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的三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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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三种架构比较完整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三种架构比较完整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三种架构比较完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由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进行股权投资的一种基金结构。

其目标是通过投资未上市的公司股权来实现资本增值和收益。

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常见的基金架构包括有限合伙人制度、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和信托制度。

本文将对这三种架构进行详细的比较和分析。

1. 有限合伙人制度有限合伙人制度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最常见的一种架构。

在这种结构下,基金的合伙人分为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的责任仅限于其出资额,而普通合伙人则承担无限责任。

有限合伙人对基金的管理和运营不具备决策权,只有普通合伙人才有决策和管理权。

这种架构的优点在于,有限合伙人的风险相对较低,受限于其出资额。

同时,普通合伙人对基金的运营和管理具备决策权,能够更好地把握投资机会和风险控制。

然而,有限合伙人制度也存在一些缺点,如普通合伙人的无限责任可能会使其承担更大的风险。

2. 有限责任公司制度有限责任公司制度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另一种常见的架构。

在这种结构下,基金的合伙人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组织,即成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基金的管理主体。

基金的合伙人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分配股权与份额。

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的优点在于,合伙人的责任有限,仅限于其出资额。

此外,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更为规范,有明确的法律制度和规定,更便于合伙人之间的权益保护和决策协商。

然而,相比于有限合伙人制度,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对于成立和管理的要求较高,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和财务要求。

3. 信托制度信托制度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较为特殊的一种架构。

在这种结构下,基金的合伙人以信托公司的形式组织,即成立一个信托公司作为基金的管理主体。

投资者将其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进行股权投资管理。

信托制度的优点在于,信托公司作为独立的管理机构,能够对基金的投资进行更加专业和全面的管理。

此外,信托制度还可以提供更多的信任保障,信托公司作为独立受托人负有管理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责任。

私募基金组成形式

私募基金组成形式

私募基金组成形式一、组织形式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主要有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和契约制。

其中,有限合伙制是最常见的形式,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组成。

有限合伙人提供资金,不参与基金的日常管理,只承担有限责任。

普通合伙人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和投资决策,承担无限责任。

公司制私募基金则是以公司的形式存在,投资者作为股东,享有公司法和证券法的保护。

契约制私募基金则是以信托契约的形式存在,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成为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按照契约约定进行投资运作。

二、投资策略私募基金的投资策略灵活多样,根据不同的投资目标、风险偏好和投资期限,可以采用固定收益、股票、期货、期权等多种投资工具。

常见的投资策略包括成长型投资、价值型投资、并购重组投资等。

成长型投资主要关注高速成长的行业和公司,价值型投资则更注重对公司基本面的深入研究和分析,并购重组投资则通过收购和兼并等方式实现公司规模的扩张和市场份额的提升。

三、投资阶段私募基金的投资阶段通常包括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和成熟期。

不同阶段的投资风险和回报率不同,私募基金需要根据自身情况和投资者需求选择不同的投资阶段。

种子期和初创期的投资风险较高,但潜在回报也较高。

成长期和成熟期的投资风险相对较低,回报也相对稳定。

四、投资者类型私募基金的投资者类型多样,包括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高净值客户等。

不同类型的投资者对风险偏好和收益要求不同,私募基金需要根据投资者需求制定相应的投资策略。

个人投资者通常追求高收益,风险承受能力较高。

机构投资者则更注重风险控制和长期回报,投资决策也更加理性和谨慎。

高净值客户通常拥有较大的资产规模,对私募基金的投资机会和个性化服务有更高的要求。

五、地域偏好私募基金的投资地域偏好因基金类型和投资策略而异,可以根据基金的投资目标选择全球范围或者特定地区进行投资。

一些私募基金可能更偏好投资发达国家市场,尤其是科技、医疗等新兴行业,因为这些市场相对成熟且具有较大的市场规模。

私募基金分类组织形式

私募基金分类组织形式

私募基金分类组织形式私募基金是一种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并通过专业的基金管理团队进行投资运作的一种投资工具。

根据其组织形式的不同,私募基金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分类:一、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私募基金。

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而有限合伙人只承担其出资额的责任。

这种组织形式具有灵活性高、管理成本低等特点,适用于小型私募基金。

二、股份有限公司制私募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制私募基金是指以股份公司形式组织的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公司的发起人,出资设立股份公司,股东通过认购股份来参与基金投资。

这种组织形式适用于大型私募基金,具有规模化、分工明确的特点。

三、信托制私募基金信托制私募基金是指以信托形式组织的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信托的受托人,由信托受益人委托管理基金资产。

这种组织形式适用于需要更加严格的监管和保护投资者权益的私募基金。

四、合同投资公司制私募基金合同投资公司制私募基金是指以合同投资公司形式组织的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签署合同,约定基金的运作方式和投资策略。

这种组织形式具有灵活性高、适应性强的特点,适用于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

五、基金管理人制私募基金基金管理人制私募基金是指由基金管理人直接组织的私募基金。

基金管理人作为基金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基金的募集、投资和管理。

这种组织形式适用于专业化、规模较大的私募基金。

以上是私募基金按照组织形式的不同进行的分类,每种分类都有其特点和适用范围。

投资者在选择私募基金时,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来选择适合的私募基金。

同时,也需要注意了解私募基金的投资策略、管理团队等方面的信息,以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模式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模式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模式选择近年来,“私募基金”风生水起,市场份额快速扩张,其高收益也获得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种权益类投资的形式,虽早已是财经领域里的最热门话题之一,但由于其运作形式的多样化,众多投资者对它的认识仍然很模糊。

究竟该选择以何种模式参与其中?为此,本文特整理了当下市场上主流的六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行模式,以帮助投资者更好的理解和选择。

模式一:公司制顾名思义,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就是法人制基金,主要根据《公司法》(2005年修订)、《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2003年)、《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等法律法规设立。

在目前的商业环境下,由于公司这一概念存续较长,所以公司制模式清晰易懂,也比较容易被出资人接受。

在这种模式下,股东是出资人,也是投资的最终决策人,各自根据出资比例来分配投票权。

如图一所示.采取该模式的案例例如:国内上市的首家创业投资公司鲁信创投(股票代码:600783).其中,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国资委全资持股)为鲁信创投的最大股东,持有73。

03%的股权。

鲁信创投则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投资于先进制造、现代农业、海洋经济、信息技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等产业。

其典型投资项目为新北洋(002376)、圣阳股份(002580)等。

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可以理解为私募股权信托投资,是指信托公司将信托计划下取得的资金进行权益类投资。

其设立主要依据为《信托法》(2001年)、银监会2007年制定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简称“信托两规")、《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2008年).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质是通过信托平台发起新的信托计划,并将信托计划募集到的资金进行相应的信托直接投资.如图二所示。

例如,号称国内的第一只信托股权投资计划—中信锦绣一号股权投资基金信托计划(简称锦绣一号),主要投资于中国境内金融、制造业等领域的股权投资、IPO配售和公众公司的定向增发项目。

私募基金的分类有哪些?

私募基金的分类有哪些?

私募基金的分类有哪些?私募基金根据投资对象不同可以分为证券投资私募基金、产业私募基金,该类基金以投资产业为主。

风险私募基金,它的投资对象主要是那些处于创业期、成长期的中小高科技企业权益,以分享它们高速成长带来的高收益。

近年来,我国的金融行业发展十分迅速,其中,私募基金的发展最为迅速。

同时,越来越多的投资者想要加入私募基金的投资行列。

因此,了解▲私募基金的分类就显得尤为重要。

接下来,大家就和小编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私募基金的分类吧。

▲一、私募基金1、私人股权投资(又称私募股权投资或私募基金,PrivateFund),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用来指称对任何一种不能在股票市场自由交易的股权资产的投资。

被动的机构投资者可能会投资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然后交由私人股权投资公司管理并投向目标公司。

私人股权投资可以分为以下种类:杠杆收购、风险投资、成长资本、天使投资和夹层融资以及其他形式。

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一般会控制所投资公司的管理,而且经常会引进新的管理团队以使公司价值提升。

2、2014年12月31日,在保险业界,伴随2015年脚步声到来的是保险资金运用一个紧接着一个的细化方案的“落地”。

元旦前夕,保监会批准保险资金设立私募基金,专项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3、2015年12月23日消息,17家商业银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将被撤回。

财新网报道称,多家商业银行收到银监会窗口通知,监管部门将依法撤回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资格。

▲二、私募基金的分类▲1、公司式公司式私募基金有完整的公司架构,运作比较正式和规范。

公司式私募基金(如“股胜投资公司”)在中国能够比较方便地成立。

半开放式私募基金也能够以某种变通的方式,比较方便地进行运作,不必接受严格的审批和监管,投资策略也就可以更加灵活。

比如:(1)设立某“投资公司”,该“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有价证券投资;(2)“投资公司”的股东数目不要多,出资额都要比较大,既保证私募性质,又要有较大的资金规模;(3)“投资公司”的资金交由资金管理人管理,按国际惯例,管理人收取资金管理费与效益激励费,并打入“投资公司”的运营成本;(4)“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每年在某个特定的时点重新登记一次,进行名义上的增资扩股或减资缩股,如有需要,出资人每年可在某一特定的时点将其出资赎回一次,在其他时间投资者之间可以进行股权协议转让或上柜交易。

私募基金的三种形式

私募基金的三种形式

关于私募基金的三种组织形式一公司制基金1、公司制基金的结构公司制基金依据公司法成立, 投资者作为股东参与投资, 依法享有股东权利, 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基金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通常由董事会选择并监督基金管理公司, 由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2、公司制基金的特点1 投资人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根据公司法第3条的规定,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对于投资者而言,公司制基金是一个防范法律风险与责任的有效组织形式.2 注册资本金制度使基金比较稳定,但可能产生资金利用效率的问题,公司制基金有明确的出资金额、出资期限的要求,根据公司法第26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 具有法定的内部治理结构,但管理人的决策权限容易受到限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管理层主要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执行董事会的决策,各机构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各自的职权.由于具有法定的内部治理结构,对投资者保障比较完善,因而易于被各类机构投资者接受.对于管理公司而言,由于公司制基金的投资者可以通过股东会、董事会行使法定的职权,参与特定事项的投票表决,使得大股东可能干涉经营决策,导致决策效率低下.公司制基金虽然可以通过分级授权部分解决问题,例如,将部分投资决策授权管理层或外部管理公司行使, 但始终存在股东会和董事会对公司的控制问题.实务中,公司制基金的管理人的投资决策权限也通常受到大股东的制约.4 投资回收方式受限,清算程序较为复杂.公司制基金的股东如需要退出,可以通过减资或者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但公司减资需要根据法定程序进行,需要花费较长时间.相比之下,通过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给其他股东或者第三方更为可行. 此外, 公司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否则面临着补缴责任甚至行政、刑事责任.公司制基金的清算需要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根据特定的解散事由成立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并通知债权人、刊登公告,经债权人申报债权等流程后,对剩余财产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分配.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申请注销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二有限合伙制基金1、有限合伙制基金的结构有限合伙制基金依据合伙企业法成立,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行使基金的投资决策权,可以由专业的基金管理人担任;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但不参与基金的日常经营管理,不具有公司制基金的股东所享有的一些决策权.2、有限合伙制基金的特点1 实行承诺认缴资本制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但可能产生 LP 违约的问题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又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7条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可见,对于有限合伙制基金,合伙人可以承诺制认缴资本,并可以分期缴付,具体出资期限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及项目特点确定.对于LP 而言, 合伙制基金可以依照投资项目计划分批注资,从而大大提高了资金的利用率.但由于合伙制基金在很大程度上是靠事前协议约束,承诺认缴资本制虽然便捷,但在后期存在LP 违约不兑现承诺出资,资金无法到位的风险.2 GP与LP关系清晰,管理运作高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7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又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8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如果有限合伙人突破该“避风港” 条款,将被视为有限合伙人参与了实质性管理, 从而有可能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有限合伙制基金中,GP 担任管理人,负责管理运作基金.LP是主要投资人,不参与管理.LP和GP关系清晰、基金管理运作效率较高.从投资决策方面看,有限合伙制基金决策机制及时高效,能充分发挥GP的专业优势.3 有效的激励机制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7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对于有限合伙制基金,一般在合伙协议中,会赋予GP 较多的管理权限以及较丰厚的利润分配方案.其报酬一般可分为两个部分:一是管理费,通常占已投资金额的1%到3%;二是达到一定标准后,可以提取业绩报酬,该部分通常占有限合伙实现资本利得的10%到30%.从激励机制上看,与公司制基金相比,公司制基金模式下管理层与股东利益可能存在背离,而有限合伙GP 每年收取的固定管理费保证了基金成本的公开透明,GP 提取业绩报酬的设定能发挥更好的激励作用,使GP和LP的利益更为紧密结合.4 投资回收便捷在投资回收方面,有限合伙的分配顺序优先保障LP的投资本金及回报,及时分配以及到期清算的原则也能满足LP及时获得投资本金和回报的要求.有限合伙制无论是追加资本还是减少资本可以退伙,也可以向其他投资者或第三方转让,操作性相对比较容易,即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可以直接提取权益账户的资金、退伙.对于LP而言减资方面的程序也相对简单灵活.5 GP本身是有限责任公司时,GP的股东可以实现风险隔离.GP对合伙企业债务的责任,不限于其认缴的出资额,而是以其合法所有的全部财产, 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但GP 本身是有限责任公司时,GP 的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对 GP 的债务承担责任.三信托制基金1、信托制基金的结构信托是一种以信任为基础的法律关系.信托人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作为财产所有人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 但这种管理或处分所产生的利益归属于受益人.信托制基金正是采取这种特殊的模式来对基金进行管理、处分、分配收益.信托投资人是信托制基金的委托人,受托管理基金资产的专业机构为基金的受托人,即信托公司或其他有相关资质的金融机构以下为方便论述, 仅讨论信托公司. 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即信托公司是核心的法律主体,信托公司与委托人、咨询顾问、托管银行以及被投资企业等其他各方签署合同,共同构成信托的合同框架.2、信托制基金的特点1 有效的激励机制在管理报酬上, 信托产品的受托人与有限合伙制的GP 的报酬设计类似,都有一定的激励机制.受托人作为投资管理人一般可收取固定的管理费.通常在信托合同中区分不同的优先级、普通级投资者的投资回报方式,这种设计同样使受托人与委托人的利益紧密挂钩,提高了受托人管理信托资金的积极性.从激励机制的角度看,对于GP 而言,信托制和有限合伙制类似,都优于公司制.2 投资者不参与投资管理在信托制基金中,受托人是投资管理人.根据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操作指引” 第21 条规定,私人股权投资信托计划设立后,信托公司应亲自处理信托事务,独立自主进行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信托文件事先有约定的,信托公司可以聘请第三方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但投资顾问不得代为实施投资决策.信托公司应对投资顾问的管理团队基本情况和过往业绩等开展尽职调查, 并在信托文件中载明.虽然信托公司可以聘请第三方作为投资顾问, 但该投资顾问不得代为实施投资管理.信托制基金设立受益人大会制度,受益人大会由全体信托基金的受益人组成.但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42条对受益人大会审议事项的规定,受益人大会并不能就涉及项目筛选和投资决策的问题行使权利,仅就变更全体受益人的事件有权行使表决权,对于信托基金的日常运作是由受托人确定的.3 资金的稳定性及募集的相对便利信托制基金通常是封闭运作的,要求资金在信托计划成立时一次性到位,与公司制基金、有限合伙制基金相比,要求更加严格,因而实务中,通常根据项目投资进度的需要, 采用分期募集的方式.信托计划通常规定,委托人在信托计划封闭期内不得赎回信托份额,只可以有条件转让信托份额, 因此信托资金规模相对稳定.而且,信托制基金通过专业信托公司推介和募集,其募集渠道比较成熟,由于投资者对信托公司相对信任,信托公司募集资金的能力较强.4 受托人原则上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制基金中的GP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不以其是否有过错为前提,但根据信托法第37 条规定,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处理信托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自己所受到的损失,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也就是说,在信托制基金中只有在受托人违背受托义务或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才对资金亏损承担责任,而对于一般情况下基金投资的亏损无需承担责任.5 投资回收方式受限信托制基金要求委托人的资金根据募集文件的规定一次到位,在基金清算之前没有资本金返还的问题,因此, 委托人在封闭期内不能随意赎回.通常信托计划也约定封闭期内可以通过转让的方式退出信托计划,甚至约定在信托计划设立满一定期限后,委托人可委托受托人进行转让,但是上述转让一般要收取一定费用,与有限合伙的退伙相比流动性较差.6 IPO 退出存在潜在的障碍根据证监会发审委对部分信托制基金所投资企业的反馈, 证监会在发行审核时的态度是“以委托、信托方式持股的,为做到股权明晰,原则上不予允许需要直接量化到实际持有人, 量化后不能出现股东人数超过200 人”. 因此, 信托制基金所投资的企业在 IPO 审核中存在潜在的障碍.实务中, 部分企业在引入财务投资者时,对股东的资格也可能有特定要求信托制基金在进行投资时也可能存在一定的障碍.二、三种组织形式的税收政策比较如上所述,公司制、信托制和合伙制私募基金基础关系和构成要素各不相同,因此而呈现出不同的特征,下面从税收政策详细对比三种私募组织形式的优劣:一公司制基金的税收政策公司制基金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是纳税主体, 故需要就所得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制基金不是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所得税由合伙人或委托人缴纳.1、在基金层面,基金对外投资所得主要包括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基金退出时通过股权转让抵减投资成本后的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3条的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因此,公司制基金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基金退出时通过股权转让抵减投资成本后所得,一般应按照基准税率即25%缴纳企业所得税.2、在基金投资者层面,因投资者性质不同纳税方式也不同.如果投资者是企业,从基金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居民企业之间的直接投资, 免交所得税.企业投资者通过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制基金的股权而退出基金的,转让股权抵扣投资成本后所得应缴纳 25%的企业所得税.二有限合伙制基金的税收政策1、在基金层面,根据财税2008 159 号文件,合伙企业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在基金层面,有限合伙制基金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2、在投资者层面,投资者从合伙制基金分得的收入包括两类: 合伙制基金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和基金退出时合伙制基金通过股权转让抵减投资成本后的所得.若合伙制基金的投资者是企业, 根据财税2008159 号文确定的原则, 业投资者取得的基金退出时通过股权转让抵减投资成本后的所得需要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企业投资者通过合伙制基金投资于被投资企业,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直接投资” , 其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是否能够免税目前存在理解和实务操作上的不一致之处.根据避免重复征税和合伙企业所得性质上传的原则,企业投资者无需再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当是比较合适的.从实务来看, 部分地区已经明确该类收入企业投资者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如北京、深圳地区.三信托制基金的税收政策由于对私募基金尚缺乏统一的税收政策,而且信托方面对此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按照通常理解,投资人为企业的,则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通常按照25%的税率执行.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私募基金的税收问题,我国尚无统一、明确的规范; 但有些地方政府例如上海、天津、北京、深圳等为吸引私募基金的投资,已经相继出台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我们理解当地政府税收优惠存在一定差异,在具体操作时, 还应向当地政府部门落实.另外,需要明确的是,我国目前的税收体制中,不管是中央税、地方税还是中央地方共享税,税收政策的立法权限都在中央,从理论上讲,地方政府是没有权力给予私募基金国家层面税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以外的税收优惠政策.。

私募基金产品种类

私募基金产品种类

私募基金产品种类私募基金是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的,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投资于各类资产的一种投资工具。

私募基金的产品种类较多,以下是其中一些主要的类型:1.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未上市企业的股权,通过持有股权来获取投资回报。

这类基金一般包括早期创投基金、中后期股权投资基金等。

2.私募股权基金:3.私募债权基金:私募债权基金是指以私募方式募集资金,通过投资债权来获取投资回报的基金。

这类基金主要投资于信贷资产,如企业债权、债券等。

4.私募房地产基金:私募房地产基金专注于房地产领域的投资,包括商业地产、住宅地产、物流地产等。

基金募集资金后,通过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信托等方式来获取收益。

5.私募阳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阳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以合格投资者为唯一募集对象,采取专项募集、定向募集方式募集资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及其他金融资产的基金。

它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衍生品等。

6.私募FOF基金:私募FOF基金是指以私募基金为投资标的的基金,即投资其他私募基金的基金。

它的投资策略包括多策略、多管理人、多私募基金等,旨在通过组合配置不同策略、不同管理人、不同风险资产的私募基金来实现收益。

7.私募定增基金:私募定增基金是指以私募方式募集的资金,通过投资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来获取收益的基金。

定增基金主要投资于上市公司的非公开增发股票,具有较高的风险与回报。

除了以上几种基金类型,私募基金还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产品、私募期货基金、私募股指期权基金等其他类型的产品。

不同的基金类型对应不同的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在选择私募基金产品时,需要根据自身的风险偏好和需求来进行选择。

契约型私募基金与合伙型私募基金的异同

契约型私募基金与合伙型私募基金的异同

.契约型私募基金与合伙型私募基金的异同————————————————————————————————作者:————————————————————————————————日期:契约型私募基金与合伙型私募基金的异同目前主流的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仍是公司型、有限合伙型和契约型三种。

契约型私募基金:通过投资人和管理人签署一系列法律文件并藉以形成委托/受托管理法律关系的一种集合投资模式。

现阶段,契约型私募基金主要以信托公司发起并设立的信托计划为主力。

近几年来,因审核流程较宽、投资领域较广、且投资风险较低的特征,信托计划以契约型基金代表的形象占据了市场上金融投资产品的半壁江山。

同时也是民营资产管理机构发行有限合伙型基金的主要竞争对手。

契约型私募基金有限合伙私募基金法律形式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基于契约关系而设立的委托/受托管理法律关系的一种集合投资模式,由基金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合同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人不参与有限合伙企业的运作,不对外代表组织,只按合伙协议比例享受利润分配,普通合伙人参与合伙事务的管理,分享合伙收益。

基金设立方式基金管理人拟定并与投资人、托管人签订基金合同,申请设立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应当向适格工商登记机关提交基金管理人无需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设立额外的法律实体。

设立方式较快速、便捷。

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实体。

工商登记所需时间较长,且在文件提交上不同工商有不同要求,设立手续较繁琐。

基金存续期间基金投资人发生变更基金存续期间,申购、赎回、份额转让等,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相应登记,操作灵活。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工商登记要素变更(合伙人、出资金额等),需要全体合伙人签字,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程序繁琐。

投资人出资方式目前现行法规中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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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私募基金的三种组织形式(一)公司制基金1、公司制基金的结构公司制基金依据《公司法》成立,投资者作为股东参与投资,依法享有股东权利,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基金债务承担有限责任,通常由董事会选择并监督基金管理公司,由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

2、公司制基金的特点(1)投资人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根据《公司法》第3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对于投资者而言,公司制基金是一个防范法律风险与责任的有效组织形式。

(2)注册资本金制度使基金比较稳定,但可能产生资金利用效率的问题,公司制基金有明确的出资金额、出资期限的要求,根据《公司法》第26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具有法定的内部治理结构,但管理人的决策权限容易受到限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管理层主要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执行董事会的决策,各机构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各自的职权。

由于具有法定的内部治理结构,对投资者保障比较完善,因而易于被各类机构投资者接受。

对于管理公司而言,由于公司制基金的投资者可以通过股东会、董事会行使法定的职权,参与特定事项的投票表决,使得大股东可能干涉经营决策,导致决策效率低下。

公司制基金虽然可以通过分级授权部分解决问题,例如,将部分投资决策授权管理层或外部管理公司行使,但始终存在股东会和董事会对公司的控制问题。

实务中,公司制基金的管理人的投资决策权限也通常受到大股东的制约。

(4)投资回收方式受限,清算程序较为复杂。

公司制基金的股东如需要退出,可以通过减资或者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但公司减资需要根据法定程序进行,需要花费较长时间。

相比之下,通过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给其他股东或者第三方更为可行。

此外,公司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否则面临着补缴责任甚至行政、刑事责任。

公司制基金的清算需要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根据特定的解散事由成立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并通知债权人、刊登公告,经债权人申报债权等流程后,对剩余财产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分配。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申请注销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二)有限合伙制基金1、有限合伙制基金的结构有限合伙制基金依据《合伙企业法》成立,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行使基金的投资决策权,可以由专业的基金管理人担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但不参与基金的日常经营管理,不具有公司制基金的股东所享有的一些决策权。

2、有限合伙制基金的特点(1)实行承诺认缴资本制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但可能产生LP违约的问题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又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7条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可见,对于有限合伙制基金,合伙人可以承诺制认缴资本,并可以分期缴付,具体出资期限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及项目特点确定。

对于LP而言,合伙制基金可以依照投资项目计划分批注资,从而大大提高了资金的利用率。

但由于合伙制基金在很大程度上是靠事前协议约束,承诺认缴资本制虽然便捷,但在后期存在LP违约不兑现承诺出资,资金无法到位的风险。

(2)GP与LP关系清晰,管理运作高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7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又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8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如果有限合伙人突破该“避风港”条款,将被视为有限合伙人参与了实质性管理,从而有可能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在有限合伙制基金中,GP担任管理人,负责管理运作基金。

LP是主要投资人,不参与管理。

LP和GP关系清晰、基金管理运作效率较高。

从投资决策方面看,有限合伙制基金决策机制及时高效,能充分发挥GP的专业优势。

(3)有效的激励机制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7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对于有限合伙制基金,一般在合伙协议中,会赋予GP较多的管理权限以及较丰厚的利润分配方案。

其报酬一般可分为两个部分:一是管理费,通常占已投资金额的1%到3%;二是达到一定标准后,可以提取业绩报酬,该部分通常占有限合伙实现资本利得的10%到30%。

从激励机制上看,与公司制基金相比,公司制基金模式下管理层与股东利益可能存在背离,而有限合伙GP每年收取的固定管理费保证了基金成本的公开透明,GP提取业绩报酬的设定能发挥更好的激励作用,使GP和LP的利益更为紧密结合。

(4)投资回收便捷在投资回收方面,有限合伙的分配顺序优先保障LP的投资本金及回报,及时分配以及到期清算的原则也能满足LP及时获得投资本金和回报的要求。

有限合伙制无论是追加资本还是减少资本(可以退伙,也可以向其他投资者或第三方转让),操作性相对比较容易,即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可以直接提取权益账户的资金、退伙。

对于LP而言减资方面的程序也相对简单灵活。

(5)GP本身是有限责任公司时,GP的股东可以实现风险隔离。

GP对合伙企业债务的责任,不限于其认缴的出资额,而是以其合法所有的全部财产,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但GP本身是有限责任公司时,GP的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GP的债务承担责任。

(三)信托制基金1、信托制基金的结构信托是一种以信任为基础的法律关系。

信托人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作为财产所有人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但这种管理或处分所产生的利益归属于受益人。

信托制基金正是采取这种特殊的模式来对基金进行管理、处分、分配收益。

信托投资人是信托制基金的委托人,受托管理基金资产的专业机构为基金的受托人,即信托公司或其他有相关资质的金融机构(以下为方便论述,仅讨论信托公司)。

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即信托公司是核心的法律主体,信托公司与委托人、咨询顾问、托管银行以及被投资企业等其他各方签署合同,共同构成信托的合同框架。

2、信托制基金的特点(1)有效的激励机制在管理报酬上,信托产品的受托人与有限合伙制的GP的报酬设计类似,都有一定的激励机制。

受托人作为投资管理人一般可收取固定的管理费。

通常在信托合同中区分不同的优先级、普通级投资者的投资回报方式,这种设计同样使受托人与委托人的利益紧密挂钩,提高了受托人管理信托资金的积极性。

从激励机制的角度看,对于GP而言,信托制和有限合伙制类似,都优于公司制。

(2)投资者不参与投资管理在信托制基金中,受托人是投资管理人。

根据《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操作指引》”)第21条规定,私人股权投资信托计划设立后,信托公司应亲自处理信托事务,独立自主进行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

信托文件事先有约定的,信托公司可以聘请第三方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但投资顾问不得代为实施投资决策。

信托公司应对投资顾问的管理团队基本情况和过往业绩等开展尽职调查,并在信托文件中载明。

虽然信托公司可以聘请第三方作为投资顾问,但该投资顾问不得代为实施投资管理。

信托制基金设立受益人大会制度,受益人大会由全体信托基金的受益人组成。

但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42条对受益人大会审议事项的规定,受益人大会并不能就涉及项目筛选和投资决策的问题行使权利,仅就变更全体受益人的事件有权行使表决权,对于信托基金的日常运作是由受托人确定的。

(3)资金的稳定性及募集的相对便利信托制基金通常是封闭运作的,要求资金在信托计划成立时一次性到位,与公司制基金、有限合伙制基金相比,要求更加严格,因而实务中,通常根据项目投资进度的需要,采用分期募集的方式。

信托计划通常规定,委托人在信托计划封闭期内不得赎回信托份额,只可以有条件转让信托份额,因此信托资金规模相对稳定。

而且,信托制基金通过专业信托公司推介和募集,其募集渠道比较成熟,由于投资者对信托公司相对信任,信托公司募集资金的能力较强。

(4)受托人原则上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制基金中的GP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不以其是否有过错为前提,但根据《信托法》第37条规定,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处理信托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自己所受到的损失,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也就是说,在信托制基金中只有在受托人违背受托义务或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才对资金亏损承担责任,而对于一般情况下基金投资的亏损无需承担责任。

(5)投资回收方式受限信托制基金要求委托人的资金根据募集文件的规定一次到位,在基金清算之前没有资本金返还的问题,因此,委托人在封闭期内不能随意赎回。

通常信托计划也约定封闭期内可以通过转让的方式退出信托计划,甚至约定在信托计划设立满一定期限后,委托人可委托受托人进行转让,但是上述转让一般要收取一定费用,与有限合伙的退伙相比流动性较差。

(6)IPO退出存在潜在的障碍根据证监会发审委对部分信托制基金所投资企业的反馈,证监会在发行审核时的态度是“以委托、信托方式持股的,为做到股权明晰,原则上不予允许需要直接量化到实际持有人,量化后不能出现股东人数超过200人”。

因此,信托制基金所投资的企业在IPO审核中存在潜在的障碍。

实务中,部分企业在引入财务投资者时,对股东的资格也可能有特定要求信托制基金在进行投资时也可能存在一定的障碍。

二、三种组织形式的税收政策比较如上所述,公司制、信托制和合伙制私募基金基础关系和构成要素各不相同,因此而呈现出不同的特征,下面从税收政策详细对比三种私募组织形式的优劣:(一)公司制基金的税收政策公司制基金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是纳税主体,故需要就所得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

而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制基金不是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所得税由合伙人或委托人缴纳。

1、在基金层面,基金对外投资所得主要包括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基金退出时通过股权转让抵减投资成本后的所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3条的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因此,公司制基金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基金退出时通过股权转让抵减投资成本后所得,一般应按照基准税率即25%缴纳企业所得税。

2、在基金投资者层面,因投资者性质不同纳税方式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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