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统计指标解释
统计工作实务重点归纳:农业统计

统计工作实务重点归纳:农业统计统计工作实务重点归纳:农业统计导语:农业统计亦称为农林牧渔业统计,它是指反映农林牧渔业再生产经营现状和过程的统计,包括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业服务业等5个行业大类的统计。
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1、农业包括的行业大类:(1)种植业 (2)林业 (3)牧业 (4)渔业 (5)农林牧渔服务业●种植业在整个农业中占有特殊重要的地位。
2、林业包括: (1)造林 (2)育林 (3)护林 (4)森林采伐和更新 (5)木材和其他林产品的采集和加工3、渔业包括:(1)水产捕捞业 (2)水产养殖业4、农林牧渔服务业:是指对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进行的各种支持性服务活动。
●农林牧渔服务业不包括各种科学技术和专业技术服务活动。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合作社性质的经济组织。
5、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乡镇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
6、现行统计方法所指的农村居民包括:(1)纯农业户(2)农业兼业户(3)农村中经营二三产业的非农户中的常住人口(4)主要收入带回农村家中的在外务工人员(5)生活与农村家庭连成一体的国家职工和退休人员7、农林牧渔业总产值:是指以货币表现的农、林、牧、渔业全部产品的总量,它反映一定时期内农业生产总规模和总成果。
8、农产品产量指标包括:(1)粮食产量(包括薯类、豆类)(2)油料产量(包括花生、油菜籽、芝麻、向日葵籽、胡麻籽等,不包括大豆、木本油料、野生油料)(3)水产品产量(指人工养殖的水产品和天然生长的水产品的捕捞量,不包括淡水生植物)(4)猪牛羊肉产量(5)期初(末)畜禽存栏头(只)数●耕地面积包括熟地、当年新开荒地、连续撂荒未满三年的耕地、当年的休闲地(轮歇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并附带种植桑树、茶树、果树和其他林木的土地、沿海沿湖地区已围垦利用的海涂、湖田等面积。
不包括属于专业性的桑园、茶园、果园、果木苗圃、林地、芦苇地、天然或人工草地面积等。
渔业指标体系指标解释

渔业指标体系指标解释指标解释第一章:水产品产量第1条水产品特征及产量统计范围水产品是指渔业(捕捞和养殖)生产活动的最终有效成果,它具有以下特征:一、它是渔业生产活动的成果。
水产品既是渔业生产的劳动对象,也是渔业生产的劳动成果,它包括除淡水水生植物以外的全部海淡水鱼类、甲壳类(虾、蟹)、贝类、头足类、藻类和其它类渔业产品。
二、它是渔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
渔业生产过程中的中间成果,如鱼苗、鱼种、亲鱼、转塘鱼、存塘鱼和自用作饵料的产品,不是最终成果,不能统计在水产品产量中。
三、它是渔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有效成果。
水产品在上岸前已经腐烂变质,不能供人食用或加工成其它制品的,不统计在水产品产量中。
第2条产量统计年度和统计者一、年水产品产量按日历年度计算。
即从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已从养殖水域捕捞起水或者已从天然水域捕捞并已返航卸港的水产品均统计在年产量中,有的生产渔船在外地收港卸鱼或者在海上由收购船扒载收购的,也按到港计算产量。
二、水产品均由生产单位所辖地区进行统计。
例如,到外地捕捞且产品又在外地出售的,其产量亦应统计在本地产量中,外地不统计该产品的生产量。
同理本地的水产品产量中也不包括外地渔船到本港停泊出售的数量。
以免在全社会产量中出现重复统计。
第3条产量计量标准除海蜇按三矾后的成品计量、各种藻类按干品计量外,其余各种水产品均按捕捞起水时鲜品实重(原始重量)计量。
第4条养殖产量与捕捞产量划分原则凡人工养殖并已起水的水产品数量为养殖产量,凡捕捞天然生长的水产品数量为捕捞产量。
一、凡是从人工投放苗种(不包括灌江纳苗)并进行人工饲养管理的内陆养殖水域中捕捞的水产品产量计算为内陆养殖产量,否则为内陆捕捞产量。
二、凡是人工投放的各种水产苗种或天然纳苗并进行人工饲养管理的海水养殖水域中捕捞的水产品产量计算入海水养殖产量,除此之外为海洋捕捞产量。
三、稻田养鱼起水产品,也计算为内陆养殖产量。
第5条水产品分类分为海水产品和内陆水产品两大类.一、海水产品:包括海洋捕捞产品和海水养殖产品(一)海洋捕捞产品:包括海洋捕捞鱼类、甲壳类(虾、蟹)、贝类、藻类、头足类和其它类。
农业统计指标解释

农业统计指标解释(一)、农林牧渔业总产值1.农林牧渔业总产值概念农林牧渔业总产值是以货币表现的农林牧渔业的全部产品总量和对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进行的各种支持性服务活动的价值。
它反映一定时期内农林牧渔业生产总规模和总成果,是观察农林牧渔业生产水平和发展速度,研究农林牧渔业内部比例关系、农林牧渔业与工业、农林牧渔业与国家建设、人民生活比例关系的重要指标,同时也是计算农林牧渔业劳动生产率和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的基础资料。
2.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的核算范围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的统计范围是辖区内各种经济组织类型、各个系统的全部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和非农行业单位附属的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单位。
军委系统的农林牧渔业生产(除军马外)也应包括在内,但不包括农业科学试验机构进行的农业生产。
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的核算范围也就是本辖区内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农业、林业、牧业、渔业产品的价值量和对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进行的各种支持性服务活动的价值的总和,执行日历年度。
对于收获期延长到次年年初的个别农产品(如甘蔗),仍然把延期收获的部分算在本年度内。
3.农林牧渔业总产值核算的具体内容参见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及《农产品参考目录》。
4.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的核算方法(1)产值核算方法根据农业生产特点,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的核算采用“产品法”进行计算,即用产品产量乘以价格求出各种产品的产值,然后把它们加总求得各业的产值,最后各业相加求出农林牧渔业总产值。
当年生产的各种农产品都要计算产值,并且每种产品都按全部产量计算,不扣除用于当年农产品生产消耗的那部分产品的产值。
(2)产品产量的取得方法农业总产值统计的报告期分为年报和定期报表,主产品产量可以从农林牧渔业生产统计报表中取得,凡是有抽样调查数据的均使用抽样调查数;副产品产量,可以根据农林牧渔业生产统计报表中各种作物的收获面积和通过典型调查了解的每亩地上各种作物副产品产量的资料来推算,也可根据了解的各种农作物主、副产品的比例来推算。
水产养殖考核量化指标

水产养殖考核量化指标
首先,从生产效率的角度来看,可以考虑以下指标,养殖密度、饲料转化率、存活率、生长速度等。
这些指标可以帮助评估养殖业
务的生产效率和资源利用情况,从而指导养殖场的管理和运营。
其次,环境影响是水产养殖考核的重要方面。
相关指标包括水
质污染、废水排放、生态系统影响等。
通过监测和评估这些指标,
可以确保养殖业务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得到控制,并且符合相关的环
保法规和标准。
此外,社会责任也是需要考虑的方面。
这包括员工福利、安全
生产、社区影响等指标。
通过关注这些指标,可以确保养殖业务对
员工和社区的影响是积极的,有利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最后,经济效益是水产养殖考核的重要内容。
相关指标包括成
本控制、销售收入、利润率等。
通过监测这些指标,可以评估养殖
业务的盈利能力和经济可持续性。
总的来说,水产养殖考核量化指标应该综合考虑生产效率、环
境影响、社会责任和经济效益等多个方面,以全面评估养殖业务的
绩效和可持续发展情况。
这些指标的监测和评估有助于指导养殖业务的管理和决策,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的统计方法

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的统计方法
一、总体统计方法
1、农林牧渔业总产值
农林牧渔业总产值是指农林牧渔业各项产品的实际产出值和农林牧渔业加工企业的实际产值,加上农林牧渔中介服务产生的经济效益,在此基础上,再加上农林牧渔业准则产品的生产总值减去其折旧和损耗等,计算出来的最后结果。
总的来说,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统计就是衡量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的系统总量。
2、统计方法
(1)静态统计法:是指以已知农林牧渔业经济活动的实际产出值,主要以实物计量的方法,反映各个产业产出值的基本情况,进行计量,使用标准化的数据,供经济决策参考。
(2)动态统计法:指以基准年的农林牧渔业经济活动的实际产出值,主要以价格计量的方法,反映各个产业的实际产出值,如按价值比消费指数、价格指数或价格比重计算各产业的总产值、实际产出值等,以此来反映农林牧渔业的总产值的变化情况,供经济决策参考。
二、实施细节
1、统计对象
统计对象包括:农林牧渔业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和林业;农林牧渔业加工企业实际产值;农林牧渔中介服务产生的经济效益;以及农林牧渔业的准则产品的生产总值减去其的折旧和损耗等
因素所计算出来的最终值。
2、统计时段
统计时段按照正常业务的年度进行,一般以一年为一个时期,即每年的同一日期进行统计。
3、统计指标
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统计,主要反映的是农林牧渔业总的实际经济产出量和结构,其统计指标包括:
(1)农林牧渔业生产总值;
(2)农业生产总值;
(3)林业生产总值;
(4)畜牧业生产总值;
(5)渔业生产总值;
(6)农林牧渔业实际产出值。
农林牧渔业统计知识

②渔业生产单位出售之前已经变质或因残次不能食用的水产品,不论是改作饲料、肥料还是其他用途的,从渔业生产意义上,是一种无效结果,不具有使用价值,也不作水产品产量统计。
五倍子以干籽计算产量
生漆、松脂按从树上割下来的生漆、松脂计算产量。
棕片和竹笋按干片和笋干计算产量
板栗按除去xxxx的果实计算产量
紫胶(虫胶)按原胶计算产量
村及村以下竹木采伐量:
包括集体、农民售给国家的木材、竹材量及集体、农民自采自用及在集市上出售部分。农民委托国家代销量也包括在内。
6.牧业生产
报告期内出栏的畜禽数:
年初实有耕地面积=上年年末耕地面积
耕地面积=水田面积+旱地面积
2.播种面积:
是指实际播种或移植有农作物的面积。凡是实际种植有农作物的面积,不论种植在耕地还是非耕地上,也不论面积大小,均应如实统计,种什么就报什么,种多少就报多少,不得遗漏。
具体问题和特殊情况:
①补种、改种的面积计算:
有些作物播种季节基本结束之后,因遭灾成片补种或改种的,原种植的作物面积仍计算播种面积。同时,新补种或改种的作物也要按复种作物计算其播种面积。
蔬菜:
包括菜用瓜、茭白、芋头、生姜、大蒜球、黄花菜、干辣椒(4公斤生辣椒折1公斤辣椒)等在内。
瓜类:
指果用瓜,不包括菜用瓜
饲料作物:
指人工栽培的主要用于喂养牲畜的作物,如苜蓿
绿肥作物:
指在某种作物开花前后,利用它的嫩绿茎叶作为肥料的作物。
4.茶叶和水果生产情况
茶叶产量:
指本年度内生产的全部茶叶产量。包括从成片茶园和零星种植的茶树以及荒芜未垦复的茶树上所采摘的全部产量,不论自食的或出售的,都应统计在内。
全国渔业统计指标体系解释

全国渔业统计指标体系解释1全国渔业统计指标体系指标解释第一章:水产品产量第1条水产品特征及产量统计范围水产品是指渔业(捕捞和养殖)生产活动的最终有效成果,它具有以下特征:一、它是渔业生产活动的成果。
水产品既是渔业生产的劳动对象,也是渔业生产的劳动成果,它包括全部海淡水鱼类、甲壳类(虾、蟹)、贝类、头足类、藻类和其它类渔业产品。
二、它是渔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
渔业生产过程中的中间成果,如鱼苗、鱼种、亲鱼、转塘鱼、存塘鱼和自用作饵料的产品,不是最终成果,不能统计在水产品产量中。
三、它是渔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有效成果。
水产品在上岸前已经腐烂变质,不能供人食用或加工成其它制品的,不统计在水产品产量中。
2第2条产量统计年度和统计者一、年水产品产量按日历年度计算。
即从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已从养殖水域捕捞起水或者已从天然水域捕捞并已返航卸港的水产品均统计在年产量中,有的生产渔船在外地收港卸鱼或者在海上由收购船扒载收购的,也按到港计算产量。
二、水产品产量统计中,养殖产量按照水域所在地统计,国内捕捞产量按照渔船所属地统计,远洋渔业产量按照远洋渔业管理办法进行统计。
第3条产量计量标准除海蜇按三矾后的成品计量、各种藻类按干品计量外,其余各种水产品均按捕捞起水时鲜品实重(原始重量)计量。
另外,供观赏的水生动物按个体计算。
第4条养殖产量与捕捞产量划分原则凡人工养殖并已起水的水产品数量为养殖产量,凡捕捞天然生长的水产品数量为捕捞产量。
一、凡是人工投放苗种(不包括灌江纳苗)并进行人工饲养管理的淡水养殖水域中捕捞的水产品产量计算为淡水养殖产量,否则为淡水捕捞产量。
3二、凡是人工投放苗种或天然纳苗并进行人工饲养管理的海水养殖水域中捕捞的水产品产量计算为海水养殖产量,否则为海洋捕捞产量。
三、稻田养殖起水产品,也计算为淡水养殖产量。
第5条水产品分类分为海水产品和淡水产品两大类。
二、淡水产品包括:淡水养殖产品和淡水捕捞产品(一)内陆淡水养殖产品:包括内陆淡水养殖鱼类、甲壳类(虾、蟹)、贝类、藻类和其它类产品。
常用统计指标解释及使用1

常用统计指标解释及使用一、常用统计指标解释人口自然增长率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人口自然增加数(出生人数减死亡人数)与该时期内平均人数(或期中人数)之比,一般用千分率表示。
计算公式:人口自然增长率=(本年出生人数-本年死亡人数)÷年平均人数×1000‰人口自然增长率=人口出生率-人口死亡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及失业率指有非农业户口,在一定的劳动年龄内(16岁以上男50岁以下,女45岁以下),有劳动能力,无业而要求就业,并在当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人员。
城镇登记失业率指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同城镇从业人数与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之和的比。
计算公式为:城镇登记失业率=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城镇从业人数+城镇登记失业人数)×100%国内(地区)生产总值是按市场价格计算的国内生产总值的简称。
它是一个国家(地区)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
国内生产总值有三种表现形态,即价值形态、收入形态和产品形态。
在实际核算中,国内生产总值的三种表现形态表现为三种计算方法,即生产法、收入法和支出法。
可比价格指在不同时期的价值指标对比时,扣除了价格变动的因素,以确切反映物量的变化。
按可比价格计算有两种方法:一种是直接用产品产量乘某一年的不变价格计算;另一种是用价格指数换算。
不变价格指用同类产品的年平均价格作为固定价格,来计算各年产品价值。
按不变价格计算的产品价值消除了价格变动因素,不同时期对比可以反映生产的发展速度。
三次产业根据社会生产活动历史发展的顺序对产业结构的划分,产品直接取自自然界的部门称为第一产业,对初级产品进行再加工的部门称为第二产业。
为生产和消费提供各种服务的部门称为第三产业。
它是世界上通用的产业结构分类,但各国的划分不尽一致。
我国的三次产业划分是:第一产业:农业(包括农业、林业、牧业、副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第二产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和建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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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渔业统计指标体系指标解释第一章:水产品产量第1条水产品特征及产量统计范围水产品是指渔业(捕捞和养殖)生产活动的最终有效成果,它具有以下特征:一、它是渔业生产活动的成果。
水产品既是渔业生产的劳动对象,也是渔业生产的劳动成果,它包括全部海淡水鱼类、甲壳类(虾、蟹)、贝类、头足类、藻类和其它类渔业产品。
二、它是渔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
渔业生产过程中的中间成果,如鱼苗、鱼种、亲鱼、转塘鱼、存塘鱼和自用作饵料的产品,不是最终成果,不能统计在水产品产量中。
三、它是渔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有效成果。
水产品在上岸前已经腐烂变质,不能供人食用或加工成其它制品的,不统计在水产品产量中。
第2条产量统计年度和统计者一、年水产品产量按日历年度计算。
即从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已从养殖水域捕捞起水或者已从天然水域捕捞并已返航卸港的水产品均统计在年产量中,有的生产渔船在外地收港卸鱼或者在海上由收购船扒载收购的,也按到港计算产量。
二、水产品产量统计中,养殖产量按照水域所在地统计,国内捕捞产量按照渔船所属地统计,远洋渔业产量按照远洋渔业管理办法进行统计。
第3条产量计量标准除海蜇按三矾后的成品计量、各种藻类按干品计量外,其余各种水产品均按捕捞起水时鲜品实重(原始重量)计量。
此外,供观赏的水生动物按个体计算。
第4条养殖产量与捕捞产量划分原则凡人工养殖并已起水的水产品数量为养殖产量,凡捕捞天然生长的水产品数量为捕捞产量。
一、凡是人工投放苗种(不包括灌江纳苗)并进行人工饲养管理的淡水养殖水域中捕捞的水产品产量计算为淡水养殖产量,否则为淡水捕捞产量。
二、凡是人工投放苗种或天然纳苗并进行人工饲养管理的海水养殖水域中捕捞的水产品产量计算为海水养殖产量,否则为海洋捕捞产量。
三、稻田养殖起水产品,也计算为淡水养殖产量。
第5条水产品分类分为海水产品和淡水产品两大类。
二、淡水产品包括:淡水养殖产品和淡水捕捞产品(一)内陆淡水养殖产品:包括内陆淡水养殖鱼类、甲壳类(虾、蟹)、贝类、藻类和其它类产品。
1、淡水养殖鱼类:包括鲟鱼、鳗鲡、青鱼、草鱼、鲢鱼、鳙鱼、鲤鱼、鲫鱼、鳊鲂、泥鳅、鲶鱼、鮰鱼、黄颡鱼、鲑鱼、鳟鱼、河鲀、短盖巨脂鲤、长吻鮠、黄鳝、鳜鱼、鲈鱼、乌鳢和罗非鱼等。
2、淡水养殖甲壳类:包括虾和河蟹,其中虾包括罗氏沼虾、青虾、克氏原螯虾和南美白对虾等。
3、淡水养殖贝类:包括河蚌、螺、蚬等。
4、淡水养殖藻类:即螺旋藻等。
5、淡水养殖其它类产品:包括xx、鳖、蛙和珍珠等。
6、观赏鱼统计按“条”计量,其重量不计入淡水养殖总产量。
(二)淡水捕捞产品:包括淡水捕捞鱼类、甲壳类(虾、蟹)、贝类、藻类和其它类。
其它类中包括丰年虫等。
第6条xx捕捞产量(按海区、渔具分类)海洋捕捞产量指国内海域捕捞产量,不包括远洋渔业产量。
一、按捕捞海域分捕捞产量。
渤海、黄海、东海、南海区划分界线:(一)xx:东以辽宁老铁山西角经庙岛群岛至蓬莱角连线与黄海为界。
(二)xx:南以长江口北角至韩国济州岛西南端连线与东海为界,东至朝鲜半岛与朝鲜海峡。
(三)xx:南以闽粤省界经东山岛南端至台湾省南端的猫鼻头连线与南海为界,东止对马海峡日本硫球群岛与我国台湾省。
(四)xx:东以巴士海峡、巴林塘海峡、菲律宾群岛与太平洋为界,南止加里曼丹,西临中南半岛及马来半岛。
二、按捕捞渔具分捕捞产量。
(一)拖网:包括单拖和双拖。
(二)围网:包括单船围网、双船围网和多船围网。
(三)刺网:包括定置刺网、漂流刺网、包围刺网和拖曳刺网。
(四)张网:包括单桩、双桩、多桩、单锚、双锚、船张、墙张和并列张网。
(五)钓具:包括漂流延绳钓、定置延绳钓、曳绳钓和垂钓(如鱿钓)。
(六)其它渔具:包括地拉网、敷网、抄网、掩罩、陷阱、耙刺、笼壶等类型。
第7条:海水养殖产量(按养殖水域分类)一、海上养殖:在低潮位线以下从事海水养殖生产的。
二、滩涂养殖:在潮间带间从事海水养殖生产的。
三、其它养殖:在xx位线以上从事海水养殖生产的第8条:淡水养殖产量(按养殖水域分类)按养殖水面类型不同,分为:池塘、湖泊、水库、河沟、稻田及其它养殖方式。
第9条:部分养殖方式分类产量一、普通网箱:网箱一般由合成纤维如尼龙、聚氯乙烯等网线编织而成,装置在网箱架上。
普通网箱面积均为数平方米到数十平方米。
一般安置在港湾、沿岸、湖泊、水库和河沟等水域。
二、xx网箱:深水网箱是一种大型海水网箱,目前国内主要有重力式聚乙烯网箱、浮绳式网箱和碟形网箱三种类型,具有抗风浪性能。
网箱水体均为数百立方米到数千立方米。
深水网箱一般安置在水深20米以下的海域。
三、工厂化:工厂化养殖即按工艺过程的连续性和流水性的原则,通过机械或自动化设备,对养殖水体进行水质和水温的控制,保持最适宜于鱼类生长和发育的生态条件,使鱼类的繁殖、苗种培育、商品鱼的养殖等各个环节能相互衔接,形成一个独自的生产体系,以进行无季节性的连续生产,达到高效率、高速度的养殖目的。
工厂化养殖具有能控制水温和水质的特点,因此既能延长生长期,并能高密度的饲养,从而大幅度缩短生产周期,同时可以根据需要,控制鱼类的繁殖时间和苗种规格,使整个养鱼生产程序流水作业化。
工厂化养殖一般有循环过滤式、温排水式、普通流水式及温静水式几种主要类型,各种形式均具有各自的特点。
第二章、水产养殖面积是指在报告期内实际用于养殖水产品的水面面积,包括海水养殖面积和淡水养殖面积。
在报告期内无论是否全部收获或尚未收获其产品,均应统计在养殖面积中。
但有些水面不投放苗种或投放少量苗种,只进行一般管理的,不统计为养殖面积。
养殖面积法定计量单位为公顷。
第10条:海水养殖面积是指利用天然海水用于养殖水产品的水面面积,包括海上养殖、滩涂养殖、、其它养殖。
工厂化、xx网箱不计入养殖面积。
第11条淡水养殖面积是指在淡水水域养殖水产品的水面面积,包括池塘、湖泊、水库、河沟和其它五部分。
工厂化、稻田养殖不计入养殖总面积。
第12条养殖面积核算一、海上、滩涂、池塘、湖泊、水库、河沟等方式养殖面积按照实际使用的水面计算,普通网箱按照实际占用水面计算面积,计量单位公顷。
二、工厂化养殖:按照实际占用水的体积计算,计量单位立方水体。
三、xx网箱:按照实际占用水的体积计算,计量单位立方水体。
四、在江河、湖泊、水库投放苗种或灌江纳苗、增殖放流的水域不统计养殖面积;湖泊、水库、河沟虽有指定专人管理,也放养了水产苗种,但起捕的水产品中,人工养殖水产品不足30%的,这类水面也不统计在养殖面积中(这部分产量也不列入养殖产量而列入捕捞产量)。
第三章、渔业经济总产值和增加值第13条渔业经济总产值和增加值是指以货币表现的核算期内渔业经济活动的总产出和总成果。
包括了全社会渔业、渔业工业和建筑业、渔业流通和服务业。
第14条渔业产值和增加值渔业产值是指以货币表现的核算期内捕捞和养殖水产品及水产苗种的总产出和总成果。
具体包括人工养殖的水生动物和海藻的产值、天然水生动物和天然海藻采集的产值,即包括海洋捕捞、海水养殖、淡水捕捞、淡水养殖产品以及水产苗种的产出。
其计算方法:水产品及苗种的产量分别乘其产品的现行价。
渔业增加值是指以货币表现的核算期内全社会从事渔业捕捞和养殖生产活动所创造的最终产品的价值,其计算方法:渔业总产出扣除渔业中间投入。
产值和增加值的资料来源,可向同级统计部门抄录取得。
第15条渔业工业和建筑业产值和增加值渔业工业和建筑业产值和增加值是指以货币表现的核算期内全社会从事水产品加工业、渔用机具制造业、渔用饲料工业、渔药制造业、渔业建筑业等的产出和成果。
水产品加工业产值等于加工产品量乘以现行价格,其增加值采用食品加工业增加值率进行推算。
渔用机具制造业产值、增加值等于渔船渔机修造业、渔用绳网制造业和其它设备制造业的产值、增加值之和,;其计算方法主要采用“工厂法”计算,增加值的计算方法采用统计部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产值表”中的相应指标增加值率进行推算。
渔用饲料工业产值主要采用“工厂法”,增加值是渔用饲料工业现行总产出乘以“规模以上”饲料工业现价增加值率。
渔用药物产值取同级相关部门统计年报表中的有关数据,其增加值等于渔用药物总产出乘以“规模以上”生物制药业现价增加值率。
渔业建筑业产值计算方法是从建筑产品所有方的建筑工程造价角度入手,依据投资完成额计算,其增加值采用建筑业增加值率来推算。
第16条渔业流通和服务业产值和增加值渔业流通和服务业包括渔业流通业、渔业(仓储)运输业、休闲渔业、渔业文化教育科学技术等产值和增加值。
渔业流通业产值以营业额(即营业利润)来计算,其增加值等于渔业流通业产值乘以批发零售贸易业现价增加值率进行推算。
渔业(仓储)运输业产值即营业收入,其增加值计算方法与建筑业相同。
休闲渔业产值即包括涉渔有关的一切旅游服务业产值,以营业额计算,其增加值用旅游业增加值率进行推算。
渔业文化教育、科学技术和信息等产值及其增加值根据财政部门《一般预算支出决算明细表》和有关资料进行推算。
第17条计算总产值的价格按当年价格计算。
当年价格就是当年出售产品时的实际价格。
水产品当年价格以各地渔业生产单位初次出售的价格的平均价格为依据;工业产品以报告期内的产品出厂价格为当年价格。
商业以零售价格为当年价格。
第四章、渔业船舶拥有量第18条渔业船舶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以及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按有无推进动力分为机动渔业船舶和非机动渔业船舶。
按生产性质分为生产渔船和辅助渔船。
国内海洋捕捞渔业船舶转为远洋渔业船舶的当年,应纳入远洋渔业船舶统计范围,而不应纳入国内渔船统计范围。
第19条机动渔业船舶是指依靠本船主机动力来推进的渔业船舶,分为渔业生产船和渔业辅助船。
渔业生产船是直接从事渔业捕捞和养殖活动的船舶统称。
从事捕捞业活动的渔船为捕捞船,从事养殖业活动的渔船为养殖船。
捕捞船,按主机总功率分为:441千瓦(600马力)以上、44.1-441千瓦(61-599马力)、44.1千瓦(60马力)以下三类;按船长分为:24米以上、12-24米、12米以下;按作业方式分为拖网、围网、刺网、张网、钓业、其它共6类,有关解释请参照第6条的相关内容。
渔业辅助船是指从事各种加工、贮藏、运输、补给、渔业执法等渔业辅助活动的渔业船舶统称。
包括:水产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油船、供应船、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渔港工程船、拖轮、驳船和渔业行政执法船等。
其中捕捞辅助船指水产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油船、供应船等为渔业捕捞生产提供服务的渔业船舶。
钓业、围网等作业渔船中的子船纳入捕捞辅助船统计范围。
机动渔船的统计单位包括艘、总吨、千瓦。
“艘”按船舶单元计算。
子母式作业船应分别统计。
“总吨”按船舶全部容积计算,即每2.83立方米为1总吨。
“千瓦”按主机总功率计算,主机总功率是指所有用于推进的发动机持续功率总和,1马力等于0.735千瓦,对经过增压的发动机,应按增压后的功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