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的问题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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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分析报告

失业保险分析报告

失业保险分析报告1. 引言失业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为失去工作的人提供经济援助和职业培训,以帮助他们重新就业。

本报告将对失业保险进行分析,探讨其对个人和社会的影响。

2. 失业保险的定义失业保险是一种由政府设立的保险机构,旨在向失业者提供经济援助的制度。

该制度通常要求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一定比例的保险费,失业者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获得失业救济金。

3. 失业保险的作用3.1 为个人提供经济援助失业保险可以为失业者提供一定期限内的经济援助,帮助他们应对生活中的基本开支。

这有助于减少失业者的经济负担,提高他们的生活品质。

3.2 为失业者提供职业培训失业保险通常还提供职业培训服务,帮助失业者提升自身技能,增加重新就业的机会。

这有助于提高失业者的就业竞争力,更快找到新的工作。

3.3 维护社会稳定失业保险的存在可以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降低社会动荡的风险。

它可以减轻失业者的焦虑和压力,维护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4. 失业保险的影响4.1 对个人的影响失业保险对个人有以下几方面的影响:•经济援助:失业保险可以帮助个人应对生活开支,减轻经济压力。

•职业发展:失业保险提供职业培训机会,有助于个人提升能力,找到更好的工作。

•心理健康:失业保险的存在可以减少个人的焦虑和压力,有助于维持心理健康。

4.2 对社会的影响失业保险的存在对社会有以下几方面的影响:•社会稳定:失业保险可以减少社会动荡的风险,维护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就业市场:失业保险对就业市场有一定的影响,它可以提供一定的保障,鼓励个人更积极地参与就业活动。

5. 失业保险的问题与挑战虽然失业保险有诸多优点,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5.1 资金来源失业保险需要大量资金支持,其中一部分来自雇主和雇员的缴费,另一部分来自政府的财政拨款。

然而,资金来源的不稳定性可能限制了失业保险的发展和覆盖范围。

5.2 制度滥用一些人可能滥用失业保险制度,通过故意失业来获取救济金。

这种滥用行为可能导致失业保险机构资源的浪费,并对正常失业者造成不公平。

失业保险财务分析报告(3篇)

失业保险财务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报告概述本报告旨在对失业保险的财务状况进行全面的剖析,包括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支付以及基金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等方面。

通过对失业保险财务数据的分析,评估其运行效率,为政策制定者和相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二、失业保险基金筹集情况分析1. 基金筹集渠道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主要来源于以下渠道:(1)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

(2)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按照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

(3)财政补贴:政府对失业保险基金的不足部分进行补贴。

2. 基金筹集情况分析(1)企业缴纳情况:近年来,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比例逐年上升,但受经济形势影响,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总额波动较大。

(2)个人缴纳情况: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稳定增长,但增长速度低于企业缴纳部分。

(3)财政补贴情况:财政补贴在失业保险基金筹集中的比重逐年提高,成为基金的重要来源。

三、失业保险基金使用情况分析1. 基金支出结构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用于以下支出:(1)失业保险待遇支出:包括失业金、医疗补助金、取暖费、丧葬补助金等。

(2)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支出:用于提高失业人员的就业能力和就业机会。

(3)管理服务支出:包括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业务经费等。

2. 基金使用情况分析(1)失业保险待遇支出:近年来,失业保险待遇支出逐年增加,主要用于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2)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支出:随着失业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支出逐渐增加,有助于提高失业人员的就业率。

(3)管理服务支出:管理服务支出相对稳定,主要用于保障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正常运转。

四、失业保险基金支付情况分析1. 支付率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率是指基金支出总额与基金收入总额的比率。

近年来,我国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率呈现逐年上升趋势。

2. 支付情况分析(1)失业金支付:随着失业人数的增加,失业金支付总额逐年上升。

(2)医疗补助金支付:随着医疗费用的提高,医疗补助金支付总额逐年上升。

失业保险领域存在的问题

失业保险领域存在的问题

失业保险领域存在的问题失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为失业人员提供一定的生活保障和帮助其再就业。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失业保险领域存在诸多问题,以下是对这些问题的详细分析:一、保险覆盖面不足目前,失业保险的覆盖面较窄,许多失业人员无法享受到应有的保障。

这主要是由于失业保险的参保门槛较高,一些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难以参保。

此外,部分地区的失业保险政策宣传不够,导致许多潜在参保者不了解相关政策。

二、审核机制不完善在失业保险的审核过程中,存在一些不规范的操作。

例如,部分地区审核流程繁琐,导致失业人员难以及时获得保障;部分地区对失业原因的认定不够准确,导致部分真正有需要的人员被排除在外。

三、救助体系不健全目前,失业保险的救助体系尚不健全,无法满足不同层次、不同需求的失业人员的救助需求。

例如,部分地区仅提供短期的救助措施,无法满足长期失业人员的需要;部分地区救助标准过低,无法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四、保险金发放不及时部分地区的失业保险金发放不及时,导致失业人员的生活受到较大影响。

这主要是由于政府部门工作效率低下、资金拨付环节繁琐等原因所致。

五、促进再就业功能弱化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再就业。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地区的失业保险政策对再就业的促进作用有限。

例如,一些地区缺乏有效的就业指导和职业培训措施,导致失业人员难以找到合适的工作。

六、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关于失业保险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

部分地区的政策法规缺乏统一性,导致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困难。

同时,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不够,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较弱。

七、信息化建设滞后目前,部分地区的失业保险信息化建设滞后,导致信息共享不畅、数据更新不及时等问题。

这不仅影响了失业保险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也给相关部门的决策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八、监督管理不到位对失业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是确保政策实施的重要环节。

然而,部分地区的监督管理不到位,导致政策执行不力、资金使用不规范等问题。

漯河市失业保险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漯河市失业保险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员基 本 生活 得到 切实 保 障 失 业保
险基 金保 障 能力 增强 .基 金管 理得 到有 效规 范 . 基 金运 行 安全 平稳 注 重学 习 培训 . 完 善相 关 制度 . 加 强 监 督检 查 .提 高 了失业保 险 工作 人 员
的 政 策 水 平 和 业 务 能 力 ,提 升 了 为
压力 巨大 . 基金 抗风 险能力 下 降 。
( 三) 业 务 工 作规 范 化 、 信 息 化 相 对 落 后
单位 未参 保
3 . 经 济发 展 大 环 境 影 响 征 缴
参保 企业 和 失业 人员 服务 质量 失 业金 按 时足额 社会 化 发放 率 为百分
之 百 .对 失 业 人 员 开 展 了 形 式 多 样 的免 费技 能 培训 . 拓 展 了就业 渠 道 .
错误 认 为养 老保 险 、医疗 保 险是救
都相 继破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产 、 改制, 企业 经济 效益 不
好, 职 工大 量失 业 . 导致失 业保 险 费 征 收源头 萎缩 .而享 受 失业 保险 待 遇 的人 员越来 越 多 从 掌握 的情 况
来 看 .这 一 现 象 在 县 区 表 现 尤 为 突 出 .从 数 量 上 和 增 幅 上 都 呈 急 剧 递
失业 保 险工作 总 体形 势好 失 业保 险 全年 主要 目标 任务 已提前 完
成 .较 好 地 贯 彻 执 行 了 失 业 保 险 政 策规 定 . 扩 面征 缴工 作稳 步 推进 . 失
2 . 事 业 单 位 参 保 缴 费有 差 距 。
《 失业 保 险条 例》 明确 规定 事业 单位 及 其 职 工属 失 业 保 险 参 保 范 围 . 并 且 规定 单位 应缴 纳 的部分 列入 财政 预算 一 部分 人认 为事 业单 位是 “ 铁 饭碗 ” 不存 在失 业 问题 . 加 之各 级 财 政 收入 状况 不 同 .使 事业 单位 参保 缴 费整 体形 势不 乐观 。 目前 . 部分 全 供事 业 单位 没有 实现 足额 按 时参保

失业保险法律分析案例(3篇)

失业保险法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就业市场也日益繁荣。

然而,由于市场变化、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失业现象也日益凸显。

失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为失业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帮助他们度过难关。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对失业保险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案例简介:李某,男,35岁,原在某纺织厂担任车间主任。

由于企业转型升级,李某所在的纺织厂需要进行大规模裁员。

在裁员过程中,李某被列为裁员名单。

李某认为自己的岗位重要,不应被裁,遂与企业发生争议。

在协商无果后,李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企业支付失业保险待遇。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李某是否符合失业保险待遇的领取条件?2. 企业是否应当支付李某失业保险待遇?3. 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标准及期限如何确定?三、法律分析1. 失业保险待遇的领取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在本案中,李某符合上述条件,其在纺织厂工作期间已经缴纳了失业保险费满一年,且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因此,李某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2. 企业是否应当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在本案中,李某在失业期间有权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企业作为用人单位,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为李某缴纳失业保险费,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因此,企业应当支付李某失业保险待遇。

3. 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标准及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数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1)失业保险金的数额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确定;(2)失业保险金的数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失业保险案例分析

失业保险案例分析

失业保险案例分析失业保险案例:蒋某最近心情很不好,原来她和所在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

如果年轻一点,解除了也就解除了,可蒋某今年已经47岁,马上就要达到退休年龄了。

原来工作了几十年的时间,该缴纳的社会保险都缴了,如今都成了失业人员,还要靠领失业金过日子,以前的社会保险费不就白缴了吗?失业保险案例评析:(1)本案的焦点是失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能不能办理退休的问题。

实际上蒋某的担心是多余的,养老保险是劳动者在年老或者因为病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退出劳动岗位后获得帮助和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第五点规定:"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所以,只要蒋某所在的单位和其个人都依法缴纳了养老保险费,不管她是失业人员还是在岗人员,都应该为她办理养老保险待遇手续。

(2)对类似问题的处理意见。

下岗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劳动保障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和职工本人对账,审核缴费记录和计算个人缴费年限等信息,为下岗职工免费查询并打印个人账户对账单,公示和发放《社会保险缴费接续通知书》。

对再就业的(包括从事个体经济)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及时为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征收社会保险费,记录个人账户;对未实现再就业或没有固定工作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开辟个人缴费服务窗口,方便自谋职业者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无力缴费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妥善保存其社会保险关系,有义务为他们提供个人账户的结存情况,说明领取相关待遇的条件和办法,并向社会广泛宣传。

所以,职工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要积极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办理好自己的相关手续。

山西省失业保险基金现状分析与监管

山西省失业保险基金现状分析与监管

山西省失业保险基金现状分析与监管山西省失业保险基金是由政府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为失业人员提供生活保障和就业帮扶,缓解失业对社会造成的影响。

然而,尽管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帮助提高就业率和社会稳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对山西省失业保险基金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监管建议。

1.基金规模大幅缩水山西省失业保险基金是由企业和个人的缴纳所组成的,但由于近年来经济不景气、企业经营压力大等原因,部分企业未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用,导致基金规模大幅缩水。

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底,山西省失业保险基金余额为99.22亿元,比2018年底减少2.13亿元,且连续三年出现“亏损”情况。

这使得本应给失业人员提供生活救济的失业保险基金资金链出现问题,且缺口日益扩大。

2.资金利用率低山西省社会保险基金利用率不高仍是一个显著的问题,2019年底,失业保险基金滚存余额达88.99亿元,占总余额的近90%。

这种趋势表明,由于基金管理机构的运作不够高效,利用率低,资金未得到充分利用。

3.基金收益率下降失业保险基金的收益率直接影响到基金的盈利能力和保值能力。

但目前,由于经济萎缩、股票市场下滑等原因,基金的收益率不断下降,给失业保险基金带来了压力。

截至2019年底,山西省失业保险基金的总收益率为2.8%,相较于2018年下降了0.11%。

这表明失业保险基金的收益率不能满足基金的需求,造成了基金利用不充分的局面。

二、监管建议针对上述问题,应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监管,提高基金管理效率,确保失业保险基金能够为失业人员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济。

1.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政府应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力度,确保企业能够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用。

2.提高基金管理效率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提高管理效率,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应建设先进的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自动化管理,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基金的收益率和资金利用率。

失业保险制度的促进再就业功能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分析

失业保险制度的促进再就业功能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分析

失业保险制度的促进再就业功能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分析
失业保险制度的促进再就业功能是指通过失业保险制度的激励作用,鼓励失业者积极寻找工作,加快就业速度,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但是,该功能在实践中存在以下问题:
1. 失业保险制度的保障水平不高。

部分失业者因各种原因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制度的保障,使得他们对失业保险制度的促进再就业功能的激励作用大打折扣。

对策:通过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等措施提高失业保险制度的保障水平。

2. 失业保险制度的政策规定存在透支现象。

某些地区为了达到就业率的考核指标,可能存在虚报失业人数等问题,使得失业保险制度造成财政资金的浪费。

对策: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失业保险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严格打击违法违规现象。

3. 失业保险制度的实施缺乏灵活性。

由于失业保险制度的政策规定较为笼统,不能充分照顾到不同行业、不同地区和不同企业的具体情况,导致失业保险制度对于促进再就业的有效性发挥受到一定限制。

对策:建立分行业、分地区、分企业的应对策略,以应对不同群体的需求。

同时,建立分类管理制度,根据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失业保险政策规定。

总之,为了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制度的促进再就业功能,应当从各个方面完善制度、加强监管、提高保障水平,使失业保险制度成为具有强有力推动就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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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失业保险的问题的分析
一、失业保险资金的筹措和利用
如何改进失业保险资金的筹措并提高其使用效率,是目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面临的一大问题。

《规定》中指出,失业保险资金的来源有: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利息收入和国家财政补贴。

可见失业保险资金主要由企业和国家两方负担。

98年6月国务院在《关于切实作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险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把职工个人也列为失业保险资金的筹措对象,变原来的两方负担为企业、国家、个人三方负担。

这种做法在增加失业保障资金来源减轻企业负担的同时,提高了劳动者个人的自我保障意识。

但目前失业保险资金的筹集仍存在一定的困难,许多企业不理解失业保险制度,认为
失业保险是“一平二调”、“劫富济贫”。

并以各种方式拖欠、抵制失业保险费的缴纳,出现了类似少报职工人数或工资总额等“失业保险漏税行为”。

这些现象的出现,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当事人认识上存在偏差,另一方面也与目前采取的统一费率制不无关系。

在《规定》中指出,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标准是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6%~1%,从98年开始国家将这一费率提高到3%,其中企业缴纳2%,个人缴纳1%。

失业保险金的缴纳费率由政府统一规定,无法体现企业失业率和其保险费缴纳之间的关系,对效益好失业
率低的企业来说,因其只有很少甚至没有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所以这些企业常常把缴纳
保险费看作是对效益差失业率高的企业的无偿补贴,使得这些企业不愿参加统筹失业保险,即使参加了也抵制、拖欠保险费。

而反观效益差、失业率高的企业,统一费率无疑助长其懒惰与依赖思想。

改变这一现状,采取根据失业风险程度实行差别费率,不失为一种好办法。

目前,在一些国家这种做法已得到实施。

其具体措施是,政府根据各行业的情况,对失业率高的行业按高的费率来征收保险费,对失业率低的行业按相应低的费率来征收。

这种作法,一方面可以改变现在“鞭打快牛”的局面,另一方面也使失业率高的行业,放弃依赖思想,努力挖掘自身潜力,减少失业。

失业保险资金的使用效率有待提高,与失业保险的两大功能相对应,失业保险资金的使用方向主要有两个:失业救济和促进再就业。

1995年全年全国共支出失业保险资金18.9亿元,其中用于失业救济、促进再就业的有15.1亿元,其它3.8亿并未用于正常的使用方向上。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失业保险资金的收支管用由劳动部门单独承担,缺乏有效的监督制衡机制导致失业保险资金流失严重,挪用、挤占多提管理费等现象十分普遍。

即使是一些看似被用于失业救济的资金,是否真正用到了应该享受失业救济金的失业人员身上也未可知。

在有些地方,一些手持“大哥大”的人竟排在了领取失业救济金的队伍中。

因此,建议政府行政管理和保险资金运营要分开,充分发挥审计、监察部门的作用,加强行政监督检查,社会监督方面,应建立由人大、政协、工会、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公众代表组成的监事会,对资金的收支运营进行监督。

在发放救济金的过程中,对领取者的资格要作详细的调查,防止从事“地下经济活动”的失业者领取救济金。

减少失业保险机构的费用开支,使救济金真正起到“救济”的作用。

另外,应设法提高失业保险资金的自身增值能力,可运用暂时闲置的资金,投资于一些风险小、收益稳定的项目,变单纯靠外界“输血”为“输血”与自我“造血”相结合,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制度的生活保障功能
劳动者一旦失去收入,失业保险就要对其基本生活起到保障作用,保障的水平应能够维持其基本生活,以利于社会安定。

但我国目前的失业保险制度无论保障范围还是保障水平都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

1997年2月,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会受国家劳动部就业司委托,对城镇企业下岗职工的再就业状况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调查活动。

这次调查结果显示,在28.9%的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中,只有2.2%的人可以从国家拿到失业救济。

这就说明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过窄。

关于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1993年《规定》将实施对象规定为七类:(1)宣告破产的企业职工;(2)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3)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4)企业辞退、除名或开除的职工;(5)按照国家规定被撤销、解散企业的职工;(6)按照国家规定,停产整顿企业被精简的职工;(7)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的其他职工。

可见,这部法规所规定的失业保险保障范围仅限于国有企业职工。

虽然在执行过程中,许多省市把这一范围扩大到国有企业和镇、区、县以上集体企业职工,但大多数区县以下的小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以及个体、私营企业和农民合同制职工基本上未开展失业保险。

社会保障是所有劳动者应当享有的权利,而且象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等是重要的就业渠道
劳动者失业后,由于失去了收入来源,大部分失业者收入下降,生活水平较低,上面提到的北师大调查组在调查中发现,失业后月收入在200元以下的占总调查人数的57.8%。

在其日常开支方面,有71.2%的下岗职工每月的支出主要用于食品,维持生存。

按恩格尔定律,这属于很低的生活水平。

据统计,1995年失业保险资金收入34.61亿元,实际的失业救济金支出有17.89亿元,被救济的153万登记失业人员一年内人均领取的失业救济金只有
1169.3元,即每人月均97.44元。

而全国职工的人均工资为5500元,被救济人均领取的失业救济金只相当于在职职工人均工资的21.26%,远低于国际上失业救济金的平均水平。

这说明我国失业保险的保险水平有待提高。

失业救济金究竟按什么标准进行发放,可以考虑按以下三个原则:一、失业救济金应界定在失业前工资标准以内,即不超过失业前的工资收入。

二、失业救济金不应等同于甚至低于社会最低生活标准,失业保险的功能之一就是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而不是最低生活,如果用保证最低生活标准来确定失业救济金,则失业救济金就丧失失业社会保障的意义。

三、失业救济金的发放标准既应考虑保障失业者本人的基本生活,也要考虑如何保障其家属的最低生活。

目前世界上推行失业保险的国家中,很多国家都考虑到这一点,如德国规定失业保险费的发放标准是:需要抚养子女的为本人失业前纯工资的69%,无子女的为60%。

我国规定的失业救济金的发放标准为:相当于当地民政部门规定的社会救济金的120%—150%。

这本来已经极为有限,但很多地方甚至未达到这一水平。

因此,目前失业保险的保障水平过低,起不到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水平的作用,适当提高失业救济金的发放水平,保证失业救济金按标准发放,已成为失业保险工作的努力方向。

三、强化失业保险制度的促进再就业功能
前面提到失业保险有两大功能,生活保障和促进再就业,这两大功能是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前者为后者提供基础和保障,而没有后者,前者也就失去了意义,而且我国的国情和财力状况也决定了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不可能搞单纯的失业救济。

只有强化失业保险制度的促进再就业功能,适当加大转业训练、生产自救、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的投入,才能降低失业救济的成本。

庞大的富余人员是我国企业改革的最大障碍,一些企业为解脱包袱轻装上阵,将大量的富余人员推向社会。

这无疑大大加重了社会失业保险制度的负担,而为了确保数以千万计的失业者的基本生活,将不得不提高失业保险费率,这样反过来又将包袱推给了企业,形成了恶性循环。

因此,一方面企业应多从自身挖掘潜力,尽量减少失业,另一方面政府要对接受失业人员的企业实行一些优惠政策,而失业保险机构也可以采取一些资助措施,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的促进再就业功能。

失业保险机构可资助就业压力大的企业挖掘潜力,尽量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资助企业多接受就业困难的群体,如高龄劳动者、残疾人等。

鼓励企业对职工进行内部专业培训,失业保险机构可提供部分资金。

1998年国务院规定,凡是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或类似机构,负责组织本企业下岗职工参加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引导和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

失业保险机构就可直接资助这些机构。

这样从外部劳动力市场与内部劳动力市场两方面加强人力投资,提高劳动者素质,从而减少失业风险。

另外,目前失业保险制度对失业者积极求职的经济激励方面仍有缺陷。

虽然也规定了提供失业职工的转业培训费,扶持失业职工生产自救等内容,但这些项目多数得不到保证。

而且,现行制度中对于失业者跨区域求职的要求,未规定给以资助,却通过户口、居所等人为限制失业者的地区流动。

而国外一些国家,如日本,失业者异地就业,需要举家迁移,可向失业保险机构领取搬迁费,这样无疑加速了劳动力市场的人才流动。

总之,用积极的促进再就业来代替单纯发放失业救济,是我国失业保险改革的趋势。

最后,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失业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应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上。

当前存在的以上种种问题也与相关法规不尽健全和完善大有关系,而
且原有的两部失业保险法规早已无法满足客观现实的需要,为确保失业保障的强制性和统一性,确保失业保险工作的顺利进行,充分保障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我国的失业保险法已是当务之急。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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