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危妊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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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院高危妊娠管理制度

二级医院高危妊娠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二级医院高危妊娠管理,保障母婴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国家卫生健康委相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目标1. 全面提高我院高危妊娠识别、筛查、管理、救治能力。

2. 保障母婴安全,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围产儿死亡率。

3. 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提高孕产妇满意度。

三、管理对象1. 孕产妇在妊娠期间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1)有妊娠并发症和合并症;(2)有既往妊娠并发症和合并症史;(3)有不良妊娠结局史;(4)有家族遗传性疾病史;(5)有慢性病、传染病、职业病等;(6)有其他影响妊娠的因素。

2. 孕产妇在妊娠期间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1)孕期体重增长过快或过慢;(2)孕期血压异常;(3)孕期血糖异常;(4)孕期胎位不正;(5)孕期胎心异常;(6)孕期羊水异常;(7)孕期胎盘异常;(8)孕期胎儿发育异常。

四、管理措施1. 高危妊娠筛查与评估(1)孕产妇首次产前检查时,进行全面评估,确定高危妊娠风险等级;(2)根据高危妊娠风险等级,制定个体化管理方案;(3)定期对高危妊娠孕产妇进行随访,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2. 高危妊娠专案管理(1)成立高危妊娠专案管理小组,负责高危妊娠孕产妇的全程管理;(2)对高危妊娠孕产妇实行专人专案管理,确保及时救治;(3)制定高危妊娠孕产妇救治预案,提高救治效率。

3. 高危妊娠信息报告与随访(1)严格执行高危妊娠信息报告制度,确保信息准确、及时;(2)定期对高危妊娠孕产妇进行随访,了解病情变化,调整治疗方案;(3)对转诊、分娩等环节进行跟踪管理,确保母婴安全。

4. 高危妊娠培训与宣传(1)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高危妊娠相关知识培训,提高诊疗水平;(2)加强高危妊娠宣传教育,提高孕产妇自我保健意识。

五、质量控制1. 建立高危妊娠质量管理责任制,明确各部门职责;2. 定期对高危妊娠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3. 加强与上级医院的沟通与协作,提高高危妊娠救治水平。

高危妊娠管理及手术权限

高危妊娠管理及手术权限

高危妊娠管理及手术权限江北区妇幼保健院-赖桂华一、定义和范围(一)定义:在妊娠期有某种并发症和致病因素可能危害孕妇、胎儿、新生儿或导致难产。

并发症孕妇危害胎儿合并症导致新生儿危险因素难产凡具有高危妊娠因素的孕产妇称为高危孕妇。

(二)高危妊娠的范围1,年龄(18岁、身高(145 cm、体重(40 k8 ) 80 kg。

体形异常驼背、跋足、骨盆畸形等2,生殖道畸形如子宫纵隔、双角子宫、宫径内口松驰等。

3,异常孕产史如流产史、死胎、死产、新生儿死亡史、前次剖宫产史;前次分娩、早产、低体重儿、巨大儿、有产伤史者、先天性畸形儿。

4,合并症如原发性高血压、心脏病、慢性肾炎、糖尿病、甲状腺疾病、肝炎等。

5,并发症如妊高征、前臵胎盘、胎盘早剥、羊水过少或过多、死胎、母儿血型不合、过期妊娠等。

6、胎位异常如臀位、横位和胎儿体重超过或小于正常范围如巨大儿、低体重儿等。

‘一〃7,胎盘功能不全。

8、肿瘤(盆腔肿瘤如卵巢囊肿或肿瘤、子宫肌瘤等)9,其它如家族遗传病史、接触有毒有害物品及射线。

二、如何进行高危妊娠管理(一)高危筛查:重点放在首次孕检(孕12周前),其方法:1、询问病史(1)、孕妇一般情况:年龄、工种、文化、居住环境、丈夫状况等;(2)、现病史:有无剧吐、发热、感冒、是否接受过放射线检查、是否使用过对胎儿有害的药物,有无阴道流血等。

(3)、合并症:心、肝、肾等器官疾病的其他病史。

(4)、家族史:有无高血压、糖尿病或遗传病等。

(5)、异常孕产史:2.体格检查一般检查:血压>140 mm Hg/90 mm Hg,体重<40 kg>80 kg,身高<145 cm,心肺听诊,肝脾触诊、有无水肿、皮肤有无搔痒抓痕等。

产科检查:孕早期作阴道双合诊+阴道分泌物检查,白带异常者作BV检查;了解生殖器官有无异常、炎症、肿瘤、骨盆测量有无异常等。

3,产科检查:胎位有无异常,子宫大小与停经月份是否符合,胎头是否入盆。

4.化验与特殊检查:血常规及血型、尿分析、肝肾功能、血糖、B超等,并常规作RPR、 HIV检查,以及微量元素测定。

高危妊娠管理规范

高危妊娠管理规范

高危妊娠管理规范高危妊娠是指在妊娠期间存在一定风险的情况,可能对母亲和胎儿的健康带来不利影响。

为了确保高危妊娠患者能够得到合理的管理和照顾,制定了高危妊娠管理规范。

本文将详细介绍高危妊娠管理规范的内容和要求。

一、定义和分类高危妊娠的定义是指妊娠期间存在一定风险,可能对母亲和胎儿的健康带来不利影响的情况。

根据不同的危险因素和病情,高危妊娠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孕前高危因素:包括年龄过大或过小、妊娠次数过多或过少、孕前患有慢性疾病等。

2. 妊娠期高危因素:包括妊娠期糖尿病、妊娠期高血压、妊娠期贫血等。

3. 孕产妇并发症:包括心脏病、肾脏病、甲亢等。

4. 胎儿异常:包括胎儿发育迟缓、胎儿畸形等。

二、高危妊娠管理的目标高危妊娠管理的目标是保障母婴的安全和健康,降低并发症的发生率,提高妊娠结局的质量。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提供全面的咨询和教育,帮助患者了解自身的病情和管理方法。

2. 定期进行妊娠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存在的问题。

3. 针对不同的高危因素制定个体化的管理方案,包括药物治疗、营养调理、心理支持等。

4. 加强团队协作,包括妇产科医生、内科医生、营养师、心理医生等的合作。

三、高危妊娠管理的内容高危妊娠管理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妊娠期间的定期检查: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制定定期的产前检查计划,包括血压、血糖、血常规、尿常规等的检查。

2. 营养调理:根据患者的体重、孕周和病情,制定合理的饮食计划,保证患者和胎儿的营养需求。

3. 药物治疗:对于需要药物治疗的高危妊娠患者,根据病情和药物的安全性,选择合适的药物和剂量。

4. 心理支持:对于高危妊娠患者来说,心理状态的稳定同样重要。

提供心理咨询和支持,帮助患者积极面对困难和压力。

5. 产前教育:对于高危妊娠患者,提供相关的产前教育,包括孕期保健、分娩方式选择、产后护理等。

四、高危妊娠管理的要求高危妊娠管理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专业团队的协作:高危妊娠管理需要多学科的专业人员的共同协作,包括妇产科医生、内科医生、营养师、心理医生等。

妇幼保健院高危妊娠管理制度

妇幼保健院高危妊娠管理制度

妇幼保健院高危妊娠管理制度一、管理目的提高高危孕妇的生活质量,预防和减少高危妊娠的并发症和不良后果,降低孕产妇的死亡率和儿童的发育障碍率。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妇幼保健院的高危妊娠患者,包括但不限于妊娠期糖尿病、妊娠期高血压、胎儿发育迟缓、宫内发育迟缓、胎膜早破、多胎妊娠等。

三、责任分工1.院长:负责高危妊娠管理制度的领导和监督工作。

2.医务部:负责制定和修订高危妊娠管理制度并向全院妇产科医务人员进行培训。

3.妇产科护士长:负责高危孕妇的筛查、评估和监测工作,并协调相关科室的工作。

四、管理流程1.高危孕妇的筛查和评估:(1)定期进行孕妇健康检查,包括血压、血糖、羊水指数、胎儿发育情况等。

(2)根据筛查结果,将孕妇分为低危、中危和高危三类,并做出相应的处理措施。

(3)高危孕妇需进行详细的妊娠风险评估,制定个性化的管理方案。

2.高危孕妇的诊断和治疗:(1)根据妊娠期风险评估结果,进行个性化的诊断和治疗,包括合理用药、定期产前检查等。

(2)为孕妇提供必要的心理支持和教育,指导孕妇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和作息规律。

3.高危孕妇的随访和监测:(2)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的并发症和不良后果,如胎儿宫内窘迫、孕妇子痫前期等。

4.高危孕妇的转诊和协作:(1)对于高危孕妇,如病情复杂或需要专科治疗时,需及时进行转诊至相关专科医院进行治疗和管理。

(2)与其他科室进行协作,如心内科、内分泌科等,共同制定高危妊娠患者的管理方案。

五、管理措施与技术支持1.建立高危孕妇档案,记录孕妇的基本信息、检查结果、诊断和治疗情况等,便于随访和管理工作。

2.配备先进的监测设备和技术,如超声仪、心电图机、胎心监护仪等,用于及时监测孕妇和胎儿的生命体征。

3.定期邀请专家进行学术交流和病例讨论,提高妇产科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

4.加强孕妇和家庭成员的健康教育工作,提高孕妇的健康意识和自我管理能力。

六、监督与评估1.定期进行高危妊娠管理制度的监督和评估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随访率、合理用药率、并发症发生率等指标。

高危妊娠管理规范

高危妊娠管理规范

高危妊娠管理规范高危妊娠是指在孕妇及胎儿健康状况可能出现异常的情况下,需要特殊管理和关注的妊娠。

为了保障孕妇和胎儿的健康,高危妊娠的管理需要严格按照规范进行。

下面将详细介绍高危妊娠管理规范的相关内容。

一、高危妊娠的诊断和评估1.1 确定高危妊娠的标准:包括孕妇的年龄、孕前疾病史、孕期并发症等因素。

1.2 进行详细的妊娠史和家族史询问:了解孕妇的孕前健康状况及家族遗传病史。

1.3 进行全面的体格检查和实验室检查:包括血压、血糖、血常规、尿常规等指标的检测。

二、高危妊娠的监测和干预2.1 定期产前检查:孕妇应按时进行产前检查,监测胎儿的生长发育情况。

2.2 严格控制孕期并发症:如高血压疾病、妊娠糖尿病等,及时干预和治疗。

2.3 营养指导和生活方式管理:制定科学的饮食计划和运动方案,保障孕妇及胎儿的营养需求。

三、高危妊娠的分级和分类3.1 根据孕妇的疾病情况和并发症的严重程度进行分级:如轻度、中度、重度高危妊娠。

3.2 根据孕妇的年龄和孕前健康状况进行分类:如老年孕妇、青春期孕妇等。

3.3 根据孕妇的孕期并发症进行分类:如妊娠期高血压综合征、妊娠糖尿病等。

四、高危妊娠的处理和管理4.1 个性化的产前护理方案:根据孕妇的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的产前护理计划。

4.2 多学科协作:建立多学科团队,包括产科医生、内科医生、营养师等,共同制定治疗方案。

4.3 定期随访和监测:孕妇应定期进行产前随访和监测,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

五、高危妊娠的分娩和产后护理5.1 选择合适的分娩方式:根据孕妇的具体情况选择阴道分娩或剖宫产。

5.2 产后护理和康复:产后应加强孕妇的营养补充和身体恢复,避免产后并发症。

5.3 长期随访和复查:产后应定期进行产后随访和复查,确保孕妇及胎儿的健康情况。

综上所述,高危妊娠的管理规范包括诊断评估、监测干预、分级分类、处理管理和分娩产后护理等方面,需要严格按照规范进行,以保障孕妇和胎儿的健康。

希望相关医护人员能够加强对高危妊娠的认识和管理,提高孕妇及胎儿的生存率和健康水平。

急危重孕产妇救治实施方案

急危重孕产妇救治实施方案

急危重孕产妇救治实施⽅案急危重症孕产妇救治中⼼建设实施⽅案(试⾏)为加强我院急危重症孕产妇急救⼯作,根据原⼭东省卫计委《关于开展“六⼤中⼼”建设完善重点疾病防治康复体系的实施意见(2018-2020年)》以及《市危急重症孕产妇管理救治实施⽅案》、《市危急重症孕产妇和新⽣⼉转会诊及抢救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经医院研究决定建设急危重症孕产妇救治中⼼(以下称“中⼼”),并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案。

⼀、⽬的意义通过建章⽴制和明确⼯作流程,进⼀步畅通孕产妇急救绿⾊通道,不断提⾼妇产科应急救治能⼒,以期达到更加及时、迅速、有序的抢救急危重症孕产妇,确保母婴安全,持续降低全县孕产妇死亡率。

⼆、适⽤范围在县域范围因各种妊娠合并症、并发症或其它因素危及孕产妇⽣命安全的急危重症孕产妇的抢救。

三、⼯作措施(⼀)完善组织架构。

为提⾼全县急危重症孕产妇救治⼯作质量和效率,及时协调救治相关⼯作,保障急危重症孕产妇获得及时有效救治,成⽴急危重症孕产妇救治中⼼建设领导⼩组、院内急救专家组,分别负责抓好组织协调及县域内急危重症孕产妇的救治、会诊、出诊、咨询、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技术评估等任务。

(⼆)明确岗位职责。

为提⾼协作意识和救治⽔平,建⽴院内急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协作制度,进⼀步明确医疗、医技、药剂及职能部门职责,强化院内合作救助⼒度,形成“多科合作、全院联动”的救治响应机制、协作机制。

(三)梳理⼯作流程。

为使急危重孕产妇救治⼯作科学有序,进⼀步制定和完善“急危重孕产妇急救转运流程”、“急危重症孕产妇会诊流程”、“产科新⽣⼉科协作流程”等各项⼯作流程。

(四)配套⼯作制度。

为使多科室协作意识和上下联动能⼒得到不断提升,建⽴和完善急危重孕产妇管理制度、⾸诊负责制度、抢救制度、会诊制度、转诊制度、信息登记报告制度、业务培训制度、急救演练制度、急救绿⾊通道制度、物资保障制度及质控会议制度、领导⼩组例会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

高危妊娠管理制度有哪些

高危妊娠管理制度有哪些

高危妊娠管理制度有哪些一、背景和目的高危妊娠是指在孕期或分娩过程中可能出现严重并发症或对母婴健康造成威胁的妊娠。

为了降低高危妊娠的风险,提高母婴健康水平,医疗机构应制定并实施高危妊娠管理制度。

本制度旨在规范高危妊娠的筛查、评估、管理和救治工作,确保母婴安全。

二、高危妊娠管理制度内容1. 高危妊娠筛查制度(1)所有孕妇应在辖区卫生所或乡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建册(卡),首次建册(卡)时特别强调要询问既往难产史、生育史、内、外、妇产科病史。

(2)产前检查要按照《高危孕产妇评分标准》进行高危因素筛查。

评分在10~30分以上的孕妇应到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诊治或分娩,并在《围产期保健手册》左上角作特殊标记(或)。

2. 高危孕妇首诊负责制度产科门诊医生对高危孕妇要实行首诊负责制,发现高危孕妇要建档管理(专案管理),专人负责,做到早期干预,及时转诊,避免诊治延误。

3. 高危孕妇逐级报告制度村级(街道)发现高危孕妇及时报告辖区医院妇保医生,妇保医生负责全乡(镇)街高危孕妇动态管理,并将高危孕妇每月10日前报告市级保健院保科进行动态管理,实行零报告制度。

4. 高危孕产妇追踪随访制度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将收到的高危孕产妇信息卡及时反馈到孕产妇所在地医院防保科,妇保医生定期下村(委)跟踪随访高危孕产妇,并做好追踪笔录。

5. 高危孕产妇护送转诊制度负责转送的医护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确保孕产妇在转诊过程中的安全。

转诊前应与接收医疗机构沟通,确保接收和救治措施的落实。

6. 高危孕产妇救治制度(1)各级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高危孕产妇救治体系,配备相应的医疗设备和专业人员,确保救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2)医疗机构要根据高危孕产妇的病情,制定救治方案,采取有效的医疗措施,确保母婴安全。

(3)医疗机构要加强对高危孕产妇的监护,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7. 高危孕产妇健康教育制度医疗机构要加强对高危孕产妇的健康教育,提高她们的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

山东省高危妊娠管理办法

山东省高危妊娠管理办法

山东省高危妊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孕产妇围产期保健工作,做好高危妊娠的筛查、监护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本办法的目的是使具有不同危险因素的孕妇得到相应的保健医疗服务,以改善妊娠结局,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围产儿死亡率。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职责第四条凡具有产前检查能力的医疗保健机构,都有责任进行高危妊娠筛查。

第五条乡镇卫生院(一级医院)只负责高危妊娠的筛查、高危妊娠相关知识的宣传及向上级医疗保健机构转诊,不从事高危妊娠的治疗和助产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除负责高危妊娠筛查外,还应接纳下级转诊及高危妊娠的诊断与治疗。

第七条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要健立健全高危妊娠登记和随访制度。

第八条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要开展高危妊娠的特殊检查、处理和监护,要承担严重高危妊娠的会诊、治疗和抢救工作。

第九条在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管理下,县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有责任定期检查下一级单位高危妊娠的筛查及管理情况并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及专业培训。

第十条省、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掌握所辖地区高危妊娠的基本情况及变化趋势,及时对下级单位进行行业培训指导。

加强高危妊娠的管理,提高高危妊娠的诊断及处理质量。

第三章管理程序第十一条初筛。

孕妇在初诊建卡时,通过询问病史、体格检查、相关化验等,进行高危评定,及早发现高危孕妇。

对可疑者应进一步做有关辅助检查或转上一级医疗保健机构处理。

第十二条复查。

孕妇在以后的每次产前检查时发现新的高危因素要及时评定,根据病情适当增加产前检查次数和必要的辅助检查。

第十三条登记管理。

建卡单位应进行高危妊娠登记,对高危妊娠加强管理,积极处理。

第十四条监护与处理。

高危妊娠的监护包括对孕妇及胎儿两个方面。

应有计划地加强高危孕妇的高危因素监测及胎儿生长发育状况的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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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危妊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孕产妇围产期保健工作,做好高危妊娠的筛查、监护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本办法的目的是使具有不同危险因素的孕妇得到相应的保健医疗服务,以改善妊娠结局,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围产儿死亡率。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职责
第四条凡具有产前检查能力的医疗保健机构,都有责任进行高危妊娠筛查。

第五条乡镇卫生院(一级医院)只负责高危妊娠的筛查、高危妊娠相关知识的宣传及向上级医疗保健机构转诊,不从事高危妊娠的治疗和助产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除负责高危妊娠筛查外,还应接纳下级转诊及高危妊娠的诊断与治疗。

第七条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要健立健全高危妊娠登记和随访制度。

第八条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要开展高危妊娠的特殊检查、处理和监护,要承担严重高危妊娠的会诊、治疗和抢救工作。

第九条在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管理下,县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有责任定期检查下一级单位高危妊娠的筛查及管理情况并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及专业培训。

第十条省、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掌握所辖地区高危妊娠的基本情况及变化趋势,及时对下级单位进行行业培训指导。

加强高危妊娠的管理,提高高危妊娠的诊断及处理质量。

第三章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初筛。

孕妇在初诊建卡时,通过询问病史、体格检查、相关化验等,进行高危评定,及早发现高危孕妇。

对可疑者应进一步做有关辅助检查或转上一级医疗保健机构处理。

第十二条复查。

孕妇在以后的每次产前检查时发现新的高危因素要及时评定,根据病情适当增加产前检查次数和必要的辅助检查。

第十三条登记管理。

建卡单位应进行高危妊娠登记,对高危妊娠加强管理,积极处理。

第十四条监护与处理。

高危妊娠的监护包括对孕妇及胎儿两个方面。

应有计划地加强高危孕妇的高危因素监测及胎儿生长发育状况的监护。

乡镇卫生院要落实高危孕妇的转诊。

县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做好处理及抢救工作。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设专人负责本辖区高危孕妇的管理,定期召开例会,了解并掌握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高危孕妇的发生、治疗、管理和转归情况。

第十六条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

省、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对孕产妇死亡病例每半年审评一次,并写出审评分析报告,制定降低高危妊娠发病率及孕产妇死亡率的干预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高危妊娠的定义和范畴
在妊娠期有某种并发症或致病因素可能危害孕妇,胎儿与新生儿或导致难产者,称为高危妊娠。

1、妊娠特有疾病:妊娠高血压综合症、妊娠剧吐
2、妊娠时限异常:流产、早产、过期妊娠
3、妊娠晚期出血:前置胎盘、胎盘早剥
4、羊水量异常:羊水过多、羊水过少
5、巨大胎儿与多胎妊娠
6、胎儿发育异常及死胎:胎儿宫内发育迟缓、胎儿先天畸形、死胎
7、胎儿窘迫与胎膜早破
8、妊娠合并内科疾病:心脏病、急性病毒性肝炎、贫血、糖尿病、肺结核、急性肾盂肾炎、慢性肾炎、甲状腺功能亢进
9、妊娠合并外科疾病:急性阑尾炎、急性胆囊炎和胆石病
10、妊娠合并性传播疾病:梅毒、淋病、尖锐湿疣、巨细胞病毒感染、生殖器疱疹、沙眼衣
原体感染
11、产力异常:子宫收缩乏力、子宫收缩过强
12、产道异常:骨产道异常、软产道异常
13:胎位异常:持续性枕后位、枕横位、胎头高直立、前不均倾位、面先露、臀先露、肩先露、复合先露
14、年龄<17 岁、≥35岁,身高<1.5米,体重<40Kg、>80Kg
15、有异常孕产史者,如自然流产、异位妊娠、早产、死产、死胎、难产(包括剖宫产史)、新生儿死亡、新生儿溶血性黄疸、新生儿畸形或有先天性或遗传性疾病
16、妊娠期接触大量放身线、化学性毒物或服用过对胎儿有影响的药物
17、盆腔肿瘤或曾有手术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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