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价格表
上海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和标准

上海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和标准上海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和标准一、引言上海作为我国经济最具活力的城市之一,房地产市场一直备受关注。
而作为购房者,了解上海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和标准对于选择合适的房产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多个维度深入探讨上海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和标准,帮助读者全面了解相关信息。
二、概述上海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和标准1. 预售条件上海商品房预售需满足一定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出让、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这些条件保障了商品房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为购房者提供了保障。
2. 预售标准上海商品房预售的标准包括开发企业的资质、预售合同签订、价格公示等。
购房者可根据这些标准评估房产的可靠性和适用性,避免因为购房合同等问题而导致的风险。
三、预售条件深度剖析1. 土地出让上海商品房预售的第一条件是土地出让。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必须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后进行。
土地出让合同是商品房预售的合法依据,有关规定保证了商品房的合法性和可售性。
2. 规划许可证商品房的规划许可证是商品房预售的重要凭证,代表了商品房项目的合法建设。
购房者在选购商品房时,应当仔细核查开发企业是否取得了规划许可证,以确保商品房项目的合法性。
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商品房预售的又一重要凭证,代表了商品房项目的合法开发和建设。
购房者在签订预售合同前,务必查验开发企业是否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避免项目存在违法建设行为。
四、预售标准全面解读1. 开发企业资质上海商品房预售要求开发企业具备相应的资质。
购房者在购房前应当查验开发企业的资质证明,了解其开发商信誉和实力,以保证所购商品房的品质和可靠性。
2. 预售合同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商品房预售的关键环节,是购房者和开发企业之间的法律约束。
购房者应当仔细阅读合同内容,了解其中的权利和义务条款,以免因合同纠纷而导致争端。
3. 价格公示商品房预售的价格公示是保障购房者权益的一项重要举措。
上海市实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细则

上海市实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5.06.04•【字号】沪房地交[1995]302号•【施行日期】1995.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实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细则(1995年6月4日上海市房地局印发沪房地交[1995]302号)第一条为促进上海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向本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经营企业),在本市投资建造的内销、外销商品房的预售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商品房预售,系指开发经营企业依法投资建造的内销或外销商品房在房屋竣工交付前预先出售给承购人,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包括与承购人签订的预订、预约或认购、定购等合约),并向承购人收取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是本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以下简称浦东新区规土局)和各区、县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房管局),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销一般标准商品房(不包括外资投资开发经营的内销商品房)预售的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房地局领导。
第五条本市内销、外销商品房预售统一实行预售许可证制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市房地局统一印制正、副本。
市房地局负责核发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销商品房、外资内销商品房及已经原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或市外商投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资委)批准建造的内销高标准商品房的预售许可证。
浦东新区规土局和各区、县房管局负责核发建造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资投资开发经营的内销一般标准商品房的预售许可证。
商品房预售交易协议2024全攻略一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商品房预售交易协议2024全攻略一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出卖人信息1.2 买受人信息1.3 商品房定义第二条预售房屋基本信息2.1 房屋位置2.2 房屋面积2.3 房屋户型2.4 预售许可证号第三条预售房屋价格及支付方式3.1 预售价格3.2 付款方式3.3 付款时间第四条交付及交付条件4.1 交付时间4.2 交付标准4.3 交付违约责任第五条质量及保修5.1 房屋质量5.2 保修范围5.3 保修期限第六条权利与义务6.1 出卖人权利与义务6.2 买受人权利与义务第七条变更与解除7.1 合同变更7.2 合同解除第八条违约责任8.1 出卖人违约责任8.2 买受人违约责任第九条争议解决9.1 争议解决方式9.2 争议解决地点第十条法律法规10.1 适用法律法规10.2 法律法规冲突解决第十一条其他约定11.1 物业管理11.2 配套设施11.3 产权登记第十二条附件12.1 商品房预售合同附件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13.1 合同生效条件13.2 合同变更条件13.3 合同解除条件第十四条双方签字盖章14.1 出卖人签字盖章14.2 买受人签字盖章14.3 见证人签字盖章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出卖人信息出卖人全称:_______(公司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地址: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
1.2 买受人信息买受人全称:_______(姓名),性别: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地址: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
1.3 商品房定义商品房指的是出卖人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按照批准的规划在土地上建造的,用于销售的住宅房屋。
第二条预售房屋基本信息2.1 房屋位置预售房屋位于_______(具体地址),处于_______(楼层),房号:_______。
北京市建委发布新商品房指导价

北京市建委发布新商品房指导价北京市建委于近日发布了“北京市2004年下半年新建商品住房买卖指导价格”。
本期指导价格计算依据来自于市、区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上报的2004年7-12月份新建商品住房买卖预售登记备案(现售交易过户登记)成交数据。
成交样本数据包括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昌平、大兴、通州、顺义、门头沟、房山、平谷、延庆等17个区(县)。
据市建委房屋交易市场管理处沈洁处长介绍,2004年下半年北京市17区(县)普通住宅类项目平均成交均价为6048元/㎡,比2003年下半年增长了540元/㎡,同比增长了9.8%;2004年下半年公寓类项目平均成交均价为10438元/㎡,比2003年下半年增长了932元/㎡,同比增长了9.8%;经济适用住房类项目平均成交均价为3077元/㎡,比2003年下半年增长了41元/㎡,同比增长了1.4%。
附件:新建商品住房买卖价格监测区域指导价格表一、价格水平1.各区(县)平均成交均价该负责人介绍,普通商品住宅成交均价最高的是西城区,为11744元/㎡;成交均价最低的是延庆县,为1557元/㎡;其中,西城、东城2个区区平均价在10000-12000元/㎡之间;朝阳、宣武、崇文3个区区平均价在7000-8000元/㎡之间;海淀1个区区平均价在6000-7000元/㎡之间;昌平、顺义、石景山、丰台4个区区平均均价在4000-5000元/㎡之间;延庆、平谷、房山、门头沟、怀柔、通州、大兴7个区区平均价在4000元/㎡以下。
公寓成交均价最高的是西城区,为13948元/㎡;成交均价最低的是怀柔区,为4492元/㎡。
其中,东城、西城、朝阳3个区区平均价在12000-14000元/㎡之间;顺义、海淀2个区区平均价在9000-10000元/㎡之间;崇文、宣武、昌平3个区区平均价在7000-8000元/㎡之间;大兴、丰台2个区区平均价在5000-6000元/㎡之间;石景山区1个区区平均价在4000-5000元/㎡之间。
商品房预售方案

商品房预售方案(示范文本)一、项目基本情况:开发企业的名称:开发企业的资质:项目名称:坐落:土地使用性质:土地面积(平方米):土地使用终止日期:规划容积率:绿化率(%):二、本次申请项目预售基本情况销售楼号:总面积及套(间)数:其中:住宅面积及套数:非住宅面积及间数:该单体工程建设已投入资金(万元):投入资金占该单体工程建设总投资比例:该单体工程建设形象进度:三、建设进度安排该项目的工程建设进度安排:该单体工程建设计划竣工日期:四、面积预测及分摊情况:五、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具体范围:其中: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用房:幼儿园:自行车停车库:其他配套设施:六、本次申报商品房预售价格及调价方式:详细价格表(按一房一价分列)调价方式:七、预售资金监管:监管银行:监管帐号:八、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承担主体:承担方式:担保函(暂定资质的开发企业提供): 九、住房能源消耗和节能措施公示信息:附经审图机构审查批准的施工图十、销售计划和销售方式.销售计划:销售方式:销售人员情况:十一、本次用于销售、开发商企业保留不予销售情况:十二、其他情况说明(需特别说明的事项):十三、我公司承诺:(一)、对提供到网上预(销)售的楼盘信息和本预售方案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二)、保证不发生无证预销售行为;(三)、不擅自销售项目的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四)、保证不一房二售、住房不分割出售、非住宅不划线销售;(五)如违反以上承诺,由本公司负全部责任。
商品房预售方案xxx房管局: 我公司开发建设的项目,坐落于,占地总面积平方米,土地证号为 ;拟规划建设项目的总面积平方米,共建房屋幢,其中住宅幢,综合楼(商住)幢及配套建设的附属用房; ; 。
该项目分期建设,本次申报预售的商品房为期,共计幢.其幢号为号楼、号楼、号楼号楼、号楼、号楼,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用途为; .开盘日期:年月日 . 该项目按《xx省物业管理条理》应配建物业管理用房平方米,规划核定的物业管理用房平方米,前期已申报并核定的物业管理用房位于号楼层室,面积为平方米。
住建部 商品房预售 合同5篇

住建部商品房预售合同5篇篇1合同编号:[具体编号]甲方:[开发商名称],以下简称“甲方”乙方:[购房人名称],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预售的商品房事宜,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背景及目的鉴于甲方已取得合法预售资格,乙方对甲方所售商品房产生购买意向。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特签订本合同。
二、房屋基本情况房屋地址:[具体地址]。
物业类型:[物业类型,如住宅、商业等]。
房屋结构:[结构类型]。
房屋预测面积:[面积数值],最终面积以政府部门实测为准。
房屋交付标准:[具体交付标准]。
三、房屋预售价格及支付方式1. 房屋单价:[单价数额]。
总价:[总价数额]。
实际交易价格以最终实测面积计算。
2. 乙方应按照以下方式支付房款:(1)签订合同时支付首付款[首付数额];(2)余款通过贷款或一次性付清等方式在交房前支付完成。
四、房屋交付期限及条件1. 房屋预计交付日期:[具体日期]。
如遇特殊情况,甲方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乙方。
2. 交付条件:房屋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等文件。
五、产权登记及归属甲方在房屋交付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办理商品房的初始登记,并协助乙方办理产权转移登记。
产权归属乙方所有。
六、违约责任若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具体违约事项及责任承担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七、风险转移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但在交付前发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八、其他约定事项[其他具体约定事项,如物业费用、保修期限、装饰装修等]。
九、合同的变更与解除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遵守执行。
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双方应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十、争议解决方式如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商品房预售与现售的分界
商品房预售与现售的分界一、商品房预售与现售的立法解析(一)部门规章与现行法律的冲突现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明确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该法同时在“房地产交易”一章中又规定了商品房预售制度,是为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的例外情形。
而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在对商品房销售行为的界定时将商品房销售分为预售和现售,且将现售定义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可见,《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将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作为商品房预售与现售的分界,并非登记领取权属证书。
从这一点上看,建设部的部门规章与国家法律规定似乎有冲突。
事实上,考察房地产相关立法规定,不难发现:《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关于商品房现售的规定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上述规定并不冲突。
(二)商品房现售不等同于房地产转让首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商品房现售,仅是与商品房预售相对应的一种销售方式。
有观点认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未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禁止转让”的规定是为防止期房转让,其实不然。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6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
此条应属委托性或授权性规范。
虽然国务院办公厅在20XX年转发《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26号)中明确:国务院决定,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
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
但究其原因,是在部分地区商品住房价格上涨过快、供应结构不合理、市场秩序比较混乱等背景下,行政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引导和调控,及时解决市场运行中的矛盾和问题,为实现商品住房供求基本平衡,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作出的规定,并非《房地产管理法》明文禁止。
因此,从立法目的来看,“未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禁止转让”的规定不等同于禁止期房再行转让。
城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
城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目录1.引言2.定义和解释3.预售许可4.预售合同5.预售款的支付与使用6.预售商品房的质量和交付7.违约责任8.争议解决9.附则附件:预售合同样本1.引言为了规范城市商品房预售活动,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定义和解释(1)商品房:指在城市规划区内,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按照规划建设的,用于出售的住宅、商业、办公等建筑物。
(2)预售: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尚未竣工前,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收取购房款的行为。
(3)购房者: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预售许可(1)预售许可申请表;(2)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预售商品房的质量、安全、环保等证明材料;(5)预售商品房的面积、户型、价格等信息;(6)预售商品房的物业管理方案;(7)其他相关材料。
市、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核发预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预售合同(1)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2)预售商品房的基本情况,包括面积、户型、价格等;(3)预售商品房的质量、安全、环保等标准;(4)预售商品房的交付时间和交付标准;(5)预售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间;(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7)其他约定事项。
预售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签字或者盖章。
5.预售款的支付与使用购房者应当按照预售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时间,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预售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预售款,应当用于预售商品房的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6.预售商品房的质量和交付预售商品房的质量、安全、环保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标准,向购房者交付预售商品房。
新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全文
新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第四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依法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已取得预售许可和销售现房的房地产经营者,要在公开房源时,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第六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
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第七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并标示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第八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
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
第九条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第十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以下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一)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
(二)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三)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城市商品房预售活动,保护购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的预售活动管理。
第二章预售条件及程序第三条预售条件城市商品房的预售,应符合以下条件:1. 已获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 已完成规划、土地、建设等手续;3. 已具备交付条件和相关配套设施;4. 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四条预售程序城市商品房的预售程序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 开发商公布预售项目信息,包括楼盘位置、建筑面积、户型、价格等;2. 开发商接受购房申请,购房人需提供相应的联系明和购房资金证明;3. 开发商按照政府规定的比例进行销售,不得擅自更改销售方式;4. 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5. 购房人支付购房款项,开发商进行办理过户手续;6. 开发商及时向购房人交付购房合同约定的商品房。
第三章购房人权益保护第五条价格公示开发商应当在预售过程中公示房屋价格,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价格。
第六条信息公开开发商应当公开预售项目的相关信息,包括建筑面积、规划图纸、交付标准等。
第七条信息真实性开发商应当确保公布的预售信息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第八条退款保障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后,如因特殊原因退房,开发商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退还购房款项。
第九条索赔权利购房人如发现开发商存在违法行为或合同履行不到位的情况,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并有权要求赔偿。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监督机构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相关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城市商品房预售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处罚措施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开发商,相关监管机构有权采取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吊销预售许可证等,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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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监督举报电话:12358 获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监制 4511036 公示期限: 年 月 日至房屋全部销售完毕为止。
预售方(章): 4592552
商品房预(销)价目表
房号 4-207 4-208 4-209 4-210 销售状 态 未售 未售 未售 未售 楼层 2 2 2 2 户型 商铺 商铺 商铺 商铺 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 公摊面积 层高(m) (㎡) 积(㎡) (㎡) 3.6 3.6 3.6 3.6 64.5 64.5 98 117.5 64.5 64.5 98 117.5 0 0 0 0 总售价 (元) 516000 516000 784000 940000 优惠折扣及 单价 实际成 享受优惠折 (元/㎡) 交价 扣的条件 8000 8000 8000 8000
712000 8000 884000 8000 516000 8000 516000 8000 516000 8000 516000 8000 516000 8000 516000 8000 784000 8000 940000 8000 712000 8000 884000 8000 516000 8000 516000 8000 516000 8000 516000 8000 预售方(章): 4592552
附件2
商品房预(销)பைடு நூலகம்目表
房号 销售状 态 楼层 户型 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 公摊面积 层高(m) (㎡) 积(㎡) (㎡)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总售价 (元) 优惠折扣及 单价 实际成 享受优惠折 (元/㎡) 交价 扣的条件
4-101 未售 1 商铺 4.5 89 89 4-102 未售 1 商铺 4.5 110.5 110.5 4-103 未售 1 商铺 4.5 64.5 64.5 4-104 未售 1 商铺 4.5 64.5 64.5 4-105 未售 1 商铺 4.5 64.5 64.5 4-106 未售 1 商铺 4.5 64.5 64.5 4-107 未售 1 商铺 4.5 64.5 64.5 4-108 未售 1 商铺 4.5 64.5 64.5 4-109 未售 1 商铺 4.5 98 98 4-110 未售 1 商铺 4.5 117.5 117.5 4-201 未售 2 商铺 3.6 89 89 4-202 未售 2 商铺 3.6 110.5 110.5 4-203 未售 2 商铺 3.6 64.5 64.5 4-204 未售 2 商铺 3.6 64.5 64.5 4-205 未售 2 商铺 3.6 64.5 64.5 4-206 未售 2 商铺 3.6 64.5 64.5 获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监督举报电话:12358 获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监制 4511036 公示期限: 年 月 日至房屋全部销售完毕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