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知识点总结之客观不法要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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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浪涛 刑法总则

柏浪涛 刑法总则

刑法知识体系刑法论:刑法概说,刑法的解释,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效力1、客观(违法)要件:行为主体,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2、客观(违法)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3、主观(责任)要件:犯罪故意,犯罪过失,无罪过事件,事实认识错误犯罪论4、主观(责任)阻却事由:责任年龄,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总论5、犯罪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6、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一般原理,正犯,共犯,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特殊问题、处罚规定7、罪数:行为单数,行为复数,数罪1、刑法的主体:主刑,附加刑刑法论2、刑法的裁量:量刑情节,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缓刑3、刑法的执行和消灭:减刑,假释,时效,赦免人体犯罪(生命,身体,自由,名誉,民主权利,婚姻家庭权利)夺取型: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侵犯个人法益交付型: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财产犯罪侵占型: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型: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毁弃型: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分论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侵犯社会法益破坏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犯罪侵犯国家职能的犯罪渎职犯罪侵犯国家法益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家存立的犯罪危害国防利益罪军人违反职责罪1第一章刑法概论一、刑法的解释刑法学主要是对刑法条文的解释学。

解释条文,是刑法学的基本功。

因此,刑法的解释历来是司法考试的重点。

(一)解释的技巧对一个条文术语的含义,需要通过解释技巧得出解释结论。

常见的解释技巧有:1.平义解释这是指按照该用语最平白的字面含义来解释,即所谓的看山是山,看水是水。

2.扩大解释(又称扩张解释)这是指对用语解释后的含义大于字面含义,但该含义仍处在该用语可能的含义范围内。

例1,将自动取款机解释为“金融机构”,就是对“金融机构”的扩大解释。

例2,丢失枪支不报罪是指警察丢失了枪支竟然不汇报,造成严重后果。

如果警察被抢劫了枪支、被骗去了枪支,也不汇报,造成严重后果,显然也应定丢失枪支不报罪。

刑法重点知识归纳总结

刑法重点知识归纳总结

刑法重点知识归纳总结一、刑法概述刑法是国家制定和实行的一部法律,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并惩治违反法律的犯罪行为。

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责任刑相适应原则、法无授权不可为罪原则等。

二、刑法基本原则1. 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要求刑法规定的罪名和处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否则不得定罪处罚。

法律原则上不能溯及以前。

2.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刑事犯罪行为和处罚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并按照法定程序确定。

这个原则确保了刑事制裁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 责任刑相适应原则责任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法的制裁措施要与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相适应,刑罚的适用要根据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犯罪主体的社会危险性等因素进行判断。

4. 法无授权不可为罪原则法无授权不可为罪原则要求犯罪行为必须对社会危害性较大,而且必须经过立法程序才能认定为犯罪。

三、刑法分类刑法根据刑罚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主要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和死刑;附加刑主要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社区矫正等。

四、刑法犯罪构成要件1. 行为要件犯罪行为是指具备法律上要求的行为或者不作为。

行为要件包括通过动作或者不作为方式实施的行为。

2. 结果要件很多犯罪行为需要产生一定的结果,这些结果要件成为构成犯罪的要素之一。

3. 目的要件犯罪必须有明确的犯罪目的或者从其行为中可以推定其犯罪目的。

4. 客观要件客观要件是指与犯罪行为相关的客观事实,如被害人的死亡、伤害等。

5. 主观要件主观要件是指犯罪分子的主观故意、故意性等心理状态。

五、刑法犯罪分类根据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的性质不同,可以将犯罪行为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常见的犯罪分类有财产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侵犯人身权利犯罪等。

六、刑法责任1. 刑事责任年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刑事责任年龄为16周岁。

即只有达到16周岁以上的人才能承担刑事责任。

犯罪客观要件知识点总结

犯罪客观要件知识点总结

犯罪客观要件知识点总结犯罪客观要件是指犯罪行为的客观存在条件,是指导司法机关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之根据,亦即判断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已经构成了刑法所规定的罪名,需要具备的客观条件。

犯罪客观要件通常包括犯罪的对象、主体、手段、方式、结果等。

二、犯罪客观要件的构成1、犯罪对象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危害、损害的客体。

犯罪对象可以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公共利益等。

不同的犯罪行为对犯罪对象的要求不同,例如故意杀人犯罪的对象是人的生命权;盗窃犯罪的对象是财产权利。

2、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即犯罪行为的实施者。

在刑法上通常将犯罪主体分为自然人和法人两种,其中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法人则是指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组织机构。

3、犯罪手段犯罪手段是实施犯罪行为的方式和方法,可以是物质的或精神的。

例如盗窃犯罪可能采取的手段包括撬锁、剪断铁丝等;敲诈勒索犯罪可能采取的手段包括威胁恐吓、暴力伤害等。

4、犯罪方式犯罪方式是指犯罪行为的实施方式和形式。

不同的犯罪行为通常对犯罪方式有具体的要求,例如盗窃犯罪要求是非法占有,抢劫犯罪要求是使用暴力。

5、犯罪结果犯罪结果是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犯罪结果通常指导致了某种危害或损害,并可能对社会、个人产生不良影响。

三、犯罪客观要件的作用1、指导司法机关认定罪名犯罪客观要件是司法机关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指标,有利于确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是否已经构成了刑法所规定的罪名。

2、规范犯罪行为犯罪客观要件的存在和作用,对于规范犯罪行为、预防犯罪行为具有重要的作用。

对于犯罪客观要件的精准把握,有助于明确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和违法性,从而能够为社会和个人提供一定的预警。

3、保护社会利益犯罪客观要件的存在和作用也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保护。

通过犯罪客观要件的认定,可以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和维护提供有力依据。

四、犯罪客观要件的认定犯罪客观要件的认定是司法机关对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进行判断的一个重要环节。

解读刑法中的主观与客观要件

解读刑法中的主观与客观要件

解读刑法中的主观与客观要件刑法是指国家规定的对违法行为人予以制裁的法律规范,其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而刑法中的主观与客观要件则是构成犯罪的重要要素。

本文将对主观与客观要件进行解读,并探讨其在刑法中的作用。

一、主观要件的定义与作用主观要件是指在某一犯罪行为中,必须具备犯罪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即故意或过失。

故意是指犯罪人明知自己行为的危险性质和后果,但仍然决意实施该行为;过失是指犯罪人没有预见到自己行为的危险性质和后果,但应当具备的常人的注意义务下,应当预见到并避免该结果。

主观要件在刑法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首先,主观要件能反映犯罪人的主观能动性,即行为人有能力支配自己的行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道德躯体无行为能力者的犯罪责任。

其次,主观要件能体现法律的随意性,即法律只追究真正有罪的人,不追求形式上的正义。

最后,主观要件有助于与客观要件形成紧密的结合,使犯罪的构成更为完善和具体。

二、客观要件的定义与作用客观要件是指在某一犯罪行为中,必须具备客观实体的行为、结果和特定情况。

这些客观要件构成了犯罪事实的客观表现,是对行为人行为结果进行评价的依据。

客观要件在刑法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客观要件能够确保法律的公平正义,即刑法不仅仅追求对犯罪人的正当制裁,还必须通过对客观要件的具体描述,使社会公众对犯罪行为心存敬畏,远离违法犯罪。

其次,客观要件也是区分合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标准,对于判断是否符合犯罪要件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三、主观与客观要件的关系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在刑法中是相辅相成的。

主观要件通过反映犯罪人的主观心理能动性,强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而客观要件则通过描述实体行为和结果,客观呈现了犯罪行为的外在表现。

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的结合是刑法定罪量刑的关键环节。

只有当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均具备时,才能构成犯罪行为。

在定罪量刑阶段,主观要件又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例如,在谋杀罪中,必须具备犯罪人的犯罪故意和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才能认定谋杀罪成立。

(7)犯罪的客观要件(1)

(7)犯罪的客观要件(1)


思考题:

持有的性质是什么?
三、危害结果


1、危害结果的含义 所谓广义上的危害结果,是指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 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
所谓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属于犯罪构成要件内容的结 果,也就是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法定的实际 损害或者现实危险状态。 所谓最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对于犯罪对象的有形的事 实作用。


问: 每一种犯罪都必须具备危害结果 吗?或者说,没有危害结果,犯 罪还能成立吗?

2、危害结果的特征
1)客观性 2)因果性 3)侵害性 4)多样性

3、危害结果的刑法意义


1)决定某些犯罪的性质 如刑讯逼供时是否以肉刑致人伤残即是 区分刑讯逼供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标准 2)标示犯罪的危害程度 3)影响刑罚量的确定 4)赔偿或者罚金刑的重要参考
案例5

被告人:王某,男,36岁,工人。 王某晚上经常做梦。1998年9月某晚, 王某晚上又作恶梦,梦见自己与一头恶狼 奋力搏斗,最后竭尽全力扼住狼颈才将其 制服。第二天清早醒来后,发现其妻已经 死亡,悲痛惊慌中急忙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过调查验证,其妻系外力扼住脖子致机 械性窒息死亡,凶手为王某本人。 运用所学原理分析王某的行为的性质。
第三者的行为被害人的行为或特殊事实介入因素的异常性大小任何犯罪都是在一定的时间一定的空间或者地点以一定的方法或者手段进行如果不作为构成要件要素影响量刑的轻重其它客观要件要素其它客观要件要素特定的时间特定的地点特定的方法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或者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刑法知识点总结之犯罪构成理论

刑法知识点总结之犯罪构成理论

刑法知识点总结之犯罪构成理论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主要用于解释和界定犯罪行为的成立条件和要件,确定何种行为可以构成其中一特定罪名。

以下是刑法知识点总结之犯罪构成理论(一)。

一、客观要件1.犯罪行为:指以人的行为为基础的危害社会治安、公共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犯罪的基本要件之一、通常分为行为行为和物质行为。

行为行为是指以主观能动性为特征的意思表示行为,如杀人、盗窃等;物质行为是指以主体的物质力量对外界物质的行为,如伤害、破坏等。

2.结果:犯罪行为实施后所造成的事实后果,即危害社会治安、公共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结果。

结果分为的类型有:实物结果,即物的改变、损失或破坏;人身伤害结果,即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完整等权益的受到侵害;精神结果,即对个人精神上的伤害或侵害;社会结果,即对社会治安、公共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威胁、破坏或危害。

3.直接责任:即犯罪人对犯罪行为形成的实际效果负有直接责任。

直接责任的要求通常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有必然因果关系,即因果相关,犯罪行为直接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二是要有行为人的行为方向,即犯罪人的行为目的、动机和行为方式等。

4.主观方面:即犯罪人的心理状态和动机。

主观方面包括故意、过失和故意过失。

故意是指犯罪人明知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有目的地实施犯罪行为,是犯罪人的主观能动性发挥的结果;过失是指犯罪人违背基本的注意义务或准备义务,因疏忽、马虎等原因造成犯罪结果的发生;故意过失是指犯罪人同时具有故意和过失的心理状态。

二、主观要件1.犯罪人: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犯罪人通常分为一般犯罪人和特殊犯罪人。

一般犯罪人是指没有主观能动性或有主观能动性但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比如精神病人、智力低下者等;特殊犯罪人是指由于其特殊身份或特殊地位,犯罪行为更为严重,比如国家工作人员、军人等。

2.犯罪动机:指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推动力。

犯罪动机通常分为直接动机和间接动机。

直接动机是指犯罪行为直接产生的动机,比如追求财物、报复敌人等;间接动机是指与犯罪行为相关的其他因素,比如人身自由受限、生活困窘等。

刑法知识点总结之客观不法要件(三)

刑法知识点总结之客观不法要件(三)

刑法知识点总结之客观不法要件(三)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

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因果关系一、判断因果关系有无的理论:相当因果关系说1.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5/2/1)(D)A.甲跳楼自杀,砸死行人乙。

这属于低概率事件,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B.集资诈骗案中,如出资人有明显的贪利动机,就不能认定非法集资行为与资金被骗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C.甲驾车将乙撞死后逃逸,第三人丙拿走乙包中贵重财物。

甲的肇事行为与乙的财产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D.司法解释规定,虽交通肇事重伤3人以上但负事故次要责任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这说明即使有条件关系,也不一定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解析】本题考查判断因果关系的基本方法和理念。

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刑法因果关系有判断采“相当因果关系说”。

亦即,先判断行为与结果之间有无条件关系,再挑出最不异常、作用最大、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条件,认定其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A选项,考查因果关系与概率的关系(必然因果关系说与偶然因果关系说)。

老旧观点必然因果关系说认为,只有概率较高的条件,才认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但作为“相当因果关系说”(法考观点)前提的条件说,则将所有导致结果的条件,无论是概率较高的条件,还是概率较低的条件,只有符合“无A则无B”的规则,都同等作为导致结果的条件;如果认为该条件负主要责任,就认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在本选项的事例中,如果甲不跳楼自杀,就砸死行人乙,按照“无A则无B”的条件关系判断规则,甲跳楼的行为是乙死亡结果的条件;因该行为是造成结果的唯一危害行为,故而负全部责任,与死亡结果之间当然具有因果关系。

选项A说法错误。

B选项,考查因果关系与被害人过错的关系。

在集资诈骗等诈骗案件中,被害人的认识错误是因行为的诈骗行为引起,没有行为人的诈骗行为就没有被害人的被骗结果,二者之间具有条件关系;在责任方面,刑法认为诈骗犯罪本身本来就是被害人有过错(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的案件,即认为尽管被害人有过错,但行为人仍承担主要责任,故而行为人的诈骗行为与被骗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刑法的知识点总结

刑法的知识点总结

刑法的知识点总结一、刑法的基本原则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刑法的一条基本原则,也是法治社会的基础。

在刑法中,所有人都应该在法律面前平等,不分贵贱、不分阶层,一视同仁。

这样才能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义。

2.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根本原则,它规定了刑法适用的基本条件和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主要包括:罪刑法定、法律适用、法定刑、法定程序等基本内容,即犯罪和刑罚应当依法规定,不得随意适用。

这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规范司法活动的重要原则。

3. 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包括:适用法律、适用国籍、适用地点、适用时间等。

这些基本原则有利于规范司法行为,保障刑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4. 禁止反罪法原则禁止反罪法原则是刑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它规定了犯罪与刑罚的关系。

禁止反罪法原则主要包括了:禁止逆罪行为、防止重复处罚、幸福惩罚等基本内容。

5. 刑法的适用范围刑法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了:犯罪主体、犯罪对象、犯罪行为、刑事责任等。

这些适用范围是刑法适用的重要依据,也是司法实践的基本内容。

二、犯罪的构成和有关规定1. 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包括了犯罪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

这些构成要件是刑法适用的基本条件,也是犯罪定性的必要依据。

2. 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主要包括了:故意、过失等。

在刑法中,根据犯罪分子的主观精神状态,可以将犯罪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这是刑法适用的重要依据。

3. 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主要包括了:行为、结果、因果关系等。

这些客观要件是刑法适用的重要条件,也是确定犯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依据。

4. 犯罪的课罚规定犯罪的课罚规定主要包括了:最高判处死刑、终身监禁、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

这些刑罚是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依法确定犯罪分子的刑罚种类和数额。

5. 犯罪的处罚范围犯罪的处罚范围主要包括了:主要罚则、附加罚则、抑制罚则等。

这些处罚范围是对于犯罪行为进行处罚的重要依据,也是司法活动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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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知识点总结之客观不法要件(一)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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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行为与不作为(一)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形式义务四分法、实质义务三分法)1.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5/2/52)(ACD)A.儿童在公共游泳池溺水时,其父甲、救生员乙均故意不救助。

甲、乙均成立不作为犯罪B.在离婚诉讼期间,丈夫误认为自己无义务救助落水的妻子,致妻子溺水身亡的,成立过失的不作为犯罪C.甲在火灾之际,能救出母亲,但为救出女友而未救出母亲。

如无排除犯罪的事由,甲构成不作为犯罪D.甲向乙的咖啡投毒,看到乙喝了几口后将咖啡递给丙,因担心罪行败露,甲未阻止丙喝咖啡,导致乙、丙均死亡。

甲对乙是作为犯罪,对丙是不作为犯罪【解析】本题考查不作为犯罪,主要考查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

A选项,父亲对儿童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救生员对落水者有职务上的救助义务,只有二人均不救,才致死亡,对于死亡结果均具有因果关系(重叠因果),故均成立不作为犯罪。

B选项,在客观不法层面,离婚尚未生效,夫妻关系尚未解除,丈夫对于妻子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

不救助导致死亡,系不作为致死行为。

在主观责任层面上,明知不救会导致死亡结果,对于死亡结果具有故意。

对于构成要件要素均有认识,对于事实认识没有错误;误认为没有救助义务,系对行为法律性质的认识错误,属违法性认识错误,不阻却故意成立;一般公众均可认识到不救有错,属于具有认识可能性的违法性认识错误,不阻却责任。

客观不法+主观故意责任=故意的不作为犯罪。

C选项,(1)在不作为义务上,只对母亲有救助义务,不救母亲系不作为行为;对于女友没有救助义务,如不救女友不构成不作为行为;(2)因为只有一项法律义务,不属义务冲突的违法阻却情况,故而不救母亲仍属不法;(3)一般可认为可能具有期待不可能等责任阻却事由,但选项已叙明“如无排除犯罪的事由”,故而甲构成不作为犯罪。

D选项,(1)甲对乙当然是作为犯罪(积极的杀人行为)。

(2)对于丙而言,过失引起危险之后,故意不救助,有因先前行为而引起的作为义务,故意不救助行为可构成不作为犯罪;虽有两阶段行为(过失作为、故意不作为),但因死亡结果是因不救助导致,故而认定为不作为犯。

(3)当然,本选项与同类对象打击错误的情况类似,但并不相同。

在同类对象打击错误中,行为人只有一行为,主观上至始至终对另一错误对象的具体结果是过失。

本案中行为人先后实施了两行为,实施作为行为时主观上对错误对象是过失,但实施不作为行为时主观上对结果是故意。

是另起犯意,而不是打击错误。

2.关于不作为犯罪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4/2/5)A.小偷翻墙入院行窃,被护院的藏獒围攻。

主人甲认为小偷活该,任凭藏獒撕咬,小偷被咬死。

甲成立不作为犯罪B.乙杀丙,见丙痛苦不堪,心生悔意,欲将丙送医。

路人甲劝阻乙救助丙,乙遂离开,丙死亡。

甲成立不作为犯罪的教唆犯C.甲看见儿子乙(8周岁)正掐住丙(3周岁)的脖子,因忙于炒菜,便未理会。

等炒完菜,甲发现丙已窒息死亡。

甲不成立不作为犯罪D.甲见有人掉入偏僻之地的深井,找来绳子救人,将绳子的一头扔至井底后,发现井下的是仇人乙,便放弃拉绳子,乙因无人救助死亡。

甲不成立不作为犯罪【答案】C【疑难辨析】本题主要考查不作为犯中的实质义务根据。

实质的义务根据,是为了说明了具备何种实质条件时,行为人才具有作为义务。

包括:基于对危险源的支配产生的监督义务、基于与法益的无助(脆弱)状态的特殊关系产生的保护义务、基于对法益的危险发生领域的支配产生的阻止义务(实质三分法)。

实质的义务根据(实质三分法)与形式义务来源(形式四分法)在具体内容上是一致的,是从不同角度来说明作为义务。

在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作为义务时,如运用形式四分法难以认定,就可动用实质三分法进行认定。

【解析】A选项,因甲是藏獒的主人,基于对危险物的管理义务,而负有制止狗咬死人的作为义务。

另外,对小偷的盗窃行为虽可正当防卫,但令狗咬死其系属防卫过当的不法行为。

B选项,乙基于先前创设风险的行为而负有对丙的救助义务,其后段行为如单独评价系不作为犯(与前段行为合并整体评价为一个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既遂)。

可以认为乙具有保护人身份(救助义务)。

路人甲无救助义务(保护人身份),但无身份之人教唆有身份之人犯有身份之罪,可成立不作为犯罪的教唆犯。

C选项,因甲是乙的监护人,基于对本人监督的他人实施的危险行为的监督地位,而负有制止乙杀丙的作为义务。

有能力制止而不制止,可成立不作为犯罪(按照题意可能是过失犯罪)。

C选项说甲不成立不作为犯罪,说法错误。

D选项,风险并非甲监管或创设、甲与乙也无保护关系、风险也未发生在甲支配的领域,甲不负有任何救助乙的作为义务;甲救助乙的半途中停止救助,并未创设和增加风险,没有继续救助到底的义务。

故甲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3.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2/52)A.宠物饲养人在宠物撕咬儿童时故意不制止,导致儿童被咬死的,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B.一般公民发现他人建筑物发生火灾故意不报警的,成立不作为的放火罪C.父母能制止而故意不制止未成年子女侵害行为的,可能成立不作为犯罪D.荒山狩猎人发现弃婴后不救助的,不成立不作为犯罪【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作为义务的来源,主要考查实质义务根据。

A选项,属于基于对危险源的支配产生的监督义务中的对危险物的管理义务。

宠物饲养人对宠物造成的危险负有制止义务。

在形式义务上可谓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民法侵权法中规定动物饲养人对动物侵权负有监管责任)。

B选项,根据《消防法》的规定,公民发现火情后有报警义务;但此义务为行政法义务。

由于刑法上没有规定对应的“不报警”犯罪,故而甲只是行政法上的不作为,而不是刑法上的不作为犯罪。

此外,火灾结果与不报警行为也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不成立不作为的放火罪。

C选项,属于基于对危险源的支配产生的监督义务中的监管者、监护人对其监管、监护的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督义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其造成的危险负有制止义务。

在形式义务上可谓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民法侵权法中规定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负有监护责任)。

D选项,我国法律未规定荒山狩猎人有救助义务;弃婴非狩猎人抛弃,风险非其制造;弃婴与狩猎人之间无特殊关系,没有保护义务。

故而狩猎人不救助,只是违反道德义务,而未违反法律义务,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二)关于“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4、下列哪一选项构成不作为犯罪?()(2012/2/4)A.甲到湖中游泳,见武某也在游泳。

武某突然腿抽筋,向唯一在场的甲呼救。

甲未予理睬,武某溺亡B.乙女拒绝周某求爱,周某说“如不答应,我就跳河自杀”。

乙明知周某可能跳河,仍不同意。

周某跳河后,乙未呼救,周某溺亡C.丙与贺某到水库游泳。

丙为显示泳技,将不善游泳的贺某拉到深水区教其游泳。

贺某忽然沉没,丙有点害怕,忙游,贺某溺亡D.丁邀秦某到风景区漂流,在漂流筏转弯时,秦某的安全带突然松开致其摔落河中。

丁未下河救人,秦某溺亡【答案】C【疑难辨析】本题考查什么样的先前行为才能引起作为义务。

并非所有先前行为都能产生作为义务,只有风险是由先前行为创设、增加的,而使法益陷入危险状态时,行为人才负有的排除危险或者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积极义务,这可谓是先前行为引起作为义务的实质要求,即“谁创设风险,谁消除风险”。

亦即,要求先前行为与危险的造成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A选项,武某陷于危险,非甲造成,无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武某与甲亦无特殊关系,我国刑法也未规定“见危不救罪”,无法律上的救助义务。

故甲不救助,只是违反道德义务,而未违反法律义务,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B选项,自杀一般认为是自杀者本人制造的风险,周某自杀与乙女的先前拒绝行为虽有条件关系,但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认为是其先前行为制造的风险,乙女无救助义务。

C选项,丙将贺某“拉到”深水区,贺某到深水区的风险是由丙“拉”的行为制造的,丙有救助义务。

D选项,丁“邀”秦某漂流,二人都是成年人,具有自主自决意思能力。

秦某到危险水域漂流的风险应当认定是其本人制造。

丁“邀”的行为虽与危险有条件关系,但无因果关系。

丁无救助义务。

5.梁某与好友强某深夜在酒吧喝酒。

强某醉酒后,钱包从裤袋里掉到地上,梁某拾后见钱包里有5000元现金就将其隐匿。

强某要梁某送其回家,梁某怕钱包之事被发现,托辞拒绝。

强某在回家途中醉倒在地,被人发现时已冻死。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7/2/52)A.梁某占有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B.梁某占有财物的行为构成侵占罪C.梁某对强某的死亡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D.梁某对强某的死亡不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答案】AD强某醉酒掉到在身旁的钱包,仍然是强某支配、管理的财物,梁某趁其无知觉而拿走,系盗窃罪。

选项A正确。

本案的疑难问题在于后一行为,担心盗窃行为被发觉而拒送人回家导致死亡,是否构成不作为犯。

判断的关键是行为人有无作为义务。

只有创设、增加风险的先前行为才能引起作为义务。

行为人虽有先行的盗窃行为,但先行行为没有创设、增加风险,与送人回家的义务没有关联性,不能“引起”作为义务。

此外,强某醉酒系自陷风险,而非因梁某导致;梁某与强某没有监护和被监护关系,也没有其他作为义务来源,故其不构成不作为犯。

当然,假设梁某盗走的东西系强某保暖、维生之用,或者强某醉酒是由梁某直接导致的,则可能用作为义务而构成犯罪。

故选项D正确,选项C错误。

(三)不作为行为能否“单独成罪不作为犯”的问题6、甲对正在实施一般伤害的乙进行正当防卫,致乙重伤(仍在防卫限度之内)。

乙已无侵害能力,求甲将其送往医院,但甲不理会而离去。

乙因流血过多死亡。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3/2/7)A.甲的不救助行为独立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B.甲的不救助行为独立构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C.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D.甲的行为仅成立正当防卫【答案】C【疑难辨析】本题考查是先前行为是正当行为时,行为人有无救助义务,如何判断罪数的问题。

因任何不法的作为行为都可能产生积极义务,如不救助导致危害结果;后行为在思考过程中虽可视为不作为,但并不一定可“单独”评价为不作为犯。

当不作为导致的结果可被先前的作为犯罪包容时,后行为就不可再单独评价为不作为犯。

应采用“三步法”判断:①第一步先单独对先前犯罪行为(及造成结果)进行认定,②第二步再单独对后续的不作为犯罪(及造成结果)进行认定,③第三步看不作为造成的结果可否被先前犯罪所包容,以决定合并为一罪(先前犯罪可包容后续不作为的结果,或可合并评价)还是数罪并罚(先前犯罪不能包容后续不作为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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