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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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

商业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

商业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全省农村商业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评原则(一)导向性原则。

以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根本目的,以合规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为基本要求,确保考核评价对业务发展及日常管理的正向引导作用持续发挥。

通过科学合理的考评办法,引导本行部室及各分支机构不断提高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思想认识,转变经营管理理念,加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力度,构建公平公正、和谐稳定的金融消费环境。

(二)时效性原则。

合理设计考评指标,引导各分支机构不断完善工作体制机制,加大要素投入,加强内部管理,依法合规开展金融服务,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有效推动业务发展。

(三)公正性原则。

依据本行部室及各分支机构实际统筹考虑考核指标,统一考评标准,量化考评指标,增强可操作性和可计量性,确保考评过程和考核结果公平公正。

(四)真实性原则。

考评以真实工作成效为依据,对弄虚作假、敷衍塞责行为严格问责,通过严格的考评监督,确保考评结果的客观性,真实反映分支机构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

第三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对象为本行部室及各分支机构,实施主体为本行消保委员会及在业务发展部下设的办公室。

第四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采取本行现场考评和非现场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行会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与经营指标考核内容进行汇总,最终确定各分支机构考核得分。

第五条考核评价结果作为本行对分支机构进行经营管理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也是本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政策制定与工作规划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考核评价内容及等级划分第六条具体考评指标包括工作机制建设和落实情况、工作质量与效率情况、教育培训与金融知识宣教、监督检查与考核评价、工作创新或亮点情况(加分项)等五项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评估内容及评分标准[2020年最新]

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评估内容及评分标准[2020年最新]

宣传
日常宣传
咨询、投诉台;在柜台醒目位置放置提醒 使用 ATM机等机具使用的注意事项;设立金
4 教育
融消费者征求意见簿。( 4分)
(15 分) 宣传方式
(8分)
积极配合并按要求参加宣传活动视、广播、报刊等形式宣传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并在媒体上公
布本单位的金融消费投诉电话。( 4分)
信息
5 沟通
资料报送
报告;按时上报金融消费者投诉季度统计 表和分析报告等报表资料;按月上报金融 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人民银行要求
(20 分) 情况报告
报送的其他信息资料。( 8分)
(12分)
未按时报送扣 2分;质量不高 扣 2分
查阅报表、
6
报告、信
息等资料
沟通 (20 分)
(12分)
序号 考评类别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依据反映的有关情况酌情扣 分。
2
查看资料
出现上述任一情况直接评为 D 等

查看资料 实地调查
备注
3
未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并整改 扣4分
建立金融服务和金融消费者领域的舆论监
未建立制度扣 1分;未正确对
媒体监督 测制度,密切关注媒体报道和社会舆论影
待媒体监督,造成声誉风险
响,采取妥善的应对措施( 3分)
扣 2分
6
监督 评价
监督渠道 (15分)
(15 分)
消费者 监督
运用金融消费者信得过金融网点评价办 法,让金融消费者直接参与评价工作。( 分)
5
查阅记录
投诉协作
配合金融监管部门、消费者协会等做好金 融消费者投诉的调查、调解工作。( 5分)
未配合调查、调解工作不得 分,配合不到位扣 3分

农商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

农商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

农商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A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引导、督促、监督各分支机构在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时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科学合理评价工作成效,根据国务院、人民银行、银监会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本行实际,制定考核评价办法。

第二条考评原则:(一)导向性原则。

通过科学合理的考评办法,引导各分支机构不断提高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思想认识,转变经营管理理念,加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力度,构建公平公正、和谐稳定的金融消费环境。

(二)科学性原则。

合理设计考评指标,引导各分支机构不断完善工作体制机制,加大要素投入,加强内部管理,依法合规开展金融服务,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公正性原则。

依据各分支机构实际统筹考虑考核指标,统一考评标准,量化考评指标,增强可操作性和可计量性,确保考评过程和考核结果公平公正。

(四)真实性原则。

考评以真实工作成效为依据,对弄虚作假行为进行严格问责,通过严格的考评监督,确保考评结果的客观性,真实反映分支机构的工作成果。

第三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对象为本行各分支机构,实施主体为本行消保委员会及下设办公室在政策法规部(简称:消保办)。

第四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采取分支机构自评和总行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分支机构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自评并上报自评结果,总行对自评结果进行现场或非现场考评后,最终确定各分支机构考核得分。

第五条各分支机构应以本办法为基础,结合自身实际,持续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考核评价机制,不断充实健全考核评价要素和指标,进一步细化考核评价标准,加强成果运用,切实发挥考核评价的导向作用。

第六条考核评价结果作为总行对分支机构进行经营管理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也是总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政策制定与工作规划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考核评价内容及等级划分第七条具体考评指标包括制度体系是否完备、制度执行是否到位、工作开展是否有效、内部考核与管理是否得当和重点问题是否存在等5大要素,各要素下设若干考核评价指标,各要素权重总和为100%。

140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修订版)

140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修订版)

附件: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评估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和实际效果,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坚持依法合规,加强内部自律,有效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和《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切实维护银行业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对象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向自然人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的实施主体是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第四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坚持科学规范、客观公正、激励约束原则。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市场变化、行业发展及工作重点,不断完善考核标准,通过考核评价形成督促与激励。

1第五条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政策与工作规划的重要依据,也是各级监管机构开展综合监管评级、配臵监管资源和采取监管措施的重要参考内容。

第二章考核评价要素、总体得分及等级划分第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要素共5项,包括:制度体系是否完备、制度执行是否有可靠保障、工作开展是否有效、内部考核与管理是否得当和重点问题是否发生。

第七条各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要素均下设若干考核评价指标。

第八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要素权重总和为100%。

第九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计分流程包括:指标得分统计、要素得分统计和总体得分统计。

(一)指标得分统计。

针对每一考核评价要素中的不同考核评价指标的打分按照评分原则进行。

评价指标的基准得分为0分,表明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了监管机构提出的监管要求。

在此基础上,未达到相应标准的按照评分原则扣减分数,表现突出的按照评分原则适当加分。

(二)要素得分统计。

每一考核评价要素得分为该要素下不同考核评价指标得分之和。

4.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管理办法

4.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管理办法

XX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质量考核评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XX银行的金融服务水平,公正、客观地评价各行及网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管理情况,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1.2.未确定专门负责人及联系人的,扣3分,未明确负责人及联系人工作职责的,扣2分。

3.设施(5分)未设置专门接待的投诉部门的,扣3分,未设主管投诉处理联系人的,扣2分。

4.培训(5分)未对网点柜员开展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业务培训的,扣5分。

(二)义务履行(20分)1.告知说明义务(5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对提供的金融产品、服务未履行说明告知义务的,或信息披露、说明告知不及时、不真实、不完整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直至扣完为止。

2.扣2扣13.4.金融消费者在营业场所发生人身、财产安全事故的,每次扣1分;金融机具、互联网平台未及时修理、维护,致使消费者发生财产损失的,扣3分;因过错导致客户金融资产被冒领,被非法查询、冻结、扣划的,扣5分。

(三)投诉处理(15分)1.不积极、认真配合相关监管部门进行投诉调查或调解工作的,扣3分;未在规定时限内处理由XX银行或相关监管部门转办的金融消费者投诉的,扣3分。

2.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金融消费者投诉的,每次扣3分;未及时向人相关监管部门反馈转办情况的,扣3分。

3.根据XX银行的数据统计,投诉量连续两个季度排名前三位的行,扣3分。

1.2.1.达100%,全年共检查四次。

如未检查,每次扣2.5分。

2.非现场检查(10分)各行每三个月对网点非现场检查一次,检查覆盖率达100%。

各行主管部门可通过调阅监控录像的方式,重点检查网点营业环境、员工仪容仪表、大堂经理是否在岗履职等,全年共检查四次。

如未检查,每次扣2.5分。

3.上报整改措施(10分)XX银行每次对网点的服务进行突击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各行要对检查整改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同时对下一步工作目标及措施等按要求上报XX银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

附件: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评估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和实际效果,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坚持依法合规,加强内部自律,有效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和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切实维护银行业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对象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向自然人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的实施主体是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第四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坚持科学规范、客观公正、激励约束原则;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市场变化、行业发展及工作重点,不断完善考核标准,通过考核评价形成督促与激励;第五条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政策与工作规划的重要依据,也是各级监管机构开展综合监管评级、配置监管资源和采取监管措施的重要参考内容;第二章考核评价要素、总体得分及等级划分第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要素共5项,包括:制度体系是否完备、制度执行是否有可靠保障、工作开展是否有效、内部考核与管理是否得当和重点问题是否发生;第七条各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要素均下设若干考核评价指标;第八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要素权重总和为100%;第九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计分流程包括:指标得分统计、要素得分统计和总体得分统计;一指标得分统计;针对每一考核评价要素中的不同考核评价指标的打分按照评分原则进行;评价指标的基准得分为0分,表明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了监管机构提出的监管要求;在此基础上,未达到相应标准的按照评分原则扣减分数,表现突出的按照评分原则适当加分;二要素得分统计;每一考核评价要素得分为该要素下不同考核评价指标得分之和;三总体得分统计;考核评价的基准总分为100分,在此基础上,将各个考核评价要素的得分加总,最后得出考核评价的总体得分;考核评价的最小计分单位为分;第十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果共分为4个等级;其中,得分在90分含以上者为一级;得分在75,90区间者为二级,其中,得分在85,90区间者为二A,得分在80,85区间者为二B,得分在75,80区间者为二C;得分在60,75区间者为三级,其中,得分在70,75区间者为三A,得分在65,70区间者为三B,得分在60,65区间者为三C;得分在 60分以下者为四级;如果第五项考核评价要素“重点问题是否发生”中有任何一项考核评价指标的分数被全部扣除,则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考核评价结果不得评为一级;第十一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果的含义:一考核评价结果为一级,表示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性有充分的认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体系建设与本机构组织架构、经营规模和业务性质等相匹配,且有可靠的体制机制保障制度的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得力,在经营管理和业务环节中有效落实消费者保护理念,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注意查找自身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并妥善加以解决或改进;二考核评价结果为二级,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体系建设与本机构组织架构、经营规模和业务性质等基本匹配,且体制机制与制度执行不相冲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总体符合要求,能够在大部分经营管理和业务环节中落实消费者保护理念,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存在一些弱点,需要引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注意,进行必要改进;三考核评价结果为三级,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难以有效推动制度执行,在部分经营管理和业务环节中落实消费者保护理念不力,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可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存在较多问题与欠缺,需要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包括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提高制度执行力,弥补工作缺陷等;四考核评价结果为四级,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体系不健全,在许多经营管理和业务环节都无法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理念,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经常发生;可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上存在系统性缺陷,若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能及时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建设,有效提升制度执行力,全面减少或杜绝工作失误,则可能酿成重大声誉风险,影响自身健康发展;第三章考核评价职责分工第十二条银监会负责组织、督导全国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考核评价工作的开展,并对其直接监管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考核评价;第十三条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对其监管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考核评价,并参照本办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辖内设立且符合考评对象标准的一级分支机构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考核评价工作;此外,省级派出机构可根据工作实际自行确定辖内其他分支机构考核评价的范围和频次;第十四条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完成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辖内的一级分支机构的考核评价工作之后,应当将相关考核结果报送抄送其法人监管机构;法人监管机构在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考核评价时,应重点考核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度体系建设及其对分支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情况,并在考核评价工作中计算分支机构考核评价权重,确保考核评价结果全面完整;法人监管机构应将考核评价结果逐级报送上级监管机构;第十五条银监会及各级派出机构应当成立考核评价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考核评价工作的开展;考核评价工作委员会应当由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牵头,成员应当包括同级机构监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第十六条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负责考核评价工作的组织协调、专业指导和督促核查;包括但不限于:负责对日常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过程中的信息进行收集;协调其他部门牵头组织成立考核评价工作委员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考核评价;对辖内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进行总结和后评估;整理、保管考核评价档案;对下辖派出机构的考核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第十七条同级机构监管职能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配合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包括但不限于:在日常监管工作中负责收集所监管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相关信息;视情况派员参与考核评价工作委员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考核评价;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后续监管措施;第四章考核评价操作流程第十八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流程包括:机构自评、信息收集、评价实施、结果通报、异议复核、档案归集等;第十九条机构自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评分原则对自身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梳理,准确、全面、客观地作出自我评估,并提供自评估所依据的相关证明资料;自评估应包含对所管辖的分支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部署、指导和管理情况,及其下辖分支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的总体情况;第二十条信息收集;一收集基本信息;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考核评价的准备阶段,考核评价工作委员会应当全面收集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日常监管过程中掌握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相关的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以及市场准入信息;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掌握的相关报告以及投诉统计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相关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内部制度规定、组织框架和工作流程说明、工作总结或报告、董理事会、高管层以及相关职能部门会议纪要、内外部审计报告、内部考评报告、关于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满意度信息、重大突发事件报告、负面舆情信息、诉讼或仲裁信息、向社会公众披露的信息等;二筛选、分析和深入收集信息;考核评价工作委员会在收集基本信息的基础上,应当对信息进行整理、筛选和初步分析,确定需要进一步了解的信息;考核评价工作委员会可以通过与非现场监管人员、现场检查人员、准入监管人员、其他功能监管职能部门人员以及外部审计人员举行会谈等途径,进一步收集信息,以求全面准确掌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所需的各类信息;考核评价工作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自评估结果进行现场核查;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提供却不愿或无法提供的信息或证据,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视为不利信息或证据;第二十一条评价实施;一综合分析;考核评价工作委员会在参考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评估资料的基础上,应对收集到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相关的各类信息,进行全面、客观分析;二确定考核评价结果;考核评价工作委员会在根据评分原则考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每一考核评价指标时,应当做到客观公正、细致深入,认真填写考评底稿,确定考评结果;法人监管机构应综合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各一级分支机构的考核评价结果,将各一级分支机构考评得分的平均值按照40%的比重加权,计入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最终考核评价结果;考核评价工作委员会在对一级分支机构进行考核评价时,可根据工作需要征求辖内派出机构对二级分支机构的考核评价情况;第二十二条通报考评结果;在考核评价结束后,监管机构应及时将考核评价结果通报被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监管机构在通报法人考评结果的同时,应以附表形式将该机构各一级分支机构考评得分情况一并通报;第二十三条异议复核程序;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接到通报后,如果对考核评价结果持有异议,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同时提供新的信息或证据,支持对考核评价结论进行准确合理的调整或修正;监管机构可以结合重新提供的信息或证据进行再次审定,除非确有重要信息遗漏或者考核评价人员重大判断失误,原则上不对原来考核评价结果进行调整;第二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考核评价结果送达后30个工作日内向做出评价的监管机构提交整改报告,针对自身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和缺陷提出有效整改措施;第二十五条监管机构负责对被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整改情况进行后续跟踪,并对整改情况及其有效性进行验证;被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整改落实情况将做为下一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点考核内容;第二十六条考核评价档案归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束后,各级监管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应当做好考核评价信息、考核评价工作底稿、针对考核评价结果的反馈等相关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第二十七条各级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的后评估,指导纠正考核评价中可能存在的有关问题;第五章考核评价结果及运用第二十八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果,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后续监管措施;一考核评价结果为一级,表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在行业内部处于领先水平,监管机构一般不需对其采取特殊的监管措施;二考核评价结果为二级,表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正常;但是,监管机构应当对其存在的一些薄弱环节给予必要关注;三考核评价结果为三级,表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需要改进;为此,监管机构除应当对其薄弱环节加强关注之外,还应当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发出风险提示,必要时选择恰当方式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不当行为进行通报;四考核评价结果为四级,表明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对其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缺陷进行全面修补;监管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整改措施不得力或到期仍无明显整改效果的,监管机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对其采取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等监管措施;第二十九条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通报考核评价结果同时应抄送同级监管部门,考核评价结果应作为监管评级、监管规划及监管资源配置的参考依据;第三十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工作结束后,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应当结合考核评价总体结果以及各个单项要素、指标得分,展开深入细致的分析,积极查找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方面存在的共性问题和突出矛盾,并相应制定工作规划;第三十一条银监会及省级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对考核评价整体情况进行全辖通报,表扬先进、鞭策不足,提升监管工作效能;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当年新开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考核评价对象;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包括持牌的信用卡中心;第三十四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每年进行1次,周期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一)考核评价工作原则上应当于次年3月31日前完成;(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的考核评价,参考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评分原则及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分支机构评分原则简表结合进行;(三)省级派出机构应当于次年3月10日前,将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银监会承担监管主体责任的外资银行的一级分支机构的考核评价结果报送银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四)省级派出机构间可以就地方性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异地设立的一级分支机构考核评价工作进行合作协商,商定分支机构考核评价结果报送的相关事项;五省级派出机构自行安排选定辖内合作金融机构省级除外、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考核范围、考核频率以及考核截止时间;六针对外国银行分行管理行及单一分行的考核评价比照外资法人银行执行;七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应参考本办法相关内容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并组织协调下属各农商银行、县区联社开展好相关工作;第三十五条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提交有关考核评价信息和证据时故意隐瞒或弄虚作假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根据其情节和性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理;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评分原则2.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分支机构评分原则简表。

上海银监局关于转发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银监局关于转发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14.09.01•【字号】沪银监办通[2014]165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上海银监局关于转发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沪银监办通[2014]165号)在沪各中外资法人银行、中资银行分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私人银行部、信用卡中心)、村镇银行、信托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外国银行分行、异地外资法人银行分行:现将《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14] 37号)(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一、各机构应高度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考核评价工作,认真组织学习考核评价办法内容,并将相关要求融入自身内部机制建设,确保有效落实银监会《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的各项规定,切实维护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各机构应认真对照银监会制定的评分原则,结合本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际情况,开展自我评估工作,如实填写《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自我评估表》(附件2)。

各法人机构应于每年2月20日前,各分支机构于每年1月20日前,向我局报送经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的评估表。

三、各机构应自2014年3季度起,于每季度后20日内向我局报送《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保护总结报告》(附件3)及《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投诉、负面舆情及诉讼仲裁分析表》(附件4)。

其中,每年7月20日前提交半年报告及报表,次年1月20日前提交年度报告及报表。

各法人机构应就总结报告报送全国情况,就报表填写上海辖内数据。

此外,各机构日常可就已开展的消费者教育及保护相关工作上报专题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组织框架调整、机制建设、内审发现的问题、消费者宣传教育活动等。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7.05•【文号】银保监发〔2021〕24号•【施行日期】2021.07.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24号各银保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理财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已于2021年6月8日经中国银保监会2021年第7次委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2021年7月5日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评价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质效,督促银行保险机构依法合规经营,切实维护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以下简称消保监管评价)是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日常监管和其他相关信息,对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和整体状况作出综合评价的监管过程。

第三条消保监管评价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向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银行保险机构。

第四条消保监管评价是银行业保险业行为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充分体现行为监管的特点和要求,兼顾机构体制机制建设和具体操作执行,将定性和定量评价有机结合,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二章评价要素和等级第五条消保监管评价要素包括“体制建设”“机制与运行”“操作与服务”“教育宣传”“纠纷化解”5项基本要素和“监督检查”1项调减要素。

5项基本要素总权重为100%。

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评估内容及评分标准[2020年最新]


1 建设
分)
(10 分)
制度安排 (5分)
制度制定
投诉纠纷处置、金融知识宣传培训、信息 保护披露、应急预案等制度健全,并具有 可操作性。( 2分)
制度履行 严格执行制度规定和要求( 3分)
告知义务
对金融消费者利益具有较大影响的合同条
合同告知 款履行告知义务。( 3分)
履行
(6分)
文件告知
提供金融产品销售和服务说明书、风险提 示书、费用说明等相关文件。( 3分)
未设立专用电话扣 2分,未对 外公布扣 2分, 线路不畅通扣 1分
实地检查
5
突击检查
记录处理
对金融消费者投诉,做到记录完整,清 晰;对不予受理的投诉,做好解释,并按 时按程序办理或移交。( 5分)
未建立投诉登记簿扣 2分;记 录不完整的扣 1分;未及时移 交或提出处理意见的扣 2分
0
查阅记录
争议 3 处理
未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并整改 扣4分
建立金融服务和金融消费者领域的舆论监
未建立制度扣 1分;未正确对
媒体监督 测制度,密切关注媒体报道和社会舆论影
未出据交易凭证或服务单据 扣3分
1.5
突击检查
实地查看
3
突击检查
2.5
实地抽查
未在规定时间或期限办理扣3 分
2.5
查阅凭据
备注
序号
2
考评类别 一级指标
履行 信息管理
义务
(8分)
(20 分)
二级指标
评估内容
信息真实
向金融消费者全面、完整提供有关金融产 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对复杂产品、关 键条款或者交易条件应以通俗易懂的语言 向消费者说明。( 2分)

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评估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和实际效果,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坚持依法合规、内部自律,认真执行《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切实维护银行业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信托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以及经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按照法人监管和属地监管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的实施主体是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考核评价结果须上报银监会,由对应的机构监管部门会同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负责审定。

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应当配合机构监管部门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主动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各类相关资料(含统计数据)。

第四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坚持科学规范、客观公正、激励约束原则。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市场变化、行业发展及工作重点,适时调整和完善考核标准,通过考核评价鼓励先进、鞭策后进。

第五条考核评价结果是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评级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综合评级的重要依据,由此相应制定年度监管规划、配置监管资源和采取监管措施,有效实施分类监管。

第二章考核评价要素、总体得分及等级确定第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要素共5项,包括:制度体系的完备性、制度执行的可靠性、工作开展的有效性、内部控制和严重扣分项。

第七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要素由定性和定量两类考核评价指标组成。

第八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要素权重总和为100%。

为了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银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每年根据监管重点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动态调整考核评价各相关内容以及评价指标的权重分配和评分原则,并在考核评价工作开始之前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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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评估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和实际效果,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坚持依法合规,加强内部自律,有效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和《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切实维护银行业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对象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向自然人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的实施主体是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第四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坚持科学规范、客观公正、激励约束原则。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市场变化、行业发展及工作重点,不断完善考核标准,通过考核评价形成督促与激励。

第五条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政策与工作规划的重要依据,也是各级监管机构开展综合监管评级、配置监管资源和采取监管措施的重要参考内容。

第二章考核评价要素、总体得分及等级划分第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要素共5项,包括:制度体系是否完备、制度执行是否有可靠保障、工作开展是否有效、内部考核与管理是否得当和重点问题是否发生。

第七条各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要素均下设若干考核评价指标。

第八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要素权重总和为100%。

第九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计分流程包括:指标得分统计、要素得分统计和总体得分统计。

(一)指标得分统计。

针对每一考核评价要素中的不同考核评价指标的打分按照评分原则进行。

评价指标的基准得分为0分,表明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了监管机构提出的监管要求。

在此基础上,未达到相应标准的按照评分原则扣减分数,表现突出的按照评分原则适当加分。

(二)要素得分统计。

每一考核评价要素得分为该要素下不同考核评价指标得分之和。

(三)总体得分统计。

考核评价的基准总分为100分,在此基础上,将各个考核评价要素的得分加总,最后得出考核评价的总体得分。

考核评价的最小计分单位为分。

第十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果共分为4个等级。

其中,得分在90分(含)以上者为一级;得分在[75,90)区间者为二级,其中,得分在[85,90)区间者为二A,得分在[80,85)区间者为二B,得分在[75,80)区间者为二C;得分在[60,75)区间者为三级,其中,得分在[70,75)区间者为三A,得分在[65,70)区间者为三B,得分在[60,65)区间者为三C;得分在 60分以下者为四级。

如果第五项考核评价要素“重点问题是否发生”中有任何一项考核评价指标的分数被全部扣除,则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考核评价结果不得评为一级。

第十一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果的含义:(一)考核评价结果为一级,表示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性有充分的认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体系建设与本机构组织架构、经营规模和业务性质等相匹配,且有可靠的体制机制保障制度的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得力,在经营管理和业务环节中有效落实消费者保护理念,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注意查找自身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并妥善加以解决或改进。

(二)考核评价结果为二级,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体系建设与本机构组织架构、经营规模和业务性质等基本匹配,且体制机制与制度执行不相冲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总体符合要求,能够在大部分经营管理和业务环节中落实消费者保护理念,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可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存在一些弱点,需要引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注意,进行必要改进。

(三)考核评价结果为三级,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难以有效推动制度执行,在部分经营管理和业务环节中落实消费者保护理念不力,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

可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存在较多问题与欠缺,需要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包括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提高制度执行力,弥补工作缺陷等。

(四)考核评价结果为四级,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体系不健全,在许多经营管理和业务环节都无法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理念,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经常发生。

可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上存在系统性缺陷,若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能及时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建设,有效提升制度执行力,全面减少或杜绝工作失误,则可能酿成重大声誉风险,影响自身健康发展。

第三章考核评价职责分工第十二条银监会负责组织、督导全国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考核评价工作的开展,并对其直接监管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考核评价。

第十三条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对其监管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考核评价,并参照本办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辖内设立且符合考评对象标准的一级分支机构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考核评价工作。

此外,省级派出机构可根据工作实际自行确定辖内其他分支机构考核评价的范围和频次。

第十四条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完成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辖内的一级分支机构的考核评价工作之后,应当将相关考核结果报送(抄送)其法人监管机构。

法人监管机构在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考核评价时,应重点考核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度体系建设及其对分支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情况,并在考核评价工作中计算分支机构考核评价权重,确保考核评价结果全面完整。

法人监管机构应将考核评价结果逐级报送上级监管机构。

第十五条银监会及各级派出机构应当成立考核评价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考核评价工作的开展。

考核评价工作委员会应当由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牵头,成员应当包括同级机构监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六条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负责考核评价工作的组织协调、专业指导和督促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负责对日常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过程中的信息进行收集;协调其他部门牵头组织成立考核评价工作委员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考核评价;对辖内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进行总结和后评估;整理、保管考核评价档案;对下辖派出机构的考核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七条同级机构监管职能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配合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

包括但不限于:在日常监管工作中负责收集所监管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相关信息;视情况派员参与考核评价工作委员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考核评价;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后续监管措施。

第四章考核评价操作流程第十八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流程包括:机构自评、信息收集、评价实施、结果通报、异议复核、档案归集等。

第十九条机构自评。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评分原则》对自身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梳理,准确、全面、客观地作出自我评估,并提供自评估所依据的相关证明资料。

自评估应包含对所管辖的分支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部署、指导和管理情况,及其下辖分支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的总体情况。

第二十条信息收集。

(一)收集基本信息。

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考核评价的准备阶段,考核评价工作委员会应当全面收集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日常监管过程中掌握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相关的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以及市场准入信息;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掌握的相关报告以及投诉统计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相关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内部制度规定、组织框架和工作流程说明、工作总结或报告、董(理)事会、高管层以及相关职能部门会议纪要、内外部审计报告、内部考评报告、关于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满意度信息、重大突发事件报告、负面舆情信息、诉讼或仲裁信息、向社会公众披露的信息等。

(二)筛选、分析和深入收集信息。

考核评价工作委员会在收集基本信息的基础上,应当对信息进行整理、筛选和初步分析,确定需要进一步了解的信息。

考核评价工作委员会可以通过与非现场监管人员、现场检查人员、准入监管人员、其他功能监管职能部门人员以及外部审计人员举行会谈等途径,进一步收集信息,以求全面准确掌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所需的各类信息。

考核评价工作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自评估结果进行现场核查。

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提供却不愿或无法提供的信息或证据,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视为不利信息或证据。

第二十一条评价实施。

(一)综合分析。

考核评价工作委员会在参考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评估资料的基础上,应对收集到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相关的各类信息,进行全面、客观分析。

(二)确定考核评价结果。

考核评价工作委员会在根据评分原则考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每一考核评价指标时,应当做到客观公正、细致深入,认真填写考评底稿,确定考评结果。

法人监管机构应综合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各一级分支机构的考核评价结果,将各一级分支机构考评得分的平均值按照40%的比重加权,计入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最终考核评价结果。

考核评价工作委员会在对一级分支机构进行考核评价时,可根据工作需要征求辖内派出机构对二级分支机构的考核评价情况。

第二十二条通报考评结果。

在考核评价结束后,监管机构应及时将考核评价结果通报被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

法人监管机构在通报法人考评结果的同时,应以附表形式将该机构各一级分支机构考评得分情况一并通报。

第二十三条异议复核程序。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接到通报后,如果对考核评价结果持有异议,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同时提供新的信息或证据,支持对考核评价结论进行准确合理的调整或修正。

监管机构可以结合重新提供的信息或证据进行再次审定,除非确有重要信息遗漏或者考核评价人员重大判断失误,原则上不对原来考核评价结果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考核评价结果送达后30个工作日内向做出评价的监管机构提交整改报告,针对自身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和缺陷提出有效整改措施。

第二十五条监管机构负责对被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整改情况进行后续跟踪,并对整改情况及其有效性进行验证。

被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整改落实情况将做为下一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点考核内容。

第二十六条考核评价档案归集。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束后,各级监管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应当做好考核评价信息、考核评价工作底稿、针对考核评价结果的反馈等相关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二十七条各级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的后评估,指导纠正考核评价中可能存在的有关问题。

第五章考核评价结果及运用第二十八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果,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后续监管措施。

(一)考核评价结果为一级,表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在行业内部处于领先水平,监管机构一般不需对其采取特殊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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