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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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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1995年7月3日人核培发〔1995〕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现将《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国家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和引导国家公务员忠于职守,廉洁从政,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应当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表现之一,应当予以奖励:1.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2.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3.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4.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5.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6.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7.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8.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9.见义勇为,舍已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10.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11.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12.有其他功绩的。
第四条对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国家公务员,应当及时给予奖励。
对在本职工作中做出成绩的,一般应当结合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进行。
对在特定环境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应当随时给予奖励。
违反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类型及纪律适用

违反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类型及纪律适用当前查处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主要包括:违规公款吃喝、公款国内旅游、公款出国(境)旅游、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违规收送礼品礼金、大办婚丧喜庆、提供或接受超标准接待、接受或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楼堂馆所违规问题、领导干部住房违规问题。
在性质认定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一般属违反廉洁纪律性质,也可能违反工作纪律等其他纪律,具体性质需根据被审查人的具体行为和党纪规定作出认定。
在条款适用上,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行为,并不是直接依据中央八项规定作出定性处理,而是依据《党纪处分条例》分则对应的具体条款。
在政策界限把握上,均以2012年12月4日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中央八项规定为时间节点,即:被审查人的相关违纪行为发生在2012年12月4日以后的,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认定;被审查人的相关违纪行为发生在2012年12月4日之前的,不作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认定,而是根据违纪行为的具体情况和当时党纪规定作出相应认定。
在纪律审查文书表述上,进一步凸显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处理。
为推动各级党组织驰而不息地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建议在审理报告等纪律审查文书“主要违纪事实”中,将被审查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单独列出来,表述在“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之后、“违反组织纪律行为”之前。
从八项规定出台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大对违反八项规定精神案件查处力度,并对案件予以通报。
根据八项规定精神,我们对违反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类型的案件大体分为以下几种类型:违规修建楼堂馆所类、公款大吃大喝类、违规配备使用公车类、公款旅游类、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类、收送礼金礼品类、违反工作纪律类和其他类型。
下面结合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通报的典型案例,探讨违反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类型案件适用党纪条规。
一、违规修建楼堂馆所类型表现形式一:领导占有、使用办公用房超过规定的面积标准行为。
国家公职人员公务时间休闲娱乐责任追究暂行办法_办法_

国家公职人员公务时间休闲娱乐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正风肃纪工作,切实解决公务时间休闲娱乐等庸懒散问题,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号)、《xx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xx4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公职人员,是指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的在编干部职工。
第三条对国家公职人员公务时间休闲娱乐实行责任追究,坚持严格要求、违纪必究,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公职人员在公务时间(包括值班等)有下列从事与公务无关活动的情形的,应当追究责任:(一)从事上网聊天、看影视、玩游戏、炒股、网购、打牌下棋等活动的;(二)到茶楼、宾馆、酒店、商场等场所休闲娱乐或消费购物的;(三)从事洗浴按摩、美容、美发、唱歌跳舞等活动的;(四)从事球类、游泳、钓鱼等健身活动的;(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五条责任追究的方式:(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通报批评;(四)建议给予调离、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六)其他方式。
上述责任追究方式,视其情节轻重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六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追究责任:(一)领导干部公务时间休闲娱乐的;(二)借事假、病假等名义从事休闲娱乐活动的;(三)一年内两次被追究责任的;(四)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五)拒不改正,致使损失或不良影响扩大的;(六)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的;(七)其他应当从重的情形。
第七条对国家公职人员公务时间休闲娱乐实行责任追究,各级党委(党组)负主体责任,纪委(纪检机构、纪检员)负监督责任。
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应当认真履行对责任对象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职责,采取提醒谈话、组织学习有关规定等方式,督促责任对象自觉遵守作风建设纪律规定,并将履行职责的有关工作资料报所在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备案和本人留存。
公务员公休假规定

公务员公休假规定
公务员公休假规定是指公务员在工作期间享受的休息时间,包括法定节假日、周末假、带薪年假等。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公务员的身体健康,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工作压力,提高生活质量,也是公务员制度的一部分。
公务员的休息时间分为法定假期和福利假期两种类型。
法定假期指法律规定的节假日,如春节、清明节、劳动节、国庆节等,公务员将会按照法律规定享受假期,通常为三天至七天不等。
福利假期则包括带薪年假、病假、丧假、产假、陪产假、哺乳假等,具体时间和待遇根据不同的公务员岗位各有差异。
带薪年假是公务员享受的重要福利之一。
公务员在满一年服务后,享受5至20天的年度带薪假期,根据服务年限增加至最
高为20天。
病假则是公务员本人因疾病无法工作时,可享受
的带薪假期。
医院证明显示公务员需要请假三天以内,工资不变。
请假四至七天时,工资减半,七天以上工资不支付。
丧假是指公务员因丧亲去世情况下享受的带薪假期。
产假、陪产假和哺乳假则是专门针对女性公务员制定的假期规定。
总之,为了保障公务员的权益、劳动条件和工作效率,公务员的休息时间是法定的、有严格的标准和规定的,并且不少于法定工作日(五天)的时间。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突发事件、特殊任务等,公务员可能需要取消原定的假期或加班工作。
但这种情况应该是极其特殊的,且必须经过严格的单位内部审批和公安机关审批,以确保国家和公民的利益不受损害。
文化部印发《文化部关于不准用公款参加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文化部印发《文化部关于不准用公款参加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4.25•【文号】文办发[1995]17号•【施行日期】1995.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文化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9日)废止(原因:已经被《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发[1997]9号)、《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发[2003]17号)、《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03]18号)代替)文化部印发《文化部关于不准用公款参加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文办发(1995)17号现将《文化部关于不准用公款参加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即遵照执行。
1995年4月25日文化部关于不准用公款参加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的规定(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加强文化部机关的勤政廉政建设,现根据中央提出的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的娱乐活动的要求,结合本部的工作特点,制定如下规定:一、不准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邀请,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二、不准用公款为本单位、上级机关和其他单位和个人在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场所安排娱乐活动。
三、不准授意、要求下级和有关单位用公款在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场所安排娱乐活动。
四、到营业性娱乐场所履行公务,不准参加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
五、不准参加非职责范围内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开业、庆典等活动。
六、不准利用职权安排任何单位和个人到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场所进行减、免费娱乐活动。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正文:----------------------------------------------------------------------------------------------------------------------------------------------------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一九五七年十月二十三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二次会议批准;一九五七年十月二十六日公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八条“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效忠人民民主制度,服从宪法和法律,努力为人民服务”的规定,为了不断地提高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社会主义觉悟,发扬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防止和纠正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以切实保证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完成,现在对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问题,作以下规定:一、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坚决地执行国家的各项政策、法律、法令,遵守政府的决议、命令和规章制度,切实地完成国家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爱护和保卫公共财产,保守国家机密,树立勤俭朴素、谦虚谨慎、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
二、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表现的,应该予以奖励:(一)忠于职责,成绩优良,遵守纪律,起模范作用的;(二)在工作上有发明、创造,提出合理化建议,对于国家有显著贡献的;(三)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四)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财产有重大成绩的;(五)同严重的违法失职行为坚决斗争,有显著功绩的;(六)其他应该予以奖励的。
三、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者奖金、升级、升职、通令嘉奖六种。
这几种奖励可以单独作用,也可以同时并用。
四、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者奖金、升级,由所在机关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升职,由任命其新职务的机关给予;通令嘉奖,由国务院,国务院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给予。
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关于印发《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监发〔2018〕2号
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关于印发《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关于印发《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监发〔201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委,中央纪委各派出机构:现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员会2018年4月16日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工作,促进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简称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职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在国家有关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法律出台前,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被调查的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对违法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规定,给予政务处分。
第三条监察机关实施政务处分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及《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
第四条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
第五条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公安派出所实行公共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责任制暂行规定-
公安派出所实行公共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责任制暂行规定正文:---------------------------------------------------------------------------------------------------------------------------------------------------- 公安派出所实行公共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责任制暂行规定(1998年11月3日公安部发布)一、为加强公共娱乐服务场所(以下简称“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根据《人民警察法》,结合公安派出所工作改革,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的场所是指各类为公众提供休闲、娱乐、健身服务的场所。
三、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内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县、市公安局和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归口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内场所的开业提出治安审核意见,报上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审批。
五、公安派出所要把全面掌握辖区场所的基本治安情况作为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治安管理工作责任制,明确派出所长、责任区民警的职责、任务和工作纪律。
派出所负责人和负责区民警对辖区内场所的治安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六、公安派出所对发生在场所的卖淫嫖娼、赌博、吸贩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要及时发现和打击,并报告上级公安机关;对治安秩序混乱和存在治安隐患的场所,要及时提出警告和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对拒不改正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超出派出所法定权限或查处难度大的,应及时报告上级公安机关,由上级公安机关查处。
七、上级公安机关接到公安派出所请求查处场所治安问题的报告后,要立即组织人员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及时通知派出所。
对不采取查处措施或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据《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上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要采取对场所明查暗访等方式强化对派出所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根据派出所的工作情况,提出奖惩意见。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为了加强公职人员的纪律教育和监督管理,维护良好的政务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关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现予公布,以便执行。
第一条公职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如有以下行为之一,将受到政务处分: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2.违背职业道德,严重失职渎职的;3.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的;4.泄露国家秘密或泄露单位的商业秘密的;5.利用职务之便违法乱纪,涉嫌犯罪的。
第二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种。
对于较轻的违纪行为,可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对于较严重的违纪行为,可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第三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决定由有权机关进行。
有权机关应当成立专门的纪律审理组织,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和审核,确保处分决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第四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决定应当确保以下原则:1.依法行政原则,从法律法规出发,明确违纪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对照相应的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2.公正原则,依据事实证据作出处分决定,保障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3.比例原则,根据违纪违法行为的轻重对其进行相应的处分,避免处罚过重或过轻;4.教育思想政治意识原则,对于适合进行教育教训的违纪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相应的处分并告诫其警醒。
第五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决定的执行应当及时、明确、公开。
有权机关应当对被处分人员进行解释和告知,告知其有权进行申诉的权利。
被处分人员有权对处分决定提出申诉,有权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审理。
第六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决定应当公告于众,作为廉政教育的一部分。
被处分公职人员的行为应当引起公众的关注,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警示作用,阻止其他公职人员犯类似错误。
第七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和效果应当进行监督和评估。
有权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处分决定得到有效执行和监督。
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级奖惩暂行处理办法》的通知-劳人干[1987]62号
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级奖惩暂行处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级奖惩暂行处理办法》的通知(1987年10月30日)劳人干(1987)62号《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级奖惩暂行处理办法》,业经国务院批准。
现发给你们,请按此办法执行。
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级奖惩暂行处理办法一九八五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进行工资制度改革,实行了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
为了合理地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升级、升职奖励和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等有关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的原则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升级奖励。
按照国人〔1982〕2号《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升级奖励试行办法》的规定,工作人员获升级奖励,其职务工资一般提升一个工资等级,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升两个工资等级,但均不得超过本人现任职务的最高工资标准。
对职务工资已达到现任职务最高工资标准的,则不给升级奖励,可给予其他种类奖励。
二、升职奖励。
给予工作人员升职奖励,应根据其贡献、德才条件和工作需要、职数限额决定,一般晋升一级职务;个别有特殊贡献、德才优秀的,可以越级晋升,并报任免机关审批。
工作人员获升职奖励后,其原职务工资低于新任职务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新任职务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原职务工资已在新任职务工资标准以内的,可以提升一个工资等级。
个别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升两个工资等级。
三、降级处分。
工作人员受降级处分,其职务工资降低一个工资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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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职人员公务时间休闲娱乐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正风肃纪工作,切实解决公务时间休闲娱乐等庸懒散问题,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号、《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4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公职人员,是指全市各级
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的在编干部职工。
第三条对国家公职人员公务时间休闲娱乐实行责任追究,坚持严格要求、违纪必究,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公职人员在公务时间包括值班等有下列从事与公务无关活动的情形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从事上网聊天、看影视、玩游戏、炒股、网购、打牌下棋等活动的;
二到茶楼、宾馆、酒店、商场等场所休闲娱乐或消费购物的;
三从事洗浴按摩、美容、美发、唱歌跳舞等活动的;
四从事球类、游泳、钓鱼等健身活动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五条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通报批评;
四建议给予调离、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
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六其他方式。
上述责任追究方式,视其情节轻重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六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追究责任
一领导干部公务时间休闲娱乐的;
二借事假、病假等名义从事休闲娱乐活动的;
三一年内两次被追究责任的;
四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五拒不改正,致使损失或不良影响扩大的;六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的;
七其他应当从重的情形。
第七条对国家公职人员公务时间休闲娱乐实行责任追究,各级党委党组负主体责任,纪委纪检机构、纪检员负监督责任。
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应当认真履行对责任对象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职责,采取提醒谈话、组织学习有关规定等方式,督促责任对象自觉遵守作风建设纪律规定,并将履行职责的有关工作资料报所在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备案和本人留存。
第八条实行国家公职人员公务时间休闲娱乐问题一案三查制度。
除严肃查处当事人外,还要对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和纪检监察组织监督责任人进行责任倒查和追究。
第九条实行责任追究通报制度。
对国家公职人员公务时间休闲娱乐实行责任追究,一律点名道姓公开通报和在媒体曝光。
第十条本规定由中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