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兴经济开发区园区管理办法
北京经开区 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北京经开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由北京市政府制定。
一、总则
(一)经开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旨在支持和引导经开区企业实施各种行业发展、技术创新、重大项目建设和社会公益等活动,推进区域经济发展、生态建设和社会进步,实现经开区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经开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是经开区政府用于拨付对企业投资引导的基金,既省级财政贴息资金又拨付给经开区企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用由经开区政府负责。
二、基金使用范围与涉及行业
(一)基金使用范围:支持经开区内地方性企业进行行业发展、技术创新、重大项目建设和社会公益活动,以及促进经开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项活动。
(二)涉及行业:高新技术产业、智能制造、现代服务业、绿色、先进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重点发展行业。
三、资金认定条件
(一)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特定行业发展的需求和计划;
2、具有正当的经营资质,企业间接性及其派生性投资引导经营者应拥有相应的资质。
(二)企业对投资引导资金的使用,应符合下列条件:
1、资金合理分配,使用效果明显,且与企业实际投入比例相当;
2、设备、车辆、专用施工技术、生产设备技术和技术处理设施等设备,以及相应的技术、设备、raw materials等应当具有行业先进水平;
3、采购设备、技术等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及企业合法产权要求进行处理;
4、不得直接让步原材料、板材等实物,以及停止追收投入企业本身应供货的原材料。
四、资金管理制度
(一)申报投资引导资金:申请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准备好投资项目申报材料。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外贸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外贸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8.30•【字号】京技管发〔2023〕21号•【施行日期】2023.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规定正文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外贸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技管发〔2023〕21号工委、管委会各机构,各街道:现将《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外贸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3年8月30日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外贸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试行)为促进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称“经开区”)高水平对外开放、支持企业拓展海外业务,特制定本奖励办法,以推动经开区外贸高质量发展。
对于在亦庄新城范围内注册、纳税且进出口额纳入经开区的企业:第一条支持企业拓展外贸业务,对提升经开区对外开放水平有积极贡献并能有效推动产品走出海外的企业给予支持。
第二条鼓励企业出海获取订单,为区内有意向参加各类境外展会的外贸企业提供境外展会信息(清单)、协助对接展会组织方等境外机构、协调境外资源保障企业参展。
对于境外重点综合性展会,由经开区组织区内企业共同参展。
对通过上述两类渠道赴境外参展企业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的30%给予补贴(相关费用包括:展位费、展品运输费、人员机票费、展位搭建费),每家企业每年度补贴总金额不超过50万元。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本办法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亦庄新城产业用地规划建设指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亦庄新城产业用地规划建设指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8.11•【字号】京技管〔2021〕95号•【施行日期】2021.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规定正文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亦庄新城产业用地规划建设指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委、管委会各相关机构:《亦庄新城产业用地规划建设指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经工委、管委会审议通过,现正式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1年8月1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指标使用规则第三章项目评估与项目综合实施方案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五章附则亦庄新城产业用地规划建设指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深化落实《亦庄新城规划(国土空间规划)(2017年-2035年)》,在全市城乡建设“双控”要求下,进一步加强亦庄新城规划建设指标管控,支持和鼓励高精尖产业项目落地,促进产业用地提质增效和土地资源集约利用,推动亦庄新城高质量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界定】本办法所称规划建设指标特指亦庄新城(下文简称“新城”)规划建筑规模中可区级统筹使用的建筑规模指标。
若无特殊说明,均指地上建筑规模。
本办法所称产业用地特指工业用地和物流仓储用地。
按实施状态分为增量产业用地与存量产业用地,分别对应新入驻项目与更新类项目。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新城规划范围内上述产业项目申请使用亦庄新城产业用地规划建设指标的相关情况。
第四条【使用原则】(一)全力促进产业发展全方位促进新城产业高质量发展,为产业提质升级、完善配套设施,以及承载科技创新功能提供空间资源。
(二)优先保障公共利益坚持“先更先摊”,即城市更新项目优先保障公共利益(包括三大设施、绿地和其他产业类服务设施)落地,补齐城市发展短板,提升城市空间品质。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事规则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事规则为了进一步规范管委会主任办公会(以下简称办公会),提高办公会质量和效率,根据管委会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则:一、会议内容办公会是讨论决定开发区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重要事项的会议。
办公会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由管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名副主任主持召开。
二、会议时间原则上每周三下午为办公会议时间。
特殊情况下,根据主任意见随时安排会议。
三、会议出席人员办公会由管委会领导组成。
常列会部门为管委会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局、产业促进局、科技局、财政局、建设发展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房屋与土地管理局、市政管理局、社会发展局、环境保护局、统计局、研究室、规划局、新闻办、总公司。
其他列席部门由主持人根据议题需要指定。
四、会议主要任务(一)研究审议开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二)研究部署或调整管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重点工作、折子工程、拟办实事、财政预算、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三)传达通报国家、北京市通知文件、会议精神;(四)研究审议需要向市政府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五)讨论审议管委会规章制度和政策性文件;(六)研究审议征地拆迁、土地出让、转让事项;(七)研究决定、通报大额资金(万元以上)使用;(八)研究审议重大招商项目及重大建设项目(政府投资万元以上);(九)研究决定需要管委会统筹协调的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工作或重大活动;(十)研究决定管委会各部门、驻区各职能局向管委会请示的重要事项;(十一)其他需要办公会研究确定事项。
五、会议组织实施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办公会议题征集、议题材料审核、办公会议题印发、会议纪要撰写等相关会务工作组织实施。
(一)议题材料收集。
对于领导指示、批示需上会研究议题,各部门要于每周一前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议题及上会材料,管委会办公室负责督促,并将收集到的议题情况报请会议主持人审定。
(二)议题材料审核。
汇报材料的内容一般包括该议题的背景、基本情况、需主任办公会研究或审定的问题、政策依据、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等。
工业园区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业园区管理,规范园区运营秩序,保障园区内企业及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园区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园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园区内所有企业、员工、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
第三条园区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二)依法管理、科学管理、民主管理;(三)高效便捷、服务至上、公平公正。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园区的最高管理机构,负责园区全面管理工作。
第五条管委会下设以下部门:(一)办公室:负责园区日常行政、人事、财务等工作;(二)规划建设部:负责园区规划、建设、环保等工作;(三)安全监管部:负责园区安全生产、消防、应急等工作;(四)招商部:负责园区招商引资、企业服务等工作;(五)物业管理部:负责园区物业管理、环境卫生、绿化等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职责如下:(一)办公室:负责园区内部行政管理、档案管理、会务组织等工作;(二)规划建设部:负责园区规划编制、项目建设、环保审批等工作;(三)安全监管部:负责园区安全生产监管、消防安全、应急救援等工作;(四)招商部:负责园区招商引资、政策宣传、企业服务等工作;(五)物业管理部:负责园区物业管理、环境卫生、绿化等工作。
第三章园区管理制度第七条园区入园管理制度(一)入园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及园区产业规划;(二)入园企业应签订入园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三)入园企业应遵守园区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园区管理。
第八条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园区内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二)园区内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三)园区内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四)园区内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事故及时上报。
第九条园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一)园区内企业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二)园区内企业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三)园区内企业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四)园区内企业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确保消防设施完好。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四大主导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四大主导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22•【字号】京技管〔2020〕48号•【施行日期】2020.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其他规定正文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四大主导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技管〔2020〕48号各相关单位:现将《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四大主导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0年6月22日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四大主导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以及《关于加快推进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亦庄新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9〕22号)、《关于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部分行政权力和办理部分公共服务事项的决定》(京政发〔2019〕23号)等文件有关精神,加快推动开发区(亦庄新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汽车和新能源智能汽车、生物技术和大健康、机器人和智能制造产业(以下简称“四大主导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着力构筑首都“高精尖”产业主阵地与宜业宜居产业新城,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着眼国家战略需求,主动承接国家重大产业项目,大力实施四大主导产业“6688”计划,即达到“6千亿规模”、实现“6个一批”、实施“8大工程”、出台四项“8条政策”。
每年安排100亿元资金支持高精尖产业落地发展,到2022年初步建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型产业集群和科技服务中心”。
二、达到“6千亿规模”四大主导产业总产值规模达到6000亿元,其中,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汽车和新能源智能汽车两大产业分别达到2000亿元,生物技术和大健康、机器人和智能制造两大产业分别达到1000亿元。
园区建设运营管理制度

园区建设运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园区建设运营管理,保障园区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园区内所有单位、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业主、租户、员工等。
第三条园区建设运营管理应依法依规开展,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促进园区的良性发展。
第四条园区建设运营管理应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相适应,积极响应国家战略,推动园区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园区规划管理第五条园区规划应统筹谋划,注重长期发展,合理布局各类建筑、道路、绿化等设施,确保园区建设和运营的有序进行。
第六条园区规划应充分考虑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因素,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营造宜居、宜业的园区环境。
第七条园区规划需经相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规划,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备并经批准。
第三章园区建设管理第八条园区建设应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合理选材、精心施工,确保建筑质量和工程安全。
第九条园区建设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国家建筑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十条园区建设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确保工程的进度、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园区建设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工程施工安全。
第四章园区运营管理第十二条园区运营管理应注重服务质量,不断提升服务水平,满足业主、租户等各方的需求。
第十三条园区运营管理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物业管理等。
第十四条园区运营管理应加强安全防范,保障园区内人员、财产的安全,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园区运营管理应注重环境卫生,保持园区内的清洁卫生,打造优美的园区环境。
第五章园区维护管理第十六条园区维护管理应定期检查各类设施的使用情况,及时维修、更换老化设备,确保园区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园区维护管理应建立健全设备维护管理制度,加强设备维护保养,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
第十八条园区维护管理应加强设备保养和保险管理,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和安全保障。
园区管理制度办法

园区管理制度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园区管理,维护园区秩序,促进园区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园区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以及园区内的所有居民和访客。
第三条园区管理指导原则:依法管理、科学管理、民主管理、文明管理。
第四条园区管理制度办法的遵守与执行,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园区的规章制度。
第二章园区管理体制第五条园区管理委员会是园区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
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确定园区发展战略、制定管理政策、审议管理规划、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第六条园区管理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协助管理委员会履行职责。
第七条园区管理办公室下设为管理办事处、安全保卫处、环境卫生处、公共事务处、市政设施管理处。
第八条园区管理委员会委托园区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园区日常管理工作的协调、落实、监督、检查。
第三章园区规划建设管理第九条园区规划建设遵循的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兼顾、节约利用。
第十条园区内建设项目需经过严格的规划审查,符合规划要求并获得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十一条园区建设管理应当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注重生态等原则,推进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
第十二条园区建设管理应当根据需要合理规划公共设施,提高园区整体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园区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规范施工行为,确保施工安全,最大限度地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第四章园区环境卫生管理第十四条园区环境卫生管理的目标:建立健全的环境卫生保障体系,促进园区环境卫生良好,提高居民生活品质。
第十五条园区环境卫生保洁人员具有从业资格证并接受相应的培训,提高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园区环境卫生保洁工作应当坚持日常清扫、宣传教育、垃圾分类等工作,积极倡导文明环保生活方式。
第十七条园区环境卫生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城市垃圾分类处理设施,指导居民垃圾分类,促进资源回收利用。
第五章园区公共设施管理第十八条园区公共设施管理目标:建立完善园区公共设施保障体系,满足居民和企事业单位的日常生产生活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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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兴经济开发区园区管理办法
(试行)
来源:国家新媒体产业基地网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大兴经济开发区的管理,建设布局合理、环境优美、管理规范的开发区,促进开发区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兴经济开发区内依法设立的企、事业法人、产业活动单位和各类经济实体。
园区内的居民和个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管理职责
第三条按照大兴区政府《关于调整北京大兴新媒体产业基地和北京大兴经济开发区管理体制的通知》(兴政发[2009]40号)的文件精神,北京大兴经济开发区划归北京大兴新媒体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理,调整后的北京大兴新媒体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加挂北京大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牌子。
第四条管委会主要负责开发区发展战略、功能定位、园区规划、土地管理、招商引资、项目审核、企业管理、园区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产业导向、投资管理
第五条开发区致力建设成以新媒体产业、电子信息产业为龙头,生产性服务业、现代都市产业为主导,商业、服务业等配套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健全的现代化综合性园区。
园区重点发展:
(一)新媒体产业及其它文化创意产业;
(二)电子信息产业;
(三)总部经济类;
(四)生产性服务业;
(五)现代制造业;
(六)其它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技术企业和科技企业。
第六条开发区入区项目投资强度一般应不低于人民币400万元/亩,年产值一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亩,年缴纳税额一般应不低于人民币40万元/亩,且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要求。
对于能带来巨大社会效益或者其它效益的特殊企业可适当放宽。
禁止在开发区兴办国家产业日期:2010-08-24
政策淘汰、技术工艺落后、污染环境的项目。
第七条企业入区申报与审批
(一)凡拟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企业的投资者应当向管委会提出申请,并出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信证明等相关材料,报管委会审核批准。
(二)审核批准后,投资者与管委会签订投资意向,明确项目内容、投资规模、投资方式、建设时限、效益产出、退出机制及其它双方约定的事项。
(三)意向签订后,由管委会批复项目地址和用地面积等事宜,并协助企业办理土地使用事项。
根据企业的需要,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项目建设等相关手续可由管委会协助办理。
第八条入区企业享受国家有关行业优惠政策,享受北京市市级开发区的投资优惠政策。
区内企业主动进行产业升级、更新的,开发区将按照市、区有关政策给于给予支持和鼓励。
第四章土地管理
第九条管委会根据申请企业的投资规模和行业,按照有关规定核定用地标准。
第十条管委会将依据开发区总体规划确定入驻开发区企业厂址,入驻开发区企业应服从管委会的选址安排。
第十一条入区企业应在管委会批准入园后尽快办理相关建设手续,一般应按与管委会约定开工日期或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6个月内开工建设。
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当提前申请延期,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十二条本着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投资者应严格按照土地用途使用土地。
未经批准延期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或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责令交还土地,并处以罚款。
第十三条由于企业经营不善造成土地资源浪费、厂房闲置、投入产出达不到投资协议约定的,开发区有权按投资协议约定的退出机制收回或回购土地、厂房。
第五章规划管理
第十四条管委会负责园区整体规划的编制、调整。
负责园区内规划的监督执行、监察工作。
第十五条入区项目须按开发区规划进行设计,整体设计效果要美观、大方,设计图纸(包括厂区平面布置图、厂容厂貌渲染效果图等)须报管委会进行初步审核,初审合格后报规划部门批准。
企业须严格按照规划批准证书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必须经管委会同意并报请规划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变更建设的建筑物,管委会将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一切费用及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
第六章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入区企业的建设应向管委会提出申请,经管委会批准并取得合法建设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十七条建设过程中工程建设各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标准,依法实行建设项目报建制、施工许可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
第十八条企业建设期间,每月需向管委会报送项目建设进度情况。
第七章企业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开发区内的企业须建立规范的统计、财务管理制度,并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会计报表,接受税务、工商、统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开发区内企业歇业或停业,应提前向管委会申报,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章劳动人事管理
第二十一条入区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有权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员工编制、工资和奖励制度,自行聘用、录用或者辞退员工。
第二十二条鼓励入区企业优先安排本地下岗职工就业,符合条件的,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入区企业招聘职工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需由劳动部门鉴证。
合同双方必须依法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入区企业必须保障员工享有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障、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按规定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保证员工在文明、安全、卫生的条件下进行生产和工作。
同时,要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二十五条入区企业应依法成立工会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九章公共基础设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入区企业不得擅自在厂区内外打井、铺设供水管道、架设输电线路、修筑交通便道及其它未经批准的设施。
如有必要,须经管委会批准后,严格按开发区规划和管委会的要求进行建设,建成后,厂区外的设施由管委会统一管理,不得随意损坏、拆除。
第二十七条企业对开发区内的公共设施负有保护义务,如有损坏公共设施行为,由管委会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章园区环境管理
第二十八条入区企业须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环境保护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企业的生产和经营,应采用先进的环保设施,保证污染物的排放符合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九条入区企业产生的固废物要在指定地点堆放,不得在厂区外堆放物品。
第十一章物业管理
第三十条园区的环境卫生、区容区貌由管委会委托的物业机构进行统一管理。
入区企业的临时用水、临时用电、广告发布须向管委会申请,批准后由物业机构统一进行办理。
第十二章安全生产、流动人口、综合治理管理
第三十一条入区企业应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并接受管委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二条入区企业应遵守有关治安管理及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条例,并协助管委会做好开发区的综合治安管理、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新媒体产业基地管委会(北京大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北京市及大兴区有关法律、法规、条例或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