私募股 权
收购基金
稳定发展阶段
(发展期)
成熟阶段
(成熟期)
快速发展阶段
(扩张期)
成长阶段
(孵化期)
•使之达到上市标准。
私募股权基金定义
介绍 与公募的区别 私募分类 组织结构 有限合伙制 发展现状 运作流程 风险及防范 现阶段与银行合作 未来与银行的合作 前景展望
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 ,PE) 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 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 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 等方式,出售所持股份获利。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架构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架构一、资金募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首先需要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的主要来源是机构投资者和高净值个人。
基金经理通过建立基金公司、发布基金招募说明书、举办路演等方式,向潜在投资者介绍基金的投资策略、管理团队、预期收益和风险,吸引投资者投资。
基金的募集通常需要在一定的时间内达到预设的规模才会启动。
二、投资决策基金募集完成后,管理团队会通过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潜在的投资项目进行评估。
投资决策过程包括项目筛选、初步评估、尽职调查和最终决策等阶段。
管理团队会根据市场情况、投资项目的潜力和风险等因素,做出是否投资的决策。
投资决策的关键在于寻找具有高增长潜力的投资机会,并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进行投资。
三、投资执行一旦做出投资决策,管理团队就会着手进行投资执行工作。
这包括与被投资企业谈判、签署投资协议、完成交易等步骤。
在这个过程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会利用其专业知识和经验,为被投资企业提供战略规划、管理提升、融资支持等服务,帮助企业实现快速增长。
四、投后管理投资完成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将进入投后管理阶段。
在这个阶段,管理团队会密切关注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指导,同时定期进行业绩评估和风险控制。
此外,投后管理还包括与其他投资者沟通协调、处理企业治理问题等事务。
通过有效的投后管理,帮助被投资企业实现价值提升。
五、退出机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最终需要将所投资的企业退出以实现收益。
常见的退出方式包括IPO、并购、股权转让等。
在退出机制的设计上,基金经理会综合考虑市场环境、企业状况和投资者需求等因素,选择合适的退出时机和方式。
退出机制的有效运作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现盈利的关键环节。
六、业绩评估为了评估基金的业绩和风险控制情况,基金经理需要定期进行业绩评估。
业绩评估通常包括收益分析、风险分析、组合分析和客户分析等方面。
通过对历史数据的分析和未来趋势的预测,基金经理可以了解基金的业绩表现和市场竞争力,从而调整投资策略和管理方法,提升基金的长期稳定性和盈利能力。
科目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共十章教材

第一章股权投资基金概述第一节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国内所称“股权投资基金”,其全称应为“私人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私人股权”即企业非公开发行和交易股权的投资基金。
私人股权包括未上市企业和上市企业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普通股依法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和可转换债券。
在国际市场上,股权投资基金既有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私募)的,也有以公开方式募集(公募)的。
在我国,目前股权投资基金只能以非公开方式募集。
因此,所谓“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准确含义应为“私募类私人股权投资基金”。
与货币市场基金、固定收益证券等“低风险、低期望收益”资产相比,股权投资基金这一资产类别在投资者的资产配置中通常具有“高风险高期望收益”的特点。
第二节股权投资基金的起源和发展一、股权投资基金的起源与发展历史股权投资基金起源于美国。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前,股权投资比较零散,尚不构成组织化的力量,也没有成为一个行业。
1946年成立的美国研究与发展公司(ARD),被公认为全球第一家以公司形式运作的创业投资基金。
早期的股权投资基金主要以创业投资基金形式存在。
1953年,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BA)成立,该机构直接向美国国会报告,专司促进小企业发展职责。
1958年,美国小企业管理局设立“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SBIC),以低息贷款和融资担保的形式鼓励成立小企业投资公司,通过小企业投资公司增加对小企业的股权投资。
从此,美国的创业投资市场开始迅速发展。
1973年美国创业投资协会(NVCA)成立,标志着创业投资在美国发展成为专门行业。
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创业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中小成长型企业,此时的创业投资基金为经典的狭义创业投资基金。
20世世纪70年代以后,创业投资基金开始将其领域拓展到对大型成熟企业的并购投资,相相应地,“创业投资”概念从狭义发展到广义。
1976年KKR成立以后,开始出现了专业化运作的并购投资基金,即经典的狭义意义上的私人股权投资基金。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教材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教材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概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英文名称为Private Equity Fund,是指由一些专业投资机构,向一定范围的受限合伙人募集资金,由基金管理人统一管理,以股权投资为主要投资方向,通过股权投资或其他股权投资相关业务获取投资回报的基金。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传统的公募基金相比,其运作方式、投资对象等方面有较大的不同。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包括未上市公司、处于重组、再融资或股权融资阶段的公司以及需要进行资本运作的上市公司等。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投资中主要通过收购、参股等方式进行股权投资,通过积极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价值,最终实现投资回报。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模式1. 募集阶段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阶段是指基金管理人通过成功与合适的受限合伙人签订基金合同,募集一定规模的资金用于投资的阶段。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阶段需要制定详细的募集计划、营销方案等,通过与机构投资者或个人投资者进行沟通、洽谈,最终实现基金规模的募集目标。
2. 投资阶段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阶段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和基金协议的约定,将募集到的资金投向各类股权投资项目,并在项目运作中积极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推动公司战略调整,增加公司价值,最终实现退出的阶段。
在投资阶段,基金管理人需要通过精细的尽调、谈判等方式,找到具有投资价值的项目,进行投资决策和交易结构设计,合理配置基金资产。
3. 管理和退出阶段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投资后需要积极管理投资所涉及的公司,推动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控制风险,提高公司价值。
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市场环境、公司发展情况等因素,采取合适的退出策略,实现投资回报。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包括股权转让、上市财务公司、管理层收购等,不同的退出方式对于基金的投资回报、税务安排等方面有着不同的影响。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风险和收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方式。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组织形式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组织形式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组织形式多样,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制或者其它形式。
不同的组织形式有不同的管理结构和权责分配。
1. 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简称LLC):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注册成为有限责任公司,在这种形式下,公司的股东享有有限责任,并且公司的运营和管理由董事会和管理层负责。
2. 合伙制(Partnership):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也可以以合伙制的形式组织,公司的股东以合伙人的身份进行经营和管理。
合伙人之间通过合伙协议约定各自的权责和利益分配方式。
3. 特殊有限合伙制(Special Limited Partnership):特殊有限合伙制是一种独特的组织形式,适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在这种形式下,管理公司由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和一名普通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人的责任有限,普通合伙人则承担无限责任。
4. 台资公司(Foreign-Invested Enterprise,简称FIE):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如果是由外国投资者发起或者与外国投资者合作设立的,可以注册成为台资公司。
需要注意的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组织形式可能还
受到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和监管要求的影响,因此具体的组织形式会因地区而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教材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教材
以下是一些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的教材:
1.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概论》:介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特点、分类等基础知识,并介绍基金的运作模式、投资决策过程以及风险管理等内容。
2.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法规与政策》:介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包括基金的设立、募集、投资、退出等方面的规定,以及监管机构的职责和监管要求等内容。
3.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组合管理》:介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管理方法,包括资产配置、风险控制、退出决策等方面的内容,同时还介绍了如何进行尽职调查和投后管理的方法和技巧。
4.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与营销》:介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和营销策略,包括募集渠道、募集方式、募集目标群体的选择等方面的内容,同时还介绍了如何进行基金的定位和品牌建设的方法和技巧。
5.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绩效评价与风险管理》:介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绩效评价和风险管理方法,包括绩效指标的选择和计算、风险管理工具的应用、风险控制和风险分散等方面的内容。
以上教材可以帮助初学者全面了解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基础知
识,了解基金的运作和管理方法,从而提高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私募股权基金组织结构讲课稿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架构目前国内的PE(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有三种组织架构:公司制、合伙制和信托制。
架构一:公司制公司制基金的投资者作为股东参与基金的投资,依法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并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基金管理人的存在可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公司常设的董事身份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参与公司投资管理;另一种是以外部管理公司的身份接受基金委托进行投资管理。
公司制基金的特点: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份可以上市;投资收益可以留存继续投资;企业所得税之外投资者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涉及双重征税。
架构二:有限合伙制合伙制基金很少采用普通合伙企业形式,一般采用有限合伙形式。
有限合伙制基金的投资人作为合伙人参与投资,依法享有合伙企业财产权。
其中的普通合伙人代表基金对外行使民事权利,并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其他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基金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从国际行业实践来看,基金管理人一般不作为普通合伙人,而是接受普通合伙人的委托对基金投资进行管理,但两者一般具有关联关系。
国内目前的实践则一般是基金管理人担任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制特点:普通合伙人(GP)与有限合伙人(LP)共同组成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私募股权投资公司作为GP,发起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并认缴少部分出资,而LP则认缴基金出资的绝大部分。
GP承担无限责任,负责基金的投资、运营和管理,并每年提取基金总额的一定比例作为基金管理费;LP承担有限责任,不参与公司管理,分享合伙收益,同时享有知情权、咨询权等。
架构三:信托制信托制基金由基金持有人作为委托人兼受益人出资设立信托,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信托合同作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基金财产权,并承担相应的受托人责任。
信托制特点:类似有限合伙,同样有免税地位;但资金需要一步到位,使用效率低;涉及信托中间机构,增加基金的运作成本。
首先是GP,LP: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 GP):大多数时候,GP, LP是同时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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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修订之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已经进入了国务院征求意见阶段,按照法定程序有望于今年年内出台。
众所周知,这个新基金法最大的突破是将私募基金纳入体系,给予私募基金以合法的地位。
新基金法明确了基金的公司制、合伙制和契约制三种组织形式,特别是给房地产信托基金、对冲基金留下了一定的空间。
其中借鉴了《公司法》、《有限合伙企业法》及《证券法》,对三种组织形式的相关主体的法律关系、具体运作方式做出了明确规定,比如对股东大会、持有人大会、合伙人大会等做出了规定,在收益分配上也做出了规定。
实际上,在信托账户并未放开的今天,阳光私募依然承受着高额信托账户的压力,在合伙制私募公司探寻路途上虽然有成果,但始终未成大器。
而由于成本高昂,公司制私募在国内依然“遥不可及”……一、契约制私募基金契约制私募基金是一种信托式私募基金,属于代理投资制度的基本范畴。
资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之间根据信托契约确立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并通过发行收益凭证来募集基金。
这种私募基金主要是根据《信托法》的有关规定界定各方的权益,与公募基金相比,此类信托投资的份额较大,通常为100万元起。
当然,投资品种和投资比例却较为宽松,灵活性也较大,但基金管理人除了收取较高的管理费用、认购费外,还要将收益部分的20%提成。
而且该基金一般只有每月申购赎回一次,对基金的持有者来说时间要求较长。
瑞富阳光私募基金研究中心研究副总监韦杨林向记者表示:“契约制私募基金监管相对严格,管理规范,但受限制也相对较多,目前大部分通过信托操作的私募基金都是以A股市场股票多头为主,灵活性不足。
”TIPS 链接2009年6月,为防止信托公司利用多开账户的方式来提高新股中签率,证监会通过口头通知的方式暂停信托公司新开证券账户,这确实成为近年急速发展的阳光私募遭受的最大挫折之一。
停发账户直接导致当时阳光私募产品发行数量骤降,私募排排网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6月,证券投资的集合类信托产品发行数量高达86只,但时年7月骤降至34只,10月份就只有17只。
与此同时,阳光私募新产品的发行只能依靠存量账户,这导致私募产品发行成本突然上升。
不过,近日业内传出“中登公司将重新开放信托证券账户”的消息,引起业界关注。
契约制代表私募:赤子之心、重阳投资、星石投资、武当资产、鸿道投资、从容投资。
二、合伙制私募基金所谓合伙制私募基金,就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即私募基金管理人,他们和不超过49人的有限合伙人共同组建了一只私募基金。
不同以往,合伙制私募基金只能投资PE类投资,合伙制私募基金也能开设账户进行二级市场股票投资。
这种模式的优点是设立门槛低,浪费少,投资广,税收少。
由于合伙制私募基金不需要通过信托公司成立私募基金,减少了管理环节,避免了资源浪费。
至于对管理人的约束,由于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利于对有限合伙人利益进行保护。
更为重要的是,合伙企业不作为经济实体纳税,其净收益直接发放给投资者,由投资者作为收入自行纳税,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有利于投资人合理避税。
此外,好买基金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晓江还指出,有限合伙基金的投资范围更广。
“有限合伙企业投资的品种没有限制,可以投资二级市场的股票,也可以参与一级市场的投资,包括定向增发股票的投资。
另外,普通的信托类阳光私募基金投资于期货市场受到很大的限制,只可以投资于股指期货,而不可以参与商品期货的投资。
但是,有限合伙企业可以参与期货市场的投资,包括股指期货和商品期货。
”当然,这种模式的缺点和这种模式的优点一样明显,由于没有资金托管方,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财产很难保证不被挪用,资产管理人的道德风险较难防范。
但这个确定也并非不可避免,因为合伙企业可以通过和银行的合作,买断银行托管业务。
合伙制代表私募:宝赢投资(有限合伙)、博弘数君(天津)股权投资基金、银河普润合伙制私募基金。
三、公司制私募基金公司制私募基金是股份投资公司的一种形式(如某某某投资公司),公司由具有共同投资目标的股东组成,并设有最高权力机关股东大会、执行机关董事会和监督机关监事会。
通过对这三大机关进行相应的权力配置和制衡,使公司尽最大努力为股东的利益服务。
同时,投资者通过购买公司的基金份额,即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并享有《公司法》所规定的参与管理权、决策权、收益分配权及剩余资产的分配权等。
公司制私募基金既有利于聚集社会广大的闲散资金,进行规模化投资运作,又有利于抵抗资本市场的投资风险,从而提高资本收益的回报率。
但公司制私募基金的主要不足是双重纳税,即公司需要缴纳各种企业所得税,而投资者须就分红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在一定程度上既抑制了股东的投资积极性,同时又限制了股份投资公司的规模效应。
韦杨林表示:“既要缴纳33%的企业所得税,同时在分红时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还得面临着作为公司要应付的年检等一大堆麻烦事情。
即便可行,目前国内还没有哪个私募基金愿意付出如此高昂的代价去创业呢。
”公司制代表私募:股神巴菲特的伯克夏·哈撒韦公司就是典型的公司制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组织形式规范化之建议一般而言,企业在制度设计与策略运用上应如何选择适当的组织形式?大致上有下列几个思考方向:一、法律上的限制、二、有限责任、三、税捐上的考虑、四、组织正式化程度与营运成本、五、永续经营、六、管理集权化、七、权益转让的自由性等。
此外,私募基金之所以产生或异于公募基金,主要是因为私募基金发行及运作成本较低、发行时程较短、投资方式灵活较不受限制、投资人监督能力较强、投资保密性较高、流动性要求不高等特性,此亦为本文提出组织形式规范化的重要参考;另法律规范是一国历史文化、民情风俗的具体表现,于参考外国立法例的同时,更应体察我国现有的法律环境与过去私募基金未规范化前的运作实态,始得提出合乎国情及世界潮流的规范建议。
契约制以信托法制为基础,目前我国已有《信托法》可作为契约制运作的法律依据,此外过去民间私募基金很多都以契约为本体操作,在目前实务上,信托公司也依《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经营集合资金投资,该办法即以信托合同为核心来运作,再加上《证券投资基金法》也以契约制作为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因此契约制私募基金若规范化,不但已有现实的法令依据,投资人较为熟悉,主管机关在监管上也能驾轻就熟,故在国情上容易接受。
虽然在法定治理结构不若公司制严谨,惟私募基金投资人既具有专业及资力,且能以平等的地位与基金管理人缔约,则双方当可基于私募基金经营运作的特性约定一套适合特定投资策略的治理结构,因此,经合意后的治理结构反较有弹性而不似公司制法定治理结构的僵化,因此契约制私募基金法定治理结构的松散,反而可能是投资人、基金管理人选择的重要因素。
故认为契约制可由我国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之一。
公司制向为我国过去私募基金的主要运作模式,因其法定治理结构较为严谨,我国过去既未有依法运作私募基金的经验,比较保守的投资人即可运作《公司法》规定的治理架构减少试错的成本,虽有以公司制私募基金依《公司法》建构,相较于契约制、有限合伙制,其运作成本显然较高,惟既使是公司制私募基金,也与一般公司不同,而仅系一种“公司变体”,亦即公司制私募基金组织化程度较一般营运公司为弱,这是因为它们的组织特性不同所致,首先,私募基金大部分所拥有的资产大多属流通高的金融资产,不若一般营运公司多拥有复杂的资产(如原料、厂房、员工、无形资产等),由于这种特质,资产管理与监督并不困难,倘私募基金若为开放式,则投资人随时可选择用脚投票,股东会的机能即大幅萎缩;此外投资的具体运作,多委托投资顾问为之,并非由公司内部部门为之,反之,一般营运公司则有复杂的组织运作。
故于评估公司制私募基金的优劣时,实不宜过分渲染运作成本昂贵这个缺陷。
私募基金原系挣脱公募基金种种的束缚而来,先天具有自由、开放、创新的特性,若无违反投资人保障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实应赋予私募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有较大的选择空间,让基金管理人依投资性格、投资策略、基金规模,自主决定组织形式;另外也可使投资人依其对基金管理人及投资收益等要求,选择欲加入的基金形式,然而我国若兼采公司制则必须在税法解决双重课税的问题,否则公司制私募基金将无竞争力。
至于有限合伙制,在各国实践上,不论在组织弹性开放、道德风险的防范、代理成本的降低、获利课税上,都有较大的优势,而我国《合伙企业法》也采纳有限合伙制,更提供了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法源依据,故本文于组织形式规范化的建议中更无由排除。
综上所述,本文建议私募基金组织形式规范化时应兼采契约制、公司制及有限合伙制,惟不论何种组织形式,除有必要外,应尽量采取任意规定,使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能依其需求创设适合的组织形式,另外为保护基金财产,不论何种组织形式,均应依信托法理建构基金财产的独立性。
基于上文对契约制、公司制及有限合伙制的介绍,在提出私募基金组织形式规范化建议前,本文拟就治理结构与交易成本两方面就三个制度做比较:一、从治理结构来看(一)契约制主要是以信托契约来规范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投资人(委托人)将其资产交付信托之后,因为投资人为多数人的缘故,就不能直接干预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的管理与运作,因而其监督制约的权利只能透过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来行使,然上述持有人大会权利的行使基本上是被动的、滞后的、低效的,且只要投资人是多数人,就难免有“搭便车”的心理而由别人去监督,自己坐享监督收益,虽然契约制的治理结构在形式上有所有权、经理权、保管权三权分离、分立的机制,除如上述说明,基金分额持有人大会难以有效监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本上也只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操作有异议权而已,但本文认为实际运作结果恐怕基金托管人连异议权都不会认真行使,因基金托管人大多为基金管理人所推荐,基于托管报酬利益的考虑其独立性即有不足,难以形成对基金管理人形成有效的制衡。
(二)公司制私募基金既依公司法设立,投资人可以藉由股东权及参与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的方式监督公司的运作,此外,投资人透过集体表决权的行使选任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组成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应依法律、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行事,另有监事或独立董事为常态监督。
此外,公司制私募基金为求专业管理资产、提高投资效率,通常会将投资的具体运作委托顾问公司(即基金管理人)处理,另将公司资产委托给一定资格之金融机构保管(即基金保管人),在这样的法律架构之下,公司制股东(即投资人)可以透过诸如董事的选任、解任、投资基金策略、委任投资顾问合约等决议间接监督基金管理人,而公司制董事会虽将投资具体的决策权授予基金管理人,但仍保有指示决策原则与监督的权利,关于后者,董事会可透过定期审查投资操作、定期评估服务质量,透过终止权、续约权的行使以保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掌控权,且基金托管人在公司制往往也由公司自行选择,更可透过对基金托管人的监督,促使其积极行使对基金保管人之异议权,单从保护投资人的立场来看,公司制的治理结构似乎优于契约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