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慈善公益基金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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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基金会章程

慈善基金会章程

慈善基金会章程一、总则1.1 基金会名称本基金会的名称为“XX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

1.2 法律依据本基金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设立,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1.3 注册地点本基金会的注册地点位于XX省XX市。

1.4 目的和宗旨本基金会的宗旨是通过筹集资金和资源,开展各类慈善活动,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关注弱势群体的生存与发展,推动社会和谐进步。

二、组织架构2.1 理事会2.1.1 理事会是本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理事组成。

2.1.2 理事会负责制定和修改基金会的章程、决策重要事项,并对基金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2.2 执行机构2.2.1 执行机构由秘书处和相关部门组成,负责具体的项目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2.2.2 秘书处负责协助理事会履行职责,组织协调各项工作,保障基金会的正常运行。

2.3 理事和职责2.3.1 理事由基金会的发起人、捐赠人以及社会各界爱心人士组成,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

2.3.2 理事应当积极参与基金会的活动,提供专业建议和资源支持,保障基金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资金管理3.1 资金来源3.1.1 基金会的资金来源包括捐赠、遗赠、投资收益等。

3.1.2 基金会接受国内外个人、企业和组织的捐赠,不接受任何违法或不道德的捐赠。

3.2 资金使用3.2.1 基金会的资金主要用于开展慈善项目和活动,资助有需要的困难群体。

3.2.2 基金会应当建立完善的项目评估和监测机制,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效果。

3.3 资金监管3.3.1 基金会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法性。

3.3.2 基金会的财务状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项目管理4.1 项目筛选4.1.1 基金会应当根据社会需求和基金会宗旨,开展慈善项目的筛选和评估。

4.1.2 项目筛选应当公开、公正、公平,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效益。

4.2 项目实施4.2.1 基金会应当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和实施方案,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慈善基金会章程范文

慈善基金会章程范文

慈善基金会章程范文第一章总则第1条基金会名称: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

第3条本基金会的宗旨是:推动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帮助贫困地区改善生活条件,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第4条本基金会的组织形式是:独立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6条本基金会设有理事会、监事会和秘书处。

第7条理事会是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监事会是本基金会的监督机构,秘书处负责具体的日常运营管理。

第8条理事会由不少于5名、不多于15名理事组成,其中1名理事会主席、1名理事会副主席。

第9条理事会主席由理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任期为3年,可连选连任一届。

第10条监事会由不少于3名、不多于5名监事组成,其中1名监事会主席、1名监事会副主席。

第11条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任期为3年,可连选连任一届。

第12条秘书处负责基金会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带领工作人员组成。

第三章职权和责任第13条理事会的职责:(一)制定本基金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二)决定本基金会的项目和资助方向;(三)审议和批准本基金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四)选举和罢免理事会主席、副主席;(五)审议和决定基金会的重大事项。

第14条监事会的职责:(一)监督和检查本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二)审核和监督本基金会的项目执行情况;(三)提出对理事会的建议和意见;(四)监督和保障本基金会的活动合法、规范进行。

第15条秘书处的职责:(一)负责基金会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二)协助理事会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三)组织和管理基金会的项目实施和评估;(四)负责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和报告。

第四章财务管理(一)捐赠和赠款;(二)社会募捐;(三)财政拨款;(四)其他合法的收入。

第17条基金会的每年的财务预算由理事会制定,依法报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18条基金会须委托专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核算和审计。

第19条基金会的财产和资金必须用于慈善事业,不得有其他任何非慈善目的。

幸福慈善公益基金会章程

幸福慈善公益基金会章程

幸福慈善公益基金会章程幸福慈善公益基金会章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幸福慈善公益基金会。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民间私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与海内外一切关心公益事业的人士和团体的合作,募集基金,专项、定向爱心助学等,为提高公民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消除不稳定因素,建设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来源于张傲捷个人合法收入捐赠500万、海内外热心人士、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个人和团体的专项捐赠; 基金的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民政厅(杭州市民政局)。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德胜路口东方电子商务园6栋3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基金募集方式向社会募捐;接受海内外热心人士、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个人和团体的捐赠。

(二)基金管理方式1、资本运作股权投资2、购买债券,确保基金保值、增值。

(三)基金使用方式1、爱心助学与它公益活动和相关服务。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本基金会由8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理事的资格:(一) 认同幸福慈善文化,拥护本基金会的章程;(二) 同意加入本基金会;(三) 在本基金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四) 对公益事业有贡献的政界、企业界和社会各界人士;(五) 凡热心公益事业、对公益事业有贡献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从事公益服务的机构与个人。

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慈善基金会章程

慈善基金会章程

慈善基金会章程一、总则1.1 名称: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

1.2 目的:本基金会旨在通过筹集和管理资金,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繁荣,提高社会福利水平,推动社会进步。

1.3 法律依据:本基金会依法成立,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基金会的组织结构2.1 理事会:本基金会设立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和审议基金会的发展战略、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等重要事项。

2.2 理事会成员:理事会由不少于7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成员由基金会的发起人、捐赠人、社会公益事业领域的专家学者等组成,任期为3年,可以连任。

2.3 理事长:理事会选举产生一名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代表基金会参与外部事务。

2.4 执行机构:本基金会设立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的日常管理和运营工作,执行理事会的决策。

2.5 监事会:本基金会设立监事会,负责对基金会的财务状况和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三、基金会的资金来源和管理3.1 资金来源:本基金会的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方式:捐赠、遗赠、基金会财产的增值收益、政府补助和其他合法的资金来源。

3.2 资金管理:本基金会将依法合规地管理和使用所筹集的资金,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教育、医疗、扶贫、环境保护、灾害救助等公益领域。

四、基金会的运作机制4.1 项目申请和评审:基金会设立项目申请和评审机制,接受社会各界的项目申请,经过评审程序,优选出符合基金会宗旨和目标的优秀项目进行资助。

4.2 项目监督和评估:基金会将对资助的项目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和项目的实施效果。

4.3 公开透明:基金会将定期公开基金会的财务状况、项目资助情况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4.4 合作与联动:基金会将积极与其他慈善组织、社会机构、企业等建立合作关系,共同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

五、基金会的变更和解散5.1 变更:基金会如需进行章程的变更,应由理事会提出并经过全体理事的审议通过,并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变更登记。

慈善基金会章程

慈善基金会章程

慈善基金会章程1. 基金会概述本章程旨在规范慈善基金会的组织结构和运作方式,确保其高效、透明、合规地开展慈善事业。

慈善基金会名称为XXX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

2. 基金会宗旨基金会的宗旨是通过筹集和管理捐赠资金,开展慈善项目,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和社会进步。

基金会将致力于解决教育、医疗、环境保护、灾难救援等领域的问题,改善弱势群体的生活条件,并推动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3. 基金会的组织结构3.1 董事会基金会设立董事会,由多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和若干普通董事。

董事由基金会创始人和经过严格筛选的慈善事业专业人士组成,担任监督和决策职责。

董事会有权决定基金会的战略规划、慈善项目的选取和资金分配等重要事项。

3.2 监事会基金会设立监事会,由多名监事组成,负责监督和审计基金会的财务管理、慈善项目实施情况以及基金会遵守相关法规的情况。

监事会的成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并独立于董事会。

监事会将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监督结果。

3.3 秘书处基金会设立秘书处,由秘书长和相应的工作人员组成。

秘书处负责基金会日常管理和运营工作,包括组织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起草决议、管理项目申请和项目进展等。

4. 捐赠资金的管理和使用4.1 资金筹集基金会将通过多种途径筹集捐赠资金,例如个人捐赠、企业捐赠、募捐活动等。

基金会将确保筹集资金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并遵守相关的财务管理要求。

4.2 资金管理基金会将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捐赠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基金会将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资金存储和投资,以获得合理的回报,并保障资金的流动性。

4.3 资金使用基金会将按照慈善项目的需要和策略,合理分配和使用捐赠资金。

基金会将确保资金的透明使用,向社会公开资金流向,定期向捐赠者和社会公众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

5. 慈善项目的开展和评估5.1 项目选择基金会将通过申报制度选取具有潜在社会影响力的慈善项目。

申报的项目需符合基金会设定的慈善领域和目标,经过严格评审和筛选后才能获得基金会的支持。

慈善基金会章程

慈善基金会章程

慈善基金会章程一、总则本章程是为了规范慈善基金会的组织架构、运作机制、资金管理等方面的内容,确保慈善基金会的活动合法、透明、有效,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二、基金会名称慈善基金会的正式名称为“XX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

三、基金会宗旨基金会的宗旨是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进步,关注弱势群体的权益,推动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类文明的进步。

四、基金会的组织架构1. 理事会: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由不少于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成员由基金会董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批准任命。

理事会负责制定基金会的发展战略、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等,并对基金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2. 执行机构:基金会设立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的项目筹划、实施和管理。

执行机构的负责人由理事会任命,执行机构负责向理事会报告工作进展和财务状况。

3. 监事会:监事会是基金会的监督机构,由不少于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成员由理事会提名,并经董事会批准任命。

监事会负责对基金会的财务状况、项目实施情况等进行监督和审计。

五、基金会的资金来源和管理1. 资金来源:基金会的资金来源包括捐赠、遗赠、投资收益等。

基金会接受来自个人、企业、机构等的捐赠,不接受政府部门的直接资金支持。

2. 资金管理:基金会设立专门的财务部门,负责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基金会的资金应当用于慈善事业的开展,包括但不限于教育、医疗、扶贫、环保等领域。

资金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资金的合法性、透明性和有效性。

六、基金会的项目管理1. 项目筛选:基金会根据慈善事业的需要,制定项目筛选标准,并组织专业人员对申请的项目进行评估和筛选,确保项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2. 项目实施:基金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基金会可以与其他慈善组织、公益机构、社会团体等合作,共同实施项目,提高项目的影响力和效果。

3. 项目评估:基金会应定期对项目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项目绩效的重要参考依据。

慈善基金会章程示本

慈善基金会章程示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基金会名称:(填写基金会的正式名称)第二条基金会的性质:公益慈善基金会第三条基金会的宗旨:本基金会是一家被法律认可的、非营利性的公益慈善组织,旨在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增进社会公众的福利,提高社会公益意识。

第四条支持领域:本基金会支持教育、科技、文化、医疗、环保、灾难救助、扶贫等公益领域的项目。

第五条基金会的法人地位:本基金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六条基金会的住所:(填写基金会的住所)第七条基金会的经营范围:本基金会主要从事以下活动:1.受理、管理和使用捐赠款项;2.资助具有公益性质的社会组织、个人从事公益活动;3.组织开展公益活动,宣传公益理念和价值观;4.开展公益项目研究和评估;5.支持其他与本基金会宗旨相符的公益事业。

第二章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第八条基金会的组织架构:本基金会设立管理委员会、理事会、执行理事会等组织机构。

第九条管理委员会的职责:1.制定和调整基金会章程;2.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3.监督和指导理事会的工作;4.审议和决定重大事项;5.其他职责。

第十条理事会的职责:1.负责日常管理工作;2.履行筹款、资金管理、项目管理等职责;3.审议并决定项目资助事项;4.开展公益宣传工作;5.组织评估和报告基金会的公益项目;6.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执行理事会的职责:1.负责具体项目的实施工作;2.确保项目的质量和效果;3.协调项目所需的资源;4.监测和评估项目的进展;5.编制项目执行计划和报告;6.其他职责。

1.捐赠款项;2.慈善活动收入;3.其他合法渠道。

第十三条基金会的财务管理:本基金会设立专门的财务部门,负责管理基金会的财务工作,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要求,制定并执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章基金会章程的修改和终止第十四条基金会章程的修改:基金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过管理委员会的审议和决策,并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修改。

第十五条基金会章程的终止:基金会章程的终止必须获得管理委员会过半数以上的同意,并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终止。

慈善基金会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本基金会的组织结构和运作程序,明确基金会宗旨、业务范围、组织机构、资产管理及监督机制等。

第二条基金会名称:[基金会全称]英文名称:[基金会英文名称]第三条基金会住所:[基金会住所地址]第四条基金会宗旨:[基金会宗旨描述,如:弘扬慈善精神,关爱弱势群体,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等]第五条基金会业务范围:[基金会业务范围描述,如:开展扶贫济困、救助灾害、教育助医、环保公益等活动]第六条基金会为非营利性法人组织,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第七条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基金会的发展战略、工作计划和重大决策。

第八条理事会由以下人员组成:1. 理事长:1名2. 副理事长:若干名3. 理事:若干名第九条理事会职责:1. 制定基金会章程、业务范围和年度工作计划;2.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3. 决定基金会的重大事项;4. 审议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5. 决定基金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条基金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是基金会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基金会财务和业务活动的合规性。

第十一条监事会由以下人员组成:1. 监事长:1名2. 副监事长:若干名3. 监事:若干名第十二条监事会职责:1. 监督基金会财务状况,确保资金安全;2. 监督基金会业务活动的合规性;3. 对理事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4. 审查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三章资产管理第十三条基金会的资产包括:捐赠款物、政府资助、投资收益、社会捐赠等。

第十四条基金会的资产应当用于实现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基金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收支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第十六条基金会每年应当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并向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四章章程修改与终止第十七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八条基金会终止前,须进行清算,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慈善基金会企业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旨在明确本基金会的宗旨、组织形式、运作方式、监督管理等事项,保障基金会合法、合规、高效地开展慈善活动。

第二条本基金会名称:[基金会名称],以下简称“本基金会”。

第三条本基金会属于非营利性法人,以从事慈善活动为宗旨,为促进社会和谐、改善民生、提高社会公益水平而努力。

第四条本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为[登记管理机关名称],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住所地为[住所地]。

第二章宗旨和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基金会的宗旨是:以人为本,弘扬慈善精神,关爱弱势群体,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第七条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包括:(一)资助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领域的慈善项目;(二)资助贫困地区、贫困家庭、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生活救助;(三)开展慈善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四)资助和开展国内外慈善交流与合作;(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会宗旨的慈善活动。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八条本基金会设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理事会由[理事人数]名理事组成。

第九条理事会成员的产生方式:(一)[产生方式一];(二)[产生方式二];(三)[产生方式三]。

第十条理事会的职权:(一)制定和修改本基金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四)决定基金会的重大事项;(五)决定基金会的终止;(六)决定其他需要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本基金会设监事会作为监督机构,监事会由[监事人数]名监事组成。

第十二条监事会的职权:(一)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二)监督理事会执行理事会决议;(三)检查基金会的财务;(四)对理事会成员提出罢免建议;(五)其他应当由监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四章财产管理第十三条本基金会的财产来源于:(一)捐赠;(二)政府资助;(三)投资收益;(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本基金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慈善基金会章程

慈善基金会章程一、总则1.1 名称:本基金会名称为“爱心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

1.2 目的:基金会的宗旨是通过筹集和管理资金,开展慈善事业,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推动社会和谐进步。

1.3 法律依据:本基金会依法成立,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管和约束。

二、基金会的组织结构2.1 董事会:基金会设立董事会,由不少于5名董事组成,董事的任期为3年,可连任。

董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基金会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并监督基金会的运营。

2.2 执行机构:基金会设立执行机构,由执行总监领导,负责基金会的日常运营和项目管理。

执行机构根据董事会的决策,制定和执行慈善项目计划,监督项目执行情况,并负责与合作伙伴的沟通和协调。

2.3 监事会:基金会设立监事会,由不少于3名监事组成,监事的任期为3年,可连任。

监事会负责监督基金会的财务状况和资金运用情况,确保基金会的合法合规运作。

三、基金会的资金来源与管理3.1 资金来源:基金会的资金来源包括捐赠款项、遗赠、赞助、投资收益等。

基金会接受来自个人、企业、机构等各方面的捐赠,并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宗旨进行合理使用。

3.2 资金管理:基金会设立专门的财务部门,负责资金的接收、管理和使用。

基金会要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合规性和透明度。

四、基金会的慈善项目4.1 项目选择:基金会根据社会需求和慈善事业的发展方向,选择符合基金会宗旨的慈善项目。

项目选择应经过充分的调研和评估,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效益性。

4.2 项目实施:基金会与合作伙伴共同实施慈善项目,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有效管理。

基金会要建立项目管理制度,明确项目的目标、计划、预算和评估指标,及时跟踪项目进展情况,并向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进行项目的公开报告。

4.3 项目评估:基金会要定期对已实施的慈善项目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改进项目管理和决策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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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xx 公益基金会章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幸福慈善公益基金会。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民间私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xx 大陆及港澳台地区。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与海内外一切关心公益事业的人士和团体的合作,募集基金,专项、定向爱心助学等,为提高公民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消除不稳定因素,建设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1000 万元,来源于张傲捷个人合法收入捐赠500 万、海内外热心人士、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个人和团体的专项捐赠;基金的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民政厅(杭州市民政局)。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德胜路口东方电子商务园6 栋3 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基金募集方式向社会募捐;接受海内外热心人士、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个人和团体的捐赠。

二)基金管理方式1、资本运作股权投资2、购买债券,确保基金保值、增值。

(三)基金使用方式1、爱心助学与它公益活动和相关服务。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本基金会由8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理事的资格:(一)认同幸福慈善文化,拥护本基金会的章程;(二)同意加入本基金会;(三)在本基金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四)对公益事业有贡献的政界、企业界和社会各界人士;(五)凡热心公益事业、对公益事业有贡献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从事公益服务的机构与个人。

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理事的权利:1.享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参加本基金会的活动;3.获得本基金会服务的优先权;4.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二)理事的义务:1.执行本基金会的决议;2.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3.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工作任务;4.向本基金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聘请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和名誉理事;(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 次会议。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

如理事长不能召集,秘书长可代理召集。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 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本基金会设监事12 名。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

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 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 年的。

第二十五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可由中国内地居民或境外人士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四)全权处理基金会的一切事务。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一)海内外热心人士、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指定用途的专项捐赠;(二)其他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资金投资的所有收益;(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

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一)筹集的基金优先用于天坛花园的扩建工程建设的社会公益事业,并安排部分资金用于社会赈灾扶贫项目。

天坛花园产业、物业归本基金会所有,天坛花园的收入作为基金收益予以使用;(二)举办各项公益活动,对潮汕范围内符合赈灾救济条件的单位和地区予以救济;(三)用于本基金会的有效管理。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一)大型公益互动募捐活动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收入的10%。

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 月31 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包括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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