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
基金会管理条例_条例_

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为规范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制定的,全文共七章四十八条,下面是详细内容。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第三条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非公募基金会)。
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第四条基金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五条基金会依照章程从事公益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下列基金会、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一)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二)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三)原始基金超过20xx万元,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四)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组织,是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注销第八条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有固定的住所;(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慈善基金会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慈善基金会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慈善基金会的规范化管理,保障慈善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促进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慈善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慈善基金会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公开、透明、规范、有效的原则,积极开展慈善活动,服务社会公众。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慈善基金会应当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慈善基金会的决策机构。
理事会成员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专业性和积极参与慈善事业的积极性。
第五条慈善基金会应当设立执行机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慈善基金会的日常工作。
执行机构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和理事若干人。
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第六条慈善基金会应当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对理事会的工作进行监督。
监事会成员应当具有独立性、公正性和监督能力。
第七条慈善基金会应当设立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负责慈善基金会的某一特定事项。
专门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三章规章制度第八条慈善基金会应当制定章程,明确慈善基金会的宗旨、业务范围、组织机构、资产管理、财务制度等事项。
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九条慈善基金会应当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决策程序、执行程序、监督程序、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
内部管理制度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条慈善基金会应当制定慈善项目管理制度,明确慈善项目的申报、评审、执行、监督等事项。
慈善项目管理制度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慈善基金会应当制定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时间等事项。
信息披露制度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慈善基金会应当制定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应当包括慈善基金会的基本情况、慈善活动开展情况、财务状况、工作人员情况等。
年度报告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基金会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障本基金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慈善法》、《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基金会的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条本基金会按照国家规定,依法接受各项财务监督,做好财务信息披露,维护捐赠者的权益。
第四条财务管理的目标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管理各项收入,降低成本费用,合理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保证基金会资源的高效配置与合理使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维护资产的完整性,做好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工作;准确及时提供财务信息,为经济决策提供依据,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保障和促进基金会的健康良性发展。
第五条根据会计控制制度的要求,本基金会设有财务部门,负责本基金会的会计核算和资金监管,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会计人员担任会计。
本基金会理事、监事的近亲属不得担任财务岗位。
财务人员离职时,应当做到钱清、票清、帐清,并在基金会负责人主持下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条本基金会设立统一账号,并由财务部门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设立账册,组织会计核算,并按本基金会的业务发展需求设立相应的明细账。
第七条财务管理应做好以下基础工作:(一)明确原始记录管理及填报要求。
(一)建立合理的管理制度(一)建立资产的管理和清查盘点制度。
第八条本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
理事会定期审议机构财务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财务日常管理工作由基金会负责人负责。
基金会负责人有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本基金会的财务工作,并监督秘书处所有全/兼职员工遵守本规定。
第九条本基金会所有全/兼职员工应保证其各项支出及所管理的实习生、志愿者、专家等各项支出都符合基金会的管理要求,并对自己所负责的预算和支出的合理性、相关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并有责任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自己所负责的预算和支出的财务报告。
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金会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基金会资金的安全、合理、高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基金会财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遵纪守法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规章制度。
2. 诚实信用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为本,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3. 安全原则:确保基金会资产的安全,防止损失和浪费。
4. 效益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基金会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三条基金会设立财务部,负责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
财务部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财务人员若干名。
第四条财务部的主要职责:1. 负责基金会财务报表的编制、审核和报送工作;2. 负责基金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3. 负责基金会各项财务收支的核算和监督;4. 负责基金会资产管理、保值增值工作;5. 负责基金会内部财务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实施;6. 负责基金会财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7. 负责基金会财务档案的管理和归档。
第三章资金筹集与管理第五条基金会资金来源主要包括:1. 社会捐赠;2. 政府资助;3. 财产投资收益;4. 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条资金筹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合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筹集资金;2. 公开透明:公开资金筹集的方式、程序和结果;3. 诚实守信:不得采取欺诈、隐瞒等不正当手段筹集资金。
第七条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原则:确保资金安全,防止损失和浪费;2. 效益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基金会各项工作顺利开展;3. 透明原则:公开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财务收支与核算第八条基金会财务收支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合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执行财务收支;2. 公开透明:公开财务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3. 诚实守信:不得采取欺诈、隐瞒等不正当手段进行财务收支。
企业基金会规章制度

企业基金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基金会的运作,维护基金会的声誉,保证基金会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是企业基金会的基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企业基金会全体成员。
第三条企业基金会是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组织,其宗旨是开展公益事业,推动社会进步。
第四条企业基金会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企业章程的规定,保证基金会的合法、规范和有效运作。
第五条企业基金会应当坚持独立、自主原则,保持与企业的独立性,确保基金会资产的安全和稳健增值。
第六条企业基金会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基金会的财务状况和公益项目的实施情况。
第七条企业基金会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沟通与合作,促进基金会事业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八条企业基金会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秘书处,具体设置如下:(一)董事会:是企业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基金会的发展战略和实施计划,监督和检查基金会的日常运作。
(二)监事会:是企业基金会的监督机构,主要职责是监督董事会的决策和基金会的管理活动,保障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三)秘书处:是企业基金会的行政机构,具体负责基金会的日常运作和管理工作,协助董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第九条董事会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常务董事和董事组成,任期为三年,连续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条监事会由监事长、副监事长和监事组成,任期为三年,连续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一条秘书处设立秘书长,具体负责基金会的日常管理和运作工作。
第三章职权划分第十二条董事会具有以下职权:(一)制定基金会的发展战略和实施计划;(二)审议并通过基金会的重大决策;(三)任免基金会的高级管理人员;(四)审定基金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五)审核并报告基金会的财务状况;(六)解决基金会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监事会具有以下职权:(一)监督董事会的决策和基金会的管理活动;(二)查验基金会的财务账册和财务报告;(三)提出对基金会进行整改的建议;(四)接受基金会成员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检查。
2016年最新《基金会管理条例》全文

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基金会的授权开展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十三条 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
(二)负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年度检查的初审;
(三)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其他执法部门查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前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第八条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设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基金会管理规定(最新)

基金会管理规定(最新)最新基金会管理条例全文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基金由08(4)班同学本着自愿、有爱、互助、进步的原则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条本基金会的基金是08(4)班自行组织的各类活动而产生的经费,每学期结束后剩余部分则捐赠于其他慈善机构。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基金使用金额数目,由"基金组织管理负责人"等有关负责人确定。
第四条由08(4)班全体同学捐出。
每位同学每星期捐贰元,由宿舍长收齐并交于基金财务负责人。
第五条08(4)班老师和全体同学也可自愿再捐赠,不限定金额。
第三章基金机构组织和相关职责第六条基金财务负责人及职责:主要负责人是08(4)班安全委。
负责保管、收发基金,并做好相应的台帐工作。
基金组织管理负责人及职责:主要负责人是08(4)班组织委。
负责组织开展捐赠活动,协调各负责人活动。
基金监督审负责人及职责:主要负责人为08(4)班班主任,班委会和精神文明小队代表。
负责监督一切关于本会基金的使用工作,以保证捐赠额始终处于阳光程序的操作中。
第四章基金管理和监督第七条爱心基金会的基金要做到专款专用,任何负责人和其他同学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八条08(4)班对此基金的管理负总责,08(4)班全体成员对基金会可使用监督权。
第九条08(4)各宿舍长按时接受宿舍成员的捐款并统一交于基金财务人员。
第十一条全体捐款人均可向"基金财务负责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查询或疑义,基金财务负责人应当如实答复。
第十二条班主任、班委会和精神文明小队代表作为"基金监督审查负责人",对于本基金管理使用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进行指导、检查,实施全程监督。
第五章基金申请和审核第十三条申请:由活动组织人根据活动本身情况认真详细地写申请书,申请时间为每周一、五2、基金组织管理负责人对申请人组织的活动做相应的了解,并予以审核批准。
3、由基金监督审查负责人中的精神文明小队代表进行二审,并提出书面意见。
中国基金会管理制度 -回复

中国基金会管理制度-回复中国基金会管理制度是指为了规范基金会的运作和管理,保障基金会的合法权益和实现社会公益目标而建立的一套制度体系。
基金会作为我国非营利组织的一种重要形式,发挥着促进社会发展、推动公益事业发展的重要作用。
下面我们将逐步回答中国基金会管理制度的相关问题。
1. 什么是基金会?基金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特定的财产为基础,从事公益事业、社会服务活动,通过财产的管理和运用达到社会公益目的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2. 基金会的管理体制是怎样的?中国的基金会管理体制主要由立法、监管和自律三个方面构成。
立法方面,我国基金会的设立和管理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监管方面,主管部门是民政部,对基金会的设立、登记、业务执行等进行监管;自律方面,各地基金会协会和行业组织通过自律机制加强对基金会的行为规范和服务质量的监督。
3. 基金会的设立条件是什么?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的设立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由自然人或法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出资设立;- 出资达到法定最低额度,并且是自由支配的财产;- 具备明确的公益目的;- 具备完整且合法的组织形式;- 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4. 基金会的法定资金最低额度是多少?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的法定资金最低额度为人民币100万元。
不同地区和业务领域的基金会可能会有不同的资金要求。
5. 基金会的管理结构有哪些?基金会的管理结构主要包括理事会、秘书处和监事会。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基金会的发展战略和项目计划;秘书处是基金会的日常运作机构,负责具体项目的执行和管理;监事会是基金会的监督机构,对基金会的财务状况和运作情况进行监督。
6. 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制度是怎样的?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制度需要遵守会计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的透明和合规。
基金会应按照会计原则进行核算,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并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
同时,基金会在财务管理中还需要重视风险防范和财产保管,确保基金的安全性和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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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卓越管理方案您可自由编辑】(管理制度)基金会管理条20XX年XX寥年的企业咨询顾问经验,经过实战验证可以落地$丸行的卓毬管碎方案,嘀得您下戟拥肓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 0 0号《基金会管理条例》已经2 0 0 4年2月11日国务院第3 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 0 0 4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OO四年三月八日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规范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和公益事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第三条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非公募基金会)。
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第四条基金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统壹和民族团结,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五条基金会依照章程从事公益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下列基金会、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壹)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二)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三)原始基金超过2000 万元,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四)境外基金会于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组织,是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注销第八条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壹)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 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 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 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和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有固定的住所;(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壹)申请书;(二)章程草案;(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第十条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
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壹)名称及住所;(二)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三)原始基金数额;(四)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五)法定代表人的职责;(六)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七)财务会计方案的编制、审定制度;(八)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九)基金会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第十壹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 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且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 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基金会的授权开展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十三条境外基金会于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壹)申请书;(二)基金会于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和基金会章程;(三)拟设代表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简历;(四)住所证明;(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于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 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准予登记的,发给《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从事符合中国公益事业性质的公益活动。
境外基金会对其于中国内地代表机构的民事行为,依照中国法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登记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凭登记证书依法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将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且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壹)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七条基金会撤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注销登记。
基金会注销的,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第十八条基金会于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于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于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九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二十条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为5 人至25 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 年。
理事任期届满,连选能够连任。
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于理事会任职。
于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壹条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 次会议。
理事会会议须有2/3 之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 之上通过方为有效:(壹)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且。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且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第二十二条基金会设监事。
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相同。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且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三条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
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公募基金会和原始基金来自中国内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内地居民担任。
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 年的,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于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曾于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 年的,不得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
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和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和关联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和其所于的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监事和未于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四条担任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外国人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负责人,每年于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 个月。
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五条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不得于中国境内组织募捐、接受捐赠。
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
第二十六条基金会及其捐赠人、受益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七条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基金会应当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其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能够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二十八条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九条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壹年总收入的70 %;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壹年基金余额的8 %。
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
第三十条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壹条基金会能够和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三十二条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壹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第三十三条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和该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且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壹)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实施年度检查;(二)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三)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